吉林德卡公司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的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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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德卡公司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的公开信

尊敬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徐家新院长:您好!

我是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德卡公司)董事长姜永库。

我公司是一家没有背景、没有靠山的民营企业,于2006年由原扶余县(后改为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按照政府的会议纪要要求全额垫资建一所医院,给政府拆迁建设两块棚户区(政协、华夏),棚户区回迁共计503户,替政府退道路红线拆迁(面积14333平方米),修一条利民路,我公司商业每年为当地解决就业2000多人,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

但是,我公司按照政府会议纪要内容,建设一所医院、棚户区改造回迁、退道路红线拆迁、修一条利民路完成后,政府却不兑现会议纪要了,开始公开耍赖,我公司在2008年投入近亿元没有一点回报,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目前企业已负债累累,半年多没有开资,欠银行贷款、税款欠税迟纳金每日两万元,公司已经频临倒闭。在走投无路之际,我们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却屡遭司法不公、拖诉、同案不同判、不依据事实判决、关键证据被消失和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因此,我想给您写这封公开信,结合本企业遭遇谈点个人意见,希望您在百忙中关注一下,如有不当之处还请谅解。

我公司于2006年由扶余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后,当时的扶余县政府给我公司出具了政府财经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按照该会议纪要,我公司享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税费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之后,德卡公司履行承诺,于2008年将22000多平米的县医院建设完成并装修结束交付使用,2010年9月出决算报告,但是政府拖延两年时间才给出决算,金额为3651万元。

对于2007年扶余市政府列出的华夏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投入上亿元资金,政府却以经济适用房为由对我公司限价销售,每平米仅售1250元,使我们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几千万。该棚户区建筑面积66000平方米,商品房住宅销售面积41200平方米,当时的其他三家棚户区销售价格分别为:龙嘉2728元/平方米、隆昌3380元/平方米、财源2280元/平方米,仅此一项,我公司就损失6000多万元!

2008年,我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红线拆迁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给政府拆迁退红线和修一条利民路都已完成,华夏和城市广场区块的商业退道路红线6416平方米,商业和住宅拆迁退道路红线总面积14333平方米。

此后,我公司多次找政府要求其兑现《会议纪要》的承诺,但是,在长达三年时间里,政府却以各种理由拒不兑现承诺,我公司无奈投诉到省纪委软环境办。省纪委明察暗访后,在“吉林卫视”以《聚焦软环境——没有兑现的承诺》为题进行了曝光,多家媒体也同时跟进报道(可在百度里搜索到)。之后,中央巡视组又进行督办,这才引起了省市领导的重视,处理了八个人。之后在2014年,扶余市委市政府由主管城建的耿秀君副市长与我公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在会上,耿代表市委市政府不承认会议纪要的合法性,推诿扯皮,后不了了之(百度搜索:扶余市副市长在会议现场出尔反尔、推诿扯皮、玩世不恭)。政府欺上瞒下,只兑现了《会议纪要》中的几笔:拆迁款、税和土地出让金部分款,之后就说《会议纪要》违规违法兑现不了了。修路退道路红线是政府的法定义务,民营企业没有义务承担。如果说当初的会议纪要违法了,那也应该由政府承担违法责任和后果,没有任何理由让已经付出巨大代价的民营企业来承担。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公司将扶余政府诉讼至法院:1.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应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2.政府违法施政要求我公司限价销售1250元/平方米的行政赔偿。

对于此案,在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公司多次要求立案,法院却不予立案,费尽周折终于立上案以后,法院却未经审理就以“招商引资事宜发生的争议,应受招商引资的政策调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由不予立案,我公司只好上诉到省高院。省高院认为:上诉人德卡公司的诉请是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7年第7(总20)次民事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一、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7行初20号行政裁定;二、本院指令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通过此事,我公司看到在松原中院不能公正审理,申请要求异地审理,经高院批准由林业中院审理此行政案件。

我公司从2017年开始立案,到林业中院审理和评估历时近三年,林业中院终于在2019年5月24日做出了判决,判决我们胜诉,但我公司对林业中院的一审判决仍有异议,并于2019年6月4日上诉到省高院审理,上诉请求是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上诉费。

事实与理由:

1、一审用建兴评估报告计算价格是错误的,其理由:①、评估报告是2012年和2013年的,而且没有原件,是复印件;②、评估时效早已超过一年;③建兴的评估报告评估师白鸽既是政府房产部门的公务员,又是建兴评估公司的股东。

2、一审认定的振瀛大路和利民路1250元/平方米的价格没有事实依据,审计的结果严重背离事实。其理由是:①、振瀛大路6606.09平方米、利民路1282.3平方米的面积没有评估,每平米1250元的限价不知道是怎么来的;②、判决书中,我公司与审计局有1250元签字认可的报告,那是审计我公司对会议纪要里的3573.6万元有没有完成,完成了兑现会议纪要。我公司的诉请是请求扶余市政府给付其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是从零的开始,与审计无任何关系。话说回来,政府既然认可审计,那就应该兑现会议纪要免收三宗土地出让金、税费即征即退的承诺,我公司也不请求给付退道路红线所支出的拆迁补偿款、建设市政道路的工程价款及利息等,而现在是政府既不兑现会议纪要,也不给付我公司替政府拆迁和修路的钱。

3、一审判决的补偿金给付利息日期与实际时间差距甚远,理由是:①、一审判决的振瀛大路、利民路2013年2月5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在2009年道路就已拆迁完毕交给政府并已修路,有我公司给业户的拆迁协议为证,法院应裁定于2009年开始计算利息;②、一审判决的城市广场2015年11月17日给付利息的时间是错误的,我公司于2013年拆迁完并已交政府,有拆迁协议,法院判决应在2013年给付利息。此案2017年立案,中院2019年下的判决,我公司又于2019年上诉至省高院,对该案要求按现时点重新评估,理由是:一审采信的建兴评估公司的人员既是企业股东还是政府公务员,况且评估的报告已超过1年,已失效;高院开庭至今也没有重新评估,该案从一审到高院历时四年不下判决。我公司多次去找,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居然说“你公司是信访案件(即闹访),要层层汇报”。可是,就在我公司同一个政协区块的吉林银行诉我公司回迁不了房屋的案件,今年7月份,松原中院在没有回迁位置的情况下都能评估,为什么我公司在一审要求有回迁楼房的位置评估却不给评估,案件到高院都已经开庭,至今也没有重新评估的迹象,这是不是法院助力地方政府破坏营商环境、坑害外地投资商?这是不是又一起典型的同案不同判?而和我公司属同类案件的本省四平市火炬置业有限公司诉梨树县政府行政协议案,同样的案情,同一个律师,从中院到高院仅用了四个月就下了判决,而且是企业胜诉。所不同的是,同一个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我公司诉政府时代理的是政府一方,而这次代理的是企业一方,仅仅用了四个月,这是不是律师事务所的名气还是关系在起作用?而我公司历时四年,还没有走完法律程序!是明显的显失公平!是不是有政府官员干预司法?法院是不是在枉法裁判?这样的案例,简直是让那些没有靠山没有背景的企业对中国的法律绝望!

1、我公司诉请的要求按现实楼房价格给予评估,有评估才能公平。

2、我公司每天欠税、迟纳金2万元,银行贷款利息1万元,该案件历时四年,企业实在无法承受!请高院尽快下判决!

请徐院长在百忙中给予过问。

此致!

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董事长:姜永库

2020年8月26日

多家媒体给予报道,请点击链接继续访问:副县长面对镜头爆粗口、摔门,牛!

视频链接:

作者:`づ。。。

链接:https://www.lofter.com/lpost/4b767518_1ca5af024?from=singlemessage

来源:LOFTER

https://m.baidu.com/w=_10_%E5%90%89%E6%9E%97%E6%89%B6%E4%BD%99/t=iphone/l=1/tc?pu=sz%40224_220%2Cta%40video___17_6.5&baiduid=2644AC173C6F8ACACC87B3FFBB233914&ref=www_iphone&pd=video_page&isAtom=1&is_baidu=0&clk_info=%7B%22applid%22%3A%229296108936156855153%22%2C%22apptpl%22%3A%22normal%22%2C%22frsrcid%22%3A%224295%22%2C%22atn%22%3A%22index%22%7D&module=sf&wd=&bdver=2&tcplug=1&sec=6014&di=4eeab94575e101d2&bdenc=1&nsrc=rnzfXg%2B2AkK%2Fn2zIRUuG%2FharpxYdBklWtS5wSPBiPojgBg6Rcm5KPHsGI6WyiJrcKOWcWtC5phrlK0HN2pEONrgrUr2fPFtkhNJ7EByC0uHX9reWRmx4kMuF%2FcnC55mZbx0fujdel5FOATvLc%2BMivxwkEZUG%2BFuI6%2BJl7BtQjxE%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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