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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奥军建设非法采矿阻断道路村民反应三年无果已忍无可忍

我们是浙江省永嘉县乌牛街道仁源村龙潭自然村的村民。我们曾于2021年12月24日向永嘉县政府投诉举报了温州奥军建设有限公司擅自在我村开山挖石、非法采矿、非法毁林、破坏原始植被并明目张胆地擅自毁坏我村原有的林地防火通道等涉嫌犯罪的事实。温州奥军建设有限公司的非法采矿,直接导致了我村村民们出入道路的阻断,严重阻碍了我们村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和护林工作等。

至今,我们举报此事已长达3个年头,期间,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于2022年1月28日已经对温州奥军建设涉嫌非法采矿立案查处(立案编号为2022004号);并于同年3月30日发文——永资规违处[2022]70号《自然资源违法举报线索处理告知书》(简称为《告知书》)。

然而,该局做出《告知书》后便再也没有了下文,此事一直处在虎头蛇尾、有始无终的拖延未决状态中。为此,我们村民也坚持锲而不舍的维权!在我们维权的同时,该系列案件及事态的发展也引起了《前沿中国网》、《创世纪周刊》、《华夏新闻周刊》、《调研中国网》等多家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舆情监督,并共同于2022年10月10日发函至中共永嘉县委黄慧书记。然而,地方领导和执法部门仍旧无动于衷、无所作为、姑息养奸!2023年10月,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再次以《浙江永嘉:村民出行道路因非法开采被封,嫌疑人至今未受刑责》为题进行了广泛曝光,而地方政府依旧不作为,涉案嫌疑人仍然逍遥法外、有恃无恐!

我们实在不能理解,在口口声声高喊依法治国的今天,如此明目张胆的违法侵权事件与非法采矿的涉嫌犯罪行为,我们举报近三年之久,竟然在当地迟迟得不到依法处置与解决,岂非咄咄怪事?尤其是相关职能部门互相推诿、踢皮球、不作为,已涉嫌渎职、失责、玩忽职守!他们只会坐在办公室里,喝着茶水,发发文件,之后就啥也不管了。请问,这是什么样的政府?什么样的政府部门?你们还能做点事情吗?天天高喊为人民服务、做人民公仆,却连一点实事都不做,我们这些纳税人干嘛养活你们这么多白眼狼和废物!如果实在做不了事情,就请你们回家抱孩子吧,请不要站茅房不拉屎好吗?

政府部门的不作为,已经令我们怒不可遏、忍无可忍!今天,我们再次在网上公开投诉举报,强烈呼吁并坚决要求上级职能机关和党政领导督促并关注此案的依法依规彻查、追究!我们热切的期盼着!

投诉人:夏仕通、张文清、陈南潘等人

联系电话:13645874387

2024年4月16日

相关文章:浙江永嘉:村民出行道路因非法开采被封嫌疑人至今未受刑责?

相关链接: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93489349872697871/?channel=&source=search_tab

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359482660088971814/

罔顾事实证据采信“假证”判案,瓦房店法院高兴利公然蔑视法律?

本站讯 自古以来,就有“官凭文书私凭印”的说法,这既是一句俗语,也是一个最基本的常识。其意思是在公家事务中,以官方的文书作为凭证;而在私人事务中,则以印章或印记等作为凭证。这句话强调了无论是官方还是私人场合,办事都应依据可靠的证据或文件。

然而,在辽宁省大连市下辖的瓦房店市法院,却冒出来这么一个法官,对大量加盖了公章、有证明力的证据连理都不理,却采信没有任何机构盖章确认,更没有任何专家签字承认的一张废纸定案。这名法官的名字叫高兴利。当事人质问其采信的《研判意见》是否加盖公章时,这位法官大人居然称:我一年办案300多个,忘了。有律师看完判决书和所谓的《研判意见》后惊呼:这位法官采信的是《研判意见》涉嫌假证、伪证,已经涉嫌枉法裁判犯罪!

没事家中坐 祸从天上来

向媒体反映此事的是号称资深记者的媒体人李广均,曾用名李广钧,又叫李广军。大量证据证明,李是一位从事新闻采访、编辑30多年的资深媒体人,曾经在中国经营报、新华社吉林内参、关东周报等多家官方媒体工作。

李广军向媒体介绍:2022年12月6日前后,因一位辽宁一家官方媒体老记者所求,他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转发了今日头条、腾讯等媒体刊发的关于瓦房店樱桃树大面积死亡事件的报道。第三天,即12月8日,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大连殿龙)即与他联系删贴,因稿件所涉证据确凿,而大连殿龙并没有提供有力证据而未能删除,他万万没有想到大连殿龙竟然暗中起诉他名誉侵权!

据相关证据,2023年12月14日晚上,李突然从微信上看到一条消息,通知他微信零钱已被冻结,如有异议,可以与瓦房店市法院执行局联系,并留有联系电话。李左思右想了一整夜,也没有想起来与瓦房店法院有什么瓜葛。第二天上午,当他与瓦房店法院联系时,该院执行局一位周姓法官告诉他,你与大连殿龙有一个名誉权纠纷官司,我院做出的判决已经生效,判决你赔偿对方20万元名誉损失费和1万元律师费,现已进入执行阶段,并告诉他主审法官高法官的电话。李当即与高法官联系,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位高法官居然理直气壮。李问他为什么没有送达开庭通知和判决书,高法官居然说:“我们找不到你,给你邮寄到户籍原籍又退回来了,我们是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告送达的。”李质问高:我们网站有公开的联系方式,既然能从我管理的网站上找到所谓的侵权文章,不可能找不到联系方式,你们为什么不与我们联系,却在一般人都看不到的法院系统报纸上公告?而且大连殿龙也曾经联系过我们。况且,你们法院连我的银行卡都能查到,怎么可能找不到我的联系方式?你们这样做不是有意暗箱操作吗?没想到,这位高法官竟然说:“谁知道你用的是真名还是假名?”李彻底无语了,他干了大半辈子记者、编辑工作,如今头一次遇到这种事,对方能找到自己管理的网站,原告还曾联系他删帖,法院甚至连他的银行卡账号等个人秘密都能搞到,却竟然说找不到他的联系方式?!这不明摆着是在撒谎吗?

向法院申请再审 但至今无果

因为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均被冻结,严重影响了工作和生活,李从12月15日以后,就不断的与法院联系。瓦房店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们闻听此事后,也感到十分震惊,但是他们表示,我们的执行裁定是基于民事判决书做出的,我们同情你的遭遇,但不影响我们执行,要想撤销执行裁定,必须通过再审。

李又请律师帮忙,写了一个再审申请书,并附上大量证据,用特快专递火速发往法院,请求法院:中止(2023)辽0281执保1231号的执行,解除对其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的查封;对(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进行再审,并撤消此判决,但至今还没有任何结果。其再审理由如下:

1,申请人并不是适格的被告主体。申请人不是争议事件文章的作者,其管理的网站也不是首发网站。关于大连殿龙与农户们关于樱桃树大面积死亡争议事件的报道,申请人首先是于2022年12月从今日头条、腾讯等媒体上看到并转发的(目前,这些文章早已经被殿龙公司找人和谐)。申请人在转发之时,与农户一方取得了联系并调取了相关证据,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尽到了核实义务。大连殿龙如果认为媒体侵害了其名誉权,应该首先起诉作者和首发的今日头条、腾讯等媒体,而不应该起诉申请人。至今,农户们还在不断告状,央视网、光明网等官方媒体2023年11月还进行过报道,就连海外媒体也进行了报道,其中一些农户诉大连殿龙损失赔偿的案件已经被一审某法院认定了因果关系,即大连殿龙的农资和植保方案与樱桃树死亡存在因果关系,相信二审法院也无法否定这一因果关系。

2,申请人所转载的文章证据确凿、真实,文章只是陈述争议事实,并没有诋毁、诬陷语言,也没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人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即【名誉权的限制】: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捏造、歪曲事实;(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申请人转发文章不构成名誉侵权。2022年12月初,申请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转载关于樱桃树事件的报道后,大连殿龙曾经通过QQ和邮箱给申请人管理的网站发函,要求删帖,却未能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稿件存在不实信息。之后,申请人立即与农户一方取得联系。农户们在此前提供证据的基础上,又提供了大量证据,其中有针对樱桃姐姐6#全能型涂干营养液的《分析报告》,鞍山绿洲林木果业技术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技术鉴定意见书》)和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出具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这些权威机构均证明,大连殿龙的植保方案和农资确有问题。其中,在〔2022〕00007号《答复意见书》中,瓦房店市农业农村局称:“经农业综合执法队调查,根据所提供的农药产品包装及肥料产品包装,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中国种植业信息网及执法软件查询逐一比对核实,发现其中确有问题,执法队已经对大连殿龙农资销售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下一步将针对调查核实中出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处理。”《技术鉴定意见书》是迄今为止最具权威性的鉴定,该鉴定书称:“纪小卫等栽植的樱桃树,栽培管理正常。樱桃树受害排除冻害、涝害、肥害、除草剂药害、杀虫杀螨剂药害、拉枝伤害、根系侵染性病害及土壤因素所致”;“受害樱桃树呈现出典型的铜离子药害症状,施用33%喹啉铜悬浮剂和23%松脂酸铜乳油是樱桃树受害的直接原因”;“所施用的33.5%喹啉铜悬浮剂和23%松脂酸铜乳油,均未在樱桃树上获得登记,属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虽然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声称组织了一些所谓的专家进行过研判,研判的结论是:导致樱桃树枝条、根系、树干树皮受害症状的主要原因是由真菌病害引起。但是这个所谓的研判结论没有任何专家签名,更没有任何机构盖章,仅仅是一张废纸而已,并不是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申请人转发稿子时间是在2022年12月初,大连殿龙联系申请人删帖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文章存在不实信息问题。时隔一年后,根据新闻的时效性,即使是大连殿龙找专家搞出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也是在一年后的结论,并不影响一年前申请人在当时所转发新闻的真实性。

3,瓦房店法院(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据以判决的所谓证据涉嫌伪证、假证。该判决书对文章所依据的主要证据,如:对樱桃姐姐6#全能型涂干营养液的《分析报告》、《技术鉴定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有效证据连提都不提,罔顾事实和权威机构出具的大量证据,却采信一个没有任何机构盖章、也没有任何人签字的所谓研判意见(全称《关于瓦房店市樱桃树死亡原因专家综合研判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是严重的枉法判决,法官故意采用涉嫌假证、伪证判案,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即使这个所谓的《研判意见》能够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也不能作为申请人转发稿子构成名誉侵权的证据,因为如上所述,申诉人转发的稿子发表于2022年12月6日前后,而这个所谓的《研判意见》出笼于2023年5月22日,而根据法律规定和新闻的时效性,不能以后来出现的证据否定以前所发表新闻的真实性。

4,瓦房店法院(2023)辽0281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程序严重违法:一是能从网站上联系到申请人,却视而不见。申请人的名誉侵权案,是因为在自己管理的网站上转载了关于樱桃树死亡事件的报道。既然能从网站上找到申请人所转载的文章,就必然看到申请人管理网站上所有的联系方式,这些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固定电话、qq号码、邮箱等等,但是瓦房店法院能认定网站转发文章侵权,却对网站上的联系方式视而不见,认定找不到申请人,是解释不通的。申请人管理的网站上明明有多个联系方式,瓦房店法院不通过这些方式联系申请人,却通过在系统内报纸上发公告的方式送达,是有意回避申请人,属程序违法。虽然公告送达也是一种合法的送达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只有在穷尽了其他一切办法都无法送达时才能采用公告送达。二是被申请人大连殿龙在起诉前已经与申请人联系过,让网站删除此报道,既然被申请人能与申请人联系上,在诉讼中为何殿龙公司和法院都找不到申请人?这是无法解释的。三是瓦房店法院判决后,执行人员查封了申请人的微信零钱帐户以及银行卡等,而同为瓦房店法院的审判人员却说无法联系到申请人,这变相说明,审判人员并没有尽到查找义务,公告送达条件并不具备。

法院的判决书 看后令人细思极控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经过多次联系后,瓦房店法院其他法官在2024年4月3日将高兴利法官的大作(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辽0281民初261号)给李广军邮寄到了长春(有邮政单据和通话录音为证)。李广军不看则已,一看这个判决书,竟然大吃一惊。

记者从李广军处看到了这份判决书后,不禁感到细思极控。判决书所称的名誉侵权稿子主要有:《大连瓦房店:樱桃树遭无声屠杀谁是凶手》、《大连瓦房店:“樱桃姐姐”温柔的残忍只顾赚钱?》、《大连殿龙公司:疯狂删稿为哪般?》、《大连瓦房店:樱桃事件考验公权力,是进是退?》。但是,这个判决书中并没有实质性的证据能够证明构成名誉侵权。其前面罗列的都是大连殿龙的一些业绩和做过的一些好事,而对于李转发稿子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连提都没提。其主要证据有:针对樱桃姐姐6#全能型涂干营养液的《分析报告》、《技术鉴定意见书》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等。

与此相反,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高兴利作为独审法官,却对没有任何机构盖章、没有任何专家签字承认的一张废纸十分认同。该判决书称:“2023年5月6日,大连市处置瓦房店樱桃死亡事件工作专班组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北京市农林科学院、山东省农业科学院等单位7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樱桃树死亡原因开展研判,专家组根据现场考察情况、鉴定试验和测试报告,出具《关于瓦房店市樱桃树死亡原因专家综合研判意见》(简称《研判意见》),研判结论为导致樱桃树枝条、根系、树干树皮受害症状的主要原因是由真菌病害引起。”高并据此判决李广军构成名誉侵权。目前,这份《研判意见》早已在网上被骂的狗血喷头,在多家媒体的报道中均能看到,是一个没有任何机构盖章承认,也没有任何专家签字认账的废纸,被广大农户和律师们认为是假证、伪证,是大连市农业农村局为了袒护大连殿龙出具的遮羞布!目前,受害的广大农户还在不断的维权,不断的要求严惩大连市农业局相关官员。

李广军则认为:即使是我和原作者没有到庭,法官也不可能做出如此低劣的判决,因为我所转发的文章里引用了大量的由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据,只要稍微有一点点常识的人,都不可能犯下如此低下的错误,做出这样卑劣的判决,只要看一下那几篇所谓侵权的稿子,就会做出正确的判决。《研判意见》只是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应付农户的一张废纸,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该部门出具这样的东西,本身已经涉嫌违法,高兴利法官却胆敢拿这样的东西作为证据判案,简直荒唐至极!该法官之所以会做出这种令人不耻的判决,实在是令人费解。难道他不懂法吗?不可能,不懂法怎么当法官呢?难道他没文化?也不可能,没文化怎么会当法官呢?那就只有一种可能,可能有利益输送,虽然我们目前还没有证据证明其受贿,但是,事出反常必有妖,相信只要有一点点智商的人都明白,在这个判决书背后究竟发生了什么。李广军还认为,种种迹象表明,辽0281民初261号判决书是殿龙公司和高兴利法官刻意暗箱操作搞出来的缺席判决,因为他们不敢面对我们和大量证据,如果我们出庭,大量有效证据就会出现在法庭上,他们就没有办法下判决了。而他们搞出来这样一个判决书的目的,就是为了吓唬那些维权的农户,因为那些农户至今还在不断的在网上曝光殿龙公司!这种下三滥的手段,也只有像殿龙公司这样的企业才能使出来。

在接受记者采访的最后,李广军说:我从网上查询得知,瓦房店法院最近几年连续出过好几次事,看来出现这样的问题并不是偶然的,连面对我这样一个媒体人,法官都敢随意玩弄法律,何况普通的公民了。高兴利自称一年办案300多起,这是令人感到震惊的。这样的法官,就这样办案,老百姓到那里办事,还可能得到公正吗?这样的人还配做法官吗?他说,他已经与纪检、监察部门取得了联系,近日将向纪检、监察、政法委和检察院(包括中纪委、国家监察委、辽宁省纪委、监察委、政法委、检察院)反映高兴利涉嫌渎职犯罪和枉法裁判的问题。

对于此事,媒体将密切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黎明 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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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771627986_121883572

沈阳世茂广场案,两级法院超出诉求判决解除合同引发强烈争议

日前,媒体接到沈阳世茂五里河项目工地工人的实名投诉:在辽宁省沈阳世茂五里河商业广场工程争议案中,辽宁省高级法院民一庭法官孙维良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张代恩,超出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在对方拖欠巨额工程款以及农民工工资情况下,违法判决解除总承包合同,强令北京城建撤出施工现场。他们说:这两个法官已经涉嫌枉法裁判,日前已向有关部门实名举报。

北京城建公司向媒体介绍:2013年1月25日,沈阳世茂公司作为发包方,北京城建作为承包方签订了沈阳世茂五里河商业广场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沈阳世茂却一直拖延支付工程款。2015年3月,沈阳世茂又根据工程需要下达了停工指令。沈阳世茂为了赖账和拖延支付工程款,2018年又以确认合同无效为由起诉至辽宁省高院,辽宁省高院认为合同合法有效,沈阳世茂要求确认合同无效不成立。但辽宁省高院法官孙维良在沈阳世茂拖欠巨额工程款、没有当事人诉讼请求作基础的情况下,违背民事诉讼法211条第11款的规定,违法判决解除双方合同,并强令城建公司30日内撤出施工场地。

北京城建不服辽宁高院的一审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二审认为:沈阳世茂公司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是确认案涉合同无效,原审判决在认定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判令解除合同,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剥夺了当事人就该问题进行辩论的权利,于是作出(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辽宁省高院(2018)辽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沈阳世茂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城建公司说:到此,该案本应就此划上句号,但沈阳世茂又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提出了申诉。该院审监庭法官张代恩违法裁定再审,悍然作出了(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民事判决书,不顾我国民事诉讼法211条第11款的明确规定,撤销(2021)最高法民终695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辽宁省高院(2018)辽民初46号错误判决,把明晃晃的违法写在判决书里,胆大妄为,根本不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

北京城建公司五里河项目部感到十分不解和不能接受的是: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沈阳世茂从来就没有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为什么法官就敢判决解除合同呢?你们知道我们在沈阳世茂公司五里河项目工地流了多少血汗吗?你们知道农民工兄弟的处境吗?你们判决30天撤离工地,那我们的血汗就白流了吗?沈阳世茂拖欠北京城建五里河项目大量工程款,他们是为了拖延和赖账,才提出合同无效,在没有清偿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就解除合同并且要求撤场,这样的判决能解决双方矛盾吗?能促进社会和谐吗?

北京城建公司认为,尤其是最高法院审监庭张代恩法官的判决不能不令人产生诸多疑问:

1、原一审沈阳世茂的诉讼请求是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判决结果是解除双方合同,是明确的符合民事诉讼法211条第11款应当再审情形的错误判决。(2023)最高法民再222号民事判决为什么要维持一个错误判决?

2、从一审二审到再审,沈阳世茂从来就没有提出过“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案件经最高院再审的最后结果是解除双方合同。最高法院的判决对全国法院审判工作具有指导作用,是不是以后法院判案就可以不再受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约束了呢?民事诉讼法211条11款是不是从此就无效了呢?

3、按照民事诉讼法214条,再审本案应适用二审程序。二审应建立在一审的基础上,因一审世茂公司没有提出解除合同的诉求,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也不可能对这个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再审的二审程序直接判决解除合同,剥夺了当事人对此问题提出上诉的权利,严重违反了我国二审终审的制度设计。

4、再审判决解除双方合同的主要事实依据是沈阳世茂资金确有困难,合同不得不进行调整。但是,沈阳世茂再审提交的七组证据中,没有一组是证明资金困难的,再审认定这一事实证据是什么,还是不需要证据就可以认定案件事实?

5、沈阳世茂拖欠北京城建五里河项目大量工程欠款,世茂公司为了拖延和赖账,才提出了确认合同无效案件,现在再审法院仅因为其资金困难,在没有落实资金撤场资金,没有清偿工程欠款的情况下就解除双方合同,并要求北京城建撤场,能真正解决双方矛盾,能有好的社会效果吗?

北京城建公司恳请中纪委、国家监察委等部门领导和全国网友关注,请法律界人士评评这个理,敦促有关部门彻查此案,让全社会感受到人民法官践行司法为民的初心使命,感受到真正的公平公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不容践踏!

对于文中的各方观点,媒体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媒体在此呼吁有关部门能早日介入调查,给各方一个能够说的通的公正的说法。(记者吴江 冷军)

辽宁省本溪市孙绍钧多个犯罪事实被有意掩盖,举报人强烈要求异地重审!

尊敬的辽宁省纪委、监察委,辽宁省政法委、辽宁省检察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您好!

我是赵紫涵,我要实名举报孙绍钧的多重犯罪事实和本溪市纪委、监察委、检察院、法院帮助孙绍钧掩盖犯罪事实的严重违法问题。2021年12月16日,本溪市人民法院只针对孙绍钧受贿罪做出了判决,至于孙绍钧利用职权与黑社会份子勾结诈骗我千万现金和涉嫌贪污罪、重婚罪、敲诈勒索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充当保护伞等犯罪事实并没有被追究刑责,审判机关存在漏判、轻判的违纪违法行为!本溪市纪委、监委、检察机关存在严重的违纪、违法问题!我强烈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政法机关对上述单位办案人员启动追责程序!

以下是孙绍钧严重违纪违法的犯罪行为:

——2011年1月,孙绍钧以离异单身的名义跟我处对象。一年间,我多次要求他跟我结婚,2012年孙绍钧拿了一个离婚证安抚我(后来发现是假证),之后天天下班后回到我的洗浴中心查营业额,并以各种借口要钱,最后是他管钱管经营,直接给经理开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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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孙绍钧调到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当政委,6月孙绍钧与社会人(外号大象)在本钢做生意,让我把我私有的三套门市房先后抵押贷款1100万为他所用,至今血本无归!

——2015年1月28日,我与当时任职本溪市公安局溪钢分局政委孙绍钧的孩子出生,因为孙绍钧隐瞒自己的婚史,之前拿的假离婚证给我看,有了孩子他才说他还没离婚。2016年6月份,我到省纪委去找孙绍钧的表哥李某光,当时李某光任职辽宁省纪委书记,我去找李某光是因为他是辽宁省纪委的领导,再一个是孙绍钧的表哥,无论于公于私,李某光都会管此事。当时,我进不去辽宁省纪委的办公室,门卫说让我用邮局邮寄信件的方式,李某光书记就能收到信件,我就把我和他表弟孙绍钧孩子的事写在信里,还有孩子的照片和孩子的头发,一起寄到辽宁省纪委,当时是邮局邮寄,李某光收到了信件,我也收到了邮局发给我的提醒对方签收的信息,后来我又用手机给李某光发信息说了孙绍钧和孩子的事情。因为孙绍钧胡搅蛮缠说孩子不是他的,要求做亲子鉴定,于是2016年12月份,我在明山法院起诉了孙绍钧,明山法院通过市法院摇号到辽宁省卫生厅血液中心做了亲子鉴定,2017年2月份明山法院判定孩子是孙绍钧亲生,有鉴定书在!

在2017年,我又到公安局纪委,当时是公安局纪委楚书记接我的案子,楚书记看到我交的所有材料后说他们帮我调解孙绍钧骗我的钱财。在2019年5月份,经过公安局纪委调解,孙绍钧答应还我一部分钱款,但协议书孙绍钧签了字就是不给我钱。之后孙绍钧躲了起来,我找不到人,没办法我又起诉到本溪市明山法院,2021年5月11日在明山法院开庭。5月13日,我到市纪委信访办实名举报了孙绍钧五项罪名,当时是明山纪委两名警官接待的我做的笔录,后进来一位领导,两位警官介绍给我说是他们的一把领导,让我积极配合孙绍钧调查取证,说纪委会给我退赃款,我就相信纪委领导的话,之后我也积极配合他们调查取证,不仅提供了原件证据和视频光盘,还提供了孙绍钧别墅和多辆汽车的信息。

2021年8月2日,市纪委姓杨的警官给我打电话,说纪委监委的人要找我复合笔录,我就去了他们的临时办公地点,是本溪市检察院一楼办公区。做完笔录他们说,孙绍钧的表哥表姐,就是辽宁省纪委的李某光,厅级的一个领导李某欣,说他们没有管他的表弟,我不知道告诉我这样的话是什么意思。给我做笔录监委的人说敲诈我的一千多万元需要我在孙绍钧开庭宣判的时候找个律师,在法庭上说明情况。孙绍钧是2021年5月20日进到纪委的,市纪委的人告诉我,办案期为90天,就是到8月20日结案。到了结案期,我给联系我的市纪委杨警官不断的打电话发信息,问案情的结果,杨警官根本不接我的电话也不回我的消息,我也找不到本溪市纪委管事的人。

2021年9月29日,我写了申诉材料,到辽宁省纪委去递交,寻求辽宁省纪委的帮助,到了辽宁省纪委信访办窗口,他们说怕疫情不接材料,让我用邮局邮寄信件,给了我他们辽宁省纪委的收信地址,我在信访办隔壁的邮局邮寄的材料,有照片为证,到今天辽宁省纪委没有给我任何的回复。直到2021年12月16日,我才听说孙绍钧在本溪市人民法院开庭,结果也是我通过别人打听出来的,只判孙绍钧一个受贿罪名,其他的几项罪名都没有,有判决书为证。对孙绍钧徇私舞弊的判决就一个轻的不能再轻的罪名受贿罪,行贿人共28人,目前一个人都没被处理,受贿金额达87.5万元,只判刑三年。我想问一下各位领导,法律是给谁定的?我记得最高领导人说过这一句话,无论官多大,犯了法都要与庶民同罪,孙绍钧的表哥表姐真是一手遮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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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纪委监委、本溪市检察院、本溪市法院的某办案主管领导,针对我在本溪市纪委实名举报孙绍钧的犯罪事实进行隐瞒、包庇、袒护,孙绍钧案件其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敲诈勒索罪、充当保护伞罪、重婚罪,却对孙绍钧只定了一个受贿罪,而且受贿罪当中对相关的28个行贿人没有任何追责,更诡秘的是2023年7月19日本溪明山法院执行局的法官竟打通了孙绍钧的电话,此时孙绍钧应该在大连监狱服刑!我再次请求辽宁省相关部门,认真调查孙绍钧的保护伞,并给予依法严惩!

纪委、监委、检察院、法院是党和人民授予的公平公正公开廉洁执法的权力机关,但本溪市纪委、监委、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关领导却徇私舞弊、欺上瞒下,只因为孙绍钧的姑家哥哥李某光是副省级领导,姐姐李某欣是厅级领导!也怪不得本溪市的纪委、监委、检察院等领导官职太小,压力太大只能冒着违法乱纪的风险掩盖事实真相,“权大于法”在此案中表现的淋漓尽致!所以我强烈要求异地办案、异地判决、伸张正义、彰显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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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举报,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

实名举报人:赵紫涵

身份证号码:210504197006111363。

联系电话:18340491789

2023年11月25日

法律可以“以子之矛陷子之盾”吗?

2013年,山东悦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经济纠纷案,金龙公司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示了三份证据:第一份是张秋生等人起诉金龙公司和康赛尔公司的判决书,证明康赛尔公司应承担向张秋生等人返还租金的义务,金龙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二份是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证明南岗区法院已从金龙公司处划走款项132万余元(但是,在一审,二审庭审笔录中均记载,金龙公司承认南岗区法院说划扣金龙公司132万元一事,但是该132万元究竟南岗区法院支付给哪些业主,执行案件怎么处理的,金龙公司并不知情);第三份是南岗区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笔录等,证明康赛尔公司已同意向金龙公司偿还前述款项。南岗区法院据此判决悦社公司(康赛尔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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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从法院的询问笔录上看,悦社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向金龙公司支付那笔款项,同意支付一说显系南岗区法院造假。悦社公司据此要求再审。一审法院(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发出《民事裁定书》((2018)黑103民监6号)。该裁定书称:“原审原告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
       经过同一法院的再审,悦社公司胜诉。
       金龙公司又上诉至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依据金龙公司提供的一份没有合法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的复印件,判决悦社公司败诉。
       但是,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认定,“南岗区法院制作了1820-8执行裁定书,但没有送达,不生效。”结论是:未经送达的法律文书不发生相关的法律效力。如此来说,悦社公司又应该胜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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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看似简单的经济纠纷案,竟然一波三折,在南岗区法院就经历了一审和再审,并且做出了自相矛盾的两种审判结果。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岗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局又发生矛盾,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认定。事情发展到这里,胜负已经是次要的了,主要的是——我们的法律还有没有权威性?
       在没有法律的时候,人们发生矛盾和纠纷时,靠的是道理。可是道理并不是一致的,而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于是就诉诸于官府。然而官府断案时,完全依据官员的主观意志,以致冤狱遍地。长年累月的事实证明,道理和权力都不能从根本上维护公平与正义,只有法律才能杜绝道理与权力产生的弊病。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习总书记说:“我们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由此可以看出,党中央对法律的推崇与尊重。
       可是,金龙公司与悦社公司之间的一场经济纠纷,却让人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了怀疑。对同样的事实,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更让人哭笑不得的是,相反的判决却出自相同的法院:南岗区法院的一审和再审结果完全不同,市中院的二审和南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意见又背道而驰。如此这般,法律还怎能服众?法律的权威性还怎么体现?如果法治社会就是这个样子,那我们还能说自己是和党中央保持一致吗?
       这件案子的反复胜败,让人痛感反复胜败,让人痛感南岗区法治环境的混乱与恶劣。我们痛切地希望哈尔滨市及南岗区的法律工作者能够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建设哈尔滨市及南岗区的法治社会,还人民群众以安全感。
来源:http://qdwhcm.com/shehui/2023/0908/2253.html

吉林四名法官李永秋闫莉何海凤刘阳被实名举报违规划款和枉法裁判

2023年9月6日,一篇题为《吉林两级法院被举报违规划拨提存款对企业釜底抽薪!》的新闻,在网上迅速蔓延,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卡公司)老板姜永库、法人代表李彦伟准备向中央12309中国检察网、国务院互联网+督察网、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中央纪检委和吉林省纪委、监察委、政法委等部门实名投诉举报信。举报信称:长春林区中院执行局违规扣划该企业的执行提存款420万元后,吉林省高院执行局又将该公司剩余2000多万元提存款打回松原中院,致使该企业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处境艰危,濒临倒闭。他们不解,在全国上下都在大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省高院执行局长李永秋、长春林区中院执行局局长闫莉及林区中院执行一处何海凤和省高院民一庭刘阳四位法官为什么如此坑害企业,非要置企业于死地!

德卡公司是扶余市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2006年进入扶余后,全额垫资8000多万,帮助ZF建设了扶余县人民医院,帮ZF拆迁道路、棚户区改造并修筑了一条利民路。但是扶余市ZF在德卡公司投资完后就开始耍赖不认账了,拒不兑现会议纪要的承诺,欠企业垫付的巨额工程款也不还。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就此事多次调查,媒体也曾多次曝光,但是扶余市ZF依旧赖账不还,德卡公司无奈只好将扶余ZF起诉到法院,但是该ZF居然花700多万雇全国最大的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长春分所律师与企业打官司。德卡公司历经四年的艰难诉讼最终胜诉。长春林区中院和省高院最终判决扶余市ZF支付所欠工程款和利息。德卡公司申请执行后,长春林区中院在2021年4月29日将执行案款24643489.28元扣划至该院执行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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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德卡公司以为马上要收回垫付款时,扶余市自然资源局对德卡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德卡给付所谓的土地增容费和滞纳金,德卡公司认为此案件是典型的虚假诉讼。但该局随即就向松原中院申请保全,冻结了德卡公司在林区中院的提存款,松原中院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5月7日向林区中院送达了(2021)吉07民初6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林区中院执行一处处长何海凤,受该院执行局长闫莉主使,在冻结的提存款没有解封的情况下,违规将扶余市法院6月16日邮寄的(2021)吉0781执58-2号、59-2号、(2021)吉0781执行1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案款协助扣划两笔,一笔180万元、一笔240万元,扣划德卡公司提存款总计达420万元。德卡公司认为,该两起案件存在巨大争议,同类案件共计15起,德卡公司已经胜诉13起,仅两起败诉,因一二审法院明显同案不同判,该公司正在申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林区中院在此时划走该公司420万元属于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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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吉林省高院执行局的做法更绝,在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李永秋的指使下,该院2023年8月29日竟然做出(2023)吉执监66号执行裁定书,将吉林省高级法院(2019)吉行终312号行政判决交由松原市中级法院执行,把德卡公司的2000多万提存款和案卷全部转给松原市中院。对此,德卡公司感到震惊:此案本身就是异地审理的案件,德卡公司要求异地审理的目的就是让松原中院回避,所以吉林省高院才指定由林区中院审理。现在,由于省高院执行局长李永秋的干预,此案又被打回松原中院去了。德卡公司在林区中院的提存款处于查封期间,居然都能被违规划走.高院执行局则干脆来了个一窝端,在林区中院划走420万元后,又把德卡公司剩余的2000多万元全部转回松原中院!德卡公司认为,这样一来,其为ZF垫付的巨额工程款就更难要回来了。从此,我公司胜诉执行的提存款,就成了他们案板上的唐僧肉,可以由他们随意宰割了。

德卡公司称:投资完后由于ZF违约致使公司十多年要不回垫付的工程款,再经历三年疫情的影响,导致我公司经营出现极度困难,商场已关闭,企业濒临倒闭,法院如此违规划拨我公司款项,使得我公司本来就十分艰难的困境雪上加霜,简直就是釜底抽薪!长春林区中院执行处长何海凤,曾20多次与对方沟通,在此期间竟一次都没和我公司沟通划拨提存款的事。我公司去扶余法院立案时,执行局人员说已经把我们的提存款从林区中院划走420万元。我们这时才知道,之后,多次去林区中院找何海凤提异议,她每次都装模作样带着助理记笔录,我们提出提存款冻结期间你们违规划拨,要求给个说法并要求见院领导,她总搪塞说需要跟局领导、省院领导汇报,在我们拿出证据后她又在装法盲,用狡辩的办法搪塞我们。其幕后的主使我们怀疑就是林区中院副院长闫莉(执行局局长)。而省高院执行局的做法简直就是要把企业往死里逼!

德卡公司称,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机关都在想法设法帮扶民营企业、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背景下,扶余市ZF和法院竟府院联动对一个投完资的民营企业赶尽杀绝,极尽坑害打压手段,这让我们一个民营企业怎么生存和发展?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李永秋、林区中院执行局长闫莉和林区中院执行一处处长何海凤的做法实在是令人匪夷所思,这简直就是存心搞垮企业,置企业于死地。建县医院的施工队老板刘满堂现在医院处于病危状态急需用钱,并欠下大量农民工工资。他儿子说:“如果因为德卡公司不能及时给钱耽误治病就要一命顶一命”。为了企业的生存,我们实名举报李永秋、闫莉、何海凤三人的违法行为。为了捍卫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誓死要维权到底!这真是一朝投资、余生维权!

德卡公司在实名举报吉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李永秋、林区中院执行局局长闫莉、林区中院执行一处处长何海凤的同时,还实名举报了省高院法官刘阳。在德卡公司起诉扶余市ZF给付县医院工程款一案中,该公司一审胜诉后,对方上诉到高院,刘阳法官竟给改判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利息,导致我公司投资完医院不仅没赚到钱又损失300多万。我公司实名举报省高院民一庭刘阳法官枉法裁判,至今也没得到结果。

德卡公司在举报信中称,这样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如何生产、怎样发展?我公司进入扶余后,十多年来不断的遭到打压、迫害,即使是在商业亏损的情况下还为当地解决就业2000多人,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而李永秋、闫莉、何海凤、刘阳四人眼里根本就没有国家的宪法法律,他们心中只有个人利益,愧对胸前佩戴的法徽,这四人阻碍2023年7月19日中央和国务院颁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的落实,破坏营商环境和党中央唱反调,迫害民营企业。如果容许这样的法官继续审理裁判案件,势必将毁掉吉林的营商环境,贻害无穷!

对于德卡公司的实名举报,媒体只是如实呈现。在此,媒体热切的期盼上级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的早日介入调查。对于此事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光瑞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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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page.om.qq.com/page/OaGfJ7Iz5hhsbEhD977jgkng0

吉林两级法院被举报违规划拨提存款对企业釜底抽薪!

2023年9月5日,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卡公司)老板姜永库、法人代表李彦伟向吉林省纪委、监察委、政法委等部门递交了实名举报信。举报信称:长春市林区中级法院执行局违规扣划该企业的执行提存款420万元后,吉林省高级法院执行局又将该公司剩余2000多万元提存款打回松原中级法院,致使该企业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处境艰危,濒临倒闭。他们不解,在全国上下都在大力促进民营企业发展的大背景下,省高院执行局长李永秋、长春林区中院执行局局长闫莉及林区中院执行一处处长何海凤为什么如此坑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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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卡公司是扶余市的重点招商引资企业,2006年进入扶余。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德卡公司全额垫资8000多万,帮助政府建设扶余县人民医院,帮政府拆迁道路、棚户区改造并修筑了一条利民路。但是扶余市政府在德卡公司投资完后就开始耍赖不认账了,把当初的承诺和双方的协议抛至脑后,拒不兑现政府会议纪要的承诺,欠企业垫付的巨额工程款也不还。德卡公司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将扶余政府起诉,扶余政府不仅不还企业的钱,居然花700多万雇全国最大的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分所”律师和企业打官司,德卡公司历时四年最终胜诉。长春林区法院和省高院最终判决扶余市政府支付所欠工程款和利息。德卡公司申请执行后,长春林区中院在2021年4月29日将执行案款24643489.28元扣划至该院执行款账户。恰在此时,扶余市自然资源局起诉德卡公司给付所谓的土地增容费和滞纳金,德卡公司认为此案件为典型的虚假诉讼。但该局随即就向松原中院申请保全,冻结德卡公司在林区中院的提存款,松原中院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5月7日向林区中院送达了(2021)吉07民初6号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法官助理聂子淇签收。林区中院执行一处处长何海凤,受该院执行局长闫莉主使,在冻结的提存款没有解封的情况下,违规将扶余市法院6月16日邮寄的(2021)吉0781执58-2号、59-2号、(2021)吉0781执行1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涉及的案款协助扣划两笔,一笔180万元、一笔240万元,扣划的德卡公司提存款总计达420万元。德卡公司认为,该两起案件存在巨大争议,同类案件共计15起,德卡公司已经胜诉13起,仅两起败诉,因一二审法院明显同案不同判,该公司正在申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林区中院在此时划走该公司420万元属于违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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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吉林省高级法院执行局的做法更绝,在该院执行局局长李永秋的指使下,该院2023年8月29日竟然做出(2023)吉执监66号执行裁定书,将吉林省高级法院(2019)吉行终312号行政判决交由松原市中级法院执行,把德卡公司的2000多万提存款和案卷全部转给松原市中院。对此,德卡公司感到震惊:此案本身就是异地审理的案件,目的就是让松原中院回避,所以吉林省高院才指定由林区中院审理。现在,由于省高院执行局李永秋的干预,此案又被打回松原中院去了。德卡公司在林区中院的提存款处于查封期间,居然都能违规划走,高院执行局又把德卡公司剩余的2000多万元转回松原中院后,这些法官们干坏事就更加方便了,导致德卡公司为扶余市政府垫付的巨额工程款就更难要回来了。从此,我公司胜诉执行的提存款,就成了他们案板上的唐僧肉,可以由他们随意宰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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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卡公司称:投资完后由于政府违约致使公司十多年要不回垫付的工程款,再经历三年疫情的影响,导致我公司经营出现极度困难,商场已关闭,企业濒临倒闭,法院如此违规划拨我公司款项,使得我公司本来就十分艰难的困境雪上加霜,简直就是釜底抽薪!林区中院的何海凤,曾20多次与对方沟通叫人家报材料,在这期间竟一次都没和我公司沟通划拨提存款的事。我公司去扶余法院立案时,执行局人员说已经把我们的提存款从林区中院划走420万元。我们这时才知道,之后,多次去林区中院找执行局一处处长何海凤提出异议,她每次都装模作样带着助理记笔录,我们提出提存款冻结期间你们违规划拨,要求给个说法并要求见院领导,她总搪塞说需要跟局领导、省院领导汇报,在我们拿出证据后她又在装法盲儿,用狡辩的办法搪塞我们。其幕后的主使我们怀疑就是该院的副院长闫莉(执行局局长)。而省高院执行局的做法简直就是要把企业往死里逼!

德卡公司称,在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机关都在想法设法帮扶民营企业、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背景下,扶余市政府和法院竟府院联动对一个投完资的民营企业坑害打压,我们作为一个没有背景的民营企业怎么生存和发展?省高院执行局和林区中院执行局的做法实在是令人感到匪夷所思,这简直就是存心搞垮企业,置企业于死地。建县医院的施工队老板刘满堂现在医院处于病危状态急需用钱,并欠下大量农民工工资。他儿子说:“如果因为德卡公司不能及时给钱耽误治病要一命顶一命”。为了企业的生存,我们实名举报李永秋、闫莉、何海凤三人的违法行为。为了捍卫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我们誓死要维权到底!这真是一朝投资、余生维权!

德卡公司在实名举报吉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李永秋、林区中院执行局局长闫莉、林区中院执行一处处长何海凤的同时,还介绍其历年来屡遭的不公平待遇,曾多次被府院联动所坑害:

1、德卡公司作为民营企业,2006年全额垫资4000多万建县医院,后又帮政府拆迁、棚户区改造共垫资8000多万。可县医院建完后,政府不给钱,公司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医院上诉到高院,刘阳法官竟给改判双方没有合同约定的利息,导致我公司投资完医院不仅没赚到钱又损失300多万。我公司实名举报省高院民一庭刘阳法官枉法裁判,至今也没得到结果。

2、政府花700多万雇全国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长春大成律所”的律师和企业打官司,政府败诉后却不给钱。

3、政府变向又起诉打无理官司,2021年初先是自然资源局冻结公司胜诉的执行款打无理官司,历时一年多,自然资源局一二审均已败诉(详见2021)吉07民初6号(2022)吉民终145号)。

4、2021年6月,政府又通过虚假诉讼冻结我公司提存款,历时2年多,政府一审败诉后(见2021)吉07民初84号),又二审上诉到高院。

尊敬的国家级领导、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领导,这样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如何生产怎样发展?

公司经历十多年的迫害,在商业亏损的情况下还解决就业2000多人,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而李永秋、闫莉、何海凤、刘阳四人眼里根本就无视国家的宪法法律,为所欲为,玷污了法律公正的天平。

德卡公司实名举报人:德卡公司姜永库、李彦伟。

对于德卡公司的实名举报,媒体只是如实呈现,其观点并不代表媒体的观点,此事的真相还要以有关部门的调查为准。我们热切的期盼上级纪检、监察和政法部门的早日介入调查。对于此事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光瑞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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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75335742392386105/

哈尔滨警方拍下惊恐一幕:谭天义代表在警察面前打人至今未被追究?

本站讯 2023年5 月23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宾县啤酒广场打人案,随着庭审的进行,一段段警方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被一一解密。令人感到震惊的是,视频显示:就在警察赶到现场后,几名凶手居然当着警察的面,就敢继续打人。更令人感到错愕的是,啤酒节的举办方老板、宾县人大代表谭天义也在打人者行列之中,并且检方已经认定其参与打人,至今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庭审被解密的多份视频,看后直让人脊背发凉!

此案发生于2021年7月14日。这一天,哈市下辖的宾县正在举办啤酒节,王梓沣受好友任某某之约,开车从哈市来到宾县高铁站前啤酒广场内与朋友吃饭。王梓沣酒后因寻找任某某及张某某的手机,与啤酒节举办方老板谭天义弟弟谭天爽发生了口角,竟演变成一场群殴。令人感到惊愕的是,警方赶到现场后,几名凶手竟丝毫不把警察当回事,当着警察的面对王梓沣进行多次殴打……而当他不得已紧急驾车逃离时,竟然被定性为危险驾驶遭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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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此案,宾县检察院起诉书(黑宾检刑诉【2023】10号)是这样认定的:殴打王梓沣的谭天爽、李成龙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二人认罪认罚且与王梓沣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谭天爽、李成龙八个月有期徒刑,依法适用缓刑;对殴打王梓沣的窦广君及人大代表谭天义另案处理(至今未被追究);王梓沣应以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梓沣系在被他人追打情况下使用小型刀具划拉抵挡他人殴打具有自卫性,造成一人轻伤不能认定随意殴打他人;其认罪认罚,与被害人等人达成和解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寻衅滋事罪七个月有期徒刑,依法适用缓刑;其危险驾驶系在被多人连续殴打多次心理产生极度恐惧怕再次挨打情况下将车开走,主观恶性不大,行使距离较短,人身危险性不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与其他危险驾驶行为有所区别,可以从宽处罚;其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危险驾驶罪五个月拘役,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

案发后,王梓沣曾与对方达成过和解协议,随着警方提供的视频解密后,王梓沣的辩护人对该起犯罪公、检、法的办案提出强烈质疑:

1,为什么执法警察在场,打人者反而更凶?为什么执法警察在场,有人可以随意砸车,警察均不予以制止?人民警察的职责到底是什么?

现场出警警察马相云的执法记录仪显示:谭天义(当时为政协委员)到场后,其听信母亲耿吉云虚假叙述王梓沣行为后,立即动手殴打了王梓沣,当时出警的警察王雪东(哈尔滨铁路公安处宾州站派出所所长)、马相云(宾州站民警)不予制止的行为,纵容了谭天爽、李成龙、窦广君前来多次群殴王梓沣,四人殴打行为,造成王梓沣头面部轻伤二级的后果。王梓沣在警察面前被打伤后无人管后,在听到有人喊“揍他”,为了保命,不得已驾驶不到100米的距离被逼停后,窦广君与陈忠成将王梓沣的车辆砸毁,警察王雪东、马相云也不制止,反而在新立派出所向其调查时,谎称其没有看到谭天义殴打王梓沣,来充分犯罪团伙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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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王雪东、马相云在执法过程中的严重不作为,已经涉嫌渎职的犯罪行为以及充当犯罪团伙保护伞的行为,辩护人已经向哈尔滨市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警务督察支队进行了举报,在铁证面前,该督察支队竞认定二人不违法。

2、为什么公安机关(宾县新立派出所)在侦办该案件过程中,故意不追究人大代表谭天义及其母亲耿吉云、窦广君等漏犯?检察院的起诉书认定谭天义和窦广君殴打王梓沣的的事实成立,应另案处理,但新立派出所就是不予追究。对此,检察机关对办案机关下发了二次检察建议,至今,办案机关无果而终。

3、为什么殴打王梓沣的窦广君与执法的交警刘向光在现场公开进行非法交易,却被认定为合法执法?现场出警的王雪东的执法记录仪显示:2021年7月15日1时3分49-54秒:窦广君向站在道旁的刘光向要烟,刘向光很主动很自然地递给窦广君他自己的烟的情形,确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非常熟悉且是十分要好的。交警提供的提取王梓沣血样的现场视频在1时51分23秒显示:殴打王梓沣的窦广君上前与刘向光交谈,并向刘向光说:“……有啥事你吱声,完了有啥事你告诉一声,这都是兄弟,他都听我的”,随后刘向光与及窦广君一同走向谭天义一群人处,与谭天义等人进行交谈。刘向光的执法记录仪更清晰记录了他们非法交易的内容,其拒绝提供,目的就是来完成与窦广君的非法交易。

4、有证据证明检察机关指控王梓沣危险驾驶犯罪的证据为非法证据,为什么法院对该非法证据不予排除?辩护人称,其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指控王梓沣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存在的非法证据,依法提出了排除申请(王梓沣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黑龙江骏博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谢伟、刘丹竟然使用了废止的标准进行鉴定,且在鉴定中根本未进行平行比对检测却谎称进行了该检测程序等)。任伟(审判长)、董婷(主审法官)、杜春禄作为审理王梓沣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在有证据证明(鉴定卷宗中的原始记录确定使用了废止的鉴定标准,谢伟当庭承认使用废止的标准是因其比现行的标准更准确,当辩护从询问谢伟其他鉴定程序问题时,谢伟竞嚣张的让辩护人自己看文件规定)王梓沣的危险驾驶犯罪存在严重非法证据,属于必须排除的情况下,三人竟然公开挑战法律不予排除,为什么?法官的审判职责是不是查明事实、依法进行认定?

5,为什么王金友在现场被打成脑出血的一级轻伤,新立派出所在近二年的时间不予处理?新立派出所的办案人李伟告知王金友,因王金友存在在文化广场被他人殴打、又有王金友在120到场后自己起来摔倒的情形,所以无法确定王金友的伤情是如何形成的。王金友倒地的视频显示:王金友倒地的身体均为左侧,王金友就医的医大一院及方正医院的病例均认定王金友是右脑部受伤(脑出血),常识都能确定王金友的摔伤与王金友的右脑轻伤结论完全是无关的,文化广场的视频显示,未有任何人殴打王金友的头部,为什么新立派出所却以王金友的伤情无法认定是谁造成的?

……

王梓沣的辩护人认为,种种迹象表明,在此案的背后有一股强大的势力在操纵公检法,举办啤酒节的老板谭天义既是宾县人大代表,又曾是政协委员,在宾县甚至哈市都有着很深的背景,也正是因此,他至今都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办案中,公检法三家连警察执法记录仪记录下的证据都可以完全无视,还有什么能算是他们眼睛中的证据呢?难道宾县真的是法外之地吗?

对于文中各方观点,媒体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媒体和记者也不敢妄加评断,相信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评断。我们期待着法院的公正审判,更相信法院最终能够做出公正的判决,以还原此案的真相。我们更期待纪检监察部门的早日介入,进行全面的调查。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一刀 胡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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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article/7244146146699133472/

上海市闵行区惊现“富豪”村支书?

在上海市繁华地段坐拥一千多平独栋别墅,经营四家维也纳酒店(据业内人士估算四家维也纳酒店总价值约8000万左右)和四家餐厅!拥有者并非什么商界精英,而是一位普普通通的基层村支书。这样的现象发生在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陈家角村,事件的主角则是陈家角村村支书周某纳。

父子同心,赚利揽金?

豪宅豪车并经营多家酒店,这是陈家角村村支书周某纳的实际标配。子承父业,周某发退休后,经过“群众选举”,儿子周某纳成为了陈家角村的当家人。历任村主任、村支书以来,陈家角村在周某纳的带领下进行了长达十年的拆迁改造,在旧貌换新颜的同时周某纳书记的生活质量也随之水涨船高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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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一:显示为工商注册周某发代法人代持股部分酒店)

据知情人介绍,周某纳在上海有四处房产(其中一处别墅占地约1000平米左右,仅装修就花了一千多万),以其父周某发分别当法人和代持股25%、50%等的方式投资经营四家维也纳酒店和四家餐厅,为周某纳的不合法收入做了很好的掩饰。而且其父周某发退休前在陈家角村任职期间,以极低价格在本村租赁土地大肆建造厂房(其中一处厂房为村集体共有资产)。在其父退休以后,周某纳上任之后,利用这些厂房动迁的机会,通过混淆资产性质的手段将部分集体所有的厂房面积的拆迁补偿款吞没。

双面人格,上演“掩耳盗铃”?

本网接到部分村民实名举报后,在网上予以披露以后并将举报信于5月26日(周五)转呈闵行区相关领导并特别注明“请求保护举报人隐私安全”(标题:关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陈家角村支书周某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问题的举报信)。27日开始,周某纳书记开始四下打电话打听消息来源并声称“要展开报复”。

26日下午,媒体转呈信件刚到门卫室,过了一个周末,在5月29日(周一)下午三点半,周某纳作为被举报人居然在陈家角村委会四楼会议室自导自演了“关于周书记财产说明会”,经过全村40多名党员代表审议认为“周书记是一心为民的好书记”。更为荒唐的是,在这场与社会舆论对抗的表演中,华漕镇派出镇党委副书记徐某艳和镇政府副镇长吴某共同参加会议并澄清“周某纳书记所有被举报的事情不属实”。这次澄清大会究竟澄清什么?是否在上演“掩耳盗铃”?我们不得而知!

据了解,按照工作流程,主管部门从受理到展开调查需要一定时间,也就是说5月29日周某纳的“自证清白会”有可能是“未雨绸缪”之举,为被调查提前做好准备。究竟哪些不属实,目前本网还未得到验证,但至少有几点需要说明:1.周某发代持酒店股份是否属实?2.周某纳书记四处房产分别归谁拥有?拥有者从业身份如何?与周某纳是什么关系?3.周某发在位时租地建厂的租金价格多少可否公开?4.周某发厂房拆迁补偿可否公开?无论如何,周某纳书记的自证清白更应该是自降身态拿出真实可信的信息在阳光下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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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二:陈家角村村民的担忧)

然而,自开完会,村民的不安全感愈发明显,纷纷有群众私下讨论“他还没抓去吗?说昨天还在上班”。“是的,没有人说他好的,只有在村里做的说他好,因为只要在村办公室做的所有退休人还拿工资的,还有退休金,拿了双份钱,老百姓多在说只有陈家角村这样的,曾经有人举报,也查过账后来就不了了之,真的了不得啊,无法无天”等等。由于周某纳根深蒂固,村民更多的是敢怒不敢言。

反映人被威胁,信息如何被泄露?

6月3日(周六),本网接到陈家角村不明身份人员电话,电话里对方告知本网“命令你们马上把网上信息删除,否则后果自负……”。对于此事,不由得令人恐慌起来,明明是信件投递到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反映人的电话信息如何被随意泄露出来?对于周家父子在闵行区的关系背景不由得让人震惊!

一个基层的村支书,在被举报以后,非但未能被接受调查,仍能“安然无恙”并获取媒体反映人信息并进行“口头恐吓”,其根基之深厚不得不令村民感到不安。那么,是谁给了周某纳强大的底气?是谁为周家父子的疑似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保驾护航?华漕镇派出两位领导参加“澄清会”究竟在澄清什么?又或者掩饰什么?我们恳望地方主管部门能够切实履职,给陈家角村全体村民一个交待、给社会一个说法!对于周某纳事件的进展情况,本网将持续予以关注!(小编)

相关链接:关于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陈家角村支书周某以权谋私的举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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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o5BFQ-QeWTgmUOLTF_9hRAg0

黑龙江望奎:83岁老兵与子女因讨要拆迁款被刑拘释放时不给手续?

本站讯 今年已经83岁的老兵、黑龙江省望奎县人刘钧做梦都不敢想象,自己为了保家卫国曾经出生入死、历经百战,到老了连自己的房产都保护不了,却因为讨要拆迁补偿款而遭到刑事拘留,而且就连自己的女儿刘威和儿子刘亚生也同时遭到刑拘!他更不敢想象的是,在举国上下都在大谈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不仅随随便便的将他父子三人刑拘,而且释放时什么手续都不给,他女儿多方投诉都没有任何结果!日前,刘钧老先生的家人通过网络将视频、录音、图片证据发给本站,编辑们认真研究过这些证据后,感到十分震惊。这,难道是发生在当下的中国吗?莫不是时光倒转回到了洪荒年代?

实名举报:为讨要拆迁补偿一家三口人遭到刑拘

刘钧老先生的女儿刘威在给编辑部的题为《望奎县83岁老兵因讨要拆迁款被刑拘,派出所所长称同意政府条件就放人》的实名投诉信中说:2023年5月2日,我本人刘威与父亲刘钧、弟弟刘亚生被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以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刑事拘留,5月11日办案单位说我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又把我无罪释放了。望奎县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实和依据到底是什么?

此案是由我父亲的房屋拆迁得不到合理补偿而引发,我家的一套房产在望奎县扩建南五道街的时候被强制拆除,至今二十余年我父亲没有拿到一分补偿款,负责此事的历届领导食言推脱,当初答应我家的补偿至今也没给。为此,我父亲上访数十年,问题始终无人解决。现在望奎县二中施工,再次侵害到我家的利益,我们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何错之有?我们哪里有违法犯罪的故意?管区前进派出所的于本武所长承诺,只要我们接受政府给出的低价补偿方案,我父亲和弟弟就能被释放。我父亲早前被拆的房子是一处临街的商铺,150多平米,而本次将要拆迁的门市房面积230多平米。我们家两套门市房总面积380多平米,价值三百多万。于本武所长却用刑拘手段逼迫我父亲两处房产只能接受七八十万补偿。这是什么逻辑?我不明白警察是依法办案还是在借公权力参与拆迁?

我父亲刘钧现年83岁,是一名退伍军人,身体多病,我多次向公安局申请取保就医都没通过。5月16日下午,前进派出所所长于本武让我及家人去看守所见我爸并说服我爸,我们家两套门市房屋380平方价值三百多万,而于所长让我们说服我爸同意以七八十万的拆迁款解决此事,只要同意就放人。我们见到我爸后,我爸和我们说他在监狱里被打了,牙掉了,鼻梁骨也可能折了,我隐约看见父亲的耳朵有血迹。当时前进派出所所长带着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在看守所出来后,我们直接去公安局讨说法,局领导不接电话,发信息不回,不接见我们。后来,值班领导把电话打到门卫问了一下情况后说领导下班了,让我们明天早上再来。第二天早上,我们去了公安局,一个姓孙的领导接见我们并记录了我的诉求,但至今为止没有任何回复。我给望奎县检查院张检查长打电话说了事情经过,张检说一定会查清事实,但至今也没有回复,我又找到正在望奎县公安局巡视的市委巡视组把材料也递交了,也没任何回复。望奎县这是怎么了?我就不信,诺大的一个中国,我们就讨不到一个公正的说法了。

派出所于所长:答应了补偿条件就可以出来

编辑部认真研究了刘威传过来的两段录音、一段视频。在一段时长为2小时24分32秒的录音文件里(本文截取部分段落随本文同时发出),刘威与前进派出所所长于本武有详细的对话。该录音文件证实了刘威与父亲刘钧、弟弟刘亚生被刑事拘留的事实。于本武在录音中称:你家房子没有房照,也就是50多万,加上现在要拆的给七八十万,应该满足了,谁家摊上这样的好事,算是祖坟冒青气了,结果你们还不满足,是老爷子想给儿女多争取点。录音中,刘威多次要求给父亲办理取保,于所长则称不具备办理取保的条件。录音中,于所长承认曾让刘威出来后做做老爷子(指刘威父亲刘钧)工作,并称你可倒好,出来就跑偏了,这找那找的。你要谈妥了,这个协议能签,我跟领导说,他俩就放出来了。我跟领导说,把你家没照的都按有照的算,能整个七八十万。你要能行就去谈去,钱也得了,老爷子放出来就得了。录音中,这位于所长还称刘威一家算是遇到贵人了,刑拘9天就把她放了等等。

另一段录音文件和视频文件证实,刘威曾去找于本武要释放证明,称自己去省公安厅反映问题时,公安厅领导要求必须有释放证明,但这位于所长说什么也不给,称释放证明只能在电脑里看,刘威要求用手机拍照,对方也不容许,而刘威从派出所电脑里看到的释放证明是这样写的:刘威罪行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决定终止侦察,予以释放。

律师认为:望奎的做法是典型的权力任性

就此案,编辑部工作人员曾专门咨询过律师,律师认为:在此案中,警方的做法明显违法,属于典型的滥用职权,也是明显的乱用警力。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2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发生在望奎的这起所谓的案件,被刑事拘留的三人均部符合上述规定中的任意一条,警方不仅介入了不该介入的拆迁补偿问题,而且采用刑事手段帮助政府逼迫当事人就范,是公权力的滥用,典型的权力任性!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对于文中各方观点,作为媒体人不便发表任何评断,只能如实呈现,其观点也不代表媒体和编辑的观点,相信明眼人自会明辨其中的是非曲直。我们更相信,只要纪检、监察和上级政法委和公安督察认真调查,此案的真相很容易就会大白于天下。对此,我们期待着,并将继续关注着。(本站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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