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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6.1级地震,震源深度17千米

传播网客户端 据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昨日(06月01日)17时00分在四川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7度,东经102.94度)发生6.1级地震,震源深度17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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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06月01日17时03分在四川雅安市宝兴县(北纬30.37度,东经102.92度)发生4.5级地震,震源深度18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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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移动人口大数据分析,震中20公里范围内人口数约7万,50公里范围内约117万,100公里范围内约789万。震中距宝兴县12公里、距芦山县25公里、距天全县38公里,距雅安市41公里,距成都市113公里。

原文地址:http://app.icbw.com.cn/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161046&themecolor=f30c5c&circle_id=111

河南洛阳市监察干部充当嵩县地产商保护伞

近日,本网不断接到河南省嵩县群众读者来信反映,嵩县司法局原小车司机靳智伟,在洛阳市纪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的关照、打招呼、操作下,前后几年时间,靳智伟及其妹妹靳智平名下的公司,在嵩县黄金地段成功拿地上百亩,其背后洛阳市纪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作为保护伞在其拿地、办理各种手续、融资等方面给予其进行大力保护、帮助、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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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洛阳市纪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及嵩县纪监委常委贾新立、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黄水明等人做保护伞,靳智伟在嵩县有持无恐、飞扬跋扈,从不把嵩县各职能部门、县副职领导放在眼中,在靳智伟办理各种地产手续时,那个部门稍有怠慢,市纪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明里、暗里进行暗示,迫于对靳智伟背后保护伞职务特殊性的忌惮、害怕,他们敢怒不敢言。
靳智伟及其妹妹为明面代表,短短几年时间为背后的腐败官员利益团伙创造利润数亿元,嵩县山沟里的穷小子逆袭成为身价上亿元的富豪。

接到群众读者来信反映,本网工作人员迅速前往河南省嵩县进行调查了解。
嵩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地处伏牛山北麓及其支脉外方山和熊耳山之间,因处于嵩山起脉而得名。 总面积3009平方公里   ,为河南省第四大版图县,60余万人。
据群众读者反映:2009年,时任嵩县司法局局长的房孟林利用职务便利条件,组织一帮恶势力团伙抢占嵩县大章乡小章村柳树沟村的民营金矿,无业游民靳智伟作为恶势力团伙的打手、骨干分子、领头人,为房孟林冲锋陷阵,得到身为嵩县司法局局长房孟林的赏识。司法局局长房孟林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将靳智伟工作关系安排到司法局,成为自己的小车司机。
2011年前后,房孟林调任嵩县计生委任主任,又将靳智伟工作关系调到计生委,任某部门负责人。
2013年前后,房孟林开始进军房地产市场,因职务比较敏感,很多事情就委托靳智伟办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靳智伟熟悉了房地产业务,并在嵩县正骨医院附近开发的地产中捞到第一桶金。感到在房地产行业一定可以发财,渐渐不满于作为房孟林的小弟,终于因财务纠纷和房孟林闹翻。并继承了和房梦林等人一起寻找领导运作购得嵩县湖滨花园二期中的地皮一块。
没了房孟林作靠山,什么事情靳智伟就得亲历、亲为,深知没有官员做靠山什么事情也作不成!靳智伟极力寻找保护伞做庇护。

2017年前后,靳智伟经人介绍认识了洛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政委牛宏伟。牛宏伟是洛阳偃师人,热爱文学,河南作家协会会员,曾任教师、编辑记者、基层干部、洛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政委。认识这样一个靠山作保护伞,靳智伟出手十分大方,在金钱面前牛宏伟丧失了党性原则被靳智伟用“糖衣炮弹”砸中,建立了非同一般的利益输送关系,频频为靳智伟在房地产拿地等方面打招呼进行帮助。

2018年1月15日,洛阳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洛阳检察系统56人转隶进入市纪委监委,洛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政委牛宏伟摇身一变,成为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一朝权力在手天下任我行,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长期负责嵩县、栾川等县的工作,为帮助靳智伟在嵩县房地产黄金地段拿地提供了方便。

靳智伟实际控制着的房地产公司有:洛阳景阔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拓赢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大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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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嵩县纪委监委常委贾新立等人明里、暗里操作权力置换下,靳智伟实际控制的洛阳拓赢置业有限公司在嵩县黄金地段以3740万元购得建设用地61.205745亩,该地块位于嵩县县城伊东新区两程路以北、陆浑大道以西,项目名称为“万象中央花园”。

“万象中央花园”建成后,靳智伟从该项目中分得4360余万元巨额利润,其背后的腐败官员保护伞都分得相应巨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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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8日,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嵩县纪委监委常委贾新立、以及嵩县其他领导等人的参与下,靳智伟控制的洛阳景阔置业有限公司再次拿下嵩县县城四期开发区加油站以西、渠东路以东、药厂南路以南、三桥北路以北地块34.66131亩,建设万象 嵩州府项目。
嵩县纪委监委常委贾新立为遮人耳目,从不和靳智伟直接发生关系,不管是违规为靳智伟办事还是拿好处,都由其连襟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所所长任书芳来完成,任书芳是靳智伟的好友,任书芳的妹夫为嵩县某县副职领导。这是骇人听闻的腐败窝案。
靳智伟背后的保护伞、腐败分子,害怕靳智伟控制的公司频繁拿地成功因过于显眼出现问题,在嵩县地产商中造成负面影响。他们采用掩耳盗铃的办法,在地块成交前三个月,靳智伟火线注册了洛阳景阔置业有限公司,由李磊担任法人,靳智伟占90%股份。2021年12月10日,法人李磊变更为靳智平,同时10%的股份也变更为靳智平,目前该项目正在施工中。

靳智伟依靠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的关系,在嵩县飞扬跋扈,经常口出狂言,嵩县一般党的干部,他根本不放在眼中!嵩县党委、政府部门官员都知道靳智伟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有关系,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又负责管理嵩县、栾川两个县的事务,个个都敢怒不敢言。

本网工作人员经深入群众中调查发现: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黄水明为了当上原嵩县技术监督局局长的职务,向洛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冠甫行贿20万元。
2021年5月10日,李冠甫因利用职权为他人安排子女工作、职务提拔调整、调动工作中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被洛阳市监委查处。
黄水明因行贿受到牵连被组织调查,靳智伟出面利用和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的关系极力运作,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的帮助下,黄水明平安无事,继续当买来的局长。黄水明平安无事助长了其日益膨胀的野心,为敛财和报答,黄水明利用职务便利条件频繁为靳智伟的企业违规行为开绿灯。靳智伟开发的嵩州府楼盘数十部电梯,安装公司河南康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特种设备安装要求进行办理报备手续,擅自开工安装,安装完毕后,黄水明利用职权要求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所所长任书芳违规进行开工手续的补办,河南康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嵩县每销售一部电梯就向黄水明提取5000元好处费。
当前,靳智伟及背后的保护伞正在运作、博弈嵩县消防队后面的黄金地块,究竟花落谁家,那就看谁背后的保护伞更大、更给力了!
靳智伟靠行贿腐蚀我党干部拿地运作房地产发家后,迅速膨胀,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又娶了党某丽做小老婆,并产下一女,其花费500万元在洛阳购买别墅两座,用于安置两个老婆。是否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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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中央花园”建成后,为促进销售,靳智伟在背后保护伞的支持下向购房客户承诺:对购买顶层的购房户赠送一层,来吸引大众来购买;为兑现承诺,靳智伟等到“万象中央花园”建筑群验收后,开始进行大规模违法改建。擅自改变图纸设计结构,在七层顶部加盖一层,造成巨大居住安全隐患。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靳智伟控制的楼盘违法加层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靳智伟背后保护伞的关照下,嵩县建设规划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敢进行处罚及执法拆除。
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嵩县纪委监委常委贾新立等纪监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一面反腐一面腐 败,他们丧失了党性原则,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权力寻租牟取非法利益,甘愿为商人站台、充当保护伞,利用工作的特殊性给基层政府职能部门造成影响力,用打招呼、暗示等隐晦方式达到既定目的,给当地政府造成巨大困扰。他们收受贿赂、暗中入股,大肆牟取利益,蔑视我党反腐决心,成为洛阳广大干群取得反腐成果的害群之马!他们鄙劣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必将被广大人民抛弃、必将被党纪国法严惩!
本网工作人员将持续对洛阳纪委监委四室主任牛宏伟、嵩县纪委监委常委贾新立、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黄水明、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所所长任书芳及其妹夫等人拥有的房产、资产情况进行新闻调查,并将逐步公布与众。广大嵩县人民都在翘首期盼着腐败分子被绳之于法这一天早日到来!

对事情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继续进行关注!

山东聊城:东昌府区第二人民医院的优秀外科医师—柳高龙

山东聊城5月9日电(融媒特约记者/柳  钢)   一袭绿素衣,一双巧手,一颗炽热心。东昌府区第二人民医院的外科医师—柳高龙,他时常穿梭于手术室无影灯下,虽然没有斑斓的服饰,没有舒适的坐椅,但是他始终用一颗真心服务着患者,以青春之我,谱写着时代的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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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高龙,中共党员,主治医师,东昌府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助理,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基层卫生专业委员会会员。柳高龙2004年7月毕业于山东省菏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后进入东昌府区第二人民医院一直从事外科工作;在2014年完成全科医师转岗培训,2017年被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授予“优秀医师”称号,2018年我院创建山东省“一级甲等医院”和“全国优质服务基层行”工作中,作为医务科负责人,先后多次参加了省级创评能力培训、优质服务基层行专题培训、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和病历培训等,在单位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柳大夫擅长阑尾炎、腹股沟疝、体表肿块以及肛肠疾病(肛裂、内、外痔、肛肠脓肿)等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在腰腿痛治疗上,联合中医康复科创建了新的治疗方案,取得了显著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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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着冰冷的手术刀,见证着病人的恐惧与痛苦;一针一线的缝合,见证着病人手术的结果。每一台手术,都意味着在与生命相较量。医路走来,柳高龙用高度的责任心和精湛的医术谱写着“患者至上”的心歌,用医术和情怀诠释着对医学的热爱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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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难,匹夫有责。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疫情防控严峻时刻,柳高龙主动请缨而出,奔赴一线全民核酸采集工作。他不懈怠、不服输、不从众,他以青年的力量,展现着当代时代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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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工作之影既然选择医学,当不负青春,就要砥砺前行。柳高龙从踏入工作至今,他把最美好的青春献给了医学,废寝忘食、任劳任怨,已经成为柳大夫的常态化,他用自己的点点滴滴、一举一动,塑造着病人的健康,展现着医务工作者的时代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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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为之努力。作为青年一代的医务工作者,我们定将仰先辈精神,承先辈志向,立平凡岗位,担时代责任,让青春在不懈奋斗中绽放出绚丽之花。

来源:律政通

揭开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这些法官判决的面纱——护法人(二)

吴家虎一案

都匀市位于贵州省的南部偏东的剑江河畔。

中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正在掀起反贪反腐、纠正党风党纪的运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揪出了许多大大小小的老虎和苍蝇,社会正向着公平公正有序的方向发展。

这一桩案件是一桩拆迁安置纠纷案件,首先得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对照该案的判决书就看清楚了法官的真面目。

中国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颁布有规范性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5  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这两个令都是规定按产权证上的面积进行拆迁评估补偿,还需要结清新旧房的评估差价,相当于是低于拆一还一的规定。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 格 拆 迁 管 理 的 通 知 国办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三)、 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统一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诉讼性质的认识。2015年5月1日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发生争议的,只能依法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任何一方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9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上面(一至二项 )国务院颁发的规范性的法律法规《305号令》和《590号令》相当于规定是在拆一还一以内, 第三项 国办发〔2004〕46号 十分明确有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第四、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拆迁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成民事诉讼;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

看懂了国务院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再看看下面这桩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就明白了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是怎么避开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拆迁安置补偿规范性文件进行判决的! 一比较就揭开了法官判决的面纱。

案件2:

一审、 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15)都民初民初字第1850号判决书,法官于黎;(2016)黔2701民初1034号判决书、法官 ;王福杰、(2018)黔2701民初405号判决书法官盖佳龙。

二审、(2016)黔27民終1320号判决书,法官莫玉魁;(2019)黔27民終2802号判决书,法官彭浩。

事由结果: 法院法官避开行政主管机关住建局直接把行政拆迁纠纷案当成民事案受理,同时删除当事人双方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判决。

判决法官:都匀市人民法院于黎、盖佳龙两位资深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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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吴家虎签订的拆迁协议书首条约定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法规进行补偿,第一条约定有吴家虎有注册商业门面 71.7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第四条约定吴家虎必须提供具有相应性质的商业门面产权证 ,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面纱1 、 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以取得行政拆迁许可证后所行使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为由,把城市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当成民事案受理,直接违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见行政诉讼法明确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定义,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见,行政许可的定义包含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之中、见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环宇房地产公司是依法取得住建局行政拆迁许可证的,是住建局授权后才能够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如果环宇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有违规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起诉人应起诉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不是直接起诉拆迁人。这么明确的法律法规难道都匀市人民法院这么多的法官都不知道吗?不可能的,就只是因为这些法官长期违反法律法规判决成了习惯,所以也才会出现直接避开拆迁行政主管机构住建局,把行政诉讼案件当成民事案受理和判决,以达到玩弄手中职权的目的。

该案中,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第一步判决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判决的每一步都发生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面纱2、 拆迁纠纷属于住建局监督和管理的, 可是都匀市人民法院于黎、盖佳龙两位法官却有意避开行政机关住建局早已经进入该案并且已经下五份红头文件裁定双方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实,直接当民事案件受理和判决了。

面纱3、 该两位法官有意避开拆迁协议书首条约定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的法律法规,判决书中也不采信任何一条国家颁发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

面纱4、 该两位法官有意避开或者说是删除双方拆迁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一条吴家虎有注册商业门面 71.7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第四条约定吴家虎必须提供具有相应性质的商业门面产权证 ,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条款判决。有哪一条法律法规允许法官可以删除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条款判决的。

面纱5 、被拆迁人有一栋私房向住建局申请面积为200多平方米,而住建局经过测量认定产权证面积只有158.97平方米,其他竹子围的面积属于违章部分不能够计算产权证面积。该房土地证是住宅性质,房产证也是住宅性质。可是,这两位法官却采信被拆迁人提供过期的申请建筑面积的罚单依据,却把违章的部分都当成有产权证面积判决环宇房地产公司多倍补偿。

面纱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以被拆迁人的产权证面积进行评估计算补偿价格 ,可是盖佳龙法官却要求评估公司评估还未成交的安置新房的价格。物权法规定有还未办理产权证的新建房,产权依然属于开发商的。法官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证明还没有备案也还没有过户的新房就是被拆迁人的。法官不评估被拆迁人的旧房,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一意孤行。

面纱7、 原地新建的楼房销售价每平方米只是5000元,法官判决环宇房地产公司补偿吴家虎产权证面积158.97平方米得到346万人民币,相当于每平方米得到2万多元的补偿。

面纱8、 被拆迁人吴家虎诉讼保全环宇房地产公司的约1000平方米的新房,盖佳龙法官没有要吴家虎提供一分钱的诉前抵押,电话询问法官时,法官直接说是领导打的招呼特事特办。

2019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面纱9、 法律有规定:渎职犯罪 司法解释: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环宇房地产公司向都匀市纪检委举报盖佳龙法官渎职犯罪,应当受到刑事追责,可是都匀市法院有人却帮助解释说盖佳龙没有要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只是工作上的一个瑕疵。

信访到都匀市纪委监察委,要求都匀市人民法院解释对于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有什么法律依据不由住建局监督和管理,住建局裁定的文件法院为什么不采信,判决书为什么也不采信国务院颁发的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可是都匀市纪委监察委多次督促都匀市法院文字回复,法院就是不予以回复。都匀市纪委监察委的有关人员说,法院不回复我们也管不了。

面纱10、 于黎、盖佳龙两位法官既然以合同法守信条款作为判决的依据,为何只要环宇公司履行合同条款,不要被拆迁人履行合同条款?是谁删除协议条款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面纱11、 环宇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都不回答环宇公司提出的法律问题,就只是复制一审判决书的理由,直接维持原判,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也是复制一审的理由,裁定也不支持申诉。

面纱12、 本以为检察院是守卫法律的部门,环宇公司向黔南州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书,可是检察院有关人员也怕得罪法院的人,不见面给环宇公司解释的机会,不采信环宇公司提供所有的法律法规,为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编找了许多的托词,说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直接就下了不支持抗诉决定书。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所叙述的文字,从头到尾都与一审二审忽悠环宇公司的一样,实际就是在与法院法官沟通统一意见后再次用相同的托词忽悠环宇公司。

见下。都匀市盖佳龙法官依据协议中的多条条款,就是复制第一次一审的理由,也是避开或者说是删除协议第四条款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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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判决书中的判决依据,多位法官都是删除了协议书中最主要的第四大条,所以从第三条直接跳到了第五条。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采信环宇公司提供的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判决书依然是复制了一审的判决依据判决的。

吉林大安:项目骗局背后被指有“保护伞”农民工被骗二千万

本站讯 吉林省白城市下辖的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一片盐碱地竟成为“项目掮客”的发财之地,大安市发改局的“红头文件”着实给这片“神奇”的土地套上了致富的“光环”,更成为了虚假公司实施诈骗的“尚方宝剑”。传说中的“土中生金”在这里变成了现实。

近年来,大安市实施国家重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投资18亿元。2021年大安市首次获批入选“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简称产业园)创建名单。然而,国家项目尚未通过审批,这片颇有争议的土地却动工建设,“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大门矗立道路中间,大片土地用黄土高高垫起,该“示范园”与“6亿大棚项目”诈骗案用地重叠,涉案的110栋大棚烂尾多年,为了给“示范园”让路,涉案的部分大棚被强行拆除,钢架、棉被散落一地。案发5年之久,被害群众200多人,近2000万元涉案资金血本无归。而这起“团伙”诈骗案只有一人受到刑事处罚,其他涉案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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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与黑色“陷阱”

2016年9月9日,大安市友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法人王勇与马营村党支部书记孙喜彬签定了“合作协议”。孙书记将240公顷盐碱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提供给友联公司建设日光科技智能大棚。同年9月、10月,大安市发改局就印发了大发改(2016)272号、305号两份相同项目的文件《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红岗子乡日光科技智能大棚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其中,一份建设地址为大岗子镇大岗子村,项目总投资6亿元;一份建设地址为红岗子乡马营村,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这两份文件除了地址和数字写法不同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发改局的“红头文件”让友联公司法人王勇、实际操控人马财、辛成伟等人如获至宝,并对外发布虚假宣传称有6亿“政府项目”正在招标,继而拉开了连环诈骗案的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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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王国厚告诉记者,2016年9月,他们在“政府项目”的吸引下,全国各地有11支工程队200多名农民工陆续被骗进驻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都是以个人的名义与友联公司签定了近7000栋温室大棚的建设合同,总额高达14亿元 。

王国厚说:“我是第一个和友联公司签定施工合同的,当时友联公司明确要求每个施工队全额垫付10栋大棚的材料款198万元,而且必须到他们指定的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简称耐而公司)进行采购建筑材料,不得讲价。我们10多家施工队将近2000多万元购货款打入了耐尔公司账户,耐而公司不给开发票,涉嫌偷逃税款。施工期间,红岗子乡人大主席于德生经常到大棚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我是第一个按合同约定完工验收的,当时于德生主席等领导参加了给付30万元农民工工资的仪式。说实话,现在看来,我们认为这个仪式就是‘演戏’给其他还没有完工的施工队看的,为继续实施诈骗‘挖坑’设的‘陷阱’。有关部门还让现场所有农民工签字承诺不准找政府讨要农民工工资等,当110栋大棚基本完工时,马财、王勇、辛成伟等人玩起了‘金蝉脱壳’,经过有关部门操作后,友联公司顺利转让给了陈俐彦。我们发现被骗后立即报案,大安市公安局不给立案,经过我们多次上访后,大安市公安局才以马财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但是奇怪的是这个团伙诈骗案主要成员只有马财被抓。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王某、辛某、孙某以及耐而公司法人刘某等人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立案,也未依法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无数次去大安市、白城市、吉林省有关部门投诉,五年过去涉案财物依旧没有返还被害人,其他涉嫌犯罪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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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宫玉福说:“2016年9月20日,我与友联公司法人王勇签定200栋大棚合同,然后就带领农民工开始施工。2017年春节前10栋大棚框架全部完工,当我要钱时却傻了眼,因为马财携款跑了,更见不到法人王勇,现场只有辛成伟还在应付施工人员。我发现被骗后,多次到有关部门投诉未果。为了减少损失,我于2019年8月将大棚自行拆除时,却遭到红岗子乡派出所出警阻拦,派出所警员说大棚涉案谁都无权拆除,后来我每栋交付9000元钱给王德金(土地租金),村支书孙喜彬就是幕后操控者,后来我又给王勇20000元、辛成伟10000元共计84000元,大棚被顺利拆除。这时派出所的警员也不阻拦拆除了,也不说大棚涉案了。由此可见,王勇、王德金、辛成伟等人和派出所的关系非同一般,说他们是‘保护伞’都不为过。按理说,涉案的财物任何人都不能自行处置,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我是被逼无奈才给了他们钱财的,我知道他们有敲诈勒索嫌疑,当时确实没有别办法只能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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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周孝华告诉记者:他是最后一个来到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建大棚遭遇连环诈骗的,当时友联公司已经由陈俐彦负责,陈俐彦与周孝华签定订施工合同后,收取周孝华50000元保证金,17000元施工现场彩钢房租金。然后,陈俐彦带周孝华去长春耐而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最后一笔32万元是耐而公司刘国兴董事长让周孝华打到辛成伟的舅舅张振军的私人账户的。转过年,友联公司合同诈骗案爆发,周孝华被卷入由马某、王某、辛某、孙某、陈某、刘某编织的“政府项目”连环诈骗案中。

2016年11月3日,在大安市政府召开的关于红岗子乡日光科技智能大棚项目调度会上,与会的工作人员表示“6亿项目”法定代表人存在诈骗嫌疑。

据被害人提供的证据,2018年春节前,大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接待了工程队代表,时任常务副市长郭庆生说这事他是知道的,先建100栋大棚也是他同意的,如果钱给不了工程队,100栋大棚就可以平衡经济纠纷了。在另一次信访协调会上,郭市长对信访局李局长说,下午衔接一下公安局,他的意见是该查谁就查谁,该抓就抓。

周孝华说:“一晃几年过去了,除了马财一人顶包外,其他涉嫌犯罪人员并没有依法被追究责任,被骗财物也没有依法返还给我们受害人。更离奇的是涉案的110栋大棚项目竟然在2019年9月24日公示在大安市安大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简称安大公司)。2021年末,我建的10大棚因被骗案子未结,财物也未返还,我要自行拆除把钢材拉走,公安局却不让拉走,但是安大公司非法拆除我的大棚,公安机关却视而不见。红岗子乡派出所于所长作为涉案大棚的专案人员,负责被害人大棚的相关事宜,在于所长的协调下,安大公司每栋出3万元收购我的10栋大棚,并让我与陈俐彦签定协议,说明以后大棚的事儿与陈俐彦无关。由于我拖欠农民工工资,我被迫同意他们的不合理要求,这样一来我就损失100万多元,即使这样大安公司也没能兑现30万元的承诺。他们连环诈骗,组团套项,骗取国家补助,坑害百姓,真是欺人太甚,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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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掮客”与“保护伞”

2022年2月11日,周孝华等人来到大安市发改局,了解红岗子乡马营村正在建设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该项目目前并没有审批下来,关于未批先建等问题发改局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随后,周孝华再次来到大安市公安局信访室要求返还被害人的财物,经侦大队林姓队长在电话中告诉周孝华说“案子已经结了,别再找我们了,你去派出所问问吧,你们要返还财物,我和主管局长汇报再联系你们”。可是至今,没有公安局人员联系过他。

友联公司法人陈俐彦说:“我接友联公司的经过是这样的,友联公司前法人王勇、马营村书记孙喜彬等人对我说,温室大棚项目前景非常好,该项目已经申报到政府各部门,马上就能批复下来,国家有补助,各级政府非常支持这个项目,孙喜彬承诺3000栋大棚建成后马营子村全部接收,租金可达到每年每栋3-5万元,同时承诺帮助我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我信以为真,于2016年12月4日与王勇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他们的手续存在造假等问题,我承接友联公司法人也是被他们骗了。2021年,安大公司起诉我要求拆除大棚,说这片土地卖给他们了,我说这是涉案大棚,案件还在处理中,我要求法院把案件移交公安局,目前当地法院已经驳回了安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就红岗子乡马营村6亿大棚诈骗案而言,这地方水太深,有黑恶势力,有后台,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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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依旧未批先建,原涉案项目上再建项目,公然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监管部门却熟视无睹,项目“掮客”背后撑着“保护伞”。是谁在操控涉案2000多万元的大棚和240公顷土地,又是谁再次利用国家项目做招牌继续重蹈覆辙“6亿项目”的悲剧呢?(记者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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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532666019_121309811

黑龙江兰西:村书记醉驾操控两委造假,低售草原举报人被行拘

本站讯 黑龙江绥化市兰西县北安乡长安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卢永义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免于起诉,继续“一肩挑”主持村“两委”工作的事儿在当地炸开了锅。八个多月过去了,卢书记岿然不动,全村党员和群众质疑有关部门“护短”、“撑伞”,致使涉罪书记逍遥法外。

2021年6月12日21时45分,长安村党总支书记卢永义在绥化肇东市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90.9641%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奇怪的是,卢书记却平安无事,正常出入村委会上下班,并在公共场合公开露面,让群众大跌眼镜。随后的操作更加离奇,关于“好书记卢永义”的政绩报道此起彼伏,以此淹没有关卢书记醉驾带来的负面影响,“洗白”书记的违法“污点”。此番神操作震惊了群众,在当地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村民纷纷议论卢书记“手眼通天”,“关系网”强大,“保护伞”坚挺。书记涉罪不入刑堪称特例,“保护伞”下挑战法律底线。

权与法“游戏”自娱“玩火”

长安村村民说,卢永义醉驾已经过去八个多月了,兰西县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卢书记做出党纪处分,罢免村主任的程序迟迟不启动。而早在2019年9月,卢永义就曾因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绥化市纪委监委通报。 如今他身背处分醉驾涉罪,依然书记主任“一肩挑”“带病”行使“两委”权力,“玩”权与法的“游戏”,顶风违法、违纪的低气来自哪里?

3月1日,肇东市检察院案件中心一位不透露姓名的女工作人员称:“卢永义醉驾案已经终结,检察机关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她便匆匆挂掉电话。

兰西县纪检委刘姓工作人员称:“我们知道卢永义的案件,已经受理了,正在查办中,详细情况我不能说,因为涉密,暂时还不能公开。”

记者几次拨打兰西县北安乡党委书记田东坤的电话均被挂断。随后,记者发短信给田书记了解情况,截止发稿时,田书记并未做出回应。

草原变“肥肉”尴尬了“政策”

北安乡长安村3000多亩草原对外发包,这片历史上的草原多年以来就因承包问题争议不断,但在有关部门的运作下,大部分已经变成了耕地,因此成为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案件。把保护性草原变成耕地显然有悖于法,但是,却有不少人惦记着这块廉价的“肥肉”。奇怪的是,兰西县自然资源局以原发证机构发证错误为由,撤销了由兰西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此举由于行政程序违法,遭到草原承包人和村民们的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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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卢永义主持村“两委”会议,就这片饱受争议土地对外发包,由于被认为会议存在造假等问题,遭到村民强烈反对和抵制。

村民朱加兴告诉记者:“我是长安村四队村民,常年在外地打工,去年9月份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发包土地时我根本没在村里,我什么事儿都不知道。村两委会议纪要下面不是我本人签字,再说我也不是村民代表,究竟谁签的字我也不知道。”

日前,记者来到长安村了解情况,村民毛树芝、张春孝对去年村“两委”会议决定卖地的事儿三缄其口,说他们并没有参加村里的会议,其他的事儿均不知情。

村民乔树广说,“去年有一天我在家呢,村里来车把我拉到村上说开会研究事儿,意思是村里不少地方用钱,让来开会的人签字,当时村里有不少人,反正大伙都签字了。”

长安村发包土地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由一年一包变成了连包三年,在土地价格连续上涨的情况下降价出售,耕地由去年220元每亩降至160元每亩,滩涂塘坝由去年25元每亩降至10元每亩。这些都引发村民们得强烈质疑,他们表示涉罪书记主持会议并造假,属于无效会议。而多数参加“两委”会议的村民代表都顾虑重重不愿意面对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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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朱家义表示,他也要承包这片土地,等他知道时,村里已经把土地低价包给了外村人,村里并没有组织依法竞拍。朱家义认为,由于信息未在村民群里公开,又没有公示,兰西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认定书中所谓的价格评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根本没有评估资格,县农业经济服务站并没有盖章,评估结果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也没有向村民公开,所以本次土地承包竞拍就是暗箱操作,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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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能“醉官”权不可“戏法”

朱家义说“村书记醉驾涉罪没被处理,主持村‘两委’会议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参加会议人员签名造假,人在外地没来开会都被签名了,名单中出现好几处笔体一致的签名,一眼就能看出来是人为造假。我和其他村民普遍认为此次会议无效,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分明是村、乡等部门串通,暗箱操作把3000多亩土地低价卖掉了,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我去乡里查土地承包合同,村低保户等问题时,却遭到了乡书记田东坤、乡长赵宏军等人抢夺手机和殴打,我们老百姓上哪儿说理去。”

3月8日,村民郑文福描述了朱家义被打的经过:“3月1日,我和朱家义一同去乡里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低保户的事儿,农经站和民政部门都不让朱家义看,让他找乡长同意后才能看,在乡长办公室门口正好遇到乡长赵宏军并说明情况,赵乡长不同意朱家义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低保户的名单。朱家义便用手机开始录像,此举惹怒了赵乡长并大声与朱家义争吵,这时,乡党委书记田东坤上来就掐住朱家义的脖子和赵乡长等人把朱家义拖到乡长办公室并殴打,朱家义大喊乡领导打人同时报警。事后,北安乡派出所所长范化兵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不要掺合这个事儿,说掺合这事儿对我没有什么好处和我也没什么关系,还问我管这事儿能得到啥?村民朱家义去乡里反映问题被乡书记、乡长等人殴打,反而被兰西县公安局给拘留了,这明明是官官相护,他们太欺负人了,我不怕他们威胁,不把我整死我就出来给朱家义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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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醉驾书记卢永义依然操控村“两委”工作,其违法、违纪问题尚未被追究。而举报人朱家义到乡里反映问题因在乡长办公室等部门录音、录像,反而遭到乡书记乡长等人殴打,却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其举报村书记醉驾、村“两委”会议造假,暗箱操作,低价出售集体土地、农村低保户存在偏差等问题有关部门并未做出答复。(记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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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7074775507241435680/

中国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对于长期在中国法学界和社会上具有争议的寻衅滋事罪,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应该适时取消。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朱征夫说,“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而旧罪名是否适应中国新时代的发展是法律界近年来讨论的焦点。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罪名存在明显的缺陷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有关,这样的现状不仅对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

他介绍说,“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情况中,寻衅滋事罪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

例如,在公共场合“追逐、拦截”中的行为到了什么程度才具备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也具备极强的主观性,但这些又是构罪的关键要件。

他认为,在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即使明确了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可能存在不同意见,所以“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朱征夫说,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很容易做扩大解释。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同样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过低,适用的时候虽有流氓动机作为前提,但“流氓动机”也是模棱两可的主观判定。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看法,彭逸轩也认为该罪在实际适用时弹性太大,缺乏刚性标准,从此前的流氓罪分离出来之后,是否适用当下社会有待考量。

朱征夫还说,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目前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可施加行政处罚,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

对于应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朱征夫还认为该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且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

他指出,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人民币,下同,约425新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

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朱征夫建议,寻衅滋事罪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但种种弊端也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减损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来源:维权网

吉林双辽:田峰非法吸储案认罪后为何反悔要求再审?

在吉林省四平市下辖的双辽市王奔镇上,有一对夫妻,男的叫田峰,女的叫张立伟,今年都60多岁了,夫妻共同经营着一家建材商店,过着平静而富足的日子。2017年2月的一天,突然来了几名警察,说他们涉嫌犯罪了,将这对夫妻双双抓到公安局。同年9月10日,双辽市法院做出(2017)吉03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这对夫妻判处二年徒刑缓期二年执行。

令人感到离奇的是,对于这个罪名,夫妻双方起初都认罪,在法庭上也没有提出异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越来越感到不对劲儿了:我们是正常向亲戚朋友们借钱,没有以高息做诱饵,只有一分二利,而且我们还不断的还本付息,也没有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怎么能给我们定上这个罪名呢?但是,因为他们当初认罪了也没有上诉,维权的路走的异常艰难,再审的希望微乎其微。他们求助媒体将此案发到网上,让网友们讨论讨论,以引起更多的关注。

法院认定的基本案情

双辽市法院做出的(2017)吉03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田峰和张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田峰、张立伟在双辽市王奔镇自己经营建材商店。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以经营扩建建材商店需要资金为由,以1分、1.2分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朱影、王立静、吴绍艳、宋立杰、王金娟、宋丽春、姜春发、初万福、闫景贺、李明亮、闫铁、姚亮、代春丽、刘艳华、贾纯、贾青、张景华、张宝贵、张玉梅等19人吸收资金人民币公众存款达944500元,归还利息100800元,造成存款人损失8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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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峰、张立伟自愿赔偿了19名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后,得到了19名被害人的谅解,各被害人并自愿表示放弃民事、刑事权利,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犯。鉴于田峰、张立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部分返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其谅解,故对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从轻处罚;并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十五条[共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被告人张立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次申诉均被驳回仍然不服

见到记者时,张立伟说:我们是从1993年的3月1日开始做建材商店这个生意的,因为货多没地方放,在2009年盖了一个大库房,因为盖房用了很多钱所以资金短缺,在2010年就从亲属借钱进货用。这些亲属相信我们为人,都愿意借给我们。我们一共从亲友手中借了94.15万,在2010至2016年间给他们利息共52.9万,判定书说100800元是不对的,是他们编造的。另外,还有两名亲属在法院起诉是民间借贷,借据在法院那边。公安抓我们时,我们在讯问笔录上已经说我们有货、办公房和库房,有能力偿还(我们借他们是94.15万元,还利息52.9万元元,还有收条和货物条7.36万元,经镇村干部调解还他们28.245万元)。

对于当初为什么认罪和没有上诉,看上去老实巴交的张立伟是这样解释的:我丈夫在看守所里蹲了6个月零17天,才被送到医院的,在医院里第三天,人都已经病危了。法院是在一个晚上去医院在床头上宣判的,当时,我气得犯了心脏病,也没有理解这个事情,就这样稀里糊涂的过去了。法院判完后,我每天看着丈夫田峰像植物人一样天天受罪,咽不下这口气,我感到已经被整的没有活路了,亲属朋友们见状都说我们冤枉让我告。从2017底开始,我就开始申诉。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他们先是向双辽市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法院改判其二人无罪。2018年年4月24日,双辽市法院做出(2018)吉0382刑申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他们的申诉。之后,其又向四平市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即使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属于单位行为,本案数额达不到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四平市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做出(2018)吉03刑申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再次驳回了他们的申诉。2021年3月27日,他们又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0年4月21日,吉林省检察院做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吉检十部刑申审通[2020]52号),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得当,申诉人田峰、张立伟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之后,他们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21年12月24日再次遭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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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伟说,每次去申诉,接待的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都说的挺好,可是过后还是原封不动的驳回。她拿出大量的借据和收据,试图证明她和丈夫当初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且,我们每年都要还本、付息,有的本金都还完了,我们还有充足的能力还钱,根本就构不成非法吸储,怎么就能给我们定罪了呢?”她一脸迷惑的说。

律师认为田峰夫妇不构成犯罪

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一位陈姓律师在接受媒体咨询时说:法律不能欺负老实人和不懂法的人。我国目前的法律讲的是证据第一,不管当事人是否认罪,都要用证据说话,即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给人定罪。也就是说,即使是当事人认罪,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是不能给人定罪。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黑龙江有个农民收购粮食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就是很好的案例,当事人认罪,也没有提出上诉,最终还是改判无罪了。根据这一基本原则,田峰夫妇的所谓非法吸储罪,显然缺乏最基本的证据链支持。

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0〕18号] [2010.12.13 发布] [2011.01.04 实施]规定: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吸储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而田峰、张立伟夫妇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即不具有该解释的第二个要件,只是在亲友间借款,而且他们定期还本付息,也有能力还钱,并没有给所谓被害人造成什么损失,怎么能够认定其非法吸储呢?而且该罪侵害的是金融秩序,但双辽市的一审判决书从始至终也没有认定田峰、张立伟夫妇破坏了金融秩序,造成了金融秩序混乱,怎么能够认定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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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伟还向媒体介绍:此案明显是受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她已经多次向上级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反映个别人操控司法打击报复的问题。其丈夫田峰进入看守所时还是个健康人,仅仅在里面呆了六个月多,出来后就成了植物人状态。我们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头部CT影像图、扫描等为证。我丈夫至今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我作为他的妻子,一定要替他、也替自己伸冤到底!

对于文中各方的说法和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本文和媒体的观点,读者自会明辨是非。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人为因素干扰问题,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调查,是否存在黑幕,最终还是需要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的调查为准。我们期待有关部门的公正调查结论,以便使真相能大白于天下。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杨光)

为客户创造价值的中积电工业设计集成

历年来,通过中国国际工业设计博览会的全面展示,为工业设计行业的开发搭建了交流与合作的高端平台,从国际上工业设计行业的发展来看,单个产品设计到系统设计的转变,也从侧面反映了人们需求心理的变化。工业设计产品,已经成为融入人们生活的一部分,新型材料以及工艺的提高使工业设计发展更加快速,而经过工业设计的产品也更具吸引力,无论是从功能上,还是从外观上,都在全面的变化,可见,工业设计的发展变化和趋势,都是围绕着为客户创造价值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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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的工业设计行业向着一体化、一站式的发展,整合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向着集约化、规范化的发展目标迈进。

知名院士专家、设计师陆续提出为客户创造价值,设计赋能的理念,确定智能制造新趋势;《工业设计园区研究报告》《工业设计发展研究报告》以及全国首个工业设计行业团体标准《全产业链设计创新服务导则》发布,对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世纪的舞台上,中国的工业设计业将快步进入国际竞争中,对于中国设计师来说,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将会出现一大批优秀的设计公司进入产业链格局中来。

在国际大都市上海,中国制造业的核心区域,中积电(上海)工业集成设计的团队,已经发展成为一家全产业链公司。

中积电工业集成团队经过多年的努力,已经成为国内工业设计集成行业的一支生力军,核心创始人杨运海先生拥有多年的产品管理经验,曾经服务于美国施乐、奥林帕斯、德国百瑞、强生医疗、丰田汽车等知名产品,智中积电(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是工业产品集成开发的专业公司,中国一站式工业集成开发OEM/OBM的典范平台。

与传统的工业设计公司不同,中积电对新产品进行全产业链的运营,致力于产品策划调研、外观设计、模具设计、PCB设计、工艺流程、品牌策划等,励志成为一家根植中国的世界级产业链集成开发机构,同时在制造环节,中积电拥有完善的供应链制造体系,涵盖3d手板、模具、钣金、印刷、SMT、注塑、整机生产等,形成从设计到生产的产业链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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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积电集成开发立足于上海,全面发展智能制造、医疗产品,交通出行、文创用品,环保设备,机械电子,照明工具等多领域覆盖。

中积电工业设计集成基于资源管理的团队优势,布局全产业链,实施全球化与本土前沿科技相容的战略部署,为国内外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校、创客团队、内外贸公司、产品开发的需求者等提供一站式工业开发设计服务,为企业构建一脉相承的产品力、品牌力、传播力。同时凭借优质的服务、创新的设计以及过硬的成本控制能力,提供极具市场竞争力的独特服务,为客户打造一站式新产品开发体验。

中积电—引领中国工业设计行业的一体化运营

中积电—一站式服务的工业设计公司

中积电—让产品开发变得更简单

中积电—-全产业链的新产品集成开发平台

你只需提出产品开发要求,其余有中积电来做。

濮阳县2021-2022年度采暖季为什么涨价这么厉害?

濮阳县是全国六大油田之一的中原油田之腹地,已探明的天然气储量达546亿立方米,中原油田70%的原油、90%的天然气产于濮阳县。濮阳县有发展石油化工深加工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天然气高储量的县城,每年都会上演老百姓用不起气、燃气经营企业供不起气的戏码,老百姓指责燃气经营企业价格收的高,燃气经营企业却有苦难言,特别是2021-2022年度采暖季这种冲突更明显。是什么让这个不足100万人口的小县城成为全国燃气价格矛盾突出的焦点?

中原油田虽然近几年燃气产量不如以前,但每天还是会有30万立方(资料来源于媒体的公开报道)的自产气供应给濮阳县,这每天30万方本该供应给濮阳县居民使用的油田自产气却被濮阳县政府指定的一家有背景的民营企业—-濮阳县运营天然气有限公司(该公司共有4位股东,包含中原油田天然气产销厂和濮阳县油区办各一位领导)垄断,濮阳县政府的本意是由这家民营企业掌握自产气分配权,合理分配给濮阳县境内的燃气经营企业,然而这家公司却将其据为己有,不但不合理分配自产气,反而在濮阳县政府的支持下将工业用气垄断,濮阳县域内经营的其他燃气经营企业均被要求不得供应工业用户,如此以来,濮阳县就形成了工业燃气被濮阳县运营天然气有限公司独家供应的局面。濮阳县运营天然气有限公司后又成立全资子公司–天润公司独掌自产气资源,这些本该惠及濮阳县老百姓的自产气就这样被高价卖给了工业企业。

2021-2022年度供暖季到来时,濮阳县制定了压非保供措施,旨在保障濮阳县辖区内百姓冬季采暖,压非保供意思为压缩非居民用气,保障居民用气充足,然而整个濮阳县境内除了天润公司外均无非居民用户,无非可压,如何保供?

濮阳县域内除天润公司外的其它燃气经营企业均向濮阳县政府提出该问题,但该问题却未被重视,燃气经营企业不得不冒着被处罚的风险提高燃气价格,2021-2022年度采暖季濮阳县除天润公司以外的燃气经营企业只有两种结局,提高价格将面临高额罚款被罚死,不提高价格赔死。

濮阳县委在不同地方给反映燃气价格高的网民回复时称,居民用气第一阶梯价2.5元,第二阶梯价3.25元,上游给予燃气经营企业的价格是1.98元。

濮阳县一位燃气经营企业负责人表示,政府说上游气价1.98元就是睁眼说瞎话,1.98的价格被他们给天润公司,其他企业从来没有拿到过1.98元的气价,上游给我们的气价是存量气(泛指第一阶梯价基础用气量)2.85-2.95元之间,超出存量气以外的增量气进价是7.047元,而且上游利用垄断地位,强买强卖,强迫我们必须先结增量气,例如,预计每天15万方,假如其中有10万方是存量气,5万方增量气,但实际使用时或许用不了15万方,只用了10万方,上游会要求我们按照5万方增量气,5万方存量气的价格结算,而且不结5万增量气的话会被停止供气胁迫燃气经营企业购买高价的增量气。

濮阳县的燃气供应企业结构复杂,既有央企、国企,也有上市公司和私营企业,目前除天润公司外都频临赔死的边缘,进价2.85-2.95元之间的存量气(均不包含输配等其他配气成本)濮阳县政府要求我们只能卖2.5元,进价7.047元的增量气濮阳县政府要求我们只能卖3.25元,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文件“实行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联动的机制”规定,当国家调整上游门站气价时,同类、同步、同时、同向调整销售气价。依照该文件的联动调整计算公式,燃气经营企业可以在进价的基础上每立方加价0.64元以保证燃气输配等各种经营成本。

然而濮阳县除天润公司以外的燃气经营企业并未按照豫发改价管[2018]150号的调整公式进行,反而以低于进价的价格供应给居民,企业却承担严重着严重的亏损,废话少说,上图为证,一个是2020-2021年度采暖季燃气发票,一个是2021-2022年度采暖期燃气发票,上游价格涨幅超出300%,燃气价格焉能不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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