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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隐瞒违建真相,重庆九龙坡法院却判租赁方败诉被指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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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站讯 近日,媒体接到重庆食在一方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食在一方)及重庆宸港科技有限公司的联名实名投诉。接到投诉后,媒体记者前往重庆实地了解了关于重庆昊阳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阳公司)与食在一方之间房屋租赁合同、办理营业执照和一审判决审理时书面证据材料及被判败诉的事实。法律界资深人士普遍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明显不公:

1、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出租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公,此案己上诉,媒体将进一步关注追踪。

案件回放:

1、2020年9月24日,昊阳公司将位于重庆市九龙波区奥体运动街132号“奥网中心”管理用房第三层、第二层部分(含厨房及办公室)、厨卫及餐饮经营用品等设施设备租赁给食在一方用于餐饮服务项目,其中明确了租赁期限为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食在一方以重庆奥林匹克(集团)公司名下的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运动街132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14房地证2007字第033821号),在工商注册了重庆食在一方文化有限公司。但位于重庆市九龙波区奥体运动街132号“奥网中心”管理用房第三层、第二层部分(含厨房及办公室),大部分面积是违法建筑,重庆重报之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报之窗)明名知食在一方所租赁的房屋大部分面积是违法建筑,反而却与昊阳公司串通一气将该房屋租赁给食在一方经营餐饮服务项目,故意隐瞒违法建筑虚设消防喷淋设施,违背道德底线和个人良知,重报之窗出据虚假证明,重庆食在一方公司顺利注册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在被隐瞒违法的建筑之内,实则重报之窗成为了昊阳公司违法违规的保护伞。重报之窗违法逐利,强烈呼吁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还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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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昊阳公司与食在一方公司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昊阳公司并未向食在一方公司说明其租赁房屋是否合法,昊阳公司故意隐瞒了该出租的大部分房系违法建筑的事实真相,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这是典型的合同欺诈。昊阳公司以重庆市九龙坡区奥体运动街132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14房地证2007字第033821号)来掩盖该租赁房屋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3、食在一方公司在装修期间,房屋都存在漏水问题,2020年10月、重报之窗及重庆奥林匹克集团公司出据虚假证明,食在一方办理违建内地址营业执照。

2021年4月、2021年5月,此违建进行了三次维修都不能切底解决漏水问题,致使食在一方公司无法正常营业。昊阳公司故意拖欠漏水维修费用66720元,才导致2021年6月28日九龙坡消防检查部门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注明该物业未设置室内消防栓系统,未设置制动喷水灭火系统,存在安全隐患。消防部门对昊阳公司提供的经营性物业验收本身就不合格,消防队向食在一方公司下达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实属强人所难。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第10.1条的明确约定,昊阳公司应保障租赁房屋的屋面防水完好,若食在一方公司发现有问题时,应及时通知昊阳公司修复,修复产生的费用由昊阳公司承担。食在一方公司承租了案涉房屋后,因房屋有漏水问题,昊阳公司承诺由食在一方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昊阳公司承担,但食在一方公司维修(共花费了66720元)后,昊阳公司并未按约向被食在一方公司支付漏水维修费,食在一方公司在2021年8月18日的函件中明确表明要求用维修款冲抵合作经营管理费用,但昊阳公司之前并没有进行冲抵,因该维修费远远超过了昊阳公司2021年12月、2022年1月的收益。因此,食在一方公司并不差欠昊阳公司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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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第5.1条、第10.1条、第10.2条等均明确约定,昊阳公司应保证房屋的主体消防设施满足使用功能和原有固定消防设施可正常使用,而案涉房屋的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均属于主体消防设施,且都是昊阳公司提供给食在一方公司的原有固定消防设施,故因案涉房屋的室内消防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达标而被相关部门责令整改的责任均应由昊阳公司负责,而非食在一方公司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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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昊阳公司与食在一方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后,食在一方公司便开始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房屋装修,装修费用高达200余万元。由于该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更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系统的查验合格证书,房屋主体存在漏水等问题,昊阳公司刻意隐瞒以上事实,致使食在一方公司无法正常营业,给食在一方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由谁来买单呢?

二、九龙坡区法作出的院(2022)渝0107民初9761号《民事判决书》明显是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法律界人士存在以下质疑:

1、本案系租赁合同纠纷,而非合同纠纷,不应适用《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首先,虽然食在一方公司与昊阳公司之间签订的是《合作经营协议》,但是从其合同内容及履行可以看出,其是昊阳公司将案涉房屋交付给食在一方公司使用、收益,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费用的合同,其实质上就是一个租赁合伙合同。

其次,在2022年6月13日第19页的笔录中,被上诉人陈述“新建了一栋楼旁边有100个平方被拆除了,被告是租赁的第二层局部、第三层全部······”以及第20页的笔录中,法官询问“被告从被上诉人处租赁了案涉三楼和二楼部分,按照消防处罚决定书中,租赁了案涉房屋,里面有没有消防系统和喷水系统”等庭审来看,法官及昊阳公司均知晓并认可食在一方公司与昊阳公司之间就案涉房屋产生的是租赁合同关系,故意隐瞒违法事实。

因此,本案是因《合作经营协议》发生的争议,故其是租赁合同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应适用租赁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而非是原审判决适用的《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2、原审法院在核实了案涉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订立的租赁合同(即《合作经营协议》)有效,明显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3、食在一方在一审时明确提出了案涉房屋可能是违章建筑,但昊阳公司并没有举出任何证据证明案涉房屋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其只是在庭审中陈述案涉房屋修建有向相关部门申请建房和用地规划。

4、原审法院在勘验现场后去相关部门核实了案涉房屋的规划许可情况,且法官在庭审时口头告知食在一方公司案涉房屋并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材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食在一方公司与昊阳公司之间订立的《合作经营协议》应无效。原审法院认定其有效,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5、即使本案系合同纠纷,但昊阳公司提供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且未按约保证消防设施能够正常使用,故系被上诉人违约在先,并导致食在一方公司无法正常经营,食在一方公司也未拖欠昊阳公司的费用,故昊阳公司并不享有单方解除权,也无权向食在一方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1)昊阳公司提供的房屋是违章建筑,且房屋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合格,昊阳公司严重违反了《合作经营协议》中的相关约定。

(2)《合作经营协议》约定昊阳公司通过向食在一方公司提供场地及场地附属设施设备作为投入标的,且第10.2条明确约定和12.1.1条均明确约定,昊阳公司应保障该房屋的合法使用性,昊阳公司提供给食在一方公司的经营场地的房屋不得存在违建或主体消防不合格的情况。但案涉房屋并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系违章建筑且消防设施设备不合格,故昊阳公司并没有履行其提供合法场地的义务,无权向食在一方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关于案涉场地的合法性问题。《合作经营协议》签订后,食在一方公司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昊阳公司向食在一方公司提供了一个房产证(大证),且场所的所有权人奥林匹克公司以及管理人重报之窗向工商局出具了一个说明,载明九龙坡区奥体运动街132号是重报之窗会同昊阳公司于2014年10月改扩建完成,重报之窗公司及昊阳公司对其拥有租赁使用经营管理的权限。但食在一方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有相关城管人员来检查,说租赁场所大部分是违章建筑,并要求食在一方公司进行拆除、整改。后在本案庭审后,昊阳公司也明确表示租赁场所没有取得规划许可。

因此,即使本案是合同纠纷,但昊阳公司也没有按约提供合法的房屋,房屋内的消防设施也不合格,且食在一方公司也不拖欠昊阳公司的费用,故昊阳公司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作经营协议》,也无权要求是食在一方公司支付收益、滞纳金、场地占用费、不退还保证金的,应驳回昊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因昊阳公司违约导致食在一方公司不得已而停业,故食在一方公司有权要求昊阳公司支付停业损失、赔偿行政罚款和律师费。

食在一方公司因案涉租赁场所的主体消防(消防喷淋设施)不合格,被消防部门处以了行政罚款,且食在一方公司因担心消防安全问题不得已而停业,故应由昊阳公司向上诉人赔偿停业损失及行政罚款。除此之外,食在一方公司因与昊阳公司之间产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方式实现债权,根据《合作经营协议》第14.2的约定,食在一方公司因此产生的律师费应由昊阳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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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昊阳公司收取的电费明显违反了《电力法》的相关规定,食在一方公司有权要求昊阳公司返还超额收取的电费部分。

虽然食在一方公司与昊阳公司在物业管理协议中约定的用电单价为1.17元/度,但是根据《电力法》第二十五条“电价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定价原则,分级管理”和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以及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之规定,电力并不属于市场主体自由定价的产品,而是由国家或相关单位统一定价的民生产品,本案约定的单价远远高于了电价标准,且后续昊阳公司单方通知的1.24年/度的电价也高于了双方之间的约定,故食在一方公司有权要求被上诉人返还超额收取的电费部分。

综上所述,媒体咨询了多位法律专业界人士,均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该案明显不尊重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而冤假错案必然产生于官商勾结、公权私用、以权谋利、贪赃枉法、滥权妄为、失职渎职。

媒体在此强列呼吁上级法院,认真查明本案事实真相后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媒体将会继续关注本案追踪报道案件真相。(特约记者肖扬)

原文来自腾讯:https://page.om.qq.com/page/OOUnhoQCyzAX-nhSbcEywPiA0

白山市黑道“二哥”袁凤友被抓,受害者期盼其得到应有惩处

2021年11月2日,为祸一方、称霸白山的吉林省白山市黑道二哥袁凤友因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抓捕,遭其残害的受害者终于松了一口气,终于敢于公开揭露和控告袁凤友的累累犯罪事实。

但高兴过后,人们又被阴云笼罩,因为袁凤友及其背后的保护伞势力实在太强大了,如果袁凤友再次摆平这次抓捕或者利用背后的保护伞得到轻判,遭其残害的受害者将遭其变本加厉的反攻倒算,后果可想而知。本文再次披露袁凤友一系列违法犯罪事实,希望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强化社会监督,使迟到的正义得到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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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凤友及其宗族恶势力在扫黑除外常态化的大局下纷纷落网。

袁凤友的儿子袁忠涛常年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贩卖毒品,他还涉嫌故意杀人犯罪,却逍遥法外多年,他们在白山地区横行霸道。2020年8月,袁忠涛因寻衅滋事罪再次获刑3年6个月。

2021年11月,袁凤友因敲诈勒索陆钧550万元被抓捕,袁忠涛在袁凤友被抓捕后,案件提起重审,袁忠涛另增加刑期5年,袁凤友尚未宣判。

2021年11月,袁凤友妻子宇文洪梅及其侄女小红因开设赌场罪被抓,袁凤友手下王海龙等也相继落网。

而袁凤友的保护伞仅有小部分被殃及,因此被袁凤友敲诈勒索550万元的陆钧仍未走出“阴霾”。

陆钧,男,59岁,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2021年9月14日实名举报白山市黑恶势力袁凤友通过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敲诈勒索陆钧550万元。该案件由辽源市公安局异地侦办,查证属实后,于2021年11月2日,袁凤友被抓捕归案。

司法机关经过对袁凤友近一年的审讯,目前尚未作出最终判决,在这一年里,袁凤友的亲戚为帮袁凤友减轻刑期,通过一些人找到陆钧,请求陆钧撤回对袁凤友敲诈勒索的举报。但陆钧表示一想到袁凤友敲诈勒索他时利用的残忍手段和袁凤友十恶不赦的阴险嘴脸,坚持要举报到底,让袁凤友敲诈勒索他550万的罪行得到法律应有的惩处。另外,袁凤友残余的保护伞也一直在帮袁凤友在外面“活动”,特别是还在公安队伍中的原江源区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赵志全,赵志全是当时敲诈勒索陆钧的主要帮凶之一,2013年10月10日(星期四),赵志全工作时间在袁凤友赌场赌博,袁凤友和赵志全合谋处理尚在公安局扣押陆钧的128万元,要求陆钧承认这128万元是债务纠纷欠款,到公安局去做说明,然后袁凤友以债务欠款将陆钧的128万元据为己有。赵志全这样的害群之马到现在依然逍遥法外,而且还在公安队伍里得到了晋升,他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找陆钧,想要让陆钧撤销对袁凤友敲诈勒索的指控,陆钧现在依然感受到巨大的压力,明明是在为己合法维权,为民铲除社会毒瘤,却在伸张正义的道路上饱受“煎熬”。

袁凤友为了敛取不义之财,通过官商勾结和背后的保护伞,坑害了多家无辜的民营企业家,导致他们经营的企业倒闭、被低价拍卖、被袁凤友霸占,如果这次再让袁凤友通过关系和保护伞逃脱法律的严厉制裁,白山的企业营商环境将仍然持续恶劣,没人敢来白山投资经商,这已经成为白山市企业家的共识。现在袁凤友的保护伞被法办的只是几个人,他用金钱贿赂过的那些保护伞被袁凤友绑架在一起,形成了利益链,仍在为袁凤友开脱罪责。

白山受害的企业家不甘心袁凤友被从轻处置,也十分害怕出现这样不公正的后果,否则,必将是正义被再次践踏、法律的尊严被再次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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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陆 钧

2022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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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百度: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review=1&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974359532533922953%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

视频链接: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review=1&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974359532533922953%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

“迎国庆 防风险 保安全”涪陵区华岩应急救援队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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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假期的第一天,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筑牢疫情防控屏障,做好宣传工作。10月1日,重庆市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华岩应急救援队开展了“迎国庆 防风险 保安全”主题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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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早,涪陵区应急管理局华岩应急救援队一行16人,分别在高山湾枢纽站、涪陵高速收费站、白鹤梁水下博物馆、涪陵城区等路段,为外出务工的候车人员免费发放口罩,在高速收费站外为过往涪陵的司乘人员普及宣传疫情防控,在白鹤梁水下博物馆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在城区路段向没有佩戴口罩的司乘、过路人员免费发放口罩,引导他们科学佩戴口罩,并提醒司机遵守交通法规,杜绝超速行驶、酒后驾驶、不系安全带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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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活动,队员们用暖心的提醒和温情的举动,受到过往司乘人员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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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庆节日期间,涪陵区华岩应急救援队时刻处于最佳战备状态。同时,也会做好长江乌江的水上巡逻、救援装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最大限度的减少人民群众的损失。(陈孝波 郭成春 文/图)

厅级好干部徐长元是这样变成“黑帮老大”的

厅级好干部徐长元是这样变成“黑帮老大”的

——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再调查(之三)

记者手记:三年前,记者几次赴辽宁参与报道了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但在与律师见面尤其参与多日的庭审中记者发现,这起由公安部督办,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和大连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坐镇指挥的“大案”,在定罪的证据上有太多漏洞,很多罪行形不成证据链。庭审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从他们的言词中记者明显感觉到,在这起涉黑大案的背后,有几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甚至可以断定,这是一起资本加权力的疯狂攫取与血腥的报复。

事隔三年之后,记者重启调查此事,不是要为“徐氏家族”平反申冤,也不是想为自己曾经的报道正名,目的只有一个,想把真相告诉大家,因这是压在记者心底三年多且始终挥之不去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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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徐氏家族”在年近七旬的厅级退休干部徐长元也被羁押后,戴老板“让你们全家全进监狱”的诺言实现了,接下来就是“让你家财产归零”这句话的兑现。戴老板对实现自己的“目标”信心满满,而待在“办案基地”里的徐家人却还抱着很多希望,因他们说什么也不认为自己曾经的企业正常经营是“涉黑”,更不会承认那些本来就没有的事。但是,随着被羁押时间越来越长和办案人员上的手段不断翻新,他们开始妥协了,妥协到了让办案人员“你想怎么写我就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就完了”的地步。

这一切是从老大徐长元开始的。

办案警官:“只要照我们说的做都会没有事”

在记者手中,有徐家老四徐长威和老大徐长元的亲笔投诉的“事情经过”。

徐长威:“在长达5个多月期间不让洗澡、理发和刮胡子。后来就是不定时的反复提审,前后共73次。其中经历过我能忍受的和我无法忍受的精神和肉体的摧残和折磨,与影视剧里酷刑有过之而无不及。我经历过电击、头上套多层塑料袋、上老虎凳、拳打脚踢、掰脚、用牙签捅指甲等酷刑。长达80天每天只让我睡一个半小时的觉,生不如死。”

“他们对我用上所有手段的目的,就是要我在涉及我大哥徐长元案子问题上说假话、做假口供。在此期间通过办案人员,我还收到了在押大哥徐长元的信,大哥在信中要我根据办案人员的‘串供’要求配合办案。可这上面都是我大哥没有参与和根本没有的事,办案人怎么要求,就要我就按大哥信中说的,按办案人员的意见配合。办案人反复跟我讲,他们已经与大哥谈好了条件,就是把他的弟弟妹妹都放了,大哥他本人也不会判重罪,也就是个职务犯罪,最多就判个三两年。我可怜的哥哥此时眼里、心上已完全没有他自己,只要听说能救弟弟妹妹,大哥他什么都愿意做。就这样我们彼此‘配合’,做了办案单位需要的假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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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元:“经过激烈思想斗争,最终我怕他们不放过我亲人,还是痛苦万分的地签字同意,可判决一下来,事情全变了,我上当了,我糊涂啊。但这样判的确冤枉啊。我死不瞑目,死也不会认账的。此时我悲切地坦言:我一而再、再而三地豁上自己说假话,目的是为了让组织满意,是为了救亲人、救下属。其实他们到底有没有问题,有什么问题,我压根不知道。经过反思,痛定思痛,我认识到在有人为操纵办案情况下,我听信所谓‘好心劝告’,说只要我按照他们说的承认了,我顶多是个职务渎职之类,没什么事,现

在才知,我遭受误导欺骗而不辩真假、不明是非,其结果既害人害己,又给组织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更损害了法律。现在我悔恨自己、撕心裂肺、痛不欲生。”

判案法官:判决结果领导早已定好了

在家族人一个个被批捕之后,徐家人从北京和沈阳找了十几位律师,指望能从他们的工作中为家族洗个清白。接到此案的律师仔细看了卷宗后也个个摩拳擦掌信心满满,认为认定“徐氏家族”涉黑是万万不成立的,他们有一千个一万个理由和法条可以在庭上当庭辩护,可是,一次在法院的庭前会议上,让所有参加会议的律师体悟到,案件的定性和判决结果领导们已经定了,审判只是走个过场,结果谁也改变不了,法官也说了不算。律师们只能“配合”,辩护也没用。

连续多日的开庭审理,记者虽然没能全部参加,但在和律师交谈和他们的辩护词中了解到,虽然不知道“领导们已经定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明显觉得这个庭审真的就是在走过场,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从他们的言词中记者明显感觉到,在这起涉黑大案的背后,有几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甚至可以断定,这是一起资本加权利的疯狂攫取与血睲的报复。

判决很快便下来了。

在徐长元的身上,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单位行贿罪、赌博罪等十几项最名,最终判处无期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样徐长威身上也有十几项罪名,也同样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资产,家族其他成员也都领了不少的刑期。除此,在企业内部还被抓捕涉案39人,其中涉黑判刑24人,其他15人另案领刑处理,查封财产90多个亿。到此,最初惹祸的那宗地块,实际上早在徐长威等人于2018年3月19日被抓,那块地于同年5月9日被查封的十天后,就于当月的19日被以火箭速度解封。仅仅两个月,案子还在侦查中,二十多亿元的地块被这位戴老板一分钱没花就拿走了。他的目的算是彻底达到了,从发誓到事成,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

辩护律师:被定成“黑社会组织”太可笑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法庭上不管是公诉人还是法官,针对律师们关于涉嫌黑恶势力、经济诈骗、贪污受贿等一系列罪名指控和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直接、尖锐发问和质疑,要么避而不答,要么就是荒诞无理应付。律师们强烈质疑:搞房地产的企业,怎么2714套没有卖出的房子也成了赃物?家族逢年过节聚会也成了黑社会组织活动的现场?一个经党培养多年的高级干部,是怎样避开社会监督、欺骗党组织堕落成十恶不赦的罪犯的?徐氏家族企业中究竟是合法的纳税人企业,还是黑社会借壳称霸、为非作歹的大本营?企业一个懦弱的女会计,仅仅因为是徐家一奶同胞的兄弟姐妹,仅仅是参与经办过公司的财经业务,就定为黑社会成员,这是基于什么样法律事实和考虑?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对待真正的黑社会,对其家属中无辜的案外人,也必须依法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的生活,但是对徐家,却为什么所有财产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打上涉黑的印记统统没收而斩尽杀绝、片甲不留、必欲置于死地而后快?还针对刑讯逼供、欺骗性取证等问题进行辩护,等等这些,都是律师们依法依据为徐家强烈辩护的理由和底气,但他们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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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的事,成为大连地区街头巷尾、茶余酒后热点话题,在律师界和商界更是传得人人皆知, 然而,历史的结论、解密和解答,是需要时间和条件的。

徐家人还在申诉抗争,会有什么结果?记者不知。(记者 柏民)

松原市一桩命案卷宗神秘“丢失”,法院被指重罪轻判遭抗诉

本站讯 吉林省的松原市紧邻松花江,是一个十分富庶之地,今年57岁的周立平和丈夫李海光就居住在这个令人向往地方的宁江区新区街。28年前,夫妻两人养着客车跑长途客运,日子过的有滋有味的。但是,自从1994年11月23日的那一天,她一家人的命运就被彻底改变了走向:丈夫李海光被人用刀扎伤后死亡,两名凶手一个被判了个无期,另一个却仅仅判了四年!更令她震惊的是,这桩严重刑事案件的原始卷宗居然不明不白的“丢失”了。卷宗“丢失”后,逃跑18年才被抓到的罪犯之一杨继双居然想把自己弄成无罪,而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不仅试图帮其弄成无罪,还公然对卷宗“丢失”一事称“不能认定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秋日的东北天高云淡,但是,周立平的心里似乎一点缝都没有,望着蓝天白云,她不禁发出一声长叹:“这天下,还有公理吗?”

为争客源发生争执李海光被刺死

本来这只是一件很小的事,却由于双方的不冷静闹出了人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20)吉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松原市中级法院( 2012)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这桩命案记录得十分简单:经审理查明: 1994年时,被告人杨继双与刘伟共同出资购买一辆金杯牌面包车从事客运经营,与被害人李海光经营的客车运行路线相同。案发前几日,双方因拉乘客之事,李海光及其妻子周立平与杨继双、刘伟发生矛盾,李海光将杨继双、刘伟的客车车灯踢坏。1994年11月23日8时许,杨继双和刘伟找李海光索赔车灯未果,刘伟将李海光家客车车灯踢碎,李海光手持铁棒下车与杨继双、刘伟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伟用刀刺李海光的腰部后逃离现场。李海光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案犯杨继双背后似乎有高人帮忙

案件发生后,刘伟、杨继双均外逃。2012年3月17日,刘伟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判了无期徒刑。而杨继双则一直到2019年5月16日才被抓获归案。但杨继双被抓后却死不认罪,其背后似乎有高人帮忙,松原市检察院也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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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杨继双被抓之前,周立平就不断上访,反映杨继双并没有外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就是不抓人的问题。在上访过程中,她还发现一个更大的黑幕,这桩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原始卷宗居然神秘的失踪了,于是她一而再再而三的进京上访。在她不断上访的压力下,松原市检察院于2015年4月27日做出了《关于周立平上访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

“关于上访人周立平到检察机关反映原案(刘伟故意伤害案)遗漏犯罪嫌疑人杨继双,需追究刑事责任和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工作严重失职,销毁原始卷宗等问题。根据松原市检察院张宝才检察长的指示,组成了由谭继刚副检察长为具体指挥的,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孙文学、王庆富两名同志,反渎局刘志鹏同志和控申处窦永广同志及监察处王志超同志参加的专案组。专案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历时近两个月的详实工作,经市检察院领导决定,现将复核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杨继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问题。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杨继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关于本案原始卷宗丢失等问题的调查情况。根据目前证据情况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要求,不能认定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三、关于周立平上访反映松原市检察院公诉处周昌学、陆齐赫包庇杨继双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松原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周昌学、陆齐赫有包庇杨继双和徇私枉法的行为。”

这个信访答复的要点是:1,周立平指控杨继双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卷宗丢失,不能认定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3,检察院的人没有包庇杨继双。

这就是专案组历时近两个月的“详实工作”的结果,但人们不难发现这个答复是“经市院领导决定”的结果!据周立平介绍,对于这个结论,松原市检察院时任领导张某感到很无奈,他感觉到人命关天,非常负责的将该案件上交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五次成立专案组均未能查清杨继双2012年不被公诉的原因。

延边州的判决被指避重就轻

对于松原市检察院的《答复》,周立平不服,她继续不断的到省里和北京上访。于是,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的高度重视下,有关部门将此案指定异地管辖,由延边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该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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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中级法院依据后补的卷宗,经异地审理,做出(2020)吉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继双有期徒刑四年。延边州的刑事判决书对杨继双的犯罪事实是这样认定的:

经查,“杨继双是否存在事先或事中指使、授意刘伟用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系本案焦点。“事先指使”事实因杨继双与刘伟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持,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事中授意指使”事实上,有同案犯刘伟、证人周立平证言予以证实,但刘伟的供述曾出现过反复,公诉机关虽证明刘伟翻供原因,但其原始供述无法确定杨继双的授意、指使事实,故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继双无罪的辩护意见。本案存在原始卷宗丢失问题,对此侦查机关于2012 年重新进行侦查,公诉机关于2017年、2019年进一步对此案证据予以补充完善。根据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杨继双指使他人犯罪的事实”,但足以证实“杨继双与同案犯刘伟共同伤害被害人致死的事实”。同案犯刘伟在本案有多份供述,其供述曾出现过反复,其翻供系因杨继双虚假承诺向其支出钱财而独自承担全部罪责,刘伟在2012 年到案后的原始供述中多次稳定供述全案经过,刘伟的原始供述与证人周立平、刘云华的证言供证相一致部分足以证明杨继双与刘伟的共同伤害被害人的事实,系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刘用刀捅刺被害人致死。辩护人提出的杨继双无罪的辩护意见及杨继双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继双指使同案犯刘伟用刀捅刺被害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杨继双与刘伟共同伤害被害人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双方因运输揽客一事发生矛盾,杨继双、刘伟一同与被害人厮打,二人在主观上均具有共同伤害犯意,在厮打过程中刘伟用刀捅刺被害人致死,刘伟系主要实施者系主犯,杨继双起次要作用,应认定其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双伙同刘伟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海光,致被害人死亡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杨继双指使他人实施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指控其共同伤害被害人致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因杨继双、同案犯刘伟与被害人间的抢夺客运生意而引发,杨、刘二人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二人以踢坏被害人车灯行为挑衅被害人下车,二人共同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伟用刀刺伤被害人致死。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杨继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杨继双在庭审中,拒不认罪,认罪态度差,对其酌情从严惩处。本案发生在1994 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继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双方都在上诉延边州检察院也提起抗诉

在周立平看来,杨继双在其逃跑的二十多年中早已经做好了各方面的工作,即使是异地审理,最终也只是判了四年却还在上诉,试图达到无罪释放的目的。她还是不服,继续到各处反映问题。延边州检察院接待她的上访后,认真研究了此案,于2021年10月22日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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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检察院在刑事抗诉书(延州检一部诉刑抗[2021]Z1号)中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吉24刑初15号书对被告人杨继双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继双有期徒刑四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被告人杨继双伙同刘伟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海光,造成李海光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案犯刘伟已于2012年12月4日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杨继双虽然系本案的从犯,但是,杨继双到案后,拒不认罪,也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任何经济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明显不当,不能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延边州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松原市法院的( 2012)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的刘伟的供述也存在矛盾。据( 2012)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见判决书第9页),刘伟是这样供述的:

“我虽说是和杨继双合伙买的车,但我是绝对听杨继双的,杨继双就因为我们的车总被欺负的事我没有‘出头’对我不满”,“事前因为杨继双总骂我‘熊’,我才从市场上买来的一把三十公分左右长一把尖刀,带在身上,杨继双知道我带刀,而且他也看到我带的刀了。”

“我当时不想去,可杨继双非常的不满意我,我从他的表情就能看出来,杨继双拽着我下的车,因为我什么事都得听他的,我就跟着下车了。”

“因为杨继双总说我‘熊’,我就先一脚把李大光子(注:李海光的外号)家车的前灯罩子给踹碎了,我和杨继双就在车下等车上的李大光子下来‘整他’”。“杨继双和我就冲过去和他厮打在一起了,我记得我还挨了李大光子两棒子打在了我的脑袋上,我当时都被打倒在地上了,我爬起来看见李大光子和杨继双还在厮打,杨继双吃亏了,我听见杨继双在‘喊叫’(但具体的我记不清他说什么了),但我明白,一定是让我用刀扎,不把李大光子整老实了,我们俩还会吃亏的,我就连想都没多想,冲上去一刀就扎到李大光子了。”

案发当天,周立平就在现场,她亲眼看到的事件经过与刘伟的供述一致,从中可以看出,杨继双并非一般的从犯,在周立平和刘伟看来,杨才是真正的主犯!因为是他主使的刘伟!

另据周立平介绍,案发后,杨曾经许诺多给刘伟一些钱,让刘伟自己担着,但杨继双的承诺并没有兑现。于是,刘伟就说出了真相,而刘伟的妹妹刘凤荣至今还在告状,只是因为她认为法院对杨判的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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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荣在她写的《犯罪主谋逍遥法外》一文中说:“事发前一天……由于我哥没有帮杨继双打仗,杨继双对我哥很不满意,斥责了我哥并让我哥把刀随时带在身上,说要找人收拾李海光。第二天也就是事发当天,杨继双叫我哥跟他去找李海光,可当时我父亲在车上,我哥不想惹父亲不高兴就说不去,杨继双说:“我白挨打了!”,然后就拽着我哥去了。李海光先用铁棒把我哥打迷糊了,我哥靠在车上,这时杨继双与李海光厮打起来,杨继双喊,我哥就拿刀扎了李海光一下,但不知道扎哪了。”“以上可以看出是杨继双让我哥拿刀与他一起去找李海光打仗,并且杨继双也参与了打仗,可现在为什么只惩罚了我哥一个人,杨继双却逍遥法外。并且,我哥还遭到了杨继双家的恐吓和威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包庇杨继双,一审判决也没有判处杨继双,对我哥哥不公平,所以要求检察机关查清事实,追判杨继双。”

有专业人士认为,无论是刘伟的供述,还是周立平的证言、刘凤荣的指控,几乎都是相互认证、环环相扣的,这些证据都可以证明杨继双并非本案的从犯,而应该是主犯,延边州法院的判决很明显是事实不清,量刑过轻。而如此重大的刑事犯罪,其卷宗不明不白的“丢失”,尤其显得非同寻常,在本案的背后,一定有一个非常有能力的高人在暗中帮忙。

据悉,由于丈夫被杀,周立平一家人失去了家中的经济支柱,生活的艰难可以想象,周立平一边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和80多岁的婆婆,一边在20多年中坚持上访维权。周立平的伸冤之路还在往前走着。见到记者时,她气愤的说:“为什么2012年松原市检察院没有公诉杨继双?刑事卷宗丢失多年,为何没有人追责?杨继双曾经因犯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妨碍公务罪等受到刑罚,前科累累,这样一个屡教不改之人为何还能被轻判?并且,杨继双至今连一点赔偿也不给,还企图把自己弄成无罪。在此案的背后,肯定有高人帮忙。据我所知,在2012年,松原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正是已被判刑的吴长智。我一定要追究卷宗‘丢失’和对杨继双重罪轻判的责任,为死去的丈夫讨还公道!”幸好,延边州检察院已经提起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我们相信吉林省高级法院一定会公正审判!

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密切关注。(记者劲松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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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579946490_12130981

逻辑混乱文理不通不懂法律,淄博市文化旅游局竟能如此没文化?!

本站讯 2022年8月22日,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淄博文旅局)针对中国焦点新闻网特约记者赵某做出处罚决定书([淄]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以赵某假冒记者采访为由,决定对其罚款三万元人民币,并责令其停止假冒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此事立即在媒体圈内引发强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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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报业日前在北京召集十余名资深媒体人,将此事向媒体圈通报。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报业)称:淄博文旅局的处罚决定书,充分彰显了不受监督、制约的公权力是何等的霸道、蛮横和愚昧。尽管该局给赵某送达事先告知书之后,赵某和焦点报业曾经提出强烈质疑,尽管山东省委宣传部也认定焦点报业和中国焦点新闻网是离岸新闻机构,但是淄博文旅局霸道、蛮横依旧,其做出的处罚决定书竟然逻辑混乱至极,简直连一点文化都没有!读后,人们感到震惊的同时,不禁强烈质疑:这是文旅局的人写的文章吗?这种人是怎么当上文旅局官员的?如果对这种低素质的官员不严加管教,其出来到处执法,还有老百姓的活路吗?

老记者多次曝光当地丑闻惹来祸端

据悉,赵某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曾在当地官方媒体从事新闻采访工作,2020年10月1日被焦点报业旗下网站中国焦点新闻网聘为特约记者,其使用的是新闻工作证,其还担任淄博明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之前,赵某曾经多次调查当地一些百姓维权事件,并在腾讯、百度、一点资讯、今日头条、新浪、网易、搜狐、法治与社会、焦点日报、中国视点网等诸多网站发表,产生了很强烈的反响,一些村霸、乡霸和腐败官员因此被抓进监狱或被撤职查办,对其恨之入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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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赵某介绍,2022年8月9日上午,赵某在淄博的办公室突然来了一伙穿蓝制服的四个人,亮明证件后才得知是淄博文旅局的工作人员,为首的是姜泽、李毅,进屋后就问了一些和赵某采访调查有关的问题之后离开。8月10下午,文旅局又来了7个人。赵某认为,自己没有做什么坏事,只是出去调查了解点情况,也没当回事。没想到8月12日,文旅局的人却送来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淄]文综罚告字[2022]F-000021号)。赵某立即将此情况告知焦点报业,焦点报业立即致函淄博文旅局,与此同时,赵某也将异议书送至该局。本以为,该局会认真考虑、慎重研究后撤销处罚,但是,8月22日,该局再次来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淄]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

争议巨大的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称:经依法调查查明,你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对商家镇政府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商家镇政府工作人员提供的赵某采访时出示的《中国焦点新闻网介绍信》1份、赵某在中国焦点新闻网新闻工作人员查询中心的信息1份、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份,证明赵某以中国焦点新闻网特约记者身份到商家镇政府开展新闻采访活动;

2,对山东省鲁中监狱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山东省鲁中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赵某《中国焦点新闻网介绍信》1份、采访山东省鲁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赵某《中国焦点新闻网介绍信》1份、采访山东省鲁中监狱提纲1份、赵某在山东省鲁中监狱门口要求采访的监控视频1份,证明赵某以中国焦点新闻网特约记者身份到山东省鲁中监航开展新闻采访活动;

3,文书编号为(淄)文综检(勘)字[2022]60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一至十八1份、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据1份,证明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赵某工作地点现场检查情况,赵某的淄博市张店区居民身份信息,赵某持有中国焦点新闻网新闻工作证、介绍信、车载工作牌,赵某承认自己是中国焦点新闻网的特约记者、山东淄博工作站站长,从2020年从事中国焦点新闻网记者采访等业务,曾到山东省鲁中监狱要求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等内容;

4,中国记协网远程勘验截图一至七1份,证明《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最新名录》中没有中国焦点新闻网报业集团、中国焦点新闻网、中国焦点新闻报业、赵某信息;

5,中国焦点新闻网远程勘验截图一至五1份,证明中国焦点新闻网公布的申请本站特约记者(驻地记者)的方式、要求、记者证样式等与国家规定不符;

6,《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核查“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焦点新闻网”有关问题的通知》1份,证明“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焦点新闻网”为未经批准在境内违法开展涉新闻活动的“离岸新闻机构”;

7,8月10日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证明赵某对8月9日现场检查获取的照片证据、视频证据,以及山东省鲁中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视频证据核对无误后签字,赵某承认曾到商家镇政府开展新闻采访活动。赵某表示自己是中国焦点新闻网的记者,淄博市相关部门无权责令停止其新闻采访活动。

焦点报业认为处罚决定书逻辑混乱文理不通

对于淄博文旅局的事先告知书,焦点报业曾提出强烈质疑,并提供证据证明认定赵某假冒记者采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淄博文旅局只是一句“本机关经审核对其中内容不予采信”就全部予以否定,罔顾法律和事实,悍然做出处罚决定书,可见其傲慢、骄横到了何种地步。因此,焦点报业再次提出强烈质疑的同时,向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抗议:

1,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香港的新闻媒体公司,注册编号:1657020,无论通过企查查、天眼查还是到香港政府企业注册处查询,我公司都是至今仍然在正常运行,每年都正常年检、交税,是一家合法公司(香港政府企业注册处查询网址:https://www.icris.cr.gov.hk/csci/)。2015年11月,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机构还曾专为该公司出具证明文件,并加盖了司法部的专用公章,证明该公司是合法存在的香港新闻机构。中国焦点新闻网是该公司旗下的新闻网站,至今已经运行了13年之久,尽管有人称其为民间网站或个人网站,但截至到目前,中国大陆没有任何一家机构能够证明该公司是一个非法机构,其所办的网站中国焦点新闻网是一家虚假网站,而司法部的权威证明文件却能够证明该公司是合法存在的公司,所以淄博文旅局称赵某假冒记者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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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淄博文旅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相矛盾。如该局的处罚决定书称:“6.《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核查‘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焦点新闻网’有关问题的通知》1份,证明‘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焦点新闻网’为未经批准在境内违法开展涉新闻活动的‘离岸新闻机构’”。这一点说的比较准确,连山东省委宣传部都认定该公司和中国焦点新闻网是“未经批准在境内违法开展涉新闻活动的‘离岸新闻机构’”,说明山东省委宣传部还是懂一点法律常识的,未经批准的“离岸新闻机构”不能等同于虚假的新闻机构,只是说该公司和网站没有办理在中国大陆运作的批准手续,也就是运作不规范,但是绝不等于说该公司和网站是虚假的。山东省委宣传部的通知从官方角度再次证明认定赵某假冒记者身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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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淄博文旅局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众所周知,全世界有200多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媒体,都给自己的新闻从业者发证。依据香港特区基本法,香港媒体都是由媒体自己发证,只要媒体真实存在,媒体又承认所发出的证件,其证件就是真实的、合法的。然而,淄博文旅局却依据中国大陆的规定评断该公司给赵某所发的证件,这是十分荒唐的。该局的处罚决定书称:“5.中国焦点新闻网远程勘验截图一至五1份,证明中国焦点新闻网公布的申请本站特约记者(驻地记者)的方式、要求、记者证样式等与国家规定不符。”如上所述,香港媒体的证件自然与大陆的不同,该局却用大陆的规定来管理大陆以外的媒体,是十分荒唐的,其错误是十分离谱的,无需争辩的。处罚决定书还称“4.中国记协网远程勘验截图一至七1份,证明《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最新名录》中没有中国焦点新闻网报业集团、中国焦点新闻网、中国焦点新闻报业、赵某信息”。这里没有查到赵某的信息,正说明该公司和网站是“未经批准”的在大陆从事新闻的“离岸新闻机构”,我公司在大陆运作不规范,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赵某的证件是虚假的。

4,尤其可笑至极的是,淄博文旅局居然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做出处罚决定,但是此办法第三十九条却十分明确的规定“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既然连山东省委宣传部都认定焦点报业是离岸新闻机构,而不是假冒的或虚假的新闻机构,淄博文旅局凭什么依据大陆的一个部门管理办法,对香港媒体的特约记者做出处罚决定,岂不贻笑大方?

律师认为地方官员打击媒体是为了保护癞疮疤

有法律界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说:目前,我国大陆尚未出台新闻法,如何规范新闻采访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只能依据现行法规。依据港澳台媒体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管理办法,焦点报业的特约记者,未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采访活动,只能认定为违规,却并不能认定其违法,因为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现今国内对于香港媒体记者,只有一个《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依据该办法,该公司特约记者在采访中没有备案或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也只是违规,而该办法并没有规定违规采访可以罚款。文化、宣传系统关于记者采访的文件和规定,是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严重背离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和2007年发布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任何人从事信息的采集、收集或称新闻采访,只要不涉及泄露国家机密的都不违反法律。据此,文化、宣传系统所称的“采访权”等说法,其目的无非就是为了保护地方上的腐败官员。在腐败问题大面积爆发之际,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的官员或为了面子,使出了种种招数阻止记者调查真相,这是公开的与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唱反调。

焦点报业负责人称:淄博文旅局的处罚决定书不仅仅是文理不通,甚至逻辑混乱至极,连一点法律常识都不懂。人民日报曾经刊文称,官场的逆淘汰将危及到国家安全,难道淄博的官场都是这种一点文化都没有的人在管事吗?我们十分不解的是,作为一个政府部门,而且是文化管理部门,其所用之人最起码也得懂点法律有点文化,难道淄博文旅局的官员们昨天还是流氓地痞今天才混进了官场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走行政复议程序的同时,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纠正淄博文旅局的错误。这不仅是为了焦点报业的利益,也是为了捍卫媒体和媒体人的共同权益。

对于此事件,媒体将密切关注并跟踪报道。(作者:焦点报业)

黑龙江望奎:是谁给了开发商张山如此嚣张的胆量?

黑龙江望奎:是谁给了开发商张山如此嚣张的胆量?

——关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开发商张山强拆他人房屋建设大量违建严重偷税漏税私自收税问题的实名举报信

我叫赵晓春,身份证号:232324197501210019,住址: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枫林园小区居民。我要实名举报:

1、开发商张山未经本人同意,强拆老百姓房屋、侵占老百姓土地违建商品房;

2、开发商张山不按规划设计进行施工,违法违章建筑;

3、望奎县县长马天民、主管城建副县长徐野对举报张山一事不作为、互相推诿、扯皮。

事实与理由:

我的住宅老房子位于现在已修建好的黑龙江省望奎县枫林园小区,在未经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开发商张山私自强拆私占用。我长年在外地生活,2014年接到过望奎县动迁办电话,让我回望奎县谈谈房子拆迁的问题。当时因工作忙,还有其他的原因,没有回到望奎县办理此事。后来,我又接到开发商张山的电话,说话非常的强硬,张山说:“你不马上回来,我就用铲车给你房子推倒。”但是因脱离不开等原因,我还是没能回来办理此事。因惦记房子的事情,2017年,我回到望奎县,可是到房子那里一看,房子已经没有了,剩下的只有一堆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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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后找各主管部门帮我解决房子被强拆的事情,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因北京家里有急事,我不得不将房子的事情暂放。今年疫情稍有好转,我特意回来办理房子被强拆的事情。于是,我给望奎县县长马天民打电话、发信息说我房子被开发商张山强拆侵占了。在我房子原来的土地上盖了违法违章建筑商服。然后,马县长让我找主管城建的副县长徐野反映情况,徐野让我找拆迁办,拆迁办让我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又让我找综合执法局,最后又甩锅到规划局。总之,望奎县各个部门我都找遍了,也没有人给我解决问题、到处推诿不作为至今无果。后来,我又给马天民县长打电话,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人也不让见。无奈之下,我又向望奎县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徐野反映开发商张山违法违章建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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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开发商张山在望奎县无资质开发、违章建筑等违法犯罪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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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张山在开发枫林园小区1号楼东头北侧楼梯口位置违法违章建筑两个车库及商服;

(二)11号楼商服规划的长度是17米,而张山违章建筑11号商服长度达28米;宽度正常为8米,张山宽度却建了15米宽;

(三)2号楼与3号之间规划有安全通道,张山却将两栋楼连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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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号楼与4号楼之间规划没有建筑,张山却违建了两层商服,完全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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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4号楼与5号楼之间规划没有建筑,张山却违建了两层商服,完全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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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7号楼与8号楼之间过道为安全通道,张山却违建了车库,完全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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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9号楼与10号楼之间过道为安全通道,张山却违建了车库,完全堵死;

(八)开发商张山在枫林园小区院内违建半地下车库,长达76米,宽达24米,总面积达1824平方米,一共是36个车库,照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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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地下车库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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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地下车库地面建起一米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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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建的半地下车库内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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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建的半地下车库内貌

二、开发商张山偷税、漏税、乱收税的情况:

开发商张山私自偷取国家税费数额巨大。张山在开发楼盘时偷取国家税款2000多万元。

1、开发商张山乱收三个小区回迁户税费(任何资质没有,属于诈骗)并装入个人腰包。

2、销售不动产税的法律规定是,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开发商或者销售商,并非回迁户或购房户。国家对税种和税率都有法律规定,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3、征税主体应该是税务机关,开发商或销售商不能直接收取或者代替收取,也不能受委托征收。

4、该交多少税,应通过征收机关开据的税收票据体现,

即便有法律规定的委托征收情况,也应该开具税务机构的完

税发票,开发商开具的征税收条不具法律效力。

开发商张山在开发佳兴小区、宣居新天地(原名六合楼),福田小区(枫林园)时,私自收取三个小区回迁户的不动产税和契税总计2000多万元,全部装入个人口袋。

张山开发以上三个小区的国家税款,至今分文未上缴,全部留为私有。

开发商张山为啥在望奎县如此猖獗,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一直在望奎县开发建筑楼盘。更恶劣的是把望奎县枫林园小区防火通道、安全通道以及所有人行通道全部都违法违建了商服、车库,给枫林园小区居民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望奎县县长马天民和徐野县长已经知道开发商张山的违法违建的事实,为什么不把违法违章建筑物拆除?对举报张山一事不作为、互相推诿、扯皮?

我恳请有关部门彻查此事,严肃查处开发商张山和他背后的保护伞,还望奎县老百姓一份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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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举报事实,均有大量证据,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赵晓春

身份证号:232324197501210019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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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20817A01JEU00

大连徐氏:为一块地毁了一个家族

大连徐氏:为一块地毁了一个家族

——辽宁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再调查(之一)

记者手记:三年前,记者几次赴辽宁参与报道了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但在与律师见面尤其参加多日的庭审中记者发现,这起由公安部督办,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和大连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坐镇指挥的“大案”,在定罪的证据上有太多漏洞,很多罪行形不成证据链。庭审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从他们的言词中记者明显感觉到,在这起涉黑大案的背后,有几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甚至可以断定,这是一起资本加权力的疯狂攫取与血睲的报复。

事隔三年之后,记者重启调查此事,不是要为“徐氏家族”平反申冤,也不是想为自己曾经的报道正名,目的只有一个,想把真相告诉大家,因这是压在记者心底三年多且始终没有挥去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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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有个起因,而“徐氏家族”的涉黑或叫覆灭,起因只为一块地皮,是一块当时市值20几个亿的大连市中心地带的地皮。

缘起:大连实德徐明出事

大连实德集团公司可谓在国内赫赫有名,老板徐明更是人人皆知的原因入狱并死在狱中。

徐明与“徐氏家族”都是大连庄河市人,都是从这个小地方的穷苦起家,他们虽然不是同祖同宗,但是创业、发展的目标和经历使他们走得很近,生意上更是相互扶持。“徐氏家族”的大连长波集团壮大之后,两家公司常常有几个亿甚至十几个亿的相互往来,真的如亲兄弟一般。

2012年3月15日,徐明入狱,公开的说法是“经济问题”,2015底,就在快出狱时,却死在狱中,时年才44岁。

就在徐明被抓后,集团的很多债主都找上门来,大连实德开始还债,其中,为偿还徐家的大连长波集团9620万美元的债务,将其控股的大连道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其资产、位于大连开发区金石滩中心区D-01-22号宗地,作为债务偿还转让给长波集团,并于这年4月13日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如此巨大额度的还债,在双方公司的帐目上都是笔笔有根有据的。事后有人说,这个时候,谁来讨债,徐家的长波集团不该来讨债,因两家关系太近,而徐家人说,是实德主动要还的,理由是欠别人的可以,自家人的不能欠。可就是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欠债还钱,却给这“徐氏家族”引来大祸,而实际上,引来大祸的,却是一个人的出现,此人是哈尔滨人,人们叫他戴老板。

发展:戴老板接手大连实德

没有人知道徐明与这位戴老板是什么关系,也没有人知道两人交情到底有多厚,更不知道双方都有什么承诺,但事实是,就在徐明服刑时,戴老板去监狱看望了他,两人谈了很久,最终的结果是这个“人和集团”戴老板入主大连实德,戴老板从此成了大连实德的掌门人。

戴老板接手大连实德后发现,当时还债给了大连长波集团的那块地,市值已上升至20多个亿,并调查了大连长波集团的人脉与政治背景,于是他决定,他要将那块地“最多”以3.8亿元的价格退回大连实德,而且自己觉得,凭自己多年来在官场上积累下来的人脉,做这件事只小菜一碟,因他之前在哈尔滨及国内其它省,比这样大得多的事都干过,且没有人敢跟他叫板。

熟悉戴老板的人,都说他是“中国政商界混世魔王”。多年前在哈尔滨因开发地下服装城起家,公司叫“人和集团”,现在国内大大小小公司几十家,并有公司在香港上市,据说身价几百个亿。但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大连长波集团掌门人徐长威却不吃他这一套,也因此,徐长威的行为和决定,为徐家惹来大祸。

祸根:戴老板发誓要对徐家灭门

面对戴老板的要求,徐长威觉得这只是个笑话,他还没有听说世上还会有人能干这样的事,这不是明抢吗?双方几次发生强烈的争执但都不了了之。

此事突发变故是徐明之死。

2015年底,徐明突然传出死讯。有人说,这个消息对这位戴老板而言,无疑比挣上几十个亿还兴奋,兴奋之余他又想起了与徐家争夺的那块地。此时他觉得,如果说原来是为实德或徐明争夺的话,那么从此也许就不那么简单了。于是暗下决心,他要不惜一切代价,动用所有的手段,将这块地拿回,花一点点钱或不花钱为最好,于是,他的态度从开始的咄咄逼人变成了肆无忌惮。

长波集团的徐长威已感觉到了事情的不妙。徐长威认为,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解决。可是,这种做法戴老板不同意。直到有一天,两个人在境外的酒店里彻底谈崩了,军人出身的徐长威实在忍受不住这戴老板近似发疯发狅的语言和行为,他顺手做了一个“一失手成千古恨”的动作。此刻,这戴老板没有还手,用时兴的话说:“此举伤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极强”。随后他就狠狠地撂下一句话:“我要你们全家全进监狱,要你们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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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威知道他的此举会给他的长波集团、他的家族带来严重的后果,但是,让他做梦也想不到的是,在此后不久,一个由公安部副部长、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及戴老板本人“四人联手”的一张网,将他们紧紧困住。这张网取名为“116专案组”,也就在专案组成立不久,这个家族所有人无一幸免,连厅级干部此时已退休在家的大哥徐长元也没能逃脱。(记者肖月)

上海红星美凯龙内部腐败,颠倒黑白 发生纠纷后以解约相威胁

红星美凯龙曾连续5年跻身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前50位,截至2021年12月底,共经营95家自营商场,278家委管商场,另有19家自营商场327个委管商场正在筹备中,通过轻资产、重运营模式下沉市场进行网络扩张,夯实红星美凯龙的行业龙头地位。

红星美凯龙作为家居行业龙头企业,近年却频发商业贿赂案,红星美凯龙所属江苏苏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采购主管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非法收受供应商等给予的贿赂款约人民币81.06万元;红星美凯龙原发展中心区域经理杨某因受贿500万余元人民币;红星美凯龙副总经理刘某向原安徽徽商城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柯某贿送现金50万元人民币等。

近日又被爆出红星美凯龙香河委管商场委派总经理被刑拘的丑闻,据网传资料显示,红星美凯龙委派至香河商场的总经理陈某雄于今年4月被从商场带走采取强制措施,案件起因是陈某雄在商场任总经理期间以解决商场消防问题为由诈骗委托方40万元,立案后,又被查出陈某雄在香河任职总经理期间贪污受贿等问题,商户表示陈某雄收受贿赂估计有2000万,到任半年就新添一辆几十万的途乐车,应该是商场某商户送的,没敢在香河开,上的陈某雄老家的牌照。委托方长信家具城有限公司表示,由于陈某雄管理混乱,收受贿赂导致商场商户撤场面积过半,租金收入不足原来的三分之一,给商场造成的损失约2亿元,现已通过法律维权。

红星美凯龙香河商场委托方长信家具城有限公司近日收到红星美凯龙《关于终止委管合同告知函》,将撤离管理团队颠倒成禁止管理人员入场,只字不提其委派的总经理陈某雄贪污受贿等行为给长信家具城有限公司造成的重大损失如何处理,如此颠倒黑白,实在有损红星美凯龙行业龙头地位的形象,更显吃相难看!

 

据媒体报道,2021年1月7日,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举行反腐倡廉专题会议,发布”倡廉26条”与”八项禁令”等重要文件,严厉打击腐败问题,包括禁止受贿,禁止内部送礼,禁止内部宴请,禁止甲方属性的部门人员单独见业务关联人员,禁止涉及关联业务或同业竞争业务,禁止组织或参与赌博和有伤风化的娱乐活动,反对婚外情婚外恋,禁止大搞婚丧喜事,禁止弄虚作假。贪污受贿、违法乱纪者轻则辞退,重则移交法办。红星美凯龙还引入在反腐上具有丰富经验的原公安经侦专家李黎,任命其为集团首席督察官,直接向车建新董事长汇报。

红星美凯龙反腐倡廉专题会议被质疑雷声大雨点小,因为不管是委管商场合作方、商场商户、消费者或媒体人员,联系红星美凯龙举报反应问题,均出现过反应无回音的情况,内部反腐会议开再多,专家请的再专业,都不如有一个畅通的反应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渠道,或许是红星美凯龙一贯店大欺客习惯了,拿合作方、商户等不当回事了,岂不知,正是众多委管商场合作方、商户和消费者才撑起了红星美凯龙如今的行业龙头地位。

通过网络查询,红星美凯龙多次被委管商场合作方举报商场开业后撤离管理团队的问题,红星美凯龙亦多次陷入与委管商场的纠纷中。委管商场合作方质疑红星美凯龙委托经营管理合同为霸王条款,违约责任中指定仲裁机构更对合作方不公。

红星美凯龙董事长车建新曾表示,反腐倡廉是最重要的企业文化之一,在经济犯罪面前没有人情,我们要坚定不移地打击贪腐受贿,永远坚持走正道。

红星美凯龙”倡廉26条”指出受贿就是不诚信不仁义,就是道德败坏,就是没有民族精神;受贿就是叛变公司,是组织的癌细胞,会破坏公司文化,危害公司的人才建设,搞坏公司土壤;受贿的人会失去正气侠义,失去雄心壮志,失去格局、气质和品位,毁掉自己的理想和坚持,失去个人品牌,不能团结到一批志同道合的朋友,被配偶和孩子潜意识看不起,让父母难受,给自己带来10倍甚至终身的损失。

一起起受贿案件不仅让受贿者本人付出严重的代价,也将红星美凯龙的声誉和信誉拖至低谷,给合作方遭受严重的经济损失后,再用一纸颠倒黑白的解约告知函脱逃,对合作方的重大损失于不顾,腐败或将成为压垮红星美凯龙的致命稻草!

河南一法官被民营企业员工实名投诉

2022年8月1日,诸多网络媒体以《河南公检法:“异地”查封扣押“强占”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实名举报》为题,报道了河南某执法单位在一起传销案中,追缴12名被告违法所得,竟然“张冠李戴”, 查封冻结了10名案外人银行存款2.52亿元,还将案外人的4块土地及厂房拍卖,数千吨不同年份的基酒变卖,查封了与12名被告无关的5家公司,造成千余工人下岗,给10多名案外人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为此,申诉人和辩护人对该法官在此案中的错误“认定”,进行了剖析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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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概念】“拉人头”与“团队计酬”传销岂能混为一谈

举报人蒋荣军在“实名举报”中称:一是一审法官将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第8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本案参与传销人数、人员层级、收取会员费金额等的依据存在错误,且不能将上述材料作为鉴定意见使用。二是判决中,仅笼统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和“无罪推定”的基本法理。三是法庭对判决涉及的财产没有经过法庭庭审质证,没有确定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四是本案存在关联责任主体认定错误,法律关系认定不清,以及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五是《刑法》仅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型传销”作为处罚对象,刑法第224条的落脚点在于“骗取财物”,其他规定不过是围绕骗取财物这一目的所做的描述。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众多系列的商品、完善的退换货制度、良好的售后服务,即便认定为传销,也是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销售模式属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传销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中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形,不应当作犯罪处理,故本案应当为无罪。

对此观点,他作出了详细的解答:传销违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违法性传销,法律依据是《禁止传销条例》7条规定了三种传销模式,即拉人头式、入门费式、团队计酬式传销。另一类刑法犯罪式传销,法律依据是《刑法修正案》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为犯罪的有两种模式,即拉人头式传销和入门费式传销,而团队计酬式传销未列入此列。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传销活动适用法律的意见》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更进一步说明了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以犯罪论处,这是本案的法律依据,也是本论点论述的法律依据。

辩护人说:华林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健康、美容产业的自主创新型生产销售企业,使用本案销售模式的初衷和初心就是为了更好地销售其产品,这符合“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法律要件。本案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定价合理、性价比高、手续齐全,并非假冒伪劣产品,也非毫无价值的道具产品。

首先,本案所销售产品种类齐全丰富,产品线丰富。仅直销产品就有8种,其他产品34余种类。需要重点注意的是,直销产品的报备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是有严格报备程序的(包括直销产品申请书、直销产品明细表、审核意见表、备案标准、公司资质、认证证书、商标等),经层层把关审批,最后成为商务部备案的直销产品。

其次,本案销售产品定价合理、货真价实、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产品性价比高。经过对在售34种产品的成本和售价进行科学统计分析,产品成本普遍在50%左右,不存在价格虚高、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情形。

再次,所售产品质量合格,无毒无害无副作用,在售34种产品都有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也有客户反馈的使用效果能予以证明,消费者购买产品使用后,普遍反响产品效果好。

而且,所售产品手续齐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书,也有各种研发投入、生产投入、专利知识产权投入等,产品质量过关,并非假冒伪劣产品,也非毫无价值的道具产品。

在销售产品的方式上,采用体验式营销方式,即客户先试用产品,在认为产品效果对自己有益、有用的前提下,再进行理性购买,并没有强买强卖、强迫买卖的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有退换货制度,该制度在国家商务部备案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合理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或者换货,辩方也提供了1400余份退换货的记录予以证明,这与传销的骗取财物特征是有天壤之别的。非法传销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卖出去的产品,是不会退货的,更不会退款,否则就无法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此外,需要重点注意的是,12500元、25000元等费用是购买产品套组的费用,是有货真价实和等值的产品和服务,这与入门费有天壤之别。

申诉人认为:无论是公司的历史沿革,还是公司的初衷初心,无论是购买方式,还是售后处理,公司的营销模式都符合“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法律要件。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法官借“事实认定” 这块“蓝板”作了一个假的“投蓝动作”,随后又在公权力的“操控”下,用一个“海底捞月”,把已经“出界”的“皮球”又踢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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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事实】法官在公权力的“操控”下“违心”办案

辩护人还说:华林公司的销售模式符合“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法律要件。拉人头式传销、入门费式传销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核心区别在于上线的计酬依据是来源于入门费和人头提成,还是来源于下线销售产品数量为计酬依据。本案中采取的计酬模式是以下线销售产品的业绩,按照比例进行提成的计酬方式,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这种制度下,只发展人头,是得不到任何报酬的,只有将产品卖出去,才会按照计酬销售额进行计酬返点,具有“多卖多得,少卖少得,不卖不得”的计酬显著特点。

本案从会员获利情况来看,虽然表面上带有发展人员数量的形式,但决定性的计酬根据仍然是销售业绩,考虑到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对本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从商品经营的一般规律来看,商品的销售量往往和消费者的数量是成正比的,消费者越多,产品的销售量也往往跟着上升。因此,发展消费者或客户的数量,当然就能同步提升销售产品的数量和销售业绩。但是,显然不能因为这个过程中带有人数的因素,就将其认定为“数人头”。因此,从法律适用明确性的角度来看,本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从控方证据来看,这一观点亦能得到充分证明。刘德林在供述中提到“新入会的会员再通过购买一定数额产品发展成不同级别的会员,购买的产品越多,其会员级别就越高,会员达到的级别越高,销售量越大,其收益、提成就越大”等都能证明此观点。

辩护人解释道: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有明显不同,需严格区分。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等同于高额入门费的“道具产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合理,有退货换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三是从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所组成的团队的销售业绩来计算的,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入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综上,本案的销售模式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申诉人感到困惑不解,如此明显的事实和证据,为什么法官对法律理解的差别就是如此之大?难道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完全就是靠法官们的理解和对法律的认知不一样来决定我们老百姓的生死?法官到底是应该注重事实断案?还是只听从于公权力的“操控”?这实在是中国普通老百姓的不幸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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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错案】为“吞噬”申诉人财产披上合法“外衣”

辩护人认为:本案销售模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224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将此罪名的构罪要件进行剖析可见,本案不构成犯罪:

一是本案不属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案销售商品产品种类丰富、且多为国家商务部备案的直销产品、质量合格、货真价实、质优价廉、钱货两清,且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为导向,会员支付的货款都取得了相应货物。

二是本案不属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本案中会员花费12500元、25000元等并非入门费、入会费,而是购货款,会员购买了货真价实、等值产品套组,且购买产品时会员可以自由选择、自由搭配,并非唯一、固定产品,充分保障了会员的消费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

三是本案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本案上线的计酬依据是下线销售产品额,而非以人头计算,并非拉人头式传销。更为重要的是,控方的证据不能证明计酬的依据是以人员数量,没有达到指控犯罪的法律要求。

四是本案不属于“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纵观本案控方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引诱行为和胁迫行为,而本案并无引诱、胁迫行为。

五是关于商品价值。涉案商品不是毫无价值的“道具商品”,其成本与收入的差额在商品行业中属于正常,不符合“骗取财物”的要件。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具备“骗取财物”的要件。关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性,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做出了明确说明,“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诱骗甚至迫使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活动,以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传销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活动,传销组织是一种诈骗组织。”

由此可见,《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际上是一种诈骗型传销,或者说,是一种传销形式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为一种手段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还是骗取他人财物。通常认为,骗取他人财物,是指诱使他人处分自己的财物,但是没有支付相应的合理的对价。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骗取财物”指的就是行为人骗取了成员缴纳的“入门费”或其他费用,但是成员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合理对价,因而行为性质是诈骗而非营利。

本案产品价格与价值是相符的,不是毫无价值的道具商品,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能充分说明这一点。会员支付了相应的合理对价,因而不符合传销犯罪活动中“骗取财物”的要件。

为此,申诉人说:法官很明显是在利益或权势的驱使下,故意混淆概念,颠倒事实,曲解证据,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决,是为了抢夺申诉人的资产“一路绿灯”,而披上“合法”的外衣!这其中是否存在阴谋与腐败?实在让人“浮想联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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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决】法官“指鹿为马”将合法“直销”定为“传销”

辩护人认为:案件审理的11名被告人都为华林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扣押在案予以没收的的财产都是案外人的财产,均与这11名被告人无关,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案件中被追缴财产的主体必须是本案被告人,而不能是其它案件审理中的被告人,申请人认为法院这种认定和处置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的。

开封市金明区司法机关审理的11名被告人已经依法获得相应刑罚。但华林公司及其关联方并非该案的被告人主体,其属于案外人,依据法律不得处分案外人财产。11名被告人是个人犯罪,其在华林公司及关联公司并无资产关联性,资产也不属于这11名被告人,不应在本案处理。且华林公司已经被河北省黄骅市司法机关以同样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至法院,换言之,即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由黄骅市司法机关追究并处分财产,河南开封无权处分案外人资产和财产。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刑罚一次。华林公司若构成犯罪,其公司所在地黄骅市司法机关更有管辖便利,且华林公司实际上也已经被黄骅市司法机关立案并公诉,华林公司的行为及相应财产应由黄骅市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处理,河南开封司法机关无权处理,对华林公司资产没有处分权!

《最高法若干规定》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本案的判决并未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明确具体的裁判,对金额、财务名称数量等也没有明确,导致执行依据不足,且超范围执行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还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本案中,案外人的财产如土地、房产、基酒等都未经过拍卖、变卖等法定程序,构成违法,应予纠正。金明区司法机关在处理个人犯罪问题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甚至明知华林公司资产与申诉人等个人犯罪没有关联性的前提下,依然冻结、扣押、处理华林公司资产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解冻。

辩护人还对直销与传销的区别进行了阐述:本案的基础前提是华林公司资质合法,是由商务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直销公司。华林公司于2015年2月获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公司有分支机构5个,营业网点37个,采用单层次营销模式。多年来,华林公司始终以产品销售为导向,积极服务于社会,回馈于社会,公益慈善捐款近亿元,为国家纳税超亿元,为国家和黄骅市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华林公司具有严格的监管流程,审批由市商务局到省商务厅到国家商务部层层审批,才能成为直销企业,且对直销员的管理招募培训,对产品的界定、对直销区域的规定,都是严格的。截至目前,全国仅有91家直销企业,甚至比金融牌照还稀缺。国家正是对直销企业的监管规范严格,目的就是要与传销进行严格区分。

而无比遗憾的是,原审法官却“指鹿为马”、硬生生地将一家直销企业定为传销企业,将直销和传销混为一谈。全国91家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90家没有构成犯罪,为何华林公司构成犯罪?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何在?

本案的判决考量,绝不是一个个案,其影响力是核弹级的。若将本案定为犯罪,这不仅是对华林这家企业的毁灭性打击!也是对中国直销企业的毁灭性打击!更是对中国直销制度、直销法律的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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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河南开封警法将贵州省仁怀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7000吨库存基酒,用罐车拉去违法低价拍卖

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强调,“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我们的政府以及公检法部门,首先就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因此,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快纠正此案!并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河南公检法“异地”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解除查封,尽快归还案外人的所有财产!(杨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