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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民的保护神,还是犯罪份子的保护伞?

法律是人民的保护神,还是犯罪份子的保护伞?

——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虚假破产案叩问公检法的法律良知

炎炎的夏,吹来凉爽的风!

随着大连市公检法系统杨耀威等高官悉数落马,犯罪份子的保护伞一个个被捅破,让人不禁感叹: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大快人心!

在拍手叫好的同时,我们主张除恶勿尽,穷寇要追,保护伞必须要捅出个天!

我们是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的原始股东——吉林省白河林业局、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62.94%),张洪刚持股4.49%,合计持股97.44 %。赵卿全系百利公司原总经理。

自2007年,我们的股权被赵卿全职务侵占后,赵卿全又利用制造多笔巨额虚假债务的方式,造成百利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假象,使百利公司虚假破产,现我们持股为零,国有资产损失数亿元。

自2007年我们的股权被侵占,直至2021年2月3日百利公司被违法破产的过程中,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虚假诉讼、虚假破产等11宗重罪,在公检法各色保护伞的庇护下,赵卿全至今为所欲为、逍遥法外。

纵观赵卿全涉嫌犯罪系列案件,保护伞主要有以下几把:

第一把: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罪——大连市公安局杨耀威、张敏军撑起保护伞,主导不予批捕。

第二把: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庄河市检察院检察长汪洋撑起保护伞,决定不予起诉。

第三把:赵卿全及大连市中级法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涉嫌虚假破产罪——大连市公安局刘海撑起保护伞,决定不予立案。

第四把:百利公司被虚假破产——大连市中级法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帮助赵卿全掩盖犯罪、侵吞国有资产,将百利公司收入囊中,为赵卿全撑起保护伞。

事,不论不明。下面,我们就详细讲述大连市公检法内部各色保护伞,是如何倾尽全力对赵卿全网开一面,包庇纵容,最终使一家好端端的企业非法破产,国有企业吉林省白河林业局损失数亿元的骇人听闻事件。

一、百利公司简介

百利公司是一家生物制药企业,成立于2003年,截止到2006年6月,白河林业局持股(国有企业)30%,深圳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持股 62.94%,张洪刚持股4.49%,百利公司持股 2.56%,我们是前三个股东,合计持股97.44 %。

二、大连市公安局杨耀威、张敏军为赵卿全撑起保护伞

首先,大连市公安局原局长杨耀威、原法制支队长张敏军为赵卿全撑起保护伞,涉嫌违纪违法。

(一)赵卿全涉嫌的基本犯罪事实

1.赵卿全职务侵占百利公司股东股权的犯罪事实

(1)2006年7月,赵卿全伪造赵卿全与广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系伪造),将深圳广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2.94%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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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9月,赵卿全指使徐永刚私刻白河林业局公章,伪造杜汶彦身份证、结婚证、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将白河林业局持股30%的股权转让至赵卿全名下2.12%;同日,赵卿全又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将百利公司持股2.56%转让至自己的名下。转让到杜汶彦名下27.88%,杜汶彦毫不知晓自己受让白河林业局股权事(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白河林业局公章系私刻,股权转让协议系伪造)。

2.赵卿全伪造公文、私刻印章的犯罪事实

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卿全伪造杜汶彦身份证、结婚证,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公文罪;除此之外,赵卿全指使徐永刚私刻白河林业局公章,其行为还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二)赵卿全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1.赵卿全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严重犯罪的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大连市瑞华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证明,赵卿全犯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行贿罪、私刻公章、伪造国家公文罪,数罪并罚面临依法应判处20–25年的有期徒刑。赵卿全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的法定条件,甘井子公安分局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2.赵卿全系曾经故意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赵卿全的犯罪十多年来处于不间断的连续状态,赵卿全在担任百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多次(二十多次)挪用公司资金近1.6亿多元,属于故意不间断的连续犯。赵卿全三次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侵占股权属于故意不间断的连续犯。赵卿全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曾经故意犯罪的”逮捕的法定条件,甘井子公安分局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3.赵卿全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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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卿全2018年7月6日被监视居住后,于2018年9与陈茂芝恶意串通,捏造百利公司担保义务,向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目前,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对对于赵卿全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2019年2月,赵卿全与大连市大开大宇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开公司)恶意串通,大开公司以百利公司不能偿还37万元的债权为由申请破产。

赵卿全监视居住后,翻供在刑拘期间所承认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指使白永峰、徐永刚、李振瑶等人作伪证,拒不认罪。同时指使妻子王苇开始发短信威胁举报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甘井子公安分局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三)杨耀威、张敏军涉嫌违法违纪的事实

如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赵卿全存在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在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对赵卿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后,认为赵卿全犯罪有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明确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事实且犯有数罪可能判有期徒刑20–25年,于是向大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汇报,决定是否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大连市公安局第一次会议讨论后,认为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批捕;而杨耀威、张敏军利用其身份地位,分别找到每一位会议讨论成员做其工作。因杨耀威、张敏军的干预行为,在第一次会议召开结束后仅间隔一小时,大连市公安局再次针对此事召开会议,最终讨论决定不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

2017年7月,赵卿全被甘井子公安局立案三年之久,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连市公安局仍然不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

其次,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刘海为赵卿全撑起保护伞,涉嫌违法违纪。

(一)赵卿全涉嫌虚假破产罪的事实

1.2018年7月6日,赵卿全被监视居住后,于2018年9与陈茂芝恶意串通,捏造百利公司担保义务,向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并骗取了(2018)粤01民初1054号调解书,为百利公司虚增本息合计1.8亿元债务。

2021年4月3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穗检民(行)监[2019]44010000482号通知书,提出了对该案再审的检察建议。现该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提起再案,案号为:(2022)粤01民再6号 。

2.2019年2月,赵卿全与大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恶意串通,大开公司以百利公司不能偿还37万元债务为由申请百利公司破产。经甘井子区分局调查,并经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佐证,该笔债务系虚假。

3.赵卿全与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健恶意串通,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1.026亿元。经甘井子分局调查,张健承认该笔债务并不存在,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显示,该笔债务系虚假。

以上三笔虚构债务合计近3亿元,赵卿全一手制造了百利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

2019年3月7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做出(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百利公司破产案件。

2021年2月3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百利公司实际出资股东权益调整为零,百利公司被违法破产。

(二)赵卿全涉嫌虚假破产罪应当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条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卿全与陈茂芝、王伟、张健等人恶意串通,为百利公司虚构债务近3亿元,造成举报人数亿元经济损失,而因百利公司破产给该公司债权人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计数,因此,赵卿全涉嫌虚假诉讼罪应当予以立案。

(三)刘海的违法违纪行为

2021年2月3日,百利公司破产后,我们组织赵卿全涉嫌虚假破产罪的相关材料,向甘井子公安分局报案,甘井子分局经审核后认为,赵卿全涉嫌虚假破产罪,应当立案。

按照大连市公安局的内部程序,甘井子分局立案需要向大连市公安局请示,而刘海利用职权推诿扯皮,不予批准立案。

刘海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其拒绝立案的理由竟然是:“其从未接触过虚假破产案件,对该类型案件不了解。”

我们不相信刘海做为局内中层领导——经侦支队长,不了解该类案件,而即便真的不了解该类案件,亦不是拒绝立案的法定理由。

其一,如果刘海真的不了解该类案件为理由而不予立案,那么,刘海应当引咎辞职。虚假诉讼案件是否立案,应当以法律具体规定为依据,而非以刘海是否了解该类案件来考量。如果说,以刘海是否了解案件为立案标准,那么大连市的企业均可以此为由虚假破产,这显然是荒谬的!刘海不了解的案件是否还有其它类型的,答案是:肯定有,那么大连市将天下大乱。

试想一个从警官学院毕业的大学生,哪个刚毕业时就办过案子?哪个刚出校门就会办案子?不都得经历从不会到会的学习过程吗?遇到所谓的“难题”非但没有冲锋在前,反而想方设法躲开,这是人民警察应当有的担当和作为吗?这种领导称职吗?

我们在向甘井子分局报案时,在提交了证据的同时提交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及案件分析。刘海大可以花点时间进行学习,从我们报案至今已经一年有余,其将报案材料束之高阁,系以不作为的方式包庇犯罪嫌疑人赵卿全,间接导致数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其二,如果刘海是佯装不了解虚假破产案件,并以此为由拒绝批准立案,那么其涉嫌徇私枉法。

不得不说,赵卿全在大连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否则,其不可能涉嫌包括虚假破产罪在内的11宗犯罪却能仍然逍遥法外。在公检法这个圈子里,赵卿全的保护伞不止一把,我们有理由相信杨耀威、张敏军、刘海及大连市公安局内部落马的高官就是其在公安系统内的保护伞。

三、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洋为赵卿全撑起了保护伞

(一)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犯罪

自2006年7月开始,赵卿全利用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对我们在百利公司的股权实施了职务侵占,侵占后,赵卿全实际控制了我们的全部股权。

2017年3月白河林业局报案、广新公司举报赵卿全,大连市甘井子分局予以立案。

2017年10月,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事务所对百利公司2006年-2016年期间的财务账簿进行了司法审计。

大连瑞华会计事务所于2018年2月作出《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甘井子分局依据该所审计结论的涉案线索展开侦查,查明:赵卿全涉嫌挪用百利公司资金1.6亿元、骗取华夏银行贷款4000万元。

2018年11月28日,甘井子公安局对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罪移送大连市甘井子检察院起诉。

2019年3月,赵卿全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曾向我们扬言称其跟大连市庄河市检察院检察长汪洋是哥们儿,说他哥儿们都安排好了,他的案子会从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转到庄河市检察院审理。白河林业局的委托人杜汶彦为此“传闻”特地致信汪洋,对汪洋进行了善意的提醒,汪洋收悉,但汪洋并未理睬。

2019年4月,甘井子检察院将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罪移送至没有管辖权的庄河检察院,验证了赵卿全的诳语。

2019年7月11日,庄河检察院对赵卿全作出庄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不予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

1.1-31条详细记载了甘井子分局对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证据,证据显示,自2006年至2016年期间:

(1)在没有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赵卿全多次将百利公司款项私自借给赵卿全个人经营的大连三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3719.639812万元,将5672.11476万元以往来款的形式转至其个人实际经营的大连帝宝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食健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赵卿全实际经营)30.5万元、长白山成健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赵卿全实际经营)420万元、百利公司(赵卿全实际经营)827.887892万元直至2016年12月31日未偿还。

(2)赵卿全将百利公司账户款项转入陆林个人账户2101万元,转入朴成海个人账户530万元,借给王洪生300万元,存入李吉生、张兴华、刘明霞、姐姐赵秀芹、妹妹赵曼汝等多个个人账户多笔款项。

赵卿全通过其亲属和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企业挪用百利公司资金上亿元,以虚构房租的名义挪用侵占百利公司资金1700余万元,虚构交易挪用公司资金数千万元,2006至2016年期间,合计挪用资金1.6亿元。

经甘井子分局查实,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1.6亿元,一部分用于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另一部分转入其亲属及朋友个人账户,直至2016年12月31日未偿还,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

2.第32条显示:赵卿全指使陈琨等人与百利公司供货商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了华夏银行4000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到百利公司账户后,其将4000万元通过浙江省德清县正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将款项转回大连百利公司大连银行账户。随后,其又改变贷款用途,将款项一部分用于赵卿全实际控制的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其购买土地及厂房的款项,另一部分用于赵卿全挥霍,至今没有全部偿还,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汪洋充当“保护伞”涉嫌徇私枉法

1.汪洋利用其身份地位,将应属于甘井子区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移送至庄河市检察院管辖。

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由甘井子分局负责侦查工作,甘井子分局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提交甘井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甘井子区检察院经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即便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应当在其收到案件后五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而本案在已经提交给甘井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个月之久后,被汪洋利用其身份地位,违反法定程序将赵卿全案件移送至庄河市检察院。

2.汪洋利用其身份地位,对应当提起公诉的犯罪分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甘井子区分局侦察,查证属实的赵卿全自2006年至2016年,累计挪用资金达1.6亿元,2016年5月,赵卿全骗取华夏银行贷款4000万元的事实且证据确凿。

而庄河市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的最后却以“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资金去向不明,认定赵卿全犯有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证据不足”为由,对赵卿全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案涉金额合计2个亿,然而,《不起诉决定书》可谓典型的虎头蛇尾,32项证据虽然明确,但证据不足的理由究竟是什么?文书中却只字未提。

综上,我们有合理理由认为,汪洋涉嫌包庇犯罪,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赵卿全的保护伞。

四、大连市中级法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为赵卿全撑起保护伞

大连市中级法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涉嫌与赵卿全恶意串通,将百利公司违法破产,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涉嫌枉法裁判、虚假破产罪,系赵卿全的保护伞。

(一)百利公司破产经过

自2006年7月开始,赵卿全利用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对我们在百利公司的股权实施了职务侵占,侵占后,赵卿全实际控制了我们的全部股权。

2013年,原白河林业局局长杜汶彦报案;2016年11月,白河林业局报案;2017年3月,广新公司报案,甘井子分局予以立案。

2019年初,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百利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37.8万元为由,向大连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申请对百利公司破产。

2019年3月7日,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开大宇公司对百利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0年5月9日,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破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百利公司终止百利公司破产程序。

2021年2月3日,大连中院做出了2019辽02(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们的权益归零,国有资产损失数亿元。

(二)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明知百利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仍然与赵卿全恶意串通,将百利公司违法破产,涉嫌违纪违法,系赵卿全在大连市中级法院内部的保护伞。

1.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明知百利公司净资产5000多万元,不具备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

2018年,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甘井子区公安局委托,出具大瑞专审【2018】000号审计报告,2010年到2016年,百利公司总资产1.91亿元,负债1.38亿元,所有者权益为+5290万元,即扣除负债之后,所有者享有的企业资产剩余权益为5000余万元,资产状况良好,而这其中对百利公司的无形资产——50多个产品的生产许可,均未计算在内。因此,仅就百利公司有形资产,不存在《破产法》规定的“资不抵债”企业破产情形。

2.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枉顾多方提醒,仍然将百利公司违法破产。

甘井子区公安分局桑迪警官曾正式书面提醒任延光:百利公司破产案件涉嫌虚假破产。

①经甘井子公安分局调查,大连市大开大宇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称其对该公司申请百利公司破产不知情,全是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朴晶律师给办的;而当询问其律师时,朴晶律师称是受大开公司委托办理的,王伟和朴晶双方互相推诿责任。

②2018年,甘井子区公安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审【2018】000号审计报告显示,大开公司对百利公司的37.8万元债权并不存在。

③2013年,经公安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吉公鉴2013-034-1、2013-034-2、2013-034-3号),鉴定结论为赵卿全利用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手段,侵占国有企业白河林业局30%股权。

④2017年,大连甘井子分局委托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7]56号鉴定文书认定:赵卿全与广新公司股权转让是伪造的。赵卿全涉嫌侵占广新公司股权。

⑤2018年,大连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大瑞专审【2018】195号审计报告:百利公司与广东拓达公司的1.026亿元债务并不存在。

⑥2020年,大连甘井子分局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做出粤南[2020]文鉴字第60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赵卿全与陈茂芝1.3亿元借款合同系伪造,该笔债务并不存在。

2021年4月30日,广州市检察院针对广州市中级法院的(2018)粤01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做出穗检民(行)监[2019]44010000482号检察建议书。

2022年,广州市中级法院已对赵卿全与陈茂芝涉嫌虚假诉讼案提起了再审,案号为:(2022)粤01民再6号。

赵卿全与陈茂芝1.3亿元民间借贷案涉嫌虚假诉讼。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及鉴定意见,结合甘井子分局自身案件查办情况,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桑迪警官曾在百利公司破产案件立案之初正式通知任延光法官: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已由甘井子公安分局立案,百利公司破产案件应当中止审理。而任延光却回答:你们查你们的,我们审我们的。

同时,我们做为百利公司的真实股东,对百利公司涉嫌虚假破产的事实亦对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进行了多次提醒,但他们仍然一意孤行,将百利公司非法破产。

3.百利公司破产程序违法,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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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曲强法官径自做出(2019)辽02破03-2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们在百利公司的权益调整为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依据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强制执行,而曲强法官做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之前直至今日,我们股东没有收到任何判决或裁定书,要求我们将百利公司的股权过户给他人,我们到官方网站查阅,亦无相关记载。因此,《协助执行通知书》系违法下达,百利公司系虚假破产,被举报涉嫌枉法裁判。

(2)《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19)辽02破3-4号、辽02破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百利公司和禾甜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中止重整程序。法院审查认为两家公司出资人组均表决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杜汶彦、张洪刚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具名的股东,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本应设立出资人组,听取出资人意见,抛开广新公司及白河林业局实际股东的身份不说,破产管理人即使是走形式,也要通知杜汶彦和张洪刚吧,而二人的联系方式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已经掌握,但杜汶彦直至2021年元旦后去世,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张洪刚也是如此。

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在明知赵卿全持有的股权系职务侵占犯罪而取得,涉嫌虚假破产的情况下,不通知实际出资人列席重整草案表决会议,将申请人的股权价值直接调整为零,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系赵卿全的保护伞。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绝不会缺席!在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高压态势之下,赵卿全的各色保护伞必定会被捅出个天!相信,无论是赵卿全涉嫌十一宗犯罪,还是百利公司涉嫌虚假破产案件,终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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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洪刚

联系电话:18043716963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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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20705A08K8200

河北再爆重大冤情:民营企业家王全红被人陷害入狱期待法律公正

尊敬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全国扫黑除恶办公室、中央督导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新闻媒体:

我叫雷振云,现年53岁,汉族,是受害人王全红的妻子,现暂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海港区白塔岭温精理小区5栋1单元三楼。

我要实名举报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四十几人涉案人员,采用套路贷等手段,收买银行相关人员,收买公、检、法办案人,抢夺、霸占、侵吞我公司巨额财产六千多万元;实名举报胡树海勾结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兆贻等人,利用关系,收买公、检、法办案人员,设计陷害,致我丈夫王全红含冤入狱,至今已有五年之久。我请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中央督导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跨省异地重新调查审理王全红案,还民营企业家、发明家王全红一个公正,挽回公安队伍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给社会一个交代,让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举报人:

1,张杰,社会闲散人员,现住秦皇岛市;

2,胡树海,本公司总经理,现住秦皇岛市;

3,于治国,本公司副总经理、律师;

4,王满友,本公司总经理(伙同张杰虚开增值税发票);

5徐长军,本公司副总经理;

6,本公司职员赵丽娟、杨宝来、马瑞敏(本公司会计)、王敬丽(本公司会计现金员,被收买、做假证诬告陷害王全红)、毛晓琳(胡树海的姐夫);

7,刘兆贻,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

8,胡树海,总经理,申报补贴款主要涉案人;

9,袁霞,卢龙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充当张杰的保护伞,并在我公司参有暗股,该款项由其弟弟袁琳出面参与代为管理;

10,实名举报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分局、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卢龙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河北省发改委负责申报补贴款相关涉案人员,卢龙县发改委负责申报补贴款的相关涉案人员。

我举报的具体事实如下:

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用套路贷手段抢夺我公司财产

以张杰为首的勾结政府、司法官员形成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四十多人,他们官商勾结,采用套路贷套中套等方式,勾结组织收买证人、律师、司法机关涉案人员,操纵司法部门做保护伞,伙同黑社会团伙陷害我丈夫,并采用暴力手段,霸占抢走我们夫妻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和财产近亿元。张杰以先恐吓后收买的方法威逼王全红伪造印章,之后又栽赃陷害,其目的是把我丈夫王全红送进监狱。海港区公安分局,卢龙县公、检、法,违反司法程序,枉法错判我丈夫,替张杰洗白黑钱,一条龙接力式的判决,先是卢龙县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判我丈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接着卢龙县法院,又以诈骗240元科技补贴款罪,一审判决我丈夫王全红有期徒刑14年10个月。我丈夫不服,上诉至秦皇岛中院。秦皇岛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2月7日撤销了卢龙县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号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全红犯诈骗罪事实不清,发回卢龙县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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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我通过新闻媒体,把我丈夫王全红遭人陷害含冤入狱的事件进行了报道,标题为《民营企业真的是唐僧肉?河北草根发明家王全红案引发巨大争议!》,可是仍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也没有引起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对此案件的重视。

2021年4月,我们又通过记者做了新闻报道《河北王全红案:240万元既然己被退还,却据此给人定罪?》,仍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也没有引起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重视。请问,秦皇岛市法院,卢龙县法院,难道秦皇岛市、卢龙县都是法外之地吗?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里为什么得不到保护?难道说我们这里也是一国两法吗?党中央习主席一再讲,民生无小事,老虎苍蝇一起打,在我们这里为什么只打苍蝇,而不打老虎?为什么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我们这里没有具体行动?2021年4月,我同记者一起来到河北省发改委询问此240万元,改委将环保科技补贴款240万发放给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科技补贴款的申请?所办理的手续是否合理合法合规?当时河北省发改委的一名处级调研员接待了我们,但是他当时也没有表态,只是推脱,让我们回去等,我们这一等,就是四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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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1年5月18日,河北省发改委才给我们做出正式的书面答复。请问,河北省发改委,对此事件有什么隐瞒之处?为什么四年之后才给书面答复?其中隐藏着什么违法行为?河北省发改委做出的《关于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节能环保项目群众上访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称:2018年秦皇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报了关于该项目撤项的请示,委员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原则同意对该项目做撤项处理(冀发改高技【2018】1475号文),同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时收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省级财政。可是,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没有执行河北省发改委的批示要求,海港分局(办案人员赵大杳、孙建年)违法把公司总经理胡树海以公司名义上缴的240万元财政补贴款,在一年后又返还给胡树海个人(有海港分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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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通过两次跟踪报道,2022年3月17日,我丈夫的冤案,由青龙县法院异地重新审理,该院做出(2021)冀03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将王全红判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诈骗罪将王全红改判为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试问;秦皇岛市法院、卢龙县法院、青龙县法院,我丈夫本无罪,三家法院却置无罪证据于不顾,强行判我丈夫王全红有罪,现我丈夫王全红含冤狱中已经五年多。请问,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公正何在?谁来保护我们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6年,我和丈夫王全红先后成立了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雷锅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卢龙县振云秸秆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主要从事环保锅炉制造、项目研发等,王全红发明的环保项目仅发明专利就有二十多项,在环保领域为国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其企业也是河北省龙头企业,先后受到过各种表彰,他个人也被选为卢龙县政协委员。他的事迹曾多次被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企业曾经受到各级政府领导的关怀,几年来公司销售额从原有的几十万猛增到几千万元,对环保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企业急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资金周转不开,我夫妻决定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张杰借款。2016年4月23日,张杰和我们夫妻签订了借款合同,我们首次向张杰一伙借款1000万元,借款规定期限五年,之后又追加了200万元,总计向张杰一伙借款1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24%,张杰并要求再给他年薪20万,三家公司每年供给他60万,每年给他们发放一次,并且他们还在公司里重要岗位上安排他们自己的人,还得给高工资,同时还要求将三家公司的利润10%作为他们的奖励。当时我们就将借到的这1200万元直接投入到企业生产上。但是,他们明知道钱已用在生产和购买生产所需原材料时,6天后就向我们索要这笔借款,并对我们讲不借给我们这笔钱了,要求我们立即还他钱,如若不还这笔钱就得将公司的一半股权转让给张杰本人。没有办法,我们只好答应张杰,他又逼着我们拿出公司47%的股权给了他。四个月以后,张杰又以生产需要贷款为名,要求我们把股权转让给他,理由是,我们夫妻债务较多,银行不给贷款,我们不同意,他就派手下多名打手晚上多次到我家和我老家的厂子,用凶器砍坏我们家的大门窗户(有照片为证),又私下威胁恐吓我们。我们被逼的没有办法,多次报警也没有人管,被迫签了股权转让书后,他又逼着我们签了一个内部协议,以110万元转让余下股份的假协议书。可是签完了这个假协议书,这个假协议书就变成真协议书了。当张杰得到我公司全部股份后,他就翻脸了,把我丈夫王全红从总经理办公室赶了出来,要我丈夫永远不要回厂子了,并且说这个厂子是他的了,以后也不要在卢龙再看见我们夫妻二人,不然的话,就叫我们永远消失。我们夫妇都是农民,从小就胆儿小,没有办法我们一家人只能借住到山海关朋友家里,到现在也没有敢回家过过一个年。但是,张杰还不算完,因为前后两次向张杰他们借的1200万元,借款时是以我夫妻二人名义借的,张杰又拿此说事,并且买通法院立案庭长袁霞,买通办案法官,不断起诉我个人和亲属,先后把我名下一台价值20万的迈腾轿车判决给他执行走。我们公司司机王伟、我侄女王蕊个人所开公司银行账户里面的200多万元,也被张杰非法霸占抢走,并威胁恐吓不许他们去报案。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当时银行贷款评估3600多万,我们离开时还有2700多万元的产品库存,总资产近亿万元,这些全部落入了张杰犯罪团伙设计的连环骗局当中。当初借张杰他们一伙1200万元借款,张杰还逼迫我夫妻偿还给他,他的目的是不花一分钱,却抢走了我们企业全部资产。我家在石门镇还有一处厂房,天吊折弯机等各种生产所需机械设备,房产证和设备现已下落不明,也都被张杰抢走,我们多年经营的企业,也被张杰抵押给银行,贷款5500万,借贷的5500万也被张杰个人霸占。这时,我们夫妻才认识到张杰借钱给我们的真正用意,张杰露出了他那贪婪的阴谋和野心:借给我们钱他是别有用心的,意图利用套路贷利滚利抢劫我们的企业和资产。他还花钱收买律师、收买社会闲散人员、收买公检法办案人员参与抢夺并霸占我们的企业和资产。他事先设计好的圈套,把我们夫妻二人逼进了深渊,抢走了我们多年辛苦经营的企业和资产,使我丈夫王全红无罪含冤入狱,我本人也被逼的得了精神分裂症,我们的孩子在外面也不敢回家!这一桩桩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都是张杰犯罪团伙买通公检法人员,共同犯下的滔天罪行。张杰犯罪团伙以惯用的套路手段,利滚利息加息,不知害了多少企业,多少人,我们的悲惨遭遇只是冰山一角。虽然,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已被捉拿归案29人,但是,苍蝇也没有拍完,大的老虎也没有打到,我认为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有组织的犯罪,不只有苍蝇,还有大的老虎在后面。我请求上级相关司法部门领导关注此事,救救我丈夫和被他们陷害的民营企业家和弱势百姓。习主席一再讲,民生无小事,特别要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保护,要依法治国、反腐倡廉、扫黑除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的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的财产不被侵犯。我们夫妇相信党相信政府会把我们的企业和财产讨要回来,我丈夫也能尽早的出狱,早日洗清冤情。

胡树海刘兆贻狼狈为奸,栽赃陷害我丈夫王全红

被举报人胡树海,2013年先是以投资入股为名骗取我丈夫王全红的信任,后又介绍他人入股,控制公司财务及各主要部门,并架空公司法人王全红。胡树海暗中操作公司,在公司各项问题上都是胡树海一个人说了算,公司的所有财务账目,进出往来账都是由胡树海一个人签字方可生效(有胡树海本人110多笔财务单据签字和全套录音为证)。2014年3月,我公司接到卢龙县发改委通知,我们企业节能环保符合国家补贴政策,可申请河北省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资金,此事是由胡树海负责申报的。2014年4月,发改委相关职能部门又重复下一个通知,企业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政策,说可以申请国家资金支持,两个项目的政策通知申报相隔时间近一个月。对此,我丈夫王全红也不知道,都是由胡树海和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兆贻他们填报的,其余的我丈夫也不知情。当时公司所有的职能权利都被胡树海和胡树海安排的人控制着,就连财务帐目都不让我们看,我只听说在申报表上有我丈夫王全红的签字,是怎么签的,在什么情况下签的字,请相关部门重新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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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胡树海找刘兆贻副局长,该委通过联系申报国家节能减排项目,获得国家财政补贴资金440万元以及省财政补贴资金240万元。此款到帐后,都是由胡树海一个人支配使用,怎么用的我和我丈夫都不清楚。这两笔申请的补贴款,都是胡树海和刘兆贻两个人申报的,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至今我们也不清楚。2016年7月21日,公司接到卢龙县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行政处理通知书》(有通知书附件为证),7月29日就把大气污染补贴项目资金440万元退还给了财政部门。另外,对于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资金240万元,河北省发改委及审计部门并未提出其不符合国家补贴政策,至今我单位也没有接到或看到省发改委审计部门要求退还240万的通知。再者,在海港公安局立案之前,我公司就已经向卢龙财政局退还了440万元补贴款,只因为王全红是公司法人代表,才陪同胡树海两个人一起到海港公安局投案自首,该局同时给胡树海和王全红一起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胡树海又以公司名义向海港公安局上缴了240万元补贴款。可是不知为什么,我丈夫王全红只负有法人责任,而海港检察院却只起诉王全红一个人,而作为当时实际控制公司、架空法人、操纵本案负责补贴款项目、私自拿走240万元补贴款的胡树海,在这次起诉中却只字不提。正是海港检察院这一草率和不负责任的起诉,才导致了卢龙检察院在没有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做出了一系列错判。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为什么王全红诈骗案这样一个争议巨大的案件,检察院没有通过检委会的一致通过,违反司法程序,就草率的把案件交到卢龙法院起诉?更可笑的是,卢龙县法院未审明事实,就对我丈夫王全红匆匆忙忙的下了判决。即便是实属重复申报,错也不在我丈夫王全红,应该由胡树海、刘兆贻和两次重复申报的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因为错不在我丈夫王全红,是他们发改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重复申报。如果说别人的举报是别有用心,是谁举报的,就必须揪出幕后操纵者。在取保候审期间,2017年12月21日,王全红曾经给中央巡视组石组长写过举报信,举报信中的内容写的清清楚楚:胡树海行贿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兆贻,骗取国家补贴款,王敬丽做的伪证,海港分局作弊,致使我丈夫王全红含冤入狱。我个人认为240万即便实属重复申报,也不是故意的,而是有人在陷害我丈夫王全红,请公安机关跨省重新立案调查此事,请河北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领导澄清此事,还我丈夫王全红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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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解的是,所有的申报材料都是胡树海和刘兆贻所为,补贴款也是由胡树海一人支配使用,440万元已经还给财政,240万元已经上缴到海港分局。可是,不知什么原因,海港分局在2018年6月27日,又把胡树海以公司名义上缴的240万元退回给了胡树海,由胡树海以个人名义取走,此事尚在保密,海港分局至今也没有对外公开此事,现有海港分局2018年6月17日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为证(附海港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份)。我们要追问:如果这240万属于赃款,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返还?如果不是赃款,为什么要据此给我丈夫王全红定罪?请河北省发改委和办案的公检法机关认真回答!对此,我们强烈质疑!!!

综上所述,种种迹象表明,是有人在故意陷害我丈夫,想致我丈夫于死地,目的是夺走我们的企业和财产。张杰、胡树海买通证人、公检法人员、发改委人员,隐瞒事实,歪曲事实,企图霸占抢走我夫妻二人多年辛苦积累下的企业和资产,罪恶滔天,罄竹难书!如今,张杰团伙虽然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其保护伞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一些涉案人员只不过是受到了一点轻微处分,我们的财产还没有被追回。对此,我们家属强烈不满,强烈要求彻查此案,彻底肃清张杰涉案团伙,还法律公正,还社会稳定,维护我们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期盼早日讨回我们的企业和资产,讨回人间的正义和公道。

我们的申诉请求

我作为王全红的家属,强烈要求:

一、保护我丈夫王全红的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我们企业的合法财产。

二、请求国家相关部门成立跨省专案组,对我丈夫的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审理,还我丈夫清白。

三、要求跨省异地重审所谓的王全红伪造公司印章案。

四、将张杰、胡树海等相关涉案人员列入犯罪嫌疑人,重新跨省异地调查审理此案。

五、要求对被举报人,相关涉案领导、公、检、法办案人涉案人,重新跨省异地立案调查理此案。

六、对张杰犯罪事实重新跨省异地审理,并讨要回被张杰霸占的企业和其抢走的财产。

七、要求公安机关对本公司经理胡树海跨省异地立案调查,追回被胡树海非法侵占的国家补贴款240万元 ,并追究胡树海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八、追究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局办案人赵大杳、孙建年的刑事责任,追回240万元科技补贴款。

九、追究卢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补贴款项目负责人刘兆贻的刑事责任。

十、追究河北省发改委申请补贴款项目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我丈夫王全红小学都没有毕业,他不会写字,认识字也没几个,申报表都是谁填写的,要求追查出填写申报表格的人,重复申报幕后操纵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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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雷振云

身份证号:130324196902230643 联系电话:15032330505

2022年6月21日

吉林长春惊现奇葩判决:合同真实有效检察院却被判无责!

本站讯 这真是一个奇葩的年代、奇葩的世界,什么稀奇古怪的奇葩事儿都能发生!就在吉林省长春市,2017 年11月份以来,发生了一桩令人感到既诡异又奇葩的离奇诈骗案:曾经是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的杨帆,利用其特殊的身份,与11家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名章。企业按照合同履约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他们到检察院追讨货款,却被告知:与11家企业签订合同是杨帆的个人行为。随后,杨帆以诈骗罪被判刑入狱。11家企业将检察院起诉至长春市二道区法院,没想到这个法院竟然做出了令他们感到最最奇葩的判决: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和验收单上的公章都是真实的,检察院也收到了某公司提供的货并正在使用,但是法院却判决原告要求检察院支付本金和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也就是说检察院不需要承担任何支付和赔偿责任!该判决书一经宣判,立即在北国春城长春引发了巨大争议。

杨帆诈骗案简要回放

对于此案,2021年11月,多家网络媒体曾经以《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为标题进行过广泛报道。

据被害企业透露,朝阳区检察院的杨帆曾经是一位手眼通天、呼风唤雨的能人,别看他职位不高,只是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却掌控着该单位的设备采购大权,可以“代表”检察院对外签协议、签合同,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名章,在他那里,就像他自己家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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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11位企业老板,被骗的经过几乎一摸一样。其中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诚公司)工作人员臧慧明记录在案的被骗经历是这样的:2017年11月份,我们公司去朝阳区检察院找到杨帆,杨帆称检察院可以将分保项目交给我公司,但有一个要求,检察院现在需要采购一批电子设备,需要我公司帮助给垫款,此笔垫款没有利润,杨帆还说我公司的垫款过一个月就能给回款,因为我公司想拿到检察院的分保项目,就同意了杨帆所称的为检察院垫款的要求。杨帆所说的让我公司帮助垫款是指让我公司出钱,帮助检察院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采购电子设备,之后由检察院给我公司结算货款。第三方供货商是一家叫做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彦东公司)的企业。2017年11 月9日,我公司带着已经加盖好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签名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风险评估项目合同书”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在杨帆的办公室内,与朝阳区检察院签订了合同,杨帆在合同上加盖了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忆农的法人章。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忆农的法人章是杨帆将合同拿走,过了一会又拿了回来(盖上的)。我们按照杨帆的要求,向杨帆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彦东公司打款了共计2481100元。我公司交纳购货款后,彦东公司没有给我交货了。杨帆说是直接向检察院供货,我公司没有收到过货。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拿着验收单找杨帆验收,杨帆说我公司垫款采购的设备已经交付给检察院了,就在这份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我公司实际被杨帆骗了248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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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企业老板们说: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后,他们还是不放心,又到政府网站上查询一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他们查询到了“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这份公告明确证明:朝阳区检察院的设备采购负责人就是杨帆!他们还查询到,长春盛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鼎公司)和彦东公司就是该院设备采购招标的中标单位!

有了这些政府公开的信息,还有啥不放心的?于是,众多企业纷纷与杨帆签订了合同,又与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将大笔款项打入盛鼎公司、彦东公司账号。

据(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至2018年7月,杨帆以朝阳区检察院的名义,先后与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粮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信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凯公司)、吉林省仁正方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玛戈隆特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诈骗十家企业资金24589563.20元!

二道区检察院的奇葩判决

杨帆出事后,11家企业开始找朝阳区检察院要求兑现合同并赔偿损失,无果。他们又找到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纪委和吉林省纪委反映问题,据称,有关领导也接待过他们并承诺会尽快解决问题,不能让企业吃亏,但最终也是一无所获。无奈,他们只好把朝阳区检察院送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则再次令他们失望。

最先做出民事判决的是希凯公司的起诉。长春市二道区法院(2021)吉011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吉01刑初68号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含本案原告)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各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从中可以看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高速电子扫描仪及图形工作站购销合同》系杨帆个人要求原告向自己实际控制的盛鼎公司支付货款,骗取了原告钱款,该合同没有经被告单位的同意,杨帆也没有被告单位的授权,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该院判决:驳回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1元,由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这份民事判决书的重点在于其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但该判决又称:原告的钱打到了盛鼎公司的账号,检察院并未收到希凯公司的钱,原告向朝阳区检察院要钱没有依据!

在此期间,被害企业还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上加盖的朝阳区检察院公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是一枚公章。

杨帆曾经当庭翻供

如果说民事判决耐人寻味的话,那么杨帆的刑事判决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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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1.指控合同诈骗罪的前十起犯罪事实中,杨帆已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分级保护工程提出计划,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该项工程可能存在,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

但法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各被害单位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这个判决,杨帆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已经被驳回。

法律界人士和企业均认为检察院责无旁贷

早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企业就曾要求检察院承担民事赔偿,但刑事判决书却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对被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畴,被害单位可依据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定另案主张其民事权利。”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被作出判决的希凯公司却已经败诉。该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其在上诉书中称:本案一审判决及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理由是:

1,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这个认定证明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该单位与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帆作为被上诉人代表,上诉人有理由确信在被上诉人办公场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2,被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是错误的,理由是:杨帆为被上诉人的公职人员,主管设备采购多年,而非一审法院所表述的普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代表杨帆与盛鼎公司、彦东公司,有多年频繁的设备采购业务往来,在中国政府招标网上可以查到,上诉人在打款前反复确认后,确信盛鼎公司为朝阳检察院设备采购合作单位,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完全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引用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的判定结果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推卸责任,理由和证据不足。

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被上诉人行使权力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杨帆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切行为都是骗取上诉人财物的手段,杨帆在本案中的所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理应对上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在希凯公司上诉后,刑事案中认定的10家被害企业之外的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谷公司)也对朝阳区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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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称:“结合朝阳检察院在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说明,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朝阳检察院已经收到的货物进行了核对,清单中载明所有产品被告均已收到,所有产品已经安装完毕交付被告使用,且经本院实地踏查、被告方现仍在使用。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子支持。”但仍称“本案系基于杨帆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事实而引发的纠纷”。也就是说,此案仅仅是杨帆个人实施的诈骗案子,与检察院无关!

对于这个判决,鑫谷公司表示强烈不满,称这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我公司于2018年8月被告知正在承建的朝阳区检察院的涉密工程停工,至此,我公司已经在该院办公大楼中施工了四个半月。施工期间,检察院的领导、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多次提出完善方案,并开具了阶段性节点款发票1860000元,此时该公司已经产生应付款项2059033.36元。如今,检察院和二道区法院一个鼻孔出气,竟然称此事仅仅是杨帆的个人行为,简直是在侮辱世人的智商!难道检察院那么多人参与其中,他们都是杨帆的托不成?

4年过去了,我公司多次去找朝阳区检察院,他们推诿,多次换领导,让我公司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经多次上访,检察院同意走民事程序,并称法院判多少,我们马上赔钱,决不上诉。虽然我公司损失几百万元,但是法院仅仅是判决他们支付我公司19万的工程款,他们就提出了上诉,连这点钱都不想给,我们不知道朝阳区检察院领导们的脸皮到底有多厚!

我公司将设备送至朝阳区检察院,该院验收并加盖公章,检察院自己弄丢了,却不承认收到货,难道白纸黑字加盖公章附带收货照片还不是铁证吗?更荒唐的是,朝阳区检察院承认公章是真的合同有效。但是履行合同时,并没有经他们同意。朝阳区检察院因两届检察长工作漏洞,公章管理不善的事件在吉林省检察系统是轰动的,长达数年公章乱盖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到了庭审期间却说朝阳区检察院的审批流程是非常严格的,无论如何狡辩,铁证如山,合同在检察院大楼里签署,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施工数日,完全符合商业流程。朝阳区检察院的公开耍赖,完全就是一副流氓无赖的形象,哪里还有一点点公信力!

更离奇的是,长春市朝阳分局在我公司多次报案不受理的情况下,在3年后居然给二道法院出了份证明,说我公司与朝阳区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杨帆诈骗案基本一致,并说杨帆案已经结案不能再提审。这离奇的配合真是让企业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经过了4年时间,我公司终于拿到了判决,法院只判决赔偿19万元,露在办公室里面的设备赔偿、埋在墙里的线路不陪、送到检察院的设备因该院丢失不陪!请大家评评理吧!哪有公平可言?哪有公正可言?

众多企业老板们气愤的说:我们只是一般公民,怎么可能识破这种所谓的骗局?加盖着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谁能不相信这是真的?现在杨帆的资金链断了,出事了,就把一切责任推给他,这对杨帆、对我们被害企业都是十分不公的。二道区法院的判决更是太奇葩、太离奇了,简直颠覆了人们认知的底线!我们见过不要脸的,但是还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朝阳区检察院不要脸的程度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而二道区法院枉法裁判的能力,简直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记录了!

一些法律界资深人士也称:朝阳区检察院难逃干系,既然公章是真实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检察院也收到了货并正在使用,就必须承担责任,最起码应该追究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检察院曾经承诺帮助被害企业

也许是检察院一方感到理亏?据被害企业老板们介绍,题为《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的报道发出后,2021年11月29日,长春市检察院曾经召开了关于如何帮助杨帆案件受害企业走出困境的专项听证会,参会人员有吉林省检察院、长春市检察院和朝阳区检察院等机关的领导,11家被害企业老板参会。在这个会议上,检察院的几位领导表示:我们有一些工程,可以通过给企业工程的方式解决企业的困难。然而,被害企业老板们并不认可检察院一方的承诺,他们说:“盖着公章的东西他们都不认账呢,这种口头承诺还有什么公信力?真要是给我们工程了,我们干完了,还不是照样不给钱?我们现在只有一个想法,检察院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条款给付欠我们的钱!否则,我们一定要坚决维权到底!”

然而,据了解,被骗走大量资金后,一些企业老板连生存都成了问题,甚至有的已经无力交上诉费了,更没有能力维权了,等待着他们的不知会是什么结果。

对于文中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其观点并不代表记者和媒体的观点,其是否正确,相信读者会做出各自的判断。

我们期待着此案早日能有一个令各方心服的结局。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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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558249720_121309811

吉林大安:项目骗局背后被指有“保护伞”农民工被骗二千万

本站讯 吉林省白城市下辖的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一片盐碱地竟成为“项目掮客”的发财之地,大安市发改局的“红头文件”着实给这片“神奇”的土地套上了致富的“光环”,更成为了虚假公司实施诈骗的“尚方宝剑”。传说中的“土中生金”在这里变成了现实。

近年来,大安市实施国家重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投资18亿元。2021年大安市首次获批入选“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简称产业园)创建名单。然而,国家项目尚未通过审批,这片颇有争议的土地却动工建设,“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大门矗立道路中间,大片土地用黄土高高垫起,该“示范园”与“6亿大棚项目”诈骗案用地重叠,涉案的110栋大棚烂尾多年,为了给“示范园”让路,涉案的部分大棚被强行拆除,钢架、棉被散落一地。案发5年之久,被害群众200多人,近2000万元涉案资金血本无归。而这起“团伙”诈骗案只有一人受到刑事处罚,其他涉案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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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与黑色“陷阱”

2016年9月9日,大安市友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法人王勇与马营村党支部书记孙喜彬签定了“合作协议”。孙书记将240公顷盐碱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提供给友联公司建设日光科技智能大棚。同年9月、10月,大安市发改局就印发了大发改(2016)272号、305号两份相同项目的文件《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红岗子乡日光科技智能大棚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其中,一份建设地址为大岗子镇大岗子村,项目总投资6亿元;一份建设地址为红岗子乡马营村,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这两份文件除了地址和数字写法不同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发改局的“红头文件”让友联公司法人王勇、实际操控人马财、辛成伟等人如获至宝,并对外发布虚假宣传称有6亿“政府项目”正在招标,继而拉开了连环诈骗案的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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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王国厚告诉记者,2016年9月,他们在“政府项目”的吸引下,全国各地有11支工程队200多名农民工陆续被骗进驻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都是以个人的名义与友联公司签定了近7000栋温室大棚的建设合同,总额高达14亿元 。

王国厚说:“我是第一个和友联公司签定施工合同的,当时友联公司明确要求每个施工队全额垫付10栋大棚的材料款198万元,而且必须到他们指定的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简称耐而公司)进行采购建筑材料,不得讲价。我们10多家施工队将近2000多万元购货款打入了耐尔公司账户,耐而公司不给开发票,涉嫌偷逃税款。施工期间,红岗子乡人大主席于德生经常到大棚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我是第一个按合同约定完工验收的,当时于德生主席等领导参加了给付30万元农民工工资的仪式。说实话,现在看来,我们认为这个仪式就是‘演戏’给其他还没有完工的施工队看的,为继续实施诈骗‘挖坑’设的‘陷阱’。有关部门还让现场所有农民工签字承诺不准找政府讨要农民工工资等,当110栋大棚基本完工时,马财、王勇、辛成伟等人玩起了‘金蝉脱壳’,经过有关部门操作后,友联公司顺利转让给了陈俐彦。我们发现被骗后立即报案,大安市公安局不给立案,经过我们多次上访后,大安市公安局才以马财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但是奇怪的是这个团伙诈骗案主要成员只有马财被抓。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王某、辛某、孙某以及耐而公司法人刘某等人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立案,也未依法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无数次去大安市、白城市、吉林省有关部门投诉,五年过去涉案财物依旧没有返还被害人,其他涉嫌犯罪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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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宫玉福说:“2016年9月20日,我与友联公司法人王勇签定200栋大棚合同,然后就带领农民工开始施工。2017年春节前10栋大棚框架全部完工,当我要钱时却傻了眼,因为马财携款跑了,更见不到法人王勇,现场只有辛成伟还在应付施工人员。我发现被骗后,多次到有关部门投诉未果。为了减少损失,我于2019年8月将大棚自行拆除时,却遭到红岗子乡派出所出警阻拦,派出所警员说大棚涉案谁都无权拆除,后来我每栋交付9000元钱给王德金(土地租金),村支书孙喜彬就是幕后操控者,后来我又给王勇20000元、辛成伟10000元共计84000元,大棚被顺利拆除。这时派出所的警员也不阻拦拆除了,也不说大棚涉案了。由此可见,王勇、王德金、辛成伟等人和派出所的关系非同一般,说他们是‘保护伞’都不为过。按理说,涉案的财物任何人都不能自行处置,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我是被逼无奈才给了他们钱财的,我知道他们有敲诈勒索嫌疑,当时确实没有别办法只能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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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周孝华告诉记者:他是最后一个来到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建大棚遭遇连环诈骗的,当时友联公司已经由陈俐彦负责,陈俐彦与周孝华签定订施工合同后,收取周孝华50000元保证金,17000元施工现场彩钢房租金。然后,陈俐彦带周孝华去长春耐而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最后一笔32万元是耐而公司刘国兴董事长让周孝华打到辛成伟的舅舅张振军的私人账户的。转过年,友联公司合同诈骗案爆发,周孝华被卷入由马某、王某、辛某、孙某、陈某、刘某编织的“政府项目”连环诈骗案中。

2016年11月3日,在大安市政府召开的关于红岗子乡日光科技智能大棚项目调度会上,与会的工作人员表示“6亿项目”法定代表人存在诈骗嫌疑。

据被害人提供的证据,2018年春节前,大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接待了工程队代表,时任常务副市长郭庆生说这事他是知道的,先建100栋大棚也是他同意的,如果钱给不了工程队,100栋大棚就可以平衡经济纠纷了。在另一次信访协调会上,郭市长对信访局李局长说,下午衔接一下公安局,他的意见是该查谁就查谁,该抓就抓。

周孝华说:“一晃几年过去了,除了马财一人顶包外,其他涉嫌犯罪人员并没有依法被追究责任,被骗财物也没有依法返还给我们受害人。更离奇的是涉案的110栋大棚项目竟然在2019年9月24日公示在大安市安大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简称安大公司)。2021年末,我建的10大棚因被骗案子未结,财物也未返还,我要自行拆除把钢材拉走,公安局却不让拉走,但是安大公司非法拆除我的大棚,公安机关却视而不见。红岗子乡派出所于所长作为涉案大棚的专案人员,负责被害人大棚的相关事宜,在于所长的协调下,安大公司每栋出3万元收购我的10栋大棚,并让我与陈俐彦签定协议,说明以后大棚的事儿与陈俐彦无关。由于我拖欠农民工工资,我被迫同意他们的不合理要求,这样一来我就损失100万多元,即使这样大安公司也没能兑现30万元的承诺。他们连环诈骗,组团套项,骗取国家补助,坑害百姓,真是欺人太甚,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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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掮客”与“保护伞”

2022年2月11日,周孝华等人来到大安市发改局,了解红岗子乡马营村正在建设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该项目目前并没有审批下来,关于未批先建等问题发改局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随后,周孝华再次来到大安市公安局信访室要求返还被害人的财物,经侦大队林姓队长在电话中告诉周孝华说“案子已经结了,别再找我们了,你去派出所问问吧,你们要返还财物,我和主管局长汇报再联系你们”。可是至今,没有公安局人员联系过他。

友联公司法人陈俐彦说:“我接友联公司的经过是这样的,友联公司前法人王勇、马营村书记孙喜彬等人对我说,温室大棚项目前景非常好,该项目已经申报到政府各部门,马上就能批复下来,国家有补助,各级政府非常支持这个项目,孙喜彬承诺3000栋大棚建成后马营子村全部接收,租金可达到每年每栋3-5万元,同时承诺帮助我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我信以为真,于2016年12月4日与王勇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他们的手续存在造假等问题,我承接友联公司法人也是被他们骗了。2021年,安大公司起诉我要求拆除大棚,说这片土地卖给他们了,我说这是涉案大棚,案件还在处理中,我要求法院把案件移交公安局,目前当地法院已经驳回了安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就红岗子乡马营村6亿大棚诈骗案而言,这地方水太深,有黑恶势力,有后台,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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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依旧未批先建,原涉案项目上再建项目,公然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监管部门却熟视无睹,项目“掮客”背后撑着“保护伞”。是谁在操控涉案2000多万元的大棚和240公顷土地,又是谁再次利用国家项目做招牌继续重蹈覆辙“6亿项目”的悲剧呢?(记者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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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532666019_121309811

黑龙江兰西:村书记醉驾操控两委造假,低售草原举报人被行拘

本站讯 黑龙江绥化市兰西县北安乡长安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卢永义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免于起诉,继续“一肩挑”主持村“两委”工作的事儿在当地炸开了锅。八个多月过去了,卢书记岿然不动,全村党员和群众质疑有关部门“护短”、“撑伞”,致使涉罪书记逍遥法外。

2021年6月12日21时45分,长安村党总支书记卢永义在绥化肇东市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90.9641%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奇怪的是,卢书记却平安无事,正常出入村委会上下班,并在公共场合公开露面,让群众大跌眼镜。随后的操作更加离奇,关于“好书记卢永义”的政绩报道此起彼伏,以此淹没有关卢书记醉驾带来的负面影响,“洗白”书记的违法“污点”。此番神操作震惊了群众,在当地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村民纷纷议论卢书记“手眼通天”,“关系网”强大,“保护伞”坚挺。书记涉罪不入刑堪称特例,“保护伞”下挑战法律底线。

权与法“游戏”自娱“玩火”

长安村村民说,卢永义醉驾已经过去八个多月了,兰西县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卢书记做出党纪处分,罢免村主任的程序迟迟不启动。而早在2019年9月,卢永义就曾因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绥化市纪委监委通报。 如今他身背处分醉驾涉罪,依然书记主任“一肩挑”“带病”行使“两委”权力,“玩”权与法的“游戏”,顶风违法、违纪的低气来自哪里?

3月1日,肇东市检察院案件中心一位不透露姓名的女工作人员称:“卢永义醉驾案已经终结,检察机关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她便匆匆挂掉电话。

兰西县纪检委刘姓工作人员称:“我们知道卢永义的案件,已经受理了,正在查办中,详细情况我不能说,因为涉密,暂时还不能公开。”

记者几次拨打兰西县北安乡党委书记田东坤的电话均被挂断。随后,记者发短信给田书记了解情况,截止发稿时,田书记并未做出回应。

草原变“肥肉”尴尬了“政策”

北安乡长安村3000多亩草原对外发包,这片历史上的草原多年以来就因承包问题争议不断,但在有关部门的运作下,大部分已经变成了耕地,因此成为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案件。把保护性草原变成耕地显然有悖于法,但是,却有不少人惦记着这块廉价的“肥肉”。奇怪的是,兰西县自然资源局以原发证机构发证错误为由,撤销了由兰西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此举由于行政程序违法,遭到草原承包人和村民们的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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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卢永义主持村“两委”会议,就这片饱受争议土地对外发包,由于被认为会议存在造假等问题,遭到村民强烈反对和抵制。

村民朱加兴告诉记者:“我是长安村四队村民,常年在外地打工,去年9月份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发包土地时我根本没在村里,我什么事儿都不知道。村两委会议纪要下面不是我本人签字,再说我也不是村民代表,究竟谁签的字我也不知道。”

日前,记者来到长安村了解情况,村民毛树芝、张春孝对去年村“两委”会议决定卖地的事儿三缄其口,说他们并没有参加村里的会议,其他的事儿均不知情。

村民乔树广说,“去年有一天我在家呢,村里来车把我拉到村上说开会研究事儿,意思是村里不少地方用钱,让来开会的人签字,当时村里有不少人,反正大伙都签字了。”

长安村发包土地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由一年一包变成了连包三年,在土地价格连续上涨的情况下降价出售,耕地由去年220元每亩降至160元每亩,滩涂塘坝由去年25元每亩降至10元每亩。这些都引发村民们得强烈质疑,他们表示涉罪书记主持会议并造假,属于无效会议。而多数参加“两委”会议的村民代表都顾虑重重不愿意面对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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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朱家义表示,他也要承包这片土地,等他知道时,村里已经把土地低价包给了外村人,村里并没有组织依法竞拍。朱家义认为,由于信息未在村民群里公开,又没有公示,兰西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认定书中所谓的价格评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根本没有评估资格,县农业经济服务站并没有盖章,评估结果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也没有向村民公开,所以本次土地承包竞拍就是暗箱操作,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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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能“醉官”权不可“戏法”

朱家义说“村书记醉驾涉罪没被处理,主持村‘两委’会议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参加会议人员签名造假,人在外地没来开会都被签名了,名单中出现好几处笔体一致的签名,一眼就能看出来是人为造假。我和其他村民普遍认为此次会议无效,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分明是村、乡等部门串通,暗箱操作把3000多亩土地低价卖掉了,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我去乡里查土地承包合同,村低保户等问题时,却遭到了乡书记田东坤、乡长赵宏军等人抢夺手机和殴打,我们老百姓上哪儿说理去。”

3月8日,村民郑文福描述了朱家义被打的经过:“3月1日,我和朱家义一同去乡里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低保户的事儿,农经站和民政部门都不让朱家义看,让他找乡长同意后才能看,在乡长办公室门口正好遇到乡长赵宏军并说明情况,赵乡长不同意朱家义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低保户的名单。朱家义便用手机开始录像,此举惹怒了赵乡长并大声与朱家义争吵,这时,乡党委书记田东坤上来就掐住朱家义的脖子和赵乡长等人把朱家义拖到乡长办公室并殴打,朱家义大喊乡领导打人同时报警。事后,北安乡派出所所长范化兵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不要掺合这个事儿,说掺合这事儿对我没有什么好处和我也没什么关系,还问我管这事儿能得到啥?村民朱家义去乡里反映问题被乡书记、乡长等人殴打,反而被兰西县公安局给拘留了,这明明是官官相护,他们太欺负人了,我不怕他们威胁,不把我整死我就出来给朱家义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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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醉驾书记卢永义依然操控村“两委”工作,其违法、违纪问题尚未被追究。而举报人朱家义到乡里反映问题因在乡长办公室等部门录音、录像,反而遭到乡书记乡长等人殴打,却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其举报村书记醉驾、村“两委”会议造假,暗箱操作,低价出售集体土地、农村低保户存在偏差等问题有关部门并未做出答复。(记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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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7074775507241435680/

吉林双辽:田峰非法吸储案认罪后为何反悔要求再审?

在吉林省四平市下辖的双辽市王奔镇上,有一对夫妻,男的叫田峰,女的叫张立伟,今年都60多岁了,夫妻共同经营着一家建材商店,过着平静而富足的日子。2017年2月的一天,突然来了几名警察,说他们涉嫌犯罪了,将这对夫妻双双抓到公安局。同年9月10日,双辽市法院做出(2017)吉03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这对夫妻判处二年徒刑缓期二年执行。

令人感到离奇的是,对于这个罪名,夫妻双方起初都认罪,在法庭上也没有提出异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越来越感到不对劲儿了:我们是正常向亲戚朋友们借钱,没有以高息做诱饵,只有一分二利,而且我们还不断的还本付息,也没有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怎么能给我们定上这个罪名呢?但是,因为他们当初认罪了也没有上诉,维权的路走的异常艰难,再审的希望微乎其微。他们求助媒体将此案发到网上,让网友们讨论讨论,以引起更多的关注。

法院认定的基本案情

双辽市法院做出的(2017)吉03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田峰和张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田峰、张立伟在双辽市王奔镇自己经营建材商店。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以经营扩建建材商店需要资金为由,以1分、1.2分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朱影、王立静、吴绍艳、宋立杰、王金娟、宋丽春、姜春发、初万福、闫景贺、李明亮、闫铁、姚亮、代春丽、刘艳华、贾纯、贾青、张景华、张宝贵、张玉梅等19人吸收资金人民币公众存款达944500元,归还利息100800元,造成存款人损失8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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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峰、张立伟自愿赔偿了19名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后,得到了19名被害人的谅解,各被害人并自愿表示放弃民事、刑事权利,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犯。鉴于田峰、张立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部分返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其谅解,故对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从轻处罚;并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十五条[共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被告人张立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次申诉均被驳回仍然不服

见到记者时,张立伟说:我们是从1993年的3月1日开始做建材商店这个生意的,因为货多没地方放,在2009年盖了一个大库房,因为盖房用了很多钱所以资金短缺,在2010年就从亲属借钱进货用。这些亲属相信我们为人,都愿意借给我们。我们一共从亲友手中借了94.15万,在2010至2016年间给他们利息共52.9万,判定书说100800元是不对的,是他们编造的。另外,还有两名亲属在法院起诉是民间借贷,借据在法院那边。公安抓我们时,我们在讯问笔录上已经说我们有货、办公房和库房,有能力偿还(我们借他们是94.15万元,还利息52.9万元元,还有收条和货物条7.36万元,经镇村干部调解还他们28.245万元)。

对于当初为什么认罪和没有上诉,看上去老实巴交的张立伟是这样解释的:我丈夫在看守所里蹲了6个月零17天,才被送到医院的,在医院里第三天,人都已经病危了。法院是在一个晚上去医院在床头上宣判的,当时,我气得犯了心脏病,也没有理解这个事情,就这样稀里糊涂的过去了。法院判完后,我每天看着丈夫田峰像植物人一样天天受罪,咽不下这口气,我感到已经被整的没有活路了,亲属朋友们见状都说我们冤枉让我告。从2017底开始,我就开始申诉。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他们先是向双辽市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法院改判其二人无罪。2018年年4月24日,双辽市法院做出(2018)吉0382刑申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他们的申诉。之后,其又向四平市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即使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属于单位行为,本案数额达不到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四平市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做出(2018)吉03刑申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再次驳回了他们的申诉。2021年3月27日,他们又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0年4月21日,吉林省检察院做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吉检十部刑申审通[2020]52号),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得当,申诉人田峰、张立伟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之后,他们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21年12月24日再次遭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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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伟说,每次去申诉,接待的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都说的挺好,可是过后还是原封不动的驳回。她拿出大量的借据和收据,试图证明她和丈夫当初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且,我们每年都要还本、付息,有的本金都还完了,我们还有充足的能力还钱,根本就构不成非法吸储,怎么就能给我们定罪了呢?”她一脸迷惑的说。

律师认为田峰夫妇不构成犯罪

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一位陈姓律师在接受媒体咨询时说:法律不能欺负老实人和不懂法的人。我国目前的法律讲的是证据第一,不管当事人是否认罪,都要用证据说话,即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给人定罪。也就是说,即使是当事人认罪,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是不能给人定罪。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黑龙江有个农民收购粮食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就是很好的案例,当事人认罪,也没有提出上诉,最终还是改判无罪了。根据这一基本原则,田峰夫妇的所谓非法吸储罪,显然缺乏最基本的证据链支持。

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0〕18号] [2010.12.13 发布] [2011.01.04 实施]规定: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吸储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而田峰、张立伟夫妇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即不具有该解释的第二个要件,只是在亲友间借款,而且他们定期还本付息,也有能力还钱,并没有给所谓被害人造成什么损失,怎么能够认定其非法吸储呢?而且该罪侵害的是金融秩序,但双辽市的一审判决书从始至终也没有认定田峰、张立伟夫妇破坏了金融秩序,造成了金融秩序混乱,怎么能够认定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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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伟还向媒体介绍:此案明显是受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她已经多次向上级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反映个别人操控司法打击报复的问题。其丈夫田峰进入看守所时还是个健康人,仅仅在里面呆了六个月多,出来后就成了植物人状态。我们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头部CT影像图、扫描等为证。我丈夫至今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我作为他的妻子,一定要替他、也替自己伸冤到底!

对于文中各方的说法和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本文和媒体的观点,读者自会明辨是非。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人为因素干扰问题,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调查,是否存在黑幕,最终还是需要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的调查为准。我们期待有关部门的公正调查结论,以便使真相能大白于天下。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杨光)

黑龙江鸡东县法院被指随意扩大执行范围危害储备粮安全

黑龙江抚远一家粮贸公司购买了一处储粮基地,不想原主人有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裁定购买协议无效,并强行把粮贸公司也列为案外人,扣押了储粮基地全部出租收益。粮贸公司质疑法院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以执代审的做法涉嫌违法,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储备粮仓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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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谷公司

投资储粮基地遇到债务纠纷

2016年9月,抚远市天谷联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谷公司)与抚远市东富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下称东富合作社)签订了《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天谷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东富合作社一处包含办公楼、钢板仓等设施在内的储粮基地,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

天谷公司总经理闫德棉说:不久东富合作社因此前向刘某借款120万元到期未还被起诉,经过鸡东县、鸡西市法院两审判决败诉,东富合作社被要求立即给付刘某120万元。

2017年5月,刘某向鸡东县法院申请执行东富合作社已经出售给天谷公司的储粮基地。但此时该基地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属于天谷公司自有合法资产,而且,2016年12月,天谷公司已经将基地的仓储房租赁给华粮物流集团佳木斯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下称华粮中转库),用于储存国家储备粮。法院执行就此暂停。

2017年9月,刘某又以东富合作社未清偿到期债务、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为由,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2018年9月,经过抚远市、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东富合作社与天谷公司签定的资产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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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谷公司的钢板仓

争议未决法院强制执行

天谷公司闫德棉认为:法院虽然撤销了天谷、东富资产转让协议,但产权依然在天谷公司名下,而且天谷公司又投入了资金对储粮基地进行了扩建,天谷为华粮代储粮食,仓储费是华粮给付天谷公司的,与东富合作社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天谷公司和东富合作社的关系变化并没有划清,但是两家的合作是不争事实。

刘某不久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富合作社财产,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执行裁定,将天谷公司列为案外人,扣留天谷公司向华粮中转库出租储粮基地所获得的仓储费150万元。

更令人吃惊的是,具体执行时,鸡东县法院竟直接到华粮中转库的账户上冻结了150万元资金。天谷公司认为,如此主观臆断“超前执行”实属罕见。由于仓储费被法院冻结,中国华粮物流集团佳木斯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对天谷公司代储的粮食安全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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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东县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如此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令人不解,强制执行储粮基地的出租收益明显有失公平。”闫德棉认为,即使资产转让协议被撤销,但天谷公司花钱购买了储粮基地,并又投资扩建,至少拥有一部分权益,比例如何分配还需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确认,但法院为了省事,以执代审,直接执行双方共同收益,显然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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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东法院连续作出扣留天谷公司仓储租金的裁定

强扣租金影响储备粮安全

闫德棉说:法院这样做,还有一个严重的后果,因为储粮基地通风、人工、物料等日常运行费用都要从仓储费中出,这笔钱一旦被扣留,势必会直接影响国家储备粮的仓储安全。“这好比我和张三合伙开饭店,张三欠债被人起诉强制执行,法院把饭店的营业额全部扣留为张三还债,这样则变成了我也在为张三还债,哪有这样的道理?”闫德棉对鸡东法院的执行裁定提出强烈质疑。

2020年,天谷公司通过上诉,请求依法判令停止执行鸡东县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没想到,2020年10月,鸡东县法院又裁定继续扣留天谷公司的仓储租金190万元。而且另一名与刘某同样的债权人金某也申请了强制执行东富合作社80余万元欠款,2021年,法院也作出了冻结天谷公司仓储费80余万元的裁定。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中法院在判定天谷公司和东富合作社资产转让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认为仓储基地的房产、土地属于东富合作社所有,那就应该直接对该房产、土地进行查封、评估、拍卖,虽然天谷公司是用东富合作社的房产土地进行的粮食存储并且获得仓储费,但仓储费属于天谷公司的性质是没有争议的。至于仓储费是否有东富合作社的份额,扣除各项费用还有没有剩余,如果有剩余东富合作社能分多少,就是专业的民庭法官都必须经过审理才能判断。而作为执行法官只能执行生效判决,如果肆意判断执行财产或扩大执行范围就有可能出现执行错误,在保护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却又损害了其他方的权利。本案中仓储费是天谷公司合法款项,法院查扣冻结天谷公司的仓储款显然不妥,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

律师认为,本案中执行法院并没有把天谷公司购买东富合作社后投入的部分财产依法进行详细划分和评估,就一并作为本不属于东富合作社的固定财产执行给债权人,表面上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维护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天谷公司合法财产和权利,其任意扩大执行范围的行为涉嫌违法侵权,理应纠正。(记者杨涛 峻岭)

吉林省长岭县多个棚改项目烂尾:“民生工程”被诟病为“吃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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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的兴盛书香府,小区共规划8栋楼,目前仅有一栋高层基本完工。

一个常住人口仅45万的县城,多个棚改民生工程烂尾,暴露了投资开发以及监管上的漏洞问题。

张志强 中房报记者 郭家豪 长春报道

一个棚改项目烂尾可能只是巧合,但是,一个县城里,多个棚改项目烂尾,这里面的原因就值得深思。

最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在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采访时发现,该县至少有6个棚改项目不同程度烂尾,对于这样一个常住人口仅45万的县城来说,这绝不是一种巧合。烂尾的棚改项目直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众多回迁户无法回迁,更有未批先建、无证收房、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问题层出不穷。

棚改烂尾回迁户建筑商叫苦

“我们这个小区是棚改项目,已经盖了五六年,到现在也没能回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北街附近的隆喜家园回迁户张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为长岭县隆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4年开始拆迁,2016年开工建设,到现在已经有5年之久,整个项目仍未完工。

张先生家是在2017年5月末拆迁,自家面积有500多平方米,开发商与他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意给两套回迁楼、三套门市房及两个车位。“隆喜家园小区2014年开始拆迁,我当时就担心开发商盖不起来,后来看到小区有两栋楼房盖起来了,觉得应该没问题我才同意拆迁,没想到还是掉坑里了!”张先生称,他和弟弟家共6口人都在外面租房子住,已经租了近5年,到现在也没能回迁,像他这样的家庭还有50多户,他们四处反映,但至今没有结果,“有的回迁户家里的老人直到去世了都没住上新房子。”

11月5日,记者见到了隆喜家园的一位建筑商吴先生。吴先生说,他在2016年的时候,承包了隆喜家园4300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和裙房的建设工程,垫资800多万元。“开发这个小区的老板姓于,我们以前就认识,他搞开发的大部分资金都是借来的,我还帮他借过钱,基本都是5分利息,他的很多房子都已经抵账了。”吴先生说,从2016年到现在,隆喜家园的两栋楼房好不容易盖起来了,但到现在也没有完全竣工,回迁户无法回迁。

据吴先生了解,这两栋楼房目前已经办理了《预售许可证》,于某用7套房子做抵押,抵了他的工程款。但是,当吴先生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时,却被告知隆喜家园小区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这让吴先生一头雾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怎么能取得《预售许可证》呢?现在,吴先生无法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就不能对房子进行抵押贷款,导致他无法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多个棚改项目不同程度烂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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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捆捆生锈的钢筋,告诉人们御龙湾壹号院小区已停工很久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长岭县至少有6个棚改项目不同程度烂尾,对于这样一个常住人口仅45万的县城来说,这不是一件小事。烂尾的棚改项目背后,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众多回迁户无法回迁以及未批先建、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问题。

岭南华府小区位于长岭县南关西路与长岭南街交会处,小区四周尚有很多平房没有拆除,小区内只有两栋楼房已经建成,一栋十几层的楼体框架和一栋刚建了几层的楼体框架,裸露在外的钢筋已经锈迹斑斑,停工的时间已经不短。据知情人称,岭南华府小区属于棚改项目,2015年就开始建设了,至今已经6年,还未完工。已经完成楼体框架的两栋楼房根本不够回迁户回迁用,而且还有抵账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房子,已经出现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的情况,“一套房子同时有回迁户和小额贷款公司在争抢”。

记者通过查询得知,岭南华府小区的开发商为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自身司法风险达340个,被执行金额超3000万元,被下达限制消费令33次。

长岭县兴盛书香府小区同是棚改项目,从2019年开始建设,从小区公示的规划图上可以看出,小区共规划8栋楼,目前仅有一栋高层基本完工,从外侧看仅剩窗户没有安装,另一栋建到了四层。工地已经处于停工状态,不见工人踪影,只有工地门口的值班室有一名留守人员。

长岭县富豪花园小区也是棚改项目,开发商为吉林省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的公示板上写着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但目前工地内没有任何施工的迹象,有一高一矮两栋楼房已经基本完工,尚未安装窗户,很难在承诺的竣工日期交付使用。

同样是棚改项目,同样是烂尾,但是长岭县东环城路的御龙湾壹号院小区,已经烂尾到令人绝望。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但小区内仅建起一处两层框架,院内摆放着七八捆完全生锈的钢筋,工地内的一处简易板房门口坐着一位老人,他告诉记者,这个小区已经停工很长时间了,他的一位亲属承包了这个工程,开发商欠了不少钱,他是受亲属所托,来这里看守工地。

对比起来,长岭县的云峰幸福家园小区的情况还算好一些,该小区已经建成了两栋楼房,一部分回迁户已经回迁入住。但项目从2017年开始建设,至今仍有一些平房没有拆迁,园区配套设施仍未完善。

“开发商毫无实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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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就开始建设的岭南华府小区,6年了还未完工。

对于长岭县多个棚改项目烂尾的原因,吴先生说,这些开发商根本没有什么实力,随便注册一个公司,就承包到棚改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没有考察这些开发商到底有没有实力,监管上存在漏洞,导致之后出现一系列问题。“这些开发商把棚改项目看成了摇钱树,除了有政府补贴,地段还很好,以隆喜家园小区来说,旁边的小区都已经卖到4000多元/平方米了,如果项目顺利建成,开发商肯定能赚个盆满钵满。”吴先生还称,这些开发商自身实力不济,借高利贷搞开发,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这样一则判决书,长岭县岭南华府小区的开发商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长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长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农民工工资等款项人民币321万余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返还该款项。

自然资源局:目前这些项目已取得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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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到现在,隆喜家园的两栋楼房好不容易盖起来了,但到现在也没有完全竣工。

除了记者走访的6个棚改项目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棚改项目存在烂尾情况?长岭县这些烂尾的棚改项目是否有土地、规划手续呢?记者来到长岭县自然资源局求证。该局土地利用科赵科长告诉记者,这几个小区确实为棚改项目,目前都已经取得了土地手续。有的土地是划拨出让,有的土地是走招拍挂程序出让。

“棚改项目是由住建局牵头,我们只负责土地和规划手续。”赵科长说,个别棚改项目边施工边办手续,还有的棚改项目在出了“会议纪要”后,补办了土地手续。

11月5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来到长岭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不在,未能进行采访,但住建局方面称收到记者的采访提纲后,会尽快给出回复。截至11月26日发稿时,对方仍未答复。

据悉,长岭县政府相关部门已成立了多个工作专班,以期推动解决多个棚改项目烂尾、回迁户回迁等问题。

记者手记

不要让“民生工程”变成“江湖生意”

棚改项目本是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作为民生工程,从工程招标到工程监管,从建设施工到竣工验收,都要严之又严。

但在长岭县,却出现多个棚改项目烂尾的情况,这已经不是巧合。这些把棚改项目看成“摇钱树”“唐僧肉”的开发商,当地人都知道毫无实力可言,但他们是如何承接到的棚改项目?更让人费解的是,长岭县多个棚改项目均不同程度烂尾,相关部门是如何考察开发商的?招标流程是否经得住考验?

当地人民期待相关部门能给出答案,不要让“民生工程”继续变为“江湖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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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1128A021QN00

公主岭市“三早”项目若轩广场胎死腹中因遭卸磨杀驴?

本站讯 2019年12月27日,吉林省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三早”投资竣工项目宣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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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吉林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2019)第101号”文件载明:没收公主岭市若轩商务广场投资6栋写字楼。这让该项目投资商陈祥国疑惑不解:公主岭市岭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若轩商务广场6栋写字楼(以下简称若轩广场)是2018年公主岭市长会议纪要20个“三早”招商引资项目之一,吉林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为何翻脸比翻书还快呢?

三早项目竣工难逃被没收厄运

时隔4天,即2019年12月31日,陈祥国再次接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听证通知书》。

陈祥国说他维权的路异常艰难。

尽管他多次向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和法院提交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还有公主岭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相关批复,然而,若轩广场已竣工项目也没有幸免被没收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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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主岭市长会议纪要》记载:“岭城现代化服务业集聚区诺轩商务广场开发单位为,吉林市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以下简称常林公司),占地面积1.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2.9万平方米,地下0.6万平方米,共建设6栋,主体建筑物及配套,计划年利润总额达到2241.25万元,净利润1680.94万元,税金560.31万元。该项目属于公主岭市商务局招商引资项目。”

《公主岭市长会议纪要》记载:主持人为张明,出席人员有:段于建、陈占营、高立君、冯翘、张国文,还有公主岭市各部门“一把手”参加了会议。会议纪要要求:(一)对于农民工保障金等费用原则上不予减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缴纳现金,项目方必须以合法有效资产作为抵押。(二)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及时出具各种预审材料,避免项目开工后,企业受到行政处罚。(陈祥国说:“这句话好像预知未来”)

公主岭市市长会议纪要中明确指示:为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允许项目投资商边开工边补办手续。

早在2017年8月31日,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文件,即:“公国土预审(2017)115号文”中载明,“关于岭城现代化服务集聚区若轩商务广场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9064平方米,在公主岭市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这份“公国土预审(2017)115号文”是印发给公主岭市规划局的预审文件。那么,2019年12月27日,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将最初文件中“原则上”掀翻在地,文件上白纸黑字,而且加盖了朱红印章,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为何对三早项目宣判“死刑”呢?

三早项目用地政府未收储难以招拍挂

常林公司称:其投入巨资,如今诺轩广场被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诉至法院,C—61地块建设用地,政府没有收储,无法挂牌责任在政府,而不在“三早”项目投资商。

如今,陈祥国说他是上天无梯,入地无门。人们不禁要追问公主岭市政府,《规划许可证》需要在土地挂牌、出让后才能办理,至2021年9月这块三早项目土地都没有挂牌,建设单位不能缴纳土地出让金,如何办理《规划许可证》?陈祥国究竟哪儿违法了?

2017年9月3日,诺轩广场开工建设,到2019年10月15日竣工。该广场6栋写字楼已经竣工,政府承诺的手续补办还差建设用地土地摘牌,因为政府没有对C—61号建设用地收储而无法挂牌,致使政府“原则上同意规划审批的项目”让陈祥国陷入补办手续的困局。

2018年5月初,陈祥国曾多次找公主岭市政府申辩维权,然而,直至今日,三早项目投资商陈祥国已不再像当年项目落地时候那么深受政府部门欢迎,职能部门常常让陈祥国吃“闭门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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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国曾经手持《公主岭政府市长会议纪要》、2017年8月13日《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文件》、2017年8月23日,公主岭市规划管理局印发的“(2017)53号文件”,关于公主岭市岭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若轩商务广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函(上面明确了“四至”)等等一大摞子加盖政府各部门印章的文件,提交给信访局后竟如同泥牛入河,至今没有回音。万般无奈,陈祥国给自然资源局局长姚文军打电话,局长推脱说他没收到相关资料,有些事儿需要问问办公室主任。

“三早”项目投资不该是失信陷阱

申述,申述!陈祥国跟谁去申述?

从2017年9月3日开工建设,到2019年10月15日竣工,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特别是在自然资源局眼皮底下,偌大个工程项目为何等到项目竣工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对建设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7日。 2019年12月19日,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亲自写出有“及相关行政处罚事宜”内容的《受权委托书》样本,让建设单位按照其样本出具《受权委托书》,请问:这是因为什么?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送达公自然资听字[2019]25号《听证通知书》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而举行听证的时间为2020年1月2日。请问:这样的听证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依据法律文书程序,请问:是先有《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还是先有《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根据卷宗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的做出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做出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

按照《强制执行法》第54条关于“10日”的规定,是指10个工作日,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却在包含周六、周日两天的、共计7天的时间段内就做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做出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做出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请问:这样的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7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为时任局长金玉庆(现任公主岭市人大党委委员),而不是“主管”的张姗姗。请问:张珊珊签字有效吗?《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吗?不满10日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有效吗?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所有的违反送达程序、证据程序、诉讼程序的证据,都是在建设单位从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复印卷宗后才得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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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收到(2020)吉0184行审70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后立即复印卷宗,发现被侵权后,于2020年9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书》,一审法院却拒不接受。其再次递交《再审申请书》时,立案庭要建设单位提供行政庭的生效证明才能立案,行政庭张立奇庭长却不给出具。至此,建设单位依法维权的权利,被全部剥夺!

请问: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依据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提取的证据、法律的依据”做出的“裁定”有效吗?

请问:建设单位,没有收到合法的、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提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单位复印法院卷宗后,才发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诸多违法行为,立即向法院提出维权,为什么会遭到拒绝?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裁定”合法、有效吗?

更让建设单位负责人不解的是:在复印公主岭市法院卷宗后还发现一大疑点。

2020年8月28日,在公主岭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代收人及代收理由”一栏签收人签字的是“吴再广”,但“吴再广”这个人究竟是谁?建设单位由此至终没有这个人,这份“吴再广”亲手签收的法院“送达回证”涉嫌造假。

2018年7月以来,“秦岭违建别墅拆除”备受社会关注。中央、省、市三级打响秦岭保卫战,秦岭北麓西安段共有1194栋违建别墅被列为查处整治对象。基于这种背景,吉林公主岭市“三早”项目不再是政府最初承诺的“一站式”服务,若轩广场却成为一枚被盘剥完了的“弃子”。

《行政处罚决定书》怪现象接踵而至

众所周知:土地手续办理归用地科,规划手续办理归规划科,而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主办人员是监察大队人员,不具有“办理有关若轩商务广场土地规划手续”的职能。陈祥国称:在公主岭市却索要“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及相关行政处罚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自行添加“相关行政处罚事宜”,其目的只有一个:处罚你,整死你,还要让你无话可说。

2021年10月13日10时00分,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公挂[2021]211号) 挂牌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7日15时00分,公挂[2021]211号,2021/9/22 。

《公告》载明: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宗地编号: GG2021-216,宗地总面积:19064平方米,宗地坐落:公主岭市国文大街北侧、岭西五路西侧、市法院东侧。

二、出让年限:40年,。积率:小于或等于1.5 。建筑密度(%): 小于或等于30 。绿化率(%):大于或等于30。建筑限高(米):小于或等于24。主要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区位,一般建成区。

三、商务金融用地19064平方米、 四级,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保证金:1698万元。估价报告备案号 2204921BA0019 。现状土地条件: 起始价: 8487万元。加价幅度:10万元 。挂牌开始时间:2021年10月13日10时00分。挂牌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7日15时00分 ……

面对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这则《拍卖公告》,若轩广场建设项目投资商陈祥国十分气愤的说:“我被抢劫了,还没有地方报案!这么大一宗项目从最初基础打桩,到封顶竣工,我的每一笔投资都砸在公主岭市这块让土地上。请问,天下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

对于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呈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相信广大网友和读者自会做出正确的判断。常林公司负责人陈祥国电话:18844492222,欢迎网友和读者参与讨论。(特约记者江铃)

恩施市国土局未净地出让企业损失超亿却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纠正错误

本站综合媒体消息 在湖北省恩施市,近年来发生了这样一桩令人匪夷所思的怪事:因为国土局出让土地时未能净地出让,给企业造成了上亿元损失。此事被湖北电视台电视问政和多家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曾下决心解决问题,并两次形成会议纪要,但身为下级的国土部门竟顶着不办,致使一个重点招商项目企业濒临倒闭。人们不禁要追问:恩施市到底是怎么了?难道政府管不了其下属部门?难道国土部门是法外之地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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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还得从2017年说起。这年的6月,恩施州清江缘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清江缘公司)通过招商引资,以挂牌竞拍方式取得恩施市阳鹊坝村185.6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号4228012017B32394,不动产权第0001225号)。但清江缘公司后来发现,该宗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中,有7.98亩已被相邻的恩施州易事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易事通公司)长期违法占用,其还在此建成了厂房和道路。该宗土地的东面还有面积为2.15亩的泄洪溪沟和天坑,属不应出让土地。清江缘公司经调查得知,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自规局)当初在出让该宗土地时,对于这些情况早已经心知肚明,却故意隐瞒这些情况违法供地,导致清江缘公司的招商项目无法实施。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自2017年7月起,清江缘公司多次向恩施市政府和市自规局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这期间,清江缘公司的建设项目因红线土地范围内有易事通公司的违章建筑物,四次申报建设规划均未能获批。清江缘公司的招商部门恩施市经信局还曾于2018年4月20日以红头文件形式,将这一问题反映到恩施市政府,也没有得到重视和解决。

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早在2014年5月,原恩施市国土局(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曾对易事通公司违法占地问题下达了处罚决定,要求其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但易事通公司不仅无视处罚决定拒不拆除违法建筑,还越过2017年11月恩施市“两违”专项清理整顿,对清江缘公司建设施工进行了长达7个多月的暴力阻挠。目前,易事通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仍在进行中。

面对清江缘公司的八年信访,湖北电视台曾就此事对恩施州、恩施市政府公开进行两次电视问政,原恩施市市长苏勇作为被问政人,在问政栏目中向州委州政府及企业公开道歉,并承诺立即改正。但被公开问政后的官员们并没有履行其承诺,清江缘公司又多次找到苏勇。迫于媒体和舆论的压力,2019年11月,市长苏勇专门召集恩施市政府官员开会研究此事,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要求国土部门收储清江缘公司的土地。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恩施市自规局签约后却不履约,拒绝履行市政府会议纪要定下的约定条款,致使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成了一张废纸!

此事再次引起了多家中央级新闻媒体的关注和广泛报道。其后,清江缘公司又多次找到原常务副市长田贵周和现在分管国土规划的副市长董晓明沟通协调。2020年12月1日,田贵周组织召开了清江缘公司沟通协调会,原市长苏勇、现副市长董晓明和市直20余家部门负责人参会。经反复讨论,会议最终决定聘请五家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清江缘公司配合国土部门将该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才能予以收储。2021年1月底,恩施市政府再次出具了常务会议纪要,决定有偿收回清江缘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1年2月9日,清江缘公司与市自规局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收回范围、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双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随后,由市自规局主导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询价九家评估机构后,选取三家具备全国A级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了公平公正的评估报告。然而在三家评估公司的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后,市自规局局长魏顺军及其四人小组(负责收储清江缘公司土地)以“怕坐牢”为由,再次单方面违约,拒不解决实际问题。魏顺军甚至公开扬言“就是市长把我的职撤了都行,评估报告没有一个裁判来说可以搞,我就不敢搞,因为我怕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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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清江缘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当市自规局因非净地出让导致清江缘公司遭遇非法暴力阻工、建设项目无法通过规划审批时,自规局没有履职尽责其为何不怕“坐牢”?易事通公司非法占地多年且市自规局于2014年就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但至今未拆除,身为局长不予监管执行为何不怕“坐牢”?市自规局副局长肖家红,在耕地上违法建别墅群其为何不怕“坐牢”? 对此问题不去解决反而将违法占地建别墅群的人提拨重用为市自规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自规局局长违法不纠,渎职失职,为何不怕“坐牢”?两次收储都是市自规局单方面违约,为逃避自身责任,前后重复花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等100多万元,收储专班负责人肖家红、谭红锐随意挥霍国家资金难道不怕“坐牢”?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两次收储都是市自规局单方面违约。在市自规局再次撕毁约定后,清江缘公司又多次请求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田贵周及现任副市长董晓明出面解决。2021年7月22日,市政府再次召开了清江缘公司收储协调会,会上田贵周副市长明确要求按当时的会议纪要及协议履约,但在田贵周调离市政府后,市自规局仍不履约,清江缘公司又重新陷入了求告无门、走投无路的境地。

据清江缘公司介绍,企业自2014年5月投入首批资金以来,至2019年底项目施工建设,共计投入近2亿元资金。只因官员们不作为,致使非法占地企业不能受到惩处,招商项目无法推进。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清江缘公司多次向恩施州、市自规局、公安局、纪监委、恩施市经信局等部门反映问题,期间,还经过两次电视问政和媒体的多次曝光,却没有任何结果。时至今日,易事通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仍在继续,而合法企业的合理诉求却久拖不决,企业因之濒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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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禁要追问:聘请评估机构是恩施市政府定下、由自规局组织实施并由司法局聘请的,但评估报告做出后,司法局却对评估报告指指点点,自规局又拒绝承认评估报告。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丑态表现得淋漓尽至。请问司法局领导,你们有何资质对评估结果指指点点?为何市自规局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随意单方面毁约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聘请三家评估公司对清江缘公司的资产进行综合评估,是市自规局提出并全程组织实施的,其有何资质和理由反过来对评估结果指指点点、拒不承认?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和收储方案,是经过市政府领导组织各有关领导和部门开会协商研究后做出的,市自规局有何权力否定上级做出的决定?到底是谁在为非法占地企业撑腰?谁是破坏营商环境的幕后黑手?

在此,媒体强烈呼吁恩施市自规局从优化营商环境、考虑企业生存的角度出发,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因三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是依据双方签署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约定所出具的,其评估结论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市自规局既没有资格否定评估结果,更没有权力强行要求评估机构撤回其已作出的评估报告。清江缘公司也绝不可能接受市自规局的函告内容,他们诚挚希望市自规局能尊重客观事实、尊重法律、诚实守信,依法全面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和双方签署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条款,切忌出尔反尔,损害政府及其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正如《人民日报》指出的:政府不守法怎么让公众守法?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倘若执法者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人们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执法者以权压法,以权枉法,人们怎会选择法律?

我们也呼吁恩施市委、市政府和自规局认真学习湖北省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30条》以及省纪委监察委《护航支点建设十二条》、《三督两保》精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刀刃向内,拿出触及灵魂的决心,向顽瘴痼疾开刀,尽快招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好这起严重破坏营商环境造成企业损失超亿元的重大事件, 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依规正确引导企业以法治思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由于政府的严重违约和不作为,目前已导致企业濒临倒闭,股东们个个苦不堪言,他们表示如果此事得不到合理解决,将誓死维权到底。我们不希望因为此事解决不好出现更为严重的恶果,希望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拿出点实际行动。

对于清江缘公司的遭遇,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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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
:https://www.toutiao.com/i7034430961517462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