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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好干部徐长元是这样变成“黑帮老大”的

厅级好干部徐长元是这样变成“黑帮老大”的

——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再调查(之三)

记者手记:三年前,记者几次赴辽宁参与报道了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但在与律师见面尤其参与多日的庭审中记者发现,这起由公安部督办,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和大连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坐镇指挥的“大案”,在定罪的证据上有太多漏洞,很多罪行形不成证据链。庭审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从他们的言词中记者明显感觉到,在这起涉黑大案的背后,有几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甚至可以断定,这是一起资本加权力的疯狂攫取与血腥的报复。

事隔三年之后,记者重启调查此事,不是要为“徐氏家族”平反申冤,也不是想为自己曾经的报道正名,目的只有一个,想把真相告诉大家,因这是压在记者心底三年多且始终挥之不去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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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徐氏家族”在年近七旬的厅级退休干部徐长元也被羁押后,戴老板“让你们全家全进监狱”的诺言实现了,接下来就是“让你家财产归零”这句话的兑现。戴老板对实现自己的“目标”信心满满,而待在“办案基地”里的徐家人却还抱着很多希望,因他们说什么也不认为自己曾经的企业正常经营是“涉黑”,更不会承认那些本来就没有的事。但是,随着被羁押时间越来越长和办案人员上的手段不断翻新,他们开始妥协了,妥协到了让办案人员“你想怎么写我就在上面签字按手印就完了”的地步。

这一切是从老大徐长元开始的。

办案警官:“只要照我们说的做都会没有事”

在记者手中,有徐家老四徐长威和老大徐长元的亲笔投诉的“事情经过”。

徐长威:“在长达5个多月期间不让洗澡、理发和刮胡子。后来就是不定时的反复提审,前后共73次。其中经历过我能忍受的和我无法忍受的精神和肉体的摧残和折磨,与影视剧里酷刑有过之而无不及。我经历过电击、头上套多层塑料袋、上老虎凳、拳打脚踢、掰脚、用牙签捅指甲等酷刑。长达80天每天只让我睡一个半小时的觉,生不如死。”

“他们对我用上所有手段的目的,就是要我在涉及我大哥徐长元案子问题上说假话、做假口供。在此期间通过办案人员,我还收到了在押大哥徐长元的信,大哥在信中要我根据办案人员的‘串供’要求配合办案。可这上面都是我大哥没有参与和根本没有的事,办案人怎么要求,就要我就按大哥信中说的,按办案人员的意见配合。办案人反复跟我讲,他们已经与大哥谈好了条件,就是把他的弟弟妹妹都放了,大哥他本人也不会判重罪,也就是个职务犯罪,最多就判个三两年。我可怜的哥哥此时眼里、心上已完全没有他自己,只要听说能救弟弟妹妹,大哥他什么都愿意做。就这样我们彼此‘配合’,做了办案单位需要的假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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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元:“经过激烈思想斗争,最终我怕他们不放过我亲人,还是痛苦万分的地签字同意,可判决一下来,事情全变了,我上当了,我糊涂啊。但这样判的确冤枉啊。我死不瞑目,死也不会认账的。此时我悲切地坦言:我一而再、再而三地豁上自己说假话,目的是为了让组织满意,是为了救亲人、救下属。其实他们到底有没有问题,有什么问题,我压根不知道。经过反思,痛定思痛,我认识到在有人为操纵办案情况下,我听信所谓‘好心劝告’,说只要我按照他们说的承认了,我顶多是个职务渎职之类,没什么事,现

在才知,我遭受误导欺骗而不辩真假、不明是非,其结果既害人害己,又给组织增添了不必要的麻烦,更损害了法律。现在我悔恨自己、撕心裂肺、痛不欲生。”

判案法官:判决结果领导早已定好了

在家族人一个个被批捕之后,徐家人从北京和沈阳找了十几位律师,指望能从他们的工作中为家族洗个清白。接到此案的律师仔细看了卷宗后也个个摩拳擦掌信心满满,认为认定“徐氏家族”涉黑是万万不成立的,他们有一千个一万个理由和法条可以在庭上当庭辩护,可是,一次在法院的庭前会议上,让所有参加会议的律师体悟到,案件的定性和判决结果领导们已经定了,审判只是走个过场,结果谁也改变不了,法官也说了不算。律师们只能“配合”,辩护也没用。

连续多日的开庭审理,记者虽然没能全部参加,但在和律师交谈和他们的辩护词中了解到,虽然不知道“领导们已经定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明显觉得这个庭审真的就是在走过场,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从他们的言词中记者明显感觉到,在这起涉黑大案的背后,有几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甚至可以断定,这是一起资本加权利的疯狂攫取与血睲的报复。

判决很快便下来了。

在徐长元的身上,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单位行贿罪、赌博罪等十几项最名,最终判处无期期徒刑,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样徐长威身上也有十几项罪名,也同样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资产,家族其他成员也都领了不少的刑期。除此,在企业内部还被抓捕涉案39人,其中涉黑判刑24人,其他15人另案领刑处理,查封财产90多个亿。到此,最初惹祸的那宗地块,实际上早在徐长威等人于2018年3月19日被抓,那块地于同年5月9日被查封的十天后,就于当月的19日被以火箭速度解封。仅仅两个月,案子还在侦查中,二十多亿元的地块被这位戴老板一分钱没花就拿走了。他的目的算是彻底达到了,从发誓到事成,只用了一年多的时间。

辩护律师:被定成“黑社会组织”太可笑

调查中记者了解到,法庭上不管是公诉人还是法官,针对律师们关于涉嫌黑恶势力、经济诈骗、贪污受贿等一系列罪名指控和排除非法证据问题的直接、尖锐发问和质疑,要么避而不答,要么就是荒诞无理应付。律师们强烈质疑:搞房地产的企业,怎么2714套没有卖出的房子也成了赃物?家族逢年过节聚会也成了黑社会组织活动的现场?一个经党培养多年的高级干部,是怎样避开社会监督、欺骗党组织堕落成十恶不赦的罪犯的?徐氏家族企业中究竟是合法的纳税人企业,还是黑社会借壳称霸、为非作歹的大本营?企业一个懦弱的女会计,仅仅因为是徐家一奶同胞的兄弟姐妹,仅仅是参与经办过公司的财经业务,就定为黑社会成员,这是基于什么样法律事实和考虑?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使对待真正的黑社会,对其家属中无辜的案外人,也必须依法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和正常的生活,但是对徐家,却为什么所有财产不分青红皂白,一概打上涉黑的印记统统没收而斩尽杀绝、片甲不留、必欲置于死地而后快?还针对刑讯逼供、欺骗性取证等问题进行辩护,等等这些,都是律师们依法依据为徐家强烈辩护的理由和底气,但他们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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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家的事,成为大连地区街头巷尾、茶余酒后热点话题,在律师界和商界更是传得人人皆知, 然而,历史的结论、解密和解答,是需要时间和条件的。

徐家人还在申诉抗争,会有什么结果?记者不知。(记者 柏民)

松原市一桩命案卷宗神秘“丢失”,法院被指重罪轻判遭抗诉

本站讯 吉林省的松原市紧邻松花江,是一个十分富庶之地,今年57岁的周立平和丈夫李海光就居住在这个令人向往地方的宁江区新区街。28年前,夫妻两人养着客车跑长途客运,日子过的有滋有味的。但是,自从1994年11月23日的那一天,她一家人的命运就被彻底改变了走向:丈夫李海光被人用刀扎伤后死亡,两名凶手一个被判了个无期,另一个却仅仅判了四年!更令她震惊的是,这桩严重刑事案件的原始卷宗居然不明不白的“丢失”了。卷宗“丢失”后,逃跑18年才被抓到的罪犯之一杨继双居然想把自己弄成无罪,而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不仅试图帮其弄成无罪,还公然对卷宗“丢失”一事称“不能认定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秋日的东北天高云淡,但是,周立平的心里似乎一点缝都没有,望着蓝天白云,她不禁发出一声长叹:“这天下,还有公理吗?”

为争客源发生争执李海光被刺死

本来这只是一件很小的事,却由于双方的不冷静闹出了人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法院(2020)吉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和吉林省松原市中级法院( 2012)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这桩命案记录得十分简单:经审理查明: 1994年时,被告人杨继双与刘伟共同出资购买一辆金杯牌面包车从事客运经营,与被害人李海光经营的客车运行路线相同。案发前几日,双方因拉乘客之事,李海光及其妻子周立平与杨继双、刘伟发生矛盾,李海光将杨继双、刘伟的客车车灯踢坏。1994年11月23日8时许,杨继双和刘伟找李海光索赔车灯未果,刘伟将李海光家客车车灯踢碎,李海光手持铁棒下车与杨继双、刘伟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伟用刀刺李海光的腰部后逃离现场。李海光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案犯杨继双背后似乎有高人帮忙

案件发生后,刘伟、杨继双均外逃。2012年3月17日,刘伟被松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判了无期徒刑。而杨继双则一直到2019年5月16日才被抓获归案。但杨继双被抓后却死不认罪,其背后似乎有高人帮忙,松原市检察院也不予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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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杨继双被抓之前,周立平就不断上访,反映杨继双并没有外逃,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就是不抓人的问题。在上访过程中,她还发现一个更大的黑幕,这桩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原始卷宗居然神秘的失踪了,于是她一而再再而三的进京上访。在她不断上访的压力下,松原市检察院于2015年4月27日做出了《关于周立平上访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称:

“关于上访人周立平到检察机关反映原案(刘伟故意伤害案)遗漏犯罪嫌疑人杨继双,需追究刑事责任和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一分局工作严重失职,销毁原始卷宗等问题。根据松原市检察院张宝才检察长的指示,组成了由谭继刚副检察长为具体指挥的,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孙文学、王庆富两名同志,反渎局刘志鹏同志和控申处窦永广同志及监察处王志超同志参加的专案组。专案组对反映的问题进行了历时近两个月的详实工作,经市检察院领导决定,现将复核调查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杨继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问题。在现有证据的情况下,杨继双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共犯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关于本案原始卷宗丢失等问题的调查情况。根据目前证据情况和渎职犯罪立案标准要求,不能认定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

三、关于周立平上访反映松原市检察院公诉处周昌学、陆齐赫包庇杨继双问题。没有证据证明松原市检察院公诉二处处长周昌学、陆齐赫有包庇杨继双和徇私枉法的行为。”

这个信访答复的要点是:1,周立平指控杨继双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卷宗丢失,不能认定公安机关相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3,检察院的人没有包庇杨继双。

这就是专案组历时近两个月的“详实工作”的结果,但人们不难发现这个答复是“经市院领导决定”的结果!据周立平介绍,对于这个结论,松原市检察院时任领导张某感到很无奈,他感觉到人命关天,非常负责的将该案件上交到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处理,后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五次成立专案组均未能查清杨继双2012年不被公诉的原因。

延边州的判决被指避重就轻

对于松原市检察院的《答复》,周立平不服,她继续不断的到省里和北京上访。于是,在吉林省检察院检察长尹伊君的高度重视下,有关部门将此案指定异地管辖,由延边州检察院提起公诉并由该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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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中级法院依据后补的卷宗,经异地审理,做出(2020)吉24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继双有期徒刑四年。延边州的刑事判决书对杨继双的犯罪事实是这样认定的:

经查,“杨继双是否存在事先或事中指使、授意刘伟用刀捅刺被害人”的事实系本案焦点。“事先指使”事实因杨继双与刘伟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无其他证据予以支持,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事中授意指使”事实上,有同案犯刘伟、证人周立平证言予以证实,但刘伟的供述曾出现过反复,公诉机关虽证明刘伟翻供原因,但其原始供述无法确定杨继双的授意、指使事实,故该部分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杨继双无罪的辩护意见。本案存在原始卷宗丢失问题,对此侦查机关于2012 年重新进行侦查,公诉机关于2017年、2019年进一步对此案证据予以补充完善。根据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杨继双指使他人犯罪的事实”,但足以证实“杨继双与同案犯刘伟共同伤害被害人致死的事实”。同案犯刘伟在本案有多份供述,其供述曾出现过反复,其翻供系因杨继双虚假承诺向其支出钱财而独自承担全部罪责,刘伟在2012 年到案后的原始供述中多次稳定供述全案经过,刘伟的原始供述与证人周立平、刘云华的证言供证相一致部分足以证明杨继双与刘伟的共同伤害被害人的事实,系在双方厮打过程中,刘用刀捅刺被害人致死。辩护人提出的杨继双无罪的辩护意见及杨继双的辩解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继双指使同案犯刘伟用刀捅刺被害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杨继双与刘伟共同伤害被害人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双方因运输揽客一事发生矛盾,杨继双、刘伟一同与被害人厮打,二人在主观上均具有共同伤害犯意,在厮打过程中刘伟用刀捅刺被害人致死,刘伟系主要实施者系主犯,杨继双起次要作用,应认定其从犯。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继双伙同刘伟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海光,致被害人死亡之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杨继双指使他人实施故意伤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指控其共同伤害被害人致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因杨继双、同案犯刘伟与被害人间的抢夺客运生意而引发,杨、刘二人与被害人发生矛盾后,二人以踢坏被害人车灯行为挑衅被害人下车,二人共同与被害人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刘伟用刀刺伤被害人致死。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杨继双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杨继双在庭审中,拒不认罪,认罪态度差,对其酌情从严惩处。本案发生在1994 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继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双方都在上诉延边州检察院也提起抗诉

在周立平看来,杨继双在其逃跑的二十多年中早已经做好了各方面的工作,即使是异地审理,最终也只是判了四年却还在上诉,试图达到无罪释放的目的。她还是不服,继续到各处反映问题。延边州检察院接待她的上访后,认真研究了此案,于2021年10月22日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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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州检察院在刑事抗诉书(延州检一部诉刑抗[2021]Z1号)中称:“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吉24刑初15号书对被告人杨继双故意伤害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继双有期徒刑四年。本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量刑不当。理由如下:被告人杨继双伙同刘伟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李海光,造成李海光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案犯刘伟已于2012年12月4日被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本案被告人杨继双虽然系本案的从犯,但是,杨继双到案后,拒不认罪,也没有赔偿被害人家属任何经济损失,没有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因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明显不当,不能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为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特提出抗诉,请依法判处。”

延边州法院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松原市法院的( 2012)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的刘伟的供述也存在矛盾。据( 2012)松刑初字第10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记载(见判决书第9页),刘伟是这样供述的:

“我虽说是和杨继双合伙买的车,但我是绝对听杨继双的,杨继双就因为我们的车总被欺负的事我没有‘出头’对我不满”,“事前因为杨继双总骂我‘熊’,我才从市场上买来的一把三十公分左右长一把尖刀,带在身上,杨继双知道我带刀,而且他也看到我带的刀了。”

“我当时不想去,可杨继双非常的不满意我,我从他的表情就能看出来,杨继双拽着我下的车,因为我什么事都得听他的,我就跟着下车了。”

“因为杨继双总说我‘熊’,我就先一脚把李大光子(注:李海光的外号)家车的前灯罩子给踹碎了,我和杨继双就在车下等车上的李大光子下来‘整他’”。“杨继双和我就冲过去和他厮打在一起了,我记得我还挨了李大光子两棒子打在了我的脑袋上,我当时都被打倒在地上了,我爬起来看见李大光子和杨继双还在厮打,杨继双吃亏了,我听见杨继双在‘喊叫’(但具体的我记不清他说什么了),但我明白,一定是让我用刀扎,不把李大光子整老实了,我们俩还会吃亏的,我就连想都没多想,冲上去一刀就扎到李大光子了。”

案发当天,周立平就在现场,她亲眼看到的事件经过与刘伟的供述一致,从中可以看出,杨继双并非一般的从犯,在周立平和刘伟看来,杨才是真正的主犯!因为是他主使的刘伟!

另据周立平介绍,案发后,杨曾经许诺多给刘伟一些钱,让刘伟自己担着,但杨继双的承诺并没有兑现。于是,刘伟就说出了真相,而刘伟的妹妹刘凤荣至今还在告状,只是因为她认为法院对杨判的太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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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凤荣在她写的《犯罪主谋逍遥法外》一文中说:“事发前一天……由于我哥没有帮杨继双打仗,杨继双对我哥很不满意,斥责了我哥并让我哥把刀随时带在身上,说要找人收拾李海光。第二天也就是事发当天,杨继双叫我哥跟他去找李海光,可当时我父亲在车上,我哥不想惹父亲不高兴就说不去,杨继双说:“我白挨打了!”,然后就拽着我哥去了。李海光先用铁棒把我哥打迷糊了,我哥靠在车上,这时杨继双与李海光厮打起来,杨继双喊,我哥就拿刀扎了李海光一下,但不知道扎哪了。”“以上可以看出是杨继双让我哥拿刀与他一起去找李海光打仗,并且杨继双也参与了打仗,可现在为什么只惩罚了我哥一个人,杨继双却逍遥法外。并且,我哥还遭到了杨继双家的恐吓和威胁,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都包庇杨继双,一审判决也没有判处杨继双,对我哥哥不公平,所以要求检察机关查清事实,追判杨继双。”

有专业人士认为,无论是刘伟的供述,还是周立平的证言、刘凤荣的指控,几乎都是相互认证、环环相扣的,这些证据都可以证明杨继双并非本案的从犯,而应该是主犯,延边州法院的判决很明显是事实不清,量刑过轻。而如此重大的刑事犯罪,其卷宗不明不白的“丢失”,尤其显得非同寻常,在本案的背后,一定有一个非常有能力的高人在暗中帮忙。

据悉,由于丈夫被杀,周立平一家人失去了家中的经济支柱,生活的艰难可以想象,周立平一边要照顾年幼的孩子和80多岁的婆婆,一边在20多年中坚持上访维权。周立平的伸冤之路还在往前走着。见到记者时,她气愤的说:“为什么2012年松原市检察院没有公诉杨继双?刑事卷宗丢失多年,为何没有人追责?杨继双曾经因犯故意伤害、强迫交易、妨碍公务罪等受到刑罚,前科累累,这样一个屡教不改之人为何还能被轻判?并且,杨继双至今连一点赔偿也不给,还企图把自己弄成无罪。在此案的背后,肯定有高人帮忙。据我所知,在2012年,松原市检察院的检察长正是已被判刑的吴长智。我一定要追究卷宗‘丢失’和对杨继双重罪轻判的责任,为死去的丈夫讨还公道!”幸好,延边州检察院已经提起抗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我们相信吉林省高级法院一定会公正审判!

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密切关注。(记者劲松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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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579946490_12130981

逻辑混乱文理不通不懂法律,淄博市文化旅游局竟能如此没文化?!

本站讯 2022年8月22日,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淄博文旅局)针对中国焦点新闻网特约记者赵某做出处罚决定书([淄]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以赵某假冒记者采访为由,决定对其罚款三万元人民币,并责令其停止假冒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此事立即在媒体圈内引发强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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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报业日前在北京召集十余名资深媒体人,将此事向媒体圈通报。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报业)称:淄博文旅局的处罚决定书,充分彰显了不受监督、制约的公权力是何等的霸道、蛮横和愚昧。尽管该局给赵某送达事先告知书之后,赵某和焦点报业曾经提出强烈质疑,尽管山东省委宣传部也认定焦点报业和中国焦点新闻网是离岸新闻机构,但是淄博文旅局霸道、蛮横依旧,其做出的处罚决定书竟然逻辑混乱至极,简直连一点文化都没有!读后,人们感到震惊的同时,不禁强烈质疑:这是文旅局的人写的文章吗?这种人是怎么当上文旅局官员的?如果对这种低素质的官员不严加管教,其出来到处执法,还有老百姓的活路吗?

老记者多次曝光当地丑闻惹来祸端

据悉,赵某是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曾在当地官方媒体从事新闻采访工作,2020年10月1日被焦点报业旗下网站中国焦点新闻网聘为特约记者,其使用的是新闻工作证,其还担任淄博明生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之前,赵某曾经多次调查当地一些百姓维权事件,并在腾讯、百度、一点资讯、今日头条、新浪、网易、搜狐、法治与社会、焦点日报、中国视点网等诸多网站发表,产生了很强烈的反响,一些村霸、乡霸和腐败官员因此被抓进监狱或被撤职查办,对其恨之入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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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赵某介绍,2022年8月9日上午,赵某在淄博的办公室突然来了一伙穿蓝制服的四个人,亮明证件后才得知是淄博文旅局的工作人员,为首的是姜泽、李毅,进屋后就问了一些和赵某采访调查有关的问题之后离开。8月10下午,文旅局又来了7个人。赵某认为,自己没有做什么坏事,只是出去调查了解点情况,也没当回事。没想到8月12日,文旅局的人却送来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淄]文综罚告字[2022]F-000021号)。赵某立即将此情况告知焦点报业,焦点报业立即致函淄博文旅局,与此同时,赵某也将异议书送至该局。本以为,该局会认真考虑、慎重研究后撤销处罚,但是,8月22日,该局再次来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淄]文综罚字[2022]F—000021号)。

争议巨大的处罚决定书

该处罚决定书称:经依法调查查明,你假冒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违反了《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对商家镇政府工作人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商家镇政府工作人员提供的赵某采访时出示的《中国焦点新闻网介绍信》1份、赵某在中国焦点新闻网新闻工作人员查询中心的信息1份、与赵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1份,证明赵某以中国焦点新闻网特约记者身份到商家镇政府开展新闻采访活动;

2,对山东省鲁中监狱工作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以及山东省鲁中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赵某《中国焦点新闻网介绍信》1份、采访山东省鲁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赵某《中国焦点新闻网介绍信》1份、采访山东省鲁中监狱提纲1份、赵某在山东省鲁中监狱门口要求采访的监控视频1份,证明赵某以中国焦点新闻网特约记者身份到山东省鲁中监航开展新闻采访活动;

3,文书编号为(淄)文综检(勘)字[2022]6009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一至十八1份、现场检查执法记录仪录像证据1份,证明淄博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赵某工作地点现场检查情况,赵某的淄博市张店区居民身份信息,赵某持有中国焦点新闻网新闻工作证、介绍信、车载工作牌,赵某承认自己是中国焦点新闻网的特约记者、山东淄博工作站站长,从2020年从事中国焦点新闻网记者采访等业务,曾到山东省鲁中监狱要求开展新闻采访活动等内容;

4,中国记协网远程勘验截图一至七1份,证明《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最新名录》中没有中国焦点新闻网报业集团、中国焦点新闻网、中国焦点新闻报业、赵某信息;

5,中国焦点新闻网远程勘验截图一至五1份,证明中国焦点新闻网公布的申请本站特约记者(驻地记者)的方式、要求、记者证样式等与国家规定不符;

6,《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核查“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焦点新闻网”有关问题的通知》1份,证明“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焦点新闻网”为未经批准在境内违法开展涉新闻活动的“离岸新闻机构”;

7,8月10日执法记录仪录像1份,证明赵某对8月9日现场检查获取的照片证据、视频证据,以及山东省鲁中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视频证据核对无误后签字,赵某承认曾到商家镇政府开展新闻采访活动。赵某表示自己是中国焦点新闻网的记者,淄博市相关部门无权责令停止其新闻采访活动。

焦点报业认为处罚决定书逻辑混乱文理不通

对于淄博文旅局的事先告知书,焦点报业曾提出强烈质疑,并提供证据证明认定赵某假冒记者采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是,淄博文旅局只是一句“本机关经审核对其中内容不予采信”就全部予以否定,罔顾法律和事实,悍然做出处罚决定书,可见其傲慢、骄横到了何种地步。因此,焦点报业再次提出强烈质疑的同时,向淄博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抗议:

1,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于香港的新闻媒体公司,注册编号:1657020,无论通过企查查、天眼查还是到香港政府企业注册处查询,我公司都是至今仍然在正常运行,每年都正常年检、交税,是一家合法公司(香港政府企业注册处查询网址:https://www.icris.cr.gov.hk/csci/)。2015年11月,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机构还曾专为该公司出具证明文件,并加盖了司法部的专用公章,证明该公司是合法存在的香港新闻机构。中国焦点新闻网是该公司旗下的新闻网站,至今已经运行了13年之久,尽管有人称其为民间网站或个人网站,但截至到目前,中国大陆没有任何一家机构能够证明该公司是一个非法机构,其所办的网站中国焦点新闻网是一家虚假网站,而司法部的权威证明文件却能够证明该公司是合法存在的公司,所以淄博文旅局称赵某假冒记者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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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淄博文旅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相矛盾。如该局的处罚决定书称:“6.《中国共产党山东省委宣传部关于核查‘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焦点新闻网’有关问题的通知》1份,证明‘中国焦点新闻报业集团’和‘中国焦点新闻网’为未经批准在境内违法开展涉新闻活动的‘离岸新闻机构’”。这一点说的比较准确,连山东省委宣传部都认定该公司和中国焦点新闻网是“未经批准在境内违法开展涉新闻活动的‘离岸新闻机构’”,说明山东省委宣传部还是懂一点法律常识的,未经批准的“离岸新闻机构”不能等同于虚假的新闻机构,只是说该公司和网站没有办理在中国大陆运作的批准手续,也就是运作不规范,但是绝不等于说该公司和网站是虚假的。山东省委宣传部的通知从官方角度再次证明认定赵某假冒记者身份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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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淄博文旅局的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众所周知,全世界有200多个国家,都有各自的媒体,都给自己的新闻从业者发证。依据香港特区基本法,香港媒体都是由媒体自己发证,只要媒体真实存在,媒体又承认所发出的证件,其证件就是真实的、合法的。然而,淄博文旅局却依据中国大陆的规定评断该公司给赵某所发的证件,这是十分荒唐的。该局的处罚决定书称:“5.中国焦点新闻网远程勘验截图一至五1份,证明中国焦点新闻网公布的申请本站特约记者(驻地记者)的方式、要求、记者证样式等与国家规定不符。”如上所述,香港媒体的证件自然与大陆的不同,该局却用大陆的规定来管理大陆以外的媒体,是十分荒唐的,其错误是十分离谱的,无需争辩的。处罚决定书还称“4.中国记协网远程勘验截图一至七1份,证明《港澳媒体常驻内地记者站及常驻记者最新名录》中没有中国焦点新闻网报业集团、中国焦点新闻网、中国焦点新闻报业、赵某信息”。这里没有查到赵某的信息,正说明该公司和网站是“未经批准”的在大陆从事新闻的“离岸新闻机构”,我公司在大陆运作不规范,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赵某的证件是虚假的。

4,尤其可笑至极的是,淄博文旅局居然依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做出处罚决定,但是此办法第三十九条却十分明确的规定“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新闻机构的人员在境内从事新闻采访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既然连山东省委宣传部都认定焦点报业是离岸新闻机构,而不是假冒的或虚假的新闻机构,淄博文旅局凭什么依据大陆的一个部门管理办法,对香港媒体的特约记者做出处罚决定,岂不贻笑大方?

律师认为地方官员打击媒体是为了保护癞疮疤

有法律界资深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说:目前,我国大陆尚未出台新闻法,如何规范新闻采访属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只能依据现行法规。依据港澳台媒体记者在中国内地采访管理办法,焦点报业的特约记者,未办理相关手续进行采访活动,只能认定为违规,却并不能认定其违法,因为目前还没有这方面的法律。现今国内对于香港媒体记者,只有一个《香港澳门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依据该办法,该公司特约记者在采访中没有备案或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也只是违规,而该办法并没有规定违规采访可以罚款。文化、宣传系统关于记者采访的文件和规定,是与现行法律相抵触或严重背离的。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和2007年发布2019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任何人从事信息的采集、收集或称新闻采访,只要不涉及泄露国家机密的都不违反法律。据此,文化、宣传系统所称的“采访权”等说法,其目的无非就是为了保护地方上的腐败官员。在腐败问题大面积爆发之际,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当地的官员或为了面子,使出了种种招数阻止记者调查真相,这是公开的与党中央国务院中纪委唱反调。

焦点报业负责人称:淄博文旅局的处罚决定书不仅仅是文理不通,甚至逻辑混乱至极,连一点法律常识都不懂。人民日报曾经刊文称,官场的逆淘汰将危及到国家安全,难道淄博的官场都是这种一点文化都没有的人在管事吗?我们十分不解的是,作为一个政府部门,而且是文化管理部门,其所用之人最起码也得懂点法律有点文化,难道淄博文旅局的官员们昨天还是流氓地痞今天才混进了官场吗?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们在走行政复议程序的同时,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纠正淄博文旅局的错误。这不仅是为了焦点报业的利益,也是为了捍卫媒体和媒体人的共同权益。

对于此事件,媒体将密切关注并跟踪报道。(作者:焦点报业)

黑龙江望奎:是谁给了开发商张山如此嚣张的胆量?

黑龙江望奎:是谁给了开发商张山如此嚣张的胆量?

——关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开发商张山强拆他人房屋建设大量违建严重偷税漏税私自收税问题的实名举报信

我叫赵晓春,身份证号:232324197501210019,住址: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枫林园小区居民。我要实名举报:

1、开发商张山未经本人同意,强拆老百姓房屋、侵占老百姓土地违建商品房;

2、开发商张山不按规划设计进行施工,违法违章建筑;

3、望奎县县长马天民、主管城建副县长徐野对举报张山一事不作为、互相推诿、扯皮。

事实与理由:

我的住宅老房子位于现在已修建好的黑龙江省望奎县枫林园小区,在未经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开发商张山私自强拆私占用。我长年在外地生活,2014年接到过望奎县动迁办电话,让我回望奎县谈谈房子拆迁的问题。当时因工作忙,还有其他的原因,没有回到望奎县办理此事。后来,我又接到开发商张山的电话,说话非常的强硬,张山说:“你不马上回来,我就用铲车给你房子推倒。”但是因脱离不开等原因,我还是没能回来办理此事。因惦记房子的事情,2017年,我回到望奎县,可是到房子那里一看,房子已经没有了,剩下的只有一堆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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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后找各主管部门帮我解决房子被强拆的事情,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因北京家里有急事,我不得不将房子的事情暂放。今年疫情稍有好转,我特意回来办理房子被强拆的事情。于是,我给望奎县县长马天民打电话、发信息说我房子被开发商张山强拆侵占了。在我房子原来的土地上盖了违法违章建筑商服。然后,马县长让我找主管城建的副县长徐野反映情况,徐野让我找拆迁办,拆迁办让我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又让我找综合执法局,最后又甩锅到规划局。总之,望奎县各个部门我都找遍了,也没有人给我解决问题、到处推诿不作为至今无果。后来,我又给马天民县长打电话,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人也不让见。无奈之下,我又向望奎县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徐野反映开发商张山违法违章建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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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开发商张山在望奎县无资质开发、违章建筑等违法犯罪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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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张山在开发枫林园小区1号楼东头北侧楼梯口位置违法违章建筑两个车库及商服;

(二)11号楼商服规划的长度是17米,而张山违章建筑11号商服长度达28米;宽度正常为8米,张山宽度却建了15米宽;

(三)2号楼与3号之间规划有安全通道,张山却将两栋楼连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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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号楼与4号楼之间规划没有建筑,张山却违建了两层商服,完全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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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4号楼与5号楼之间规划没有建筑,张山却违建了两层商服,完全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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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7号楼与8号楼之间过道为安全通道,张山却违建了车库,完全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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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9号楼与10号楼之间过道为安全通道,张山却违建了车库,完全堵死;

(八)开发商张山在枫林园小区院内违建半地下车库,长达76米,宽达24米,总面积达1824平方米,一共是36个车库,照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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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地下车库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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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地下车库地面建起一米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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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建的半地下车库内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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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建的半地下车库内貌

二、开发商张山偷税、漏税、乱收税的情况:

开发商张山私自偷取国家税费数额巨大。张山在开发楼盘时偷取国家税款2000多万元。

1、开发商张山乱收三个小区回迁户税费(任何资质没有,属于诈骗)并装入个人腰包。

2、销售不动产税的法律规定是,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开发商或者销售商,并非回迁户或购房户。国家对税种和税率都有法律规定,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3、征税主体应该是税务机关,开发商或销售商不能直接收取或者代替收取,也不能受委托征收。

4、该交多少税,应通过征收机关开据的税收票据体现,

即便有法律规定的委托征收情况,也应该开具税务机构的完

税发票,开发商开具的征税收条不具法律效力。

开发商张山在开发佳兴小区、宣居新天地(原名六合楼),福田小区(枫林园)时,私自收取三个小区回迁户的不动产税和契税总计2000多万元,全部装入个人口袋。

张山开发以上三个小区的国家税款,至今分文未上缴,全部留为私有。

开发商张山为啥在望奎县如此猖獗,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一直在望奎县开发建筑楼盘。更恶劣的是把望奎县枫林园小区防火通道、安全通道以及所有人行通道全部都违法违建了商服、车库,给枫林园小区居民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望奎县县长马天民和徐野县长已经知道开发商张山的违法违建的事实,为什么不把违法违章建筑物拆除?对举报张山一事不作为、互相推诿、扯皮?

我恳请有关部门彻查此事,严肃查处开发商张山和他背后的保护伞,还望奎县老百姓一份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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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举报事实,均有大量证据,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赵晓春

身份证号:232324197501210019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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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20817A01JEU00

大连徐氏:为一块地毁了一个家族

大连徐氏:为一块地毁了一个家族

——辽宁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再调查(之一)

记者手记:三年前,记者几次赴辽宁参与报道了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但在与律师见面尤其参加多日的庭审中记者发现,这起由公安部督办,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和大连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坐镇指挥的“大案”,在定罪的证据上有太多漏洞,很多罪行形不成证据链。庭审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从他们的言词中记者明显感觉到,在这起涉黑大案的背后,有几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甚至可以断定,这是一起资本加权力的疯狂攫取与血睲的报复。

事隔三年之后,记者重启调查此事,不是要为“徐氏家族”平反申冤,也不是想为自己曾经的报道正名,目的只有一个,想把真相告诉大家,因这是压在记者心底三年多且始终没有挥去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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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有个起因,而“徐氏家族”的涉黑或叫覆灭,起因只为一块地皮,是一块当时市值20几个亿的大连市中心地带的地皮。

缘起:大连实德徐明出事

大连实德集团公司可谓在国内赫赫有名,老板徐明更是人人皆知的原因入狱并死在狱中。

徐明与“徐氏家族”都是大连庄河市人,都是从这个小地方的穷苦起家,他们虽然不是同祖同宗,但是创业、发展的目标和经历使他们走得很近,生意上更是相互扶持。“徐氏家族”的大连长波集团壮大之后,两家公司常常有几个亿甚至十几个亿的相互往来,真的如亲兄弟一般。

2012年3月15日,徐明入狱,公开的说法是“经济问题”,2015底,就在快出狱时,却死在狱中,时年才44岁。

就在徐明被抓后,集团的很多债主都找上门来,大连实德开始还债,其中,为偿还徐家的大连长波集团9620万美元的债务,将其控股的大连道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其资产、位于大连开发区金石滩中心区D-01-22号宗地,作为债务偿还转让给长波集团,并于这年4月13日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如此巨大额度的还债,在双方公司的帐目上都是笔笔有根有据的。事后有人说,这个时候,谁来讨债,徐家的长波集团不该来讨债,因两家关系太近,而徐家人说,是实德主动要还的,理由是欠别人的可以,自家人的不能欠。可就是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欠债还钱,却给这“徐氏家族”引来大祸,而实际上,引来大祸的,却是一个人的出现,此人是哈尔滨人,人们叫他戴老板。

发展:戴老板接手大连实德

没有人知道徐明与这位戴老板是什么关系,也没有人知道两人交情到底有多厚,更不知道双方都有什么承诺,但事实是,就在徐明服刑时,戴老板去监狱看望了他,两人谈了很久,最终的结果是这个“人和集团”戴老板入主大连实德,戴老板从此成了大连实德的掌门人。

戴老板接手大连实德后发现,当时还债给了大连长波集团的那块地,市值已上升至20多个亿,并调查了大连长波集团的人脉与政治背景,于是他决定,他要将那块地“最多”以3.8亿元的价格退回大连实德,而且自己觉得,凭自己多年来在官场上积累下来的人脉,做这件事只小菜一碟,因他之前在哈尔滨及国内其它省,比这样大得多的事都干过,且没有人敢跟他叫板。

熟悉戴老板的人,都说他是“中国政商界混世魔王”。多年前在哈尔滨因开发地下服装城起家,公司叫“人和集团”,现在国内大大小小公司几十家,并有公司在香港上市,据说身价几百个亿。但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大连长波集团掌门人徐长威却不吃他这一套,也因此,徐长威的行为和决定,为徐家惹来大祸。

祸根:戴老板发誓要对徐家灭门

面对戴老板的要求,徐长威觉得这只是个笑话,他还没有听说世上还会有人能干这样的事,这不是明抢吗?双方几次发生强烈的争执但都不了了之。

此事突发变故是徐明之死。

2015年底,徐明突然传出死讯。有人说,这个消息对这位戴老板而言,无疑比挣上几十个亿还兴奋,兴奋之余他又想起了与徐家争夺的那块地。此时他觉得,如果说原来是为实德或徐明争夺的话,那么从此也许就不那么简单了。于是暗下决心,他要不惜一切代价,动用所有的手段,将这块地拿回,花一点点钱或不花钱为最好,于是,他的态度从开始的咄咄逼人变成了肆无忌惮。

长波集团的徐长威已感觉到了事情的不妙。徐长威认为,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解决。可是,这种做法戴老板不同意。直到有一天,两个人在境外的酒店里彻底谈崩了,军人出身的徐长威实在忍受不住这戴老板近似发疯发狅的语言和行为,他顺手做了一个“一失手成千古恨”的动作。此刻,这戴老板没有还手,用时兴的话说:“此举伤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极强”。随后他就狠狠地撂下一句话:“我要你们全家全进监狱,要你们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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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威知道他的此举会给他的长波集团、他的家族带来严重的后果,但是,让他做梦也想不到的是,在此后不久,一个由公安部副部长、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及戴老板本人“四人联手”的一张网,将他们紧紧困住。这张网取名为“116专案组”,也就在专案组成立不久,这个家族所有人无一幸免,连厅级干部此时已退休在家的大哥徐长元也没能逃脱。(记者肖月)

河南一法官被民营企业员工实名投诉

2022年8月1日,诸多网络媒体以《河南公检法:“异地”查封扣押“强占”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实名举报》为题,报道了河南某执法单位在一起传销案中,追缴12名被告违法所得,竟然“张冠李戴”, 查封冻结了10名案外人银行存款2.52亿元,还将案外人的4块土地及厂房拍卖,数千吨不同年份的基酒变卖,查封了与12名被告无关的5家公司,造成千余工人下岗,给10多名案外人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为此,申诉人和辩护人对该法官在此案中的错误“认定”,进行了剖析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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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概念】“拉人头”与“团队计酬”传销岂能混为一谈

举报人蒋荣军在“实名举报”中称:一是一审法官将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第8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本案参与传销人数、人员层级、收取会员费金额等的依据存在错误,且不能将上述材料作为鉴定意见使用。二是判决中,仅笼统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和“无罪推定”的基本法理。三是法庭对判决涉及的财产没有经过法庭庭审质证,没有确定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四是本案存在关联责任主体认定错误,法律关系认定不清,以及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五是《刑法》仅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型传销”作为处罚对象,刑法第224条的落脚点在于“骗取财物”,其他规定不过是围绕骗取财物这一目的所做的描述。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众多系列的商品、完善的退换货制度、良好的售后服务,即便认定为传销,也是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销售模式属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传销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中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形,不应当作犯罪处理,故本案应当为无罪。

对此观点,他作出了详细的解答:传销违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违法性传销,法律依据是《禁止传销条例》7条规定了三种传销模式,即拉人头式、入门费式、团队计酬式传销。另一类刑法犯罪式传销,法律依据是《刑法修正案》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为犯罪的有两种模式,即拉人头式传销和入门费式传销,而团队计酬式传销未列入此列。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传销活动适用法律的意见》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更进一步说明了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以犯罪论处,这是本案的法律依据,也是本论点论述的法律依据。

辩护人说:华林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健康、美容产业的自主创新型生产销售企业,使用本案销售模式的初衷和初心就是为了更好地销售其产品,这符合“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法律要件。本案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定价合理、性价比高、手续齐全,并非假冒伪劣产品,也非毫无价值的道具产品。

首先,本案所销售产品种类齐全丰富,产品线丰富。仅直销产品就有8种,其他产品34余种类。需要重点注意的是,直销产品的报备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是有严格报备程序的(包括直销产品申请书、直销产品明细表、审核意见表、备案标准、公司资质、认证证书、商标等),经层层把关审批,最后成为商务部备案的直销产品。

其次,本案销售产品定价合理、货真价实、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产品性价比高。经过对在售34种产品的成本和售价进行科学统计分析,产品成本普遍在50%左右,不存在价格虚高、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情形。

再次,所售产品质量合格,无毒无害无副作用,在售34种产品都有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也有客户反馈的使用效果能予以证明,消费者购买产品使用后,普遍反响产品效果好。

而且,所售产品手续齐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书,也有各种研发投入、生产投入、专利知识产权投入等,产品质量过关,并非假冒伪劣产品,也非毫无价值的道具产品。

在销售产品的方式上,采用体验式营销方式,即客户先试用产品,在认为产品效果对自己有益、有用的前提下,再进行理性购买,并没有强买强卖、强迫买卖的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有退换货制度,该制度在国家商务部备案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合理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或者换货,辩方也提供了1400余份退换货的记录予以证明,这与传销的骗取财物特征是有天壤之别的。非法传销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卖出去的产品,是不会退货的,更不会退款,否则就无法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此外,需要重点注意的是,12500元、25000元等费用是购买产品套组的费用,是有货真价实和等值的产品和服务,这与入门费有天壤之别。

申诉人认为:无论是公司的历史沿革,还是公司的初衷初心,无论是购买方式,还是售后处理,公司的营销模式都符合“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法律要件。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法官借“事实认定” 这块“蓝板”作了一个假的“投蓝动作”,随后又在公权力的“操控”下,用一个“海底捞月”,把已经“出界”的“皮球”又踢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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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事实】法官在公权力的“操控”下“违心”办案

辩护人还说:华林公司的销售模式符合“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法律要件。拉人头式传销、入门费式传销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核心区别在于上线的计酬依据是来源于入门费和人头提成,还是来源于下线销售产品数量为计酬依据。本案中采取的计酬模式是以下线销售产品的业绩,按照比例进行提成的计酬方式,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这种制度下,只发展人头,是得不到任何报酬的,只有将产品卖出去,才会按照计酬销售额进行计酬返点,具有“多卖多得,少卖少得,不卖不得”的计酬显著特点。

本案从会员获利情况来看,虽然表面上带有发展人员数量的形式,但决定性的计酬根据仍然是销售业绩,考虑到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对本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从商品经营的一般规律来看,商品的销售量往往和消费者的数量是成正比的,消费者越多,产品的销售量也往往跟着上升。因此,发展消费者或客户的数量,当然就能同步提升销售产品的数量和销售业绩。但是,显然不能因为这个过程中带有人数的因素,就将其认定为“数人头”。因此,从法律适用明确性的角度来看,本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从控方证据来看,这一观点亦能得到充分证明。刘德林在供述中提到“新入会的会员再通过购买一定数额产品发展成不同级别的会员,购买的产品越多,其会员级别就越高,会员达到的级别越高,销售量越大,其收益、提成就越大”等都能证明此观点。

辩护人解释道: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有明显不同,需严格区分。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等同于高额入门费的“道具产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合理,有退货换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三是从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所组成的团队的销售业绩来计算的,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入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综上,本案的销售模式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申诉人感到困惑不解,如此明显的事实和证据,为什么法官对法律理解的差别就是如此之大?难道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完全就是靠法官们的理解和对法律的认知不一样来决定我们老百姓的生死?法官到底是应该注重事实断案?还是只听从于公权力的“操控”?这实在是中国普通老百姓的不幸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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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错案】为“吞噬”申诉人财产披上合法“外衣”

辩护人认为:本案销售模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224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将此罪名的构罪要件进行剖析可见,本案不构成犯罪:

一是本案不属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案销售商品产品种类丰富、且多为国家商务部备案的直销产品、质量合格、货真价实、质优价廉、钱货两清,且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为导向,会员支付的货款都取得了相应货物。

二是本案不属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本案中会员花费12500元、25000元等并非入门费、入会费,而是购货款,会员购买了货真价实、等值产品套组,且购买产品时会员可以自由选择、自由搭配,并非唯一、固定产品,充分保障了会员的消费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

三是本案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本案上线的计酬依据是下线销售产品额,而非以人头计算,并非拉人头式传销。更为重要的是,控方的证据不能证明计酬的依据是以人员数量,没有达到指控犯罪的法律要求。

四是本案不属于“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纵观本案控方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引诱行为和胁迫行为,而本案并无引诱、胁迫行为。

五是关于商品价值。涉案商品不是毫无价值的“道具商品”,其成本与收入的差额在商品行业中属于正常,不符合“骗取财物”的要件。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具备“骗取财物”的要件。关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性,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做出了明确说明,“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诱骗甚至迫使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活动,以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传销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活动,传销组织是一种诈骗组织。”

由此可见,《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际上是一种诈骗型传销,或者说,是一种传销形式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为一种手段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还是骗取他人财物。通常认为,骗取他人财物,是指诱使他人处分自己的财物,但是没有支付相应的合理的对价。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骗取财物”指的就是行为人骗取了成员缴纳的“入门费”或其他费用,但是成员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合理对价,因而行为性质是诈骗而非营利。

本案产品价格与价值是相符的,不是毫无价值的道具商品,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能充分说明这一点。会员支付了相应的合理对价,因而不符合传销犯罪活动中“骗取财物”的要件。

为此,申诉人说:法官很明显是在利益或权势的驱使下,故意混淆概念,颠倒事实,曲解证据,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决,是为了抢夺申诉人的资产“一路绿灯”,而披上“合法”的外衣!这其中是否存在阴谋与腐败?实在让人“浮想联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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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决】法官“指鹿为马”将合法“直销”定为“传销”

辩护人认为:案件审理的11名被告人都为华林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扣押在案予以没收的的财产都是案外人的财产,均与这11名被告人无关,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案件中被追缴财产的主体必须是本案被告人,而不能是其它案件审理中的被告人,申请人认为法院这种认定和处置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的。

开封市金明区司法机关审理的11名被告人已经依法获得相应刑罚。但华林公司及其关联方并非该案的被告人主体,其属于案外人,依据法律不得处分案外人财产。11名被告人是个人犯罪,其在华林公司及关联公司并无资产关联性,资产也不属于这11名被告人,不应在本案处理。且华林公司已经被河北省黄骅市司法机关以同样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至法院,换言之,即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由黄骅市司法机关追究并处分财产,河南开封无权处分案外人资产和财产。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刑罚一次。华林公司若构成犯罪,其公司所在地黄骅市司法机关更有管辖便利,且华林公司实际上也已经被黄骅市司法机关立案并公诉,华林公司的行为及相应财产应由黄骅市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处理,河南开封司法机关无权处理,对华林公司资产没有处分权!

《最高法若干规定》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本案的判决并未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明确具体的裁判,对金额、财务名称数量等也没有明确,导致执行依据不足,且超范围执行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还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本案中,案外人的财产如土地、房产、基酒等都未经过拍卖、变卖等法定程序,构成违法,应予纠正。金明区司法机关在处理个人犯罪问题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甚至明知华林公司资产与申诉人等个人犯罪没有关联性的前提下,依然冻结、扣押、处理华林公司资产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解冻。

辩护人还对直销与传销的区别进行了阐述:本案的基础前提是华林公司资质合法,是由商务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直销公司。华林公司于2015年2月获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公司有分支机构5个,营业网点37个,采用单层次营销模式。多年来,华林公司始终以产品销售为导向,积极服务于社会,回馈于社会,公益慈善捐款近亿元,为国家纳税超亿元,为国家和黄骅市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华林公司具有严格的监管流程,审批由市商务局到省商务厅到国家商务部层层审批,才能成为直销企业,且对直销员的管理招募培训,对产品的界定、对直销区域的规定,都是严格的。截至目前,全国仅有91家直销企业,甚至比金融牌照还稀缺。国家正是对直销企业的监管规范严格,目的就是要与传销进行严格区分。

而无比遗憾的是,原审法官却“指鹿为马”、硬生生地将一家直销企业定为传销企业,将直销和传销混为一谈。全国91家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90家没有构成犯罪,为何华林公司构成犯罪?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何在?

本案的判决考量,绝不是一个个案,其影响力是核弹级的。若将本案定为犯罪,这不仅是对华林这家企业的毁灭性打击!也是对中国直销企业的毁灭性打击!更是对中国直销制度、直销法律的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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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河南开封警法将贵州省仁怀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7000吨库存基酒,用罐车拉去违法低价拍卖

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强调,“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我们的政府以及公检法部门,首先就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因此,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快纠正此案!并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河南公检法“异地”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解除查封,尽快归还案外人的所有财产!(杨铁)

大连瓦房店:房产“被贷款”2549万报案咋没人管?

本站讯 地处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的一户门市房,评估值只200余万元,但是,有人却能拿着它在两家不同的银行抵押贷了2549万元,房主人老赵对此事不仅不知情,连这两位实际贷款人都不认识。当贷款人没有还上银行的贷款后,两家银行以法院下传票的方式通知老赵要其还债。这时老赵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原来被别人给抵押了,房子还马上面临着要被拍卖的危险。七旬有余的老赵哪里经历过这样的事?更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他选择了法律,去了大连市的两家公安机关报案,但对方都以应当到案件始发地瓦房店公安局报案为由拒绝了他。眼看他的房子就要被拍卖了,老赵却从一起110报警案中知道了警方不给立案的直接原因,原来是大连市公安局教育训练处处长姜正山,因其相中了这户房子,并操作完成了这一切,他只等走个拍卖手续,就可很便宜地将此房拿到手。得知此事,老赵更加愤怒,但他又没有一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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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是一连串的违法违纪案,记者不相信这样的事在当今社会还能发生,为探真伪,记者于近日亲赴大连,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祸起:房照放在了营口银行

此事还得从十年前的2013年说起。

老赵是个退役军人,退役后在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开发房地产,建起了该栋房产。2013年,他用205-1号房产在营口银行大连支行抵押贷款700万。贷款届满后,他偿清了全部贷款。就在这时,他突患脑血栓,原银行负责办理贷款业务的领导及大连永昌担保有限公司经理程壮,“十分热情”和“负责任”地找上门来,说老赵的信用高,可直接再办贷款。于是,病中的老赵不仅没要回房照,还将自己女儿大连农业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印章交给了人家帮办手续。此后,老赵也没接到银行信息和电话,自己更沒见到一分钱贷款,银行也没向其公司追要过债务。直到两年后,赵振德收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营口银行大连支行所在地的法院,向他索要1000万的抵押贷款。紧接着,他又接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两笔贷款,抵押物全是老赵在复州城镇古城街205-1号的门市房子,抵押贷款人为太史彤和王辉,老赵为担保人,金额总计1549万。到此,老赵彻底懵了,他不知道这家营口银行是如何将他变成自己房子的担保人的,不知道他的房照是如何从营口银行又跑到浦发银行进行贷款的,更不认识实际贷款的这两个人,当看到自己还在担保书上按了手印时,更觉得这是天大的笑话。

老赵说,他的复州城古城街205-1号房屋评估值只是200万左右元,竟被嫌疑人在两家不同的银行抵押贷出款额计2549万元。在他看来,这是种高级跨市跨区跨银行,内外勾结伪造资料骗取国家银行贷款的犯罪团伙,且不管是自己的房屋被骗被拍卖,仅仅是金融机关被骗贷2549万也是当今国家打击的重点。于是,他怀着对人民警察的希望和信任,并提供了案涉团伙17份虚假摸仿签字摁手印及伪造的其他项权使用证证据。可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又走上了另一条让他不解且愤怒的不归路,因瓦房店公安局经侦大队还是不给他立案。

究因:一个报警案牵扯出真正的幕后

瓦房店公安局经侦大队不给立案,也不给不立案答复,老赵最先想到的是浦发银行所在地的大连沙河口区,他去这家银行所辖的沙河口星海湾公安分局进行报案。接案的警官认为,这是银行受骗了,没骗老赵的钱,可受骗者银行又没有报案,关键是,他抵押房照的地点是营口银行大连支行,而这家银行是在大连的西岗区,于是要老赵去西岗区公安机关报案。他又到了西岗公安分局,接案的警官又说,他的房子及签订合同的地方,全发生在瓦房店市,所以这个事得归瓦房店公安局管辖,于是老赵又回到自己家乡瓦房店市,但公安局经侦人员仍然不给立案,且不给出具“不予立案”文字方面的说明。老赵不服,但己走头无路,在这种情况下,他去了当地的检察机关,以为检察机关能出面监督此事,但检察机关告诉他:“公安局不出不立案文字方面的东西,我们坚决不能走监督程序”,老赵又没辙了。

在商界打拼了一辈子,老赵不相信这么大个案子就没有人管,于是他直接给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写信,局长对此事十分重视,并以书面的形式,要求瓦房店公安局妥善处理此事。老赵以为,接到“局长批示”的瓦房店警方,这回得给立案了吧,可是,他又想错了,这瓦房店公安局硬是没有理会。到此,有人告诉他,这事的背后,肯定是有很硬的人在拦着此事。

有一天,忽然有人告诉老赵,他的205-1号门市的门锁已让人给剪断并換了拉链遥控门,自己家人都进不去了。老赵不信,他说:“这房子我没有卖,法院也还没开始拍卖呢,怎么就有人敢来换锁?他正在房子前看这门锁,并要将其打开,就在此时,有一个叫宋兴国的人手拿一米长大斧头跑来喊:“这是我姐的房子谁敢进屋我就砍死谁”。老赵急忙报了“110”,接警的复州城镇派出所早己知情,拒绝给老赵报案的寻衅滋事罪立案,并请求不要再报“110”或报案,可以直接找姜正山谈谈。

姜正山?他是谁?此人老赵根本不一认识。原来,姜正山此人也是瓦房店人,但一直在大连市公安局工作,职务是教育训练处处长,要砍人的宋兴国是姜正山的内弟,他的姐姐也就是姜正山的妻子叫宋丽丽,老赵门市的三楼就是宋丽丽的房子,此女人早就想买到此屋,这样从三楼到一楼就全变成门市房了。事后,宋丽丽也理直气壮地告诉老赵:“这房子马上就是我的了,所以我叫我弟宋兴国先把锁换了”。到此,老赵似乎才明白,原来经侦大队和派出所均不给立案根子在就在姜正山这里,不立案说明这房子马上就要拍卖了,而立了案这房子就不能拍卖,而在拍卖前,这房子便有了主人,那就是这位姜正山。

不解:因地处瓦房店才能发生这样的事情?

一路采访下来,记者觉得,老赵之所以到处报案,最终目的并不一定是想为银行讨回那2549万元,只想通过警方立案后,就可以保住自己的房子不被法院拍卖执行走,因他曾找过银行,银行说他们从来不报案,出了问题全自己内部处理,而这点钱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记者在着手调查此事之前,其中有几件事想不明白,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有的疑问有了答案,但也有至今没有理清的问题。

作为骗贷两千余万的案件,任何一个公安的经侦部门都是巴不得能有这样的案子在手,何况这瓦房店是一个小县城,可公安机关为何不给立案且不出具文字说明的问题,记者始终想不明白,但随着这位姜正山警官浮出水面,此问题似乎有了答案。记者很佩服这位警官的嗅觉,或者在法院要审理此案时,他便操作了此事,于是下手了,肯定是个“白菜价”到手的,据说宋丽丽的三楼房证还能在房产局挡案改为一楼,事先去换了锁便是证明,可他没有想到的是,老赵这个人却不停地到处报案,到目前又弄出这么个结局。

至此问题又来了,这位姜处长想买房子也无可厚非,可他采取的手段是不是违纪违法的?他如何能说得清楚警方不立案的事他没有参与过?如果参与了,又是个什么问题?在当今这个形势下,他哪来这么大的胆子?难道瓦房店这个地方,有那么一种毒,是永远也肃不清的?

还有,与这位姜处长配合的公安局办案人员或长们,怎么就这么听他的话?比如瓦房店公安局主管经侦的赵尔春副局长,办案的经侦大队说,这位局长不签字就没法立案,而当老赵找到这位副局长时,他又说立案不归他管,得有其他领导签字,老赵又直接向瓦房店市公安局一把刘局长反映此事,希望他能主持正义,但又石沉大海,他还从公安信访到纪委再到督察12389 12345,均无结果。于是,记者在想,这背后仅仅是一个姜正山还是还有别的人别的事?

老赵只想能保住自己的房子,可为此事奔波却谁也不给立案,还得不到不立案原因的答复。

在老赵看来,他的遭遇是因为国家好的法律政策落实不到瓦房店,上令下达一直在瓦房店遭梗阻。目前,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已启动市县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工程,他表示:“我要用自己的一切甚至是生命把瓦房店毒害人民群众的毒瘤拨掉,揭开这多年山高皇帝远的盖子,让国家法律在此畅通不梗阻”。他这话说的很坚决,决心也很大,但凭他的一已之力,能做到吗?他还能坚持多久?记者不知。(记者唐宋)

长春李秀英离婚后的债务大战居然暗藏鬼影?

一桩离婚案,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债务大战,历经7年之久,虽然三级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和裁定,但李秀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在申诉、上访,因为在她看来,齐小明与齐学明哥俩隐瞒全部还款事实,捏造夫妻债务,既遂虚假诉讼。她说:她欠的钱早已经还清了,齐小明与齐学明主观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务,在她已经偿还完债务后,让她重复偿还债务。为了打这场官司,她已经被搞得精疲力竭,但只要齐小明哥俩一天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她就会不断的上访、告状。

三级法院均判李秀英败诉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齐学明是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小明系吉林省某监狱干警、在职公务员,李秀英则是某学校教师。其中:齐学明与齐小明是亲兄弟关系,李秀英与齐小明于2010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离婚。

李秀英向记者介绍:李秀英与齐小明、齐学明的债务纠纷源自四笔借款:婚前2009年11月15日,向齐学明借款20万元;婚后2010年8月17日借款27.5万元;2011年1月10日借款34万元;2011年12月13日借款10.5万元。四笔借款共计92万元,实际还款100万元(因为没有对账)。此外,2011年9月14日齐小明向齐学明借款15万元(借给朋友孙振涛,此款已还款完毕)。正是由于上述款项,才引来齐学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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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此案的:上诉人李秀英因与被上诉人齐学明、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齐小明与李秀英二人于2010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10年8月17日,齐小明给齐学明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275,000.00元,用于购买277公交车一台,借款利息年10%”。齐小明对此借款无异议,李秀英主张此笔借款已经还完;2011年1月10日,齐小明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款340,000.00元,购买房款”;2011年12月13日,李秀英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款105,000.00元,为齐小明借车库款”。齐学明陈述齐小明、李秀英所借的此两笔借款非经营性用款无利息,齐小明对此两笔借款无异议,李秀英认为与本案无关;2011年9月14日,齐小明出具借据一张,载明“150,00.00元,用于借给孙振涛经营车辆用,借款利息年10%”,齐学明陈述此笔借款是齐小明、李秀英给其二人的朋友孙振涛,用于购买公交车经营权,因此约定了借款利息。齐小明对此借款无异议,李秀英认为与本案无关;2010年10月9日,齐小明和李秀英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齐学明为齐小明和李秀英还婚前共欠外债11.5万元”。齐学明陈述,该笔借款是李秀英婚前购买138路跑线车,齐小明帮助李秀英向齐学明借款200,000.00元,陆续还款后还欠115,000.00元,齐小明对此欠条无异议,李秀英提出异议,此款已经还款完毕,主张不是本人签字;齐学明陈述:2013年9月1日,齐小明与李秀英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齐学明总共现金肆拾伍万元整和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的利息钱是28万元”。齐小明、李秀英经过反复对账后,扣除已经偿还的款项,出具欠据一张,截至2013年9月1日止,计欠齐学明本金45万元及利息28万元……齐小明对此欠条无异议,李秀英提出欠条上对利息的约定是后添加到欠条上的,不是本人真实意思,所欠的钱已经全部偿还完毕。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公交集团向齐学明返还277路三台运营车收回运营权补偿款391,869.90元,齐学明主张“当时购买三台车三人按承包车辆1.5辆车的权益计算每人应得195.934.95元,此补偿款应抵借款,依法律规定应优先偿还借贷利息,由于齐小明、李秀英除此笔款项外,再未偿还齐学明借款,故至今尚欠齐学明本金565,000元,利息84,065.05元。”

原审法院认为:齐学明提交的证据,齐小明的当庭陈述、李秀英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连贯的证据链……李秀英主张所借款项已经全部偿还完毕,2013年9月1日的欠据是齐小明找到她,说单位对账需要欠条,因李秀英无证据证实此主张,且李秀英提交的还款证据均系在此欠条出具之前的日期,不能证实所还的款项系齐学明主张的欠款,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2011年9月14日的借款150,000.00元,约定利息10%,此借款自借款日起算至2014年12月,产生利息为48,750.00元;2010年8月17日借款275,000.00元,约定利息10%,此借款自借款之日起算至2014年12月,产生的利息为119,166.67元;两笔借款利息合计为167,916.67元,用195,934.95元抵充利息后,余款28,018.28元用以抵还借款本金45万元,故至2014年12月,借款本金421,981.72元,……综上,原审判决:一、齐小明与李秀英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齐学明借款115,000.00元。二、偿还齐学明借款本金421981.72元及利息。三、齐小明与李秀英对上述全部借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秀英不服,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宣判后,李秀英仍不服,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0年8月26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做出(2020)吉民审1878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李秀英主张欠条系为配合齐学明单位查账而后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李秀英虽提交了还款的相关证据,但其均发生在2013年9月1日之前,二审法院对李秀英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李秀英主张11.5万元欠据系变造,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证明本案中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至于李秀英所主张的齐小明与孙振涛的执行案件,与该债务是否已向齐学明清偿并无直接关系,其申请再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院驳回了李秀英的再审申请。

李秀英认为对方涉嫌虚假诉讼法院枉法裁判

对于吉林省高级法院的裁定,李秀英仍然不服,她认为齐小明、齐学明兄弟已经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而三级法院本应该将此案移交给警方,相反,不仅没有移交,反而却给与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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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的45万元欠款是虚假的。1,法院认定该45万元欠条系双方经过对账还完部分款项后最终确定的借款数额。有证据证明没有对过账,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错误。长春市中级法院(2018)吉0104号5636卷29页庭审笔录记载:齐学明提交证据七:电子录音文件1份(指2015年2月1日电子录音本卷24页),齐小明说:6号之前(指2015年2月6日),你李秀英找大哥齐学明算账,我齐小明在场,证明截至到2015年2月6日都还没有对帐,怎么会有2013年9月1日法院认定该45万元系双方经过对账还完部分款项后最终确定的借款数额?2、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号庭审笔录26页、27页原告齐学明提交证据四:7、《还款明细》一份,本卷72页,证明2012年2月3日王峰、齐学明、齐小明三人签名的《还款明细》载明:截止到2012年2月3日,齐小明欠款还有肆拾叁万元(430000元)未还。此明细证明:李秀英主张给王峰补欠条指的就是上述72页的《还款明细》,而李秀英有银行直接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早已经还完。3,从欠条内容上看,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份45万元产生的利息是28万元,那45万元一定是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之间的借款。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这个时间段借款只有92万元。李秀英通过银行实际汇款100万元。怎么也不会有2013年9月1日经过原、被告双方反复对账,还完部分款项后计欠齐学明本金45万元的欠据。综上所述,45万元欠据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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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所谓的11.5万元未还的问题,此欠据是虚假的。李秀英婚前2009年11月15日向齐学明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长春市138路公交车,该款于2010年4月3日至2010年12月19日已经通过银行直接还款完毕,2014年12月31日齐小明、李秀英欠款及利息计算(简称计算),是由原告齐学明亲自书写的,证明2011年1月31日前利息现金支付14000元(该利息也包括: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1月31日的27.5万元的利息,齐学明承认并亲自书写)。另外,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卷48页有记载,由齐学明亲笔书写。齐学明也在本案起诉状中称,2010年10月9日欠款11.5万元,是李秀英借款20万元还完8.5万元尚欠尾款11.5万元未还。而在朝阳区法院(2016)吉0104民初2531卷77页和长春中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卷55页,齐学明又称2010年被告齐小明前妻生病借款11.5万元。长春中院1439号庭审笔录40页上数第十行记载:齐学明陈述,齐小明前妻生病借的钱11.5万元,后来这个钱还给我了。对此,长春中院卷宗庭审笔录39页记载的齐学明的陈述前后矛盾:11.5万元不光是20万元买车款的余款,还有其他款项剩余下。齐学明的说法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法律规定自相矛盾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法院却不顾其说法的前后矛盾,直接采信了其自相矛盾的说辞。实际上,李秀英婚前没有外债,也没委托齐学明帮助还外债。11.5万元欠据是虚假的。

三、关于所谓2011年1月10日买万龙丽水湾房借款34万元和2011年12月13日购买万龙丽水湾地下车位借款10.5万元的问题。李秀英提供的银行汇款单证明,此两笔借款已经通过银行直接还款完毕。长春中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55页庭审笔录下数第二行是这样的记载的:齐学明陈述买房钱34万元和车位钱10.5万元都还完了。据此,34万元欠据和10.5万元欠据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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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所谓的2010年8月17日借27.5万元未还、利息10%的问题。李秀英称此笔借款于2011年1月3日至2011年10月4日,她已经通过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共分13笔打入齐学明账户0710712011009800067353和王峰账户07-100000460079659,已经还完,且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现金支付完毕,有证据证明。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号23页记载,原告齐学明提交的2015年2月1日录音记录上数第8行:27.5万元利息是7厘8,法院从2010年8月1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10%利息判119,1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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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2011年9月14日借款15万元问题。孙振涛通过齐小明向齐学明借款15万元,齐小明与孙振涛之间有个15万元借款协议,无利息,齐小明与齐学明之间有个15万元的借条,有10%的利息,这不符合常理。对于该款于2013年12月19日,齐小明通过法院起诉孙振涛,朝阳区法院在其2013年朝法执字第834号执行裁定中记载,此款已经执行回来,本息共计18.15万元。在2020年朝阳区法院(2020)吉0104民初102号正十二卷9页、10页,齐小明称该款已还给齐学明。但是在本案庭审时,齐学明、齐小明均谎称此款未还。从借款到还款,李秀英压根不知情,没有证据证明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的什么地方。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号5636卷29页庭审笔录(齐学明提交)记载,2015年2月1日电子录音(本卷24页),齐小明说:15万元去除,与李秀英无关。原审法院称该债务(原审判决书第5页)是夫妻共同债务,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2011年9月14日至2014年12月,产生利息为48,750.00元。可见,三级法院均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15万元借款强加于李秀英头上,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六、法院程序违法,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把李秀英的婚前财产判给了他人。李秀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婚前在2010年8月1日与案外人孙振涛签定了《长春市中巴运营合同书》,该合同证明吉AB8523车辆是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但法院在原告没有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见原告齐学明起诉书),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被告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车辆给的补偿款127103.39元,判给原告齐学明一半,违背了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侵占李秀英合法财产66277.175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齐学明只有一台277路公交车,自己也承认只有一台。在本案又谎称他(齐学明)有1.5台车,法院在原告没有诉讼请求和说法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却将李秀英的婚前财产判给了对方。

七,原审法院管辖错误、程序违法。

卷中公民户籍信息和万顺派出所出具的证据证明,被告齐小明、李秀英所在的户籍在高新区,立案应该在高新区法院立案,高新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此案却被齐小明、齐学明人为的弄到了朝阳区法院,本案卷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应该在朝阳区法院立案起诉,其目的就是想通过关系来审理此案,管辖错误必然导致实体审判不公,本案的实际审理也印证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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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程序违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1、对于27.5万元、15万元,原告《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里没有提到这两笔款,见《民事起诉状》。法院却违反程序审理,并执行完毕。2、2014年12月22日,公交集团返回三台车的补偿款是391,869.90元,此款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见《民事起诉状》,原告起诉也没有要求分割此财产。法院竟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审理,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违法分割391.869.90元,并执行完毕。

九,对11.5万元的鉴定违规、违法。2019年7月26日,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女助理给李秀英打电话称:“去公主岭取检材样本你得出800元费用”,被李秀英拒绝。之后,她就去找齐小明,他选择出车,于2019年7月28日同鉴定人员刘乃顺及女助理三人乘坐一辆车(从早8点至下午4点手写检材),齐小明当日中午就宴请了刘乃顺及女助理,已质证,齐小明没有反驳意见。

十,法官审理本案采用双重标准。双重标准就是没有标准,法官说什么就是什么。对于所谓45万元,法官认定在2013年9月1日之后没有还款,应给予保护。而对于所谓11.5万元,在2010年10月9日之后,李秀英还有还款9万元(见20万还款明细和庭审笔录),为什么还判李秀英还11.5万元呢?法官竟然采用了双重标准。

李秀英认为有新发现的证据,检察院应当给予抗诉与监督

李秀英还称有新发现的证据证明其所有借款均已还完,检察院应该给予抗诉或监督,法院应该给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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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发现的老证据证明45万元是虚假的,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2015年7月27日齐学明的《民事起诉状》证明,2013年9月1日的45万元,承认在2014年12月27日还款45714元。2、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5)吉0104民初02950号卷第17页《欠据》、18页《说明》有齐学明、齐小明在2014年12月27日亲笔签名确认的证据:2014年12月27日45万元已经还完45714元,齐小明还欠404.825.28元未还,404.825.28元的款项详见(2014年12月31日《齐小明、李秀英欠款及利息计算》(简称《计算》),这《计算》里载明有2010年8月17日的所谓27.5万元欠款和2011年9月14日的所谓15万元欠款。此两笔款均已还完,其中:27.5万元还款证据《还借款明细表》(277路车27.5万元)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存款回单等13枚汇款凭证为证;另外15万元,即2011年9月14日孙振涛通过齐小明向齐学明借款15万元,已经被法院执行回来,还给了齐学明,见新的证据: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卷宗(2013年度朝法执字第834号),执行标的为18.15万元(31500元加利息)。见新的证据:朝阳区法院(2020)吉0104民初102号卷9页、10页记载,齐小明称该款已还给齐学明。见新的证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5220号庭审笔录64页,李秀英主张向齐学明借款20万元、27.5万元、34万元、10.5万元,总共92万元,实际还款100万元,法官问齐小明:“李秀英主张是否属实?”齐小明回答:“属实,总额是100.38万元”。但是在本案庭审时,齐学明、齐小明均谎称此款未还,公开撒谎,而法院竟然置上述证据于不顾,采信了他们的谎言。

2、新发现的证据:李秀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婚前在2010年8月1日与案外人孙振涛签定了《长春市中巴运营合同书》,该合同证明吉AB8523车辆是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但法院在原告没有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见原告齐学明起诉书),没有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将被告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车辆给的补偿款127103.39元,判给原告齐学明一半,违背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侵占李秀英合法财产66277.175元。

3、新发现的证据:2013年9月1日后,李秀英仍然有还款。法院的判决书均称2013年9月1日后李秀英再也没有还款行为,但是李秀英提供的证据证明,2013年9月1日之后齐学明、齐小明哥俩自认还给齐学明370822.72元。详见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950号卷第4页《民事起诉状》第18页【说明】和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6)吉0104民初2531卷58页【证人证明】(此证据由齐学明提交)。其中:2013年9月22日,齐学明称收到银行汇款1万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2013年9月22日收到银行汇款5万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2014年12月22日,收到齐小明他们家两台公交车补偿款265108.72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2014年12月27日齐学明自认收到45714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李秀英提供的还款单据证明,2013年9月1日之后,齐小明还给齐学明共计370822.72元。

见到记者时,李秀英气愤的说:自己和齐小明总共从齐学明处借款92万元,还款总额为100万元(因为没有对账),从2010年4月3日至2012年7月1日已经还清了全部借款。但是齐小明、齐学明哥俩却主观恶意串通,隐瞒全部还款事实,捏造夫妻债务,企图抢夺我的财产,而本案法官竟然不管青红皂白,也不管他们的证言有多么矛盾、虚假,竟然连他们自相矛盾的说法连论述都没有论述,就直接采信了自相矛盾的证据,明显的是在枉法裁判。有录音证据证明,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他们动用了朋友关系,找了法院的人、公检法的人,还动用了黑社会,果不其然陌生人多次敲门。铁的证据证明,这是一起典型的既遂虚假诉讼案,可是朝阳区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却支持他们的虚假证据。请问,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一定要继续向上反映问题,直到正义得到伸张,虚假诉讼的犯罪分子和他们的保护伞被绳之以法。

北京两名知名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李秀英的案子其实很简单,一共就借四笔款92万元,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审理,查齐学明、齐小明银行流水,很容易审理得一清二白,法院、检察院却都不给查银行流水。齐小明、齐学明对同一笔借款都无法说清用途,在本案说没有还,在另一个案又说已经还了,总额还款100.38万元(见证据长春中院【2020】吉01民终5220号庭审笔录64页),这样的证言怎么能当证据使用?但法院、检察院却不予理会,直接采信虚假陈述、没有法律依据和前后自相矛盾的言辞,一审法院还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审理,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究竟谁是谁非,作为媒体只能将各方的说法如实呈现出来,不能、也无权妄加评断,我们相信读者们会做出自己的正确判断。我们也相信,法律终究会还当事各方一个公正的结果,我们期待着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早日介入调查,早日给各方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对于本案的未来走向,媒体将继续关注。(杨光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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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https://new.qq.com/rain/a/20220721A0B77700

面对跨国诈骗大案,吉林敦化公检法竟想大事化小重罪轻判?

面对跨国诈骗大案,吉林敦化公检法竟想大事化小重罪轻判?

——关于晏丽跨国诈骗团伙犯罪事实和敦化市公检法办案人违法办案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实名举报

尊敬的中央和省市纪检监察委领导,尊敬的公安部领导,尊敬的吉林省公安厅领导及新闻媒体:您好!

我们是吉林省敦化市晏丽跨国诈骗团伙众多受害人(详细名单附后)。从2018年以来,以香港人晏丽为首的诈骗团伙,打着原始股票上市的旗号,在境外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土耳其、阿联酋(迪拜)、马尔代夫、中国澳门、澳大利亚等,虚设诈骗场所,声称在英国欧环证券交易所交了保证金,在全国诸多省市宣传虛假原始股票,抛售所谓的原始股票。仅我们所知,其活动范围就横跨山西、陕西、甘肃、四川、新疆、山东、河南等省。据我们初步估算,其诈骗金额至少在几亿元人民币,仅在吉林省敦化市就诈骗了1000多万元。据悉截止目前,全国还有很多受害人没有报案。我们报案后,并提供线索,敦化市警方及时出手,将晏丽抓获归案,但是,办案人却想大事化小、重罪轻判,企图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了事。从种种迹象来看,敦化警方是在包庇、袒护罪犯。为此,我们受害人联名实名举报,并恳请上级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领导对此案引起足够的重视,将此案并案处理,异地指定一个强有力的公安机关办理,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并追回我们全体受害人的血汗钱。

晏丽一伙在敦化的犯罪事实

2018年,宴丽、舒心军、提米来敦化,在橘子宾馆宣传金尊比莱原始股票。还有-次,我们在京华大酒店开大会,宴丽给我们讲原始股票,就今天购买好使,如果当天购买奖励金币。我们说对股票一点不懂,晏丽就说:你们跟着我干就行了,我让你们大翻身,都变成有钱人!11月23日去香港上市敲钟,到那时你们都听我的,我让你们抛,你们就拋,赚不到钱,我给你们退钱,我们听后都挺兴奋的,才决定购买了股票(有假股权证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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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晏丽又说,要想去香港看敲钟,就必须再购买别的股票才可以,就这样我们又分多次购买了她虛设的股票。到香港后,我们才知道,敲钟的根本不是我们购买的金尊比莱原始股上市,而是教育基金,和我们购买的股票毫无关系。当时,我们就问晏丽是怎么回事,她解释说是借壳上市。后来我们又问她,什么时候能兑现?晏丽就承诺说,你们还得买枢密通证,如果股票达不到预期的价位,这个钱我还给你们。后来,她又让我们交钱购买腾应通证,说要不然,你们的金尊黑池转不过来,所以我们就按晏丽说的,每人又交了1300元,之后每人又交了1400元,她还声称到45天返还,可是只返还过一次,就再也不给返了。到了2019年冬天,宴丽又让我们买FLA,结果钱还是取不出来,这时我们就感觉是受骗了。到2020年元旦前,刘玉梅等人开始管她要钱,她就安排四个打手把门,还扬言宁可把钱花在公检法,也不给我们。

敦化市公检法意在大事化小重罪轻判

早在2019年7月,我们就和刘玉梅一起到敦化市公安局报了案,该局开始不给立案,后来没有办法刘玉梅打110才报上案,但是公安局却没有给我们报案回执和立案通知书。2020年11月,刘玉梅再给公安局提供抓捕宴丽线索时,得知宴丽在河南郑州刚刚诈骗到300多万元,就马上通知公安局。可是晏丽被敦化市公安局抓获后,经侦大队副队长王宪国的态度就来了一个大转弯。去的时候,他告诉刘玉梅:你们放心,晏丽抓回来就给你们赔钱。可是,当王宪国把晏丽带回敦化的时候,他看见刘玉梅第一句话就说,你们的钱要不回来了,晏丽的卡里就两千多块钱。当时押回来的是两个人,一个是她妹妹,一个是晏丽,到家以后就把她妹妹给放走了,晏丽的手机也被拿走了。王宪国前后说法不一,我们就怀疑在押解晏丽的路上,晏丽向王宪国承诺了什么,要不然王宪国的脸不能变的这么快,后来情况果真如此,他们在核实材料的时候露出了尾巴。

之后,案件又转到胜利派出所,警察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到派出所做笔录。公安部门做笔录时,应该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给我们做笔录时却是一对一,既没有着装,也没有开执法记录仪,这是违规违法的。做完笔录之后,办案人陈思禹根本没让我们看笔录,就直接让签字了,其中王明华、付宝玉年纪大眼花也看不清,就直接签字了。当时的笔录,办案人怎么写的我们也不清楚。过了几天后,我们感觉有点不太对劲儿,就去派出所找办案人陈思禹,要求看笔录,他推脱说在检察院呢,检察院又说送法院去了,我们又去法院,法院说没有送来,我们又回到检察院,陈福刚接待的我们,他说不能给我们看。

在2021年8月24日之前,敦化市检察院并没有找我们核实,法院就直接在8月24日开庭了。开庭前,法院就打电话通知:刘玉梅的所有证人只能旁听,不能作证。法官当庭问刘玉梅是否认罪?刘玉梅当庭表示绝不认罪,法官马上宣布休庭。

2022年5月10日下午1点,敦化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晏丽案。在法庭上,郭立新庭长没等开庭就直接把刘玉梅的证人赶出了法庭。郭立新庭长还说,宴丽一伙是非吸。刘玉梅说,郭庭长上次开庭时不是说了吗?没有平台,没有企业,没有单位,我们每次打的款都是打到宴丽的私人账户,给你们的股权证也是假的。你们原来也认为不是非吸,纯属是诈骗,怎么这次就变成了非吸了呢?刘玉梅居然还成了领导人。对此,我们认为,都是警察闭门造的假材料,我们绝不认可。但之后,检察院用电脑当庭公示,主犯宴丽将被判3年几个月,刘殿军将被判1年8个月,潘秀荣将被判7至8个月,刘玉梅将被判至5个月。

对此,我们十分不服,明明是诈骗,为什么硬给定成非吸?因为晏丽没有公司、没有平台,我们每次给她打钱都是打到个人账户,股权证也是假的,在英国欧环证券交易所交的保证金也是假的,这明摆着纯属就是诈骗。我们认为,这是敦化公检法布的局,他们一定是被做了工作,因为非吸罪要比诈骗罪轻得多,而且在返还受害者资金上也差之天地。实际上,晏丽不是只在敦化诈骗,她还在山西、陕西、甘肃、四川、新疆、山东、河南等地都诈骗了上千万元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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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刘玉梅本来是受害人,被晏丽一伙骗了180多万元,却被办案人定成犯罪嫌疑人了,她被骗了巨额钱财,还要被判刑。而舒心军是晏丽的合伙人,也是讲师,还给我们上过单,我们也举报了,他却至今也没有被抓,更谈不上判刑了。此案瑕疵甚多。

敦化公检法能这样办案,我们认为肯定是晏丽一伙人做了工作的结果。晏丽就曾经公开扬言:她把钱都砸给公检法,也不给受害人刘玉梅她们。晏丽一伙人明明是诈骗,而且是跨国诈骗,而敦化公检法给定的却只是非吸。我们不认可,就给敦化市政法委和纪检委写信,政法委找的检察院,检察院给我们的答复是: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这是他们检察院应该说的话吗?应该是诈骗,他们却给定成非吸,晏丽没有执照、没有平台,虚设假的原始股票骗局,制作假股权证,在英国欧环证券交易所交的保证金也是假的,而且我们每次打款的账户都是她个人的,还集体给我们办了出国护照,试问:为什么给定成非吸?你们有权就可以随便定吗?

按照法定程序,在提交给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检察院必须找受害人核实情况,即使是对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在批捕和提出公诉意见前,也必须找其核实情况。但是,敦化市检察院根本就没有找我们这些受害人核实情况,更没有找我们补充材料,就直接提起公诉。而敦化市法院,也没有尽到审查之职,就草草开庭。在敦化,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局已经成了一家人,他们一起造假,共同制造假案,企图把宴丽一伙如此重大的诈骗犯罪定成非吸,达到重罪轻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真是胆大包天!

众多律师均认为此案是典型的诈骗应并案处理

在寻求维权的过程中,我们曾经咨询过很多律师,众多律师均认为,宴丽一伙没有公司、没有平台、没有任何执照,以所谓购买原始股票为名,骗取巨额资金,纯属诈骗,敦化公检法对其非吸的定性是错误的。同时,律师们还建议将此案并案处理。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般应当并案审理。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我们众多受害者的举报诉求

我们的举报诉求是:

1,因本案涉及到全国很多省份,还涉及到国外一些地方,我们强烈恳请并建议由公安部将此案合并处理,指定一个强有力的公安机关侦办;

2,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注此案,尤其要关注办案机关,认真调查办案人员在此案中是否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罪轻判的包庇、袒护行为,对有包庇、袒护行为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严肃查处。鉴于河北唐山出现的黑吃黑、保护伞等严重问题,我们强烈要求上级纪检、监察和公安督察介入调查;

3,请公检法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此案案情,如果确实不构成诈骗,我们并不强求,如果构成诈骗案却非要定性为非吸,我们将誓死维权到底;

4,彻查此案后,返还我们众多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以上举报内容均有证据支持,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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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晏丽诈骗案受害人、实名举报人:

汪海洋、徐凤君、付宝玉、王明华、郑晓旭、金丽华(签名见上图)

2022年7月12日

淄博市柳杭居委会于磊强拆他人房屋当众殴打老人居然无人管?

本站讯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柳杭居委会退伍军人薛峰、村民郭育俭日前向本站实名举报:本村居委会书记于磊等人目无法纪,利用公权力欺压百姓,非法强拆退伍军人房屋、当众殴打老人,当地政府部门、法院、公安甘当于磊等人的保护伞,当地老百姓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不禁令人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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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峰向记者介绍:他1997年从部队退伍回到家乡后,为解决住房问题向村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经村里批准后其在柳杭村西冯北路马路西侧建造了280多平米的自住房,自己一家人一直在此处住了20多年了。可就在2019年12月30日,本村村委会书记于磊,伙同淄博市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队长周金马、副队长边海,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书记陈永财、主任王志强、副书记刘强等人,组织了100多人,雇佣挖掘机将他的唯一合法住宅强行拆除。而在强拆之前,他没有收到任何拆迁通告和通知,更没有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他当时就给110打电话报警,110警察到后,不但没有制止他们的强拆行为,反而说:“这是政府行为,我们管不了”。他已经无家可归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到区法院起诉,被区法院驳回了,他上诉至市法院也被驳回,他又到山东省高法申请再审。省高法经认真审查后,于2022年2月11日撤销了淄博市、张店区两级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张店区法院继续审理,但张店区法院时至今日始终不予开庭审理。薛峰流着泪说:我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参军保家卫国,到头来却连自己的合法住房都保护不了,心里感到非常憋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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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郭育俭对记者说:事情发生在2018年3月1日,他与朋友田爱华相约陪同她的儿子王胜成一同去济南看病,当他们在淄博火车站进站检票时,验票人员把他的车票和身份证给了车站值班民警,值班民警电话通知了他们柳行村书记兼主任于磊,于磊及村治保主任王世俊和村妇女主任于爱香,三人开车到达火车站后,不问青红皂白,于磊上前就冲他胸腹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他拿手机准备报110,于磊见状夺走手机后,再次用脚猛踹他的腹部、腰部。在三位村干部的暴打下,他便昏迷了过去。后来听在场的群众说,三位村干部强行把他拖到于磊的车上,当他在车上渐渐苏醒时,于磊又打了他一顿,并将他带到村治保办公室,非法拘禁三个多小时。在这三个多小时里,于磊又毒打他数次,打的累了就走了。他的腰腿部被打伤站不起来了,他爬行到路边的电话亭,求人替他拨打了110,但110却没出警。无奈他坐车去了广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给记录,也不管,反而给于磊打电话,于磊、王世俊又强行把他连打带骂的带回了湖田街道办大院。于磊、王世俊走后,他向湖田街道办副书记刘其通反映情况,刘其通不耐烦地说了一句:“该看病看病”,就不理他了。他没有钱治病躺在床上也无人管,最终导致终生残疾拄双拐。无故将他打残的三名凶手至今依然逍遥法外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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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据此采访了柳杭村居委会书记于磊,但不管记者怎么问,于磊就一句话:“我没打” 。期间,于磊还给湖田街道办打电话,湖田街道办来了一位姓刘的宣传部委员,问我们什么情况。记者向他询问:“书记于磊打残老人,强拆退伍军人房屋的问题是否有这种事情?如果有这种事该如何解决?”刘的回答是:“老人被打你们找广场派出所,房屋被拆你们找法院”。记者又到当年老人被打后报案的广场派出所了解情况,值班民警看了记者的证件后说:“你们这个证,我们没有答复的权力,这是上边的指示,你们采访必须有中联办的介绍信,我们才接受采访”。

一位知名律师告诉记者:柳杭居委会书记于磊之所以敢知法犯法,胆大妄为,是因为有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周金马、湖田街道办事处书记陈永财的支持和参与;有当地派出所的保护,110警察看到强拆房屋说管不了,车站警察无故扣押外出的公民,发现老人被殴打不保护、不立案;淄博市张店区两级法院在审理强拆民房的案件中,明知随意强拆公民的房子是违法犯罪行为,却没有将该犯罪线索与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追究有关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是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了事。就算是山东省高院指令张店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张店区法院也是迟迟不予开庭。这就充分说明这些政府部门、法院、公安就是于磊等人的保护伞。但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随意强拆公民的房屋与无故殴打孤寡老人这两件事情都是非常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公民正当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记者不便对这两个事件妄加评断,究竟真相如何,还需要有关方面去认真调查。但是,如果当事人所反映的是真实的,我们恳请山东省、淄博市的领导,尽早部署相关部门彻查这两起典型的违法犯罪案件,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合理补偿退伍军人薛峰被强拆房屋的损失,不能让军人既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在淄博重演。对孤寡老人郭育俭的所反映的问题,必须给一个公正的说法,妥善解决其身体残疾生存困难的问题。我们也相信山东省、淄博市的领导,不会辜负广大老百姓的期望,尽力保护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老百姓一个公平、安全、和谐的生存环境,决不会让唐山的悲剧在淄博重演,因为山东不是流氓恶棍横行的地方,淄博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此案,本网将密切关注并继续跟踪报道。(记者明生 希同 春德 王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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