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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安:项目骗局背后被指有“保护伞”农民工被骗二千万

本站讯 吉林省白城市下辖的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一片盐碱地竟成为“项目掮客”的发财之地,大安市发改局的“红头文件”着实给这片“神奇”的土地套上了致富的“光环”,更成为了虚假公司实施诈骗的“尚方宝剑”。传说中的“土中生金”在这里变成了现实。

近年来,大安市实施国家重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投资18亿元。2021年大安市首次获批入选“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简称产业园)创建名单。然而,国家项目尚未通过审批,这片颇有争议的土地却动工建设,“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大门矗立道路中间,大片土地用黄土高高垫起,该“示范园”与“6亿大棚项目”诈骗案用地重叠,涉案的110栋大棚烂尾多年,为了给“示范园”让路,涉案的部分大棚被强行拆除,钢架、棉被散落一地。案发5年之久,被害群众200多人,近2000万元涉案资金血本无归。而这起“团伙”诈骗案只有一人受到刑事处罚,其他涉案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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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与黑色“陷阱”

2016年9月9日,大安市友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法人王勇与马营村党支部书记孙喜彬签定了“合作协议”。孙书记将240公顷盐碱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提供给友联公司建设日光科技智能大棚。同年9月、10月,大安市发改局就印发了大发改(2016)272号、305号两份相同项目的文件《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红岗子乡日光科技智能大棚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其中,一份建设地址为大岗子镇大岗子村,项目总投资6亿元;一份建设地址为红岗子乡马营村,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这两份文件除了地址和数字写法不同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发改局的“红头文件”让友联公司法人王勇、实际操控人马财、辛成伟等人如获至宝,并对外发布虚假宣传称有6亿“政府项目”正在招标,继而拉开了连环诈骗案的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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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王国厚告诉记者,2016年9月,他们在“政府项目”的吸引下,全国各地有11支工程队200多名农民工陆续被骗进驻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都是以个人的名义与友联公司签定了近7000栋温室大棚的建设合同,总额高达14亿元 。

王国厚说:“我是第一个和友联公司签定施工合同的,当时友联公司明确要求每个施工队全额垫付10栋大棚的材料款198万元,而且必须到他们指定的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简称耐而公司)进行采购建筑材料,不得讲价。我们10多家施工队将近2000多万元购货款打入了耐尔公司账户,耐而公司不给开发票,涉嫌偷逃税款。施工期间,红岗子乡人大主席于德生经常到大棚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我是第一个按合同约定完工验收的,当时于德生主席等领导参加了给付30万元农民工工资的仪式。说实话,现在看来,我们认为这个仪式就是‘演戏’给其他还没有完工的施工队看的,为继续实施诈骗‘挖坑’设的‘陷阱’。有关部门还让现场所有农民工签字承诺不准找政府讨要农民工工资等,当110栋大棚基本完工时,马财、王勇、辛成伟等人玩起了‘金蝉脱壳’,经过有关部门操作后,友联公司顺利转让给了陈俐彦。我们发现被骗后立即报案,大安市公安局不给立案,经过我们多次上访后,大安市公安局才以马财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但是奇怪的是这个团伙诈骗案主要成员只有马财被抓。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王某、辛某、孙某以及耐而公司法人刘某等人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立案,也未依法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无数次去大安市、白城市、吉林省有关部门投诉,五年过去涉案财物依旧没有返还被害人,其他涉嫌犯罪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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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宫玉福说:“2016年9月20日,我与友联公司法人王勇签定200栋大棚合同,然后就带领农民工开始施工。2017年春节前10栋大棚框架全部完工,当我要钱时却傻了眼,因为马财携款跑了,更见不到法人王勇,现场只有辛成伟还在应付施工人员。我发现被骗后,多次到有关部门投诉未果。为了减少损失,我于2019年8月将大棚自行拆除时,却遭到红岗子乡派出所出警阻拦,派出所警员说大棚涉案谁都无权拆除,后来我每栋交付9000元钱给王德金(土地租金),村支书孙喜彬就是幕后操控者,后来我又给王勇20000元、辛成伟10000元共计84000元,大棚被顺利拆除。这时派出所的警员也不阻拦拆除了,也不说大棚涉案了。由此可见,王勇、王德金、辛成伟等人和派出所的关系非同一般,说他们是‘保护伞’都不为过。按理说,涉案的财物任何人都不能自行处置,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我是被逼无奈才给了他们钱财的,我知道他们有敲诈勒索嫌疑,当时确实没有别办法只能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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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周孝华告诉记者:他是最后一个来到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建大棚遭遇连环诈骗的,当时友联公司已经由陈俐彦负责,陈俐彦与周孝华签定订施工合同后,收取周孝华50000元保证金,17000元施工现场彩钢房租金。然后,陈俐彦带周孝华去长春耐而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最后一笔32万元是耐而公司刘国兴董事长让周孝华打到辛成伟的舅舅张振军的私人账户的。转过年,友联公司合同诈骗案爆发,周孝华被卷入由马某、王某、辛某、孙某、陈某、刘某编织的“政府项目”连环诈骗案中。

2016年11月3日,在大安市政府召开的关于红岗子乡日光科技智能大棚项目调度会上,与会的工作人员表示“6亿项目”法定代表人存在诈骗嫌疑。

据被害人提供的证据,2018年春节前,大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接待了工程队代表,时任常务副市长郭庆生说这事他是知道的,先建100栋大棚也是他同意的,如果钱给不了工程队,100栋大棚就可以平衡经济纠纷了。在另一次信访协调会上,郭市长对信访局李局长说,下午衔接一下公安局,他的意见是该查谁就查谁,该抓就抓。

周孝华说:“一晃几年过去了,除了马财一人顶包外,其他涉嫌犯罪人员并没有依法被追究责任,被骗财物也没有依法返还给我们受害人。更离奇的是涉案的110栋大棚项目竟然在2019年9月24日公示在大安市安大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简称安大公司)。2021年末,我建的10大棚因被骗案子未结,财物也未返还,我要自行拆除把钢材拉走,公安局却不让拉走,但是安大公司非法拆除我的大棚,公安机关却视而不见。红岗子乡派出所于所长作为涉案大棚的专案人员,负责被害人大棚的相关事宜,在于所长的协调下,安大公司每栋出3万元收购我的10栋大棚,并让我与陈俐彦签定协议,说明以后大棚的事儿与陈俐彦无关。由于我拖欠农民工工资,我被迫同意他们的不合理要求,这样一来我就损失100万多元,即使这样大安公司也没能兑现30万元的承诺。他们连环诈骗,组团套项,骗取国家补助,坑害百姓,真是欺人太甚,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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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掮客”与“保护伞”

2022年2月11日,周孝华等人来到大安市发改局,了解红岗子乡马营村正在建设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该项目目前并没有审批下来,关于未批先建等问题发改局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随后,周孝华再次来到大安市公安局信访室要求返还被害人的财物,经侦大队林姓队长在电话中告诉周孝华说“案子已经结了,别再找我们了,你去派出所问问吧,你们要返还财物,我和主管局长汇报再联系你们”。可是至今,没有公安局人员联系过他。

友联公司法人陈俐彦说:“我接友联公司的经过是这样的,友联公司前法人王勇、马营村书记孙喜彬等人对我说,温室大棚项目前景非常好,该项目已经申报到政府各部门,马上就能批复下来,国家有补助,各级政府非常支持这个项目,孙喜彬承诺3000栋大棚建成后马营子村全部接收,租金可达到每年每栋3-5万元,同时承诺帮助我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我信以为真,于2016年12月4日与王勇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他们的手续存在造假等问题,我承接友联公司法人也是被他们骗了。2021年,安大公司起诉我要求拆除大棚,说这片土地卖给他们了,我说这是涉案大棚,案件还在处理中,我要求法院把案件移交公安局,目前当地法院已经驳回了安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就红岗子乡马营村6亿大棚诈骗案而言,这地方水太深,有黑恶势力,有后台,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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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依旧未批先建,原涉案项目上再建项目,公然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监管部门却熟视无睹,项目“掮客”背后撑着“保护伞”。是谁在操控涉案2000多万元的大棚和240公顷土地,又是谁再次利用国家项目做招牌继续重蹈覆辙“6亿项目”的悲剧呢?(记者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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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532666019_121309811

黑龙江兰西:村书记醉驾操控两委造假,低售草原举报人被行拘

本站讯 黑龙江绥化市兰西县北安乡长安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卢永义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免于起诉,继续“一肩挑”主持村“两委”工作的事儿在当地炸开了锅。八个多月过去了,卢书记岿然不动,全村党员和群众质疑有关部门“护短”、“撑伞”,致使涉罪书记逍遥法外。

2021年6月12日21时45分,长安村党总支书记卢永义在绥化肇东市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90.9641%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奇怪的是,卢书记却平安无事,正常出入村委会上下班,并在公共场合公开露面,让群众大跌眼镜。随后的操作更加离奇,关于“好书记卢永义”的政绩报道此起彼伏,以此淹没有关卢书记醉驾带来的负面影响,“洗白”书记的违法“污点”。此番神操作震惊了群众,在当地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村民纷纷议论卢书记“手眼通天”,“关系网”强大,“保护伞”坚挺。书记涉罪不入刑堪称特例,“保护伞”下挑战法律底线。

权与法“游戏”自娱“玩火”

长安村村民说,卢永义醉驾已经过去八个多月了,兰西县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卢书记做出党纪处分,罢免村主任的程序迟迟不启动。而早在2019年9月,卢永义就曾因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绥化市纪委监委通报。 如今他身背处分醉驾涉罪,依然书记主任“一肩挑”“带病”行使“两委”权力,“玩”权与法的“游戏”,顶风违法、违纪的低气来自哪里?

3月1日,肇东市检察院案件中心一位不透露姓名的女工作人员称:“卢永义醉驾案已经终结,检察机关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她便匆匆挂掉电话。

兰西县纪检委刘姓工作人员称:“我们知道卢永义的案件,已经受理了,正在查办中,详细情况我不能说,因为涉密,暂时还不能公开。”

记者几次拨打兰西县北安乡党委书记田东坤的电话均被挂断。随后,记者发短信给田书记了解情况,截止发稿时,田书记并未做出回应。

草原变“肥肉”尴尬了“政策”

北安乡长安村3000多亩草原对外发包,这片历史上的草原多年以来就因承包问题争议不断,但在有关部门的运作下,大部分已经变成了耕地,因此成为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案件。把保护性草原变成耕地显然有悖于法,但是,却有不少人惦记着这块廉价的“肥肉”。奇怪的是,兰西县自然资源局以原发证机构发证错误为由,撤销了由兰西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此举由于行政程序违法,遭到草原承包人和村民们的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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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卢永义主持村“两委”会议,就这片饱受争议土地对外发包,由于被认为会议存在造假等问题,遭到村民强烈反对和抵制。

村民朱加兴告诉记者:“我是长安村四队村民,常年在外地打工,去年9月份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发包土地时我根本没在村里,我什么事儿都不知道。村两委会议纪要下面不是我本人签字,再说我也不是村民代表,究竟谁签的字我也不知道。”

日前,记者来到长安村了解情况,村民毛树芝、张春孝对去年村“两委”会议决定卖地的事儿三缄其口,说他们并没有参加村里的会议,其他的事儿均不知情。

村民乔树广说,“去年有一天我在家呢,村里来车把我拉到村上说开会研究事儿,意思是村里不少地方用钱,让来开会的人签字,当时村里有不少人,反正大伙都签字了。”

长安村发包土地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由一年一包变成了连包三年,在土地价格连续上涨的情况下降价出售,耕地由去年220元每亩降至160元每亩,滩涂塘坝由去年25元每亩降至10元每亩。这些都引发村民们得强烈质疑,他们表示涉罪书记主持会议并造假,属于无效会议。而多数参加“两委”会议的村民代表都顾虑重重不愿意面对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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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朱家义表示,他也要承包这片土地,等他知道时,村里已经把土地低价包给了外村人,村里并没有组织依法竞拍。朱家义认为,由于信息未在村民群里公开,又没有公示,兰西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认定书中所谓的价格评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根本没有评估资格,县农业经济服务站并没有盖章,评估结果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也没有向村民公开,所以本次土地承包竞拍就是暗箱操作,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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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能“醉官”权不可“戏法”

朱家义说“村书记醉驾涉罪没被处理,主持村‘两委’会议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参加会议人员签名造假,人在外地没来开会都被签名了,名单中出现好几处笔体一致的签名,一眼就能看出来是人为造假。我和其他村民普遍认为此次会议无效,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分明是村、乡等部门串通,暗箱操作把3000多亩土地低价卖掉了,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我去乡里查土地承包合同,村低保户等问题时,却遭到了乡书记田东坤、乡长赵宏军等人抢夺手机和殴打,我们老百姓上哪儿说理去。”

3月8日,村民郑文福描述了朱家义被打的经过:“3月1日,我和朱家义一同去乡里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低保户的事儿,农经站和民政部门都不让朱家义看,让他找乡长同意后才能看,在乡长办公室门口正好遇到乡长赵宏军并说明情况,赵乡长不同意朱家义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低保户的名单。朱家义便用手机开始录像,此举惹怒了赵乡长并大声与朱家义争吵,这时,乡党委书记田东坤上来就掐住朱家义的脖子和赵乡长等人把朱家义拖到乡长办公室并殴打,朱家义大喊乡领导打人同时报警。事后,北安乡派出所所长范化兵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不要掺合这个事儿,说掺合这事儿对我没有什么好处和我也没什么关系,还问我管这事儿能得到啥?村民朱家义去乡里反映问题被乡书记、乡长等人殴打,反而被兰西县公安局给拘留了,这明明是官官相护,他们太欺负人了,我不怕他们威胁,不把我整死我就出来给朱家义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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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醉驾书记卢永义依然操控村“两委”工作,其违法、违纪问题尚未被追究。而举报人朱家义到乡里反映问题因在乡长办公室等部门录音、录像,反而遭到乡书记乡长等人殴打,却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其举报村书记醉驾、村“两委”会议造假,暗箱操作,低价出售集体土地、农村低保户存在偏差等问题有关部门并未做出答复。(记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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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7074775507241435680/

吉林双辽:田峰非法吸储案认罪后为何反悔要求再审?

在吉林省四平市下辖的双辽市王奔镇上,有一对夫妻,男的叫田峰,女的叫张立伟,今年都60多岁了,夫妻共同经营着一家建材商店,过着平静而富足的日子。2017年2月的一天,突然来了几名警察,说他们涉嫌犯罪了,将这对夫妻双双抓到公安局。同年9月10日,双辽市法院做出(2017)吉03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这对夫妻判处二年徒刑缓期二年执行。

令人感到离奇的是,对于这个罪名,夫妻双方起初都认罪,在法庭上也没有提出异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越来越感到不对劲儿了:我们是正常向亲戚朋友们借钱,没有以高息做诱饵,只有一分二利,而且我们还不断的还本付息,也没有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怎么能给我们定上这个罪名呢?但是,因为他们当初认罪了也没有上诉,维权的路走的异常艰难,再审的希望微乎其微。他们求助媒体将此案发到网上,让网友们讨论讨论,以引起更多的关注。

法院认定的基本案情

双辽市法院做出的(2017)吉03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田峰和张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田峰、张立伟在双辽市王奔镇自己经营建材商店。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以经营扩建建材商店需要资金为由,以1分、1.2分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朱影、王立静、吴绍艳、宋立杰、王金娟、宋丽春、姜春发、初万福、闫景贺、李明亮、闫铁、姚亮、代春丽、刘艳华、贾纯、贾青、张景华、张宝贵、张玉梅等19人吸收资金人民币公众存款达944500元,归还利息100800元,造成存款人损失8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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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峰、张立伟自愿赔偿了19名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后,得到了19名被害人的谅解,各被害人并自愿表示放弃民事、刑事权利,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犯。鉴于田峰、张立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部分返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其谅解,故对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从轻处罚;并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十五条[共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被告人张立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次申诉均被驳回仍然不服

见到记者时,张立伟说:我们是从1993年的3月1日开始做建材商店这个生意的,因为货多没地方放,在2009年盖了一个大库房,因为盖房用了很多钱所以资金短缺,在2010年就从亲属借钱进货用。这些亲属相信我们为人,都愿意借给我们。我们一共从亲友手中借了94.15万,在2010至2016年间给他们利息共52.9万,判定书说100800元是不对的,是他们编造的。另外,还有两名亲属在法院起诉是民间借贷,借据在法院那边。公安抓我们时,我们在讯问笔录上已经说我们有货、办公房和库房,有能力偿还(我们借他们是94.15万元,还利息52.9万元元,还有收条和货物条7.36万元,经镇村干部调解还他们28.245万元)。

对于当初为什么认罪和没有上诉,看上去老实巴交的张立伟是这样解释的:我丈夫在看守所里蹲了6个月零17天,才被送到医院的,在医院里第三天,人都已经病危了。法院是在一个晚上去医院在床头上宣判的,当时,我气得犯了心脏病,也没有理解这个事情,就这样稀里糊涂的过去了。法院判完后,我每天看着丈夫田峰像植物人一样天天受罪,咽不下这口气,我感到已经被整的没有活路了,亲属朋友们见状都说我们冤枉让我告。从2017底开始,我就开始申诉。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他们先是向双辽市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法院改判其二人无罪。2018年年4月24日,双辽市法院做出(2018)吉0382刑申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他们的申诉。之后,其又向四平市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即使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属于单位行为,本案数额达不到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四平市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做出(2018)吉03刑申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再次驳回了他们的申诉。2021年3月27日,他们又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0年4月21日,吉林省检察院做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吉检十部刑申审通[2020]52号),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得当,申诉人田峰、张立伟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之后,他们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21年12月24日再次遭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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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伟说,每次去申诉,接待的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都说的挺好,可是过后还是原封不动的驳回。她拿出大量的借据和收据,试图证明她和丈夫当初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且,我们每年都要还本、付息,有的本金都还完了,我们还有充足的能力还钱,根本就构不成非法吸储,怎么就能给我们定罪了呢?”她一脸迷惑的说。

律师认为田峰夫妇不构成犯罪

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一位陈姓律师在接受媒体咨询时说:法律不能欺负老实人和不懂法的人。我国目前的法律讲的是证据第一,不管当事人是否认罪,都要用证据说话,即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给人定罪。也就是说,即使是当事人认罪,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是不能给人定罪。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黑龙江有个农民收购粮食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就是很好的案例,当事人认罪,也没有提出上诉,最终还是改判无罪了。根据这一基本原则,田峰夫妇的所谓非法吸储罪,显然缺乏最基本的证据链支持。

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0〕18号] [2010.12.13 发布] [2011.01.04 实施]规定: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吸储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而田峰、张立伟夫妇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即不具有该解释的第二个要件,只是在亲友间借款,而且他们定期还本付息,也有能力还钱,并没有给所谓被害人造成什么损失,怎么能够认定其非法吸储呢?而且该罪侵害的是金融秩序,但双辽市的一审判决书从始至终也没有认定田峰、张立伟夫妇破坏了金融秩序,造成了金融秩序混乱,怎么能够认定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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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伟还向媒体介绍:此案明显是受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她已经多次向上级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反映个别人操控司法打击报复的问题。其丈夫田峰进入看守所时还是个健康人,仅仅在里面呆了六个月多,出来后就成了植物人状态。我们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头部CT影像图、扫描等为证。我丈夫至今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我作为他的妻子,一定要替他、也替自己伸冤到底!

对于文中各方的说法和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本文和媒体的观点,读者自会明辨是非。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人为因素干扰问题,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调查,是否存在黑幕,最终还是需要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的调查为准。我们期待有关部门的公正调查结论,以便使真相能大白于天下。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杨光)

黑龙江鸡东县法院被指随意扩大执行范围危害储备粮安全

黑龙江抚远一家粮贸公司购买了一处储粮基地,不想原主人有债务纠纷被起诉,法院裁定购买协议无效,并强行把粮贸公司也列为案外人,扣押了储粮基地全部出租收益。粮贸公司质疑法院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以执代审的做法涉嫌违法,同时也影响了国家储备粮仓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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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谷公司

投资储粮基地遇到债务纠纷

2016年9月,抚远市天谷联创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天谷公司)与抚远市东富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下称东富合作社)签订了《固定资产转让协议》,天谷公司以400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东富合作社一处包含办公楼、钢板仓等设施在内的储粮基地,并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

天谷公司总经理闫德棉说:不久东富合作社因此前向刘某借款120万元到期未还被起诉,经过鸡东县、鸡西市法院两审判决败诉,东富合作社被要求立即给付刘某120万元。

2017年5月,刘某向鸡东县法院申请执行东富合作社已经出售给天谷公司的储粮基地。但此时该基地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属于天谷公司自有合法资产,而且,2016年12月,天谷公司已经将基地的仓储房租赁给华粮物流集团佳木斯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下称华粮中转库),用于储存国家储备粮。法院执行就此暂停。

2017年9月,刘某又以东富合作社未清偿到期债务、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权益为由,向抚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至2018年9月,经过抚远市、佳木斯市两级法院审理,判决撤销东富合作社与天谷公司签定的资产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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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谷公司的钢板仓

争议未决法院强制执行

天谷公司闫德棉认为:法院虽然撤销了天谷、东富资产转让协议,但产权依然在天谷公司名下,而且天谷公司又投入了资金对储粮基地进行了扩建,天谷为华粮代储粮食,仓储费是华粮给付天谷公司的,与东富合作社没有任何关系,至于天谷公司和东富合作社的关系变化并没有划清,但是两家的合作是不争事实。

刘某不久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富合作社财产,鸡东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作出执行裁定,将天谷公司列为案外人,扣留天谷公司向华粮中转库出租储粮基地所获得的仓储费150万元。

更令人吃惊的是,具体执行时,鸡东县法院竟直接到华粮中转库的账户上冻结了150万元资金。天谷公司认为,如此主观臆断“超前执行”实属罕见。由于仓储费被法院冻结,中国华粮物流集团佳木斯粮食中转库有限公司对天谷公司代储的粮食安全表示担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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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东县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如此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令人不解,强制执行储粮基地的出租收益明显有失公平。”闫德棉认为,即使资产转让协议被撤销,但天谷公司花钱购买了储粮基地,并又投资扩建,至少拥有一部分权益,比例如何分配还需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来确认,但法院为了省事,以执代审,直接执行双方共同收益,显然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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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鸡东法院连续作出扣留天谷公司仓储租金的裁定

强扣租金影响储备粮安全

闫德棉说:法院这样做,还有一个严重的后果,因为储粮基地通风、人工、物料等日常运行费用都要从仓储费中出,这笔钱一旦被扣留,势必会直接影响国家储备粮的仓储安全。“这好比我和张三合伙开饭店,张三欠债被人起诉强制执行,法院把饭店的营业额全部扣留为张三还债,这样则变成了我也在为张三还债,哪有这样的道理?”闫德棉对鸡东法院的执行裁定提出强烈质疑。

2020年,天谷公司通过上诉,请求依法判令停止执行鸡东县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没想到,2020年10月,鸡东县法院又裁定继续扣留天谷公司的仓储租金190万元。而且另一名与刘某同样的债权人金某也申请了强制执行东富合作社80余万元欠款,2021年,法院也作出了冻结天谷公司仓储费80余万元的裁定。

对此,法律专家认为,本案中法院在判定天谷公司和东富合作社资产转让无效的情况下,如果认为仓储基地的房产、土地属于东富合作社所有,那就应该直接对该房产、土地进行查封、评估、拍卖,虽然天谷公司是用东富合作社的房产土地进行的粮食存储并且获得仓储费,但仓储费属于天谷公司的性质是没有争议的。至于仓储费是否有东富合作社的份额,扣除各项费用还有没有剩余,如果有剩余东富合作社能分多少,就是专业的民庭法官都必须经过审理才能判断。而作为执行法官只能执行生效判决,如果肆意判断执行财产或扩大执行范围就有可能出现执行错误,在保护一方当事人权利的同时却又损害了其他方的权利。本案中仓储费是天谷公司合法款项,法院查扣冻结天谷公司的仓储款显然不妥,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执行,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实现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侵犯被执行人、案外人等相关方的合法产权。

律师认为,本案中执行法院并没有把天谷公司购买东富合作社后投入的部分财产依法进行详细划分和评估,就一并作为本不属于东富合作社的固定财产执行给债权人,表面上对债权人合法权利维护的同时也严重侵犯了天谷公司合法财产和权利,其任意扩大执行范围的行为涉嫌违法侵权,理应纠正。(记者杨涛 峻岭)

吉林省长岭县多个棚改项目烂尾:“民生工程”被诟病为“吃唐僧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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烂尾的兴盛书香府,小区共规划8栋楼,目前仅有一栋高层基本完工。

一个常住人口仅45万的县城,多个棚改民生工程烂尾,暴露了投资开发以及监管上的漏洞问题。

张志强 中房报记者 郭家豪 长春报道

一个棚改项目烂尾可能只是巧合,但是,一个县城里,多个棚改项目烂尾,这里面的原因就值得深思。

最近,中国房地产报记者在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采访时发现,该县至少有6个棚改项目不同程度烂尾,对于这样一个常住人口仅45万的县城来说,这绝不是一种巧合。烂尾的棚改项目直接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众多回迁户无法回迁,更有未批先建、无证收房、一房二卖、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问题层出不穷。

棚改烂尾回迁户建筑商叫苦

“我们这个小区是棚改项目,已经盖了五六年,到现在也没能回迁。”松原市长岭县长岭北街附近的隆喜家园回迁户张先生告诉记者,开发商为长岭县隆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4年开始拆迁,2016年开工建设,到现在已经有5年之久,整个项目仍未完工。

张先生家是在2017年5月末拆迁,自家面积有500多平方米,开发商与他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同意给两套回迁楼、三套门市房及两个车位。“隆喜家园小区2014年开始拆迁,我当时就担心开发商盖不起来,后来看到小区有两栋楼房盖起来了,觉得应该没问题我才同意拆迁,没想到还是掉坑里了!”张先生称,他和弟弟家共6口人都在外面租房子住,已经租了近5年,到现在也没能回迁,像他这样的家庭还有50多户,他们四处反映,但至今没有结果,“有的回迁户家里的老人直到去世了都没住上新房子。”

11月5日,记者见到了隆喜家园的一位建筑商吴先生。吴先生说,他在2016年的时候,承包了隆喜家园4300平方米的地下车库和裙房的建设工程,垫资800多万元。“开发这个小区的老板姓于,我们以前就认识,他搞开发的大部分资金都是借来的,我还帮他借过钱,基本都是5分利息,他的很多房子都已经抵账了。”吴先生说,从2016年到现在,隆喜家园的两栋楼房好不容易盖起来了,但到现在也没有完全竣工,回迁户无法回迁。

据吴先生了解,这两栋楼房目前已经办理了《预售许可证》,于某用7套房子做抵押,抵了他的工程款。但是,当吴先生到住建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时,却被告知隆喜家园小区尚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这让吴先生一头雾水,没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怎么能取得《预售许可证》呢?现在,吴先生无法办理《房屋他项权证》,就不能对房子进行抵押贷款,导致他无法解决农民工的工资问题。

多个棚改项目不同程度烂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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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捆捆生锈的钢筋,告诉人们御龙湾壹号院小区已停工很久了。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长岭县至少有6个棚改项目不同程度烂尾,对于这样一个常住人口仅45万的县城来说,这不是一件小事。烂尾的棚改项目背后,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众多回迁户无法回迁以及未批先建、一房多卖等违法违规问题。

岭南华府小区位于长岭县南关西路与长岭南街交会处,小区四周尚有很多平房没有拆除,小区内只有两栋楼房已经建成,一栋十几层的楼体框架和一栋刚建了几层的楼体框架,裸露在外的钢筋已经锈迹斑斑,停工的时间已经不短。据知情人称,岭南华府小区属于棚改项目,2015年就开始建设了,至今已经6年,还未完工。已经完成楼体框架的两栋楼房根本不够回迁户回迁用,而且还有抵账给小额贷款公司的房子,已经出现一房二卖或一房多卖的情况,“一套房子同时有回迁户和小额贷款公司在争抢”。

记者通过查询得知,岭南华府小区的开发商为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自身司法风险达340个,被执行金额超3000万元,被下达限制消费令33次。

长岭县兴盛书香府小区同是棚改项目,从2019年开始建设,从小区公示的规划图上可以看出,小区共规划8栋楼,目前仅有一栋高层基本完工,从外侧看仅剩窗户没有安装,另一栋建到了四层。工地已经处于停工状态,不见工人踪影,只有工地门口的值班室有一名留守人员。

长岭县富豪花园小区也是棚改项目,开发商为吉林省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的公示板上写着开工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竣工日期为2021年12月30日,但目前工地内没有任何施工的迹象,有一高一矮两栋楼房已经基本完工,尚未安装窗户,很难在承诺的竣工日期交付使用。

同样是棚改项目,同样是烂尾,但是长岭县东环城路的御龙湾壹号院小区,已经烂尾到令人绝望。工程开工日期为2019年8月15日,但小区内仅建起一处两层框架,院内摆放着七八捆完全生锈的钢筋,工地内的一处简易板房门口坐着一位老人,他告诉记者,这个小区已经停工很长时间了,他的一位亲属承包了这个工程,开发商欠了不少钱,他是受亲属所托,来这里看守工地。

对比起来,长岭县的云峰幸福家园小区的情况还算好一些,该小区已经建成了两栋楼房,一部分回迁户已经回迁入住。但项目从2017年开始建设,至今仍有一些平房没有拆迁,园区配套设施仍未完善。

“开发商毫无实力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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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就开始建设的岭南华府小区,6年了还未完工。

对于长岭县多个棚改项目烂尾的原因,吴先生说,这些开发商根本没有什么实力,随便注册一个公司,就承包到棚改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没有考察这些开发商到底有没有实力,监管上存在漏洞,导致之后出现一系列问题。“这些开发商把棚改项目看成了摇钱树,除了有政府补贴,地段还很好,以隆喜家园小区来说,旁边的小区都已经卖到4000多元/平方米了,如果项目顺利建成,开发商肯定能赚个盆满钵满。”吴先生还称,这些开发商自身实力不济,借高利贷搞开发,拆东墙补西墙,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项目烂尾。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这样一则判决书,长岭县岭南华府小区的开发商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长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长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垫付的农民工工资等款项人民币321万余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吉林省中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返还该款项。

自然资源局:目前这些项目已取得土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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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到现在,隆喜家园的两栋楼房好不容易盖起来了,但到现在也没有完全竣工。

除了记者走访的6个棚改项目之外,是否还有其他棚改项目存在烂尾情况?长岭县这些烂尾的棚改项目是否有土地、规划手续呢?记者来到长岭县自然资源局求证。该局土地利用科赵科长告诉记者,这几个小区确实为棚改项目,目前都已经取得了土地手续。有的土地是划拨出让,有的土地是走招拍挂程序出让。

“棚改项目是由住建局牵头,我们只负责土地和规划手续。”赵科长说,个别棚改项目边施工边办手续,还有的棚改项目在出了“会议纪要”后,补办了土地手续。

11月5日,中国房地产报记者来到长岭县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不在,未能进行采访,但住建局方面称收到记者的采访提纲后,会尽快给出回复。截至11月26日发稿时,对方仍未答复。

据悉,长岭县政府相关部门已成立了多个工作专班,以期推动解决多个棚改项目烂尾、回迁户回迁等问题。

记者手记

不要让“民生工程”变成“江湖生意”

棚改项目本是利国利民的民生工程,作为民生工程,从工程招标到工程监管,从建设施工到竣工验收,都要严之又严。

但在长岭县,却出现多个棚改项目烂尾的情况,这已经不是巧合。这些把棚改项目看成“摇钱树”“唐僧肉”的开发商,当地人都知道毫无实力可言,但他们是如何承接到的棚改项目?更让人费解的是,长岭县多个棚改项目均不同程度烂尾,相关部门是如何考察开发商的?招标流程是否经得住考验?

当地人民期待相关部门能给出答案,不要让“民生工程”继续变为“江湖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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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1128A021QN00

公主岭市“三早”项目若轩广场胎死腹中因遭卸磨杀驴?

本站讯 2019年12月27日,吉林省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三早”投资竣工项目宣判了“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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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吉林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2019)第101号”文件载明:没收公主岭市若轩商务广场投资6栋写字楼。这让该项目投资商陈祥国疑惑不解:公主岭市岭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若轩商务广场6栋写字楼(以下简称若轩广场)是2018年公主岭市长会议纪要20个“三早”招商引资项目之一,吉林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为何翻脸比翻书还快呢?

三早项目竣工难逃被没收厄运

时隔4天,即2019年12月31日,陈祥国再次接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下发的《听证通知书》。

陈祥国说他维权的路异常艰难。

尽管他多次向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和法院提交公主岭市人民政府市长办公会议纪要,还有公主岭市政府招商引资项目落地的相关批复,然而,若轩广场已竣工项目也没有幸免被没收的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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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主岭市长会议纪要》记载:“岭城现代化服务业集聚区诺轩商务广场开发单位为,吉林市常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分公司(以下简称常林公司),占地面积1.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3.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2.9万平方米,地下0.6万平方米,共建设6栋,主体建筑物及配套,计划年利润总额达到2241.25万元,净利润1680.94万元,税金560.31万元。该项目属于公主岭市商务局招商引资项目。”

《公主岭市长会议纪要》记载:主持人为张明,出席人员有:段于建、陈占营、高立君、冯翘、张国文,还有公主岭市各部门“一把手”参加了会议。会议纪要要求:(一)对于农民工保障金等费用原则上不予减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缴纳现金,项目方必须以合法有效资产作为抵押。(二)相关部门要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及时出具各种预审材料,避免项目开工后,企业受到行政处罚。(陈祥国说:“这句话好像预知未来”)

公主岭市市长会议纪要中明确指示:为促进项目早落地,早开工,早见效,允许项目投资商边开工边补办手续。

早在2017年8月31日,公主岭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文件,即:“公国土预审(2017)115号文”中载明,“关于岭城现代化服务集聚区若轩商务广场建设项目,占地面积19064平方米,在公主岭市允许建设区范围内,原则上同意该项目办理相关手续。”这份“公国土预审(2017)115号文”是印发给公主岭市规划局的预审文件。那么,2019年12月27日,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将最初文件中“原则上”掀翻在地,文件上白纸黑字,而且加盖了朱红印章,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为何对三早项目宣判“死刑”呢?

三早项目用地政府未收储难以招拍挂

常林公司称:其投入巨资,如今诺轩广场被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诉至法院,C—61地块建设用地,政府没有收储,无法挂牌责任在政府,而不在“三早”项目投资商。

如今,陈祥国说他是上天无梯,入地无门。人们不禁要追问公主岭市政府,《规划许可证》需要在土地挂牌、出让后才能办理,至2021年9月这块三早项目土地都没有挂牌,建设单位不能缴纳土地出让金,如何办理《规划许可证》?陈祥国究竟哪儿违法了?

2017年9月3日,诺轩广场开工建设,到2019年10月15日竣工。该广场6栋写字楼已经竣工,政府承诺的手续补办还差建设用地土地摘牌,因为政府没有对C—61号建设用地收储而无法挂牌,致使政府“原则上同意规划审批的项目”让陈祥国陷入补办手续的困局。

2018年5月初,陈祥国曾多次找公主岭市政府申辩维权,然而,直至今日,三早项目投资商陈祥国已不再像当年项目落地时候那么深受政府部门欢迎,职能部门常常让陈祥国吃“闭门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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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祥国曾经手持《公主岭政府市长会议纪要》、2017年8月13日《公主岭市发展和改革局立项批复文件》、2017年8月23日,公主岭市规划管理局印发的“(2017)53号文件”,关于公主岭市岭城现代服务业集聚区若轩商务广场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函(上面明确了“四至”)等等一大摞子加盖政府各部门印章的文件,提交给信访局后竟如同泥牛入河,至今没有回音。万般无奈,陈祥国给自然资源局局长姚文军打电话,局长推脱说他没收到相关资料,有些事儿需要问问办公室主任。

“三早”项目投资不该是失信陷阱

申述,申述!陈祥国跟谁去申述?

从2017年9月3日开工建设,到2019年10月15日竣工,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里,特别是在自然资源局眼皮底下,偌大个工程项目为何等到项目竣工才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对建设单位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时间是2019年12月27日。 2019年12月19日,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亲自写出有“及相关行政处罚事宜”内容的《受权委托书》样本,让建设单位按照其样本出具《受权委托书》,请问:这是因为什么?

按照《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送达公自然资听字[2019]25号《听证通知书》的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而举行听证的时间为2020年1月2日。请问:这样的听证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依据法律文书程序,请问:是先有《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还是先有《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

根据卷宗记录,《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的做出时间为2019年12月20日。《违法案件审理记录》的做出时间为2019年12月21日。

按照《强制执行法》第54条关于“10日”的规定,是指10个工作日,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却在包含周六、周日两天的、共计7天的时间段内就做出了《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决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的做出时间为2020年7月15日,《强制执行申请书》的做出时间为2020年7月22日。请问:这样的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7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是行政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为时任局长金玉庆(现任公主岭市人大党委委员),而不是“主管”的张姗姗。请问:张珊珊签字有效吗?《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吗?不满10日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有效吗?

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所有的违反送达程序、证据程序、诉讼程序的证据,都是在建设单位从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复印卷宗后才得以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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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在收到(2020)吉0184行审70号《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后立即复印卷宗,发现被侵权后,于2020年9月14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异议申请书》,一审法院却拒不接受。其再次递交《再审申请书》时,立案庭要建设单位提供行政庭的生效证明才能立案,行政庭张立奇庭长却不给出具。至此,建设单位依法维权的权利,被全部剥夺!

请问: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强制执行、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依据无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提取的证据、法律的依据”做出的“裁定”有效吗?

请问:建设单位,没有收到合法的、有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如何提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建设单位复印法院卷宗后,才发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诸多违法行为,立即向法院提出维权,为什么会遭到拒绝?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的“裁定”合法、有效吗?

更让建设单位负责人不解的是:在复印公主岭市法院卷宗后还发现一大疑点。

2020年8月28日,在公主岭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代收人及代收理由”一栏签收人签字的是“吴再广”,但“吴再广”这个人究竟是谁?建设单位由此至终没有这个人,这份“吴再广”亲手签收的法院“送达回证”涉嫌造假。

2018年7月以来,“秦岭违建别墅拆除”备受社会关注。中央、省、市三级打响秦岭保卫战,秦岭北麓西安段共有1194栋违建别墅被列为查处整治对象。基于这种背景,吉林公主岭市“三早”项目不再是政府最初承诺的“一站式”服务,若轩广场却成为一枚被盘剥完了的“弃子”。

《行政处罚决定书》怪现象接踵而至

众所周知:土地手续办理归用地科,规划手续办理归规划科,而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主办人员是监察大队人员,不具有“办理有关若轩商务广场土地规划手续”的职能。陈祥国称:在公主岭市却索要“办理土地规划手续及相关行政处罚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并且自行添加“相关行政处罚事宜”,其目的只有一个:处罚你,整死你,还要让你无话可说。

2021年10月13日10时00分,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公挂[2021]211号) 挂牌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7日15时00分,公挂[2021]211号,2021/9/22 。

《公告》载明:经公主岭市人民政府批准,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决定以挂牌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挂牌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宗地编号: GG2021-216,宗地总面积:19064平方米,宗地坐落:公主岭市国文大街北侧、岭西五路西侧、市法院东侧。

二、出让年限:40年,。积率:小于或等于1.5 。建筑密度(%): 小于或等于30 。绿化率(%):大于或等于30。建筑限高(米):小于或等于24。主要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区位,一般建成区。

三、商务金融用地19064平方米、 四级,投资强度:万元/公顷 保证金:1698万元。估价报告备案号 2204921BA0019 。现状土地条件: 起始价: 8487万元。加价幅度:10万元 。挂牌开始时间:2021年10月13日10时00分。挂牌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7日15时00分 ……

面对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这则《拍卖公告》,若轩广场建设项目投资商陈祥国十分气愤的说:“我被抢劫了,还没有地方报案!这么大一宗项目从最初基础打桩,到封顶竣工,我的每一笔投资都砸在公主岭市这块让土地上。请问,天下还有没有说理的地方?”

对于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呈现,并不代表媒体和记者的观点,相信广大网友和读者自会做出正确的判断。常林公司负责人陈祥国电话:18844492222,欢迎网友和读者参与讨论。(特约记者江铃)

恩施市国土局未净地出让企业损失超亿却拒不执行上级决定纠正错误

本站综合媒体消息 在湖北省恩施市,近年来发生了这样一桩令人匪夷所思的怪事:因为国土局出让土地时未能净地出让,给企业造成了上亿元损失。此事被湖北电视台电视问政和多家媒体曝光后,当地政府曾下决心解决问题,并两次形成会议纪要,但身为下级的国土部门竟顶着不办,致使一个重点招商项目企业濒临倒闭。人们不禁要追问:恩施市到底是怎么了?难道政府管不了其下属部门?难道国土部门是法外之地不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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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还得从2017年说起。这年的6月,恩施州清江缘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清江缘公司)通过招商引资,以挂牌竞拍方式取得恩施市阳鹊坝村185.6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监管号4228012017B32394,不动产权第0001225号)。但清江缘公司后来发现,该宗有使用权的土地面积中,有7.98亩已被相邻的恩施州易事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易事通公司)长期违法占用,其还在此建成了厂房和道路。该宗土地的东面还有面积为2.15亩的泄洪溪沟和天坑,属不应出让土地。清江缘公司经调查得知,恩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简称自规局)当初在出让该宗土地时,对于这些情况早已经心知肚明,却故意隐瞒这些情况违法供地,导致清江缘公司的招商项目无法实施。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自2017年7月起,清江缘公司多次向恩施市政府和市自规局反映,均没有得到解决。这期间,清江缘公司的建设项目因红线土地范围内有易事通公司的违章建筑物,四次申报建设规划均未能获批。清江缘公司的招商部门恩施市经信局还曾于2018年4月20日以红头文件形式,将这一问题反映到恩施市政府,也没有得到重视和解决。

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早在2014年5月,原恩施市国土局(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就曾对易事通公司违法占地问题下达了处罚决定,要求其拆除不符合规划的地上建筑物。但易事通公司不仅无视处罚决定拒不拆除违法建筑,还越过2017年11月恩施市“两违”专项清理整顿,对清江缘公司建设施工进行了长达7个多月的暴力阻挠。目前,易事通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仍在进行中。

面对清江缘公司的八年信访,湖北电视台曾就此事对恩施州、恩施市政府公开进行两次电视问政,原恩施市市长苏勇作为被问政人,在问政栏目中向州委州政府及企业公开道歉,并承诺立即改正。但被公开问政后的官员们并没有履行其承诺,清江缘公司又多次找到苏勇。迫于媒体和舆论的压力,2019年11月,市长苏勇专门召集恩施市政府官员开会研究此事,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要求国土部门收储清江缘公司的土地。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恩施市自规局签约后却不履约,拒绝履行市政府会议纪要定下的约定条款,致使市政府的会议纪要成了一张废纸!

此事再次引起了多家中央级新闻媒体的关注和广泛报道。其后,清江缘公司又多次找到原常务副市长田贵周和现在分管国土规划的副市长董晓明沟通协调。2020年12月1日,田贵周组织召开了清江缘公司沟通协调会,原市长苏勇、现副市长董晓明和市直20余家部门负责人参会。经反复讨论,会议最终决定聘请五家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要求清江缘公司配合国土部门将该土地认定为“闲置土地”,才能予以收储。2021年1月底,恩施市政府再次出具了常务会议纪要,决定有偿收回清江缘公司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21年2月9日,清江缘公司与市自规局签订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收回范围、补偿范围和标准,以双方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准。随后,由市自规局主导组织,在全国范围内询价九家评估机构后,选取三家具备全国A级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了公平公正的评估报告。然而在三家评估公司的正式评估报告出具后,市自规局局长魏顺军及其四人小组(负责收储清江缘公司土地)以“怕坐牢”为由,再次单方面违约,拒不解决实际问题。魏顺军甚至公开扬言“就是市长把我的职撤了都行,评估报告没有一个裁判来说可以搞,我就不敢搞,因为我怕坐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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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清江缘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当市自规局因非净地出让导致清江缘公司遭遇非法暴力阻工、建设项目无法通过规划审批时,自规局没有履职尽责其为何不怕“坐牢”?易事通公司非法占地多年且市自规局于2014年就下达了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但至今未拆除,身为局长不予监管执行为何不怕“坐牢”?市自规局副局长肖家红,在耕地上违法建别墅群其为何不怕“坐牢”? 对此问题不去解决反而将违法占地建别墅群的人提拨重用为市自规局副局长、党组成员,自规局局长违法不纠,渎职失职,为何不怕“坐牢”?两次收储都是市自规局单方面违约,为逃避自身责任,前后重复花费律师费、评估费、审计费等100多万元,收储专班负责人肖家红、谭红锐随意挥霍国家资金难道不怕“坐牢”?

更令人难以置信的是,两次收储都是市自规局单方面违约。在市自规局再次撕毁约定后,清江缘公司又多次请求市政府原常务副市长田贵周及现任副市长董晓明出面解决。2021年7月22日,市政府再次召开了清江缘公司收储协调会,会上田贵周副市长明确要求按当时的会议纪要及协议履约,但在田贵周调离市政府后,市自规局仍不履约,清江缘公司又重新陷入了求告无门、走投无路的境地。

据清江缘公司介绍,企业自2014年5月投入首批资金以来,至2019年底项目施工建设,共计投入近2亿元资金。只因官员们不作为,致使非法占地企业不能受到惩处,招商项目无法推进。在四年多的时间里,清江缘公司多次向恩施州、市自规局、公安局、纪监委、恩施市经信局等部门反映问题,期间,还经过两次电视问政和媒体的多次曝光,却没有任何结果。时至今日,易事通公司的违法占地行为仍在继续,而合法企业的合理诉求却久拖不决,企业因之濒临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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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不禁要追问:聘请评估机构是恩施市政府定下、由自规局组织实施并由司法局聘请的,但评估报告做出后,司法局却对评估报告指指点点,自规局又拒绝承认评估报告。其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丑态表现得淋漓尽至。请问司法局领导,你们有何资质对评估结果指指点点?为何市自规局可以一而再再而三的随意单方面毁约却没有受到任何处罚?聘请三家评估公司对清江缘公司的资产进行综合评估,是市自规局提出并全程组织实施的,其有何资质和理由反过来对评估结果指指点点、拒不承认?市政府的会议纪要和收储方案,是经过市政府领导组织各有关领导和部门开会协商研究后做出的,市自规局有何权力否定上级做出的决定?到底是谁在为非法占地企业撑腰?谁是破坏营商环境的幕后黑手?

在此,媒体强烈呼吁恩施市自规局从优化营商环境、考虑企业生存的角度出发,切实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因三家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是依据双方签署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约定所出具的,其评估结论的专业性、客观性、公正性、合法性是不容质疑的。市自规局既没有资格否定评估结果,更没有权力强行要求评估机构撤回其已作出的评估报告。清江缘公司也绝不可能接受市自规局的函告内容,他们诚挚希望市自规局能尊重客观事实、尊重法律、诚实守信,依法全面履行自身的法定职责和双方签署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条款,切忌出尔反尔,损害政府及其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和良好形象。正如《人民日报》指出的:政府不守法怎么让公众守法?没有政府的法治化,就不可能有社会的法治化,倘若执法者奉行权大于法,以言代法,人们怎么能相信法律?倘若执法者以权压法,以权枉法,人们怎会选择法律?

我们也呼吁恩施市委、市政府和自规局认真学习湖北省出台的《优化营商环境30条》以及省纪委监察委《护航支点建设十二条》、《三督两保》精神,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刀刃向内,拿出触及灵魂的决心,向顽瘴痼疾开刀,尽快招集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好这起严重破坏营商环境造成企业损失超亿元的重大事件, 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依规正确引导企业以法治思维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由于政府的严重违约和不作为,目前已导致企业濒临倒闭,股东们个个苦不堪言,他们表示如果此事得不到合理解决,将誓死维权到底。我们不希望因为此事解决不好出现更为严重的恶果,希望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拿出点实际行动。

对于清江缘公司的遭遇,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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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
:https://www.toutiao.com/i7034430961517462053/

辽宁巡特警总队副总队长吴越参与策划多起诈骗至今逍遥法外!

尊敬的中纪委、监察委和辽宁省纪委:

我叫方丽,女,60岁,身份证号210105196206303423。现在我实名举报辽宁省公安厅巡特警总队副总队长吴越组织策划多起诈骗活动的犯罪事实。

2019年至今,我弟弟几十次向沈阳市公安局、省公安厅、省纪委监委实名举报了辽宁省公安厅巡特警总队副总队长吴越伙同姚坤林(已被法院一审判处诈骗罪有期徒刑11年)、陈正文(吴越亲家,已刑事立案)实施诈骗犯罪活动。但,2020年1月,辽宁省公安厅纪委在调查核实了吴越伙同姚坤林共同实施诈骗犯罪并收受姚坤林现金、消费卡等利益后,没等案件侦查终结,公安厅纪委便草草对吴越做诫勉谈话处理,辽宁省公安厅一直在包庇纵容吴越违纪违法。因为辽宁省公安厅姑息养奸,促成了吴越又一次组织策划实施诈骗犯罪,造成我个人财产损失巨大、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伤害。具体内容如下。

一、吴越伙同姚坤林共同实施诈骗犯罪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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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24日至2018年3月23日间,吴越在隐瞒诈骗犯姚坤林已被列入“老赖”,已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带着姚坤林找到我弟弟以姚坤林工地施工用钢材的名义,先后向我弟弟借款200万元。4月18日,吴越又带着姚坤林以省领导张某某安排的浑南北京师范大学沈阳分校工程项目需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名义又借款105万元。吴越在200万元借款的两张借条上均签字担保(证据见附件)。吴越和姚坤林向我弟弟借款时虚构三个事实:一是吴越、姚坤林伪造两套位于皇姑区嘉陵江街的房产承诺书作抵押担保(虚假房产已经法院核实),吴越在借款协议上担保人签字,使我弟弟相信吴越借款抵押担保是真实的;二是吴越虚构皇姑区政府欠姚坤林7000万元工程款事实(证据见附件),又以公安厅法制总队领导身份作为担保,让我们相信姚坤林有偿还借款能力;三是吴越和姚坤林虚构借款用途是施工购钢材、浑南沈阳分校项目投标等(证据见附件),让我们相信姚坤林借款后具备偿还借款能力。姚坤林收取诈骗款后,吴越先后以消费卡、现金和白宝马车等形式支取了诈骗钱款(证据见李靖账户支出明细、公安机关电子物证)。2018年3月14日,吴越和姚坤林又以施工用钢材名义向我弟弟借款,我弟弟提供了一套藏宝斋玉文化博物馆名下位于和平区市府大路49巷2号200平米门市房,用于吴越、姚坤林向李靖(实际是姚坤林会计)抵顶钢材款,吴越在借款担保人签字(详情见附件)。借款到期后,姚坤林既不还钱,也不归还原房产,在我弟弟多次催要款后,2019年7月中旬,吴越、姚坤林分两次用假支票欺骗我弟弟(见附件),而且,吴越继续编造姚坤林在皇姑区政府有7000万元应收工程款的谎言(证据见附件)。

姚坤林因涉嫌诈骗罪、伪造公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审),而吴越只是被诫勉谈话。在吴越、姚坤林案发后,除省公安厅纪委明显包庇纵容吴越违纪违法外,沈阳市公安局控申处处长庞某也为吴越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吴越逃避处罚,再有纪委干部为吴越传递信息,参与办案的警官通风报信,因此,才有后来吴越对我和我弟妹董华3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的后果。

在吴越伙同姚坤林进行诈骗犯罪期间,除了利用诈骗赃款购买了消费卡、玉石和宝马汽车外,吴越还用诈骗赃款在自己女朋友手中购买了价值几十万元违禁保健品送相关领导干部,拉拢关系,牟取私利。吴越和女朋友非法传销违禁保健品长达近两个月。

二、吴越伙同亲家犯罪嫌疑人陈正文诈骗300万元的犯罪事实。

2020年11月份,在我弟弟配合纪委调查期间,吴越通过纪委干部为其通风报信后,找到我弟妹董华和我,谎称自己认识中纪委大领导能把人捞出来,伙同犯罪嫌疑人陈正文组织策划了对我和董华实施诈骗犯罪。吴越是公安厅处级领导,自称认识中纪委大领导,还说和省里个别领导都有特殊关系,而且,又当我面用免提给市公安局领导打电话证明自己,所以,我和董华相信了吴越,按吴越要求先后两次送给吴越人民币300万元(证据见附件)。第一次是2020年11月3日,我和董华借了200万元现金按吴越指定的地址,由我和董华、何宏(我爱人)把钱交给吴越。第二次是2020年11月7日,吴越再次找到董华和我,说“我哥的事太大了,200万元不够口,大领导让再拿100万元,否则,我哥一个月内回不来”。我和董华又借了100万元,按照吴越的要求我和董华、马志把钱交给吴越。两次交钱都在同一个地址,收完钱吴越亲手写的收条,他让自己亲家陈正文签的字。在约定的一个月期限内,2020年11月28日,吴越在电话里明确告诉董华,“我哥下周一办手续,肯定回来。他们是大官,管不了那么具体,但能决定事情走向”(证据见附件)。过了和吴越约定的期限后,我和董华开始找吴越要钱,吴越先是躲避,然后直接告诉我和董华,“钱都交给中纪委大领导了,如果要钱的话,我哥的事情更加重了,武、宋就是很好的例子”,继续恐吓我和董华。吴越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恐吓我和董华,采用“剧本杀”的诈骗手法,骗取现金300万元占为己有。最为恶劣的是因为吴越的诈骗行为,我着急上火身患肺癌,至今仍在医院接受治疗,董华因承受不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脑部肿瘤复发,也在医院接受治疗。吴越几乎让我们家破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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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26日,我让我爱人何宏到沈阳皇姑区公安分局新乐派出所报案,新乐派出所以吴越是省公安厅领导身份特殊为由不予立案。第二天我们打110报警,派出所让把犯罪嫌疑人改成陈正文,5月13日新乐派出所通知我正式立案。立案后,新乐派出所、刑侦一中队先是立而不侦,然后敷衍办案,案件毫无进展。经过我们从派出所到分局,到市局,再到公安厅,连续三个月上访后,皇姑分局刑侦一中队才通知我们做笔录。之后,办案警官不对犯罪嫌疑人陈正文、吴越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传唤了陈正文后,又将其放走,陈正文一直在逃。另一嫌疑人吴越利用自己的人脉和专业技术逃避法律制裁。上访期间,市公安局控申处长庞某为吴越通风报信;皇姑分局办案警官帮助吴越拖延时间,而且又把吴越嫌疑人身份变成了证人身份,导致公安机关报送检察机关的诈骗犯罪案卷证据不足,又一次为吴越、陈正文串供、灭失证据争取到了时间。

以上是吴越违法违纪的事实经过,上述案件都是吴越策划、导演的,几起案件中吴越既是总策划,又是男一号,案件涉及到的证人证言都是吴越教授的,这就是吴越侵淫辽宁省公安系统几十年的成果。

目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还在进行中,我们多次向区公安分局、市公安局、省公安厅和省纪委监委实名举报吴越违法犯罪事实,但至今没有结果,是我举报的问题不属实?还是吴越的违法犯罪行为在辽宁省公安系统不算问题?辽宁省公安厅纪委依据什么对吴越做诫勉谈话?我们不认识陈正文,事情是吴越做的,钱也是按吴越要求办的,为何皇姑公安分局刑侦一中队把吴越改变成证人?为何立案后皇姑公安分局新乐派出所、刑侦一中队不对吴越采取强制措施,给犯罪嫌疑人们串供灭失证据提供时间?吴越利用自己职务影响力进行多起诈骗犯罪(另有一起涉及吴越的诈骗1000万元犯罪案子也已在皇姑公安分局立案),皇姑公安分局不敢对吴越采取手段,为何又不把案件向纪检监察部门移交?在辽宁调查一个处级公安系统领导干部违纪违法问题就这么难吗?我们再一次恳求相关领导和部门能依法依纪严肃认真调查核实,让吴越尽快受到党纪国法的制裁,也让为吴越而徇私枉法的同行们适可而止,早日还辽宁人民清明、公正的法治环境。最后,我强烈要求更换办案单位、更换办案人,因为现在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真是从受案、立案、侦案,做到了有案不立,立而不侦,帮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上述内容如不属实,我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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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方 丽

电话:15040249777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

核心提示:曾经的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杨帆,使用公章和检察长法人章,犹如探囊取物;合同上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众多企业老板还是不放心,在政府网站上查到检察院的公示后,才纷纷与其指定公司签订合同,并将一笔笔巨款打入其指定公司账号;杨帆事发,却不认罪并当庭翻供,然而法院对杨帆的当庭翻供未予理睬,以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给其定罪;而在企业起诉检察院的民事诉讼中,检察院和法院则依据刑事判决,将一切责任推给了杨帆……被害企业老板们认为,种种迹象表明,此案背后的水很深。

本站讯 最近一段时间,在吉林省长春市,杨帆诈骗案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一位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居然骗了10家企业老板2400万!这些看上去精明强干甚至鬼精鬼灵的人,怎么就让一个很普通的人给骗得这样苦?杨帆到底有什么本事能把这些人都装进了自己的骗局呢?

众多被害企业向媒体透露:其实这些人哪个都不傻,合同上、验收单上都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有的还加盖了法人名章,而且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他们都是因为信任了检察院才上的当,并将一笔笔巨款打入其指定的公司账号。但是,杨帆因为诈骗罪被判了无期徒刑,而提供公章和法人名章的检察院及其领导们却连一点责任都没摊上!当仔细研读了杨帆的刑事判决书和企业起诉朝阳区检察院的民事判决书后,他们才发现,这桩案子很诡异,这里面的水很深、很深!

杨帆签合同盖的都是检察院的公章

据被害企业透露,朝阳区检察院的杨帆曾经是一位手眼通天、呼风唤雨能人,别看他职位不高,只是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却掌控着该单位的设备采购大权,可以“代表”检察院对外签协议、签合同,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名章,在他那里,就像他自己家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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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10位企业老板,被骗的经过几乎一摸一样。其中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诚公司)工作人员臧慧明记录在案的被骗经历是这样的:2017年11月份,我们公司去朝阳区检察院找到杨帆,杨帆称检察院可以将分保项目交给我公司,但有一个要求,检察院现在需要采购一批电子设备,需要我公司帮助给垫款,此笔垫款没有利润,杨帆还说我公司的垫款过一个月就能给回款,因为我公司想拿到朝阳区检察院的分保项目,就同意了杨帆所称的为朝阳区检察院垫款的要求。杨帆所说的让我公司帮助垫款是指让我公司出钱,帮助朝阳区检察院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采购电子设备,之后由朝阳区检察院给我公司结算货款。第三方供货商是一家叫做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彦东公司)的企业。2017年11 月9日,我公司带着已经加盖好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签名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风险评估项目合同书”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在杨帆的办公室内,与朝阳区检察院签订了合同,杨帆在合同上加盖了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某农的法人章。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某农的法人章是杨帆将合同拿走,过了一会又拿了回来。我们按照杨帆的要求,向杨帆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彦东公司打款了共计2481000元。我公司交纳购货款后,彦东公司没有给我交货了。杨帆说是直接向检察院供货,我公司没有收到过货。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拿着验收单找杨帆验收,杨帆说我公司垫款采购的设备已经交付给检察院了,就在这份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我公司实际被杨帆骗了248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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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多被害企业老板还说: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后,他们也还是不放心,又到政府网站上查询一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他们查询到了“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截至记者发稿时,该公告还挂在政府网站上),这份公告明确证明:朝阳区检察院的设备采购负责人就是杨帆!他们还查询到,长春盛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鼎公司)和彦东公司就是朝阳区检察院设备采购招标的中标单位!

有了这些政府公开的信息,还有啥不放心的?于是,众多企业纷纷与杨帆签订了合同后,又与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将大笔款项打入盛鼎公司、彦东公司账号。

据(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至2018年7月,杨帆以朝阳区检察院的名义,先后与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粮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信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凯公司)、吉林省仁正方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玛戈隆特科技有限公司等10家企业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诈骗十家企业资金24589563.20元!

合同被认定合法有效但起诉却遭驳回

杨帆出事后,10家企业开始找朝阳区检察院要求兑现合同,并赔偿损失,无果。他们又找到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纪委和吉林省纪委反映问题,据称,有关领导也接待过他们并承诺会尽快解决问题,不能让企业吃亏,但最终也是一无所获。无奈,他们只好把朝阳区检察院送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则再次令他们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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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先做出民事判决的是希凯公司的起诉。长春市二道区法院(2021)吉01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凯希公司起诉朝阳区检察院的事实和理由是:2018年8月6日,被告称有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项目涉密不需要招投标,原告有涉密资质可直接与被告签订采购协议。经协商原、被告签订采购协议,并由被告加盖公章,约定合同金额为543800元。原告依约将543800元打到指定账户,后经办人杨帆涉嫌诈骗被判刑。但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时,被告称其工作人员杨帆自行收取的钱款,被告单位并未收到设备,杨帆涉嫌诈骗。对此,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全部协议均是在被告单位加盖公章,杨帆并非直接保管公章的人员,其每次加盖公章时并没有人阻止,且原告支付了价款。基于此,原告有足够理由相信被告设备采购项目的真实合理性、公章的真实有效性。对于杨帆是否涉嫌犯罪应是被告追究其相关责任的问题,不影响被告作为合同主体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被告应对原告承担合同付款义务。

朝阳区检察院则辩称:原告诉求的金额中没有扣除刑事追缴退赔和其他救济途径能挽回的损失金额。原告与盛鼎公司签订合同被骗,盛鼎公司负有返还货款义务。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善意无过失要件,原告明知自己未取得保密资质和案涉项目必须政府采购招投标,却轻信杨帆被骗,主观存在一定过错;不具备表见代理民事行为有效要件,根据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行为不具备有效要件,不构成表见代理。原告与杨帆签订的合同无效,对被告不具有约束力。原告的货款系依据其与案外人盛鼎公司签订的合同约定,并支付给盛鼎公司,被告没有收到该笔货款,故没有支付该货款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中止审理,待原告刑事退赔追缴,及追究盛鼎公司和杨金才责任的案件结束后,再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吉01刑初68号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含本案原告)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各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从中可以看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高速电子扫描仪及图形工作站购销合同》系杨帆个人要求原告与自己实际控制的盛鼎公司支付货款,骗取了原告钱款,该合同没有经被告单位的同意,杨帆也没有被告单位的授权,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该院判决:驳回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0元,由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这份民事判决书的重点在于其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但该判决又称:原告的钱打到了盛鼎公司的账号,检察院并未收到希凯公司的钱,原告向朝阳区检察院要钱没有依据。

在此期间,被害企业还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上加盖的朝阳区检察院公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是一枚公章。日前,希凯公司因不服(2021)吉010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提出上诉。

更加诡异的是杨帆并不认罪

如果说民事判决耐人寻味的话,那么杨帆的刑事判决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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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1.指控合同诈骗罪的前十起犯罪事实中,杨帆已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分级保护工程提出计划,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该项工程可能存在,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

但法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各被害单位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合同诈骗事实:“2017年初至2018年7月,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项目需要垫资的事实,伪造分级保密合同,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等10家公司签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骗取被害单位信任,后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或者盛鼎公司签订《涉密终端购销合同》,由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者杨帆指定的其他公司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杨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责令被告人杨帆在人民币二千五百零三万九千五百六十三元二角范围内退赔各被害单位、被害人经济损失(详见附表)。其中,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一百零四万元按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比例退赔,在案扣押的车牌号为黑AOLL60黑色JBBP吉普车依法处置后按各被害单位及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比例退赔。不足部分,从被告人杨帆可供执行的个人财产中继续追缴。

对于这个判决,杨帆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被驳回。我们不知道杨帆会不会继续申诉。

被害企业认为检察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早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企业就曾要求检察院承担民事赔偿,但刑事判决书却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对被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畴,被害单位可依据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定另案主张其民事权利。”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被作出判决的希凯公司却已经败诉。该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其在上诉书中称:本案一审判决及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理由是:

1,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于长春市朝阳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公章,此合同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这个认定证明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该单位与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帆作为被上诉人代表,上诉人有理由确信在被上诉人办公场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2,被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是错误的,理由是:杨帆为被上诉人的公职人员,主管设备采购多年,而非一审法院所表述的普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代表杨帆与盛鼎公司、彦东公司,有多年频繁的设备采购业务往来,在中国政府招标网上可以查到,上诉人在打款前反复确认后,确信盛鼎公司为朝阳检察院设备采购合作单位,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完全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引用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的判定结果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推卸责任,理由和证据不足,被上诉人多次在一审法庭质证,被上诉人并无异议,而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并未对上诉人证言证词证据加以引用,一审法庭违反了法律程序。

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被上诉人行使权力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后,公职人员杨帆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切行为都是骗取上诉人财物的手段,杨帆在本案中的所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理应对上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在希凯公司上诉后,刑事案中认定的10家被害企业之外的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谷公司)也对朝阳区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2021年11月3日,长春市二道区法院的庭审笔录记载着这样的对话:

审:被告(注:朝阳区检察院),依据你方所提供的证据三载明日期为2019.10.15的确认单显示,你方认可原告方在你处安装相关设备的数量及名称,上述设备现在是否仍在你院安装及使用?

被告:此案建议法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数量因当时有正规招投标公司进入我院,与原告公司工程有重叠之处,所以数量、型号、价格无法确定。代理人回去核实,7日内提交书面确认的,我方所提交的该确认单中还有那(注:应为哪)些设备存在我单位的。

审:本案已经向长春公安机关提供,但卷宗未被接收,另外你方作为检查机关如认为本案涉及刑事也可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案件已经经过近三年你方是否就本案向公安机关举报过?是否有公安机关给你方出具的相应结论或口头答复?

被告:杨帆案发生以后,我方到公安机关报案,但没有具体案件,本案从开庭到现在没有移交过,之前不清楚。

审:原、被,对于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一合同的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是否认可?

原告:我方认可,合同真实有效。

被告:根据杨帆刑事案件判决书体现,此案与杨帆刑事诈骗手段极其相似,属杨帆个人行为,与我院无关。

审:被告,经鉴定案涉合同公章为你院公章,且本案并未在你方所主张的刑事案件判决所载明的涉案方式范围内,你方是否有证据本案与你方所主张的案件为同一类案件?

被告:我院提交的招标及保密法和我院重大事项的规定。此案如此巨大数额,未经过正规途径,进入我院施工,又与杨帆刑事诈骗手段相似,实际我院从未授权过杨帆对外签订合同承揽工程,所以原告与杨帆签订的合同与我院无关。

审:被告,经鉴定,原告方所提交的证据八货物验收单上加盖的公章确系你方公章,依据该验收单你方已经收到相关货物,该验收单上所显示的三台扫描仪现在是否仍在你处?

被告:杨帆与原告签订合同及加盖公章,均系杨帆个人行为,未经我院授权,属于杨帆诈骗范围内。三台扫描仪我院从未收到。

审:被告,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你方是否调取单位的相关录像,以确认在签署本案验收单当日是否有三台机器运至你院。

被告:杨帆在单位负责录像、监控设备,所以在杨帆案发后,相关录像、监控均出现故障。

审:被告,你单位系政府机关,应有24小时安保人员,在刑事案件发生后,你方是否与相关人员核实,以确认在签署本案验收单当日是否有三台机器运至你院?

被告:我方7日内提交书面材料。

一些参加旁听的被害企业老板称:从庭审情况看,庭审中认定的证据,已经十分清楚的证明检察院收到了鑫谷公司的设备并已经安装使用至今,检察院试图否认其在合同和验收单上加盖过公章,却又拿不出来证据证明,于是一到审判长问到关键问题时,就支支吾吾,啥也说不清楚,只好说七天内给法庭提供书面答复,再不就推向杨帆的刑事案子。而在此前审理希凯公司诉检察院一案时,检察院也是如法炮制,声称七天内提供书面材料,却并没有提供出来。但是,检察院与法院本来就是和穿一条裤子,他们赢官司根本就不需要靠证据和庭审,“庭后沟通”就足以胜诉,希凯公司的败诉就是明证!

他们还说:这起案子简直太诡异了,幕后的水太深,可能藏着天大的秘密。我们只是一般公民,怎么可能识破这种所谓的骗局?加盖着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谁能不相信这是真的?现在杨帆的资金链断了,出事了,就把一切责任推给他,这对杨帆、对我们被害企业都是十分不公的,我们誓死也要讨个公道。一些法律界资深人士也称:朝阳区检察院难逃干系,既然公章是真实的,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检察院就必须承担责任,最起码应该追究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对于文中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其观点并不代表记者和媒体的观点,其是否正确,相信读者会做出各自的判断。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峻岭)

想用法律程序拖垮企业?扶余市一府一局被举报虚假诉讼

本站讯 不管有理没理,动不动就起诉、用法律程序玩弄企业,搞得企业应接不暇、苦不堪言?2021年11月10日,德卡公司(全称: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一封实名举报信令记者感到十分震惊。这封举报信称:“由于政府的不作为,才导致华夏区块棚改回迁户十五年都不能回迁,我公司根本就没有违约,扶余市政府却起诉我们根本违约,企图用这种手段推卸责任。同时,我公司也并不拖欠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该局只是为了无限期拖延给付政府欠钱才提起诉讼。这两起诉讼都构成虚假诉讼!其目的是想用法律程序拖垮企业!由于遭遇政府的严重违约和司法腐败的双重、接连不断的打击,我公司已经濒临破产,我们强烈要求上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为企业做主!”

扶余市政府不履责反而起诉企业?

德卡公司于2006年由扶余市(原扶余县)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驻扶余,2007年全额垫资建设扶余市医院、改造两块棚户区、拆迁修路退道路红线,累计投入近2亿元人民币,为扶余市上缴利税5000多万元,为当地解决2000多人就业。但投资完成后,扶余市政府却拒不兑现承诺,反而与德卡公司打起了多起官司。

据德卡公司提供的证据:扶余市政府起诉德卡公司根本违约一案起始于2007年。当年10月30日,扶余市政府与德卡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双方约定了“产权调换”事宜:扶余市政府将商贸招待所(283.98平方米)、轻工商厦(2455.59平方米)、肉类大厅(1298.9平方米)、华夏商场(1198.56平方米)、位于“德卡时代购物广场”商业性用房(5000平方米)等合计10237.03平方米房屋交付德卡公司,德卡公司于2008年11月30日交付新建房屋12053.80平方米,作为产权调换房屋。该产权调换房屋的建设用地位于华夏棚户区,但由于政府至今没有完成拆迁,导致产权调换迟延至今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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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政府文件等证据证明,华夏棚户区是2007年3月30日扶余市政府提交人大常委会通过定下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扶余市住建局2007年6月21日发布棚户区拆迁公告,开始实施拆迁。扶余市政府于2015年1月14日再次发布了关于《扶余市城区德卡华夏(原德卡小区棚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方案》的公示。然而时至今日,仍然有10户没有完成拆迁,其主要原因是公检法官员家属带头当钉子户,其中,刘秉林是原扶余市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刘春水的父亲,现在是扶余最大的地产商,苗月华则是原扶余市法院常务院长王安军的夫人。无奈之下,德卡公司向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反映情况。省软办在长春组织召开了一次协调会,要求主要领导参加,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竟说代表政府参加协调会,当时被省软办领导赶了出去,此次协调会无始而终。2019年3月份,吉林省软环境办公室再次到松原协调此事,省软办和松原市、扶余市主要领导以及大成律师事务所刘颖律师参加了会议。经过省软办领导协调,扶余市政府承诺在2020年3月份前完成拆迁。令人感到十分不解的是,至今扶余市政府也没有完成拆迁,导致棚户区十五年没有拆迁,回迁户叫苦不迭。对于此事,央广新闻、法制与社会、北京时间、今日头条等诸多媒体曾多次跟踪报道,而扶余市政府依然我行我素,没有将其拆迁完成。作为扶余市政府的法律顾问,大成律师事务所明知政府是无理之诉,却为了获取200多万高额的律师费,竟鼓动政府将德卡公司诉至法院,诉讼费用高达87万元,请求解除双方于2007年10月30日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德卡公司支付近1.7亿的补偿款。根据公开的政府文件等证据,德卡公司认为:拆迁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华夏区块棚改十五年不能回迁,从而导致企业与政府的置换协议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于扶余市政府,是政府不能完成拆迁造成的,德卡公司并没有任何责任,政府不去履行法定责任,反而起诉德卡公司,这是典型的猪八戒摔耙子——倒打一耙,也是典型的虚假诉讼、无理之诉,其目的,就是想把回迁户不能回迁的责任推给企业。

自然资源局竟用起诉拖延政府还钱?

如果说扶余市政府起诉德卡公司是倒打一耙的无理之诉的话,那么,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德卡公司2007投资近亿元,对扶余市华夏区块进行棚户区改造建设,但在销售过程中,政府只针对德卡公司限价1250元/平方米销售,而同期其他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销售价格都在3000元/平方米,仅此一项德卡公司就损失6000多万元。2008年,德卡公司完成振瀛大路住宅退红线拆迁6089.45平方米、利民路1828.3平方米,给政府拆迁退红线和修一条利民路都已完成,华夏和城市广场区块的商业退道路红线6416平方米,商业和住宅拆迁退道路红线总面积14333平方米。投资完成后,扶余政府拒不兑现承诺,不讲诚信,公开耍赖。在十分无奈的情况下,德卡公司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将扶余政府告到法院。扶余政府则聘请全球知名的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颖、肖金波)做代理,律师费高达200多万元。庭审中,大成所律师百般抵赖,对政府出具的重要文件和证据全部矢口否认。然而,法律是公正的,历时4年漫长的诉讼程序,德卡公司终于胜诉(见【2019】吉行终312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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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德卡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就在政府败诉之后,扶余市自然资源局立即对德卡提起诉讼(案号【2021】吉07民初6号),手里拿着对建筑面积和容积率有着明确规定的2014年7月21日扶余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会议纪要(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容积率9.06),竟起诉德卡公司超容积率,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共计5400多万!

在德卡公司看来,该局的这一起诉,很容易令人联想到扶余市政府欠德卡公司4800多万元拆迁补偿款的问题。

松原市中级法院于2021年4月2日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德卡公司举出大量政府文件和会议纪要做依据,称自己并不欠缴土地出让金,更不欠滞纳金:2006年12月20日扶余县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纪要第三款第2条确有明文规定:德卡公司开发政协宾馆区块、县医院周边区块和新区县医院区块三宗土地出让金全部免收;2007年11月14日,当时的扶余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确实规定政协区块为棚户区改造项目,德卡公司的拆迁政策是商业1:2回迁,住宅1:1.5回迁,回迁商业面积8218平方米,回迁住宅面积13497.34平方米。扶余市政府2014年7月21日的会议纪要(《关于工程建设审批和土地出让金等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实明确规定,政协棚户区块占地面积11151平方米,审批建筑面积12.29万平方米,拟建容积率9.06。2015年11月17日《扶余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扶发改审批【2015】88号)发改委批复政协区块的建筑面积也是12.29万平方米,而资源局的起诉书上,竟十分荒唐的认定德卡公司在此地块的容积率9.06为超标!

依据以上证据,德卡公司并不欠土地出让金和滞纳金,其容积率也未超出,为什么资源局还要起诉德卡公司追“”土地滞纳金和土地出让金呢?也许德卡公司的说法有一些道理。而松原中级法院正应了扶余政府的心愿,其做出的(2021)吉07民初6号民事裁定书,对德卡公司苦苦维权多年终于胜诉应该收回的2400多万元资金一冻结就是三年!而且开庭之后拖诉不下判决,现已超限审理,可谓是“府院联动”坑害企业!

企业无奈上访希望领导协调解决问题

2021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深入开展虚假诉讼整治工作的意见》,这令企业再次看到了一丝希望,德卡公司立即向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扶余市人民政府棚户区十五年不给拆迁和虚假及无理诉讼的上访信》,呼吁上级政府、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彻底整治扶余市政府和自然资源局利用虚假诉讼坑害企业问题。在上访信中,德卡公司称:扶余市政府和其自然资源局的这两次起诉纯属虚假诉讼,政府很明显是要继续耍赖。松原市中级法院不仅没有化解纠纷,反而配合自然资源局将德卡公司的执行款冻结三年(【2021】吉民初6号裁定),并且拖诉不下判决。这等于是掐断了企业的血脉,我们不知道什么企业能够承受!由于屡遭政府失信和枉法裁判的双重打击,我公司已经濒临倒闭,员工已经半年没发工资,陆续离职,企业举步维艰,无法经营,商场已经关停。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各级政府、法院和纪检、监察部门都十分重视企业营商环境建设问题,出台了很多好的政策。但在扶余,政府欠企业钱不仅不给,反而花费五六百万聘请全球知名的律师事务所与企业打官司,大成律师事务所长春律师更是为了利益违背职业道德,对政府发布的文件矢口否认,坑害企业。我们恳请纪检、监察、信访、司法部门领导查明事实,公平解决问题,化解纠纷:①敦促政府尽快将华夏棚户区拆迁完成;②扶余市政府的无理诉讼案件尽快审理做出公正判决;③自然资源局虚假诉讼和拖诉的案件尽快作出公正判决。我们希望相关领导能够尽快给予协调,使企业能够得以经营发展,从而创造更大的社会价值。

在实名举报一府一局的同时,德卡公司还向司法部门和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实名举报了大成律所的长春律师,指控其严重违背职业道德。

对于德卡公司今后的命运和扶余这两起德卡公司所称的虚假诉讼及其对大成长春律师实名举报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苍松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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