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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望奎:是谁给了开发商张山如此嚣张的胆量?

黑龙江望奎:是谁给了开发商张山如此嚣张的胆量?

——关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开发商张山强拆他人房屋建设大量违建严重偷税漏税私自收税问题的实名举报信

我叫赵晓春,身份证号:232324197501210019,住址:黑龙江省望奎县望奎镇枫林园小区居民。我要实名举报:

1、开发商张山未经本人同意,强拆老百姓房屋、侵占老百姓土地违建商品房;

2、开发商张山不按规划设计进行施工,违法违章建筑;

3、望奎县县长马天民、主管城建副县长徐野对举报张山一事不作为、互相推诿、扯皮。

事实与理由:

我的住宅老房子位于现在已修建好的黑龙江省望奎县枫林园小区,在未经我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开发商张山私自强拆私占用。我长年在外地生活,2014年接到过望奎县动迁办电话,让我回望奎县谈谈房子拆迁的问题。当时因工作忙,还有其他的原因,没有回到望奎县办理此事。后来,我又接到开发商张山的电话,说话非常的强硬,张山说:“你不马上回来,我就用铲车给你房子推倒。”但是因脱离不开等原因,我还是没能回来办理此事。因惦记房子的事情,2017年,我回到望奎县,可是到房子那里一看,房子已经没有了,剩下的只有一堆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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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后找各主管部门帮我解决房子被强拆的事情,一直没有给予答复。因北京家里有急事,我不得不将房子的事情暂放。今年疫情稍有好转,我特意回来办理房子被强拆的事情。于是,我给望奎县县长马天民打电话、发信息说我房子被开发商张山强拆侵占了。在我房子原来的土地上盖了违法违章建筑商服。然后,马县长让我找主管城建的副县长徐野反映情况,徐野让我找拆迁办,拆迁办让我自然资源局,自然资源局又让我找综合执法局,最后又甩锅到规划局。总之,望奎县各个部门我都找遍了,也没有人给我解决问题、到处推诿不作为至今无果。后来,我又给马天民县长打电话,电话不接、信息不回、人也不让见。无奈之下,我又向望奎县主管城市建设的副县长徐野反映开发商张山违法违章建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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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开发商张山在望奎县无资质开发、违章建筑等违法犯罪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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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张山在开发枫林园小区1号楼东头北侧楼梯口位置违法违章建筑两个车库及商服;

(二)11号楼商服规划的长度是17米,而张山违章建筑11号商服长度达28米;宽度正常为8米,张山宽度却建了15米宽;

(三)2号楼与3号之间规划有安全通道,张山却将两栋楼连接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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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3号楼与4号楼之间规划没有建筑,张山却违建了两层商服,完全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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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4号楼与5号楼之间规划没有建筑,张山却违建了两层商服,完全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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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7号楼与8号楼之间过道为安全通道,张山却违建了车库,完全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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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9号楼与10号楼之间过道为安全通道,张山却违建了车库,完全堵死;

(八)开发商张山在枫林园小区院内违建半地下车库,长达76米,宽达24米,总面积达1824平方米,一共是36个车库,照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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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地下车库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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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地下车库地面建起一米多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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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建的半地下车库内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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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建的半地下车库内貌

二、开发商张山偷税、漏税、乱收税的情况:

开发商张山私自偷取国家税费数额巨大。张山在开发楼盘时偷取国家税款2000多万元。

1、开发商张山乱收三个小区回迁户税费(任何资质没有,属于诈骗)并装入个人腰包。

2、销售不动产税的法律规定是,纳税义务人应该是房产开发商或者销售商,并非回迁户或购房户。国家对税种和税率都有法律规定,不能想收多少就收多少。

3、征税主体应该是税务机关,开发商或销售商不能直接收取或者代替收取,也不能受委托征收。

4、该交多少税,应通过征收机关开据的税收票据体现,

即便有法律规定的委托征收情况,也应该开具税务机构的完

税发票,开发商开具的征税收条不具法律效力。

开发商张山在开发佳兴小区、宣居新天地(原名六合楼),福田小区(枫林园)时,私自收取三个小区回迁户的不动产税和契税总计2000多万元,全部装入个人口袋。

张山开发以上三个小区的国家税款,至今分文未上缴,全部留为私有。

开发商张山为啥在望奎县如此猖獗,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一直在望奎县开发建筑楼盘。更恶劣的是把望奎县枫林园小区防火通道、安全通道以及所有人行通道全部都违法违建了商服、车库,给枫林园小区居民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老百姓敢怒不敢言。

望奎县县长马天民和徐野县长已经知道开发商张山的违法违建的事实,为什么不把违法违章建筑物拆除?对举报张山一事不作为、互相推诿、扯皮?

我恳请有关部门彻查此事,严肃查处开发商张山和他背后的保护伞,还望奎县老百姓一份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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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举报事实,均有大量证据,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举报人:赵晓春

身份证号:232324197501210019

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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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20817A01JEU00

大连徐氏:为一块地毁了一个家族

大连徐氏:为一块地毁了一个家族

——辽宁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再调查(之一)

记者手记:三年前,记者几次赴辽宁参与报道了大连“徐氏家族涉黑案”,但在与律师见面尤其参加多日的庭审中记者发现,这起由公安部督办,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和大连市公安局局长亲自坐镇指挥的“大案”,在定罪的证据上有太多漏洞,很多罪行形不成证据链。庭审过程中,无论是检察官还是法官,从他们的言词中记者明显感觉到,在这起涉黑大案的背后,有几只无形的手在操纵着,甚至可以断定,这是一起资本加权力的疯狂攫取与血睲的报复。

事隔三年之后,记者重启调查此事,不是要为“徐氏家族”平反申冤,也不是想为自己曾经的报道正名,目的只有一个,想把真相告诉大家,因这是压在记者心底三年多且始终没有挥去的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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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事都有个起因,而“徐氏家族”的涉黑或叫覆灭,起因只为一块地皮,是一块当时市值20几个亿的大连市中心地带的地皮。

缘起:大连实德徐明出事

大连实德集团公司可谓在国内赫赫有名,老板徐明更是人人皆知的原因入狱并死在狱中。

徐明与“徐氏家族”都是大连庄河市人,都是从这个小地方的穷苦起家,他们虽然不是同祖同宗,但是创业、发展的目标和经历使他们走得很近,生意上更是相互扶持。“徐氏家族”的大连长波集团壮大之后,两家公司常常有几个亿甚至十几个亿的相互往来,真的如亲兄弟一般。

2012年3月15日,徐明入狱,公开的说法是“经济问题”,2015底,就在快出狱时,却死在狱中,时年才44岁。

就在徐明被抓后,集团的很多债主都找上门来,大连实德开始还债,其中,为偿还徐家的大连长波集团9620万美元的债务,将其控股的大连道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及其资产、位于大连开发区金石滩中心区D-01-22号宗地,作为债务偿还转让给长波集团,并于这年4月13日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如此巨大额度的还债,在双方公司的帐目上都是笔笔有根有据的。事后有人说,这个时候,谁来讨债,徐家的长波集团不该来讨债,因两家关系太近,而徐家人说,是实德主动要还的,理由是欠别人的可以,自家人的不能欠。可就是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欠债还钱,却给这“徐氏家族”引来大祸,而实际上,引来大祸的,却是一个人的出现,此人是哈尔滨人,人们叫他戴老板。

发展:戴老板接手大连实德

没有人知道徐明与这位戴老板是什么关系,也没有人知道两人交情到底有多厚,更不知道双方都有什么承诺,但事实是,就在徐明服刑时,戴老板去监狱看望了他,两人谈了很久,最终的结果是这个“人和集团”戴老板入主大连实德,戴老板从此成了大连实德的掌门人。

戴老板接手大连实德后发现,当时还债给了大连长波集团的那块地,市值已上升至20多个亿,并调查了大连长波集团的人脉与政治背景,于是他决定,他要将那块地“最多”以3.8亿元的价格退回大连实德,而且自己觉得,凭自己多年来在官场上积累下来的人脉,做这件事只小菜一碟,因他之前在哈尔滨及国内其它省,比这样大得多的事都干过,且没有人敢跟他叫板。

熟悉戴老板的人,都说他是“中国政商界混世魔王”。多年前在哈尔滨因开发地下服装城起家,公司叫“人和集团”,现在国内大大小小公司几十家,并有公司在香港上市,据说身价几百个亿。但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这个名不见经传的大连长波集团掌门人徐长威却不吃他这一套,也因此,徐长威的行为和决定,为徐家惹来大祸。

祸根:戴老板发誓要对徐家灭门

面对戴老板的要求,徐长威觉得这只是个笑话,他还没有听说世上还会有人能干这样的事,这不是明抢吗?双方几次发生强烈的争执但都不了了之。

此事突发变故是徐明之死。

2015年底,徐明突然传出死讯。有人说,这个消息对这位戴老板而言,无疑比挣上几十个亿还兴奋,兴奋之余他又想起了与徐家争夺的那块地。此时他觉得,如果说原来是为实德或徐明争夺的话,那么从此也许就不那么简单了。于是暗下决心,他要不惜一切代价,动用所有的手段,将这块地拿回,花一点点钱或不花钱为最好,于是,他的态度从开始的咄咄逼人变成了肆无忌惮。

长波集团的徐长威已感觉到了事情的不妙。徐长威认为,企业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启动法律程序解决。可是,这种做法戴老板不同意。直到有一天,两个人在境外的酒店里彻底谈崩了,军人出身的徐长威实在忍受不住这戴老板近似发疯发狅的语言和行为,他顺手做了一个“一失手成千古恨”的动作。此刻,这戴老板没有还手,用时兴的话说:“此举伤害性不大,但侮辱性极强”。随后他就狠狠地撂下一句话:“我要你们全家全进监狱,要你们倾家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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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长威知道他的此举会给他的长波集团、他的家族带来严重的后果,但是,让他做梦也想不到的是,在此后不久,一个由公安部副部长、辽宁省公安厅厅长、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及戴老板本人“四人联手”的一张网,将他们紧紧困住。这张网取名为“116专案组”,也就在专案组成立不久,这个家族所有人无一幸免,连厅级干部此时已退休在家的大哥徐长元也没能逃脱。(记者肖月)

河南一法官被民营企业员工实名投诉

2022年8月1日,诸多网络媒体以《河南公检法:“异地”查封扣押“强占”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被实名举报》为题,报道了河南某执法单位在一起传销案中,追缴12名被告违法所得,竟然“张冠李戴”, 查封冻结了10名案外人银行存款2.52亿元,还将案外人的4块土地及厂房拍卖,数千吨不同年份的基酒变卖,查封了与12名被告无关的5家公司,造成千余工人下岗,给10多名案外人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为此,申诉人和辩护人对该法官在此案中的错误“认定”,进行了剖析与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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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概念】“拉人头”与“团队计酬”传销岂能混为一谈

举报人蒋荣军在“实名举报”中称:一是一审法官将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7第8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认定本案参与传销人数、人员层级、收取会员费金额等的依据存在错误,且不能将上述材料作为鉴定意见使用。二是判决中,仅笼统判决“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违背了“一事不再理”和“无罪推定”的基本法理。三是法庭对判决涉及的财产没有经过法庭庭审质证,没有确定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所得,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四是本案存在关联责任主体认定错误,法律关系认定不清,以及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不明确、不合理、不合法等问题。五是《刑法》仅将“拉人头”、收取入门费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型传销”作为处罚对象,刑法第224条的落脚点在于“骗取财物”,其他规定不过是围绕骗取财物这一目的所做的描述。河北华林酸碱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有众多系列的商品、完善的退换货制度、良好的售后服务,即便认定为传销,也是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应作为犯罪处理。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销售模式属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传销犯罪案件司法解释中的“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以犯罪论处”的情形,不应当作犯罪处理,故本案应当为无罪。

对此观点,他作出了详细的解答:传销违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违法性传销,法律依据是《禁止传销条例》7条规定了三种传销模式,即拉人头式、入门费式、团队计酬式传销。另一类刑法犯罪式传销,法律依据是《刑法修正案》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定为犯罪的有两种模式,即拉人头式传销和入门费式传销,而团队计酬式传销未列入此列。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颁布的《传销活动适用法律的意见》规定:“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更进一步说明了团队计酬式传销不以犯罪论处,这是本案的法律依据,也是本论点论述的法律依据。

辩护人说:华林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健康、美容产业的自主创新型生产销售企业,使用本案销售模式的初衷和初心就是为了更好地销售其产品,这符合“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法律要件。本案销售的产品质量合格、定价合理、性价比高、手续齐全,并非假冒伪劣产品,也非毫无价值的道具产品。

首先,本案所销售产品种类齐全丰富,产品线丰富。仅直销产品就有8种,其他产品34余种类。需要重点注意的是,直销产品的报备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是有严格报备程序的(包括直销产品申请书、直销产品明细表、审核意见表、备案标准、公司资质、认证证书、商标等),经层层把关审批,最后成为商务部备案的直销产品。

其次,本案销售产品定价合理、货真价实、横向比较纵向比较产品性价比高。经过对在售34种产品的成本和售价进行科学统计分析,产品成本普遍在50%左右,不存在价格虚高、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情形。

再次,所售产品质量合格,无毒无害无副作用,在售34种产品都有产品合格的检测报告,也有客户反馈的使用效果能予以证明,消费者购买产品使用后,普遍反响产品效果好。

而且,所售产品手续齐全,有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书,也有各种研发投入、生产投入、专利知识产权投入等,产品质量过关,并非假冒伪劣产品,也非毫无价值的道具产品。

在销售产品的方式上,采用体验式营销方式,即客户先试用产品,在认为产品效果对自己有益、有用的前提下,再进行理性购买,并没有强买强卖、强迫买卖的行为。

更为重要的是,公司有退换货制度,该制度在国家商务部备案消费者在购买产品的合理期限内,可以无理由退货或者换货,辩方也提供了1400余份退换货的记录予以证明,这与传销的骗取财物特征是有天壤之别的。非法传销是以骗取财物为目的,卖出去的产品,是不会退货的,更不会退款,否则就无法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

此外,需要重点注意的是,12500元、25000元等费用是购买产品套组的费用,是有货真价实和等值的产品和服务,这与入门费有天壤之别。

申诉人认为:无论是公司的历史沿革,还是公司的初衷初心,无论是购买方式,还是售后处理,公司的营销模式都符合“以销售商品为目的”的法律要件。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这是法官借“事实认定” 这块“蓝板”作了一个假的“投蓝动作”,随后又在公权力的“操控”下,用一个“海底捞月”,把已经“出界”的“皮球”又踢了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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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颠倒事实】法官在公权力的“操控”下“违心”办案

辩护人还说:华林公司的销售模式符合“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法律要件。拉人头式传销、入门费式传销与团队计酬式传销的核心区别在于上线的计酬依据是来源于入门费和人头提成,还是来源于下线销售产品数量为计酬依据。本案中采取的计酬模式是以下线销售产品的业绩,按照比例进行提成的计酬方式,属于团队计酬式传销。这种制度下,只发展人头,是得不到任何报酬的,只有将产品卖出去,才会按照计酬销售额进行计酬返点,具有“多卖多得,少卖少得,不卖不得”的计酬显著特点。

本案从会员获利情况来看,虽然表面上带有发展人员数量的形式,但决定性的计酬根据仍然是销售业绩,考虑到法律适用的明确性,对本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从商品经营的一般规律来看,商品的销售量往往和消费者的数量是成正比的,消费者越多,产品的销售量也往往跟着上升。因此,发展消费者或客户的数量,当然就能同步提升销售产品的数量和销售业绩。但是,显然不能因为这个过程中带有人数的因素,就将其认定为“数人头”。因此,从法律适用明确性的角度来看,本案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从控方证据来看,这一观点亦能得到充分证明。刘德林在供述中提到“新入会的会员再通过购买一定数额产品发展成不同级别的会员,购买的产品越多,其会员级别就越高,会员达到的级别越高,销售量越大,其收益、提成就越大”等都能证明此观点。

辩护人解释道:团队计酬式传销与拉人头式传销、收取入门费式传销有明显不同,需严格区分。虽然二者都采用多层次计酬的方式,但有很大区别,主要表现为:一是从是否缴纳入门费上看,后者的销售人员在获取从业资格时没有被要求缴纳高额入门费,而前者不交纳高额入门费或者购买等同于高额入门费的“道具产品”,是根本得不到入门资格的。二是从经营对象上看,后者是以销售产品为导向,商品定价合理,有退货换货保障。而前者根本没有产品销售,或只以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的“道具商品”为幌子,且不许退货,主要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主要目的。 三是从收入来源上,后者主要根据从业人员所组成的团队的销售业绩来计算的,而前者主要取决于发展的“下线”人数多少和新入会成员的高额入门费。四是从组织存在和维系的条件看,后者的生存与发展取决于产品销售业绩和利润,而前者的传销组织则直接取决于是否有新会员以一定倍率不断加入。

综上,本案的销售模式属于“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

申诉人感到困惑不解,如此明显的事实和证据,为什么法官对法律理解的差别就是如此之大?难道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公平公正完全就是靠法官们的理解和对法律的认知不一样来决定我们老百姓的生死?法官到底是应该注重事实断案?还是只听从于公权力的“操控”?这实在是中国普通老百姓的不幸和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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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错案】为“吞噬”申诉人财产披上合法“外衣”

辩护人认为:本案销售模式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刑法》224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将此罪名的构罪要件进行剖析可见,本案不构成犯罪:

一是本案不属于“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本案销售商品产品种类丰富、且多为国家商务部备案的直销产品、质量合格、货真价实、质优价廉、钱货两清,且是以销售产品为目的、为导向,会员支付的货款都取得了相应货物。

二是本案不属于“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本案中会员花费12500元、25000元等并非入门费、入会费,而是购货款,会员购买了货真价实、等值产品套组,且购买产品时会员可以自由选择、自由搭配,并非唯一、固定产品,充分保障了会员的消费自主选择权和决定权。

三是本案不属于“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本案上线的计酬依据是下线销售产品额,而非以人头计算,并非拉人头式传销。更为重要的是,控方的证据不能证明计酬的依据是以人员数量,没有达到指控犯罪的法律要求。

四是本案不属于“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纵观本案控方证据,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被告人有引诱行为和胁迫行为,而本案并无引诱、胁迫行为。

五是关于商品价值。涉案商品不是毫无价值的“道具商品”,其成本与收入的差额在商品行业中属于正常,不符合“骗取财物”的要件。

根据《刑法》第224条之规定,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必须具备“骗取财物”的要件。关于传销犯罪的诈骗性,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做出了明确说明,“传销活动最本质的特征在于其诈骗性。诱骗甚至迫使其成员不断发展新成员活动,以敛取成员缴纳的入门费……传销活动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诈骗活动,传销组织是一种诈骗组织。”

由此可见,《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际上是一种诈骗型传销,或者说,是一种传销形式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作为一种手段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还是骗取他人财物。通常认为,骗取他人财物,是指诱使他人处分自己的财物,但是没有支付相应的合理的对价。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言,“骗取财物”指的就是行为人骗取了成员缴纳的“入门费”或其他费用,但是成员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合理对价,因而行为性质是诈骗而非营利。

本案产品价格与价值是相符的,不是毫无价值的道具商品,我方提供的大量证据能充分说明这一点。会员支付了相应的合理对价,因而不符合传销犯罪活动中“骗取财物”的要件。

为此,申诉人说:法官很明显是在利益或权势的驱使下,故意混淆概念,颠倒事实,曲解证据,这是典型的枉法裁决,是为了抢夺申诉人的资产“一路绿灯”,而披上“合法”的外衣!这其中是否存在阴谋与腐败?实在让人“浮想联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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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决】法官“指鹿为马”将合法“直销”定为“传销”

辩护人认为:案件审理的11名被告人都为华林公司河南分公司的工作人员,但是扣押在案予以没收的的财产都是案外人的财产,均与这11名被告人无关,根据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案件中被追缴财产的主体必须是本案被告人,而不能是其它案件审理中的被告人,申请人认为法院这种认定和处置行为都没有法律依据的。

开封市金明区司法机关审理的11名被告人已经依法获得相应刑罚。但华林公司及其关联方并非该案的被告人主体,其属于案外人,依据法律不得处分案外人财产。11名被告人是个人犯罪,其在华林公司及关联公司并无资产关联性,资产也不属于这11名被告人,不应在本案处理。且华林公司已经被河北省黄骅市司法机关以同样罪名追究刑事责任,并移交至法院,换言之,即便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应由黄骅市司法机关追究并处分财产,河南开封无权处分案外人资产和财产。

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刑罚一次。华林公司若构成犯罪,其公司所在地黄骅市司法机关更有管辖便利,且华林公司实际上也已经被黄骅市司法机关立案并公诉,华林公司的行为及相应财产应由黄骅市司法机关进行审判处理,河南开封司法机关无权处理,对华林公司资产没有处分权!

《最高法若干规定》第六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裁判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判处没收部分财产的,应当明确没收的具体财物或者金额。判处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应当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金额或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相关情况。本案的判决并未对案外人的财产进行明确具体的裁判,对金额、财务名称数量等也没有明确,导致执行依据不足,且超范围执行的违法行为。第十二条还规定,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本案中,案外人的财产如土地、房产、基酒等都未经过拍卖、变卖等法定程序,构成违法,应予纠正。金明区司法机关在处理个人犯罪问题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甚至明知华林公司资产与申诉人等个人犯罪没有关联性的前提下,依然冻结、扣押、处理华林公司资产属于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解冻。

辩护人还对直销与传销的区别进行了阐述:本案的基础前提是华林公司资质合法,是由商务部颁发直销经营许可证的合法直销公司。华林公司于2015年2月获得国家商务部颁发的《直销经营许可证》,公司有分支机构5个,营业网点37个,采用单层次营销模式。多年来,华林公司始终以产品销售为导向,积极服务于社会,回馈于社会,公益慈善捐款近亿元,为国家纳税超亿元,为国家和黄骅市经济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华林公司具有严格的监管流程,审批由市商务局到省商务厅到国家商务部层层审批,才能成为直销企业,且对直销员的管理招募培训,对产品的界定、对直销区域的规定,都是严格的。截至目前,全国仅有91家直销企业,甚至比金融牌照还稀缺。国家正是对直销企业的监管规范严格,目的就是要与传销进行严格区分。

而无比遗憾的是,原审法官却“指鹿为马”、硬生生地将一家直销企业定为传销企业,将直销和传销混为一谈。全国91家商务部批准的直销企业,90家没有构成犯罪,为何华林公司构成犯罪?司法裁判的统一性何在?

本案的判决考量,绝不是一个个案,其影响力是核弹级的。若将本案定为犯罪,这不仅是对华林这家企业的毁灭性打击!也是对中国直销企业的毁灭性打击!更是对中国直销制度、直销法律的毁灭性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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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河南开封警法将贵州省仁怀茅台镇华领国酒业有限公司7000吨库存基酒,用罐车拉去违法低价拍卖

国家领导人曾多次强调,“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我们的政府以及公检法部门,首先就要依法执政、依法执法!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推进严格执法,理顺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徇私枉法的要严肃问责、依法惩治,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因此,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尽快纠正此案!并监督执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对河南公检法“异地”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产,应当解除查封,尽快归还案外人的所有财产!(杨铁)

大连瓦房店:房产“被贷款”2549万报案咋没人管?

本站讯 地处辽宁省瓦房店市复州城镇的一户门市房,评估值只200余万元,但是,有人却能拿着它在两家不同的银行抵押贷了2549万元,房主人老赵对此事不仅不知情,连这两位实际贷款人都不认识。当贷款人没有还上银行的贷款后,两家银行以法院下传票的方式通知老赵要其还债。这时老赵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原来被别人给抵押了,房子还马上面临着要被拍卖的危险。七旬有余的老赵哪里经历过这样的事?更咽不下这口气,于是他选择了法律,去了大连市的两家公安机关报案,但对方都以应当到案件始发地瓦房店公安局报案为由拒绝了他。眼看他的房子就要被拍卖了,老赵却从一起110报警案中知道了警方不给立案的直接原因,原来是大连市公安局教育训练处处长姜正山,因其相中了这户房子,并操作完成了这一切,他只等走个拍卖手续,就可很便宜地将此房拿到手。得知此事,老赵更加愤怒,但他又没有一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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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本是一连串的违法违纪案,记者不相信这样的事在当今社会还能发生,为探真伪,记者于近日亲赴大连,对此事进行了调查采访。

祸起:房照放在了营口银行

此事还得从十年前的2013年说起。

老赵是个退役军人,退役后在瓦房店市复州城镇开发房地产,建起了该栋房产。2013年,他用205-1号房产在营口银行大连支行抵押贷款700万。贷款届满后,他偿清了全部贷款。就在这时,他突患脑血栓,原银行负责办理贷款业务的领导及大连永昌担保有限公司经理程壮,“十分热情”和“负责任”地找上门来,说老赵的信用高,可直接再办贷款。于是,病中的老赵不仅没要回房照,还将自己女儿大连农业高新技术发展中心印章交给了人家帮办手续。此后,老赵也没接到银行信息和电话,自己更沒见到一分钱贷款,银行也没向其公司追要过债务。直到两年后,赵振德收到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营口银行大连支行所在地的法院,向他索要1000万的抵押贷款。紧接着,他又接到浦发银行大连分行两笔贷款,抵押物全是老赵在复州城镇古城街205-1号的门市房子,抵押贷款人为太史彤和王辉,老赵为担保人,金额总计1549万。到此,老赵彻底懵了,他不知道这家营口银行是如何将他变成自己房子的担保人的,不知道他的房照是如何从营口银行又跑到浦发银行进行贷款的,更不认识实际贷款的这两个人,当看到自己还在担保书上按了手印时,更觉得这是天大的笑话。

老赵说,他的复州城古城街205-1号房屋评估值只是200万左右元,竟被嫌疑人在两家不同的银行抵押贷出款额计2549万元。在他看来,这是种高级跨市跨区跨银行,内外勾结伪造资料骗取国家银行贷款的犯罪团伙,且不管是自己的房屋被骗被拍卖,仅仅是金融机关被骗贷2549万也是当今国家打击的重点。于是,他怀着对人民警察的希望和信任,并提供了案涉团伙17份虚假摸仿签字摁手印及伪造的其他项权使用证证据。可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他又走上了另一条让他不解且愤怒的不归路,因瓦房店公安局经侦大队还是不给他立案。

究因:一个报警案牵扯出真正的幕后

瓦房店公安局经侦大队不给立案,也不给不立案答复,老赵最先想到的是浦发银行所在地的大连沙河口区,他去这家银行所辖的沙河口星海湾公安分局进行报案。接案的警官认为,这是银行受骗了,没骗老赵的钱,可受骗者银行又没有报案,关键是,他抵押房照的地点是营口银行大连支行,而这家银行是在大连的西岗区,于是要老赵去西岗区公安机关报案。他又到了西岗公安分局,接案的警官又说,他的房子及签订合同的地方,全发生在瓦房店市,所以这个事得归瓦房店公安局管辖,于是老赵又回到自己家乡瓦房店市,但公安局经侦人员仍然不给立案,且不给出具“不予立案”文字方面的说明。老赵不服,但己走头无路,在这种情况下,他去了当地的检察机关,以为检察机关能出面监督此事,但检察机关告诉他:“公安局不出不立案文字方面的东西,我们坚决不能走监督程序”,老赵又没辙了。

在商界打拼了一辈子,老赵不相信这么大个案子就没有人管,于是他直接给大连市公安局局长写信,局长对此事十分重视,并以书面的形式,要求瓦房店公安局妥善处理此事。老赵以为,接到“局长批示”的瓦房店警方,这回得给立案了吧,可是,他又想错了,这瓦房店公安局硬是没有理会。到此,有人告诉他,这事的背后,肯定是有很硬的人在拦着此事。

有一天,忽然有人告诉老赵,他的205-1号门市的门锁已让人给剪断并換了拉链遥控门,自己家人都进不去了。老赵不信,他说:“这房子我没有卖,法院也还没开始拍卖呢,怎么就有人敢来换锁?他正在房子前看这门锁,并要将其打开,就在此时,有一个叫宋兴国的人手拿一米长大斧头跑来喊:“这是我姐的房子谁敢进屋我就砍死谁”。老赵急忙报了“110”,接警的复州城镇派出所早己知情,拒绝给老赵报案的寻衅滋事罪立案,并请求不要再报“110”或报案,可以直接找姜正山谈谈。

姜正山?他是谁?此人老赵根本不一认识。原来,姜正山此人也是瓦房店人,但一直在大连市公安局工作,职务是教育训练处处长,要砍人的宋兴国是姜正山的内弟,他的姐姐也就是姜正山的妻子叫宋丽丽,老赵门市的三楼就是宋丽丽的房子,此女人早就想买到此屋,这样从三楼到一楼就全变成门市房了。事后,宋丽丽也理直气壮地告诉老赵:“这房子马上就是我的了,所以我叫我弟宋兴国先把锁换了”。到此,老赵似乎才明白,原来经侦大队和派出所均不给立案根子在就在姜正山这里,不立案说明这房子马上就要拍卖了,而立了案这房子就不能拍卖,而在拍卖前,这房子便有了主人,那就是这位姜正山。

不解:因地处瓦房店才能发生这样的事情?

一路采访下来,记者觉得,老赵之所以到处报案,最终目的并不一定是想为银行讨回那2549万元,只想通过警方立案后,就可以保住自己的房子不被法院拍卖执行走,因他曾找过银行,银行说他们从来不报案,出了问题全自己内部处理,而这点钱也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

记者在着手调查此事之前,其中有几件事想不明白,但随着调查的深入,有的疑问有了答案,但也有至今没有理清的问题。

作为骗贷两千余万的案件,任何一个公安的经侦部门都是巴不得能有这样的案子在手,何况这瓦房店是一个小县城,可公安机关为何不给立案且不出具文字说明的问题,记者始终想不明白,但随着这位姜正山警官浮出水面,此问题似乎有了答案。记者很佩服这位警官的嗅觉,或者在法院要审理此案时,他便操作了此事,于是下手了,肯定是个“白菜价”到手的,据说宋丽丽的三楼房证还能在房产局挡案改为一楼,事先去换了锁便是证明,可他没有想到的是,老赵这个人却不停地到处报案,到目前又弄出这么个结局。

至此问题又来了,这位姜处长想买房子也无可厚非,可他采取的手段是不是违纪违法的?他如何能说得清楚警方不立案的事他没有参与过?如果参与了,又是个什么问题?在当今这个形势下,他哪来这么大的胆子?难道瓦房店这个地方,有那么一种毒,是永远也肃不清的?

还有,与这位姜处长配合的公安局办案人员或长们,怎么就这么听他的话?比如瓦房店公安局主管经侦的赵尔春副局长,办案的经侦大队说,这位局长不签字就没法立案,而当老赵找到这位副局长时,他又说立案不归他管,得有其他领导签字,老赵又直接向瓦房店市公安局一把刘局长反映此事,希望他能主持正义,但又石沉大海,他还从公安信访到纪委再到督察12389 12345,均无结果。于是,记者在想,这背后仅仅是一个姜正山还是还有别的人别的事?

老赵只想能保住自己的房子,可为此事奔波却谁也不给立案,还得不到不立案原因的答复。

在老赵看来,他的遭遇是因为国家好的法律政策落实不到瓦房店,上令下达一直在瓦房店遭梗阻。目前,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已启动市县法治建设的最后一公里工程,他表示:“我要用自己的一切甚至是生命把瓦房店毒害人民群众的毒瘤拨掉,揭开这多年山高皇帝远的盖子,让国家法律在此畅通不梗阻”。他这话说的很坚决,决心也很大,但凭他的一已之力,能做到吗?他还能坚持多久?记者不知。(记者唐宋)

长春李秀英离婚后的债务大战居然暗藏鬼影?

一桩离婚案,引发一场旷日持久的债务大战,历经7年之久,虽然三级法院已经做出判决和裁定,但李秀英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在申诉、上访,因为在她看来,齐小明与齐学明哥俩隐瞒全部还款事实,捏造夫妻债务,既遂虚假诉讼。她说:她欠的钱早已经还清了,齐小明与齐学明主观恶意串通,捏造虚假债务,在她已经偿还完债务后,让她重复偿还债务。为了打这场官司,她已经被搞得精疲力竭,但只要齐小明哥俩一天没有受到法律的严惩,她就会不断的上访、告状。

三级法院均判李秀英败诉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齐学明是吉林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小明系吉林省某监狱干警、在职公务员,李秀英则是某学校教师。其中:齐学明与齐小明是亲兄弟关系,李秀英与齐小明于2010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28日法院判决离婚。

李秀英向记者介绍:李秀英与齐小明、齐学明的债务纠纷源自四笔借款:婚前2009年11月15日,向齐学明借款20万元;婚后2010年8月17日借款27.5万元;2011年1月10日借款34万元;2011年12月13日借款10.5万元。四笔借款共计92万元,实际还款100万元(因为没有对账)。此外,2011年9月14日齐小明向齐学明借款15万元(借给朋友孙振涛,此款已还款完毕)。正是由于上述款项,才引来齐学明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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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此案的:上诉人李秀英因与被上诉人齐学明、齐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齐小明与李秀英二人于2010年8月3日登记结婚,2015年12月经法院判决离婚。2010年8月17日,齐小明给齐学明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275,000.00元,用于购买277公交车一台,借款利息年10%”。齐小明对此借款无异议,李秀英主张此笔借款已经还完;2011年1月10日,齐小明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款340,000.00元,购买房款”;2011年12月13日,李秀英出具借据一张,载明“借款105,000.00元,为齐小明借车库款”。齐学明陈述齐小明、李秀英所借的此两笔借款非经营性用款无利息,齐小明对此两笔借款无异议,李秀英认为与本案无关;2011年9月14日,齐小明出具借据一张,载明“150,00.00元,用于借给孙振涛经营车辆用,借款利息年10%”,齐学明陈述此笔借款是齐小明、李秀英给其二人的朋友孙振涛,用于购买公交车经营权,因此约定了借款利息。齐小明对此借款无异议,李秀英认为与本案无关;2010年10月9日,齐小明和李秀英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齐学明为齐小明和李秀英还婚前共欠外债11.5万元”。齐学明陈述,该笔借款是李秀英婚前购买138路跑线车,齐小明帮助李秀英向齐学明借款200,000.00元,陆续还款后还欠115,000.00元,齐小明对此欠条无异议,李秀英提出异议,此款已经还款完毕,主张不是本人签字;齐学明陈述:2013年9月1日,齐小明与李秀英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齐学明总共现金肆拾伍万元整和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间的利息钱是28万元”。齐小明、李秀英经过反复对账后,扣除已经偿还的款项,出具欠据一张,截至2013年9月1日止,计欠齐学明本金45万元及利息28万元……齐小明对此欠条无异议,李秀英提出欠条上对利息的约定是后添加到欠条上的,不是本人真实意思,所欠的钱已经全部偿还完毕。

另查明,2014年12月22日,公交集团向齐学明返还277路三台运营车收回运营权补偿款391,869.90元,齐学明主张“当时购买三台车三人按承包车辆1.5辆车的权益计算每人应得195.934.95元,此补偿款应抵借款,依法律规定应优先偿还借贷利息,由于齐小明、李秀英除此笔款项外,再未偿还齐学明借款,故至今尚欠齐学明本金565,000元,利息84,065.05元。”

原审法院认为:齐学明提交的证据,齐小明的当庭陈述、李秀英提交的证据,形成了连贯的证据链……李秀英主张所借款项已经全部偿还完毕,2013年9月1日的欠据是齐小明找到她,说单位对账需要欠条,因李秀英无证据证实此主张,且李秀英提交的还款证据均系在此欠条出具之前的日期,不能证实所还的款项系齐学明主张的欠款,故其抗辩理由不成立。2011年9月14日的借款150,000.00元,约定利息10%,此借款自借款日起算至2014年12月,产生利息为48,750.00元;2010年8月17日借款275,000.00元,约定利息10%,此借款自借款之日起算至2014年12月,产生的利息为119,166.67元;两笔借款利息合计为167,916.67元,用195,934.95元抵充利息后,余款28,018.28元用以抵还借款本金45万元,故至2014年12月,借款本金421,981.72元,……综上,原审判决:一、齐小明与李秀英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偿还齐学明借款115,000.00元。二、偿还齐学明借款本金421981.72元及利息。三、齐小明与李秀英对上述全部借款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秀英不服,向长春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宣判后,李秀英仍不服,以有新的证据为由,向吉林省高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20年8月26日,吉林省高级法院做出(2020)吉民审1878号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李秀英主张欠条系为配合齐学明单位查账而后补,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李秀英虽提交了还款的相关证据,但其均发生在2013年9月1日之前,二审法院对李秀英的该项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李秀英主张11.5万元欠据系变造,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能证明本案中存在需要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至于李秀英所主张的齐小明与孙振涛的执行案件,与该债务是否已向齐学明清偿并无直接关系,其申请再审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院驳回了李秀英的再审申请。

李秀英认为对方涉嫌虚假诉讼法院枉法裁判

对于吉林省高级法院的裁定,李秀英仍然不服,她认为齐小明、齐学明兄弟已经涉嫌虚假诉讼刑事犯罪,而三级法院本应该将此案移交给警方,相反,不仅没有移交,反而却给与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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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所谓的45万元欠款是虚假的。1,法院认定该45万元欠条系双方经过对账还完部分款项后最终确定的借款数额。有证据证明没有对过账,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错误。长春市中级法院(2018)吉0104号5636卷29页庭审笔录记载:齐学明提交证据七:电子录音文件1份(指2015年2月1日电子录音本卷24页),齐小明说:6号之前(指2015年2月6日),你李秀英找大哥齐学明算账,我齐小明在场,证明截至到2015年2月6日都还没有对帐,怎么会有2013年9月1日法院认定该45万元系双方经过对账还完部分款项后最终确定的借款数额?2、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号庭审笔录26页、27页原告齐学明提交证据四:7、《还款明细》一份,本卷72页,证明2012年2月3日王峰、齐学明、齐小明三人签名的《还款明细》载明:截止到2012年2月3日,齐小明欠款还有肆拾叁万元(430000元)未还。此明细证明:李秀英主张给王峰补欠条指的就是上述72页的《还款明细》,而李秀英有银行直接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早已经还完。3,从欠条内容上看,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份45万元产生的利息是28万元,那45万元一定是2010年10月至2013年9月之间的借款。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这个时间段借款只有92万元。李秀英通过银行实际汇款100万元。怎么也不会有2013年9月1日经过原、被告双方反复对账,还完部分款项后计欠齐学明本金45万元的欠据。综上所述,45万元欠据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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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所谓的11.5万元未还的问题,此欠据是虚假的。李秀英婚前2009年11月15日向齐学明借款20万元用于购买长春市138路公交车,该款于2010年4月3日至2010年12月19日已经通过银行直接还款完毕,2014年12月31日齐小明、李秀英欠款及利息计算(简称计算),是由原告齐学明亲自书写的,证明2011年1月31日前利息现金支付14000元(该利息也包括:2010年8月17日至2011年1月31日的27.5万元的利息,齐学明承认并亲自书写)。另外,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卷48页有记载,由齐学明亲笔书写。齐学明也在本案起诉状中称,2010年10月9日欠款11.5万元,是李秀英借款20万元还完8.5万元尚欠尾款11.5万元未还。而在朝阳区法院(2016)吉0104民初2531卷77页和长春中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卷55页,齐学明又称2010年被告齐小明前妻生病借款11.5万元。长春中院1439号庭审笔录40页上数第十行记载:齐学明陈述,齐小明前妻生病借的钱11.5万元,后来这个钱还给我了。对此,长春中院卷宗庭审笔录39页记载的齐学明的陈述前后矛盾:11.5万元不光是20万元买车款的余款,还有其他款项剩余下。齐学明的说法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法律规定自相矛盾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法院却不顾其说法的前后矛盾,直接采信了其自相矛盾的说辞。实际上,李秀英婚前没有外债,也没委托齐学明帮助还外债。11.5万元欠据是虚假的。

三、关于所谓2011年1月10日买万龙丽水湾房借款34万元和2011年12月13日购买万龙丽水湾地下车位借款10.5万元的问题。李秀英提供的银行汇款单证明,此两笔借款已经通过银行直接还款完毕。长春中院(2019)吉01民终1439号55页庭审笔录下数第二行是这样的记载的:齐学明陈述买房钱34万元和车位钱10.5万元都还完了。据此,34万元欠据和10.5万元欠据是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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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所谓的2010年8月17日借27.5万元未还、利息10%的问题。李秀英称此笔借款于2011年1月3日至2011年10月4日,她已经通过吉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共分13笔打入齐学明账户0710712011009800067353和王峰账户07-100000460079659,已经还完,且利息按银行同期利息现金支付完毕,有证据证明。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民初5636号23页记载,原告齐学明提交的2015年2月1日录音记录上数第8行:27.5万元利息是7厘8,法院从2010年8月17日至2014年12月31日按10%利息判119,166.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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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2011年9月14日借款15万元问题。孙振涛通过齐小明向齐学明借款15万元,齐小明与孙振涛之间有个15万元借款协议,无利息,齐小明与齐学明之间有个15万元的借条,有10%的利息,这不符合常理。对于该款于2013年12月19日,齐小明通过法院起诉孙振涛,朝阳区法院在其2013年朝法执字第834号执行裁定中记载,此款已经执行回来,本息共计18.15万元。在2020年朝阳区法院(2020)吉0104民初102号正十二卷9页、10页,齐小明称该款已还给齐学明。但是在本案庭审时,齐学明、齐小明均谎称此款未还。从借款到还款,李秀英压根不知情,没有证据证明用在夫妻共同生活的什么地方。朝阳区法院(2018)吉0104号5636卷29页庭审笔录(齐学明提交)记载,2015年2月1日电子录音(本卷24页),齐小明说:15万元去除,与李秀英无关。原审法院称该债务(原审判决书第5页)是夫妻共同债务,利息从借款之日起算,2011年9月14日至2014年12月,产生利息为48,750.00元。可见,三级法院均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15万元借款强加于李秀英头上,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六、法院程序违法,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把李秀英的婚前财产判给了他人。李秀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婚前在2010年8月1日与案外人孙振涛签定了《长春市中巴运营合同书》,该合同证明吉AB8523车辆是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但法院在原告没有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见原告齐学明起诉书),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将被告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车辆给的补偿款127103.39元,判给原告齐学明一半,违背了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侵占李秀英合法财产66277.175元。需要特别注意的是:齐学明只有一台277路公交车,自己也承认只有一台。在本案又谎称他(齐学明)有1.5台车,法院在原告没有诉讼请求和说法前后矛盾的情况下,却将李秀英的婚前财产判给了对方。

七,原审法院管辖错误、程序违法。

卷中公民户籍信息和万顺派出所出具的证据证明,被告齐小明、李秀英所在的户籍在高新区,立案应该在高新区法院立案,高新区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但此案却被齐小明、齐学明人为的弄到了朝阳区法院,本案卷宗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应该在朝阳区法院立案起诉,其目的就是想通过关系来审理此案,管辖错误必然导致实体审判不公,本案的实际审理也印证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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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法院程序违法,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1、对于27.5万元、15万元,原告《民事起诉状》中诉讼请求里没有提到这两笔款,见《民事起诉状》。法院却违反程序审理,并执行完毕。2、2014年12月22日,公交集团返回三台车的补偿款是391,869.90元,此款不是民间借贷关系,见《民事起诉状》,原告起诉也没有要求分割此财产。法院竟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审理,违反了不告不理的原则,违法分割391.869.90元,并执行完毕。

九,对11.5万元的鉴定违规、违法。2019年7月26日,吉林津科司法鉴定中心女助理给李秀英打电话称:“去公主岭取检材样本你得出800元费用”,被李秀英拒绝。之后,她就去找齐小明,他选择出车,于2019年7月28日同鉴定人员刘乃顺及女助理三人乘坐一辆车(从早8点至下午4点手写检材),齐小明当日中午就宴请了刘乃顺及女助理,已质证,齐小明没有反驳意见。

十,法官审理本案采用双重标准。双重标准就是没有标准,法官说什么就是什么。对于所谓45万元,法官认定在2013年9月1日之后没有还款,应给予保护。而对于所谓11.5万元,在2010年10月9日之后,李秀英还有还款9万元(见20万还款明细和庭审笔录),为什么还判李秀英还11.5万元呢?法官竟然采用了双重标准。

李秀英认为有新发现的证据,检察院应当给予抗诉与监督

李秀英还称有新发现的证据证明其所有借款均已还完,检察院应该给予抗诉或监督,法院应该给予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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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发现的老证据证明45万元是虚假的,该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1、2015年7月27日齐学明的《民事起诉状》证明,2013年9月1日的45万元,承认在2014年12月27日还款45714元。2、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5)吉0104民初02950号卷第17页《欠据》、18页《说明》有齐学明、齐小明在2014年12月27日亲笔签名确认的证据:2014年12月27日45万元已经还完45714元,齐小明还欠404.825.28元未还,404.825.28元的款项详见(2014年12月31日《齐小明、李秀英欠款及利息计算》(简称《计算》),这《计算》里载明有2010年8月17日的所谓27.5万元欠款和2011年9月14日的所谓15万元欠款。此两笔款均已还完,其中:27.5万元还款证据《还借款明细表》(277路车27.5万元)和吉林省农村信用社、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存款回单等13枚汇款凭证为证;另外15万元,即2011年9月14日孙振涛通过齐小明向齐学明借款15万元,已经被法院执行回来,还给了齐学明,见新的证据: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执行卷宗(2013年度朝法执字第834号),执行标的为18.15万元(31500元加利息)。见新的证据:朝阳区法院(2020)吉0104民初102号卷9页、10页记载,齐小明称该款已还给齐学明。见新的证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1民终5220号庭审笔录64页,李秀英主张向齐学明借款20万元、27.5万元、34万元、10.5万元,总共92万元,实际还款100万元,法官问齐小明:“李秀英主张是否属实?”齐小明回答:“属实,总额是100.38万元”。但是在本案庭审时,齐学明、齐小明均谎称此款未还,公开撒谎,而法院竟然置上述证据于不顾,采信了他们的谎言。

2、新发现的证据:李秀英提供的证据证明,其婚前在2010年8月1日与案外人孙振涛签定了《长春市中巴运营合同书》,该合同证明吉AB8523车辆是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但法院在原告没有诉讼请求的情况下(见原告齐学明起诉书),没有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将被告李秀英婚前个人财产车辆给的补偿款127103.39元,判给原告齐学明一半,违背法律不告不理的原则,侵占李秀英合法财产66277.175元。

3、新发现的证据:2013年9月1日后,李秀英仍然有还款。法院的判决书均称2013年9月1日后李秀英再也没有还款行为,但是李秀英提供的证据证明,2013年9月1日之后齐学明、齐小明哥俩自认还给齐学明370822.72元。详见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950号卷第4页《民事起诉状》第18页【说明】和长春市朝阳区法院(2016)吉0104民初2531卷58页【证人证明】(此证据由齐学明提交)。其中:2013年9月22日,齐学明称收到银行汇款1万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2013年9月22日收到银行汇款5万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2014年12月22日,收到齐小明他们家两台公交车补偿款265108.72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2014年12月27日齐学明自认收到45714元,作为他们家庭欠我的款的还款……李秀英提供的还款单据证明,2013年9月1日之后,齐小明还给齐学明共计370822.72元。

见到记者时,李秀英气愤的说:自己和齐小明总共从齐学明处借款92万元,还款总额为100万元(因为没有对账),从2010年4月3日至2012年7月1日已经还清了全部借款。但是齐小明、齐学明哥俩却主观恶意串通,隐瞒全部还款事实,捏造夫妻债务,企图抢夺我的财产,而本案法官竟然不管青红皂白,也不管他们的证言有多么矛盾、虚假,竟然连他们自相矛盾的说法连论述都没有论述,就直接采信了自相矛盾的证据,明显的是在枉法裁判。有录音证据证明,为了打赢这场官司,他们动用了朋友关系,找了法院的人、公检法的人,还动用了黑社会,果不其然陌生人多次敲门。铁的证据证明,这是一起典型的既遂虚假诉讼案,可是朝阳区法院和长春市中级法院却支持他们的虚假证据。请问,是可忍,孰不可忍?我一定要继续向上反映问题,直到正义得到伸张,虚假诉讼的犯罪分子和他们的保护伞被绳之以法。

北京两名知名律师在接受记者咨询时表示,李秀英的案子其实很简单,一共就借四笔款92万元,只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审理,查齐学明、齐小明银行流水,很容易审理得一清二白,法院、检察院却都不给查银行流水。齐小明、齐学明对同一笔借款都无法说清用途,在本案说没有还,在另一个案又说已经还了,总额还款100.38万元(见证据长春中院【2020】吉01民终5220号庭审笔录64页),这样的证言怎么能当证据使用?但法院、检察院却不予理会,直接采信虚假陈述、没有法律依据和前后自相矛盾的言辞,一审法院还超出诉讼请求范围审理,这是明显的枉法裁判。

究竟谁是谁非,作为媒体只能将各方的说法如实呈现出来,不能、也无权妄加评断,我们相信读者们会做出自己的正确判断。我们也相信,法律终究会还当事各方一个公正的结果,我们期待着上级纪检监察部门早日介入调查,早日给各方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对于本案的未来走向,媒体将继续关注。(杨光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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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https://new.qq.com/rain/a/20220721A0B77700

面对跨国诈骗大案,吉林敦化公检法竟想大事化小重罪轻判?

面对跨国诈骗大案,吉林敦化公检法竟想大事化小重罪轻判?

——关于晏丽跨国诈骗团伙犯罪事实和敦化市公检法办案人违法办案包庇犯罪嫌疑人的实名举报

尊敬的中央和省市纪检监察委领导,尊敬的公安部领导,尊敬的吉林省公安厅领导及新闻媒体:您好!

我们是吉林省敦化市晏丽跨国诈骗团伙众多受害人(详细名单附后)。从2018年以来,以香港人晏丽为首的诈骗团伙,打着原始股票上市的旗号,在境外诸多国家和地区,包括马来西亚、泰国、越南、土耳其、阿联酋(迪拜)、马尔代夫、中国澳门、澳大利亚等,虚设诈骗场所,声称在英国欧环证券交易所交了保证金,在全国诸多省市宣传虛假原始股票,抛售所谓的原始股票。仅我们所知,其活动范围就横跨山西、陕西、甘肃、四川、新疆、山东、河南等省。据我们初步估算,其诈骗金额至少在几亿元人民币,仅在吉林省敦化市就诈骗了1000多万元。据悉截止目前,全国还有很多受害人没有报案。我们报案后,并提供线索,敦化市警方及时出手,将晏丽抓获归案,但是,办案人却想大事化小、重罪轻判,企图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以下简称非吸)了事。从种种迹象来看,敦化警方是在包庇、袒护罪犯。为此,我们受害人联名实名举报,并恳请上级纪检监察和公安部门领导对此案引起足够的重视,将此案并案处理,异地指定一个强有力的公安机关办理,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并追回我们全体受害人的血汗钱。

晏丽一伙在敦化的犯罪事实

2018年,宴丽、舒心军、提米来敦化,在橘子宾馆宣传金尊比莱原始股票。还有-次,我们在京华大酒店开大会,宴丽给我们讲原始股票,就今天购买好使,如果当天购买奖励金币。我们说对股票一点不懂,晏丽就说:你们跟着我干就行了,我让你们大翻身,都变成有钱人!11月23日去香港上市敲钟,到那时你们都听我的,我让你们抛,你们就拋,赚不到钱,我给你们退钱,我们听后都挺兴奋的,才决定购买了股票(有假股权证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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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晏丽又说,要想去香港看敲钟,就必须再购买别的股票才可以,就这样我们又分多次购买了她虛设的股票。到香港后,我们才知道,敲钟的根本不是我们购买的金尊比莱原始股上市,而是教育基金,和我们购买的股票毫无关系。当时,我们就问晏丽是怎么回事,她解释说是借壳上市。后来我们又问她,什么时候能兑现?晏丽就承诺说,你们还得买枢密通证,如果股票达不到预期的价位,这个钱我还给你们。后来,她又让我们交钱购买腾应通证,说要不然,你们的金尊黑池转不过来,所以我们就按晏丽说的,每人又交了1300元,之后每人又交了1400元,她还声称到45天返还,可是只返还过一次,就再也不给返了。到了2019年冬天,宴丽又让我们买FLA,结果钱还是取不出来,这时我们就感觉是受骗了。到2020年元旦前,刘玉梅等人开始管她要钱,她就安排四个打手把门,还扬言宁可把钱花在公检法,也不给我们。

敦化市公检法意在大事化小重罪轻判

早在2019年7月,我们就和刘玉梅一起到敦化市公安局报了案,该局开始不给立案,后来没有办法刘玉梅打110才报上案,但是公安局却没有给我们报案回执和立案通知书。2020年11月,刘玉梅再给公安局提供抓捕宴丽线索时,得知宴丽在河南郑州刚刚诈骗到300多万元,就马上通知公安局。可是晏丽被敦化市公安局抓获后,经侦大队副队长王宪国的态度就来了一个大转弯。去的时候,他告诉刘玉梅:你们放心,晏丽抓回来就给你们赔钱。可是,当王宪国把晏丽带回敦化的时候,他看见刘玉梅第一句话就说,你们的钱要不回来了,晏丽的卡里就两千多块钱。当时押回来的是两个人,一个是她妹妹,一个是晏丽,到家以后就把她妹妹给放走了,晏丽的手机也被拿走了。王宪国前后说法不一,我们就怀疑在押解晏丽的路上,晏丽向王宪国承诺了什么,要不然王宪国的脸不能变的这么快,后来情况果真如此,他们在核实材料的时候露出了尾巴。

之后,案件又转到胜利派出所,警察给我们打电话,让我们到派出所做笔录。公安部门做笔录时,应该是两个人或两个人以上,给我们做笔录时却是一对一,既没有着装,也没有开执法记录仪,这是违规违法的。做完笔录之后,办案人陈思禹根本没让我们看笔录,就直接让签字了,其中王明华、付宝玉年纪大眼花也看不清,就直接签字了。当时的笔录,办案人怎么写的我们也不清楚。过了几天后,我们感觉有点不太对劲儿,就去派出所找办案人陈思禹,要求看笔录,他推脱说在检察院呢,检察院又说送法院去了,我们又去法院,法院说没有送来,我们又回到检察院,陈福刚接待的我们,他说不能给我们看。

在2021年8月24日之前,敦化市检察院并没有找我们核实,法院就直接在8月24日开庭了。开庭前,法院就打电话通知:刘玉梅的所有证人只能旁听,不能作证。法官当庭问刘玉梅是否认罪?刘玉梅当庭表示绝不认罪,法官马上宣布休庭。

2022年5月10日下午1点,敦化市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晏丽案。在法庭上,郭立新庭长没等开庭就直接把刘玉梅的证人赶出了法庭。郭立新庭长还说,宴丽一伙是非吸。刘玉梅说,郭庭长上次开庭时不是说了吗?没有平台,没有企业,没有单位,我们每次打的款都是打到宴丽的私人账户,给你们的股权证也是假的。你们原来也认为不是非吸,纯属是诈骗,怎么这次就变成了非吸了呢?刘玉梅居然还成了领导人。对此,我们认为,都是警察闭门造的假材料,我们绝不认可。但之后,检察院用电脑当庭公示,主犯宴丽将被判3年几个月,刘殿军将被判1年8个月,潘秀荣将被判7至8个月,刘玉梅将被判至5个月。

对此,我们十分不服,明明是诈骗,为什么硬给定成非吸?因为晏丽没有公司、没有平台,我们每次给她打钱都是打到个人账户,股权证也是假的,在英国欧环证券交易所交的保证金也是假的,这明摆着纯属就是诈骗。我们认为,这是敦化公检法布的局,他们一定是被做了工作,因为非吸罪要比诈骗罪轻得多,而且在返还受害者资金上也差之天地。实际上,晏丽不是只在敦化诈骗,她还在山西、陕西、甘肃、四川、新疆、山东、河南等地都诈骗了上千万元之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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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刘玉梅本来是受害人,被晏丽一伙骗了180多万元,却被办案人定成犯罪嫌疑人了,她被骗了巨额钱财,还要被判刑。而舒心军是晏丽的合伙人,也是讲师,还给我们上过单,我们也举报了,他却至今也没有被抓,更谈不上判刑了。此案瑕疵甚多。

敦化公检法能这样办案,我们认为肯定是晏丽一伙人做了工作的结果。晏丽就曾经公开扬言:她把钱都砸给公检法,也不给受害人刘玉梅她们。晏丽一伙人明明是诈骗,而且是跨国诈骗,而敦化公检法给定的却只是非吸。我们不认可,就给敦化市政法委和纪检委写信,政法委找的检察院,检察院给我们的答复是: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这是他们检察院应该说的话吗?应该是诈骗,他们却给定成非吸,晏丽没有执照、没有平台,虚设假的原始股票骗局,制作假股权证,在英国欧环证券交易所交的保证金也是假的,而且我们每次打款的账户都是她个人的,还集体给我们办了出国护照,试问:为什么给定成非吸?你们有权就可以随便定吗?

按照法定程序,在提交给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检察院必须找受害人核实情况,即使是对犯罪嫌疑人,检察院在批捕和提出公诉意见前,也必须找其核实情况。但是,敦化市检察院根本就没有找我们这些受害人核实情况,更没有找我们补充材料,就直接提起公诉。而敦化市法院,也没有尽到审查之职,就草草开庭。在敦化,检察院、法院和公安局已经成了一家人,他们一起造假,共同制造假案,企图把宴丽一伙如此重大的诈骗犯罪定成非吸,达到重罪轻判、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目的,真是胆大包天!

众多律师均认为此案是典型的诈骗应并案处理

在寻求维权的过程中,我们曾经咨询过很多律师,众多律师均认为,宴丽一伙没有公司、没有平台、没有任何执照,以所谓购买原始股票为名,骗取巨额资金,纯属诈骗,敦化公检法对其非吸的定性是错误的。同时,律师们还建议将此案并案处理。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起诉的,可以并案审理,涉及同种犯罪的,-般应当并案审理。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还有其他犯罪被审查起诉、立案侦查、立案调查的,可以参照前款规定协商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法院并案处理,但可能造成审判过分迟延的除外。根据前两款规定并案处理的案件,由最初受理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我们众多受害者的举报诉求

我们的举报诉求是:

1,因本案涉及到全国很多省份,还涉及到国外一些地方,我们强烈恳请并建议由公安部将此案合并处理,指定一个强有力的公安机关侦办;

2,恳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注此案,尤其要关注办案机关,认真调查办案人员在此案中是否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重罪轻判的包庇、袒护行为,对有包庇、袒护行为的办案单位和办案人严肃查处。鉴于河北唐山出现的黑吃黑、保护伞等严重问题,我们强烈要求上级纪检、监察和公安督察介入调查;

3,请公检法办案人员认真审查此案案情,如果确实不构成诈骗,我们并不强求,如果构成诈骗案却非要定性为非吸,我们将誓死维权到底;

4,彻查此案后,返还我们众多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以上举报内容均有证据支持,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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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晏丽诈骗案受害人、实名举报人:

汪海洋、徐凤君、付宝玉、王明华、郑晓旭、金丽华(签名见上图)

2022年7月12日

淄博市柳杭居委会于磊强拆他人房屋当众殴打老人居然无人管?

本站讯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柳杭居委会退伍军人薛峰、村民郭育俭日前向本站实名举报:本村居委会书记于磊等人目无法纪,利用公权力欺压百姓,非法强拆退伍军人房屋、当众殴打老人,当地政府部门、法院、公安甘当于磊等人的保护伞,当地老百姓在这样的环境下生活不禁令人细思极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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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峰向记者介绍:他1997年从部队退伍回到家乡后,为解决住房问题向村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经村里批准后其在柳杭村西冯北路马路西侧建造了280多平米的自住房,自己一家人一直在此处住了20多年了。可就在2019年12月30日,本村村委会书记于磊,伙同淄博市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队长周金马、副队长边海,张店区湖田街道办事处书记陈永财、主任王志强、副书记刘强等人,组织了100多人,雇佣挖掘机将他的唯一合法住宅强行拆除。而在强拆之前,他没有收到任何拆迁通告和通知,更没有签订过拆迁补偿协议。他当时就给110打电话报警,110警察到后,不但没有制止他们的强拆行为,反而说:“这是政府行为,我们管不了”。他已经无家可归了,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到区法院起诉,被区法院驳回了,他上诉至市法院也被驳回,他又到山东省高法申请再审。省高法经认真审查后,于2022年2月11日撤销了淄博市、张店区两级法院的行政裁定,并指令张店区法院继续审理,但张店区法院时至今日始终不予开庭审理。薛峰流着泪说:我做梦也没想到自己参军保家卫国,到头来却连自己的合法住房都保护不了,心里感到非常憋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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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郭育俭对记者说:事情发生在2018年3月1日,他与朋友田爱华相约陪同她的儿子王胜成一同去济南看病,当他们在淄博火车站进站检票时,验票人员把他的车票和身份证给了车站值班民警,值班民警电话通知了他们柳行村书记兼主任于磊,于磊及村治保主任王世俊和村妇女主任于爱香,三人开车到达火车站后,不问青红皂白,于磊上前就冲他胸腹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他拿手机准备报110,于磊见状夺走手机后,再次用脚猛踹他的腹部、腰部。在三位村干部的暴打下,他便昏迷了过去。后来听在场的群众说,三位村干部强行把他拖到于磊的车上,当他在车上渐渐苏醒时,于磊又打了他一顿,并将他带到村治保办公室,非法拘禁三个多小时。在这三个多小时里,于磊又毒打他数次,打的累了就走了。他的腰腿部被打伤站不起来了,他爬行到路边的电话亭,求人替他拨打了110,但110却没出警。无奈他坐车去了广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不给记录,也不管,反而给于磊打电话,于磊、王世俊又强行把他连打带骂的带回了湖田街道办大院。于磊、王世俊走后,他向湖田街道办副书记刘其通反映情况,刘其通不耐烦地说了一句:“该看病看病”,就不理他了。他没有钱治病躺在床上也无人管,最终导致终生残疾拄双拐。无故将他打残的三名凶手至今依然逍遥法外无人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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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据此采访了柳杭村居委会书记于磊,但不管记者怎么问,于磊就一句话:“我没打” 。期间,于磊还给湖田街道办打电话,湖田街道办来了一位姓刘的宣传部委员,问我们什么情况。记者向他询问:“书记于磊打残老人,强拆退伍军人房屋的问题是否有这种事情?如果有这种事该如何解决?”刘的回答是:“老人被打你们找广场派出所,房屋被拆你们找法院”。记者又到当年老人被打后报案的广场派出所了解情况,值班民警看了记者的证件后说:“你们这个证,我们没有答复的权力,这是上边的指示,你们采访必须有中联办的介绍信,我们才接受采访”。

一位知名律师告诉记者:柳杭居委会书记于磊之所以敢知法犯法,胆大妄为,是因为有张店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周金马、湖田街道办事处书记陈永财的支持和参与;有当地派出所的保护,110警察看到强拆房屋说管不了,车站警察无故扣押外出的公民,发现老人被殴打不保护、不立案;淄博市张店区两级法院在审理强拆民房的案件中,明知随意强拆公民的房子是违法犯罪行为,却没有将该犯罪线索与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追究有关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是直接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了事。就算是山东省高院指令张店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张店区法院也是迟迟不予开庭。这就充分说明这些政府部门、法院、公安就是于磊等人的保护伞。但不管是个人行为还是组织行为,随意强拆公民的房屋与无故殴打孤寡老人这两件事情都是非常典型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对公民正当合法权利的严重侵犯,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此,记者不便对这两个事件妄加评断,究竟真相如何,还需要有关方面去认真调查。但是,如果当事人所反映的是真实的,我们恳请山东省、淄博市的领导,尽早部署相关部门彻查这两起典型的违法犯罪案件,尽快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合理补偿退伍军人薛峰被强拆房屋的损失,不能让军人既流血又流泪的悲剧在淄博重演。对孤寡老人郭育俭的所反映的问题,必须给一个公正的说法,妥善解决其身体残疾生存困难的问题。我们也相信山东省、淄博市的领导,不会辜负广大老百姓的期望,尽力保护老百姓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还老百姓一个公平、安全、和谐的生存环境,决不会让唐山的悲剧在淄博重演,因为山东不是流氓恶棍横行的地方,淄博更不是法外之地!对于此案,本网将密切关注并继续跟踪报道。(记者明生 希同 春德 王荣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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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百度:https://mbd.baidu.com/newspage/data/landingshare?preview=1&pageType=1&isBdboxFrom=1&context=%7B%22nid%22%3A%22news_9566537355403727605%22%2C%22sourceFrom%22%3A%22bjh%22%7D

法律是人民的保护神,还是犯罪份子的保护伞?

法律是人民的保护神,还是犯罪份子的保护伞?

——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虚假破产案叩问公检法的法律良知

炎炎的夏,吹来凉爽的风!

随着大连市公检法系统杨耀威等高官悉数落马,犯罪份子的保护伞一个个被捅破,让人不禁感叹:政法系统教育整顿大快人心!

在拍手叫好的同时,我们主张除恶勿尽,穷寇要追,保护伞必须要捅出个天!

我们是大连百利天华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利公司”)的原始股东——吉林省白河林业局、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 62.94%),张洪刚持股4.49%,合计持股97.44 %。赵卿全系百利公司原总经理。

自2007年,我们的股权被赵卿全职务侵占后,赵卿全又利用制造多笔巨额虚假债务的方式,造成百利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假象,使百利公司虚假破产,现我们持股为零,国有资产损失数亿元。

自2007年我们的股权被侵占,直至2021年2月3日百利公司被违法破产的过程中,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挪用公款、虚假诉讼、虚假破产等11宗重罪,在公检法各色保护伞的庇护下,赵卿全至今为所欲为、逍遥法外。

纵观赵卿全涉嫌犯罪系列案件,保护伞主要有以下几把:

第一把: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罪——大连市公安局杨耀威、张敏军撑起保护伞,主导不予批捕。

第二把: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罪、骗取贷款罪——庄河市检察院检察长汪洋撑起保护伞,决定不予起诉。

第三把:赵卿全及大连市中级法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涉嫌虚假破产罪——大连市公安局刘海撑起保护伞,决定不予立案。

第四把:百利公司被虚假破产——大连市中级法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帮助赵卿全掩盖犯罪、侵吞国有资产,将百利公司收入囊中,为赵卿全撑起保护伞。

事,不论不明。下面,我们就详细讲述大连市公检法内部各色保护伞,是如何倾尽全力对赵卿全网开一面,包庇纵容,最终使一家好端端的企业非法破产,国有企业吉林省白河林业局损失数亿元的骇人听闻事件。

一、百利公司简介

百利公司是一家生物制药企业,成立于2003年,截止到2006年6月,白河林业局持股(国有企业)30%,深圳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新公司”)持股 62.94%,张洪刚持股4.49%,百利公司持股 2.56%,我们是前三个股东,合计持股97.44 %。

二、大连市公安局杨耀威、张敏军为赵卿全撑起保护伞

首先,大连市公安局原局长杨耀威、原法制支队长张敏军为赵卿全撑起保护伞,涉嫌违纪违法。

(一)赵卿全涉嫌的基本犯罪事实

1.赵卿全职务侵占百利公司股东股权的犯罪事实

(1)2006年7月,赵卿全伪造赵卿全与广信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系伪造),将深圳广新投资有限公司持股62.94%过户至自己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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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9月,赵卿全指使徐永刚私刻白河林业局公章,伪造杜汶彦身份证、结婚证、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将白河林业局持股30%的股权转让至赵卿全名下2.12%;同日,赵卿全又伪造股权转让协议,将百利公司持股2.56%转让至自己的名下。转让到杜汶彦名下27.88%,杜汶彦毫不知晓自己受让白河林业局股权事(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白河林业局公章系私刻,股权转让协议系伪造)。

2.赵卿全伪造公文、私刻印章的犯罪事实

经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赵卿全伪造杜汶彦身份证、结婚证,制作虚假股权转让协议,其行为构成伪造国家公文罪;除此之外,赵卿全指使徐永刚私刻白河林业局公章,其行为还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

(二)赵卿全符合逮捕条件,应当予以逮捕

1.赵卿全系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严重犯罪的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吉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大连市瑞华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证明,赵卿全犯有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行贿罪、私刻公章、伪造国家公文罪,数罪并罚面临依法应判处20–25年的有期徒刑。赵卿全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逮捕的法定条件,甘井子公安分局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2.赵卿全系曾经故意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赵卿全的犯罪十多年来处于不间断的连续状态,赵卿全在担任百利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期间,多次(二十多次)挪用公司资金近1.6亿多元,属于故意不间断的连续犯。赵卿全三次伪造股权转让协议书、股东会决议侵占股权属于故意不间断的连续犯。赵卿全的行为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九“曾经故意犯罪的”逮捕的法定条件,甘井子公安分局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3.赵卿全在监视居住期间违反监视居住规定,符合逮捕的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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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卿全2018年7月6日被监视居住后,于2018年9与陈茂芝恶意串通,捏造百利公司担保义务,向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目前,广州市越秀区公安局对对于赵卿全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2019年2月,赵卿全与大连市大开大宇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开公司)恶意串通,大开公司以百利公司不能偿还37万元的债权为由申请破产。

赵卿全监视居住后,翻供在刑拘期间所承认的全部犯罪事实,并指使白永峰、徐永刚、李振瑶等人作伪证,拒不认罪。同时指使妻子王苇开始发短信威胁举报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甘井子公安分局应当提请批准逮捕。

(三)杨耀威、张敏军涉嫌违法违纪的事实

如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赵卿全存在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等情形,应当予以逮捕。

在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对赵卿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侦查后,认为赵卿全犯罪有鉴定报告、审计报告等明确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事实且犯有数罪可能判有期徒刑20–25年,于是向大连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汇报,决定是否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大连市公安局第一次会议讨论后,认为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批捕;而杨耀威、张敏军利用其身份地位,分别找到每一位会议讨论成员做其工作。因杨耀威、张敏军的干预行为,在第一次会议召开结束后仅间隔一小时,大连市公安局再次针对此事召开会议,最终讨论决定不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

2017年7月,赵卿全被甘井子公安局立案三年之久,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大连市公安局仍然不向检察院递交批准逮捕申请。

其次,大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长刘海为赵卿全撑起保护伞,涉嫌违法违纪。

(一)赵卿全涉嫌虚假破产罪的事实

1.2018年7月6日,赵卿全被监视居住后,于2018年9与陈茂芝恶意串通,捏造百利公司担保义务,向广州市中级法院起诉,并骗取了(2018)粤01民初1054号调解书,为百利公司虚增本息合计1.8亿元债务。

2021年4月30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出穗检民(行)监[2019]44010000482号通知书,提出了对该案再审的检察建议。现该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提起再案,案号为:(2022)粤01民再6号 。

2.2019年2月,赵卿全与大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恶意串通,大开公司以百利公司不能偿还37万元债务为由申请百利公司破产。经甘井子区分局调查,并经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佐证,该笔债务系虚假。

3.赵卿全与广东拓达医药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健恶意串通,为百利公司虚增债务1.026亿元。经甘井子分局调查,张健承认该笔债务并不存在,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显示,该笔债务系虚假。

以上三笔虚构债务合计近3亿元,赵卿全一手制造了百利公司资不抵债的假象。

2019年3月7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做出(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百利公司破产案件。

2021年2月3日,大连市中级法院做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将百利公司实际出资股东权益调整为零,百利公司被违法破产。

(二)赵卿全涉嫌虚假破产罪应当予以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九条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赵卿全与陈茂芝、王伟、张健等人恶意串通,为百利公司虚构债务近3亿元,造成举报人数亿元经济损失,而因百利公司破产给该公司债权人造成的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更是无法计数,因此,赵卿全涉嫌虚假诉讼罪应当予以立案。

(三)刘海的违法违纪行为

2021年2月3日,百利公司破产后,我们组织赵卿全涉嫌虚假破产罪的相关材料,向甘井子公安分局报案,甘井子分局经审核后认为,赵卿全涉嫌虚假破产罪,应当立案。

按照大连市公安局的内部程序,甘井子分局立案需要向大连市公安局请示,而刘海利用职权推诿扯皮,不予批准立案。

刘海在公安系统工作多年,其拒绝立案的理由竟然是:“其从未接触过虚假破产案件,对该类型案件不了解。”

我们不相信刘海做为局内中层领导——经侦支队长,不了解该类案件,而即便真的不了解该类案件,亦不是拒绝立案的法定理由。

其一,如果刘海真的不了解该类案件为理由而不予立案,那么,刘海应当引咎辞职。虚假诉讼案件是否立案,应当以法律具体规定为依据,而非以刘海是否了解该类案件来考量。如果说,以刘海是否了解案件为立案标准,那么大连市的企业均可以此为由虚假破产,这显然是荒谬的!刘海不了解的案件是否还有其它类型的,答案是:肯定有,那么大连市将天下大乱。

试想一个从警官学院毕业的大学生,哪个刚毕业时就办过案子?哪个刚出校门就会办案子?不都得经历从不会到会的学习过程吗?遇到所谓的“难题”非但没有冲锋在前,反而想方设法躲开,这是人民警察应当有的担当和作为吗?这种领导称职吗?

我们在向甘井子分局报案时,在提交了证据的同时提交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及案件分析。刘海大可以花点时间进行学习,从我们报案至今已经一年有余,其将报案材料束之高阁,系以不作为的方式包庇犯罪嫌疑人赵卿全,间接导致数亿元国有资产流失。

其二,如果刘海是佯装不了解虚假破产案件,并以此为由拒绝批准立案,那么其涉嫌徇私枉法。

不得不说,赵卿全在大连还是有一定影响力的,否则,其不可能涉嫌包括虚假破产罪在内的11宗犯罪却能仍然逍遥法外。在公检法这个圈子里,赵卿全的保护伞不止一把,我们有理由相信杨耀威、张敏军、刘海及大连市公安局内部落马的高官就是其在公安系统内的保护伞。

三、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洋为赵卿全撑起了保护伞

(一)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犯罪

自2006年7月开始,赵卿全利用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对我们在百利公司的股权实施了职务侵占,侵占后,赵卿全实际控制了我们的全部股权。

2017年3月白河林业局报案、广新公司举报赵卿全,大连市甘井子分局予以立案。

2017年10月,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事务所对百利公司2006年-2016年期间的财务账簿进行了司法审计。

大连瑞华会计事务所于2018年2月作出《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甘井子分局依据该所审计结论的涉案线索展开侦查,查明:赵卿全涉嫌挪用百利公司资金1.6亿元、骗取华夏银行贷款4000万元。

2018年11月28日,甘井子公安局对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罪移送大连市甘井子检察院起诉。

2019年3月,赵卿全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曾向我们扬言称其跟大连市庄河市检察院检察长汪洋是哥们儿,说他哥儿们都安排好了,他的案子会从大连市甘井子区检察院转到庄河市检察院审理。白河林业局的委托人杜汶彦为此“传闻”特地致信汪洋,对汪洋进行了善意的提醒,汪洋收悉,但汪洋并未理睬。

2019年4月,甘井子检察院将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骗取贷款罪移送至没有管辖权的庄河检察院,验证了赵卿全的诳语。

2019年7月11日,庄河检察院对赵卿全作出庄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不予起诉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

1.1-31条详细记载了甘井子分局对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罪的相关证据,证据显示,自2006年至2016年期间:

(1)在没有召开股东会形成决议,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赵卿全多次将百利公司款项私自借给赵卿全个人经营的大连三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计3719.639812万元,将5672.11476万元以往来款的形式转至其个人实际经营的大连帝宝空气净化科技有限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食健客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赵卿全实际经营)30.5万元、长白山成健资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赵卿全实际经营)420万元、百利公司(赵卿全实际经营)827.887892万元直至2016年12月31日未偿还。

(2)赵卿全将百利公司账户款项转入陆林个人账户2101万元,转入朴成海个人账户530万元,借给王洪生300万元,存入李吉生、张兴华、刘明霞、姐姐赵秀芹、妹妹赵曼汝等多个个人账户多笔款项。

赵卿全通过其亲属和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企业挪用百利公司资金上亿元,以虚构房租的名义挪用侵占百利公司资金1700余万元,虚构交易挪用公司资金数千万元,2006至2016年期间,合计挪用资金1.6亿元。

经甘井子分局查实,赵卿全涉嫌挪用资金1.6亿元,一部分用于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生产经营,另一部分转入其亲属及朋友个人账户,直至2016年12月31日未偿还,数额巨大,构成挪用资金罪。

2.第32条显示:赵卿全指使陈琨等人与百利公司供货商签订虚假的购销合同,骗取了华夏银行4000万元贷款,贷款发放到百利公司账户后,其将4000万元通过浙江省德清县正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将款项转回大连百利公司大连银行账户。随后,其又改变贷款用途,将款项一部分用于赵卿全实际控制的大连禾甜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支付其购买土地及厂房的款项,另一部分用于赵卿全挥霍,至今没有全部偿还,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

(二)汪洋充当“保护伞”涉嫌徇私枉法

1.汪洋利用其身份地位,将应属于甘井子区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移送至庄河市检察院管辖。

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罪、骗取贷款罪,由甘井子分局负责侦查工作,甘井子分局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提交甘井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甘井子区检察院经审查,根据法律规定,即便认为案件不属于其管辖,应当在其收到案件后五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而本案在已经提交给甘井子区检察院审查起诉4个月之久后,被汪洋利用其身份地位,违反法定程序将赵卿全案件移送至庄河市检察院。

2.汪洋利用其身份地位,对应当提起公诉的犯罪分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甘井子区分局侦察,查证属实的赵卿全自2006年至2016年,累计挪用资金达1.6亿元,2016年5月,赵卿全骗取华夏银行贷款4000万元的事实且证据确凿。

而庄河市检察院在《不起诉决定书》的最后却以“挪用资金、骗取贷款资金去向不明,认定赵卿全犯有挪用资金罪、骗取银行贷款罪证据不足”为由,对赵卿全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案涉金额合计2个亿,然而,《不起诉决定书》可谓典型的虎头蛇尾,32项证据虽然明确,但证据不足的理由究竟是什么?文书中却只字未提。

综上,我们有合理理由认为,汪洋涉嫌包庇犯罪,存在徇私枉法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赵卿全的保护伞。

四、大连市中级法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为赵卿全撑起保护伞

大连市中级法院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涉嫌与赵卿全恶意串通,将百利公司违法破产,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涉嫌枉法裁判、虚假破产罪,系赵卿全的保护伞。

(一)百利公司破产经过

自2006年7月开始,赵卿全利用伪造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方式,对我们在百利公司的股权实施了职务侵占,侵占后,赵卿全实际控制了我们的全部股权。

2013年,原白河林业局局长杜汶彦报案;2016年11月,白河林业局报案;2017年3月,广新公司报案,甘井子分局予以立案。

2019年初,大连大开大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百利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37.8万元为由,向大连市中级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申请对百利公司破产。

2019年3月7日,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大开大宇公司对百利公司的破产申请。

2020年5月9日,大连中院作出(2019)辽02破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百利公司终止百利公司破产程序。

2021年2月3日,大连中院做出了2019辽02(破)3-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们的权益归零,国有资产损失数亿元。

(二)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明知百利公司不符合破产条件,仍然与赵卿全恶意串通,将百利公司违法破产,涉嫌违纪违法,系赵卿全在大连市中级法院内部的保护伞。

1.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明知百利公司净资产5000多万元,不具备资不抵债的破产条件。

2018年,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接受甘井子区公安局委托,出具大瑞专审【2018】000号审计报告,2010年到2016年,百利公司总资产1.91亿元,负债1.38亿元,所有者权益为+5290万元,即扣除负债之后,所有者享有的企业资产剩余权益为5000余万元,资产状况良好,而这其中对百利公司的无形资产——50多个产品的生产许可,均未计算在内。因此,仅就百利公司有形资产,不存在《破产法》规定的“资不抵债”企业破产情形。

2.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枉顾多方提醒,仍然将百利公司违法破产。

甘井子区公安分局桑迪警官曾正式书面提醒任延光:百利公司破产案件涉嫌虚假破产。

①经甘井子公安分局调查,大连市大开大宇机电设备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伟称其对该公司申请百利公司破产不知情,全是辽宁海晏律师事务所朴晶律师给办的;而当询问其律师时,朴晶律师称是受大开公司委托办理的,王伟和朴晶双方互相推诿责任。

②2018年,甘井子区公安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专审【2018】000号审计报告显示,大开公司对百利公司的37.8万元债权并不存在。

③2013年,经公安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吉公鉴2013-034-1、2013-034-2、2013-034-3号),鉴定结论为赵卿全利用伪造股权转让协议、股东会决议等手段,侵占国有企业白河林业局30%股权。

④2017年,大连甘井子分局委托长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长)公(刑技)鉴(文检)字[2017]56号鉴定文书认定:赵卿全与广新公司股权转让是伪造的。赵卿全涉嫌侵占广新公司股权。

⑤2018年,大连甘井子分局委托大连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大瑞专审【2018】195号审计报告:百利公司与广东拓达公司的1.026亿元债务并不存在。

⑥2020年,大连甘井子分局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做出粤南[2020]文鉴字第608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赵卿全与陈茂芝1.3亿元借款合同系伪造,该笔债务并不存在。

2021年4月30日,广州市检察院针对广州市中级法院的(2018)粤01民初1054号民事调解书,做出穗检民(行)监[2019]44010000482号检察建议书。

2022年,广州市中级法院已对赵卿全与陈茂芝涉嫌虚假诉讼案提起了再审,案号为:(2022)粤01民再6号。

赵卿全与陈茂芝1.3亿元民间借贷案涉嫌虚假诉讼。

基于上述案件事实及鉴定意见,结合甘井子分局自身案件查办情况,大连市甘井子公安分局桑迪警官曾在百利公司破产案件立案之初正式通知任延光法官:赵卿全涉嫌职务侵占已由甘井子公安分局立案,百利公司破产案件应当中止审理。而任延光却回答:你们查你们的,我们审我们的。

同时,我们做为百利公司的真实股东,对百利公司涉嫌虚假破产的事实亦对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进行了多次提醒,但他们仍然一意孤行,将百利公司非法破产。

3.百利公司破产程序违法,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涉嫌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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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3日,曲强法官径自做出(2019)辽02破03-2协助执行通知书(以下简称《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我们在百利公司的权益调整为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协助执行通知书》必须依据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才能强制执行,而曲强法官做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下发之前直至今日,我们股东没有收到任何判决或裁定书,要求我们将百利公司的股权过户给他人,我们到官方网站查阅,亦无相关记载。因此,《协助执行通知书》系违法下达,百利公司系虚假破产,被举报涉嫌枉法裁判。

(2)《破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可以列席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立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四)重整计划草案对出资人权益的调整公平、公正,或者出资人组已经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2019)辽02破3-4号、辽02破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百利公司和禾甜公司的合并重整计划,中止重整程序。法院审查认为两家公司出资人组均表决同意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

杜汶彦、张洪刚是在公司登记机关具名的股东,破产管理人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本应设立出资人组,听取出资人意见,抛开广新公司及白河林业局实际股东的身份不说,破产管理人即使是走形式,也要通知杜汶彦和张洪刚吧,而二人的联系方式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已经掌握,但杜汶彦直至2021年元旦后去世,也没有收到任何通知,张洪刚也是如此。

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在明知赵卿全持有的股权系职务侵占犯罪而取得,涉嫌虚假破产的情况下,不通知实际出资人列席重整草案表决会议,将申请人的股权价值直接调整为零,任延光、曲强、高明伟法官涉嫌枉法裁判,系赵卿全的保护伞。

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是绝不会缺席!在政法系统教育整顿的高压态势之下,赵卿全的各色保护伞必定会被捅出个天!相信,无论是赵卿全涉嫌十一宗犯罪,还是百利公司涉嫌虚假破产案件,终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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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白河林业局

深圳市广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张洪刚

联系电话:18043716963

202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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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20705A08K8200

河北再爆重大冤情:民营企业家王全红被人陷害入狱期待法律公正

尊敬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全国扫黑除恶办公室、中央督导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新闻媒体:

我叫雷振云,现年53岁,汉族,是受害人王全红的妻子,现暂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海港区白塔岭温精理小区5栋1单元三楼。

我要实名举报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四十几人涉案人员,采用套路贷等手段,收买银行相关人员,收买公、检、法办案人,抢夺、霸占、侵吞我公司巨额财产六千多万元;实名举报胡树海勾结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兆贻等人,利用关系,收买公、检、法办案人员,设计陷害,致我丈夫王全红含冤入狱,至今已有五年之久。我请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中央督导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跨省异地重新调查审理王全红案,还民营企业家、发明家王全红一个公正,挽回公安队伍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给社会一个交代,让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举报人:

1,张杰,社会闲散人员,现住秦皇岛市;

2,胡树海,本公司总经理,现住秦皇岛市;

3,于治国,本公司副总经理、律师;

4,王满友,本公司总经理(伙同张杰虚开增值税发票);

5徐长军,本公司副总经理;

6,本公司职员赵丽娟、杨宝来、马瑞敏(本公司会计)、王敬丽(本公司会计现金员,被收买、做假证诬告陷害王全红)、毛晓琳(胡树海的姐夫);

7,刘兆贻,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

8,胡树海,总经理,申报补贴款主要涉案人;

9,袁霞,卢龙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充当张杰的保护伞,并在我公司参有暗股,该款项由其弟弟袁琳出面参与代为管理;

10,实名举报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分局、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卢龙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河北省发改委负责申报补贴款相关涉案人员,卢龙县发改委负责申报补贴款的相关涉案人员。

我举报的具体事实如下:

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用套路贷手段抢夺我公司财产

以张杰为首的勾结政府、司法官员形成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四十多人,他们官商勾结,采用套路贷套中套等方式,勾结组织收买证人、律师、司法机关涉案人员,操纵司法部门做保护伞,伙同黑社会团伙陷害我丈夫,并采用暴力手段,霸占抢走我们夫妻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和财产近亿元。张杰以先恐吓后收买的方法威逼王全红伪造印章,之后又栽赃陷害,其目的是把我丈夫王全红送进监狱。海港区公安分局,卢龙县公、检、法,违反司法程序,枉法错判我丈夫,替张杰洗白黑钱,一条龙接力式的判决,先是卢龙县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判我丈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接着卢龙县法院,又以诈骗240元科技补贴款罪,一审判决我丈夫王全红有期徒刑14年10个月。我丈夫不服,上诉至秦皇岛中院。秦皇岛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2月7日撤销了卢龙县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号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全红犯诈骗罪事实不清,发回卢龙县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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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我通过新闻媒体,把我丈夫王全红遭人陷害含冤入狱的事件进行了报道,标题为《民营企业真的是唐僧肉?河北草根发明家王全红案引发巨大争议!》,可是仍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也没有引起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对此案件的重视。

2021年4月,我们又通过记者做了新闻报道《河北王全红案:240万元既然己被退还,却据此给人定罪?》,仍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也没有引起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重视。请问,秦皇岛市法院,卢龙县法院,难道秦皇岛市、卢龙县都是法外之地吗?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里为什么得不到保护?难道说我们这里也是一国两法吗?党中央习主席一再讲,民生无小事,老虎苍蝇一起打,在我们这里为什么只打苍蝇,而不打老虎?为什么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我们这里没有具体行动?2021年4月,我同记者一起来到河北省发改委询问此240万元,改委将环保科技补贴款240万发放给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科技补贴款的申请?所办理的手续是否合理合法合规?当时河北省发改委的一名处级调研员接待了我们,但是他当时也没有表态,只是推脱,让我们回去等,我们这一等,就是四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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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1年5月18日,河北省发改委才给我们做出正式的书面答复。请问,河北省发改委,对此事件有什么隐瞒之处?为什么四年之后才给书面答复?其中隐藏着什么违法行为?河北省发改委做出的《关于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节能环保项目群众上访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称:2018年秦皇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报了关于该项目撤项的请示,委员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原则同意对该项目做撤项处理(冀发改高技【2018】1475号文),同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时收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省级财政。可是,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没有执行河北省发改委的批示要求,海港分局(办案人员赵大杳、孙建年)违法把公司总经理胡树海以公司名义上缴的240万元财政补贴款,在一年后又返还给胡树海个人(有海港分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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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通过两次跟踪报道,2022年3月17日,我丈夫的冤案,由青龙县法院异地重新审理,该院做出(2021)冀03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将王全红判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诈骗罪将王全红改判为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试问;秦皇岛市法院、卢龙县法院、青龙县法院,我丈夫本无罪,三家法院却置无罪证据于不顾,强行判我丈夫王全红有罪,现我丈夫王全红含冤狱中已经五年多。请问,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公正何在?谁来保护我们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6年,我和丈夫王全红先后成立了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雷锅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卢龙县振云秸秆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主要从事环保锅炉制造、项目研发等,王全红发明的环保项目仅发明专利就有二十多项,在环保领域为国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其企业也是河北省龙头企业,先后受到过各种表彰,他个人也被选为卢龙县政协委员。他的事迹曾多次被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企业曾经受到各级政府领导的关怀,几年来公司销售额从原有的几十万猛增到几千万元,对环保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企业急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资金周转不开,我夫妻决定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张杰借款。2016年4月23日,张杰和我们夫妻签订了借款合同,我们首次向张杰一伙借款1000万元,借款规定期限五年,之后又追加了200万元,总计向张杰一伙借款1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24%,张杰并要求再给他年薪20万,三家公司每年供给他60万,每年给他们发放一次,并且他们还在公司里重要岗位上安排他们自己的人,还得给高工资,同时还要求将三家公司的利润10%作为他们的奖励。当时我们就将借到的这1200万元直接投入到企业生产上。但是,他们明知道钱已用在生产和购买生产所需原材料时,6天后就向我们索要这笔借款,并对我们讲不借给我们这笔钱了,要求我们立即还他钱,如若不还这笔钱就得将公司的一半股权转让给张杰本人。没有办法,我们只好答应张杰,他又逼着我们拿出公司47%的股权给了他。四个月以后,张杰又以生产需要贷款为名,要求我们把股权转让给他,理由是,我们夫妻债务较多,银行不给贷款,我们不同意,他就派手下多名打手晚上多次到我家和我老家的厂子,用凶器砍坏我们家的大门窗户(有照片为证),又私下威胁恐吓我们。我们被逼的没有办法,多次报警也没有人管,被迫签了股权转让书后,他又逼着我们签了一个内部协议,以110万元转让余下股份的假协议书。可是签完了这个假协议书,这个假协议书就变成真协议书了。当张杰得到我公司全部股份后,他就翻脸了,把我丈夫王全红从总经理办公室赶了出来,要我丈夫永远不要回厂子了,并且说这个厂子是他的了,以后也不要在卢龙再看见我们夫妻二人,不然的话,就叫我们永远消失。我们夫妇都是农民,从小就胆儿小,没有办法我们一家人只能借住到山海关朋友家里,到现在也没有敢回家过过一个年。但是,张杰还不算完,因为前后两次向张杰他们借的1200万元,借款时是以我夫妻二人名义借的,张杰又拿此说事,并且买通法院立案庭长袁霞,买通办案法官,不断起诉我个人和亲属,先后把我名下一台价值20万的迈腾轿车判决给他执行走。我们公司司机王伟、我侄女王蕊个人所开公司银行账户里面的200多万元,也被张杰非法霸占抢走,并威胁恐吓不许他们去报案。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当时银行贷款评估3600多万,我们离开时还有2700多万元的产品库存,总资产近亿万元,这些全部落入了张杰犯罪团伙设计的连环骗局当中。当初借张杰他们一伙1200万元借款,张杰还逼迫我夫妻偿还给他,他的目的是不花一分钱,却抢走了我们企业全部资产。我家在石门镇还有一处厂房,天吊折弯机等各种生产所需机械设备,房产证和设备现已下落不明,也都被张杰抢走,我们多年经营的企业,也被张杰抵押给银行,贷款5500万,借贷的5500万也被张杰个人霸占。这时,我们夫妻才认识到张杰借钱给我们的真正用意,张杰露出了他那贪婪的阴谋和野心:借给我们钱他是别有用心的,意图利用套路贷利滚利抢劫我们的企业和资产。他还花钱收买律师、收买社会闲散人员、收买公检法办案人员参与抢夺并霸占我们的企业和资产。他事先设计好的圈套,把我们夫妻二人逼进了深渊,抢走了我们多年辛苦经营的企业和资产,使我丈夫王全红无罪含冤入狱,我本人也被逼的得了精神分裂症,我们的孩子在外面也不敢回家!这一桩桩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都是张杰犯罪团伙买通公检法人员,共同犯下的滔天罪行。张杰犯罪团伙以惯用的套路手段,利滚利息加息,不知害了多少企业,多少人,我们的悲惨遭遇只是冰山一角。虽然,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已被捉拿归案29人,但是,苍蝇也没有拍完,大的老虎也没有打到,我认为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有组织的犯罪,不只有苍蝇,还有大的老虎在后面。我请求上级相关司法部门领导关注此事,救救我丈夫和被他们陷害的民营企业家和弱势百姓。习主席一再讲,民生无小事,特别要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保护,要依法治国、反腐倡廉、扫黑除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的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的财产不被侵犯。我们夫妇相信党相信政府会把我们的企业和财产讨要回来,我丈夫也能尽早的出狱,早日洗清冤情。

胡树海刘兆贻狼狈为奸,栽赃陷害我丈夫王全红

被举报人胡树海,2013年先是以投资入股为名骗取我丈夫王全红的信任,后又介绍他人入股,控制公司财务及各主要部门,并架空公司法人王全红。胡树海暗中操作公司,在公司各项问题上都是胡树海一个人说了算,公司的所有财务账目,进出往来账都是由胡树海一个人签字方可生效(有胡树海本人110多笔财务单据签字和全套录音为证)。2014年3月,我公司接到卢龙县发改委通知,我们企业节能环保符合国家补贴政策,可申请河北省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资金,此事是由胡树海负责申报的。2014年4月,发改委相关职能部门又重复下一个通知,企业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政策,说可以申请国家资金支持,两个项目的政策通知申报相隔时间近一个月。对此,我丈夫王全红也不知道,都是由胡树海和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兆贻他们填报的,其余的我丈夫也不知情。当时公司所有的职能权利都被胡树海和胡树海安排的人控制着,就连财务帐目都不让我们看,我只听说在申报表上有我丈夫王全红的签字,是怎么签的,在什么情况下签的字,请相关部门重新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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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胡树海找刘兆贻副局长,该委通过联系申报国家节能减排项目,获得国家财政补贴资金440万元以及省财政补贴资金240万元。此款到帐后,都是由胡树海一个人支配使用,怎么用的我和我丈夫都不清楚。这两笔申请的补贴款,都是胡树海和刘兆贻两个人申报的,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至今我们也不清楚。2016年7月21日,公司接到卢龙县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行政处理通知书》(有通知书附件为证),7月29日就把大气污染补贴项目资金440万元退还给了财政部门。另外,对于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资金240万元,河北省发改委及审计部门并未提出其不符合国家补贴政策,至今我单位也没有接到或看到省发改委审计部门要求退还240万的通知。再者,在海港公安局立案之前,我公司就已经向卢龙财政局退还了440万元补贴款,只因为王全红是公司法人代表,才陪同胡树海两个人一起到海港公安局投案自首,该局同时给胡树海和王全红一起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胡树海又以公司名义向海港公安局上缴了240万元补贴款。可是不知为什么,我丈夫王全红只负有法人责任,而海港检察院却只起诉王全红一个人,而作为当时实际控制公司、架空法人、操纵本案负责补贴款项目、私自拿走240万元补贴款的胡树海,在这次起诉中却只字不提。正是海港检察院这一草率和不负责任的起诉,才导致了卢龙检察院在没有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做出了一系列错判。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为什么王全红诈骗案这样一个争议巨大的案件,检察院没有通过检委会的一致通过,违反司法程序,就草率的把案件交到卢龙法院起诉?更可笑的是,卢龙县法院未审明事实,就对我丈夫王全红匆匆忙忙的下了判决。即便是实属重复申报,错也不在我丈夫王全红,应该由胡树海、刘兆贻和两次重复申报的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因为错不在我丈夫王全红,是他们发改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重复申报。如果说别人的举报是别有用心,是谁举报的,就必须揪出幕后操纵者。在取保候审期间,2017年12月21日,王全红曾经给中央巡视组石组长写过举报信,举报信中的内容写的清清楚楚:胡树海行贿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兆贻,骗取国家补贴款,王敬丽做的伪证,海港分局作弊,致使我丈夫王全红含冤入狱。我个人认为240万即便实属重复申报,也不是故意的,而是有人在陷害我丈夫王全红,请公安机关跨省重新立案调查此事,请河北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领导澄清此事,还我丈夫王全红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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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解的是,所有的申报材料都是胡树海和刘兆贻所为,补贴款也是由胡树海一人支配使用,440万元已经还给财政,240万元已经上缴到海港分局。可是,不知什么原因,海港分局在2018年6月27日,又把胡树海以公司名义上缴的240万元退回给了胡树海,由胡树海以个人名义取走,此事尚在保密,海港分局至今也没有对外公开此事,现有海港分局2018年6月17日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为证(附海港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份)。我们要追问:如果这240万属于赃款,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返还?如果不是赃款,为什么要据此给我丈夫王全红定罪?请河北省发改委和办案的公检法机关认真回答!对此,我们强烈质疑!!!

综上所述,种种迹象表明,是有人在故意陷害我丈夫,想致我丈夫于死地,目的是夺走我们的企业和财产。张杰、胡树海买通证人、公检法人员、发改委人员,隐瞒事实,歪曲事实,企图霸占抢走我夫妻二人多年辛苦积累下的企业和资产,罪恶滔天,罄竹难书!如今,张杰团伙虽然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其保护伞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一些涉案人员只不过是受到了一点轻微处分,我们的财产还没有被追回。对此,我们家属强烈不满,强烈要求彻查此案,彻底肃清张杰涉案团伙,还法律公正,还社会稳定,维护我们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期盼早日讨回我们的企业和资产,讨回人间的正义和公道。

我们的申诉请求

我作为王全红的家属,强烈要求:

一、保护我丈夫王全红的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我们企业的合法财产。

二、请求国家相关部门成立跨省专案组,对我丈夫的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审理,还我丈夫清白。

三、要求跨省异地重审所谓的王全红伪造公司印章案。

四、将张杰、胡树海等相关涉案人员列入犯罪嫌疑人,重新跨省异地调查审理此案。

五、要求对被举报人,相关涉案领导、公、检、法办案人涉案人,重新跨省异地立案调查理此案。

六、对张杰犯罪事实重新跨省异地审理,并讨要回被张杰霸占的企业和其抢走的财产。

七、要求公安机关对本公司经理胡树海跨省异地立案调查,追回被胡树海非法侵占的国家补贴款240万元 ,并追究胡树海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八、追究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局办案人赵大杳、孙建年的刑事责任,追回240万元科技补贴款。

九、追究卢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补贴款项目负责人刘兆贻的刑事责任。

十、追究河北省发改委申请补贴款项目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我丈夫王全红小学都没有毕业,他不会写字,认识字也没几个,申报表都是谁填写的,要求追查出填写申报表格的人,重复申报幕后操纵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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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雷振云

身份证号:130324196902230643 联系电话:15032330505

2022年6月21日

吉林长春惊现奇葩判决:合同真实有效检察院却被判无责!

本站讯 这真是一个奇葩的年代、奇葩的世界,什么稀奇古怪的奇葩事儿都能发生!就在吉林省长春市,2017 年11月份以来,发生了一桩令人感到既诡异又奇葩的离奇诈骗案:曾经是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的杨帆,利用其特殊的身份,与11家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名章。企业按照合同履约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他们到检察院追讨货款,却被告知:与11家企业签订合同是杨帆的个人行为。随后,杨帆以诈骗罪被判刑入狱。11家企业将检察院起诉至长春市二道区法院,没想到这个法院竟然做出了令他们感到最最奇葩的判决: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和验收单上的公章都是真实的,检察院也收到了某公司提供的货并正在使用,但是法院却判决原告要求检察院支付本金和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也就是说检察院不需要承担任何支付和赔偿责任!该判决书一经宣判,立即在北国春城长春引发了巨大争议。

杨帆诈骗案简要回放

对于此案,2021年11月,多家网络媒体曾经以《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为标题进行过广泛报道。

据被害企业透露,朝阳区检察院的杨帆曾经是一位手眼通天、呼风唤雨的能人,别看他职位不高,只是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却掌控着该单位的设备采购大权,可以“代表”检察院对外签协议、签合同,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名章,在他那里,就像他自己家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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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11位企业老板,被骗的经过几乎一摸一样。其中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诚公司)工作人员臧慧明记录在案的被骗经历是这样的:2017年11月份,我们公司去朝阳区检察院找到杨帆,杨帆称检察院可以将分保项目交给我公司,但有一个要求,检察院现在需要采购一批电子设备,需要我公司帮助给垫款,此笔垫款没有利润,杨帆还说我公司的垫款过一个月就能给回款,因为我公司想拿到检察院的分保项目,就同意了杨帆所称的为检察院垫款的要求。杨帆所说的让我公司帮助垫款是指让我公司出钱,帮助检察院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采购电子设备,之后由检察院给我公司结算货款。第三方供货商是一家叫做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彦东公司)的企业。2017年11 月9日,我公司带着已经加盖好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签名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风险评估项目合同书”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在杨帆的办公室内,与朝阳区检察院签订了合同,杨帆在合同上加盖了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忆农的法人章。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忆农的法人章是杨帆将合同拿走,过了一会又拿了回来(盖上的)。我们按照杨帆的要求,向杨帆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彦东公司打款了共计2481100元。我公司交纳购货款后,彦东公司没有给我交货了。杨帆说是直接向检察院供货,我公司没有收到过货。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拿着验收单找杨帆验收,杨帆说我公司垫款采购的设备已经交付给检察院了,就在这份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我公司实际被杨帆骗了248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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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企业老板们说: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后,他们还是不放心,又到政府网站上查询一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他们查询到了“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这份公告明确证明:朝阳区检察院的设备采购负责人就是杨帆!他们还查询到,长春盛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鼎公司)和彦东公司就是该院设备采购招标的中标单位!

有了这些政府公开的信息,还有啥不放心的?于是,众多企业纷纷与杨帆签订了合同,又与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将大笔款项打入盛鼎公司、彦东公司账号。

据(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至2018年7月,杨帆以朝阳区检察院的名义,先后与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粮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信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凯公司)、吉林省仁正方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玛戈隆特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诈骗十家企业资金24589563.20元!

二道区检察院的奇葩判决

杨帆出事后,11家企业开始找朝阳区检察院要求兑现合同并赔偿损失,无果。他们又找到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纪委和吉林省纪委反映问题,据称,有关领导也接待过他们并承诺会尽快解决问题,不能让企业吃亏,但最终也是一无所获。无奈,他们只好把朝阳区检察院送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则再次令他们失望。

最先做出民事判决的是希凯公司的起诉。长春市二道区法院(2021)吉011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吉01刑初68号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含本案原告)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各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从中可以看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高速电子扫描仪及图形工作站购销合同》系杨帆个人要求原告向自己实际控制的盛鼎公司支付货款,骗取了原告钱款,该合同没有经被告单位的同意,杨帆也没有被告单位的授权,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该院判决:驳回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1元,由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这份民事判决书的重点在于其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但该判决又称:原告的钱打到了盛鼎公司的账号,检察院并未收到希凯公司的钱,原告向朝阳区检察院要钱没有依据!

在此期间,被害企业还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上加盖的朝阳区检察院公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是一枚公章。

杨帆曾经当庭翻供

如果说民事判决耐人寻味的话,那么杨帆的刑事判决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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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1.指控合同诈骗罪的前十起犯罪事实中,杨帆已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分级保护工程提出计划,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该项工程可能存在,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

但法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各被害单位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这个判决,杨帆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已经被驳回。

法律界人士和企业均认为检察院责无旁贷

早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企业就曾要求检察院承担民事赔偿,但刑事判决书却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对被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畴,被害单位可依据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定另案主张其民事权利。”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被作出判决的希凯公司却已经败诉。该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其在上诉书中称:本案一审判决及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理由是:

1,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这个认定证明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该单位与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帆作为被上诉人代表,上诉人有理由确信在被上诉人办公场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2,被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是错误的,理由是:杨帆为被上诉人的公职人员,主管设备采购多年,而非一审法院所表述的普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代表杨帆与盛鼎公司、彦东公司,有多年频繁的设备采购业务往来,在中国政府招标网上可以查到,上诉人在打款前反复确认后,确信盛鼎公司为朝阳检察院设备采购合作单位,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完全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引用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的判定结果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推卸责任,理由和证据不足。

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被上诉人行使权力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杨帆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切行为都是骗取上诉人财物的手段,杨帆在本案中的所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理应对上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在希凯公司上诉后,刑事案中认定的10家被害企业之外的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谷公司)也对朝阳区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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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称:“结合朝阳检察院在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说明,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朝阳检察院已经收到的货物进行了核对,清单中载明所有产品被告均已收到,所有产品已经安装完毕交付被告使用,且经本院实地踏查、被告方现仍在使用。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子支持。”但仍称“本案系基于杨帆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事实而引发的纠纷”。也就是说,此案仅仅是杨帆个人实施的诈骗案子,与检察院无关!

对于这个判决,鑫谷公司表示强烈不满,称这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我公司于2018年8月被告知正在承建的朝阳区检察院的涉密工程停工,至此,我公司已经在该院办公大楼中施工了四个半月。施工期间,检察院的领导、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多次提出完善方案,并开具了阶段性节点款发票1860000元,此时该公司已经产生应付款项2059033.36元。如今,检察院和二道区法院一个鼻孔出气,竟然称此事仅仅是杨帆的个人行为,简直是在侮辱世人的智商!难道检察院那么多人参与其中,他们都是杨帆的托不成?

4年过去了,我公司多次去找朝阳区检察院,他们推诿,多次换领导,让我公司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经多次上访,检察院同意走民事程序,并称法院判多少,我们马上赔钱,决不上诉。虽然我公司损失几百万元,但是法院仅仅是判决他们支付我公司19万的工程款,他们就提出了上诉,连这点钱都不想给,我们不知道朝阳区检察院领导们的脸皮到底有多厚!

我公司将设备送至朝阳区检察院,该院验收并加盖公章,检察院自己弄丢了,却不承认收到货,难道白纸黑字加盖公章附带收货照片还不是铁证吗?更荒唐的是,朝阳区检察院承认公章是真的合同有效。但是履行合同时,并没有经他们同意。朝阳区检察院因两届检察长工作漏洞,公章管理不善的事件在吉林省检察系统是轰动的,长达数年公章乱盖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到了庭审期间却说朝阳区检察院的审批流程是非常严格的,无论如何狡辩,铁证如山,合同在检察院大楼里签署,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施工数日,完全符合商业流程。朝阳区检察院的公开耍赖,完全就是一副流氓无赖的形象,哪里还有一点点公信力!

更离奇的是,长春市朝阳分局在我公司多次报案不受理的情况下,在3年后居然给二道法院出了份证明,说我公司与朝阳区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杨帆诈骗案基本一致,并说杨帆案已经结案不能再提审。这离奇的配合真是让企业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经过了4年时间,我公司终于拿到了判决,法院只判决赔偿19万元,露在办公室里面的设备赔偿、埋在墙里的线路不陪、送到检察院的设备因该院丢失不陪!请大家评评理吧!哪有公平可言?哪有公正可言?

众多企业老板们气愤的说:我们只是一般公民,怎么可能识破这种所谓的骗局?加盖着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谁能不相信这是真的?现在杨帆的资金链断了,出事了,就把一切责任推给他,这对杨帆、对我们被害企业都是十分不公的。二道区法院的判决更是太奇葩、太离奇了,简直颠覆了人们认知的底线!我们见过不要脸的,但是还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朝阳区检察院不要脸的程度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而二道区法院枉法裁判的能力,简直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记录了!

一些法律界资深人士也称:朝阳区检察院难逃干系,既然公章是真实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检察院也收到了货并正在使用,就必须承担责任,最起码应该追究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检察院曾经承诺帮助被害企业

也许是检察院一方感到理亏?据被害企业老板们介绍,题为《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的报道发出后,2021年11月29日,长春市检察院曾经召开了关于如何帮助杨帆案件受害企业走出困境的专项听证会,参会人员有吉林省检察院、长春市检察院和朝阳区检察院等机关的领导,11家被害企业老板参会。在这个会议上,检察院的几位领导表示:我们有一些工程,可以通过给企业工程的方式解决企业的困难。然而,被害企业老板们并不认可检察院一方的承诺,他们说:“盖着公章的东西他们都不认账呢,这种口头承诺还有什么公信力?真要是给我们工程了,我们干完了,还不是照样不给钱?我们现在只有一个想法,检察院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条款给付欠我们的钱!否则,我们一定要坚决维权到底!”

然而,据了解,被骗走大量资金后,一些企业老板连生存都成了问题,甚至有的已经无力交上诉费了,更没有能力维权了,等待着他们的不知会是什么结果。

对于文中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其观点并不代表记者和媒体的观点,其是否正确,相信读者会做出各自的判断。

我们期待着此案早日能有一个令各方心服的结局。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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