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警察用枪把打人致残未被追责 其上级还升了官
在被审查期间,办案人居然用枪把打人头部.
长春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长行终字第13号)对李继权的遭遇是这样记载的:
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李继权系犯罪嫌疑人,于1995年12月24日中午经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民警抓获。审查时,办案人员用手枪把将被上诉人李继权头部致伤,并将其收容审查。晚22时许,长春市公安局南岭收容所工作人员通知办案单位并汇同李继权家属一同将李继权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至1996年11月27日出院。被告(注:警方)已支付医药费36,523.85元及护理费1, 700.00元。
1996年12月3日,上诉人委托本院法医对李继权的伤情进行鉴定,结论为:颅脑损伤,颅骨粉碎性骨折,右眼失明,右侧肢体瘫、重伤,四级残。被上诉人遂于1997年12月向上诉人申请赔偿。上诉人于同年12月22日作出(1997)第1号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被上诉人李继权对上诉人作出的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不服,诉至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南关区法院经审理,判决撤销了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作出的(1997)第1号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在判决生效后,给付李继权赔偿金90,760.00元并驳回原告李继权的其他诉讼请求。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1995年12月24日在审查被上诉人李继权过程中造成被上诉人李继权重伤、四级残的事实有被上诉人陈述,证人证言及法医鉴定结论为凭,应认定属实。上诉人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对被上诉人李继权作出了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判决撒销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1997)第1号不受理赔偿申请通知书及上诉人应给付被上诉人李继权收容审查期间被致伤的赔偿金人民币90.76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被上诉人李继权主张增加赔偿金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长春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一次性给予上访人李继权司法救助金人民币37万元整。
二、上访人对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的司法救助表示满意,从现在起停访息诉。
三、上访人李继权通过救助,不再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上访人李继权,不再就此案件到各有关部门或者进省、进京上访,如违反承诺,主动全额退回救助金,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害人继续上访要求追责见到记者之时正是2020年的8月,截止此年,本案已经过去了将近25年!尽管得到了赔偿和救助,尽管与检察院达成了息访协议,但是,李继权依然顽强的走在上访追责的路上,他说:誓死也要追究办案警察、办案负责人杨孝祥的刑事责任!他在自己的上访材料中说:当年的办案负责人、现在的被上访人名字叫杨孝祥,其原来只是南关区公安分局刑警队的一名普通警察,现在已经升职位,任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分局副局长。其上访要求是:1、依法追究被上访人杨孝祥担任领导的刑警队办案警察刑讯逼供导致上访人重伤致残构成的刑事责任:2、依法赔偿上访人因重伤害造成的后续手术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100万元人民币。
李继权在其上访材料中称:1995年12月24日中午,李继权因在两年前与他人斗殴的犯罪嫌疑,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分局刑警队重案组抓获,杨孝祥时任该刑警队重案组组长。在被审查期间,李继权头部被重案组办案人用手枪把子打伤。
但是,时至今日,有关方面仍未对杨孝祥领导的重案组办案警察追究刑事责任。相反,杨孝祥反而不断升职,先被提升为站前公安分局副局长,又任长春市公安局装备处长,现任宽城分局副局长。对此我们十分愤慨,多次向有关部门控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相关规定,杨孝祥领导下的重案组办案警察,犯下的是重罪——刑讯逼供罪、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虽然没有证据证明杨孝祥直接打过李继权,但是其时任重案组组长,也应当承担重要责任,却被不断提拔,令人不可思议。
由于杨孝祥领导下办案警察的职务犯罪,导致上访人李继权至今生活不能自理,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和摧残,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来源,日常温饱都很困难,健康状况每日愈下,无人护理。现李继权身体发生变化,病情越来越严重,须进一步的治疗和各项手术(头部植骨、眼部手术)。李继权至今未婚,生活起居原来一直由父母照料,现父母均已离世,无人继续照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李继权现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访人杨孝祥和原办案人及南关区公安分局赔付被害人后续的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0万元人民币。
李继权在上访信中强调:我们认为,人民警察是国家维持秩序和治安的武装力量,人民赋予他的责任是保护公民的安全。但是在长春,却出现这样的被人民警察残害的事件,而且这么一个人,至今还在这一神圣的、代表国家机器的岗位上工作,令我们不能接受,不能容忍。我们誓死也要捍卫人民警察队伍的神圣和正义。我们同时请求,国家和吉林省公安督察、检察机关、监察委等有关部门对本案启动执法监督,追究办案人和杨孝祥等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本案,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记者在此不能做任何评价,只能依据法律文书如实呈现本案事实和上访人的观点,相信广大读者和网友自会做出公正的评判。对于本案的未来走向,我们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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