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万象

债权债务人以担保为名行债务转移之实引质疑

核心提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所有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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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人联合欺骗我在一份《借款合同》上签担保人,目的是完成债务转移。这份《借款合同》没有实际发生,我不知道是什么力量能让各级法官均不顾这份《借款合同》无效,债权债务人存在欺骗担保人的事实,死保债权人利益,不以“依法判决”却以‘诚实守信’为基本原则,非要判定我必须承担担保责任,太失公允。”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居民曲玫女士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小康原来是银行信贷专员,后来在帮助别人做贷款的同时和朋友合伙开了个担保公司,身边有些信任他的金主一有闲钱就给小康,让他拿出去放贷。玲姐和阿文是妯娌俩,也是小康的金主之一,玲姐特别喜欢小康,不仅只是拿资金给小康去放贷,还经常和小康一起做些比如珠宝买卖的投资。曲玫是在做贷款的时候认识的小康,也喜欢小康的老实本分,没有一般担保公司的匪气,有需要融资总是第一时间找小康帮忙,到被起诉时前前后后共借了132万元,陆陆续续还完还欠小康本金80万元。
2013年底就开始的全国金融去杠杆,首当其冲被冲击的就是担保公司。小康为人实在,觉得放出去的款都是公司自愿的投资行为,现在整个社会环境改变,不能逼太紧应该给被投资人一点空间,让被投资人活过来才有可能回款,才能双赢。玲姐阿文认为她们仅仅只是借钱给小康,是在帮助小康投资赚钱,现在自己也受影响,资金短缺要收回资金,要求小康想办法追回投出去的钱还款。
小康本分,不会做黑恶行为,放出去的资金就更难收回。玲姐阿文急了,要求小康带她们一个个去见小康的债务人,合适的就进行债务转移,由玲姐阿文出面追款。小康不同意,阿文派人天天跟着小康,走哪跟哪,逼小康签了租赁协议,留一间房给小康夫妻住,其余安排租客入住,租金阿文收走当做还款金。小康不堪其扰,只好带着玲姐阿文到各债务人的项目地实地考察。
玲姐阿文觉得曲玫的项目最实在,资金比较有保障,要求小康想办法让曲玫做担保,以实现债务转移。小康为了给自己争取点空间,找到曲玫,告诉曲玫,玲姐阿文是自己公司股东,她们觉得曲玫的项目已经进入尾声,是最快回款的,可以考虑再放点资金给小康,让他帮部分债务人尽快完成项目尽快回款,优先考虑拨点资金给曲玫,前提条件是要曲玫做担保人,顺便借用曲玫办公室,小康要跟玲姐阿文进行下他们之间的债务总结(因是合作关系,他们之间的资金往来从未写欠条,这次准备补一张欠条)。曲玫高兴坏了,自己正在愁最后的资金来源,真是瞌睡有人送枕头,当即答应了。
第二天,小康三人就到曲玫公司。曲玫第一次认识玲文二人,玲文二人在仔细审阅了公司资料后,玲姐拿出准备好的借款合同,分两份,玲姐名下金额200万元,阿文名下金额100万元,小康先签了字,曲玫确认是新的借款合同后,也在合同担保人处签字。两份合同除了主借款人、数额和时间,其它都一样。两份合同时间相差一个月,对此小康的解释是:金额比较大,她们无法一次到位,要分两次给。解释合理,曲玫并没有多想。曲玫这边签完,小康三人即自行到办公室办公区签他们之间的协议。曲玫觉得这是他们的私事,留在会客区,并没看到小康三人的协议是怎么签定的。
小康在事情完成后单独留下来,跟曲玫坦白了他的实际情况,并且告知曲玫她签的实际上也是债务总结,不会有资金给曲玫的。曲玫崩溃,以曲玫当时的法律认知,觉得既然签字了就是被讹上摆不脱了。玲姐阿文知道曲玫项目还需要点时间,开始并没有为难曲玫,还是一如既往逼小康。回款不如意时,就让曲玫出面劝说小康狠点,想办法追款还债,不要连累曲玫自己。在这种情况下,曲玫当然希望小康能多还点,小康还得越多曲玫负担越轻,所以非常配合玲姐阿文劝说小康。
人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小康的性格怎能轻易改变?玲文二人追款收效甚微,在两人追至小康老家找到小康父母要钱,到小康家把家具电器搬走卖掉等手段都用过之后,玲文二人决定起诉,以便处置小康曲玫资产,尽快收回资金。玲姐诉在鼓楼庭,阿文诉在鼓楼洪山庭。
曲玫收到法院冻结财产通知书懵了,急忙约玲文二人和小康出来谈和解。见面时曲玫责备玲姐,说自己只是担保人,而且也承诺工程款到了就会还款,为何还要起诉自己?她们完全可以只起诉小康,她们这一起诉,自己的融资渠道就完全封闭了,一笔正在做、眼看就要成功的车贷也黄了,没有资金项目完成又是遥遥无期。玲姐听说后当时还有点愧疚,说自己跟法院法官很熟,起诉曲玫是法官教授的。接下来的谈话主要是玲文二人和曲玫合力不断劝说小康想办法追款还钱,钱还了就可以撤诉。曲玫意难平,中间自然有抱怨小康欺骗自己,甚至小康还带了另外一个金主想依样画葫芦把债务再次转移给曲玫。曲玫有过玲文经验不再上当,曲玫说这些话时,玲文二人在旁听着,不仅没有异议,还直白表示她们认识那个金主,跟他一直都有沟通,知道这些事,默认对曲玫存在欺骗,债务转移是她们早就在计划的、让小康配合做的事。谈话被阿文悄悄录了音。
小康和曲玫应诉,他们共同委托了一名律师。律师接案后跟两人普法,对于小康,确实存在借贷关系且小康也承认,那么不论签哪种形式的合同都是有效合同。但对于曲玫,她签的借款合同是有时效性的实践性合同,也就是说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实际发生约定的借款,该借款合同依法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玲姐主张该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债务总结,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该由玲姐举证证明曲玫在签合同的当时明知是债务总结。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曲玫签这份借款合同时受到欺骗,债权债务人存在恶性债务转移,那么曲玫更加不用承担担保责任了。但经验丰富的律师提醒曲玫不要高兴太早,意味深长的说一切取决于法官怎么认定,不一定能解除担保责任。
一审玲姐当庭承认该借款没有实际发生,但法官判决因为曲玫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有签字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庭审中曲玫知道玲姐自2010年9月28日至2014年7月8日曲玫签定合同之日,玲姐共放给小康约550多万元,而小康已陆续偿还701万元,尚欠本金320万,这种资金往来更加说明玲姐和小康之间并不是单纯借款,应是投资合作行为。
曲玫当然不服,提出上诉。这次庭审,玲姐方律师提出借款合同第(六)条“甲、乙、丙三方保证上述债务是真实准确的,甲方没有任何欺诈、胁迫乙方承认债务的情形”为特殊约定,据此就可以证明曲玫签合同时明知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是小康和玲姐之间的债务总结。曲玫数次申辩,如果该条款甲方认为是重点、是特殊约定,就应该放在首位,而不是模棱两可的第六条,条款中也只是强调甲方未欺骗乙方,并未提及未欺骗丙方。甲乙双方是投资合作关系,他们之间有未结清账目实属正常,丙方知道他们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不能证明丙方签新的《借款合同》时,明知这份《借款合同》实际上是他们之间的债务总结,相反,签的是《借款合同》,庭审时却变成债务总结,这本身就是欺骗。但中院置之不理,仍以“诚实守信原则”为基本原则,驳回曲玫上诉请求。
收到中院判决不久,曲玫就收到阿文案子洪山庭的判决,结果当然是一样的,显然洪山庭在等中院判决出来后再下定论,2014年立的案子,2016年才出判决结果,明显超过审限期却被默许!同时得到一个坏消息,小康被逼同意卖房子还款。因有银行贷款,阿文帮忙找了过桥资金,钱到小康账户即被小康挪走16万元,准备远走他乡换个环境以期东山再起,被阿文报刑事案件成在逃犯了。曲玫明白,小康被阿文毁了,玲文两人找小康要钱已不可能,必竭尽全力讹曲玫。曲玫焦头烂额,一边就玲姐案子向高院申请再审,一边就阿文案子向中院提起上诉。
玲文二人疏忽了,知道高院发回重审率极低,她们没有重视高院再审流程。而曲玫这次却高度重视,通过朋友去跟法官不断沟通,希望能得到公正裁决。没有了玲文两人的干扰,高院觉得诉争借款没有实际支付,玲姐也无证据证明曲玫明知这实际上是一份债务总结,原审确实有错,指令发回中院再审此案。
中院开了一次庭,觉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鼓楼庭重审。庭审中曲玫第一次见到小康妻子,得知小康因诈骗罪获刑11年。
那段时间曲玫为了结束项目,基本都呆在项目地,未接到阿文案子交上诉费通知,故未及时缴费,被裁决自动撤回上诉,痛失上诉机会,只好向中院申请再审,亦被驳回再审申请。
鼓楼庭再审选择在小康服刑地,玲姐律师忽然当庭拿出前述的偷录的录音材料做为新证据,庭后律师跟曲玫一起回顾录音,曲玫承认是那次和解时所说,但不是所有谈话都被录音。曲玫困惑,这个证据恰好证明了玲文二人伙同小康对自己进行欺骗和恶意债务转移,是对自己有利的,玲姐为何这时候提供这种证据?很快曲玫就收到鼓楼庭判决书,基本不提录音证据。鼓楼庭没有实证仍以第六条推定曲玫“理应知晓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判定曲玫承担担保责任。
曲玫决定上诉。虽然想到检察院监督也许只是流于形式,但因为有对自己有利的录音材料,曲玫还是决定试试,于是就阿文案子在鼓楼检察院提起监督。检察官了解完情况直接告诉曲玫,这个案子他们会中止,等玲姐案子上诉,中院判决结果出来后再定结果。曲玫无语!
上诉不出所料又输了。这次理由仍是以第六条推论曲玫知晓原被告双方存在债务关系,曲玫在担保人处签字了,那么不论如何曲玫都该承担担保责任。
上诉输了,很自然收到阿文案子鼓楼庭不支持监督决定书。
曲玫再次申请再审,这次法官终于不再提第六条了,但仍然以推理的方式认定曲玫理应知道是债务总结,高院又有新观点,认为曲玫是因欠小康借款未还,故为小康的债务提供担保,驳回了曲玫再审申请。
在这里要提一个细节。高院判裁决前法官曾打电话跟曲玫沟通,提到三角债关系时曲玫明确表达过自己意见:小康和玲姐并不是单纯的民间借贷关系,严格来说他们应属合作关系。小康合作者众多,玲姐也不能证明小康放给曲玫的资金就是来自玲姐,因此说曲玫因为欠小康债务就为玲姐担保是完全说不通的。况且曲玫欠小康的钱无法偿还,那就更加不会再担保玲姐的借款了,因为这等于曲玫要承担两份还款责任,任何正常人都不会这么做的。电话中曲玫说得如此清晰,法官仍坚持错误,凭的是什么?
经过咨询,曲玫终于明白玲姐重审时提供对自己不利证据的目的。法律规定,发回重审的案子,除非有新证据,否则按上级法院指导意见判决,原告在发回重审时提供了对自己不利的新证据,该案用事实说明,证据有用没用怎么用,是法官说了算的,法官让原告提供新证据的目的仅仅只是因为,法官需要一个新证据,做为维持原错误判决的依据,程序合法就可以了!至于证据内容对原告不利,正好证明了债权债务方对担保人存在欺骗和恶性债务转移?没关系的,法官此时说担保人曾对新证据提出质疑,是无效证据,不能采用!(既然是无效证据,依法本应视为没有提供新证据)。其实就是怎么说怎么做能达到法官目的,法官就怎么说怎么做。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公正司法事关人民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相信此案最终会拨乱反正,有一个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因为正义也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01128/16209.html

男子诉称其别墅遭十多人破门入室打砸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深挖根治”的决战决胜之年,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开局之年。持续加大深挖根治力度,实现“案件清结”,是决定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效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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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八年前的一天夜晚,皇甫某君、皇甫某飞纠集十余位社会人员,砸坏我家别墅二道铁门,破门闯入别墅,打砸别墅内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000余元。后又在溪口镇经堂路找到我儿子,并用暴力持刀绑架了他。时至今日,上述涉案人员仍逍遥法外。”近日,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男子皇甫国贤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皇甫国贤,男,汉族,出生于1965年9月,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人。2012年3月,我因出售座落在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桃源路27弄5幢6号别墅,有偿委托奉化溪口诚信房产中介公司中介事宜。2012年4月底,有一买户看到媒体广告,愿以250万元价格买下该套别墅。诚信中介公司老板皇甫某君、皇甫某飞为掠夺我的房产,不择手段,一边联系银行(我80万元贷款)起诉我,想从法院拍卖程序中掠夺我的房产;一边用房屋有其它经济问题的谎言,打消那位购买者的购买念头。这种卑劣手段,致使我这套别墅于2012年12月底才低价出售。比较当时,不但房价贬值16万元,而且还多付其它借贷利息45万元,再加上法院诉讼费等,造成我直接经济损失(不包括其它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5万元。
2012年7月8日,获悉是诚信中介公司皇甫某君、皇甫某飞二位老板从中作梗,使我蒙受惨重损失。在他(她)们不接电话不回信息的情况下,我去诚信中介公司找他(她)们讨个说法。发现其俩人不在时,我气愤地拿起一只一次性喝茶纸杯与一只计算机(价格约为10余元)摔在地上。
不料,当天晚上,皇甫某君(有前科)、皇甫某飞纠集以许某南(系黄甫某君牢友)、郁某杰为首的十余位社会人员,分乘三辆轿车,开向我家。乘我不在家时,先砸坏别墅二道铁门,破门闯入别墅,打砸别墅内财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8000余元。后又在溪口镇经堂路找到我儿子皇甫某龙,并用暴力持刀绑架了他。
综上所述,皇甫某君、皇甫某飞等人上述所作所为之情节,已涉嫌构成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毁坏财产、绑架等数罪。且皇甫某君、许某南又系累犯。自2012年7月份开始,我历尽千辛万苦,耗尽积蓄,多地奔波,向各级相关部门反映情况,至今已有八个年头之久,上述涉案人员仍逍遥法外。
扫黑除恶是一场攻坚战,更是一场持久战。恳请有关部门深入贯彻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以开展“一十百千万”行动为牵引,扎实开展好“六清”行动,将一切黑恶势力绳之以法,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纵深发展,确保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全面胜利。  (浙江省宁波市  皇甫国贤)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01128/16211.html

长春市朝阳区法院于茗辉院长纵容法官孙国彬为被告做伪证(二)

人民法院的法官是国家公职人员,拿着国家的俸禄,享受着全体纳税人的供养,理应秉公执法,为人民排忧解难,当好人民的裁判员。可司法队伍中就有那么一些败类,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利用职权玩弄法律与当事人,成为不耻于人类的蛀虫,长春市朝阳区法院桂林法庭法官孙国彬就是其中一个。依据孙国彬提供的伪证,院长于茗辉还在继续拖延一桩长达5年离婚案的审理,其实质就是对下属孙国彬弄虚作假作伪证的纵容与包庇。

2020年10月,该离婚案经过长春市中级法院上诉法庭审理,被以判决事实不清为由退回重审,卷宗被送回初审的朝阳区法院。在此之前,该案在朝阳区法院已经历了两次诉讼,耗时4年未果,原告不得已才上诉的。如今结束上诉后,此案再次返回朝阳区法院重审,又会遭遇什么样的命运呢?真是让人难以琢磨。原告历时5年的“马拉松”式离婚官司,把原告折磨得筋疲力尽,3次诉讼处处推委、拖延,原告还要到处躲避被告的跟踪与追杀,终于熬到了退回重审的判决结果,可原告担心初审法院再次重审能否痛改前非,克服以前的错误、改进工作,这方面确实让人存疑。事实正如原告预料的那样,朝阳区法院因原告上诉而产生记恨,此次退回重审,虽然院长换了,主审法官也换了,但对该案原告的怨恨没有改变,被告不仅变本加厉的收买法院的领导与法官,与其勾结,更将过去法庭玩弄原告的伎俩发挥的淋漓尽致,除尽其所能进行拖延外,还采取了新的弄虚作假的做法,制造伪证搪塞原告,为进一步拖延审理找借口。原告已给于茗辉院长写了两封挂号信并提出该案应进行公告的合理请求,可至今没有消息,究其原因应该就是法官孙国彬提供的伪证起作用了,这简直就是强盗逻辑。

下面,原告就来揭露法官孙国彬是如何弄虚作假作伪证的:

2020年11月16日,原告为推动案件审理的进展,找到主审法官孙国彬,并请求法庭对该离婚案进行公告。可当原告告诉孙国彬法官被告齐丽华就在国内时,孙国彬法官便说:“这些天我也没闲着,这是我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调出来的被告齐丽华出入境记录,被告齐丽华自2019年9月17日出境再无入境记录,说明被告始终在国外。另外,国际送达大约需时一年或一年半时间不等,甚至更长时间。”于是,其便向原告展示了一份盖有长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公章的被告出入境记录(附出入境记录)。本人当看到这份出入境记录时,马上意识到这是一份假的出入境记录,甚至只能说是一份不完全的出入境记录。如果拿这个出入境记录说事,那就是做伪证。为此,原告当场用手机拍照下来,并与孙法官争论起来。原告提出一大堆问题,孙国彬法官无从回答,但孙国彬仍然固执地坚持“我们就这样做了”,其潜台词就是“有招儿你想去!”。不仅如此,孙国彬当原告离开后特地给原告律师于明磊打电话,表示他固执地坚持这样做的想法与决心。说到这里,本人不得不将当时质问孙国彬的问题陈诉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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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记录上显示日期为2020年11月9日,是当日打印的,所调取的出入境记录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见出入境记录表)。

1,孙国彬什么时间去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调取被告齐丽华(QI,LIHUA)出入境记录的?是上午还是下午?

2,孙国彬是一个人去的还是两个人去的?出入境部门都有摄像可以作证。

3,为什么被告2019年9月17日出境后再无记录?这只能说明记录不完全或涉嫌作假。单凭一份不完全甚至是假的出入境记录就能说明被告自那时起始终在国外吗?

……

其实这份出入境记录,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假的,至少是个不完全的记录。其实被告齐丽华就在国内,不少人见过她,而且被告还把我公司的房产冒名私自租赁给商户,就此原告已向公安机关报案(附派出所报案回执),并且被告还在2020年分3次亲自到德惠租户那里收取租金(附租房合同与租户付款说明)。各种证据证明被告就在国内,而孙国彬制造的假出入境记录,纯属与被告勾结所作的伪证,目的是为拖延该离婚案的重审找借口。作为一名法官,公开做违法、有损于执法人员的涉嫌犯罪的事,是法律所不容的。孙国彬不仅不能秉公执法,而且还为被告制造假证据,弄虚作假,欺骗法庭、欺骗上级、玩弄原告,这就是犯罪。孙国彬还有何资格做法官工作,在这种人的面前还谈什么法律与良心呀!就是这样一个弄虚作假的伪君子所提供的假证明,致使于茗辉院长至今还在拖延该离婚案的审理。朝阳区法院上、下勾结,竭尽全力寻找各种借口,企图拖延时间,阻止该离婚案重审。由此可见,朝阳区法院相当一批人腐败到了何种地步?真是让人瞠目结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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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该离婚案重审根本不用调取被告人出入境记录,直接公告后开庭审理便是。2018年7月该案第2次诉讼,在朝阳区法院湖西法庭就是国内公告后开庭审理的;2020年6月,长春市中院上诉法庭,也是直接公告后开庭审理的。因此没有什么法律规定必须调出入境记录,这纯属孙国彬法官等故意刁难原告。为此必须把孙国彬这样的法官队伍中的蛀虫,串通被告、徇私枉法的丑恶勾当曝光于天下,在全国上下加强法制建设的大好形势下,民法典及新婚姻法即将生效之日,让这些阴暗角落里的小丑的卑鄙的伎俩在阳光下晒晒,提醒人们认清改革的必要,净化队伍的急切。

(2017)吉0104民初01号离婚案、(2019)吉01民终817号上诉案原告:邢德坤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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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item.btime.com/4593uvtffn88j9bbaaugto9rakj?page=3

《当今奇人周兴和》励志小说连载之二十三 ● 苦不堪言再创业

“周老板,今天我们是专程而来,你总不能让我们空着手回去吧?”从南江县来了几个人,为首一个蓄着小胡子的年轻人,是位材料材料供应商,他一进办公室,对着周兴和不客气地说道。

“你们请坐,喝口水。”周兴和指了指凳子,客气地对这帮人说道,“你们放心,我周兴和不是那种赖账的人,只是目前确实有些困难,实在抱歉,能不能再缓几天?”

“困难?我们已经了解清楚了,下面那台野马轿车,就是你们公司的!”收账的年轻人也不坐,也不喝水,他抖了抖手上的纸条,“你既然有钱买轿车,没有钱还账,那我们今天也就不客气了,准备先把它扣押下来,你有钱时来取就是了。”

“什么轿车?无非就是台人家快报废的车。”周兴和笑了笑,“我们的工作没有车实在太不方便,只是用来买材料跑客户代个步罢了。”

“我们也不想和你啰嗦了,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年轻人对手下同来的人手一挥,“走,先把车开走!”

“我们无非就欠你1000多块钱,你就要扣我们的车,这也太过份了吧!”小申走进办公室,对这些人说道,“我们虽说是台旧车,还是值2万多块钱哪!”

“你们既然能有2万多块钱买车,就没有1000多块钱还账!走,我们管不了那么多,先把车开走!”

“不行!”小申追下楼,拦住这群人。

“小申,算了。”周兴和拉住小申,见她眼里含着焦急的泪水,他平静地劝她道,“我们既然欠人家的钱,他们要扣车就扣吧。”

车被人强行开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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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办公室,周兴和见小申难过的样子,他安慰她道:“算了,你不要难过了。无非就是台快报废的车嘛,将来我们有钱了,我替你买台崭新的‘雅阁’!不,买台崭新的‘奔驰’!”

“你、你总是给人画饼充饥!”小申破涕为笑,嗔怪道。

“我这不是给你画饼充饥,也不是让你望梅止渴,我相信一定会有那一天!”周兴和充满信心地说。

是呀,来到一个陌生的地方重新创业,还身负几十万元的旧债,周兴和与小申犹如是行走在一片沼泽地里,每向前一步,实在是太艰难了。

小申辞掉了工作,放弃了每月有2000元左右收入、且旱涝保收的“铁饭碗”,在她家里依然引起轩然大波。小申在家里是最受宠爱的女儿,她是父亲提前退休后让她顶替工作的。当家人得知她要跟腰无半文的一个穷光蛋结婚,而且要到绵阳去重新创业后,他父亲气得差点吐血,对女儿大发雷霆道:“你的那份工作,是老子几十年从枪林弹雨中得来后,让你顶替的!你想说辞就辞掉了,这让我伤心哪!如果你真要辞掉工作,我就死给你看!”

除了家庭的重重压力,社会给这对新人的压力也足以让人没有喘息的机会。在这期间,小申多次被前夫用鸟枪威胁,周兴和也多次听说刘凤琼要请人来“修理”他们——这些都还罢了,更要命的是,他们在绵阳火车站附近申请注册的“四川省星河建材总公司”,房子是租住人家的,没有任何流动资金,几乎就是一个空壳呀!周兴和要继续从事他的研究发明,除了他的意志和韧性的支撑,没有任何经济和物质支撑哪!

“唉,那时真是太难了!债主上门催债的,房主催收房租的,亲戚朋友上门要钱的,几乎踏破了门槛。我们出门,还要前后左右看一下,是不是有来追债的。”采访时,小申陷入久久的回忆中,“就是因为欠债,老周官司缠身。有一回,还被弄到派出所关了一天一夜。后来还是老周的朋友借给他5万块钱,才免遭被房主逐出门外,才解了燃眉之急……”

当时的小申,是铁了心跟着周兴和创业,比一个男人还要能干。她不但要管家里大人小孩的温饱,为了开辟市场,还长期在绵阳与成都之间奔波;几十斤重的东西,她从不请搬运工,都是自己搬上搬下;当时无钱做广告,每天夜里她都和周兴和提着浆糊桶,满城贴广告;她送儿子上学,有时连3毛钱的三轮车也舍不得坐。

为了节约经济,周兴和出差在外,只能是啃馒头面包喝凉水,晚上经常是睡火车站汽车站;为了继续他的发明,开发出新的产品,他长期熬更守夜,甚至通宵达旦,以致多次头昏眼花眼前发黑,一头就撞在墙上去;实在太累了,他不分时间地点,倒头便睡,连打雷下雨也惊他不醒。而经济上一旦小有收获,他不是用来改善一下困苦的生活,而是不顾一切又将它投入到产品研制,以及再生产中去;在一些关键技术问题上,他不惜花钱请科研院所和高校帮助试验解决。如此一来,造成不少急功近利的合作者、亲戚、朋友的误解,以致有人卷款而逃,有人盗走部分专利,想利用周兴和已取得的部分研究成果,另起炉灶仿冒产品生产,这样一来,使得各种投诉不断,官司缠身,债主盈门。

“那时,债主上门来要账,根本不听你的解释,也不跟你讲什么道理,指着骂人还算好的。”小申说,“一些不讲情面的人,见你拿不出钱,甚至连办公室的电话、桌椅板凳都给搬走了……”

苦不堪言,往事不堪回首!

最让周兴和刻骨铭心的是:有一次在小申妹妹家里吃饭,小申一家人十几口人聚集一起,他们鉴于周兴和两口儿的生存境况艰难,连基本的生活都没有保障,竭力劝告周兴和不要再想入非非,趁早放弃那遥不可及、没有经济效益的秸秆建材研究发明,改行干点其它事情。周兴和理解他们的苦心,但不赞同他们那种急功近利的想法,他轻言细语给他们解释道:“是的,我们目前是很困难。但,我认为这困难只是暂时的。我相信,如果我的项目一旦成功,上千万的钱我没想过,我的目标是以亿来计算。”

小申的姐姐见周兴和如此执迷不悟,不识好歹,并且在她看来是口出狂言,她有些生气了。大概她知道周兴和经常因没钱住旅馆,在车站过夜的情况,她带着嘲讽的口吻说道:“哼,以亿来计算?今天晚上你没有钱,就在外面去过‘夜’!过一‘夜’就是一‘亿’,过两‘夜’就是两个‘亿’!……”

按周兴和平时的个性,他肯定会拂袖而去,但这回他闻听此言,却只是心平气和地对她说:“姐,你刚才说的话,就当是对我周兴和的一个鞭策吧。”

其实,周兴和确实不是口出狂言,以后的事实证明了他的预见。

“是呀,当今这个社会,人们大凡做一点事情,讲求的都是立竿见影、吹糠见米的效益。像周兴和这样能够着眼于未来,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潜下心来搞发明创造,执著追求自己人生理想的人,实在是太罕见了!”写作过程中,笔者一个作家朋友,听我讲周兴和发明创造的过程,他感慨地评价道,“我们现在这个社会,为什么制假造假屡禁不止,贪污腐败现象层出不穷,有人甚至冒着杀头坐牢的危险贩毒贩枪、拐卖妇女儿童,就是想走暴发的捷径,幻想着一觉睡醒起来,就成亿万富翁啊!”

哦,这里有个细节还要向读者交代一下:不知是鬼使神差,还是种瓜得瓜,前面提到的南江县来“星河公司”逼债的那一帮人,周兴和欠了他们1000多块钱,他们却强行扣押开走了价值2万多元的小车。他们车上共坐了8个人,由于车况实在不好,回南江的路又不好走,车还没开到南江,就翻到了山崖下——他们实在是得不偿失有苦难言!车祸造成他们1人重伤,7人轻伤。由于对方人员受伤,整个车辆报废,此事也就不了了之了。(作者:舒德骑)

转自:http://www.eastasiatv.com/news/shehui/3041.html

息县交警“一盔一带”交通宣传应避虚就实

近日,笔者看到朋友圈转发的一则消息,“标题”为《息县交警深入敬老院开展“一盔一带”交通宣传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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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说:“为提高中老年群众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10月6日,河南信阳息县交警深入辖区白土店乡敬老院,开展“一盔一带”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活动。民警为老人们发放宣传资料并讲解“一盔一带”交通安全知识。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和生活状况,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向老人讲解乘坐汽车不系安全带、乘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以及随意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提醒老人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安全文明出行。”

看上去,这篇消息很人性,也很温馨。但笔者思忖,还是有不吐不快,好是有刺鲠在喉的感觉,让人无比的难耐。众所周知,敬老院是个什么地方?大家都十分清楚。城里的养老院,是应对年老的退休人员,儿女们又工作繁忙,无暇照顾老人,而又担心老人的起居住行,所采取的一种代偿性孝敬模式,这样的养老方式,很时兴,也很实际。

而现时的农村养老与城市养老是有天壤之别的。大多的农村养老形式,都是以乡镇为单位,由当地政府出资兴建的取名为“XX乡(镇)养老院”,归属于民政部门管理。这些老人大多是无儿无女和丧妻丧夫的孤寡老人们。一般都是些丧失劳动能力之后,耕地由村委会收回,送到当地政府主办的养老院,达到养老送终。

来这里养老的人,我不说什么。就说“息县交警深入敬老院开展“一盔一带”交通宣传活动。”笔者认为,这种选错地域的宣传方法不可取。一是敬老院里的这些老人,不需要戴头盔,不需要经常打乘车外出。相信,敬老院也不会让这些七、八十岁的老人们随意外出,与派遣这些老人外出采购敬老院的生活物品。二是不需要给老人们普及这些安全知识,因为这些老人本身体质就出现了严重障碍,如果身体硬朗朗的,哪个会来敬老院里苦度日月呀。三是在这里投入宣传收效甚微。因为这里的孤寡老人都很无助,无儿无女的,好多老人都是意识模糊,甚至神志都不太清醒,他们能记住“乘坐汽车不系安全带、乘电动车不戴安全头盔以及随意横穿马路等交通违法行为”这些危害性吗?

况且,据笔者了解,好多乡镇敬老院,都根据老人们爱静的特点,都把敬老院建在的偏僻静谧的地方,以迎合老人们的喜静心里。这些老人们基本与外界不大联系,即便外出,也是由敬老院一一安排出行。所以,这样的策划很失败,也很虚伪,这样的宣传更毫无意义。

建议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交警把“一盔一带”交通宣传活动,推向当地的集镇、利用村委会的大喇叭、深入到村组和乡村的田间地头,来点实实在在的大宣传、广宣传,实现全覆盖,真正达到让其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当今奇人周兴和》励志小说连载之二十二 ● 劳燕分飞离故里

周兴和已经有好长时间没回家了,他的企业管理刚刚收到初步成效,新型产品试验刚刚露出一些端倪,尽管他用极大的耐心作了很大的忍让,但家庭的矛盾还是不可遏制地总爆发了。

那天上午,周兴和熬了一夜,正在和客户洽谈业务,刘凤琼来了。大概是家里经济出现些困难,她又毛焦火辣来找周兴和。当着客人的面,才说两句话,焦急的刘凤琼又面红耳赤和周兴和争执起来。当尴尬的客人从中劝说时,刘凤琼竟和客人也吵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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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了,刘凤琼,这是工作场合,不要在这里吵!”周兴和见此情形,气极难捺,他强忍怒火,“有什么事,我们自己回家去说。”

刘凤琼也在气头上,她坚持不走。周兴和向客人道了歉,把刘凤琼拉回了家里。回到家,刘凤琼依然不依不饶,像要把这些日子来积聚在心中的怨气全都发泄出来。周兴和脸色铁青一言不发,妻子这些日子来过份的举止,早就激起了他极度的反感和愤怒。当刘凤琼大吵大闹,上前要和周兴和抓扯时,周兴和心里的积怨也总的爆发了,他狠狠给了刘凤琼一拳——这一拳打得很重,刘凤琼当即就大声呻吟起来!

就是这一次冲突,夫妻两人的矛盾就更加激化了。刘凤琼住进了医院,在她愤怒已极时,向周兴和提出了离婚,要周兴和“滚回农村那个穷山沟去!”

几年来无休止的争执吵闹,思想观念上的巨大分歧,周兴和的小儿子也无人照料,自己的生活也无人过问,此时,周兴和对他与刘凤琼的婚姻已经完全心灰意冷,加之产品的研制也屡遭失败,思想上经济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他更是内外交困举步维艰。

在这种境况下,周兴和只好安顿好儿子,把他的全部时间和精力都投入到他的产品研制中来,只有在极度劳累极度疲乏中,他才可能忘却苦痛,忘记烦恼,忘却忧愁,忘记伤心。

星光黯淡,晨霜暮雪。伴随着苦涩和孤独,周兴和的日子就这样一天天地打发着——是天命因果的夙旨,还是飘茵落溷的偶然,阴差阳错,正在周兴和最失意最低沉的日子里,另一个女人却意外地闯进他的视野来!

周兴和开办的建材厂旁边,是盐亭县烟草公司的仓库。仓库里有个管理员姓申——我们姑且就叫她小申吧。这时她刚满30岁,离异后带着一个小儿子生活。由于搞产品研究和生产,周兴和正好租用烟草公司院坝存放和晾晒产品。闲来无事时,小申怀着好奇心,经常去参观欣赏他们各种造型的产品。与此同时,她对成天沉默寡言搞研究、别人都说他是“狂人”的周兴和,也产生了好奇心,逐渐有了了解这个人的想法。

处于人生低谷的周兴和,他其实也希望有人能了解和理解自己。见有人想了解他,他满腹的苦衷,满心的哀怨,以及他的抱负和理想,也渐渐向小申吐露出来。小申呢,其实也不甘心于每天守着偌大的一个仓库,过着平淡枯燥的日子,也想能在自己人生中有一番作为。慢慢地,她对周兴和了解后,她和他就有了共同的语言。周兴和从心底里对小申能够对自己创业艰辛的理解感到安慰,对有一个能理解自己的人吐露心声而感到安慰;小申呢,对周兴和艰苦创业的经历和刻苦钻研精神感到钦佩,对他不幸的境遇表示了深深的同情——人与人之间有了共同的语言,难免就有了交往的基础,一来二往,两人都逐渐产生出一种说不出的感觉来。

一个小小的盐亭城,就连张家的婆婆和媳妇吵了架,李家的老丈人和女婿打了捶,不到半天就会传遍全城,何况两个男女之间的频频接触呢!周兴和与小申交往的事,时间不长,就有那好事者把事情传到了刘凤琼耳朵里。这还了得!原本就受到丈夫冷落的刘凤琼,这一下更是不依不饶了,在和周兴和大吵一架后,将他推出了门,并向他下了最后通牒:“有我无她,有她无我,我们干脆离婚!不离婚,我就用死来成全你们!”

如此一闹,这件事就更弄得来满城风雨了——这种风雨,当然毫不留情地淋湿了周兴和与小申,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又让两个被淋湿了的人只好同打一把伞,共同走到一个屋檐下去躲雨呀!

在采访刘凤琼时,谈到两人离异的事,笔者明显感觉到,其实她对这件事的处理方式是有些后悔的。由此我就想到:有情人才成眷属,当初两人历尽艰辛走到了一起,就应当对这份来之不易的情份倍加呵护和珍惜。如果两人真的不想分手,不管是谁,当外面有风雨袭来时,他或她都不能把对方推出门外,而要想办法留在屋里。即使对方要出门,都应该给对方一把雨伞或一顶斗笠。这样,即使是在风雨袭来时,他或她就不会躲到别人屋檐下去避雨了呀!

在风雨中过了半年多时间的周兴和,经过无数个日夜痛苦的考虑:既然与刘凤琼志不同道不合,既然这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既然自己完全无法将未竟的事业进行下去,那好,离就离吧!最后,周兴和只好孤注一掷,在离婚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或许刘凤琼只是想用“离婚”这两个字来要挟周兴和,让他在自己面前缴械投降。可当周兴和签了字,她反倒后悔不肯签字了!周兴和此时去意已定,面对刘凤琼的哭泣和泪水,他向她提出:“这几年你跟着我,过得也不容易。这样吧,离婚后,这家里的一栋房子、一切财产全部归你;外面的所有债务全部由我偿还,你只给我一纸离婚证书就行了。”

离婚后,周兴和并没有立即和小申住在一起,由于怕刘凤琼在极度的忧郁中发生意外,周兴和在半年多的时间里并没离开家庭,当刘凤琼的情绪慢慢稳定后,他却由于身心劳累过度,染病住进了医院。

当周兴和一个人孤零零地躺在病床上,心力交瘁地思索着病愈后何去何从时,小申不避嫌疑请假来到了他的病床前,悉心照料周兴和。每当周兴和接过小申一杯水、一碗饭,他的心里都十分感动。同时,小申表示愿意辞去她的正式工作,以便背水一战,与周兴和白手起家,共同创业!

事业上能有知音,工作中能有帮手,生活上能有伴侣,能够理解和支持他把未竟的发明创造进行下去,帮助他实现自己的人生抱负,这是周兴和多年来梦寐以求的一个夙愿啊!从医院出来后,为寻求一个较为宽松的从事研究和创业的环境,避开周围人们的闲言冷语,特别是避开刘凤琼的干扰,周兴和毅然怀揣一纸离婚书,身背数十万元的债务,分别和小申离开盐亭县,到了绵阳市,开始了他们新的生活,重新又在这里创业了。

这是1994年的初春。这一年,周兴和已经到了不惑之年。

然而,在绵阳这陌生的环境中,他们将又会遭遇到什么呢?福兮?祸兮?……(作者:舒德骑)

《当今奇人周兴和》励志小说连载之二十一 ● 辨识危机与良机

多少个这样的夜晚,周兴和都不能入睡。

刚开办的企业要正常生产,要维持基本的运行;刚开始的科研试验要投入,需要经济条件来支撑;全家人生活要温饱,就需要拿钱去买油盐柴米——他要操心的事实在是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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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有寒风和落叶的冬夜,白天他处理了一个贪图小便宜损害企业利益的亲戚,面对企业管理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周兴和不得不坐下来,认真思考如何对自己企业进行管理。

是的,他在盐亭建筑工程队和承包和平建材加工厂时,就发现了这些企业在管理中的种种弊端:由于几十年计划经济的影响,吃惯了“大锅饭”的企业职工,就像当初农村“大呼隆”的集体作业,社员上坡,锄头杵在下巴上站一天就可以在混一天工分。这样的集体,只能是一盘散沙,生产力不但得不到解放,而且还受到严重的束缚,不但生产不出更多粮食,而且人人都还目光短浅勾心斗角。

在计划经济运行中的企业,和农村集体生产一样,依然没有跳出这个怪异的窠臼。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与企业领导无关,更与职工无关。而今,虽说在讲企业改革了,但它犹如一列跑在铁轨上的车,其运行的惯性在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刹住车的。特别是像周兴和组建的这种乡镇企业,其职工主体,基本是刚丢下锄头粪桶到厂里上班的农民,他们难免会将在生产队上班时的积习带到企业中来。在他们观念里,企业无非就是原先的生产队,企业老板无非就是原先的生产队长,企业干好干坏与他们无关,他只管做事拿钱吃饭就行了。对有些人来说,要说糊弄生产队,糊弄生产队长,这是他们幼儿所学,根本是用不着谁来教的。

这样的企业怎么能适应残酷的市场竞争,怎么能生存发展,怎么能产生经济效益?企业没有效益,哪来钱给职工发工资,老板更谈不上剩余价值。老板没有剩余价值,又如何能让企业正常运行,又怎么能投入再生产?这样的企业,只能进入到恶性循环之中,像先前的盐亭建筑公司与和平建材加工厂一样倒闭!

其实好长时间以来,周兴和都在苦苦思考和梳理着这些问题。

周兴和虽然没有专门学过企业管理,但他勤于思考,勤于总结,善于将别人的经验教训同自己的实践探索结合起来,得出与常人不一样的结论。

经过思考和梳理,他得出结论:要办好企业,就必须在自己的企业里清除懒惰散漫、为人虚假、妄自尊大、不负责任、胡吹乱说、说东道西,危害团结的一切不良行为;就必须坚决杜绝鼠目寸光、贪图小利、挥霍浪费、假公济私、不廉不法、任人唯亲的恶劣现象发生。

夜深了,人静了。除了窗外光裸的树枝上几片凋残的枯叶,在寒风中发出簌簌的声音,四周已是一片安宁。周兴和久久地站在窗前,寒风吹拂着他的脸颊,拂起了他的头发,望着夜色中的朦胧的景物,他的思绪渐渐清晰起来。

回头转身,他打开电灯,坐了下来,摊开稿纸,重重地在上面写下一行字:星河建材厂《“逆向管理”实施办法》。

一下笔,他文思涌动,恨不得把这些年来的所思所想统统付诸笔端。他笔尖在稿纸上疾疾行走,他写道:“‘逆向管理’,是一种全新的概念,全新的管理方式。此之管理,是以有悖其人们常规的管理方式,分解通常的管理过程及其方式方法;而‘顺向管理’是把每一个人视为只能从事最低工作目标的人,一个人的饭三个人吃,一个人的活三个人去干。大家拿钱,少数人干活。干活的人工资奖金拿得少,少干活或不干活的人、会说假话的人工资及奖金还拿得多。几年评一次工资,每评一次就降低一次积极性,每月发一次奖金就会有一次摩擦,归根到底搞不好,因为这种方式是错误的……”

在这个《办法》中,周兴和严肃地总结了过去,郑重地审视着现在,认真地规划着未来。他解释了什么是“逆向管理”、什么是“顺向管理”、“逆向管理”与“顺向管理”有什么不同、“逆向管理”特殊性的具体体现、“逆向管理”的使命、“逆向管理”的终极目标等问题。

他写道:“企业运转随时都可能遇见困难和危机,困难和危机可以致人于死地,又可以赐人以良机,致人死地而后生,化腐朽为神奇;但危机与良机、生存与死亡、腐朽与神奇本身只有一步之遥,能不能由此转生,走出黑暗迎来曙光,最关键的是有没有面对困难的勇气,能否把握好转化条件的技巧和处理问题的决策能力。

“我这个人生性就好冒险,不达目的死不罢休,从来不回避任何困难,从来没有被危机所吓到,更没有落入危机的陷阱而不能自拔。相反,我是专门盯着危机的屁股走。我可以负责任地告诉大家,有几次危机就有几次更大的成功——这叫做‘危机挺进’……

“‘逆向管理’最注重关心职工的生活条件、工作环境、身心健康、子女学习或就业。总之,‘逆向管理’就是要求经营者和全体职工与企业共创命运,默默工作,默默奉献,这就是前途——就是企业和员工个人的共同前途……”

这是1992年11月27日。

写到深夜,当周兴和在稿纸上打下最后一个句号,他站起来活动了一下腰身,抬起手腕看了看表,时针已指向晚凌晨2点了。

说句公道话,周兴和能在20年前,在民营企业管理中,就能够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这在当时的经营者中是很少见的。他的“逆向管理”思考,以及提出企业的管理方式方法,虽还不能完全形成理论体系,但他能够较早地看到了企业管理中的种种矛盾和弊端,比较超前地提出了现代企业管理的一些基本理念,比较明智地提出了企业管理中的文化建设问题,并多年在企业管理中进行实践探索,对于一个未经过专业培训的农民企业家来说,确实是难能可贵的。

夜更深了,周兴和一口气把心里要想说的话都写在了纸上,仿佛吐出了多日淤积于心的块垒,从心底里感到了一丝欣慰。他搓了搓有些冻僵了的手,站了起来,缓缓走到了窗前。夜色里,不知什么地方,突然传来几声饥寒的狗吠。莫名其妙,一丝忧虑不知怎么又爬上了他的心际:目前企业所处的环境,家庭所面临的情形,毫无疑问都隐含着种种的危机,那么,该如何去化解当前的危机呢?

昏黄的电灯已发出惺忪的光影,寒风依然吹拂着外面的残枝败叶。一些乱七八糟的思绪,让周兴和已经没有了丝毫的睡意,他又陷入久久的沉思之中。(作者:舒德骑)

转自:http://www.rmfzjj.net/shehui/4433.html

民营企业真的是唐僧肉?河北草根发明家王全红案引发巨大争议!

近年来,民营企业的遭遇不断被媒体爆出,关于民营企业就是唐僧肉、案板肉的话题也不断引起人们的热议。就在诸多民营企业家们纷纷被击倒之际,2019年11月7日,被誉为草根发明家的河北省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鑫金河公司)老板王全红,因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发生重复,被以诈骗罪判了14年的重刑!此消息一出,舆论立刻哗然!2020年2月7日,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一些法律界人士和知情人呼吁:早日还王全红一个清白,还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一个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草根发明家的艰难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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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公开的资料和多家媒体报道:王全红出生在石门镇一个贫穷的普通农民家庭,由于家庭贫困,他只念到小学就辍学了。但谁也没有想到,王全红是一个有志青年,辍学后,他自己在家自学刻苦钻研,没有钱搞发明,他就到废品收购站买了一些破铜烂铁,回到家自己组装了第一台电焊机。这,也是他人生赚到的第一桶金。从此,王全红搞起了发明,经过多年的财富积累和他踏实刻苦钻研精神,先后荣获了国家30多项发明专利,其中有一项发明专利填补了国家技术空白,他在当地已小有名气,并被人们誉为草根发明家,并获得了诸多荣誉:他和他的企业先后被选评为卢龙县政协委员,河北省新能源协会常务理事,河北省新能源炉具行业突出贡献单位,秦皇岛市创业先锋,河北省行业龙头企业,河北省环镜产品认定证书,环境协会会员单位,他还获得了质量管理系统认定证书。在他兴致勃勃实现着自己的梦想时,企业也一天比一天做的大,他又新购置了石门填工商银行大院儿和楼房,厂里锅炉设备已齐全,生产的产品供不应求……

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也给王全红带来了新的问题,他越来越感到单靠个人的实力,已经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在负债二百多万元情况下,他不得不吸收新股东借贷维持企业的发展。

2013年初,王全红的锅炉厂正式在秦西工业园卢龙工业园区立项建厂,园区领导说:需要资金证明3000万元。但是,王全红手里没有那么多资金,只好多方寻求合作。恰在此时,他在县政府项目会上认识了一个叫胡树海的人,2013年9月1日双方达成了合作协议,投资建厂金额1000万元,用王全红现有资产与胡树海合作,暂定王全红投资700万元,占公司股份70%,胡书海投入股金300万元,占公司股份30%。2014年锅炉厂基本建成,但据王全红介绍,在开始清点公司财产时就发生了矛盾,最终不欢而散。

2014年3月,王全红接到卢龙县发改委的通知,企业经营符合国家政策,可以申请河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2014年4月,发改委相关职能部门又通知鑫金河公司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政策,可以申请资金支持,两个项目的政策,通知相隔时间为一个月。王全红说:他万万没有想到,审计部门居然审出了问题。在审计部门指出问题前,在未做出审计报告结论以及公安机关未立案前,卢龙县发改委在2016年7月21日要求我公司做出整改,以我公司涉嫌重复申请补贴的名义,要求退回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440万元,我公司在2016年7月29日已积极主动地向卢龙县财政局退回了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资金440万元。另外,对于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资金240万元,发改委及省审计部门未提出该项目资金不符合政策,政府部门没提出240万元项目不合法。在王全红看来,在省战略新兴产业项目资金申请材料中,鑫金河公司并未出具虚假材料的情况,发改部门也没有异议,涉及问题只是完成项目程度、进度上的事情,企业没有骗取意图。他没想到,因为重复申请专项资金,他会入狱,因此还是像往常一样运作着。

到2015年底,王全红的企业已经与秦皇岛、唐山两市三十多个单位签订了新能源管理合同和政府新能源部门合作合同,向社会推广了清洁燃烧炉具四万余台,新型环保代替燃烧锅炉165台,可节约煤炭15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37万吨。

到了2016年,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王全红正式注册了秦皇岛全红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后改名为“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公司资产也从原有的十几万发展到上千万,销售额迅猛发展。为了市场需求扩大经营规模,王全红夫妻向张杰借款。据王全红和他妻子介绍:张杰系专业从事发放高利贷的社会闲散人员。2016年4月23日,张杰和他夫妻二人签订了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为了规范高额违法利息,张杰要求他们三个公司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工资20万,要求以年薪的形式,每年发放一次,三个公司共计60万元,同时还要求他们夫妇名下三个公司的利润10%作为给他的奖励。从此,横行乡里的黑社会团伙,以借款为由,把黑手伸向了他三个企业,以套路贷的手段,先后将公司财产质押给银行贷款5000万元,一步步将公司全部财产霸占归他个人所有。目前,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组织,现已捉拿归案30几人,此案正在审理中。

在此期间,王全红发明了6项国家专利,技术也得到了实质上的推广,并得到了卢龙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他凭着先进的节能减排技术,在新能源、环保行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先后给政府学校大约投资700多万元的锅炉设备实施免费使用锅炉能源管理,得到了省市县各级领导的重视。到2017年,鑫金河已经谈好了多方合作引资,向秦皇岛市、保定市全方位投资,将所有的燃煤锅炉全部拆除,换成燃烧新型燃料节能环保锅炉。

争议巨大的一审判决

正在这时,王全红却出事了:2016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4日被海港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0月13日被海港区法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2018年7月9日被卢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20日被逮捕,2018年12月27日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好不容易熬到2019年7月8日刑期已满了,他于同日因涉嫌犯诈骗罪再次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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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卢龙县检察院对王全红的指控是: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全红以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义用“节能环保锅炉开发、制造、生物质研发、检测中心项目”申报“2014年河北省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全红以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又用“节能环保锅炉开发、制造、生物质研发、检测中心项目”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用虚假资金证明和审计报告,多头申报,诈骗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440万元和省级专项资金240万元。被告人王全红于2016年10月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涉案赃款680万元已全部退缴。

在此案中,河北省审计厅的一个审计报告成为了给王全红定罪的主要证据。判决书称:河北省审计厅在对秦皇岛市人民政府2014和2015年度市本级财政收支决算过程中,延伸秦皇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所提供的重点项目时发现:秦皇岛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卢龙县发展改革局对项目申报材料把关不严,审核不实,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多头申报,涉嫌用虚假资金证明骗取“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补助资金550万元。

据卢龙县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记载:在法庭上,王全红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是这样供认的:鑫金河公司于2014年先后申报了省和国家的专项补贴资金项目,并得到了起诉书指控的款项,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报材料上签了字。但提出申报材料和申报具体工作是由公司总经理胡树海负责,其只管公司生产和销售,证实其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证人证言是伪证,补贴资金用于公司生产和建设上了,多头申报是发改部门造成的,其并没有多头申报的故意。王全红的辩护律师认为被告人王全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理由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全红涉案金额680万元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骗取省级240万元无事实依据;2、其无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故意,重复申报是政府职能部门造成的;3、王全红未实施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王全红不是公司项目申报的负责人,其只负责技术,项目申报一直由胡树海负责,本案证人胡树海、刘兆贻、王景丽的证言均是伪证,专项资金到账后无证据证明王全红分到一分钱;4、王全红有投案自首情节,本案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不应追究自然人王全红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初,被告人王全红为立节能环保锅炉制造研发、检测项目建厂立项申请国家专项资金补贴,需要3000万元的个人资信证明,因其无此笔资金,被告人王全红向王文鹏借款3000万元,王文鹏建行6222800290201013849卡于2013年4月16日分两笔1000万元和2000万元转账给被告人王全红,中国建设银行给王全红出具至2013年4月16日11时36分王全红在该行持有储蓄存款人民币叁仟万元整的个人资信证明书,同日王全红又分两笔向王文鹏该卡转账1000万元和2000万元,2013年7月份该项目经卢龙县发展改革局备案。2014年3月份,被告人王全红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义用“节能环保锅炉开发、制造、生物质研发、检测中心项目”申报“2014年河北省战略新兴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用虚假的审计报告,骗取省级专项资金240万元。卢龙县财政局于2015年7月21日拨付省级专项资金240万元。2014年4月份,被告人王全红又以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名义用“节能环保锅炉开发、制造、生物质研发、检测中心项目”申报“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在申报材料中,用虚假资金证明和虚假的审计报告,虛报前期投资规模和存款余额,骗取国家专项资金440万元。卢龙县财政局于2014年12月5日拨付国家专项资金440万元。上述两笔资金被部分用于归还欠款。被告人王全红于2016年10月11日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投案。680万元专项资金款中其中国家专项资金440万元已退缴至卢龙县财政局,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收胡树海(公司涉案时原公司股东)款240万元,该局暂扣。

判决书称: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全红做为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用虚假的证明材料骗取国家专项资金人民币6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员,组织、策划、实施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均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中,被告人王全红供认部分犯罪事实,但不认罪。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已退缴赃款440万元至国家财政部门。被告人王全红案发后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到案后并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不认罪,其自首情节不能成立,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子采纳。被告人王全红和辩护人提出申报材料和申报具体工作全是由公司总经理胡树海负贵,王全红无骗取专项资金的具体行为的意见。经查,本案多位公司员工、公司股东和发改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工作人员的证言及书证申报材料证实申报工作是由王全红具体负责实施并在申报材料真实性的保证声明上签字,且证实其具体负责申报材料的证人证言是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经公诉机关又再次予以核实,现无证据证实有关证人证言作伪证的事实。且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申报材料上签字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拨付下来的国家专项资金也被其实际使用,故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全红涉案金额680万元与事实不符,公诉机关指控骗取省级240万元无事实依据的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人王全红申请省级专项资金中的审计报告属于申报附件要求的必需项,应为关键性材料,已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省级申报材料中的2012年度和2013年度审计报告为虚假审计报告,且部分资金用于归还欠款,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被告人王全红无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故意,重复申报是政府职能部门造成的,本院认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可存疑不予认定被告人王全红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多头申报的主观故意,但其隐瞒真相,伪造申报国家专项资金关键性的申报材料自筹资金证明及虚报前期投资规模和审计报告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主观故意本案已有充分证据证明,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提出本案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不应追究自然人王全红的刑事责任的意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王全红的刑事责任,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综上,被告人王全红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全红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予支持。被告人王全红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应与本次犯诈骗罪判处刑罚数罪并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一、被告人王全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原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王全红退赔诈骗的省级专项资金二百四十万元人民币。

二审法院认为事实不清,律师认为王全红有错但无罪

卢龙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做出后,王全红上诉至秦皇岛市中级法院。该院于2020年2月7日做出(2019)翼03终519号刑事裁定书称: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全红犯诈骗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遂裁定:撤销卢龙县人民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卢龙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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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津海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仍然坚持王全红无罪。其理由是:

一审判决不予认定王全红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多头申报的主观故意,辩护人对此予以认可,但一审判决认定王全红隐瞒真相,骗取省级专项资金240万元构成诈骗罪,属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对于如何追究相关企业骗取国家专项资金的刑事责任,目前尚无国家层面的具体法律规定,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此认识较为混乱。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法官的主观推断和分析经常占据较大比重,导致不能完全地依法判案,不能严格地执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刑法原则。本案即如此,由此导致了一审王全红被冤判的诉讼结果。

辩护人经大量检索,对此类案件最具规范和指导意义的是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豫检文[2014]73号《关于规范办理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刑再3号关于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刑事判决书》。《指导意见》虽为省级检察院意见,但经过了与省法院沟通,并向最高检、最高院进行了报备,且已实施超过五年。从内容上看,《指导意见》对于套取国家专项资金案件的定性是非常客观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操作性。

该《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了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使用人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在申报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伪造关键申报材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了不宜按诈骗罪定罪处罚的情况:使用人的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但在申报过程中夸大实际情况,伪造或提供了个别非关键性虚假申报材料,套取的国家专项资金部分被用于企业弥补损失,或用于转产、更新设备、生产经营的。该条第三款专门定义了“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是指申报的项目真实合法存在,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但在数量规模和时间等要求上存在有不完全真实的成分和情形。

张文中《判决书》是于2018年5月30日所下发的。该判决书对张文中等人申报专项资金的行为是否定性为诈骗的观点与《指导意见》高度契合,从而肯定了《指导意见》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应用。以上《指导意见》和张文中《判决书》对本案具有针对性的指导意义,据此,辩护人认为王全红不构成诈骗罪:

一、鑫金河公司于2014年4月、2014年8月提交了中央预算内投资、河北省战略性转型产业发展项目资金两项申报材料。河北省审计厅冀审财移[2016]8号《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涉嫌骗取国家补助专项资金的审计移送处理书》,卢龙县发展和改革局卢发改清字[2016]43号《关于收回泰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节能环保锅炉研发、制造、生物质研发、检测中心项目预算内资金的请示》等材料,均并未认定鑫金河公司申报材料所涉及申报项目不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条件。时任卢龙县发展和改革局干部、负贵审核申报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项目的刘兆贻和彭宗福在回答卢龙县检察院检察员询问时,也都明确答复鑫金河公司企业项目真实存在,也确实进行了实施,确实为县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他们均认为这个案子不是诈骗。因此,鑫金河公司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合法存在,并非虚构,其类别、性质、科目符合国家专项资金政策的基本要求,其申报没有诈骗的故意,并未使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产生错误认识。

二、鑫金河公司提交了资产性不真实材料套取专项资金,是违规行为,而非诈骗行为:1,鑫金河公司提交了不真实的审计报告,原因是企业会计账目混乱,不能及时提交合规的审计报告,从而提交了其他与本公司类似企业的审计报告.但企业的实际资产也并不以向工商部门报交会计报告拟定的388.89万元为准。鑫金河公司至2014年所进行的资金实物投入和研发投入应超过3000万,所形成的有形无形资产应超过6000万,具备申报项目的实施能力;2,王全红向王文鹏借款3000万元,形成于2013年4月16日。当日存入,同日转出,是项目发展推进的需要而为,并非是特意用于2014年专项资金申报而为,并非是为骗取专项资金实施的诈骗行为。后,鑫金河公司将该资金证明用于申报项目,纯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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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卢龙县发展和改革局卢发改清字[2016]43号文、河北省审计厅冀财移[2016]8号文,均将2014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补助资金550万元(实发440万元)作为鑫金河公司骗取的资金并于案发前追回,但并未将“省战略性新产业专项资金项目”240万元补助列为鑫金河公司骗取的资金,说明其有一定的合规性。一审判决认定该240万元属诈骗所得,显然是定性错误。而且,公安机关已将该240万元资金退还给了公司总经理胡树海。胡树海当时也是公司主要股东。这说明公安机关认为这是企业的合法所得,并未将该240万元作为犯罪所得加以处量。上诉人王全红如实陈述了案情,对其与胡树海在申报专项资金中存在的问题作了如实交代,但辩护人认为,虽存在问题,但王全红、胡树海在本案中均不构成诈骗罪。

四、如合议庭认为上诉人王全红构成诈骗罪,势必与最高人民法院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发生冲突。辩护人希望贵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向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申请,以保证同案同判,不使上诉人王全红蒙受错判之冤。

辩护人并不认为鑫金河公司在申报专项资金过程中的行为完全合法合规,但我们应坚持用客观的、发展的眼光看待深化改革开放时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对此类经济行为的法律性质予以全面评价。一方面要强调企业和企业家诚信经营,合规守法: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激发企业家的创新精神,对经济领域的不合规行为入罪坚持审慎、谦抑态度,严格区分违法行为和刑事犯罪的界限。上诉人王全红多年来勤勉经营,潜心钻研,前后获得各种专利三十余项,为一方人民福祉,为区域经济发展都作出了巨大贡献。现数个企业需要等待他参与经营管理、提供技术支持,望贵院考虑辩护人意见,早日还他以自由。

据悉,秦皇岛市中级法院的裁定虽已做出了9个多月,但是卢龙县法院至今也没有开庭的意思,不知是什么原因。

近年来,关于民营企业是唐僧肉、案板肉等话题不断见于各大媒体上,成为热点话题,因此王全红案再次引爆了舆论。尤其是今年以来,如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如何保护民营企业使其健康稳定的发展,已经成为中央和各级党政机关的共识,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这些好的政策落到实处?也许,王全红案再次向国人们昭示,保护好民营企业,振兴地方和国家经济,远远不是喊几句口号、发几个文件那样简单,民营企业需要的,是实实在在的司法公正!

对于王全红案今后的走向,媒体将持续关注。(记者杨涛 光瑞)

转自:https://www.yidianzixun.com/article/0Rz0D7yt?s=4&share_count=2

三男子与他人发生口角、厮打后致其发病身亡,是否构罪引争议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杨某军、汪某军、黄某宝与张华(三反映人亲属)发生口角、厮打行为,导致张华诱发急性冠心病发作而死亡。恳请有关部门重新立案调查,并依法作出处理。”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衡营村九组姜金风、张飞、张勇致函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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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9月16日,反映人亲属张华在淅川县盛湾镇土地岭村村民杨某海家参加喜宴。席间,张华因岳父危房改造事宜,与一桌同坐的杨某军、汪某军发生口角,并多次被汪某军摔倒在杨某海家门口柴垛上。之后,醉酒、受伤的张华前往土地岭村委会处,询问岳父危房改造情况,看到村主任杨某军酒后在村委会附近的同村杨某华家打麻将,遂前往询问并将麻将桌麻将呼啦。饮酒的村民黄某宝与张华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争执至房屋外,黄某宝狠狠的将张华绊倒在地。最终,张华倒地后一小时后,因撕扯、争吵、饮酒等因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且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
之后,当地有关部门分别多次对涉案人员作了传讯,对张华予以尸体解剖并作了死因鉴定。在2019年11月5日,向反映人张飞送达淅公(刑)不立字(2019)1006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张飞控告的张华被过失致人死亡案,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对所有涉案人员也未有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等处理。我们对此提出异议。
其一,涉案的杨某军、汪某军,黄某宝均与死者张华存在争吵、撕扯行为,且黄某宝具有明显伤害行为(这些事实均有证言和当事人陈述,存放在案宗内)。
其二,张华尸体解剖报告及死因分析明确说明:张华系诱发急性冠心病发作而死,排除自杀及自身疾病引起,诱因不排除饮酒、争吵、撕扯等因素(尸检报告和死因分析报告,反映人在民事诉讼中通过法院调取后方知情)。
其三,杨某军、汪某军,黄某宝三人即便没有故意伤害张华的故意,但实际上造成了张华死亡的后果。况且黄某宝将张华放倒后,放任张华倒地置之不理,致使其冠心病急性发作,救护车到来时已死亡,属于放任损害后果的扩大。反映人认为,其行为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杨某军、汪某军、黄某宝三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退一步讲,即使三人不构成犯罪,其行为也是严重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其治安责任。恳请重启本案调查,依法追究杨某军、汪某军、黄某宝三人的刑事责任或治安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河南省淅川县 姜金风 张飞 张勇)
转自:
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01120/16023.html

村民诉称在征收拆迁中受到不公对待心存委屈

征地拆迁事关农民群众生活方式的转变及根本利益的调整,涉及广大被拆迁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一项具有普遍性、政策性,而又十分深刻的社会利益重新分配工程,其中是否充分听取和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得到了真实的维护,关系到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11月18日,云南省宁蒗县大兴镇大兴社区新村、干河子社区的村民致函有关部门,反映其在征收拆迁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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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以来,本地开展了大规模的征地拆迁用于县城建设,原本破旧脏乱的县城变得焕然一新。这本是一件利民的好事,但对于在征收拆迁中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新村、干河子居民来说,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这其中受到的不公平待遇,也让人深感委屈。
其一,大兴镇政府强制低价征收村民集体承包地,以每亩19万元的价格进行低价征收,在村民未同意征收的前提下,曾公然委托拍卖公司在我县进行拍卖,引起了村民的不满。农民辛辛苦苦劳作,每年的收入非常微薄,失去土地就意味着失去一切。镇人大领导朱某某曾在公开场合说:就是要把农民的土地征收之后,按照小宗地拍卖。这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增大了村民对土地征收的抵触情绪。
其二,在村民不同意征收拆迁和补偿的前提下,县自然资源局强制下达领取补偿款通知书。如果逾期不领取补偿款,就采取减少补偿款,减少土地面积的手段恐吓百姓。新村集体土地承包户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明确县自然资源局违法,判决该局撤销领取补偿款通知书的前提下,该局再次下达领取补偿款的通知书,对法院的判决完全不予执行,村民苦不堪言。
其三,在大兴镇三和汽修厂拆迁过程中,村民们因不满补偿等相关条件,在正常的诉求范围内,被当地工商、执法等多部门百十人暴力执法。相关人员被强行带离现场,有新村村民被采取强制措施,给村民的心理带来了很大的创伤。
其四,同属大兴镇一片区域,大村街社区可以在集体承包地上缴纳一定的税费之后自行建设房屋,对其建设好的房屋进行出租,依靠收租金的方式摆脱了贫困,走上了小康道路,与大村街社区一河之隔的新村居民的承包地却要进行拍卖。村民们对如此不公平对待提出异议,多次正常向有关部门反映诉求,始终不能得到妥善解决。
其五,大兴镇政府多次承诺村民,在征收一亩农民集体承包地之后,返还一分(66.7平方米)的自行建设用地,不仅迟迟不能兑现对村民的承诺,还指派有关工作人员入户调查,违反了拆迁工作的原则和法律依据。同时,在整个土地征收拆迁过程中,当地自然资源局召开听证会之后,在村民未签字的前提下,直接把补偿款打入集体账户,明显不符合相关规定。
其六,确权土地面积莫名其妙的减少。在实际征收的土地赔偿面积中,与原本的土地确权面积存在较大差异,有关部门解释说是河滨综合治理,既然是治理,在与村民确认土地面积的过程中为什么不提出来?因为村民不同意征收,就单方面裁剪村民土地补偿面积,引起村民不满。其次,在进行河滨走廊建设时,又把涉及土地征收的补偿款打入村民账户,这不是互相矛盾吗?如此单方面、有选择的减少部分村民的确权土地面积,与政务依法行政的宗旨理理念不符。
以上所陈述的事实依据均有相关纸质资料及音视频资料为证。恳请上级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倾听村民心声,关心村民疾苦,维护村民的正当权益。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jjsn/20201120/160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