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四川绵阳:创新企业被草办成“传销案”引社会各界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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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时报讯(记者: 苏中华 李逸)报道:响应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的政策号召,创建了跟阿里巴巴京东一样的创新电商平台“福天下”,却惨遭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方面办成“传销”案,不知数万入驻该平台的商户有多少商家因此濒临破产?数十万人的会员中又有多少人因此而失业?

2020年12月30日,是个冰冷的日子。历时两年多的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公司法人刘煊苗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三次在涪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并当庭宣判,刘煊苗被定刑七年,被处罚金100万元,查封的财产充公。听到这个宣判,刘煊苗一脸的愕然,对以“组织领导传销罪”给其经营福天下电商平台的定性,他表示疑惑,认为公诉人对公司和他本人的指控完全是颠倒黑白,与事实不符。当庭表示坚决不服、坚决上诉。

算是浙商成功人士的刘煊苗,系浙商商会常务副会长。身兼四川省山东省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成都绍兴商会会长,也是四川省工商联、成都市工商联常务委员,成都市政协委员。在浙江,其家族创办的“德泰堂”已有百年历史,刘煊苗主打经营房地产、投资等,已经赚得盆满钵满的刘煊苗并不打算去浙江以外的地方发展,就在时任四川省省长蒋巨峰的盛情邀请下,才离开浙江积极参与到四川的投资建设中。

2015年10月,刘煊苗为响应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的政策号召,投资收购了蒋夕荣、杜泽荣创建的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请浙江大学企业组织与战略研究所的专业团队对运营模式进行了认证,摈弃了原创办人刷单返利的弊端,福天下平台改成了一个撮合交易的场所,以3.5%作为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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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时国家“双创”和“互联网+”的政策指导下,绵阳市政府把“福天下”作为重点创新企业扶持。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完善,形成良性发展的闭环,国家发改委认定福天下是一个创新的优秀电商平台,其商业模式被中国生产力学会创新推进委员会选入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路经与案例研究》,《中国战略新兴产业》“创新中国”栏目,《法制日报》等也相继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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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模式的创新改革,福天下平台迅速吸引了数万家商户入驻,直接间接解决了数十万人的就业问题。正当福天下发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模式的升级和规范伤及到原来靠钻平台漏洞刷单返利提现这些人的利益,就是这样一个探索创新的民营企业,惨遭个别别有用心之人裹挟举报,被绵阳市涪城区方面办成“传销案”,尤其是该案“创新还是传销”、罪与非罪争议引起社会各界的质疑:
律师:刘煊苗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客观行为。

为刘煊苗作辩护的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罗俊律师和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调阅卷宗,会见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举证质证,参阅国家保护营商环境的一些政策,以及参考全国同类案件的处理案例,二位律师对刘煊苗经营福天下电商平台行为作出无罪辩护的意见。

主观上,刘煊苗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刘煊苗本身是一名成功的浙商,长期担任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属于财富阶层人士,其投资1000多万收购绵阳福天下,在平台运营近30亿的流水中,刘煊苗本人工资、差旅等开销总共才109万元,刘煊苗并没有私自占有为目的,在纠正前面运营模式的同时,在浙江大学专业团队的指导下,实实在在的在做有数万家商戸入驻,有数十会员真实消费的电商平台。

在客观事实上,刘煊苗不存在指使或纵容做假单的行为,而他本人还在强烈阻止刷单行为,更不存在“拉人头”,按“层级”取酬获利、私自占有的行为,公司没欠会员一分钱,营运正常,股东没有跑路都在为平台运营出谋划策,刘煊苗客观上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公诉机关对公诉书指控不实。

律师认真研读公诉机关的公诉书,公诉机关把福天下会员定性为“投资人”是错误的,福天下会员是消费者。公诉机关指控福天下虚假宣传不实。刘煊苗在历次会议、演讲都强调真实消费,部分区域经理虚假宣传并不能代表福天下公司,在法庭的陈述中,出庭的所有区域经理、业务人员都也承认了这一点。

公诉机关指控福天下“市场按照所辖区域内发展会员数量及其缴纳的平台管理费按一定比倒计酬提成”不实,这个结论没有出处,没有鉴定报告,没有被告人供述,也没有证据,是公诉人臆断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福天下把订单总额的3.5%作为运营费用和利润”,这与淘宝、京东并无差别。公诉机关指控福天下“关于明知用后加入人员缴纳资金,支付先加入人员,明知模式不可持续”不实,在案发时福天下未崩盘、公司未倒闭、股东未跑路、会员未欠钱这是基本事实。在庭上,律师也直言不讳地指出检察机关和公安、法院没有一个人真正懂这个创新的商业模式。

公诉机关指控的“授意、许可员工注册虚拟商家发展会员”不实。指控“187次虚假注入10.15亿”虚假有误。指控“引发维稳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系部分刷单人员策划、组织、逼迫上访造成。另公诉机关指控的“无实体经营”,对数据的真实性和精准性鉴别以及指控刘煊苗转移资金至关联企业都存不实。

律师提出刘煊苗“传销案”证据存在诸多问题,而法院表示所有的均不予采信。

没有鉴定资质的人进行鉴定,不是鉴定人出庭为鉴定人作证。鉴定机构提前介入,本案侦查阶段,向警方预先提供了辅助服务,已丧失第三方独立、中立立场,应当回避,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当被采信。

本案中黄东玉作为非鉴定人员而以鉴定人员身份出庭作证。辩护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而鉴定机构派出的黄东玉非鉴定人,也不具备鉴定人资质,仅仅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是辅助参与鉴定人员,且拒绝回答关于鉴定意见相关问题,该鉴定结论不应被采纳。

而鉴定人付正波作证,鉴定人员不能确定电子数据的原始储存位置,鉴定过程中电脑不固定,不能确定电脑是否处于断网状态,鉴定地点也不能确定,且参与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其鉴定结论不能作证据。

本案电子证据取证程序违法,取证过程与法定程序要求不符。侦查机关调取、移送电子数据的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取证过程未按规定进行,对存储介质提取没有制作笔录、记载相关要求记载的事项。

记者采访:侦查机关、公诉单位、审判机关皆避而不谈此“葫芦案”。

自从著名浙商刘煊苗涉“组织、领导传销罪”后,新华社,法制日报,湘江时报等众多媒体予以了关注,本社也特派记者深入各方进行了调查采访。
据湖北一位福天下区域经理介绍,湖北一个地级区域就有入住福天下电商平台740家商户,每位商户都在福天下平台上卖商品,得到了平台带来的真正实惠与方便快捷,同时各商户也赚到了相应的利润。绵阳涪城法院把福天下电商平台办成传销案,该公司涉及的资产均被查封,导致众多入驻该平台的商戸濒临破产,众多平台员工失业,这种及不负责任的逐利式的办案,掠夺社会财富,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据江油入驻福天下平台的一位房产商介绍,他们入驻福天下卖房子,效果非常不错,短短半年,销售额就突破上亿元,消费者通过福天下平台购房也得到了实惠,入驻商户也提高了效益,平台也赚到了撮合中介费,平台和入驻商户还解决了不少就业,国家也收到了税,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创新模式,真真实实的消费平台,跟“拉人头”、按“层级”计酬纯粹是两码事,不知绵阳涪城区方面为啥要以“传销”弄垮这样好的平台?

据福天下电商平台的消费者王女士介绍,福天下最大的优势是,平台里没有假货,服务好。

而记者在采访过程中,通过宣传部门的协调,力求能采访到侦办、鉴定、公诉、审判等单位,得到的回应皆是以法院的判决为准,皆避而不谈此“葫芦案”。

社会民众和法学专家:依法治国在绵阳涪城区真当儿戏?

2020年12月3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传销”给福天下定罪后,社会民众和一些法学专家对此也疑惑重重。在公诉机关的指控里,作为原平台创建人杜泽荣(立案时在该公司任市场总监)的名字先是见诸于首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14人名单中,之后他被取保后,做了检方证人,他的名字就莫名其妙地不见了。他不但不是主犯,甚至连从犯也不是,审也不用审了。他的名字“狸猫换太子”换成了换成了技术总监李松涛,于是,李松涛顺理成章地成了主犯。我们不竟要问,为什么办案单位刻意回避这些信息?为什么同样的罪,有些区域经理是逮捕,有些取保候审?为什么有些高管可以取保不审,有些不能取保只能候审?

最让人疑惑的是在城北公安前后的2份通告中,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有19人,在宣判时站在被告席的有14人,少了5个人。其中李某没有起诉好理解,因为她任职时间短,早就辞职。而杜泽荣、蒋夕荣是平台始创元老,在福天下所谓的“传销组织”中比刘煊苗、李松涛资格还要老,担任的是绵阳福天下的市场运营总监关键岗位,却因为做了检方证人而免于起诉,不知背后究竟是何原因?还有另外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3个人没有站上被告席,原因也不得而知。期待办案单位能予以解释。

更有甚者,一些地方抓住民营企业在创新中出现的一些小瑕疵给企业家扣帽子,借机侵吞民营企业财产,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于死地。严重打击了民营企业家经营创新的积极性。
在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召开民营经济座谈会,提出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专门作出指示,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捕尽量不捕。对于滥用司法权利不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惩不贷杀一做百,对于涉企冤假错案要坚决纠正。

最让人疑惑的是同案的其余13个被告,在19年3月29日城北公安的通告中,除了七人执行逮捕,还有杜泽荣、李华等12人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而宣判的共14人中,逮捕的是8人,还有6人是取保候审的,和29日公告比,少了5人,也就是说5个人已经没有起诉。其中李华没有起诉好理解,因为他任职时间短,早就辞职。杜泽荣同样是取保候审,但是没有审,却成为了检方证人就不好理解了。杜泽荣、蒋夕荣是平台始创元老,在福天下传销组织中比刘煊苗李松涛资格还要老,担任的是绵阳福天下的市场运营总监关键岗位,却因为做了检方证人,取了保没有审,而李松涛仅是技术总监却不能取保只能审。另外还有三人没有站上被告席不得而知,而王飞等6人仅仅是小小区域经理,业绩也不大却站上了被告席。那么全国应该还有数千区域经理也要站上被告席?

我们不竟要问,在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力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依法治国,包容自主创新的时代大背景下,绵阳市涪城区方面的办案单位是有多么的随意?想办谁就办谁?想怎么办就怎么办?“依法治国”在绵阳涪城区真当儿戏了?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转自:http://www.exjtimes.com/a/xinwen/shehui/1191.html

信用卡被盗刷50万元巨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区分局、宝山区检察院竟不给立案

案件基本情况:2016年3月29日-4月27日宏盛公司与畅发公司签订了宏盛E版挂牌项目阶段工作完成时间表及协议书,双方约定:畅发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保证宏盛项目挂牌成功完毕,2016年12月末畅发公司没有完成宏盛公司E版挂牌工作,双方发生纠纷,2017年1月初,畅发公司付总经理高岩、宏盛项目经理徐金承诺宏盛公司一定能成功挂牌,并要求宏盛公司提供财产保证抵押,以保证宏盛公司在E版挂牌成功后能正常付款为由,骗取了王立岭和案外人王玉兰、王玉华、王立千四名持卡人的信用卡,信用卡邮寄到徐金手中保存抵押,王立岭在邮寄信用卡的同时和徐金通话告知:这四张个人信用卡只是作为财产担保抵押用,没有持卡人的委托和授权绝不允许私下刷卡消费,徐金当时在电话中也明确承诺不会这么做的,2017年1月26日国家下发新政策11号文件要求:外埠企业不允许在上海股权中心挂牌,宏盛挂牌项目彻底被终止,26日当天中午,在四人不知情、也未告知密码的情况下,徐金和高岩擅自把四人邮寄给徐金保存抵押的4张个人信用卡在上海富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POS机上刷卡消费了50万元。

案件发生后,王立岭多次向畅发公司宏盛项目负责人徐金、魏嘉伟讨要被盗刷的款项,至今分毫未给,徐金等人亦拒不归还。该司项目负责人魏嘉伟在2018年负责接手此案的解决,但商谈了近一年,魏嘉伟多次承诺给予解决,每次承诺解决期限最长都不超过二周,这周推下周,这种状态持续了半年,最后一次魏嘉伟在2018年11月18日承诺,11月末给予所有问题彻底解决,但魏嘉伟在2018年11月28日突然把申请人王立岭的三部电话全部拉黑消失,致使双方无法联系,其他人也电话拒接,至今无法联系。

一,发现新证据,足以证明本案构成盗刷信用卡罪或盗窃罪

1,长春市宏盛教育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畅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2020)泸0113民初3422号案件:第三次庭审笔录(第4页);

原告(宏盛公司)问:四张卡为什么在11号文件正式公布的下午就刷卡50万元,是什么原因?

被告(畅发公司)答:我方担心文件下来后已经完成的工作原告拒绝付款。

(2020)泸0113民初3422号判决书中认定的事实(判决书第十页)

2017年1月26日被告(畅发公司)将原告(宏盛公司)交给被告的四张信用卡在富有公司的POS机上合计刷卡付款500000元。其中,王玉华卡号尾号为4112的信用卡、王玉兰卡号尾号为5879的信用卡均被刷卡付款147000元,王立千卡号尾号为4482的信用卡被刷卡付款148000元,王立岭卡号尾号为4466的信用卡被刷卡付款58000元,原告陈述:上述刷卡付款没有得到原告方及持卡人的授权,属于盗刷信用卡,王立岭就此于2018年12月4日向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报案。另外,王立岭、王玉兰、王玉华、王立千4人已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富有公司返还上述盗刷款项,相关案件正在审理中。被告陈述:上述款项是被告依据4月27日应向被告支付的服务费。由于担心国务院新政策出台后原告(宏盛公司)拒绝支付应付的服务费,被告就通过刷卡的形式收取了上述50万元。

2,王立岭与刷卡当事人徐金的(针对盗刷信用卡问题)通话记录;

2018年10月31日21.09.33秒,徐金所通话原文:

因为这个卡,这个事情呢,当时你邮给我的。

当时这个卡,不管是谁刷的,反正就是没有您的委托,就像您说的话,没有你的委托。

2018年10月31日21.30.54秒,徐金所通话原文:

这个事,我一直没往心里去,我想这事情(宏盛公司挂牌)肯定能帮你挂上去的。

2018年11月22日15.31.56秒,徐金所通话原文:

( 刷卡消费的50万)现在肯定也是返不了。我理解,但是可能真的是退不了。

3,畅发公司的宏盛项目负责人魏嘉伟给人王立岭发的微信记录;

2019年6月27日08.38分,魏嘉伟微信原文:

王总,都过去了就别生气了,我也离开富由这个骗子窝了,之前毕竟在那里,有些话不好说,虽然你受骗跟我没有直接关系,但我也参与了,还是跟你道个谦,我也离开了,他们还在继续骗人,继续忽悠,天天忽悠英国上市,国内上市,玩不下去了,融资都是诱饵。

二,刷信用卡消费50万元,在主观方面上是故意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017年1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11号文件公开下发后,徐金、高岩等人明知宏盛公司E板挂牌已彻底停止结束了挂牌,也根本无法完成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反而利用王立岭等四人的信用卡在徐金手中保存及担保抵押的条件,未告知四位持卡人、没有四位经持卡人的授权、委托、同意下,强行盗刷四人信用卡50万元,畅发公司的宏盛项目经理魏佳伟都自认是骗局,王立岭等四人被骗他是参与者

综上事实,畅发公司作为被告,在法院庭审中的陈述和法院的认定,并且当庭对王立岭与徐金、魏佳伟等的通话、微信记录进行的承认,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三性。说明本案畅发公司隐瞒事实,并且主观及客观上是故意行为、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已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数额特别巨大,徐金、高岩等人的行为符合盗刷信用卡罪或盗窃罪。宝山区公安局、检察院竟然不给予立案,其能量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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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www.xhjdnews.com/2021/gn_0126/10552.html

泉州法官疑造假让砍人者逍遥法外 受害人申诉十年无果

扛着菜刀冲到邻居家,朝邻居头面部猛砍4刀,造成邻居左额骨骨折,头面部累计疤痕长达18厘米。如果不是邻居儿子正当防卫,邻居可能会被当场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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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如此严重的伤情,却仅被鉴定为轻伤。并且,在受害人要求民事赔偿15万余元作为谅解条件的情况下,法官和律师却联合起来,欺骗受害人在仅有5.8万元的赔偿调解书上签字。受害人发现后明确表示不同意调解,要求撤销调解书,但法官仍坚持对凶手适用缓刑。以至于凶手前后仅被关押12天,而受害人住院治疗却长达25日。

福建泉州永春县人民法院对陈振国故意伤害一案的判决,导致受害人陈文山不断信访十年,并且相继引发更多的邻里矛盾。

至今,陈文山仍拒绝领取该保存在法院的5.8万元“民事赔偿”。而本案中法官弄出的假调解、送达造假、原被告代理律师来自同一律所、案件真相稀里糊涂等问题,一直没有得到任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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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住院25日

持刀砍人者却仅被刑拘12天

据永春县法院(2010)永刑初字第119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陈振国,男,1982年8月出生于福建省永春县,住永春县达埔镇新溪村151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1日逃跑,2010年3月30日上网通缉,2010年4月19日投案后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0年9月17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陈振国酒后,以被害人陈文山建厝侵占其土地问题(为由)到被害人陈文山家中争吵,后又相互撕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陈振国用菜刀砍伤陈文山的头部、脸部,致脑震荡、面部多处皮肤裂伤、左耳廓皮肤裂伤、左额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被告人陈振国也被被害人陈文山的儿子陈炳源用铁棒打伤。经永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文山及被告人陈振国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当日公安民警在被害人陈文山家向黄碧玉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向陈炳源提取铁棒一支。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振国潜逃,被网上追捕于2010年4月19日在其亲戚郑炳坤的带领下向永春县公安局达埔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陈振国与被害人陈文山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振国赔偿被害人陈文山5.8万元,并已履行。被告人所在村委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意对其帮教、监管。

2010年9月29日,永春法院以陈振国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为由,判处陈振国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次日,法院对陈振国进行宣判。宣判当天,陈振国被释放,前后共计被关押12天。

扛着菜刀冲到别人家砍人的凶手,仅被关押12天,而被其砍伤的受害人却住院治疗了25日。从判决书上看,本案没有半点问题。那现实又是如何呢?

实际上,该案或存在本应构成重伤却被鉴定成轻伤、律师法官联合调解造假、法官送达造假、原被告代理律师来自同一律所、案件真相稀里糊涂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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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究竟是重伤还是轻伤?

根据永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记载,陈文山被陈振国砍伤后,脸上留下4处疤痕。其中右侧面部有一7.0×0.1cm裂创愈合疤痕、呈纵形;左侧面部有一2.5×0.1cm裂创愈合疤痕、呈纵形;左耳廓有一2×0.1cm裂创愈合疤痕、呈纵形;左侧额部发际处有一5×0.1cm裂创愈合疤痕。根据病历CT,陈文山左额骨骨折。

据此,陈文山的损伤被鉴定为轻伤。

而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对陈文山进行伤残程度及后期面部伤瘢痕治疗费用评定鉴定时,则检见陈文山的左侧耳前一纵行伤愈痕长6.5×0.15cm。但是,此道伤愈痕在永春县公安局的鉴定中被表述为“左侧面部有一2.5×0.1cm裂创愈合疤痕”,累计长度达21cm,两个鉴定相差4cm。最终,天行司法鉴定所将陈文山的伤残程度鉴定为“伤残九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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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采用哪一个鉴定报告,陈文山面部愈痕总长度至少达18厘米。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

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据此,陈文山面部愈痕总长度达18厘米,且深及骨膜的伤情,依法应构成重伤。但是,永春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仅将其鉴定为轻伤。

其二,律师法官联合造出假调解

陈振国因犯本案于2010年3月1日逃跑,2010年3月30日被上网通缉,2010年4月19日到永春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被取保候审,至法院开庭前,连一天都未被关押过。

2010年8月23日,永春县检察院将陈振国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起诉至永春县人民法院。此后的9月15日,主审法官颜华忠通知受害人陈文山前往法院进行民事调解。

2010年9月15日15时30分至17时30分的《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成员为:陈少惠、颜华忠、孙玫芳)表明,陈文山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请求是151210.69元。但最终陈振国仅一次性赔偿陈文山5.8万元,相差近三倍。

但自相矛盾的是,永春法院同一天所作的《询问笔录》却记载:陈文山表示“要求按规定标准赔偿,最少要求6万元;而陈振国的代理律师林清荣却称“被告人陈振国愿意赔5万元”。

《询问笔录》称“调解不成”,因陈文山自行委托鉴定,现被告人陈振国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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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述《法庭审理笔录》和《询问笔录》上的签字,陈文山称是被法官和律师(包括自己聘请的李国长律师)欺骗签字的。调解不成是事实,但提出“最少要求6万元”是李国长律师说的,陈文山对此不认可。

由于陈文山不同意调解,主审法官颜华忠再通知陈文山到法院进行询问。2010年9月19日的《询问笔录》记载:陈文山于9月15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于9月17日上午口头反悔,下午5时许书面表示反悔,当天陈振国将5.8万元赔偿款交给了法院。

询问笔录还表明,关于调解协议上的签字捺印,陈文山称“是律师骗我,我不同意(调解);关于陈振国交纳给法院的5.8万元赔偿费,陈文山表示”是律师骗我,我不领取”。

在明知陈文山不同意调解的情况下,永春法院照样于2010年9月21日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且,开庭只审刑案,不再审理附带民事赔偿案。

一周后的9月29日,在“调解不成”、陈文山拒绝领取5.8万赔偿款的情况下,永春法院仍然对凶手陈振国作出“判一缓一”的刑事判决,并于9月30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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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荒唐的多次送达造假

针对此案,主审法官颜华忠是十分卖力的。就在宣判的当天,颜华忠就立即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决定对陈振国进行取保。

决定书表述:被告人陈振国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判决,陈振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决尚未生效。根据刑诉法规定,现建议对被告人陈振国取保候审。

在法官的全方位“服务”下,陈振国于2010年9月30日走出看守所,仅被关押12天后重获自由,关押时间为9月17日至9月30日。

然而,永春法院法官的造假却很拙劣。明明陈振国的羁押时间是2010年9月17日至9月30日,他在永春县看守所里就呆了12天。

但是,永春法院于2010年8月30日给陈振国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附民诉状时,《送达回证》上显示的送达地址,竟然是在“永春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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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永春法院是2010年8月26日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决定、要求对陈振国实施逮捕的。而在法院决定对其作出逮捕决定的四天后,在公安机关尚未执行逮捕之时,法院竟然成功地向其送达了法律文书。于此,法官是否涉嫌包庇、窝藏犯罪?

关于法官送达造假,在2010年10月11日又发生了一次。当天,永春法院向陈振国送达执行通知书。而早在9月30日就离开永春县看守所的陈振国,竟然在11天后的10月11日还在看守所里接收法律文书。

其四,原、被告律师来自同一律所

案发后,陈文山委托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的李国才律师为他代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诉讼,律所于2010年6月8日致函永春法院。

但没想到的是,凶手陈振国早在2010年6月3日就已委托同一律所的林清荣律师进行辩护。

永春法院法官明知原、被告委托同一律所律师属于违规行为,但其却故意不说,以方便原、被告律师的恶意串通,联合坑害当事人。因此才有了上述律师与法官联合炮制假调解的事件。

直至假调解炮制完成后的2010年9月15日,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才函告永春法院,撤回陈文山与该律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以至于在9月21日永春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时,受害人陈文山没有代理律师出庭。

如此严重的恶意串通事件,却没有得到严肃处理。经过陈文山的控告后,泉州市律师协会于2012年5月7日以“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为由,对福建李林律师事务所作训诫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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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五,谁为逃犯做了法医鉴定?

判决书称:被告人陈振国也被被害人陈文山的儿子陈炳源用铁棒打伤。经永春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告人陈振国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当日公安民警在被害人陈文山家向黄碧玉提取作案工具菜刀一把、向陈炳源提取铁棒一支。

在庭审过程中,陈振国辩称,刚开始没有拿刀,那把刀是在陈文山家里大厅的桌上拿的。

而陈文山全家人都指控陈振国是蓄意谋杀而来,菜刀是他自己带过来的,还说“要砍死陈文山”。

一把菜刀,两种说法,究竟菜刀是怎么来的?陈振国是先拿菜刀砍人、还是先被陈振国的儿子陈炳源用铁棒殴打?对此,判决书没有交待清楚,案件真相稀里糊涂。

但关于案情经过,陈文山及其家人的说法似乎更客观更真实。

据陈文山家人称,陈振国持菜刀于2010年2月18日晚8时许冲进陈文山家后,先用刀架在陈文山的四子陈扬斌脖子上,胁迫陈扬斌为他带路,去找陈文山,扬言:“先砍死你爹,再收拾你兄弟!”

此时,恰好陈文山的五子陈国扬提着水壶经过,见状吓得将水壶掉落在地上,突然一声惊到了陈振国。正当陈振国发愣之时,陈扬斌趁机逃脱。

陈振国找到陈文山后,二话不说,举起菜刀就朝陈文山头部、脸部砍杀过去。此时,陈文山的三子陈炳源赶到,看到陈振国正对着父亲陈文山往死里砍,于是连忙捡起一根铁棍,朝正在行凶的陈振国击打过去。陈振国手上的菜刀被陈炳源击落后,立即逃离了案发现场,陈文山得救并报警送医。

正因为陈文山家人的陈述客观真实,才有了陈振国同样受伤并被鉴定成轻伤一说。

既然陈振国也受轻伤,那么就得查清其受伤的原因,陈炳源的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从案件结果来看,陈炳源显然是正当防卫,因此才不会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那问题来了,2010年2月18日晚案发后,陈振国于3月1日就逃跑了,3月30日已被列为网上通缉犯,至4月19日投案才撤销网上通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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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时间来看,关于陈振国轻伤的法医鉴定,是在其被通缉期间完成的。那么,该法医鉴定的委托单位是谁?鉴定单位和鉴定人员又是谁?委托单位和鉴定人员是否涉嫌失职渎职犯罪?

此外,判决书称陈振国是以“建房土地纠纷”为由去陈文山家里争吵的。但证据表明,陈文山的房子是1989年建的,1996年就已取得了房产证,房产土地方面与陈振国没有任何纠纷。陈振国持刀冲进陈文山家砍人,纯粹是寻衅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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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裁判留下的不稳定因素

正因为该案没有得到公正处理,基层矛盾未得到化解,因此陈文山一直在申诉。

但是,陈文山十年的申诉,却没有引起任何部门的重视,相关部门总是一味掩盖永春法院的假调解和错误判决,从而使纠错变得遥遥无期。

不仅如此,因为这起有失公平正义的案件,陈文山与陈振国的邻里矛盾一步又一步地加深。

例如,2015年,陈振国、及其家人陈建昌等人持铁棍到陈文山家寻衅滋事,造成陈文山的妻子黄碧玉受伤。

2017年4月11日、2018年4月5日,陈振国的家人陈国明、陈文让、陈建业、陈松深等多次到陈文山家寻衅滋事,此后上述四人被永春县公安局刑拘,但结果永春县检察不予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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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日,陈振国家人陈建辉、黄秀春,又与陈文山发生地界权属和侵权纠纷,陈文山因此报警。

2020年9月13日,陈振国家人陈建业,又持刀砍死陈文山种植的香蕉树17棵,因此被永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

陈振国和陈文山两家人的矛盾不断、纠纷不断,社会不稳定因素不断恶化,究其根源,就是那起没有得到公正处理的故意伤害案。

为此,希望相关权力部门能够介入,对陈振国故意伤害一案进行重新调查,还原案件事实真相,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别让“错案一槌子、纠错一辈子”继续延续下去。(法治周报)

原文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CoNk5f_iaC9Flhpo79n5A

实名举报半年未收到任何回复,吉林一企业愤然起诉两法官并已立案

2021年1月4日,对吉林省司法界、企业界来说,或许注定是个极不平凡的日子。这一天,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在网上起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宋雨洛、刘阳两名法官已经被正式立案受理!记者从网上搜索发现,在国内,企业起诉法官又被立案的案例目前尚未发现先例。德卡公司的这一举动或将开启国内司法界、企业界的先河,成为企业维权的一个标志性事件。

德卡公司起诉省高院两法官的理由

据德卡公司的民事起诉状载明,宋雨洛是吉林省高级法院民四庭法官,刘阳是该院民三庭法官、副庭长。起诉书称:

1,在原告(注:德卡公司)与李学志的民事案件中,一、二审德卡公司胜诉,对方申请再审到省高院,省高院宋雨洛法官对没有加盖公章的假证予以采信,而德卡公司举的关键证据——购房合同竟然被消失了,被告宋雨洛法官知法犯法,竟用模棱两可的推测性语言下判决,改判德卡公司败诉(详见[2018]吉民再2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枉法裁判,使德卡公司无法收回价值200万的房屋,至今李学志仍在霸占德卡公司诉讼涉案房屋,每年收取10多万元房屋租金,由于被告枉法裁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理应由被告承担。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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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6年,德卡公司由扶余市五大班子招商引资进入扶余投资建设,全额垫资建县医院,2008年县医院精装修交付使用,但政府欠德卡公司工程款至今没有支付。德卡公司将扶余市政府诉至法院,松原中院依据合同事实,判令扶余政府给付欠款本金5404928元及根据合同约定按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政府上诉到省高院,刘阳法官则罔顾事实,把由扶余县政府、财政局、卫生局承诺担保工程签定的合同否掉,罔顾事实、不按合同约定裁判(详见2019吉民终392号民事判决书):一是将本应在2017年就到期支付的5404928元工程款改判为888141元,余下的4516844元又说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不予支付;二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合同上明确约定按农村信合同期利率计算。2004年最高法发布的《解释》中,确立了垫资合同的有效处理原则。《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的部分除外。”省高院刘阳法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对企业极不公平,给德卡公司造成经济损失2545651万元,使企业无周转资金,陷入经营困境。德卡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损失2545651元。

两法官半年前就曾被举报

据法制与社会、腾讯、凤凰、网易、今日头条等多家媒体报道,早在2020年7月10日,德卡公司就实名举报吉林省高院这两名法官,称其枉法裁判,但是至今半年多时间了,省高院没有给与任何回复。

德卡公司举报宋雨洛法官是因与李学志的购房纠纷案。

德卡公司认为,省高院办案人宋雨洛在办理此案时涉嫌严重违法,其理由是:

此案在一审、二审都做出了基本公正的判决。但是到了省高院,法官宋雨洛却不顾事实,枉顾双方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合同。1,购房协议第二项明确约定:乙方李学志需首付人民币30000元,余款应于合同签订之日起每年交21,565.08元,分18年交清。乙方交齐购房款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2,合同签订的是分18年交清房款后,房屋产权归乙方所有,18年分期付款享有使用权,交齐房款后享有该房屋所有权;3,李学志就交了2002至2003年的两年房款,就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说无法办理,而省法院认定先违约的是德卡公司,属于严重歪曲事实。

省高院用早已失效的抵押合同判决是混淆是非。此案中,李学志的说法是,在2002年12月27日,德卡公司在未通知他的情况下用该房屋办理了按揭贷款,至今未偿还给银行。实际情况是:1,德卡公司与永丰信用合作社房地产抵押合同中第五条约定:抵押期限5年,从2002年12月17日起到2007年12月17日止,也就是说抵押的合同五年早已到期并自动解除,属于作废的合同。2、此抵押合同书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德卡公司从未用涉案房屋贷款,五年到期(即2007年),应去房产办理解除手续,由于德卡公司迁走至外地忘记办理该手续,高院竟用已经作废了的合同作为证据判德卡公司违约,实属枉法裁判。

令德卡公司不能理解的是,在高院关键证据居然被消失,法官竟采信假证,用模糊性、推测性语言下判决。高院的判决书称:“本院再审认为,德卡公司在房屋已卖给李学志,李也依约付款的情况下,未经李学志同意将房屋抵押给他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使李学志对获得房屋所有权的这一交易目的因案外人对房屋享有抵押权而处于可能无法实现的危险状态,足以使李学志对德卡公司履行债务能力产生合理怀疑……李学志不交纳剩余房款符合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其不安抗辩可以成立,不能认定其违约,德卡公司关于李学志逾期支付分期购房款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严重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德卡公司诉请解除其与李学志签订的购房协议、李学志向其返还案涉房屋、支付违约金,缺乏事实依据,应予驳回。”

德卡公司认为:稍微懂得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在法律文书中是不允许使用可能、大概、差不多等推测性语言的,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居然使用“可能”、“合理怀疑”,来推定李学志行使不安抗辩权的理由成立!法官在没有证据证明德卡公司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却依据推测如此评判,岂不令人大跌眼镜?

更令德卡公司不解的是,他们在高院找遍卷宗也没有找到《永新小区购房协议》这个关键证据,高院的判决书从头至尾也没有提到这个协议。那么,这个关键证据哪里去了呢?是被消失了吗?为什么这份重要证据消失了呢?到底是何人所为?证据消失后,法官又为什么用模糊不清的推测性语言下判决呢?

德卡公司还说:目前,李学志仍在霸占使用诉争房屋,2002年至今已经18年,现价值200多万元,他每年出租该房屋租金高达12万。令人不能理解的是,在一审、二审均做出了比较公正的判决后,高院法官宋雨洛竟给予恶势力、地痞流氓充当保护伞,助其巧取豪夺,这是典型的涉黑涉恶案件,令人不能容忍。

不仅如此,在省高院,不仅关键证据——购房协议被消失,法官居然还采信假证。此案中,所谓“永丰信用社的通知”没有加盖单位公章,是假的!但是,居然被一审、二审甚至省高院采信了,一审、二审还能各打0五十大板,而省高院直接将关键证据消失,并依据假证和法官的推测判德卡公司败诉!真是堪称奇葩,滑天下之大稽!

德卡公司举报刘阳法官是因为其与扶余医院的经济纠纷案。

对于此案,松原中院经开庭审理,做出了 (2019)吉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被告扶余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5404928元及利息(此款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根据吉林省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令德卡公司百思不得其解的是,省高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是一致的,却做出了截然不同的判决。省高院(2019)吉民终392号判决书称:“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确有不当之处。扶余市人民医院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高院遂判决:“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7民初12号民事判决;二、扶余市人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888141元及利息(自2019年7月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对于这一判决,德卡公司称:难以接受,高院法官刘阳竟然无视当事双方签订并由政府和财政局担保的已成既定事实的原始合同并给否掉了,实在是令人费解。判决书对于双方的原始合同,既认定“应予支持”,但是对于利息应该如何支付问题却又称其“不发生法律效力”, 并据此否定了双方都认可的原始合同。德卡公司认为这是令人费解的:我们的合同是当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是历史遗留下来的,是政府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政府主导下企业全额垫资的合同,既然认定该合同“应予支持”了,就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做判决,怎么能既认定合同“应予支持”,又否定合同的原始约定内容呢?这不是随心所欲的判决吗?这简直是太滑稽了!从刘阳法官做主审的判决书来看,双方约定的合同在省高院是没有用的。

据介绍,就此问题,德卡公司曾经多次找刘阳法官沟通,但无果。于是,德卡公司在将宋雨洛法官实名举报后,又于2020年7月初将法官刘阳实名举报到省高院纪检部门,但是依然是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所以德卡公司才愤然提起诉讼。

德卡公司负责人称:以上两位法官,罔顾事实和证据,竟敢枉法裁判,如果不是收了对方的好处,是绝不可能做出如此荒唐绝伦的判决的。即使是稍微懂一点法律常识的人,都能从判决书中找出很多瑕疵甚至是硬伤,他们作为省高级法院法官竟然模棱两可罔顾事实不顾国家的法律法规,随心所欲的改判,作为企业的负责人难以相信这样的事实。为了纠正省高院的错误,我们公司早在2020年7月初就对这两名法官实名举报了,可是省高院至今也不给任何回复,由此可以看出省高院是多么傲慢、任性,其对下属的包庇是多么严重。如果任由这样的法官如此做下去,还不知道多少企业和个人会遭殃,所以,我公司才在网上针对这两名法官提起诉讼。从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我公司对两名法官的起诉虽然是一个先例,但是既然有了开头,就会有人跟进,我们相信,如果企业家们都敢于的对枉法裁判的法官说不的话,那么这个国家的营商环境和司法环境就会发生巨大的变化。

对于此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光瑞 李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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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津南: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政企就拆违问题陷入罗生门

近日,天津市津南区何庄子菜市场新建营业楼正式开业。相关部门称该营业楼系违建,依法清退其入驻商户。菜市场运营方率众商户与相关部门对抗,双方各执一词,陷入“罗生门”。当地村民及律师表示,支持政府依法执法,“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相关单位:菜市场新建营业楼系违建

何庄子菜市场位于津南区双港镇,2019年5月开始对原有建筑进行提升改造,2020年12月竣工,新建的营业楼正式开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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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双港镇在该营业楼张贴告知书,称该营业楼系“违建”,不得入驻经营,要求商户搬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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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之相应的是,菜市场运营方在营业楼悬挂横幅搞促销,以示抗议。最终在菜市场运营方率众商户激烈抵抗之下,菜市场共有18个厅,镇政府只清退了8号厅的二楼和10号厅的一楼。

对此,当地村民表示,此前已有媒体报道称该新建的营业楼存在建筑质量隐患,镇政府之所以暂时禁止商户入驻该新建营业楼应该也有出于建筑质量安全方面的考虑。

据村民说,镇政府担心出现事故,镇长曾亲赴现场,在寒风中指挥工作长达3个小时。临走还交待工作人员,一旦出现问题立刻上报。

企业:为什么等建成了才说我们是违建?

据悉,何庄子菜市场运营方为天津市何庄子农产品批发市场(下称何庄子批发市场,由何庄子村委会独资控股)、天津阿米玛玛餐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阿米玛玛公司)。工商信息和相关判决书显示,冯某为何庄子批发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同时冯某为阿米玛玛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某福为何庄子批发市场负责人,兼任何庄子村委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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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庄子市场商户微信群中,冯某否认“何庄子菜市场新建营业楼是违建”这一说法。其理由大致如下:(1)该项目有发改委的立项手续;(2)如果菜市场新建的营业楼是违建,那一开始的时候为什么不来阻止,非要等建成了才来说?(3)天津四大菜市场都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都没有办理也不需要办理规划、建设手续。

当地村民:冯某是在欺瞒不明真相的商户

村民表示,冯某是在欺骗不明真相的商户,想裹挟商户向政府施压。

村民提供了冯某所称“发改委的立项手续”。津南区发改委作出的津南发改投资[2018]317号、318号、[2019]33号批复明确:同意镇政府“关于‘何庄子农贸批发市场提升改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申请”;项目占地共计约8716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89000平方米;接文后,按相关规定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环评、能评等项目手续。

但事实上,冯某一边高举“发改委立项手续”这面旗帜,一边违背发改委的批复,在未办理规划、建设手续的情况下建楼,建筑面积数十万平方米(超出发改委批准面积数倍)。

就津南区各级部门“言之不预”问题,村民说:“从他们挖坑(挖地基)开始,就有人一直举报他们是违建,执法部门也来过好几次了,可冯某仗着在村委会有关系,又打着‘民心工程’的幌子,硬是把营业楼建起来了。”

津南区有关部门的公开回复证实了该村民的说法:津南区称已多次告知菜市场运营方,其新建的营业楼手续不全,需办理相关手续后才能建设。2020年9月,津南区有关部门下达处罚决定书,要求菜市场运营方拆除违法建筑,退还土地。

针对冯某说“天津四大菜市场都没有手续”问题。一位村民说:“其它三家菜市场的楼都是2008年之前建的,那时候国家对集体土地上盖房子的要求还不完善。可冯某是2019年才开始建的,从他挖坑开始,就有人投诉他们是违建。执法部门也来过好几趟,可他们就是不听。”

据当地村民称,菜市场运营方敢于把执法部门的话当耳旁风,离不开村委会的“支持”。

“明眼人都能看出来,王某福跟冯某的关系有问题。”一位村民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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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证实这一说法,该村民提供了一份王某福、冯某以及何庄子村委会其他干部在某高档餐厅就餐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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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位村民说:“他们俩(冯某和王某福)背后有没有其他领导撑腰就不清楚了,不过王某福任何庄子村委会副主任时,曾在拆迁领域以权谋私,被纪委处分过,如今他竟然能当选村主任,应该也有一定的关系。”

村民支持镇政府律师称“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村民表示,菜市场的安全问题不光影响几百户商户,也影响周边500万顾客。菜市场新建的营业楼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支持政府将商户清出。律师则表示,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村民称,该营业楼未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缺少了行政部门监管。同时菜市场运营方在建设该营业楼时因拖欠工程款而被列为“老赖”,其建筑质量难以保障。

“他们(菜市场运营方)根本就没把安全当成回事,看见那处厕所没有,那是他们(菜市场运营方)骗取了80万的财政资金,以‘厕所革命’的名义占用了消防通道盖的。”一位村民指着一处厕所说。

针对双港镇政府清退何庄子菜市场商户问题,受访村民均表示支持镇政府。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表示,天津早已明确规定,违建不得作为经营场所,不得对其供水供电。本次镇政府之所以“出师不利”,应该是为了“维稳”。同时该律师表示,如果为了“维稳”就“特事特办”,则与国家的相关政策背道而驰。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作为执法者,必须严格依法执法,决不能为了‘息事宁人’牺牲法律原则,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要在全社会树立正确导向,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该律师说。

来源:http://www.qxbx.org.cn/a/keji/wanghong/2020/1227/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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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孙氏三兄弟涉黑案拷问公民人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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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氏三兄弟获释后祭拜去世的母亲(网络图片)

本站讯 近来,随着民营企业的连连出事,企业家、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热点话题。就在这时,吉林长春孙氏三兄弟涉黑案和孙宝民赔偿案再次成为社会热点。

早在2017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做出(2016)最高法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宝民无罪”。至此,震惊全国的吉林长春孙氏三兄弟涉黑案终于真相大白,孙宝民在遭遇8年冤狱后,终于重新获自由。一时间,国人议论纷纷,孙宝民也获得了国家赔偿。但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是,时至今日,孙宝民的被委托管理的台北大厦财产也未能解封,每年1100多万元的收入也去向不明!在将近4年时间里,孙宝民不断的申请解封、赔偿,吉林省公安厅也曾做出给与赔偿的决定,但吉林市公安局和检察院就是不给解封,也不给与赔偿!人们不仅要追问,我们的人身、财产还有安全感吗?公检法本来是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却随心所欲的抓人、扣押甚至侵占公民的财产,谁来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孙宝民通过债转股进入台北大厦

据孙宝民介绍:孙宝民赔偿案起始于2004之前,当时,有个叫张万仁的人曾为长春蔬菜中心批发市场建房,该中心尚欠张万仁630万元工程款无力支付,遂提出以一宗土地使用权抵偿。张万仁拟在该地宗建楼,但该地宗上存在正在经营的门市,张万仁无力支付门市经营者的拆迁补偿。经与长春蔬菜中心协商,张万仁取得长春市绿园区青岗路63号的长春市蔬菜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楼所在地的争议地宗,但该地宗价值1150万元,故双方协商由张万仁筹资建楼(即台北大厦),拟建楼房共计7层,第七层由长春蔬菜中心所有,用以补偿本地宗与欠张万仁工程款差价(520万元)。

2004年4月14日,刘会春、赵浩然、张万仁签订合伙开发投资协议书,约定:“一、甲方(刘会春)投资205万元人民币:乙方(赵浩然)投资115万元;丙方(张万仁)投资人民币630万元,开发中途退出方未经合伙其他方同意,其投资不退。二、甲、乙、丙三方按三方投资总额共担风险,共享利润(各占利润的1/3)。如果亏损数额超过投资数额,亏损超出部分投资人补齐”。

2004年7月,赵浩然、刘会春、张万仁在合伙出资建设长春市蔬菜批发市场集团有限公司综合服务楼第4-5层过程中,由于资金紧张,张万仁多次向在长春凯旋路钢材市场做生意的孙宝民借钱,孙宝民共借给张万仁350万元。

由于无力还钱,张万仁决定用台北大厦的股份还债。2005年5月28日,赵浩然、刘会春、张万仁在律师、林清文、孙宝民以及大厦员工的见证下签订《协议书》,张万仁从三方合作协议中撤出,协议约定的张万仁权利义务由孙宝民继受。

2005年6月1日,张万仁与孙宝民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确认张万仁将其在“台北大厦”中的股权转让给孙宝民。至此,孙宝民合法取得赵浩然、刘会春、张万仁合伙出资建设的“台北大厦”中张万仁依约定应享有的股权部分。

孙宝民进驻台北大厦后,又向该楼投资对其进行装修、改造。至2007年,孙宝民已经向张万仁支付670万元财物及债权,已经远超张万仁的股权投资。

孙保民出事巨额财产被托管

2008年2月22日,孙宝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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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宝民出事后,2010年12月9日,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向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出具《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经研究决定,由你公司代为经营管理长春市孙宝国等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涉案财产‘台北大厦’,期限为: 2010年12月15日至该案终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以公安、司法机关向你公司发出解除委托通知日期为准)。在代为经营管理期间,你公司经营行为应勤勉合法,并保证将除日常营业费用以外的全部经营收益,存入办案单位指定账户。”该委托书在落款处加盖了吉林市公安局、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二单位的公章。

2017年1月20日,孙氏三兄弟涉黑案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2016)最高法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宝民无罪”。孙宝民获释后,很快依法获得了国家赔偿90多万元人民币。但时至2020年12月,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检察院仍未解除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对“台北大厦”代为经营管理的委托。

警方出尔反尔拒不赔偿

为解除他人对其财产的托管,孙宝民曾多次向吉林市公安局和检察院提出申请,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省公安厅也曾多次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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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吉林市公安局对孙宝民做出国家赔偿不予受理通知书(吉公赔不受字[2017]004号)称:“经审查认为,你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决定不予受理。”

孙宝民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提出刑事赔偿复议,吉林省公安厅于2018年2月8日做出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吉公赔复决字[2018]1号)称:“本机关于2017年12月9日收到赔偿请求人的刑事赔偿复议申请,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撒销《委托书》,共同赔偿请求人自2010年12月1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每年1175万元为基数的台北大厦经营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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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复议决定书最后称:“本机关认为:吉林市公安局作出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的理由不充分,属于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不当。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责令吉林市公安局依法受理国家赔偿申请。”

得到省公安厅的复议决定书,孙宝民似乎看到了希望,但吉林市公安局随后又于2018年5月4日做出吉市公赔决字[2018] 00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又称:“本机关认为,吉林市公安局在办理孙宝民等人涉嫌犯罪过程中,对‘台北大厦’未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等措施,对赔偿申请人孙宝民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支持。”

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此前曾经要求吉林市公安局给与赔偿的吉林省公安厅,这时开始变卦了,于2018年7月31日出尔反尔的做出了吉公复决字(2018)6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改口称:“本机关认为:吉林市公安局在办理孙宝民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时,未违法对‘台北大厦’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吉林市公安局国家赔偿决定(吉市公赔决字[2018]001号)。”

省高院开庭两年多不下判决

吉林省公安厅前后不一的两个决定,令孙宝民十分不解,“堂堂的国家机关,居然反复无常、出尔反尔,这样的公权机关还有人敢信吗?”孙宝民气氛的说,无奈,他又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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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3日,省高院给孙宝民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称:“经审查,你的申请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决定予以受理。”

同年8月27日,省高院再次给孙宝民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称“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决定予以受理”。

同年8月28日,省高院给孙宝民发出(2018)吉委赔12号合并审理通知书称:“孙宝民:你向本院分别申请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公安局刑事违法采取财产类强制措施国家赔偿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8月24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赔偿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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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14日,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给孙宝民发出通知书称:“孙宝民: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孙宝民申请吉林市人民检察院、吉林市公安局刑事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国家赔偿一案,定于2018年9月26日(周三)上午9:00在审判B区一楼118法庭进行质证,请准时参加。”

孙宝民向记者介绍:省高院在2018年9月26日确实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吉林省检察院一方的态度还是挺积极的,称要认真调查此案,该谁负责就由谁负责。但是,省高院开庭至今已经两年多了,还没有下判决,他多次去找,答复是需要请示省政法委。孙宝民多次到省政法委查问该案时,省政法委都称不知道或没有收到材料。“我们就弄不明白了,省高院是独立办案的,为什么还需要请示政法委呢?这不就是找借口吗?”孙宝民说,在吉林,就我的案子来看,公检法可以随随便便抓人,为什么纠错就这么难呢?

律师认为“托管”严重违法

孙宝民认为:《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八)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针对此案,孙宝民曾经咨询过多名知名律师,律师们经过认真研究,认为吉林市公安局和检察院的“托管”严重违法:

1,委托代为经营管理行为违法。依据我国目前《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尚无授权办案机关有将犯罪嫌疑人财产委托他人代为经营管理的权利。即使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的规定,认为该股权属于涉案财产,也应当依据该条第二款:“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的规定予以查封,而非委托代管,故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检察院的委托代管行为违法。

2,代为管理期间的收益不明。在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检察院出具的委托书中仅表述为…..并保证将除日常营业费用以外的全部经营收益,存入办案单位指定账户……”,但并未明确账户等相关信息,致使至今请求人对该账户经营收益数额无法知悉。

3,委托书出具主体有问题。孙宝民被采取刑事拘留以及批准逮捕是因其涉嫌敲诈勒索罪,该案应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工作,无论出具委托书时点处于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暂且忽略出具委托书在客观上是否合法,出具主体应当为侦查机关或检察机关一方,而不应是二机关联合出具,故该委托书在出具主体上亦存在问题。

4,超期“查封”、“扣押”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刑再2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决:“原审被告人孙宝民无罪”,对于其财产应于三日内退还,该判决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时至今日,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检察院仍未将经营收益发还,违反法定程序。

5,赔偿主体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据此,二赔偿义务机关是本案赔偿义务主体。

综上所述,由吉林市公安局和吉林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由吉林省浩发商贸有限公司代管“台北大厦”经营管理的委托,无论从形式或结果,程序或实体,甚至出具主体均存在违法情形。

对于孙宝民赔偿案,媒体将继续关注并将跟踪报道。(记者杨戬 李辉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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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tv.cctv.com/v/v2/VIDElgPA1HA72EAkoeJfGB1s161204.html]

央视《今日说法》大法官开庭——我不是黑社会(下): 

http://tv.cctv.com/v2/index.shtml?videoID=VIDEfkhkRiIuutWOh43Zc3TT161205&from=timeline&isappinstalled=0

转自:https://www.shangjiewang.com.cn/jiaodian/2866.html

辽宁高院民一庭未审先判不审硬判打造“葫芦案”

法治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保障也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辽宁省高院在审判一起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三任合议庭滥用职权、未审先判、不审硬判、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在这条战线上敢称“天下第一庭”。在副庭长孙维良的带领下,审判作风确实硬朗,在国家当前严厉整顿政法系统腐败的大环境下,却明目张胆藐视国家法律法规。

孙维良在辽宁高院深耕多年,与作风硬朗的主管原副院长柴学伟(此君在全国法治反腐声浪中已被调离辽宁高院)坚决共进退。孙维良在辽宁省高院民一庭掌管主要案件多年,其作风堪称“顽强、坚决、硬朗”,在他的带领下,辽宁高院民一庭勇于违法、敢于违法的胆识横扫古今天下法律界,可谓 “天下第一庭”。

“天下第一庭”的硬朗作风从沈阳世茂五里河诉讼案中截取几个真实案情片段,即可见一斑。同一案件的三任合议庭成员全部滥用国家审判权、违法审判、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未审先判、不审硬判,实实在在的枉法裁判。

本案原告承包方以发包方拖欠2亿元巨额工程进度款于2015年1月起诉至辽宁省高院,本案经历6年时间,历任三任合议庭审理,二任合议庭被成功回避,直至2020年12月,第三任合议庭对该案作出离奇荒唐的判决。

场一:第一任合议庭违法表演(主审法官黄立君):证据确凿不判,程序严重违法提起鉴定,鉴定内容与诉请不符。

原告诉请工程进度款,庭上出示被告方工程师及监理(被告委托的)签字认可的欠款证据,被告对被告方工程师及监理签字无异议,争议双方都不同意鉴定,双方做最后陈述,庭审结束等候判决。

此时,民一庭主审法官黄立君在被告举证不能的情况下,不是依法进行判决,而是时隔10个月以后又委托司法鉴定(这是严重违法),并与司法辅助办公室及辽宁艾立特公司串通,“摇号”抽中了与被告合作过多年,有重大利益往来的辽宁艾立特公司(如果没有串通的话这相当于中六合彩的概率),并且有意不让艾立特公司作书面是否和被告有过利益合作的信息披露。当原告提出异议出示被告和艾立特公司合作往来的合同和付款发票等铁证时,第一任合议庭竟然不予理会。黄立君法官违法提起的司法鉴定,还硬生生的把原告的工程进度款变成了工程结算款。鉴定费按照收费标准本应不到100万元,但被告却向鉴定单位支付了850万元之巨。作为利益交换的回报,可想而知艾立特公司当然要按照“东家”的要求进行鉴定。在原告揭露黄立君法官、被告、鉴定单位违法串通,损害原告利益并强烈要求公平公正审理的情况下,原告成功申请了第一任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第一任合议庭就此退场。

场二:第二任合议庭的违法表演(主审法官赵碧涛):私下与当事人接触,未审先判,解除合同。接下来的情节就更富于戏剧性,违法审理的第一任合议庭被换掉后,新上任的第二任合议庭主审法官赵碧涛,在庭前会议上,对被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立即进行确认,确认什么?确认“合同于2017年6月26日起解除”,因为被告刚刚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在庭上只有赵碧涛法官一人的情况下,赵就当庭宣布:经合议庭合议确认双方合同于2017年6月26日起解除。也就是说合议庭之前就知道了对方当事人要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并且事先就先把对方要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给研究评议了。这说明什么呢?这说明法庭和对方当事人私下进行了不正当接触,并且事先已做出确认合同解除的约定。如没有事先私下串通,那就是法官有先知先觉的“超能力”了。守约方的欠款还没有经过任何审理,法官先帮助欠款方把合同解除了。当事人依法抗争,赵碧涛法官在下一次开庭时又不得不在庭上宣布“合同暂不确认解除”。赵碧涛法官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戏剧性表演,真是把国家法律当成了儿戏!在原告再三强烈要求下,第二任合议庭也被迫走上了被回避的不归路。

场三:第三任合议庭违法表演(主审法官孙维良副庭长):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不审硬判。此次开庭,原告再三要求法庭示明提起鉴定的法律依据,指出了法庭审理方向错误(把进度款审成了结算款),请求法庭依据原告诉请、依据合同、依照法律公平公正审理。但以孙维良为审判长的第三任合议庭坚决置之不理、一意孤行,强行使用违法无效的鉴定推进审理,原告无奈提出因严重侵害原告权益,不能公正审理,要求法官及合议庭回避。在当事人提出正式回避申请后,孙维良不按法律要求休庭,不中止审理工作,而是仍然违法,继续让被告对无效的鉴定进行质证,仍然继续问询双方调解意见。孙维良明知违法而故意违法几乎到了失态和歇斯底里的程度。作为辽宁省高院的副庭长,在庭审中如此失态,可见背后必有难言之隐情,是什么不可示人的隐情让孙庭长这么失态呢?辽宁省高院应当好好查一查,来推进依法治院的法治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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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辽宁省高院民一庭在副庭长孙维良的大名签署下,终于做出了解除双方合同的判决。比戏剧更戏剧的是,争议双方谁都没提出解除合同,当然法庭也不可能审理合同是不是应当解除,但是判决却是“解除双方合同”。至于谁提的要解除合同,为要什么解除合同,什么原因解除合同均无表述,甚至都不用当事人发表意见。情节的精彩还在于,原被告双方都无“解除合同”的诉求、法院直接给制造出一个“解除合同”的纠纷而且直接给判了!

第三任合议庭的这种做法,把法院从解决矛盾纠纷的裁判者,变成了一个挑起矛盾纠纷的麻烦制造者。法院主动挑起的这个 纠纷,不用征求双方意见,不用经过举证质证审理,直接就硬判了。未经审理却直接给出判决结果,此举可谓是中国司法界之奇葩!

2020年12月,此时此刻,辽宁省高院民一庭,三任合议庭所有成员用6年时间,经过“不懈努力”,终于圆满完成了发包方交给“法院”的任务:不仅帮助发包方把一个案情清清楚楚、证据确凿的工程进度款案拖了6年,同时还毁掉了双方合同。至于判决书上所写的法律条款是不是能支持判决结果,判决书明显有辽宁省高院的大红公章,这就是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探讨依法治国的大问题了。

全面依法治国绝对不是喊口号,必须事事落实并且追责。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一庭为该案审理历经6年,历任三任合议庭,每一任合议庭都肆意严重违法。苦等了六年的广大农民工兄弟不禁以人民的名义发问:欠钱可以不还吗?合同可以没用吗?现在合同没了,我们苦苦等待6年的农名工工资、工程款及损失谁来付?苦苦等待了6年的法律诉讼盼来的是法官的枉法裁判由谁来承担责任?难道出现任何争议,法官就可以不分青红皂白先把合同判决作废一了百了吗?法官就可以随意把所有问题都直接推给社会吗?依法治国的最后一道屏障就可以这么为所欲为吗?农名工兄弟心凉啊!

为官贪墨,必遭大祸!这是铁律!近日,海南省高院原副院长张家慧、吉林省高院原副院长吕洪民皆因知法犯法、枉法裁判,以司法权谋取私利,大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其行贿人数之多、数额之大、情节之恶劣令人触目惊心。本文所反映的“天下第一庭”—-辽宁省高院民一庭,其公然违法、集体违法之猖獗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

本案代理律师认为,本文描述案情属实,现实比话说更“精彩”。(京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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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法庭变为举证黑恶势力现场

 11月26日,涟水县人民法院审理鲁军寻衅滋事案现场中,出现了极富戏剧性的一幕:随着法庭的深入调查、律师的举证,原本审理鲁军等人寻衅滋事的案件,竟然意外地变成了“审理”徐金成涉黑、涟水县公安局部分干警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现场会,抽丝剥茧还原了涟水县公安局部分干警与徐金成等黑恶势力勾连侵吞人民群众财产650余万元的详细情节和逼良为娼的过程,且铁证如山。审判长和公诉机关恐怕都没有想到,这次审判的“主犯”鲁军,竟然是最大的受害者,而真正的幕后黑手却缺席了这场审判。

  10月26日上午九时左右,涟水县法院公开审理鲁军寻衅滋事案。在法庭调查阶段,原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第一任法人代表鲁军陈述,原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第二任法人代表、总经理徐金成于2012年4月至2014年9月履职期间,拒不交出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账薄、拒不交出货款,存在职务侵占行为,合作社及其员工多次向涟水县公安局、检察院报案,并向涟水县法院提起诉讼,均未得到支持;徐金成多次组织当地黑恶势力人员到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寻衅滋事,合作社及员工多次报案,无人查处;徐金成利用职务之便,空手套白狼,在原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的租赁的场地上注册了涟水兄弟养殖专业合作社,逐步将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价值650万元的所有财产全部转化为涟水兄弟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财产。

庭审现场,至少两名辩护律师指出徐金成涉职务侵占等刑事犯罪并出示证据。多份证据显示,2012年4月9日,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与涟水县金南集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将合作社资产以6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涟水县金南集食品有限公司,双方同日在资产移交表上签字,但该资产转让合同未履行。徐金成在担任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法人代表三年期间,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正常营业,每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徐金成涉职务侵占已成事实,且数额巨大,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另一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徐金成私下处置了被法院查封的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财产,是否构成犯罪?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每一位员工都可以对自己的财产进行维权,何来寻衅滋事之说?

        而现场最令分触目惊心的则是公安机关充当徐金成“保护伞”、对正常维权的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员工的打压。鲁军的辩护律师当庭出示的证据表明:徐金成多次纠集社会人员到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及其员工四年来多次依法报案、维权而四处碰壁。证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及其员工针对徐金成等人的报警24次,但目前警务平台上仅剩下一份电子材料,其余材料包括纸质材料不翼而飞,徐金成没有受到任何处理,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没有提及徐金成职务侵占、寻衅滋事的情节。律师当庭要求公诉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对此认真查处。而另一名被告的辩护律师则表示:即使徐金成不公布账簿,司法机关照样可以对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进行司法审计,完全可以查出盈亏情况。而出庭的一名被告遭遇则是更令人气愤:仅仅因为打人两巴掌,就被公安机关羁押一年半,而徐金成等人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多次滋事,却一直逍遥法外。

       根据鲁军的陈述、几位辩护律师提供的证据、公诉机关查清的事实,庭审基本还原了徐金成侵吞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的具体过程:2012年,徐金成趁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资金链紧张的时候,以1000万元入股为诱饵,骗取了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和总经理职务,并把自己的亲哥哥徐艮成任命为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财务负责人。在控制了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财政大权和销售渠道之后,徐氏兄弟开始了空手套白狼的职务侵占操作:明面上,徐某1000万资金迟迟不到位,并且货款不上交,拒绝股东查账,致使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债务,不得不将财产抵折给债权人,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表面上看起来“名存实亡”。暗地里,徐氏兄弟继续保持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正常运转,持续侵吞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多年的货款,并用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资金返购抵折给债权人的资产,转移到徐氏兄弟注册的兄弟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名下,神不知鬼不觉地完成了资产转移。为了赶走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员工,徐金成指使社会黑恶势力,多次采取欺骗、恐吓、殴打、阻拦客户等暴力手段强占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场地。为了“洗白”,徐金成还通过法院实现了资产的“合法”转移。律师当庭出具的涟水县法院一系列关于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判决书显示,涟水县法院在未经第三方评估、未经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情况下,将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价值650余万元的财产以极低的价格抵折给相关债权人,这些法律文书恰恰成为了徐金成侵吞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财产的铁的证据。而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员工一直蒙在鼓里,直到2017年,鲁军才发现此事。

        以上事实,铁证如山。

        因案情复杂,经一天的审理,休庭。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调阅庭审回播。

        笔者立即动身,先后两次赴涟水了解情况。

      笔者首先收集了相关文书。笔者在中国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了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2016)苏0826民初8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为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被告为徐金成。该判决书显示,原告、被告均认可彼时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总资产折价后为650万元,认可徐金成在2012年4月9日至2014年9月7日为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原告称:徐金成担任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理事长)期间,利用职权、侵吞原告资产、不向合作社成员公开账目,被罢免后拒不交出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所有印章、营业执照、机构代码副本,甚至还以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名义活动。审理中,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不但请求法庭判令徐交出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所有印章、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等,还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将收入款项(鸡蛋款)1290337.6元交还给原告,并提供了两张2014年1月、3月加盖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的发票。

        该文书印证了鲁军等被告的陈述、辩护律师的举证,徐金成职务侵占案,罪证确凿。

        笔者还设法见到了多份涟水县公安局向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及其员工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字号为涟公(经)不立字〔2017〕4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17年1月19日,涟水县公安局就鲁军于2017年1月3日控告徐金成职务侵占案的回复为“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此时,距离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书面举报徐金成职务侵占案已经过去了整整两年,涟水县公安局经侦大队负责人在时任政法委书记主持的会议上亲口承认未就鲁军的控告进行调查。2017年1月23日,鲁军不服涟水县公安局不予立案的结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涟水县公安局于2017年2月24日出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在立案无望的情况下,2017年7月24日,鲁军向涟水县人民检察院递交立案监督申请书,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及其员工随后向检察院举报徐金成的职务侵占行为,均未获支持。

        笔者收集到了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及其员工的各类报案材料。据统计,除律师出具的24次报警记录外,自2015年至2019年6月以来,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及其员工持续向涟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书面报案、举报至少14次,内容为徐金成的职务侵占(报案、举报材料附多张发票复印件,含购货方识别号、购货方名称、交易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发票类型、开票日期等)、贪污国家补贴、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私刻公章等内容,举报材料最多达108页;举报会计徐艮成侵占185155元货款,附收款单据9张。四年来,涟水县公安局、检察院对报案、控告不调查、不处理,经侦大队甚至还把报案材料弄丢,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员工不得不重新报送报案材料。

        据可靠资料证实,徐氏兄弟豢养了一批黑恶势力头目,如何小军(音)、绰号“大刘”的社会人员、陈师高姓小痞子等,这些黑恶势力对徐氏兄弟言听计从,招之即来、挥之即去,在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的就是这些人,最多的一次召集了二、三十人,公然打人滋事,却未受到任何处理,在当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据知情人士反映,涟水县公安局确实有个别人员明目张胆地充当徐金成的“保护伞”。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的报案涉及金额巨大,公安局应当成立专案组,取证时至少两名警察参加。但是,涟水县公安局对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的报案根本就没有调查,在时任政法委书记的再三要求下,经侦大队才委派了一名刚毕业的年轻警察调查此案。在处理鲁军寻衅滋事的案件中,凡是关于徐的举报、对徐不利的证据,一律不准当事人陈述,也不录入卷宗;对鲁军等人有利的证据,一律不准当事人陈述,也不录入卷宗,只收集对鲁军等人不利的证据,甚至远赴蚌埠取证,形成了一边倒的证据,完全违背了全面客观的要求。更为胆大妄为的是,公安局竟然明目张胆地消除涉及徐金成违法犯罪活动的出警记录、销毁陈师派出所制作的徐金成违法犯罪的卷宗。一般情况下,凡是出警记录,一是110平台有记录,二是出警平台有记录,一般民警无权也无能力消除这些记录。这与庭审现场律师出具的涟水县公安局消除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及其员工报案记录的证据吻合。正是涟水县公安局部分干警的包庇,徐氏兄弟才能在扫黑除恶中成为漏网之鱼,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另据掌握,涟水县委领导早就注意到了徐金成的危害,政法委书记两次主持会议,召集公检法办案人员、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员工、徐金成现场办公,要求保证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财产归属权(可调阅会议记录)。涟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不但不安排分管领导参加会议,而且拒不执行政法委的会议决定。经侦大队对群众反复、长期的举报根本不调查,拖了两年,随随便便就做出了“没有犯罪事实”的结论;检察院在明知案情的情况下,不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对公安局的长期敷衍塞责、对群众的多次立案监督请求置之不理。涟水县公安局、检察院看不到徐氏兄弟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本质,对群众反映强烈、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案情漠不关心、麻木不仁,致使本该受到制裁的黑恶势力持续为害一方,勤劳致富的农民却被打压,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法治生态。

        笔者意外了解到,为了清除徐侵吞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的障碍,涟水县公安局还严厉处置秉公执法的正直干警。陈师镇派出所原所长刘宁(音)因为秉公执法,依法处置徐的违法活动,被徐金成视为眼中钉、肉中刺。徐金成托多人找刘宁说情,要求刘宁在处理其侵占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资产一事上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许以20万元的好处,但被刘宁严辞拒绝。金成撂下一句话:“你看着办吧!”后徐金成又找到公安局某领导,鼓动该领导给刘打电话施压,但刘仍未妥协。见利诱不成,徐金成便欲除之而后快,实名向中纪委举报刘宁。公安局迅速启动了调查程序,后刘被公安局领导撤销所长职务,“发配”到交警队任普通民警,徐金成的诬告却无人追究。此举影响极坏,严重败坏了警风。

        涟水县坊间传闻,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的案子并不复杂,公检法人员对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和是非对错心知肚明,对徐金成侵占的巨额货款大致去向也是心中有数。知情人士坦言,徐金成在黑道呼风唤雨,在白道畅通无阻。鲁军寻衅滋事案,公安局一开始就是想办成黑社会案,但鲁军等人长期依法维权,不构成黑恶势力。但是,因为徐金成与某位县领导过从甚密,加上刘宁被处理,徐金成手里还有黑恶势力,于是便无人再敢过问此案。可怜的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及其员工依法维权,想要讨回血汗钱,却求告无门,被逼无奈之下自己维权,虽然不智,实在是被逼良为娼,最后落得个利润被侵吞、工厂被霸占、工人被羁押、致富梦破碎、老实人被逼疯的悲惨结局,价值650万元的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易主,而真正的黑恶势力却是逍遥法外。也就是说,徐是在合作社员工的持续举报中不断侵吞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资产,而淮安中农畜禽专业养殖合作社员工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血汗被侵吞而无能为力。

        这一切,人民群众都看在眼里。

        由于案情复杂,笔者会继续追踪报道后续情况。​​​​

转自:https://weibo.com/ttarticle/p/show?id=2309404576893310468402

吉林长春:百万资金被侵占,法官史绍红竟敢判其合法?!

2020年11月初,诸多网络媒体曾以《吉林榆树:原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居然可以代表公司?!》为题,报道了发生在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桩离奇案件:一企业原法定代表人郑文梅,仅仅出具了一份个人委托书,并未加盖单位公章,中储粮榆树直属库就将100多万元的保证金打入其指定的账户,此款后来被郑文梅和他人取走、占为己有,但是,长春中级法院法官居然判决其出具的没有加盖公章的委托书可以代表公司!此新闻一经曝光,立即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热议。一些法律界知名律师和专家认为,长春市中级法院的这一判决,堪称奇葩,突破了现有法律的底线,其对现有法律构成了强烈挑战。

争议案件的由来

引发此案纷争的是吉林昌润鑫洋粮油有限公司(简称昌润鑫洋),原名为榆树市鑫阳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阳粮油)。2009年2月16日,王忠昌、付维佳与鑫阳粮油股东李朝正、郑文梅二人签订《股权买卖协议》,约定王忠昌、付维佳二人购买鑫阳粮油70%股权,从事中储粮收储业务,由鑫阳粮油与榆树直属库签订“委托收购合同”,按照该合同约定,鑫阳粮油需要向榆树直属库提供履约保证金,如鑫阳粮油完全履约,该保证金应全额返还。在履行该合同过程中,所需粮食收购资金均由王忠昌、付维佳二人提供,共向榆树直属库缴纳了保证金275万元。

2009年2月26日,王忠昌、付维佳、李朝正召开股东会,决议公司名称变更为吉林昌润鑫洋粮油有限公司,董事长变更为王忠昌。2009年3月27日至31日,鑫阳粮油公司申请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吉林昌润鑫洋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忠昌。期间,在从事粮食收购业务过程中,由于李朝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和挪用王忠昌、付维佳二人提供的资金,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判刑。由于资金被侵占挪用,导致欠付粮农款无法及时兑付引发上访事件。榆树直属库要求昌润鑫洋继续提供资金偿还欠付粮农款。王忠昌、付维佳二人为平息上访事件,同意继续提供资金553万解决粮农欠款,但担心所投入的款项无法收回,李朝正、郑文梅二人于2009年8月14日给王忠昌、付维佳二人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如结算款项不足时,其二人同意用郑文梅个人名下相关不动产偿还。同日,王忠昌、李朝正、付维佳三人以吉林昌润鑫洋粮油有限公司名义对榆树直属库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同意用榆树直属库欠付昌润鑫洋的款项给付粮农欠款。

2009年8月19日,昌润鑫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郑文梅向榆树直属库出具“承诺书”一份,明确公司名称已经变更为吉林昌润鑫洋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文梅变更为王忠昌,并同意将榆树直属库应付款331万元支付至昌润鑫洋变更名称后的银行账户内,榆树直属库也按照承诺书的内容向该公司账户支付了33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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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9日,郑文梅又以原法定代表人的名义向榆树直属库出具“付款委托书”一份,称“我同意将在榆树直属库存的保证金及费用款1101173.65元转到榆树市金达电瓶专营店”。但该委托书并未加盖公章,也没有法人签字。2009年10月12日,榆树直属库按照郑文梅的要求向其指定账户分2次转款共1101173.65元,其中:第一笔,郑文梅于2009年10月12日从电瓶商店提走现金1034273.65元;第二笔66900元于2009年10月23日由案外人王占义从榆树直属属,以租赁费的名义将款转入电瓶商店,并提走。

此案在长春中级法院发生惊天逆转

事后,在昌润鑫洋公司向榆树直属库结算保证金时,直属库称相关保证金已经按照郑文梅的指示支付至金达电瓶专营店,拒绝向昌润鑫洋公司支付剩余保证金。因此双方产生争议,昌润鑫洋公司以榆树直属库为被告诉至榆树市人民法院。本案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再审,昌润鑫洋均胜诉,法院均判决原法定代表人郑文梅向榆树直属库出具“承诺书”不能代表公司,榆树直属库按照郑文梅的指示将巨额保证金支付至金达电瓶专营店存在过错,被告榆树直属库应按约定返还履约保证金,并判决被告榆树直属库在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昌润鑫洋公司1101173.65元。

榆树市法院(2016)吉0182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称:本院认为,鑫阳公司与榆树直属库签订的委托收购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履行。鑫阳公司变更为昌润鑫洋公司,法人也同时变更,原公司的权利义务由新公司享有。在榆树直属库知道昌润鑫洋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已发生变更的情况下,2009年10月9日,第三人郑文梅以鑫阳公司名义,要求支取昌润鑫洋公司所存保证金等费用款时,榆树直属库已知其身份已经变更,在没有证据证明其仍有权代表昌润鑫洋公司办理支款业务的情况下,仍按其指示将本案争议款项转给案外人,违反财务制度,存在过错,昌润鑫洋公司诉讼请求合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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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此案最后却在长春市中级法院发生了惊天的大逆转。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7)吉01民再124号民事判决这样写道:

本院二审认定事实除与原再审认定事实一致外,另查明,2009年2月16日,王忠昌、付维佳作为股权受让方与股权出让方李朝正、郑文梅签订《股权买卖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1470万元,转让价指转让股份的购买价,包括转让股份所包含的各种股东权益。

本院认为,一、关于榆树直属库按郑文梅指意向金达电瓶店转款1101173.65元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

1.鑫阳公司于2007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郑文梅,股东为郑文梅、李朝正、郑文波。2009年1月15日、2009年3月2日,榆树直属库签订的《国家政策性玉米(水稻、大豆)委托收购、租库储存合同》《国家政策性玉米(水稻、大豆)委托收购、租库储存合同补充协议》及2009年5月5日签订的《国家政策性大豆委托收购合同》均系与鑫阳公司签订,上述合同下方均加盖鑫阳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郑文梅签名或加盖名章。鑫阳公司2009年1月19日至4月23日间分5次向榆树直属库交纳保证金275万元。

2.虽然原鑫阳公司股东郑文梅、李朝正于2009年2月16日与王忠昌、付维佳签订股权买卖协议,但本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144号判决已认定该股权买卖协议没有实际履行,工商部门亦没有变更股权登记,王忠昌、付维佳与昌润鑫洋公司之间形成的系事实借款合同关系,故昌润鑫洋公司股东仍为原鑫阳公司股东郑文梅、李朝正、郑文波,且王忠昌自认昌润鑫洋公司实际经营人仍为李朝正。

3.榆树直属库在原审提供证据证实2009年4月23日以鑫阳公司名义向榆树直属库交纳抵押金;2009年5月5日榆树直属库与鑫阳公司签订《国家政策性大豆委托收购合同》均由鑫阳公司在合同处加盖公章,郑文梅签字并加盖名章;2009年8月7日给榆树直属库出具的收据1份加盖鑫阳公司财务专用章,郑文梅签字;2009年8月10日给榆树直属库出具收据2份,加盖鑫阳公司财务专用章,郑文梅签字;2009年8月18日以鑫阳公司账户接收榆树直属库支付的出库费:2009年8月19日,郑文梅仍代表鑫阳公司与榆树直属库共同向榆树市农发行出具《说明》,并加盖鑫阳公司公章,通过榆树市农发行向昌润鑫洋公司转款331万元用于给付农民卖粮款,上述款项均系鑫阳公司在更名昌润鑫洋公司后,仍以鑫阳公司名义与榆树直属库发生的往来。昌润鑫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忠昌虽称郑文梅不能代表昌润鑫洋公司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但鑫阳公司变更为昌润鑫洋公司后,郑文梅仍代表鑫阳公司于2009年5月5日与榆树直属库签订《国家政策性大豆委托收购合同》,2009年8月19日榆树直属库按照郑文梅指示转给昌润鑫洋公司331万元,昌润鑫洋公司承认收到,王忠昌对此均未提出异议。

4.鑫阳公司向榆树直属库交纳的保证金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国家政策性玉米(水稻、大豆)委托收购、租库储存合同》、《国家政策性玉米(水稻、大豆)委托收购、租库储存合同补充协议》及《国家政策性大豆委托收购合同》产生,上述三份合同下方均加盖鑫阳公司公章、郑文梅签字加盖名章,其中2009年5月5日《国家政策性大豆委托收购合同》即是在鑫阳公司变更昌润鑫阳公司后以鑫阳公司名义签订,昌润鑫洋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事实上,鑫阳公司变更为昌润鑫洋公司后,股东仍为原鑫阳公司股东,公司亦是由李朝正、郑文梅夫妻实际经营,原鑫阳公司财务章亦正常使用,故榆树直属库有理由相信郑文梅有权代表鑫阳公司办理相关事宜。虽然昌润鑫洋公司主张鑫阳公司变更为昌润鑫洋公司后,其履行了通知榆树直属库的义务,并在原审中提供承诺书(未标明时间)及2009年8月14日情况说明证明其主张,但上述承诺书系鑫阳公司(郑文梅)给榆树直属库出具的,且没有标记时间,其内容亦不能证明昌润鑫洋公司向榆树直属库履行了通知义务。关于2009年8月14日情况说明,该情况说明内容:“今由我司代国库收购国家储备粮任务时欠粮农款,可由贵库现存的我公司款项中给付欠款,我公司无异议。”虽然上述情况说明系昌润鑫洋公司给榆树直属库出具的,但根据王忠昌庭审中自认及本院(2014)长民四初字第144号判决认定事实,可认定变更后的昌润鑫洋公司股东仍为原鑫阳公司股东,公司实际经营人仍为李朝正、郑文梅夫妻,鑫阳公司与昌润鑫阳公司应为一个企业,故即便榆树直属库知晓公司变更的事实,亦有理由相信郑文梅有权代表鑫阳公司办理相关事宜。

综上,榆树直属库按照合同相对方鑫阳公司郑文梅指示于2009年10月12日、23日将1101173.65元转到金达电瓶店的行为并无过错。

长春中级法院判决:一、撤销榆树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2民再字1号民事判决及(2012)榆民重字第21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吉林昌润鑫洋粮油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0元及二审案件受理费23220元(其中包括吉林昌润鑫洋粮油有限公司交纳上诉费8509元及中央储备粮榆树直属库交纳上诉费14711元),总计36220元由吉林昌润鑫洋粮油有限公司负担。

郑文梅侵占和法官史绍红均被指涉嫌犯罪

判决书显示,长春中级法院的主审法官是史绍红。(2017)吉01民再124号民事判决书做出之后,王忠昌、傅维鑫就向有关部门发出实名举报,二人在给长春市中级法院院长程凤义的实名举报信中说:

1,史绍红袒护涉黑涉恶人员李朝正违法违规参与庭审。

2017年11月本案在市中院审监二厅由史绍红主持审理,开庭公然袒护原审第三人郑文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刚刚刑满释放的李朝正参与庭审,李朝正既无委托手续又无与郑文梅夫妻关系证明,我方当庭提出质疑,李朝正当庭对我司代理人员破口大骂,扰乱法庭秩序,史绍红对这种行为不但不制止,还压制我方代理人员不许讲话,并允许李朝正违法参与庭审,最后史绍红做出颠倒黑白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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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正(原名李森林、绰号李三)是一个十恶不赦的犯罪分子,2005年因诈骗罪被榆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通过关系一年就出狱了(自己说为此花了500万)。出狱后,他将自己名字由李森林改为李朝正,但实际上他并没有改邪归正,还是一个十足的涉黑涉恶的犯罪分子,几年来又多次犯罪,一是2007至2009年非法占用农业耕地6万平米,搞非法施工建设, 榆树土地和电力等监察部门出面制止都被他非打即骂给赶走了,叫嚣:滚回去让你们局长来。后因有保护伞从此违法施工再没人阻止了:二是2009年4月因开报废车上公路运砖,不服警察管教,还故意开车撞伤警察,被榆树公安局刑事拘留10天后,因有保护伞被取保候审:三是2009年9月三是又因职务侵占、挪用、非法占用农用耕地等罪名,被德惠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又因干预改判7年;四是2016年出狱后,就带领社会闲杂人员10余人到受害方申请法院查封的财产处,撕掉法院封条,将房门锁砸碎,谩骂威胁看管人员,将他们撵到房间内不许出屋,拿走什么东西看管人员也说不清楚。我司在他们走后到属地派出所报案,同时向查封法院也作了反应,现一年多过去了,也没有什么处理结果,对投资人王忠昌、付维佳的820余万元欠款法院生效判决已有4年,由于李朝正和郑文梅通过各种关系的干扰至今无法执行回来。

2,史绍红在庭审中发现犯罪线索不但不移交给司法机关去处理,还混淆是非包屁罪犯,已经涉嫌犯罪。李朝正2009年9月28日被批捕后,她的妻子郑文梅还如法炮制,勾结榆树直属库王强,案外人王占义私分公司收粮保证金及材料费等,共计1101173.65 元,给公司和投资人造成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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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王忠昌、付维佳还向公安部门实名举报郑文梅、李朝正、王强、王占义等人涉嫌侵占企业巨额资金的违法犯罪事实。他们在举报信中称:

在本案发生之前,郑文梅、李朝正等人在经营活动中,私自挪用王忠昌、付维佳出资款进行个人消费和个人经营活动及偿还个人债务,数额已达820余万元。在此后的合同履行中,郑文梅又与榆树直属库原法定代表人王强及案外人王占义互相串通,私自将新公司在榆树直属库的保证金等余款经王强批准提走,其中1101173.65元,于2009年10月12日被非法转移至合同约定的和承诺书以外的账户,(此户是王占义朋友经营的榆树市金达电瓶专营账户),被郑文梅提走用以偿还李朝正个人原来欠王占义的债务,该行为已涉嫌职务犯罪。另外66900元经王强批准,于2009年10月14日被案外人王占义在榆树直属库支取现金。以上种种行为均已经涉嫌犯罪。郑文梅作为本案刑事罪犯李朝正的妻子,不仅不从其丈夫犯罪中吸取教训,还如法炮制与案外人原榆树直属库法定代表人王强、案外人王占义相互勾结,非法转移、占有公司大量的资金,数额巨大,涉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追究郑文梅、王强、王占义的刑事责任,并返还转移的资金1101173.65元的本金及利息。

他们说,最令人不能容忍的是,作为法官的史绍红,是应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的,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判案的,却做出了这样匪夷所思的违背法律常识的判决,这样的判决不是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利益,而是在保护犯罪!我们强烈要求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调查此案,既要严厉打击侵占、挪用企业巨额资金的犯罪分子,更要严厉惩处枉法裁判的法官,否则法律的尊严何在?社会的公平正义也将当然无存!

对于本案,媒体将继续关注。

相关新闻:吉林榆树:原法定代表人承诺书居然可以代表公司?!

转自:http://www.gjdclm.com/fazhi/797.html

河南息县维权人士邢望力: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邢望力(曾用名吴全力),男,1971年3月24

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曹园社区。身份证号码:413021197103241353。电话:17629982233 17629982813。

赔偿义务机关: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法院

负责人:                 住所地:息县谯楼街658号。

赔偿义务机关;息县人民检察院

负责人:                 住所地:息县五一中路东50米。

赔偿请求:

  • 要求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因邢望力被非法羁押人身赔偿金(2012年3月8日-2014年3月7日)共计人民币:贰拾伍万叁仟壹佰贰拾柒元五角


    5元
    (346.75元×365天×2年)。
  • 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计人民币:贰佰玖拾捌万元(
    298万元)。

事实与理由:

2012年息县人民法院审理,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邢望力犯敲诈勒索一案,于2012年8月30日作出(2012)息刑初字第195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望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邢望力对此不服,提起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于2012年11月27日作出(2012)信刑终字第295号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息县法院于2013年10月10日再次作出(2013)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认定邢望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邢望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邢望力不服再次上诉,信阳市中级法院再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2013)信刑终字第341号刑事裁定书,撤销(2013)息刑初字第134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在审理期间,息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2月4日作出息检刑不诉(2016)2号不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对邢望力的起诉,息县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同意息县检察院撤诉不起诉。

综上所述,二被赔偿义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邢望力的人身权利,造成邢望力于2012年3月8日-2014年3月7日服刑期满,将邢望力造成严重的身心创伤。原审判决已经执行完毕的事实,根据《国家赔偿法》第17条的规定,为维护邢望力的合法权益,现申请给予邢望力国家赔偿。

此 致

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人民检察院   息县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邢望力(曾用名:吴全力)

2020年11月2日

百叩呈上,万望切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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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http://www.rmfzjj.net/fazhi/48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