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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李申学王庭凯等人为王文贵充当保护伞合谋私分国有资产

实名举报李申学王庭凯等人为王文贵充当保护伞合谋私分国有资产

尊敬的中纪委、国家监察委、中央办公厅、领导:

我们叫李跃进、段爱国、耿要军、马闯、何金柱、李跃明,我们特向贵委实名举报李申学、王庭凯、马国成、刘洪伟为假警察王文贵充当保护伞,合谋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

2019年,全国打黑办第十三巡视组交办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公安分局侦查王文贵诈骗一案,朝阳分局局长刘洪伟(已落网)为保护王文贵竟将王文贵犯罪事实,以查无犯罪事实做结论上报上级结案。

2021年1月14日,中央第八巡视组督办,由朝阳分局再将王文贵一案立案侦查,专案组经过缜密侦查,查实了王文贵种种犯罪事实的证据,并准备将王文贵采取强制措施,刘洪伟又一次将此案压下拖着不办。

2021年8月份,王文贵打砸抢,霸占段爱国的财产,在吉林省省长的督办下,由朝阳分局将其和王文贵诈骗李跃进案并案侦查。

2021年9月20号,新任朝阳区分局长国英波接见李跃进、段爱国二人,当场责成办案人积极展开侦查工作,抓紧把案件落实。同时,他告诉办案人随时向我们说明案件进展情况,而且还委婉的说此案牵扯政府领导,侦破工作可能有很多困难,我们将申请召开“三长”会议,确定方向,让我们回去等待。之后,分局信访办领导和办案人向我们透露:我们的侦查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时任绿园区区长王庭凯、马国成利用并依据一份伪造的《关于绿新大市场审计评估要求的说明》政府公文和一份盗用评估师名章的虚假评估报告,将数十亿国有资产土地评估为零,转让给王文贵,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办案人员认为王庭凯、马国成滥用职权构成犯罪。他们含蓄的说,你们的案子牵扯二位政府官员,我们好像爱莫能助,无能为力。

从朝阳分局查出的王庭凯、马国成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重大线索,和2007年6月18号省纪委软办给委里领导的《关于对福建商人李跃进反应的问题了解情况及建议》是吻合的,只是因时任省政法委书记李申学的干涉下不让继续查,从而使《关于绿新大市场审计评估要求的说明》和《绿新大市场评估报告》两份伪造的文件没有浮出水面。李申学保护并助长了王文贵巧取豪夺巨额国有资产,达到了他们私分国有资产的目的。

2009年间,绿新大市场投资人张开宇向公安部反应吉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帮王文贵巧取豪夺国有资产和投资人财产和利用职权乱抓人扣押财产的问题。公安部督查下来调查后,发现李申学不但给王文贵签署办案意见,而且还给受害人也签署了意见,用老板姓的话是,李申学厅长既给原告签字又给被告签字。李申学一看自己要沾惹麻烦马上找王文贵让其赶紧和张开宇和解,解除扣押土地,使公安部调查不了了之。这充分体现了李申学乱用职权帮助王文贵巧取豪夺的问题。我们要问,李申学难道没有接受王文贵的钱吗?

在习主席依法治国的理念下,我们作为公民为了国家的利益,向领导实名反应李申学、王庭凯、马国成、刘宏伟为假警察王文贵充当保护伞,合谋私分国有资产犯罪行为,热切的期盼上级纪检、监察等部门领导下来认真调查此事。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办案人范国君联系电话:13578878777。

下附伪造的政府公文和公安厅公文,这份伪造政府说明,把本应数亿土地价要求不做调整,也就是以地价款为零出售,被他们侵吞了,从而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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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举报内容均有证据支持,如有不实之处,举报人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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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0日

张兰英寻滋案开庭律师做无罪辩护

2021年12月17日上午,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寻衅滋事案在天津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张兰英的女儿及法院组织的几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张兰英在看守所视频参加了庭审。常伯阳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

庭审刚开始,张兰英询问其中的一个姓肖的辩护人(张兰英女儿委托的)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罪轻辩护,肖姓律师讲她有独立辩护权,准备做有罪罪轻辩护,张兰英当场拒绝肖姓律师为她辩护。

另一位律师常伯阳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常律师认为,因对国家机关处理与其有关的事务不服而在网上表达诉求,被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的非常罕见。这牵涉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公民也有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的申诉权,网上表达是现代互联网时候实现上述权利的一种快捷有效的途径,网上发表文章与到国家机关投递申诉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公诉机关却将张兰英在网上的表达诉求的言论认定为不实言论亦即虚假信息,将公民言论的价值判决认定为事实判断。

如果张兰英被判有罪,天津南开地方法院将开公民网上喊冤被判寻衅滋事罪的先河。

据悉,张兰英曾经是天津市某银行中层领导,因家里房屋拆迁维权,被寻衅滋事判刑,在服刑期间父亲病逝,年迈的母亲无人照顾。2020年12月份张兰英去北京国家信访局喊冤被带回羁押,2021年12月17号再次被寻衅滋事开庭审理。

附:常伯阳律师辩护词
张兰英通过微博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及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张兰英家人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张兰英的辩护人,参与张兰英寻衅滋事案的辩护工作,现辩护人就本案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辩护人的意见是:张兰英通过微博表达不满和诉求的言论属于公民批评建议权、言论表达权以及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裁判不服的申诉权的范围,受法律保护。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其微博言论没有编造虚假事实,其言论正确与否只是价值判断问题,而非事实判断问题,张兰英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首先,控方没有举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涉案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
虽然控方举证证明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绑定了天津建行曾配置给张兰英的手机号,但现实中由于手机号码弃用,或为他人所用的情况时有发生,仅凭绑定的手机号码就认定“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所发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不能让人信服。控方只有举证证明“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的内容出自张兰英的iP地址,才能认定系张兰英所为。
没有证据证明马士付在百度百家平台发布的“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系张兰英所授予发布
法庭调查证明,张兰英因为担心资料被人为干预而遗失,发给谭秀萍让谭秀萍保存,而没有要求谭秀萍对外发布。张兰英和邢鉴、马士付都不认识,控方也没有提供张兰英要求邢鉴、马士付对外发布有关信息的证据。控方的这一指控是没有任何证据的。
即便控方所出示的微博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但张兰英微博上的言论也属于正常的言论表达范围,受法律保护,当然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认为张兰英在微博上发表的对拆迁不满的意见,对黑监狱的揭露的言论,以及对其刑事判决不服的意见均属于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批评建议权以及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同时,也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民对判决不服而行使的申诉的权利。公民对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出的与自己有关的行为不服,有权向国家机关申诉、控告表达诉求。公民当然也有权将本人的诉求发布到互联网,这是科技进步给公民言论表达所带来的便利。试问,张兰英将与本人有关的诉求寄送给国家机关与发布在网联网上有本质的区别吗?其诉求的内容没有因公开的方式不同而有所改变。既然张兰英将诉求寄给国家机关合法,那发布到网上为什么就违法了,就成了发布“虚假言论”了。
张兰英案件事实非常清楚,就是在微博上表达诉求,这一点应该没有异议,微博上的内容是否属于“不实言论”,就象法庭上的诉讼参与人的言论是否是事实,是否符合真理的标准一样,都是主观的东西,本身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基本上属于价值判断的问题而非事实判断。比如黑监狱,张兰英认为属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办事处的维稳人员可能不认为是黑监狱,认为是为其安排休闲旅游项目。又比如,拆迁是否合法问题,张兰英认为违法终止听证就是违法,在发改委没有立项前搞拆迁就是违法,还有对之前的刑事判决,张兰英认为其没有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构成犯罪,所以以前的刑事判决是徇私枉法的判决,这难道说是“发布不实言论”吗?
纵观目前各地政府出于所谓维稳的需要(实际上是出于地方利益的需要而假借维稳的名义)对上访维权公民刑事追究的现状,尚未出现过因网上喊冤或表达诉求而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以寻衅滋事罪追究上访群众刑事责任多以上访群众的“行为”(比如到敏感场所非访了,比如要胁维稳人员要钱了等都是具体的和为)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而非“言论”。天津南开检察院以网上喊冤言论追究上访群众寻衅滋罪的刑事责任开了司法恶例。
张兰英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
张兰英房屋被强拆是事实,张兰英嫌当时政府补偿的价格低(政府给的补偿价是每平方12500元,而当时此地段的二手房价已经接近20000元每平方)也是事实,政府终止听证也是事实,因维稳需要限制张兰英人身自由也是事实,为此,张兰英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比如被判刑等都是事实,基于上述事实,张兰英表达不满系事出有因,张兰英不存在寻衅滋事的动机。
公诉机关适用法律错误
1、 公诉机关指控张兰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了四种寻衅滋事情形,而控方指控张兰英的行为属于“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的行为。很显然公诉机关所适用的法律与张兰英的行为风马牛不相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里的“公共场所”显然是现实的公共场所,而非虚拟的“公共场所”。至于“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更是捕风捉影,没有任何证据支持。
2、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即便张兰英微博内容存在“不实言论”,只要不属于《刑法修正案(九)》中的“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虚假恐怖信息罪,也不构成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颁布实施以后,事实上已经取代了2015年颁发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网络寻衅滋事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况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只是司法机关所做的司法解释,而刑法修正案(九)则是立法机关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论从制定机关还是法律的层级,刑法修正案(九)必然取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而刑法修正案(九)三十二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所编造、传播的则是虚假恐怖信息以外的其他虚假信息,这弥补了原刑法规定的不足。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罪状完全照搬了《网络诽谤解释》的相关规定,故可以合理地认为,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已被新的法律取代废止。按照现行刑法的规定,虚假信息包括虚假的恐怖信息和其他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网上发布这些虚假信息不再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的基本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加重刑可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刑罚无论是基本刑还是加重刑,都比寻衅滋事罪轻。重罪重刑,轻罪轻刑,发布虚假信息自然比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社会危害性更大,既然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只能成立较轻的编造虚假信息罪,那么发布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信息就更不能论以较重的寻衅滋事罪论处。如果将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外的其他网络发帖行为用寻衅滋事罪予以兜底,那么整个刑法的逻辑体系就会崩溃,罪刑相当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值得特别说明的是,立法者在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的时候,对于虚假信息仅仅列举了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四种特定的类型,没有如规定恐怖信息那样使用“等”进行兜底。
因此,如果编造、故意传播的是这四种类型以外其他非恐怖的虚假信息,那就不构成本罪,自然也更不构成更重的寻衅滋事罪。因此,从法律渊源上讲,新法取代了旧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利用网络传播虚假信息寻衅滋事的规定应当废止,公诉机关以两高的解释作为法律依据系适用法律错误。
而事实上微博帐户“天津张兰英10”所发布的信息均不属于“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因此张兰英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更不构成处罚较重的寻衅滋事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即便“天津张兰英10”微博帐户上的内容系张兰英所为,也属于公民言论表达自由权的范围,不构成犯罪,张兰英因没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和行为,更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希望审判机关坚守法律底线,避免在天津出现以寻衅滋事罪追究维权群众言论表达权的恶例,建议宣告张兰英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
2021年12月18日
来源:民生观察网

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寻衅滋事案庭审情况通报

2021年12月19日,本网获悉:2021年12月17日上午,张兰英寻衅滋事案在天津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张兰英的女儿及法院组织的几名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

张兰英在看守所视频参加了庭审,庭审刚开始,张兰英询问其中的一个姓肖的辩护人(张兰英女儿委托的)是做无罪辩护还是有罪罪轻辩护,肖姓律师讲,她有独立辩护权,准备做有罪罪轻辩护,张兰英当拒绝肖姓律师为她辩护。

另一位律师常伯阳律师为其做了无罪辩护,常律师认为,因对国家机关处理与其有关的事务不服而在网上表达诉求,被以寻衅滋事追究刑事责任的非常罕见。这牵涉到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建议权,公民也有对司法机关的判决不服的申诉权,网上表达是现代互联网时候实现上述权利的一种快捷有效的途径,网上发表文章与到国家机关投递申诉书没有本质上的区别,而公诉机关却将张兰英在网上的表达诉求的言论认定为不实言论亦即虚假信息,将公民言论的价值判决认定为事实判断。

如果张兰英被判有罪,天津南开地方法院将开公民网上喊冤被判寻衅滋事罪的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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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天津强拆受害者寻衅滋事案开庭 被指荒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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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2020年7月对张兰英强拆案的新闻报导,被指控为“虚假信息”。(网页截图)

12月17日,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被控衅滋事案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开庭。张兰英因在网上发布自家商品房被强拆和维权的信息再次面临非法判刑。

自2020去年12月进京上访被抓后,张兰英被关押在南开区看守所已经一年了,鲜有消息传出。根据稍早流传出的律师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张兰英被起诉的所谓“犯罪事实”主要是二项:一是利用微博发布所谓“虚假言论”;二是网上一条“虚假信息”被浏览次数达2.8万余次。

2015年8月,张兰英曾被以“寻衅滋事罪”判刑三年,正是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当时的所谓罪证是,张利用网络注册“天津张兰英7”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直至2018年8月8日才得释放。

这一次,当局如法炮制,称其“ 自2018年8月刑满释放后,利用网络注册‘张兰英10’等等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信息16,206条,散布不实言论522条”,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此外,“2020年7月14日,张兰英通过微信,将其拆迁问题的图片、文档传递给谭秀萍等人,将拆迁的虚假信息发布至百度百家平台,虚假信息被浏览次数达2.8万余次、转发138次,评论91次。”

旅居新西兰的河南维权人士邢鉴告诉大纪元记者,这就是属于对言论的打击。所谓发布到百度平台的虚假信息,是一篇新闻报导《天津南开:一个幸福的家庭由拆迁变得支离破碎》,发布于2020年7月。

“当局把这个信息定位为‘虚假信息’,这也太荒谬了,明摆着睁眼说瞎话。那篇文章中,证据是确实的、充分的,其中有两个网页是当局的官方网站上截的图,而且说得确实很明白、证据充分。这也说明当局完全不讲证据,罔顾事实。”他说。

据邢鉴推测,警方当时动用了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去封锁这篇报导。因为在这篇报导发布出来之前,当时有一个贵州公交车事件,影响很大,当局有可能就是为了遮掩一些东西。

2020年7月7日中午,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一辆公交车在行驶时突然90度急转加速,坠入虹山湖水库,造成21人死亡(包括司机),16人受伤。当时正逢高考期间,车上载有当天高考回家的考生。

据媒体报导,事发当天上午,司机张包钢的老宅被强制拆迁。司机薪水两度下降至每月“一两千元”。

邢鉴表示,“那个人也是因为强拆,跟这个案子很相似。他(政府)确实把人逼得没有活路了。”

据他观察,当时删这个文章牵扯了很多人。他举例说,“当时我把链接发给了很多网友,其中一个江苏的网友将文章转载到百度百家号上,一天之内点击量就上万了,评论也很多,警方找到他要求删稿,然后把他带走了,后来给判刑了。这个人跟张兰英互相都不认识的,只是因为传这篇文章。”

当时张兰英被强制旅游。天津警方还找到湖北枣阳谭秀萍做笔录,同时联系了北京、山东等地多省的警方,删除稿件。

邢鉴还从内部获知消息,他被定为“通辑犯”。在张兰英案件中,邢鉴被“另案处理”。

大纪元此前报导,张兰英是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红桥分行的职工。2010年12月,她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的私有商品房被非法强拆,因此走上上访维权之路。2014年7月通过媒体公开声明退党。

邢鉴介绍说,“去年12月25日,张兰英和他的父亲邢望力前往北京上访,当天晚上被天津南开区学府街派出所一个警员带回去,带到南开分局集中办案区,人就没有出来了。”

“张兰英被关在南开区看守所,还有几天就整一年了。当局为了制造这个冤假错案,几乎封死了所有的消息;其中包括她年迈老母亲的情况。”

张兰英曾告诉记者,2018年她刚出狱的时候就被警告,“一不准翻案,二不准发声,三不准上微博,否则就抓你。现在把我微博能全封了,就是不让我露脸,不让我出天津市。”

张兰英出狱后,已经愤然剃去了一头变白的头发。“他们无法,我就无发吧。”她说。

她表示,当局抓她是为了杀鸡儆猴,她并不害怕,在狱中一直拒绝认罪。唯一遗憾的是父亲在她入狱时不在了,她没有尽孝。母亲已经91岁了,家里没有人照顾老人。

截至发稿,法庭尚没有消息传出。

来源:大纪元新闻网 记者:李新安

河南泌阳县:一家三人被指砸锁强制入住他人房屋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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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亭夫妇和其儿子砸锁强制入住他人房屋,是否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当年我们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和支付了过户费,政府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轻易的撤销吗?”近日,在京务工的河南泌阳籍的曹先生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泌阳县下碑寺乡下碑寺街村的王某亭和张某云系夫妻关系,和我们是同村村民。2000年,当时王某亭是农村合作信用社信贷员,我们家的钱通过他存入下碑寺农村合作信用社,他给我爸颁发了一个《股金本》(存折)。2003年我们去下碑寺街信用社取款,才知道《股金本》是真的,但是钱王某亭没有交到信用社。当时县联社领导带着县经警大队干警到下碑寺把王某亭带走。当年其已经涉嫌挪用公款,要负法律责任。
当年如果我们把钱取出来,我们和王某亭家就没有任何关系了。他为自己的行为,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之后,王某亭通过其亲戚找我爸,苦苦求情让我爸把《股金本》交上去,要不然县联社会追究其挪用公款的法律责任。我们觉得都是同村邻居,碍于面子,就答应了把《股金本》交了上去。随后,王某亭给我们写了一个《欠条》,内容大致意思就是用房子做抵押,如果还不上钱房子不要了。然后王某亭被放了出来。
当时协商还款周期是两个月,期满后仍然不还款,我爸准备起诉王某亭。王某亭给我爸写一封《道歉信》,让我爸再给他一段时间。
2003年11月18日,王某亭已经外逃躲债,王某亭妻子张某云主动找我们协商,把所住的房屋卖给我们。当年,有县房管局和下碑寺房管局领导在场。也通知了下碑寺街村支书,由下碑寺街村委会提供了撰写协议的纸张。县房管局领导问张某云,你能代表王某亭的意愿吗?张某云说我们已经商量好,我全权代理。然后我们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和 《办理房权证过户交易费用协议》。我们交了房屋过户费2800元,测绘费800元,随后县房管局给我们开具了《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专用票据》。当时气氛友好,有说有笑。2003年12月30日,县房管局给我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我们后来都在北京工作和生活。2021年10月14日,王某亭夫妇和其儿子王某贞在未与我们联系的情况下,私自把早已过户给我们的房子的锁砸掉,他们一家4口人(包括其孙子王某)强行入住进去。随后我就让我妈回老家,找到我们村委会让他们调解。村委会干部去找他们,王某亭夫妇态度蛮横,不予理会。我们多次报案无果,万般无奈起诉他们让其搬出房屋。当庭王某亭夫妇说当年办理房产证不合规,要起诉县房管局撤销我们的《房屋所有权证》。
综上所述,有几个问题希望社会为我们主持公义:其一,当年王某亭涉嫌贪污公款,是否继续承担刑事责任?其二,砸锁强制入住他人房屋,是否涉嫌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其三,当年我们签订了买卖协议和支付了过户费,政府办的《房屋所有权证》可以轻易的撤销吗?恳请上级领导和社会有识之士予以关注,相信法律自有公断,正义永远不会缺席。

来源:24小时新闻

抚顺新抚区温莎公馆项目被指拖欠木工工资百万元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是重要的民生工作。近日,湖北麻城籍农民工蔡盛宏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我们2014年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务工,当时木工老板李某锋承诺主体封顶结清工资,但是虽经法院依法判决,目前仍拖欠几百位农民工工资没有结清,其中拖欠一百多位木工兄弟100多万元,拖欠我16万元没有结清。今年11月份,多家媒体对此予以公开报道,但事情至今仍未得到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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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我经朋友介绍在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温莎公馆承建4号楼主体项目。当时,木工老板李某锋承诺主体封顶结清工资。在此期间,李某锋也给了一部分钱,剩余迟迟没给。当年7月份,我们向当地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经劳动局协调又给10万元,还欠我16万元(前年疫情期间,法院从第一责任人沈阳七龙建设有限公司给我转了2万元,作为重灾区生活特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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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向省领导信箱反应这个情况,让我起诉。当年10月26日,将李某锋诉至抚顺市新抚区法院。12月30日,法院作出(2018)辽0402民初2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锋给钱。然而,判决到现在法院一直执行不了。因为农民工工资开发商抵给李某锋6套房,这6套房都在李某锋名下,但房产局一直不办手续,房子无法卖,导致法院执行不了,李某锋无钱给我们。
无奈之下,只好向上级领导求助。我的要求挺简单,一是希望抚顺房产局办手续,或者由政府部门收回房子,让我们尽快拿到血汗钱;二是在国家三令五申不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对那些在其位不谋其政的干部问责。
综上所述,抚顺市新抚区温莎公馆项目欠薪问题,涉及木工、水电工还有抹灰的,是一个典型案例,目前有几百人都没拿上血汗钱。年关将至,期盼上级领导予以高度重视,尽快依法依规妥善解决,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让广大农民工过上一个欢乐祥和的春节。  (蔡盛宏)

来源:头条资讯

天津公开退党第一人、维权人士张兰英涉嫌“寻衅滋事”案将于2021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

2021年12月13日,本网获悉:遭羁押近1年的天津公开退党第一人、维权人士张兰英涉嫌“寻衅滋事”案将于2021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

张兰英:女,1969年7月8日出生,天津市南开区人,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美湖里2号楼6门603号公民,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宾馆103号居民(被当局强行数年扣押居住),原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红桥支行中层干部,维权公民,天津公开发布退党声明第一人,人权捍卫者,中国在押维权人士。

2009年,曾因其私人住宅被天津市南开区政府在无任何有效拆迁手续和拆迁补偿的情况下,强行拆除而致流离失所,并对其及年迈父母实施了一系列惨无人道的违法迫害,遂被迫走上维权抗争之路;又因屡次上访并支持、帮助他人维权,随遭天津当局强力打压;

2012年,曾因其父母为其遭强拆多次到北京上访,被天津市南开区警方数年关押在时代宾馆103号(实为黑监狱),又因其父母长期被关生病无法医治,尤其是其老父曾多次在黑监狱里摔伤导致脑梗死,极高危高血压,生活己不能自理,政府不管救治,其随无奈而向社会求助,因众人纷纷募捐,

2014年8月28日,其及6名捐款人随被当地派出所警方悉数抓走,其被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行政拘留15天;

2015年8月24日,曾因持续奔走维权而被天津市南开区警方再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同年9月30日又被南开区检察院转正式批捕,控其曾利用网络注册‘天津张兰英7’等多个新浪微博账户发布“虚假言论”,散布南开区政府对其设置“黑监狱”等“不实言论”,随应批捕、判刑;后其被南开区法院冤判3年,直至2018年8月8日才得释放;

据悉,因其多次维权控诉,其丈夫被迫与其离婚;因其被抓判刑,其单位已将其开除,所有应有福利被充公,且无任何手续;其年迈父亲在未见其出狱的前半年,已含冤病逝;其虽刑满释放,但仍被当局警告务必做到三不准,即“不准翻案,不准发声,不准上微博,否则就抓你”;

其家人(老母、女儿、姐姐等)均受牵连,遭当局长期骚扰及恐吓;

2020年12月24日,天津市南开区警方再次对其及其姐进行骚扰,出于无奈,12月25日其与河南维权公民邢望力一同前往北京市国家信访局上访鸣冤,但当晚即被当地截访人员带回,并被天津市南开区警方传唤;

2020年12月27日,被南开区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

2021年3月4日,又被南开区检察院以同罪名批捕,指控其因在微博发布自己的冤情,引起社会热议,致其该微博转发量多达500+,且网络媒体对其冤情进行追踪报导及其进京在国家信访局登记控诉等,其言行属于违法; 2021年12月17日将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开庭审理。目前张兰英被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对张兰英的境况,本网将持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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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案将于17日开庭

【公民权利网2021年12月12日报道】去年12月25日圣诞节,公开面对镜头退党第一人、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被天津当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至今近一年。近日,本网获悉:张兰英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将于2021年12月17日在天津市南开区法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据维权网报道:2020年12月24日,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警员再次打电话给她的姐姐并对其进行骚扰;张兰英被逼无奈,次日她赶往国家信访局进行合法信访后,25日晚17时许,天津市南开区学府街派出所派出一名警员将她带回天津,22时许,学府街道办事处主任周鹏与其进行短暂的交流,其后张兰英被该派出所警员带至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集中办案区以涉嫌“寻衅滋事”传唤二十四小时,其后以相同罪名刑事拘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天津维权人士张兰英原是中国建设银行的一名中层管理人员,因自家房屋被南开区政府强拆强占而维权,在当局的迫害下使其家破人亡。2014年7月,张兰英先是向以邮寄信件的方式向中共党组织发送退党申请书,后又以视频和文字等不同方式在公开场合发表《退党声明》。2015年,张被当地法院以莫须有罪名判囚三年,2018年1月,张兰英服刑期间她的父亲含冤去世,至今仍冰冻在殡仪馆无法下葬;2018年8月8日,张兰英刑满释放后得知中国建设银行早已将其除名。目前张兰英仍有九十岁老母无人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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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cncivilrights.com/human-rights-watch/4851.html

爱子考入武汉理工大学:突然死亡求公道!

我叫成章勇。我儿子成坤今年如愿考入武汉理工大学,竟然入学不到两个月就突然死亡了!校方在事实面前拒不担责认错,令死者亲人愈加悲愤欲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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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陕西秦巴山区的一个农民,通过他们难以想象的付出和努力,将孩子培养成一位优秀的大学生。今年我17岁的儿子成坤以近600分的成绩考入武汉理工大学2021级计算机系。儿子勤奋好学,身心健康,又能考上211大学,我家和亲友们无不感到高兴和自豪。

2021年10月9日我亲自把儿子送到武汉理工大学余家头校区大门口。因儿子第一次离开父母这么远,离别后还是不放心,我又电话反复嘱托孩子的辅导员张老师请多加关照,有事及时通知我。

然而,2021年11月25日晚19:21分,我接到辅导员张老师电话,告知成坤在教室上晚自习突然晕倒,正在抢救。我不顾一切往武汉赶,在路上相继接到校方说儿子在武昌医院抢救、死亡的噩耗。到达医院后,看到躺在床上冰凉的儿子,始终不敢相信这个事实,入校时一个健健康康,快快乐乐的孩子,还不到两个月一个鲜活的生命说没就没了。

随后我们查看了儿子成坤到校的生活学习视频和校方提供的资料,发现儿子死因有几个疑问:

一、在入校后,10月16日参加了有学校组织的校内医院体检,结果显示:异常心电图,建议复查(校方提供)。但校方一直未将检查结果告知我们家属。

二、事发后,我们在寝室整理儿子遗物时,发现11月17日校方医院给儿子做的体检结果,医嘱和报告明确显示他心律不齐,建议住院治疗,避免剧烈运动,并盖有休学专用章。但校方和辅导员仍旧没有告知家长孩子身体有问题,并采取行动,按医嘱及时给予孩子进行住院治疗。

三、2021年11月17日第二次体检结果出来后,校方和辅导员依然按照原来的课程表和体能训练要求让学生成坤进行过多次体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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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情况和事实充分证明校方在学生身体健康管理上未尽到责任,是造成我儿子成坤死亡的重要原因。

我们几次和校方有关负责人沟通交涉,要求给我儿子死亡一个公平合理的后事处理,但校方或是推托其辞,或是说自己没有责任,出于人道给包括安葬费在内两万六千元。若不同意,叫我们到法院去告。

我们不要人道,我要公道!

人死不能复生。我是个明白事理讲道理的人,我们的要求很朴素:对此事故,武汉理工大学必须诚恳地承担起自己应有的责任,认识到自己的那份错误,吸取教训以防止此类安全事故的再发生——这才算是给我死去的唯一的儿子一个公道,让他的死有一定价值和意义。

不然,我们亲人不会答应,儿子也死不瞑目。

武汉理工大学2021计算机系一年级学生成坤的父亲:成章勇

2021年12月4日

来源:http://zwfz.net/bxsy/bx/91743.html

南通李明洪轻伤案续:申请再审,共同致害亟追责与赔偿

证人证言均证实,被害人被多人、多次拖曳、推打、扳倒而头部着地。被害人的伤情经三家权威机构部门鉴定,一致认定该外伤导致右耳听骨链损伤、右耳中度混合性耳聋,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立案侦查中,被告人主动供述案发经过并交待泄愤打人事实,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一审认定其有自首行为,且认罪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其被判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审时,被告人指认其他三四人也参与了加害行为,二审竟改判被告人无罪,并驳回了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本案被害人成了一个有伤残加害之果,却离奇的无一人承担该伤害案相应之责的被白打之人。

对此,被害人已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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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被告人

获从轻量刑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亚兵在担任江苏省如东县袁庄镇戴南村村支书期间,因戴南村村民李明洪(女)家老宅附近一榆树影响村内修路,双方关于砍树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2016年9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王亚兵与钱某华等村干部及伐木工人,一起到李明洪家老宅准备锯树,因李明洪不同意锯树并进行阻止。期间,被告人王亚兵及钱某华等人与李明洪多次发生拉扯、推搡等肢体冲突。在此过程中,王亚兵将李明洪推倒,致李明洪仰面摔倒后脑着地,并导致右耳受伤。经如东县公安局、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李明洪伤情属轻伤二级。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院提交并当庭宣读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物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亚兵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据此,提请法院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洪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被告人王亚兵以修路、原告人老宅旁的榆树影响施工为由,纠集多人强行伐树,对原告人实施了20多分钟的持续、轮番暴力殴打(李明洪提供了现场监控视频)。期间,被告人将李明洪多次扳倒、头着地,致李明洪右耳受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补等经济损失74000余元。

另据了解,李明洪被致伤及住院治疗后,王亚兵等从未认错与探望过。李明洪当庭表示不同意与被告人进行调解,王亚兵认罪态度极不好,且不予谅解。

庭审中,被告人王亚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并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且,对于被告人王亚兵对李明洪实施加害的行为和事实,由参与者村干部自证为凭(参与者证人有潘某荣、康某兵、姜某存、钱某华,另外还有两名村干部证人顾某祥、丁某红和两名伐木工缪某群、陈某的证言与上述钱某华等人的证言相印证),庭审中均有证可查有据可依。

2019年8月30日,如东县法院作出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亚兵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王亚兵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如东县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亚兵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被告人王亚兵当庭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李明洪的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亚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明洪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8171.51元。

三次鉴定同果,与加害有直接关系

2016年9月26日案发当晚,越发感到腰、颈、头胀痛、恶心呕吐等身体不适的李明洪即赴医院就诊,第二天起至2016年12月5日两个月余间,其因伤情逐步加重至突发性耳聋,先后两次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诊治,又经前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做双耳听力检测,三次均诊断为右侧砧骨长脚末端少许骨质吸收可能,结合临床和复诊,右侧砧骨变短,确诊右传导性耳聋。

住院诊治期间,李明洪多次报案,警方于2016年10月8日到医院做笔录,李明洪提供了上述医院的就诊病历。

公安机关受案后,对李明洪的伤情进行鉴定。

2017年7月31日,如东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了东公物鉴(法检)字(2016)26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伤者李明洪伤后即出现内耳震荡伤临床症状,表现为眩晕、恶心、呕吐、耳鸣,右耳听力下降明显,排除既往中耳炎史可能。结合其外伤史、伤前听力无异常等资料:李明洪头部外伤史明确,伤后出现内耳震荡的临床表现,乳突CT检查提示右耳砧骨长脚末端少许骨质缺损,脑干诱发电位证实右耳听力下降,且听力下降的类型、程度与损伤机理相符。据此分析,本次外伤导致其右耳听骨链损伤、右耳中度混合性聋依据充分,目前听力检查结果为右耳53dB,对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3.4c条之规定,评定李明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鉴定意见:李明洪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王亚兵对上述鉴定不服,要求进行重新鉴定。

2018年5月24日,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通公物鉴(临床)字(2018)59号鉴定书。鉴定意见是:李明洪右耳听力下降与头部外力作用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李明洪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审理中,为了更加慎重和体现司法公信力,2018年12月19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通检技审(2018)16号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认定李明洪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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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悔罪,上诉谋改判合议了什么

先认以求得轻判,后谋划再逃罪,这是何种套路与什么悔罪之犯?!一审判决后,王亚兵不服,向南通市中院提起上诉。

然而案子,在二审法院沉睡了15个月后,2020年12月2日南通市中院作出了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离奇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上诉人王亚兵无罪,并驳回被上诉人李明洪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二审认为,原判决认定李明洪右耳受伤系上诉人王亚兵行为所致的证据不足。王亚兵作为组织者,虽然现场处置不够冷静,方法欠妥,但案涉证据证实王亚兵在内的多人在与李明洪发生争执、纠扭的过程中李明洪曾多次倒地,且有头部着地的情形,当场未发现其头部有外伤。虽然李明洪在事发一个多月后出现突发性耳聋症状,经鉴定为右耳听力下降,构成轻伤二级,但认定李明洪的伤情系由本次冲突中王亚兵的行为造成的,现有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能排除其伤情系本次冲突外的原因形成等合理怀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李明洪在法庭上曾陈述,一、关于扩宽修路迟缓,是村干部工作行为怠慢,日常执行力低下所致。无论是多久或怎么讨论决定修路,作为村主要负责人和干部,都应要以稳妥、安全为前提。但本案中,明显暴露出了村官颐指气使、横行霸道之恶(注:王亚兵屡有蛮横暴力殴打村民行为和历史,该村遭王亚兵先后殴打过的五六位村民仍在上告中。另,其因套取危房改费用被处分、利用丧事敛财数十万被诫勉谈话,尚有经济问题正待查)。本案既然双方有了分歧矛盾,就更应该通过正当有效的途径和方式解决,而不是唯我独尊,视他人权益不顾,盲然携人强行作为。二审判决只以村修路系集体之事为由,而拉偏架式的打压和剥夺被害人李明洪对于本人正当权益诉求的合理主张,是极其歪斜、荒谬和错误的。

二、从现场监控视频证据中可以充分完全地看到,这是一场至少四对一的恶意加害,整个架梯砍树冲突过程中自始未见实施者及时止纷叫停过。数位村干部是有备而至,且是村支书王亚兵组织、通知,蓄意为之,还指令人员现场手机录像!如果仅仅是砍一棵树用得到那么多人吗,六七位村干部带上梯子还带了两名伐木工,其先后至少被四人既推打又抓脚,既拖曳又鞋击,多次被“推倒”“摔倒”“翻倒”,头着地。尽管李明洪也有错误之处与之互推,但请人试想,一个弱小妇女被至少四个男干部如此粗暴疯 狂的阵势推打、拖曳,多次被推倒、扳倒在水泥地,脑袋触地被击得嗡嗡响,你说这一被有准备的村干部来回支弄得像“陀螺”的妇女,其能有什么体面而不急恼地做下本能反抗?前后持续20多分钟被多人、多次连续群 殴推打、拖曳(李明洪的鞋子还被王亚兵等人拖曳时拖脱掉了)、扳倒,这还不是故意伤害?尤其证人都说到,当李明洪爬梯到一人高时,在场村干部仍没止手,王亚兵和姜某存上前分开将李明洪的左右脚抓住往下拉,仍然放任该预见的危险,人、梯全滑倒,仍在加剧事件与事态升级,直至李明洪再被“翻倒”在地!

村干部的打人加害行为在现场监控视频中清晰可见,除被拖曳、推打、扳翻倒外,李明洪被打倒在树地下时,还有人对其拳击和脚踢,打人行为极其粗暴恶劣,绝非是也难掩盖了他们几位证人证言中所谓的“顺势放倒”“纠扭”“拉扯”“推搡”。肢体频繁接连冲突中,别人怎么能看清或知道他是将人“顺势放倒”的、头没触击到水泥地面?而身体遭翻摔头击水泥地后头是即瞬反弹的。一审法院查明和公安机关侦查材料均证实,王亚兵到案供述承认是“上火”“泄愤”而多次“拖曳”“拽脚”“扳(翻)倒”李明洪。也正如判决书中所称,王亚兵作为组织者,现场处置不够冷静,方法欠妥,应当预见矛盾冲突风.险后果的发生。同时案涉证据也证实,王亚兵在内的多人在与李明洪发生争执、纠扭过程中李明洪曾多次倒地,且有头部着地的情形。尤其在李明洪当时爬梯至一人高时,王亚兵等人仍然各抓其一只脚往下曳,肆意妄为!更何况还有,将李明洪又拖曳着往路旁的水沟里拉,拖拉脱掉了她的鞋子,衣裤几尽翻飞,不可遮体,多人对付一个女人,这是何等的失体失德行为!事态已经恶化、失控,砍树不但不立即息手停止,反而持续架了又架,变本加厉。以上,这完全已经超脱了单纯所谓工作砍树的行为与性质,也正证实了其加害行为的故意。一伙人视村支书王亚兵如此,他们前后也忙乎着交互加手相帮,为制服李明洪同一目的共同实施故意致害,这不是在赤裸裸的往死里加害整人又能是什么?

二审在法院沉睡了15个月,知情人反映许多人为其活动,竟然被告人真的在加害事实结果面前逃脱法律制裁了。15个月,合议 庭合议的本案主体与主题到底是什么?

朔本追源,“合理怀疑”并非是挡箭牌

二审改判后,李明洪对此表示,三家权威鉴定机关均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且在鉴定报告中明确认定“排除既往中耳炎史可能”“伤前听力无异常”“听力下降的类型、程度与损伤机理相符”“右耳听力下降与头部外力作用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本次外伤导致其右耳听骨链损伤、右耳中度混合性聋依据充分”。二审法院在没有新的有效证据推翻上述权威鉴定结论、上诉人也未能提供与之伤害结果无关的相关线索和证据的前提下,凭何依据无视权威鉴定结论和撤销定罪判决?难道仅凭上诉人上诉中凭空而说的“没有证据证明王亚兵打了被害人李明洪或者打了李明洪右耳损害的部位”“伤情鉴定书无法证明推倒与听力下降之间的因果关系”吗?王亚兵对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报告不服提起了重新鉴定,结果鉴定结论仍然一致,且王亚兵对己犯罪事实早已供认不讳,且当庭又认罪认罚。二审一句常规用语“不能排除系……外的原因形成等‘合理怀疑’”,仍在背弃司法权威鉴定结论事实,认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却又拿不出证据),为之脱罪作了挡箭牌。然而这一句常规用语,在本案事实、实施加害情形、被告人投案认罪以及三级司法鉴定结果等如此清晰无疑的情况下,根本不适用。

公安机关2018年4月29日出具的发破案记录记载:2016年10月8日,袁庄派出所接到被害人李明洪报警称被打伤,2017年8月16日立刑事案件,经对被告人王亚兵进行询问,王亚兵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逮捕后被取保候审。

一审法院查正认为:虽然本案中除王亚兵与李明洪发生肢体冲突外,其他在场人员也有侵害行为,难以厘清谁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轻伤的后果,但被告人王亚兵应当预见到未与李明洪达成补偿协议强行锯树,会激化矛盾甚至产生严重后果,仍带领村干部前往强行锯树,并对李明洪阻止锯树的行为予以还击。被害人李明洪亦指认其伤由王亚兵造成,王亚兵应当对被害人的轻伤后果负责。

关于不排除李明洪原先有听力问题和认为李明洪受伤可能系本案案发之外的情形造成的问题,一审法院也认为:该鉴定意见系有权机关作出,鉴定人有鉴定资格且程序合法,并充分尊重了被告人王亚兵重新鉴定的异议权,具有证明效力。

在审理期间,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又作出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审查意见与两次法医鉴定一致。上诉人提出的李明洪可能原来有听力问题及听力问题可能由案外因素造成的情形,均未能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

刑责追诉是司法侦查机关履行的职责。刑案是结果犯罪,法律不打折扣。

焦点:医学释明耳伤症状显循序渐进

专家医师释明,耳内砧骨受伤是颅内伤,表面没有特殊症状,不像耳鼓膜破裂会有出血表征。从医学上讲,砧骨受损引起听力下降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并非会立即出现听不见的症状,其表征就是头晕、呕吐、眼睛睁不开等现象。

骨吸收多是因为受伤所致骨折以及一些良性骨病和恶性骨肿瘤等疾病,导致体内的破骨细胞被激活,作用增强,骨折断端以及局部骨皮质和骨松质被溶解吸收,同时成骨细胞活性减弱,成骨作用下降,新骨形成较少,破骨作用大于成骨作用,从而导致局部骨质缺损。

根据以上病理发展进程,在排除李明洪良性骨病和恶性骨肿瘤等疾病后,唯一发生骨吸收可能就是骨折,考虑到骨吸收发生的时间较长,结合李明洪事发后就诊主诉头晕、头痛、恶心呕吐等,完全符合头部伤后内耳震荡的临床表现。

以上这些,在南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病历记录上,都能得到连贯证明。

李明洪最后表示,关键的是,二审中,王亚兵不仅自己有加害致伤李明洪的事实行为,其还更多的在辩解和指认多位在场村干部实施了对李明洪的加害行为,而恰恰在其他村干部的证人证言中反而指认王亚兵的加害行为轻而少。这些共同参与砍树行为的村干部,是利害关系人,在公诉机关只对组织者、主要加害人王亚兵追责公诉情形下,其余参与的当事人自然要为王亚兵的加害行为说轻说淡说少(其实也为多位共同参与当事者自己留后路,淡化和卸责冲突中实施加害行为程度和状态)。该证人证言因有利害关系除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外,另从王亚兵反强调其他多位参与加害的行为看,本案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事了。这些都能从加害形式和庭审供述、证人证言的内容上充分证实体现。二审法院也已经经审理查明,“当日13时许,王亚兵与钱某华等村干部及伐木工人一起到李明洪家老宅附近准备锯树,李明洪上前阻止,期间,王亚兵、钱某华、姜某存等人与其之间存在拉扯、推搡等肢体接触,李明洪有多次跌坐、倒地情形”。然而判决结果怎么能是撤销一审判决、王亚兵无罪?既然确认是王亚兵有加害他人的行为结果,那么王亚兵就得有罪。反之,如果无证据证实王亚兵实施了加害行为,那么王亚兵无罪。但二审又经审理查明王亚兵及其多人共同有加害结果的行为事实,那么王亚兵和其他多人是共同加害者。在李明洪存在被加害结果无法改变的铁证事实面前,他们就是共同犯罪的加害人,而非二审所判全无加害结果犯的怪事。合议庭或审监委,审理中理应有共同加害被告人,按规定,相关检察部门作出司法意见,补充侦查,追加本案被告人,当庭以责辩明定案。而非受内外围人的人为干扰,二审沉睡了15个月后,经多次合议,加害事实和司法权威鉴定结果仍被抛在一旁,却因此作出一否全局的有失公平正义之 判。这难能服众,且也难惩恶行。刑事犯罪,法律从不打折扣,必须追究相关加害人的责任,绳之以法!

被害人李明洪说,按照二审判决结果看,其遭被告人等围打并且致伤害是应该的,合情合理合法?村干部打残老百姓不需要负任何责任、不需要赔偿任何损失?二审这 样的判决就是支 持粗暴蛮横打人,并且不需要负任何法律责任,助长邪恶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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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共同加害作为共犯论处

本案从侦查到一审,被告人王亚兵始终对己犯罪经过和事实供认不讳,自首,且庭审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被害人李明洪指认其伤情主要系被告人王亚兵加害所致。现本案缘自被告人王亚兵的出尔反尔,导致原一审“选择性”以单一王亚兵为被告人,为现在二审中骤显多人共同加害的“变异”情形。

轻伤害案件是指在故意伤害犯罪中,行为人以暴力手段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被害人组织、器官结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损伤的案件。

在刑事诉讼案件中,轻伤害案件属于多发性案件,而多人参与的轻伤害案件占有较大比例。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多人伤害一人并致人重伤甚至死亡案件,如无法确定或者排除直接致害人,对所有参与伤害的人均作为共犯论处。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只是故意伤害罪的加重情节,其犯罪构成中除犯罪结果外都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中,如果无法确定或者排除直接致害人,也应当将所有参与伤害的人均作为共犯论处(诸多判例不胜枚举)。

轻伤害案件的起因大都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被害方与加害方往往有着较长较深的分歧矛盾或积怨。冲突过程中,参与人数多、场面混乱、情绪激动,往往是案件的典型特点,所以事后调查的侦查活动很难反应案件的真实过程,直接加害人往往很难查明,甚至根本无法查明,从而导致案件处理陷入僵局。如果不能明确他们之间的责任,双方根本无法心平气和的接受处理。加害方会以我不是直接加害人为由推卸责任,被害方则会以我是受害人,却得不到保护为由到处上访、申诉。案件无法得到及时合理解决,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办理轻伤害案件的社会效果,也给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

法律专家与学者严明指出,不论是从刑法理论的角度,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又或是司法效果的角度,轻伤害案件存在着共同加害问题。在轻伤害案件中确定共同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司法成本,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刑法在处理共同犯罪案件时,遵循的是一条同普通犯罪相一致的原则,即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要求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都出于共同的故意,他们对共同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的发生,都抱有希望或放任的心理态度;而在客观方面,则要求各个共同犯罪人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而不管他们在具体的犯罪中分工如何、所起的作用如何。只要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在共同犯罪故意的基础上,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均属于共同犯罪,均应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司法者如果割裂了主客观的关系,片面地强调行为的客观性而忽略了行为的主观性,最终必将陷入客观定罪论的认识误区。这种误区之直接法律后果是:增大了办案的难度,放纵了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被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保护。

本案被告人王亚兵是组织者、主要加害人,其到案后主动供述犯罪事实,自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一审中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确定的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认罚,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而定罪轻判。

然王亚兵不认罪,二审中,已获从轻量刑的王亚兵辩解及陈述他人与己共有加害行为,这就给二审出了一道涉及“共同加害”的审正之题!

案发已经6个年头了,被害人李明洪伤疾在身,一直在多方寻求治疗,但李明洪至今没有得到任何合理合法的本案处理结果。当前,全国上下正在进行司法队伍整顿行动,这是一股倡廉惩恶、弘扬公平正气的浩荡清风。一个村庄,主要村干部多处涉嫌违规违纪,劣根性强,且干群关系长期恶化紧张,甚至还弄权侵害民众权益,社情民风被搞坏。美丽和谐的新乡村如何建设好,事关民生福祉,更关键在于有没有一支高效、亲民、守纪、廉洁的村领导队伍,这尤为重大!发生在戴南村多年来民众举报反映的问题,不但至今仍没有得到全面清查、解决,而且本案被害人李明洪仍在申诉路上,亟待上级高度重视,秉公监督,纠正错案,维护和营造公正司法环境!

李明洪被人致伤害一案到底如何得到依法公正审判,媒体将继续关注。

来源:法制与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