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察

仨土皇帝狼狈为奸控邢望力“诽谤” 百般刁难后终获会见

2021年11月19日,本网获悉:河南省信阳市维权人士邢望力涉嫌“诽谤”时任息县县委书记金平(现调任信阳市人大党组成员)、原息县宣传部长李学超(现调任信阳市师范学院淮河校区党工委书记)、原息县公安局局长刘洋(曾向原信阳市公安局长李长根行贿十六万人民币买官,至今未受刑事追责。)等人一案,自9月18日退回公安补充侦查,10月18日再次移送检察院,近日,家属陪同律师了解案情遭受百般刁难。

2021年11月17日上午11点许,邢望力妻子徐金翠陪同彭律师前往息县检察院,律师查阅该案件补充侦查的卷宗材料后并约见检察官刘彦君。徐金翠和律师与检察官刘彦君进行了简单的沟通,徐表示不能继续关押、冤枉好人并希望当局尽快放人。检察官表示上午刚提讯过邢望力,会依法办理。

下午14点许,二人赶往息县看守所等待看守所安排律师会见,值班人员告知律师:因彭律师来自郑州,属于疫情区;目前执行三级疫情防控指令须持7日核酸检测结果,必须持三次核酸证明,最后一次不超过48小时。律师出示了最近7日内的2次核酸证明,看守所值班人员以核酸证明不够次数为由将律师拒之门外,经与值班领导交涉后,仍未获通行。随后律师不得不赶往息县人民医院进行新冠疫情核酸检测。

18日上午,律师前往医院领取检测报告,但未出结果。在徐金翠的陪同下前往息县公安局联系办案人员,该局门岗联系办案人员后告知原办案人员王志友已退居二线,不参与工作了,让去公安信访反映;信访接待人员推诿称联系是门岗的职责,让二人再去门岗联系办案人员。无奈之下彭律师联系了治安大队长张强,张强又让联系罗洛局长,门岗联系罗局,罗称不了解案件。最后律师不得不再次联系张强队长表示要见案件承办人,表达案涉之刘洋局长已经调离,理应尽快释放邢望力,避免继续激化矛盾。张队长又称办案人员去援疆了,具体案件会向领导汇报。经多次沟通无果,律师前往医院领取核酸报告。当日下午,彭律师持核酸检测报告再次前往息县看守所会见邢望力,15点10分,彭律师终于会见到邢望力。邢望力精神状态还可以,称17日上午检察院提讯他了;他重申不具备上网的能力,网上关于诽谤罪中提到的“一封求助信”的目的,是诉说自家冤情,是正当的。16:30分结束会见。家属和律师再次赶往息县检察院提交律师法律意见。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刑法》将“诽谤罪”原则上归类为自诉案件,在没有侵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公检法不应该滥用公权力随意刑囚公民。

对此,邢望力的儿子邢鉴表示:“金平、李学超、刘洋等人狼狈为奸霸占一方,将国家律法玩于股掌之中。现他们树倒猢狲散,奉劝那些爪牙们悬崖勒马、停止迫害,立即释放邢望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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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信访类必看的律师无罪辩护意见 || 敲诈勒索不成立

控方指控: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一审判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构成寻衅滋事罪

​​控方指控:寻衅滋事、敲诈勒索

辩护人:无罪辩护

一审判决: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注:二审法院在根本没有通知辩护人是否开庭,是否提交辩护意见的情况下,就直接维持原判,程序严重违法,被告人已经向信阳中院申请再审,但至今没有消息

具体辩护意见

关于邢望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

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接受邢望力妻子徐金翠的委托指派常伯阳、张晓丽律师作为涉嫌寻衅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邢望力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结合法庭审理的情况,认为邢望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及敲诈勒索罪。

一、  邢望力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根据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行为人必须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寻衅滋事的行为,而且其行为必须具备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犯罪动机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并在此动机支配下实施了具体的行为。但是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邢望力接受的3000元救济款属于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强拿硬要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一)邢望力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2018年1月邢望力和其妻子徐金翠去北京是去信访局反映邢望力在看守所期间头被打骨折至今无人承担责任无人赔偿的问题并不是没事找事,且从侦查卷刘军、路久红等人的笔录均证明了邢望力去的地方是国家信访局,而不是不受理信访事项的中南海,天安门广场等地区。综上,邢望力依据《信访条例》去信访机关反映信访事项,是依法反映诉求的合法行为,不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二)邢望力没有实施强拿硬要的寻衅滋事行为。

首先,邢望力是否留在北京不能成为强拿硬要的要挟条件。

邢望力依法享有人身自由,任何机关、任何个人都没有权力限制其自由,更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一个人如何处置自己的人身自由能够成为强拿硬要他人的要挟条件。邢望力选择什么时候去北京,在北京停留多久,任何人均无权干涉。

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息县当地信访文件显示2009年至今邢望力均被列为信访稳控人员,限制邢望力在一些时段的人身自由,这些文件明显已经违背《宪法》、《刑法》关于公民依法享有人身自由权的规定,是违法文件。邢望力当然可以不遵守这些违法文件,更不可能因为不遵守这些限制他人身自由的违法文件,构成《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强拿硬要的条件。

其次,事实上刘军给邢望力的3000元不是刘军个人给的,是经过请示领导,领导批准刘军代为垫支的(见被告人当庭出示的刘军手写的证明),给邢望力钱的行为事实上是政府行为,而政府不可能也不能成为寻衅滋事罪(强拿硬要)的侵害对象。

寻衅滋事罪的受害人一般都是具体的自然人,因为任何组织或机构都不会有人身权利,也不会在精神上被强制从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政府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代表着公权力,相对公民个人而言处于绝对的强势地位,如果公民个人可以从政府手时强拿硬要到钱财,那政府还有什么能力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如果公民个人可以从政府那里强拿硬要到钱财,要这样的政府还有何用?那些没有看好政府钱财的官员该当何罪?

最后,退一步讲,假设3000元是刘军为了完成接访工作个人给邢望力的,邢望力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强拿硬要的情形。因为邢望力没有任何法律义务配合刘军完成其非法的接访任务。刘军为了自己的政绩愿意处分自己的财产权给3000元钱让邢望力回息县,邢望力愿意接受3000元处分自己的人身自由,这是双方协商对自己权利的处置的结果,也不构成任何犯罪。

邢望力去北京信访本来和刘军没有任何干系,刘军也没有权利干涉邢望力在北京的自由,邢望力单纯的信访行为不会给刘军造成任何压力和恐惧。由此可见,刘军的压力根源不是邢望力去北京而是变态的维稳考核体制,这一点从公诉人当庭出示的息县当地的各种信访考核文件可知。但是这些文件从本质上说也只是政府机关对自己工作人员的一个工作要求、考核标准,与邢望力没有任何关系,邢望力不是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必要遵守。刘军作为政府工作人员,愿意遵守本无可厚非,但是刘军没有任何权利要求邢望力也遵守。

刘军是否能完成工作,是否因此受到奖惩也与邢望力无关,邢望力没有任何法律义务配合刘军完成工作。刘军选择用什么样的方式完成工作也是刘军的自由。本案,即使是邢望力主动提出给3000元钱救济款才同意回息县邢望力也不构成任何犯罪,因为刘军完全是可以拒绝的,因为邢望力只是提议而已,接不接受刘军自己可以决定。

举个简单的例子,假设刘军是某公司的保洁员,公司规定任何人不能在公司的办公场所吃泡面,否则公司就要处罚刘军扣刘军的工资给处分。邢望力因经济困难无钱去饭店吃饭,拿了一桶方便面正准备在某公司办公大厅吃,刘军说我给你30块钱你到别处买点饭别在这吃泡面了吧,邢望力同意了,难道邢望力就犯罪了?

更重要的是,法庭调查的事实显示,给邢望力的3000元钱是通过协商包括刘军请求相关领导后给的,有一个协调的过程,并明显不符合寻衅滋事罪中强拿硬要的犯罪特征上,因为强拿硬要行为是不讲道理直接强行占有的。

二、  邢望力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邢望力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本案邢望力的房子被王魁砸坏、树木被王魁盗砍事实清楚,邢望力要求王魁赔偿损失行使的是民事赔偿请求权,是合法的索赔行为。

(一)邢望力没有将池塘边的树卖给王魁,这些树是王魁盗伐事实清楚。

首先,以下证据可以证明邢望力没有将池塘边的树卖给王魁:

(1)邢望力的当庭陈述、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在森林公安的报警记录;

(2)吴德生的证言(侦查卷一第82页) “当时谈卖树的时候说的是卖门口的9棵大树,4500块钱,洪杰让给5000元钱,他们也答应了”“当时卖的是门口的9棵大树,塘边的小树王魁没有说价钱,邢望力也没同意卖,说小树是个长钱放那里长着”;

(3)洪杰在森林公安所做的笔录(侦查卷二第9页)“我知道邢望力以5000元的价格把他老宅子四周的树木卖给王魁了”“我不知道邢望力卖树的时候有没有谈到耕地北边和鱼塘西边杨树的事情”“我就在旁边插过一句嘴你干脆都卖给他让他放完多省事,邢望力说鱼塘边上的树还小,能继续长我暂时不卖”第11页:“邢望力卖的只是他老宅子四周的树”。

(4)邢望力去森林公安报警时,邢望力手写洪杰签字证明一份(卷二P17)

(5)补充侦查卷:公安机关关于池塘边17棵树价值的评估:证实17棵树评估价值为1219元,邢望力也不可能以500元的价格出售。

其次,公诉机关出示的下述证据不能证明邢望力将池塘边的树卖给王魁等人。

(1)王魁及肖作国在侦查机关所做的笔录不具备证据的合法性,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息县治安大队的民警沙振、陈万一在2018年2月20日10:00-10:20同时询问王魁及肖作国(见侦查卷P62、P75),已经违反单独询问的规定,据此所做的笔录不具有合法性,也无法证明其真实性。

(2)证人陈华兵及肖作国均是买树方,与邢望力有利害关系证言缺乏客观性,且二人的笔录内容关于买树内容的描述基本上也是一字不差,即便是同一个人两次描述也不可能如此一致,这与常识相悖,由此可见二人的证言也确实缺乏真实性。

(3)证人邢春保的证言(卷一P90),听卖树的人说“卖了,一块卖的”,首先该证言的信息来源与王魁的本人的自述具有同一性不能相互印证,且该来源不客观,王魁已经砍树了,绝对不可能对别人说这些树邢望力没有卖给他。其次,邢春保在证言卷92页也自述与邢望力吵过架,关系不好,且从证言中明显看出邢春保对邢望力本人有偏见,评价极低,因此由于证人与邢望力有过节其证言的真实性存疑。

(4)洪杰的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侦察卷二p85-p88),“这就说明池塘边的树也卖给王魁他们了”、“应该是卖给他们了”,这些证言是猜测性的,不具有客观性,依法也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5)洪杰的笔录(补充侦查卷),“我感觉包括”),同样是猜测性话语,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二)邢望力的房子被王魁伐树时砸毁事实清楚且不存在争议,辩护人不再赘述,但是邢望力没有承诺过房子砸毁不予追究。

(1)侦查卷邢望力的自述及邢望力当庭供述均否认曾经许诺过不追究房子被砸毁的责任,公诉机关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邢望力说过不追王魁将房子砸毁的责任。

(2)吴德生的证言(卷一P82)“没有,当时说放大树可能要砸到门口的小树,我说小树不值钱砸坏算了,没有说砸房子的事。”上述证据说明邢望力及吴德生没有免除王魁砸毁房屋应负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3)洪杰第二次证言(卷一P86)“吴全力的父亲说那没事,自己的房子,砸一点也不找他们的事”,

首先,因该次洪杰在证言中出现多次明显具有偏向性推断性的言论,辩护人对洪杰该次证言的真实性不认可);

其次,洪杰的说法也已经被吴德生本人的证言否认,因此也不该作为定安证据。

退一步讲,假设吴德生确实说过“砸一点也不找他们的事”邢望力也有权要求赔偿。

首先,房子不是吴德生的,吴德生没有处分权,没有权利决定房子被损毁后是否要求赔偿;

其次,结合房子已经毁损到露出钢筋的严重程度,公安补充侦查卷中补充的证据:洪文海的笔录,邢望力的房子让他修,修好需要3000多最多不超过4000元,邢望力卖树一共才得了5000元房子被砸毁损失近4000元,当然是要追究王魁的侵权责任要求赔偿。

还有,由于王魁偷伐邢望力的树,又拒不承担责任,达成协议后不履行又耍弄邢望力,假设邢望力当初不准备让赔偿房子损失,现在由于王魁不讲诚信,邢望力生气要求他赔偿房子损失也是人之常情。

(三) 庭审查明的事实是,报警行为已经实际发生,邢望力已经不可能实施任何的公诉机关所谓的用报警来威胁或要挟王魁的行为。
而敲诈勒索罪所谓的威胁是应当是报警行为发生之前。已经报警了,就起不到威胁的作用了。

首先,请法庭注意邢望力报警行为和王魁同意赔偿邢望力145000元的先后顺序:是先有报警行为,再有王魁同意赔偿145000元的事实。邢望力报案后,此时案件如何处理是森林公安的权利,公安局也只能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处理,邢望力根本无权干涉,更无法威胁王魁。报警以后,对王魁来说,就不存在威胁了。

其次,退一步讲,报警是受害人邢望力依法维权的手段和技巧,并不具有强制性,也不属于敲诈勒索罪威胁、要挟手段,且此时报警行为已经发生,公诉机关所谓的要挟行为也已经发生,王魁没有任何理由再惧怕邢望力。

(四)14500元的赔偿是在邢望力报警后,王魁主动找人帮忙找邢望力要求调解最后达成的赔偿,不是邢望力强迫的。

庭审查明的事实是,王魁主动托人找邢望力谈赔偿的。王魁主动找到邢望力要求赔偿,邢望力提出赔偿数额,王魁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或者通过讨价还价、压低金额后再接受,这也是王魁享有的合法权利。最终王魁同意赔偿14500元,是双方的合意,是民事行为,且王魁至今也只是赔偿了邢望力45000元。

首先,第一次邢望力要求赔偿的金额仅是5000元,该次赔偿也是公安机关主张让王魁找邢望力赔偿的,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1)王魁当庭的陈述及洪杰的证言(卷一P87“淮河路派出所民警张继兵、房涛出警让我帮忙去协调”“最后我们就到了孙庙派出所,然后来呢西王魁过来与吴全力协商,当时还是没有协商好,最后两个派出所的还是让我从中协调”)可以证明。

(2)邢望力所要求的5000元赔偿合情合理(公安补充侦查卷鉴定多伐的17棵池塘边的树价值1219元,修好毁损的房子约为4000元)。

其次,第二次赔偿14500元,是邢望力到森林公安报警后,王魁找到邢望力商量赔偿达成的赔偿意见,且此时邢望力已经报警,也不可能再威胁要挟王魁,更不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且本次调解,邢望力最初的要求是把房子修好,赔钱的建议是王魁找到去调解的王安提出的,见王安的证言(卷一P99,“当时邢望力让王魁给他的平方顶子重新打,我从中间说赔点钱算了,后来邢望力要了15000元,最后说500块钱算是王魁请吃饭了,以14500元协商好的,当时我在场还写了赔偿协议”)。

第二次邢望力要求的赔偿数额之所以比第一次高有以下原因:

因为王魁上一次的欺骗,邢望力及雇的司机在大冬天等了王魁半天,从感情上讲当然气愤,关于赔偿数额当然也不再估计王魁及调解人的面子;因上次没解决邢望力又为此事多花费了许多的时间,当然也有误工损失;

另外邢望力损失的树木并不同于别的物品价值是固定的,树木在不断的生长其价值越来越高,这也是侦察卷中邢望力不愿意卖的原因,且145000元还包括有房屋被毁的损失。

公诉机关不能想当然的用一个鉴定来认定邢望力因王魁的侵权行为应该得到的赔偿数额,更不能将一般的交易价格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混为一谈!如果两者赔偿一样,是不是在鼓励所有人都可以任意毁坏他人财产,然后简单赔偿即可,公诉机关这样的公诉行为是否在是在鼓励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

退一步讲,即使如公诉机关所说,邢望力的索赔金额超出了立法和司法实际支持的范围,也不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事实上本案的赔偿数额不是关键因素,无论是5000元,14500元或者比14500更多,均不能因此认定邢望力构成敲诈勒索。

认定一个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除了看是否具备敲诈勒索的手段,更应该先判断是否有敲诈勒索的故意。这也是民事法律行为中“胁迫”与刑事法律关系中“敲诈勒索”的区别。

本案中,首先应该考虑的就是邢望力与王魁之间的民事纠纷,邢望力的合法权益遭受了损害应当得到赔偿。事实上即使王魁认为不应当赔偿145000元,也有民事救济手段,可以起诉要求变更、撤销协议。

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通过民事手段可以解决的问题也不应当直接通过刑事审判解决。允许当事人自行和解,是相关立法规定、司法文件和刑事政策的一致要求,也是本案中森林公安和派出所一直主张的。如果法院将这种民事协商行为直接认定为敲诈勒索,则实践中出现的大量索赔金额高于法定标准的维权案例,都可以被扣上“敲诈勒索”的帽子,都可以因而被刑事责任,这岂不荒唐? 这也是为什么类似案件不会被作为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更不会被判决有罪的原因。

综上,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根本达不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认定邢望力有罪的标准,即证据确实充分,排出一切合理怀疑。反而,有大量的证据都可以证明邢望力既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也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辩护人希望法院能够针对具体案件具体分析,依据事实和法律审理此案,判决邢望力无罪。

                              辩护人:常伯阳、张晓丽律师

                                 2018年10月13日

四川成都:谁为涉黑小贷公司撑起强大的保护伞?

湘江时报讯(记者 李强 张翼):“在四川省成都市政府的眼睑底下、高新区孵化园,长期活动着一家没有资质的小贷公司,这个公司以律师为师爷,组织领导黑社会人员,出借高利贷超2.2亿元,年利率超180%,他们采用非法拘禁、暴力催收、强迫交易、设计虚假诉讼、盗取等手段,非法获利数亿元。就是这样的黑恶势力,多年来,虽然受害者坚持不懈的向有关部门不停的举报,也历经扫黑除恶、政法整顿等专项整治活动,但有管辖权的有关职能部门却压案不查、有案不立,法官竟支持虚假诉讼,在如此强大的黑保护伞下,该涉黑团伙逍遥法外已达七年之久……”

针对网络铺天盖地的实名举报,本社记者深入成都进行了实地调查。

依法拍得的标的物,不但被强占,还被强迫交纳巨额维修费,涉黑组织公然对抗法院生效裁定。

据成都荣立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成都荣立兴公司)负责人介绍:“我司系于2020年5月6日,成功竞买了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的华拓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9号楼C、D座的房屋的所有权,成为合法的买受人。2020年5月27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川11执恢字23号之三、之五号裁定书,裁定该宗标的物及土地归竟买人成都荣立兴公司所有。当公司去接受该宗标的物时,却发现该标的物连同另一被害人华拓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A、D、E(30818.57平方米)房屋及地下车库(7778.5平方米)早已被一家名叫成都市武侯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民丰小贷公司)强占达六年之久。民丰小贷公司公然对抗法院生效裁定,指使涉黑人员陶智、易增保、张凤彬(刀疤脸、绰号张老五)、刘旭、杨明松(以下简称陶智等)于2021年5月26日发函给成都荣立兴公司,称‘截止2021年7月4日,陶智等应支付荣立兴公司租金160.3060万元,但应扣维修金171.2756万元。’因此,成都荣立兴公司花巨款依法拍得的该宗标的物,不但收不到租金,每年还要倒补陶智等人的巨额维修款项”。

成都荣立兴公司花巨款依法拍得的该宗标的物,不但收不到租金,竟然每年还要倒补陶智等人的巨额维修款项,这其中究竟有何蹊跷?

据曾经在四川华拓公司上班的知情人李先生介绍:

四川民丰小贷公司是一家没有资质的小贷公司,这个公司以律师为师爷,组织领导黑社会人员,在孵化园出借高利贷超2.2亿元,年利率超180%,他们采用非法拘禁,暴力催收,故意伤害,强迫交易,设计虚假诉讼,盗取等手段,非法获利了数亿元。

2014年4月下旬,民丰小贷公司不是通过合法程序催收债款,而是指使陶智等纠集了数十个社会涉黑闲散人员,用暴力将四川华通公司监事会主席蒋经纬拘禁在四川华拓公司二楼会议室,将蒋经纬的衣服扒了、打接电话必须免提播放、昼夜开冷空调吹冷风,时间长达至少两天一夜36小时之久。随后,蒋经纬又被陶智等转移至南苑皇庭阁5楼包间被非法拘禁4天多。经过近一周的折磨,陶智等逼迫蒋经纬签了一个虚假租赁协议,后陶智等发现四川华通公司没有可以控制的资产,于是,在2014年6月12日,民丰小贷公司又纠集数十社会闲杂人员,将与其没有债务关系的四川华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一家三口围堵在家中长达7天,在此期间,张志刚和其家人以及他的朋友、同事等报了100多次警,等到的答复皆是涉经济纠纷,警察不便参与。更为嚣张的是,6月18日上午10时10分,先由面相凶恶的刀疤脸张凤彬等拖拽张志刚去东光派出所,下午13时20分,再由刘旭等拖拽张志刚去东光派出所。可是,东光派出所以徐海波为值班负责人等5位民警,不仅不保护被非法拘禁十多天的张志刚,反而在《接报警登记》登记为“群众来访、因经济纠纷来所备案”。看到在东光派出所求助无望,张志刚被迫写下“我自愿离开派出所,并请求护送本人到华通公司”。离开东光派出所的张志刚被陶智、张凤彬、刘旭等继续控制、折磨、殴打。6月22日张志刚被张凤彬等人押回华拓公司公司,6月23日下午3:00左右,华拓公司员工殷廷贵等人在二楼201会议室看见张志刚被两个人左右挟持,皮带被拽住在大厅找人,民丰小贷公司的张凤彬、文章等其他三人跟随其后。晚上8点左右张志刚在E座一楼茶房被张凤彬等人毒打,逼迫没有债务关系的四川华拓公司张志刚签下准备好的虚假租赁合同,合同大意是,张志刚同意以四川华拓公司旗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A、D、E(30818.57平方米)房屋及地下车库(7778.5平方米)打包15元每平方租给民丰小贷公司及陶智等,租期20年,合同时间提前了2年,此物业的市场出租均价是每月60元每平方以上。仅此一项,民丰小贷公司及陶智等就获取非法利益数亿元。对此,丁锦频、姜艳、殷廷贵、严冰杰、冯文聪、吴雪峰都能证明陶智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的事实,并在(2015)高新民初字2658号案件的审理中作证。

陶智等涉嫌多项刑事犯罪,
保护伞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法官竟支持虚假诉讼。

陶智等涉嫌非法经营罪的事实。

据四川华通公司的法律顾问张律师介绍,仅从裁判文书网查询,2012年至2014年,陶智等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向数十个以上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18笔,以高利息(最高年利率达182.5%)发放了贷款合计2.2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远超个人非法放贷特别严重规定数额1000万元,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查询到的陶智等发放贷款时间、金额、利息等情况。违反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陶智等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陶智等涉强迫交易的事实。

通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陶智等于2014年4月-6月制作了虚假《物业合同》这一重要的虚假诉讼文书,这既是强迫交易的结果,也为此后的虚假诉讼奠定了基础。《物业合同》的虚假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倒签《物业合同》日期为2013年7月5日,免租期却从2014年4月起算,明显不合常理逻辑;2. 将此前已经正常合法出租给四川天箭公司等的B、C、F座约50000平方米均纳入《物业合同》承租范围,与事实自相矛盾。3.锁定《物业合同》租金为15元/平方米,且20年内不得涨价。在2014年当时同地段的办公、商业房屋的市场租金均不低于60元/月/平方米。

民丰小贷公司的律师为陶智等设计虚假诉讼,并获法官的支持胜诉,不良律师获一层楼免费办公。

成都市高新区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显示:陶智、民丰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特别提示:两天后的6月12日,民丰公司派人员将张志刚一家三口围堵在家中长达7天)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华拓公司将孵化园的房屋移交。2014年6月18日(特别提示:6月18日上午10时10分、下午13时20分由张凤彬等拖拽张志刚去了东光派出所),2014年6月23日(特别提示:张志刚被非法拘禁和毒打期间),张志刚出具《关于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2014年6月30日,陶智和民丰公司同华拓公司的代表杨明松(特别提示:成都市中院2018川01民终14399号判决书认定,陶智和杨明松系民丰公司员工、在民丰公司购买社保、与陶智等系亲属关系)签订了《和解协议书》,陶智和民丰公司随后撤诉。

陶智将虚假的《物业合同》作为重要证据在(2015)高新民初字第2658号案件及随后系列案件中举示,并获得胜诉,涉嫌虚假诉讼。民丰小贷公司的法律顾问获得一层楼免费办公的报酬。

陶智等涉黑涉恶团伙非法强行占有无债务关系的华拓公司孵化园产业获利超1.66亿元。

据四川华拓公司负责人介绍,华拓公司并不欠民丰公司的钱,也不欠陶智的钱,而陶智等还强占华拓公司孵化园A、D、E座房屋和部分园区后,不经规划同意将E座1、2楼约4000平方米的办公区楼改成商业、将园区绿地约1000平方米改建成停车场,华拓公司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向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分反映,均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除放高利贷2.2亿元和暴力催收获利外,陶智等非法强行占有华拓公司孵化园A、D、E(30818.57平方米)及地下车库(7778.5平方米)达六年之久、非法改造停车场、强制占用,获利十分巨大。简单计算强行占有孵化园获利超1.66亿元:(30818.57+7778.5)=38597.07平方米60元/月12*6年=166,739,342.4元。实际上,陶智等将孵化园办公改商业、改建停车场,获得的非法收益远大于60元/平方米

在非法强占期间,陶智等指使民丰公司保安队长盗窃存放在园区馆藏的国家一级文物和玉器一批,获利巨大。

据相关人员向公安机关的报称,樊油等盗窃华通博物馆包含国家一级文物在内的文物400余件价值逾亿元、玉器摆件近200千克价值逾1000万元。根据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民丰公司保安队长樊油、王建飞、苏忠良、尹维龙、李勇构成盗窃罪,仅判刑4至5年以下。

谁在为陶智等黑恶势力猖狂的背后撑起强大的保护伞?

陶智团伙,一方面持续违法犯罪,另一方面竟长期安然无恙。陶智等放高利贷、非法经营、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他人、强迫交易、设计虚假诉讼,件件都涉刑事犯罪,可历经扫黑除恶,政法系统教育整顿,时间长达七年之久,却从没有被依法追究过;2014年4月-6月期间,陶智等非法拘禁的行为公开、明目张胆,即使到了派出所,受害人张志刚的人身权也没有得到任何保护;在2017川01民初2249号、2018川01民终14399号多个案件中,当事人均展示证据指控陶智等暴力讨债、涉嫌虚假诉讼,这样简单清楚明了的案件线索,成都高新区法院法官竟不予理睬,也不依法移送公安侦查;民丰小贷公司陶智等不经业主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就将A、E座1楼约4000平方米的办公区楼改成商业、将园区绿地约1000平方米擅自改建成停车场,掠夺式侵占使用,对受害人的投诉职能部门根本无人过问;盗窃文物和玉器价值超1.2亿元,仅被认定为40余万元一就简单草率结案等等。能够同时摆平涉及成都区、市两级法院、辖区公安、规划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又是何方神圣?谁在为陶智等黑恶势力猖狂的违法犯罪活动撑起强大的保护伞?是否这个保护伞就是为陶智等高达2.2亿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和暴利获益人呢?

综上所述,陶智等多次发放高利贷款,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恶势力,通过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行为,记者向相关单位进行了核实。据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回应:民丰小贷公司及陶智等涉黑问题的举报,分局正在调查处理。成都高新区法院回应:民丰小贷公司及陶智等的行为,涉刑事犯罪,已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成都市监察委回应:民丰小贷公司及陶智等所涉违法犯罪事宜,已责成公安侦察处理,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法官支持虚假诉讼”的举报,正责成相关单位自查自纠,如真有黑保护伞,将一查到底,严肃问责。

今年,中央布置了第二阶段的扫黑除恶斗争。尤其刀剜向内进行了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取得了重大成果,20000余名政法队伍干警投案自首。8月30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一新介绍,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对2018年以来政法机关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等问题开展大排查,市县一级认定问题43.6万件,其中法院系统14.5万件、检察系统1.8万件、公安系统27.3万件。公安系统因执法办案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9.6万人,近八成涉及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还有少数干警存在违规插手干预经济纠纷、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法院系统因审判执行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2.4万人,近四成涉及违规违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专项清理,已清理发放超期执行案款16.4万件,涉及金额481.5亿元。检察系统因审查起诉等问题处理处分干警6000多人,六成以上涉及对受理案件长期搁置、久拖不决,应捕不捕、应诉不诉。

面对中央扫黑除恶打击保护伞处理政法系顽瘴痼疾的决心,受害人华通公司、华拓公司、荣立兴公司遭遇四川民丰小贷公司陶智等暴力讨债、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强迫交易等涉黑涉伞问题的举报是否得到处理,渴望安宁的老百姓正拭目以待。

本网也将持续跟踪报道此事件的处理情况。

来源:湘江时报
原文地址:http://www.exjtimes.com/a/xinwen/shehui/1770.html

四川成都:胆肥小贷公司涉黑涉伞被实名举报

湘江时报讯(记者 张弓 刘利解):据成都荣立兴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成都荣立兴公司)与四川省华拓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四川华拓公司)联合实名举报称:在成都市政府的眼脸底下,打着营商环境特好的高新区孵化园,长期活动着一家小贷公司—-成都市武候区民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民丰小贷公司)出借高利贷超2.2亿元、年利率超180%、暴力催收、非法获利数亿元的黑恶势力因黑伞保护、压案不查、有案不立,致使逍遥法外七年之久……
下附俩公司的实名举报函。
尊敬的四川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并各新闻媒体:
目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进入了查纠整改阶段,作为被害人,我们紧急反映以陶某、易某保、张某彬(刀疤脸、绰号张老五)、刘某、杨某松(以下简称陶某等)为首的黑恶势力通过放高利贷、暴力催收,非法获利数亿元,至今强行占据被害人华拓公司成都市高新区孵化园A、D、E(30818.57平方米)房屋及地下车库(7778.5平方米)已达六年之久的事实。其实,华拓公司一直通过各种渠道反映,但由于陶某等人有黑伞保护,至今没有被查处。我们希望能通过此次情况反映达到政法队伍清除害群之马、整治顽瘴痼疾的目的。即恳请:
1、对锦江区公安局东光派出所徐某波等人有案不立、压案不查的行为予以调查、依法追究。正因为有案不立,导致陶某等人得以从东光派出所将华拓公司的母公司华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志刚带离并非法拘禁、强行以时间倒签的方式签署虚假租赁合同进行虚假诉讼,取得生效文书确认强租合同有效进而为强占打下基础。
2、对高新区法院对在审理案件中发现的刑事违法犯罪线索没有依法予以移送的行为予以依法调查处理。
3、依法对陶某、成都市民丰小贷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犯罪进行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陶某背后的保护伞深挖细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名反映人一:四川华拓公司,系被强占房屋的被害人。
实名反映人二:成都荣立兴公司,系于2020年5月6日成功竞买了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的华拓公司位于成都高新区科技孵化园9号楼C、D座的房屋的所有权的买受人。强行占有孵化园A、D、E只是以陶某等为首的黑恶势力犯罪事实的冰山一角!陶智等及民丰小贷公司涉嫌众多犯罪事实。仅仅通过能够公开查询的法院裁判文书网和华拓公司员工了解的情况,陶某等犯罪事实如下:
一、陶某等涉嫌非法经营罪。
仅从裁判文书网查询,2012年至2014年,陶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以营利为目的,多次向数十个以上的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款项18笔,以高利息(最高年利率达182.5%)发放贷款了合计2.2亿元,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远超个人非法放贷特别严重规定数额1000万元,违反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通过裁判文书网公开查询到的陶智发放贷款时间、金额、利息等情况。
二、陶某等向华通、华拓公司暴力讨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蒋经纬、张志刚,涉嫌黑恶势力犯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因暴力催收陶某借给四川华通公司的高利贷,非法拘禁华通公司监事长蒋经纬和华拓公司总经理张志刚。具体情况是:2014年4月下旬,陶某等纠集了数十个社会闲散人员,将华通公司监事会主席蒋经纬拘禁在华拓公司二楼会议室,将蒋经纬的衣服扒了、打接电话必须免提播放、昼夜开冷空调吹冷风,时间长达至少两天一夜。随后,蒋经纬又被转移至南苑皇庭阁5楼包间被非法拘禁4天。
2014年6月12日,民丰小贷公司纠集的数十社会闲杂人员将华拓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刚一家三口围堵在家中长达7天后,于6月18日上午10时10分由面相凶恶的刀疤脸张某彬拖拽张志刚去东光派出所;下午13时20分,再由刘某拖拽张志刚去东光派出所。派出所以徐某波为值班负责人等5位民警,不仅不保护被非法拘禁的张志刚,反而在《接报警登记》登记为“群众来访、因经济纠纷来所备案”。看到在派出所求助无望,张志刚被迫写下“我自愿离开派出所,并请求护送本人到华通公司”。离开派出所的张志刚被陶某、张某彬、刘某等继续控制、折磨。6月22日张志刚被张凤彬等人押回华拓公司公司,6月23日下午3:00左右,公司员工殷廷贵等人在二楼201会议室看见张志刚被两个人左右抉持,皮带被拽住在大厅找人,民丰小贷公司的张某彬、文某等三人跟随其后。晚上8点左右张志刚在E座一楼茶房被张某彬等人毒打,6月24日员工上班后看见玻璃、桌子、地毯都是血迹。
非法拘禁事件后,蒋经纬、张志刚此后不得不东躲西藏、至今不敢公开露面。其对民丰小贷公司暴力讨债的事实,都只能通过公证方式予以书面说明;同时,丁锦频、姜艳、殷廷贵、严冰杰、冯文聪、吴雪峰都能证明陶某等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的事实,并在(2015)高新民初字2658号案件的审理中作证。对如此众多证人证言均指向陶智等涉嫌刑事犯罪,但高新法院不仅不移送案件线索或提出司法建议,反而以证人曾经是华拓公司的员工、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而不予采信。
三、陶某等涉嫌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
(一)强迫交易

通过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陶智等于2014年4月-6月制作了虚假《物业合同》这一重要的虚假诉讼文书,这既是强迫交易的结果,也为此后的虚假诉讼奠定了基础。《物业合同》的虚假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倒签《物业合同》日期为2013年7月5日,免租期却从2014年4月起算,明显不合常理;2.将此前已经正常合法出租给四川天箭公司等的B、C、F座约50000平方米均纳入《物业合同》承租范围。3.锁定《物业合同》租金为15元/平方米,且20年内不得涨价。在2014年当时就比同地段的办公、商业房屋的市场租金均低60元/月/平方米。
(二)虚假诉讼
1、高新区法院(2015)高新民初字第2658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显示:陶智、民丰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特别提示:两天后的6月12日,民丰公司派人员将张志刚一家三口围堵在家中长达7天)提起诉讼,要求华拓公司将孵化园的房屋移交。2014年6月18日(特别提示:6月18日上午10时10分、下午13时20分由张凤彬等拖搜张志刚去了东光派出所),2014年6月23日(特别提示:张志刚被非法拘禁和毒打期间),张志刚出具《关于诉讼案件的处理意见》。2014年6月30日,陶智和民丰公司同华拓公司的代表杨明松(特别提示:成都市中院2018川01民终14399号判决书认定,陶智和杨明松系民丰公司员工、在民丰公司购买社保、与陶智等系亲属关系)签订了《和解协议书》,陶智和民丰公司随后撒诉。
2、陶某将虚假的《物业合同》作为重要证据在(2015)高新民初字第2658号案件及随后系列案件中举示,并获得胜诉,涉嫌虚假诉讼。
四、陶某等非法强行占有孵化园获利金额超1.66亿元。
陶某强占孵化园A、D、E座房屋和部分园区后,不经规划同意将E座1、2楼约4000平方米的办公区楼改成商业、将园区绿地约600平方米改建成停车场,华拓公司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向规划主管部门、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分反映,均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除放高利贷2.2亿元和暴力催收获利外,陶智等非法强行占有解化园A、D、E(30818.57平方米)及地下车库(7778.5平方米)达六年之久、非法改造停车场获利是十分巨大的。简单计算强行占有解化园获利超1.66亿元:(30818.57+7778.5)=38597.07平方米*60元/月*12*6年=166,739,342.4元。实际上,陶智等将孵化园办公改商业、改建停车场,获得的非法收益远大于60元/平方米。
五、陶某等指使民丰公司保安队长盗窃国家一级文物和玉器数额巨大,但仅被认定40余万元。
樊某等盗窃华通博物馆包含国家一级文物在内的文物400余件价值逾亿元、玉器摆件近200千克价值逾1000万元。根据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刑初219号刑事判决书认定,民丰公司保安队长樊某、王某飞、苏某良、尹某龙、李某构成盗窃罪,仅判刑4.5年以下。
六、陶某等猖狂的背后是有黑恶势力保护伞。
陶某等一方面违法犯罪,另一方面安然无恙。表现为:1、陶智等放高利贷、非法经营、暴力讨债、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他人、强迫交易时间长达七年,从没有被追究过;2、2014年4月-6月期间,陶智等非法拘禁的行为公开、明目张胆,但即使到了派出所的张志刚的人身权也没有得到任何保护。

3、在2017川01民初2249号、2018川01民终14399号多个案件中,当事人均主张陶智等暴力讨债、涉嫌虚假诉讼,但没有任何一起案件的线索被移送;4、不经规划同意将A、E座1、楼约4000平方米的办公区楼改成商业、将园区绿地约800平方米改建成停车场,投诉根本无人过问;5、盗窃文物和玉器价值超1.2亿元,仅被认定为40余万元。

我们不禁要问:能够同时摆平涉及成都市两级法院、辖区公安派出所、规划部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是何方神圣?!是否这个保护伞就是为陶某等高达2.2亿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和暴利获益人?!
综上所述,陶智等多次发放高利贷款,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黑恶势力,通过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虚假诉讼等方式催收债务,违反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意见19条、22条、23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三十八条、三百零七条的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虚假诉讼罪等犯罪,恳请相关部门查明这些事实,还老百姓公道、还社会平安!
媒体收到俩公司的实名举报后,感到非常的震惊,一家小贷公司,进行非法经营,放高利贷达2.2亿之多,利息超过180%,采取非法拘禁,暴力催讨,强迫交易,虚假诉讼,设计盗取巨额文物,强迫占有等非法手段获利数亿,如此胆肥的涉黑涉多综刑事犯罪的小贷公司,历经扫黑打伞,政法整顿,依然猖獗在政府的眼皮底下危害社会,究竟是何方神圣在保护这样的公司和这帮犯罪团伙?
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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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http://www.exjtimes.com/a/fazhi/1594.html

河南驻马店:“上蔡县人民法院被指法官违规判决制造冤假错案”市中院维持原判

一个判决书调离一个审判执行岗位;一个案件停止一个执行局副局长职务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一个案件将违法违纪线索报送上蔡县政法队伍整顿办公室,这个处理结果直指上蔡县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毕某。

经材料显示:毕某,男,汉族,1998年分配到上蔡县法院工作,2000年入党,先后任上蔡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2013年被任命为副科级审判员,2019年任上蔡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上蔡县人民法院党组:上法党字【202128号文显示为一个案件,毕某被投诉至上蔡县人民法院,经党组研究2021411日给予出具的处理文书,及2021627日上蔡县人民法院关于刘某信访处理答复内容。

 20210715105009862

案件缘由为:刘某反应上蔡县法院法官毕某在办理其与张某第三人河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王某,焦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存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当事人申请调取证据,申请司法鉴定及会计审计等方面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办案中使用提供车辆送达文书,接受委托诉讼代理人吃请等违反廉洁纪律的问题,上蔡县法院给予处理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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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县人民法院毕某等在上蔡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1722民初2473号作出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等判决结果。因此判决结果引发的一系列投诉,信访事件,上蔡县人民法院及党组做出的上蔡县法院针对毕某的处理。在上蔡县引起不小的风波。仅仅一个加盖公章的处理结果后续延伸的一连串问题,让刘某更是迷惑不解。如此冤假错案欲盖弥彰为哪般?

耐人寻味的上诉:据刘某介绍鉴于判决结果违规事实等上蔡县法院无法掩盖,不愿透露姓名的多位上蔡县法院工作人员开始多方面协调运作。其中包括中院的蹊跷上诉费用。该数万费用是谁替刘某交的诉讼费用,该上诉资金不是小数,既然给予处理结果不是纠错而是踢皮球玩太极把程序耍到了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法治甩锅玩的淋漓尽致。

 20210715105046729

驻马店中院接到上诉材料后,刘某给中院办案人员袁某打电话(有录音为证),称上蔡县法院针对毕某关于其案件违规违纪内容处理结果告知中院办案人员。并说明上蔡县法院工作人员毕某存在程序违规违纪,意为判决结果不公。恳请中院办案人员调取上蔡县人民法院针对毕某违规违纪的处理结果。

然而河南省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7民终694号显示:刘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终审意味着:刘某予以保全的财产即将被转移,刘某疑惑造成的损失谁来承担。

在上蔡县法院及驻马店中级人民法院当公权力受到公信力的挑衅,其个人行为在法院是否能背负代表公权力的行为责任?谁来监管天平倾斜并处理他们违纪违法行为?法院讲的是依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老百姓要的仅仅是公平公正,关于上蔡县法院毕某处理风波结果又是否会撕开一个法治窝案?持续关注中。

律师会见得知邢望力看守所中被殴打 多次约见检察官交流案情被拒绝会面

2021年6月17日,本网获悉:2021年6月15日是河南省信阳市维权人士邢望力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第34天,当日下午,邢望力的妻子徐金翠陪同彭律师冒着38度的高温酷暑前往息县看守所会见邢望力,3点上班后,武警以律师证不在有效期为由,不让进入看守所办手续并让找看守所领导,顶着烈日彭律师和徐金翠在看守所门口等了一个多小时,直至4:10分才允许会见。

邢望力在息县看守所被殴打

邢望力的儿子邢鉴说:“律师会见爸爸时了解到:官方为阻止邢望力写控告材料安排囚徒对他围殴,15日中午,他正在写控告材料,8号监室四名囚徒对他拳打脚踢,他的手和头被殴打的都是臃肿的;被殴打后邢望力精神不振,中午饭也没吃。”

邢望力:我没有犯罪

在此次会见中:邢望力坚持自己没有寻衅滋事行为,在京期间没有任何的违法行为,因为其有上访经历被北京市东城区前门派出所拦截转交息县驻京办,他是被绑架回来的,押返途中禁止邢望力报警,一路上不让接打电话,是无罪的。律师称他还在律师会见笔录签名时写下“无罪”二字。他给律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回避申请书、要求异地审理申请书等很多材料,看守所警察向领导汇报后,称需交给其办案单位,让其自行转交,不让律师携带;经交涉无果,律师只好要求看守民警,将材料返还给邢望力。此次,会见结束。

律师多次约见办案检察官提交法律意见被拒绝

2021年6月15日上午,律师前往息县检察院要求会见承办检察官,无果。

下午,律师前往息县看守所会见邢望力后并整理书面法律意见书:嫌疑人不符合指控罪名,不应批捕,应当取保。

16日上午,徐金翠陪同彭律师前往息县检察院递交手续和律师意见书并对邢望力在看守所被殴打一事提出控告。律师要求与承办检察官刘彦君会面,接待人员告知彭律师,刘彦君已经前往看守所提讯嫌疑人;11点左右再联系,直到中午下班也没有见到人。

下午,二人再次前往息县检察院要求与刘彦君见面,接待人员称刘彦君去开庭了;彭律师一直等到下午18:30分也没见到检察官,最后接待人员说:已经跟刘主任联系很多次了,她不愿意见。等待期间,已到检察院办事的一名公安人员告诉彭律师:“邢望力全家都死了,才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021年4月20日,邢望力夫妇前往罗山县探望同市被软禁的人权律师江天勇;23日遭到息县淮河派出所所长张振华、副所长房涛、息县淮河街道办事处驻曹园社区干部姜诚等人恐吓,当天下午前往北京;27日在北京东城区正义路邮局邮寄信件,返回临时住处途中被前门派出所公安以有上访经历为由带走后转交息县驻京办,当地驻京办以绑架形式将他押返,后以“寻衅滋事”行政拘留15天,期满后转为刑事拘留。

相关连接:

律师会见信阳市维权人士邢望力受阻 警员:以人换人方能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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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维权网

被反映人被指虚假诉讼致当事人损失巨大

“被反映人相互串通,采取欺骗手段,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起虚假诉讼,以达到诈骗、侵占反映人巨额财产的目的,给反映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近日,安徽省萧县籍男子朱臣伟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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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6月15日,我受被反映人陈某(安徽省萧县黄口镇某村人,现被羁押于某看守所)委托,与被反映人唐某波(住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路干泥塘)、周某玉(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袁庄路东)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此后并未参与过该工程的任何建设,也没有接收过与该工程相关的款项,且唐某波、周某玉对此事明知(以2019皖1322民初1504号卷第96页加庭审录音录像为证),自身也是一直与陈某进行的工程相关联系。后该虚构事实,以实际施工人名义提起诉讼将本反映人作为合同相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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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四位被反映人相互串通,制作伪证,再在庭审中则以由安徽俊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法定代表人刘某宇。以下简称俊阳公司)故意逾期举伪证,陈某拒不到庭的方式,以达到捏造事实,欺骗司法机关,将责任转嫁给反映人的非法目的。
其一,被反映人俊阳公司举证第三组中《工程分包协议书》为伪证。该协议书中,乙方“陈某”的签字及捺印均为伪造。
其二,同为第三组证据中的《承诺书》也为伪证。该承诺书中,承诺人落款处“陈某”签字及捺印明显为伪造,且案涉工程早于2017年完工,2018年5月便已审计完成。该承诺书签订的承诺日期却为2018年10月12日,明显系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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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三,被反映人俊阳公司举证第四份《萧县教育项目竣工验收单》为伪证。工程2017年7月19日才完工,而该验收单上各盖章处时间却均为6月下旬。未完工的工程怎么可能会进行验收,且所盖的公章本身也被公安机关证实为伪造。伪造人则为被反映人陈刚,并被追究了相关刑事责任(皖萧(2021)刑初81号)。被反映人俊阳公司明知该《验收单》上自家的公章系伪造,仍瞒而不报,并将其作为证据出示,隐瞒真相导致司法判决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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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四,第六份证据银行转账凭证5张,明显虚假。合同上的计划开工日期是2017年3月27日,实际开工日期是2017年6月15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日期为2018年5月。然而,转账凭证所汇款的时间为2017年4月至2018年初,明显是为了凑数而拼接出来的汇款总额。
综上所述,被反映人相互串通,采取欺骗手段,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提起虚假诉讼,以达到诈骗、侵占反映人巨额财产的目的,给反映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第二条,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现就反映人与陈某、俊阳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二审中涉嫌存在的问题反映如下:
其一,一审中涉嫌存在虚假诉讼的问题。原告当庭认可反映人系中间介绍人,不是转包方,未实际参与工程,自己是和陈某谈的工程问题(卷宗第96页),而一审对此问题视而不见。
其二,一审中涉嫌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一审中俊阳公司庭审中承诺提供向陈某汇款的证据(卷宗第97页),但开庭后一审法官并未向反映人出示汇款记录。后陈某因伪造庄里小学、高庄小学、俊阳公司公章被追究刑事责任,经反映人反复打听后才得知俊阳公司向法庭提供的汇款记录是虚假的。
该工程合同上计划开工日期是2017年3月27日,实际开工日期是2017年6月15日,工程结算审计报告日期为2018年5月。然而俊阳公司在给法院提供的汇给陈某的工程款的日期是2017年4月至2018年初,明显虚假。俊阳公司所提供的陈某与俊阳公司所签施工合同系伪造的合同(证据在皖萧(2021)刑初81号卷宗内)。因为一审法官没有将该证据交由反映人质证,导致判决错误。法官明显违反程序,涉嫌渎职。
其三,二审中剥夺反映人举证权利。反映人向法庭提供了陈某的录音证据,但二审法官以设备不能播放为由,未当庭出示录音证据。陈某向我本人出具的情况说明,因陈某未到庭而不予采纳。对一审中没有出示的汇款证据,二审中也未组织质证,涉嫌渎职。  (安徽省萧县 朱臣伟)

来源:http://www.peoplescck.com/zhzx/20210611/18406.html

邢鉴:再次致信公安部长赵克志 信阳市公安系统内行贿买官者依旧嚣张

尊敬的公安部部长赵克志:
您好!

数日前,小邢向您提供了一份行贿买官名单,贪官未得到惩处。今天小邢打开微信却发现这些犯罪份子以涉嫌“传播谣言”为由,要求微信官方限制了我的朋友圈、群聊等功能。于公于私,这更让小邢坚定了信念;经过小邢的努力,又查实了一名行贿买官者,现向您提供线索。

1-9
根据李长根案《(2015)漯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书》(以下名单根据该判决书顺序列出):
2-5

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五条:2008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吕某的请托,四次收受吕某共计23万元人民币,将吕某从商城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步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浉河分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吕某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经查证吕某是吕红星,现任信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队长。

3-3

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第十三条:2008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刘某3的请托,在办公室多次收受刘某3总计16万元人民币,将刘某3从固始县公安局副局长逐渐提拔为信阳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政委、光山县公安局政委、局长,并承诺继续对刘某3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提供帮助。

经查证刘某3是刘洋,现任息县公安局局长。

4-3

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第十六条: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商城县公安局政委周某2的请托,在办公室三次收受周某2共计14万元人民币,将周某2提拔为商城县公安局局长。

经查证周某2是周从贵,现任罗山县公安局长。

5-3

据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第三十条:2012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人李长根利用担任信阳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市政法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时任罗山县公安局政委王某5的请托,两次收受王某5共计3万元人民币,将王某5提拔为罗山县公安局局长,并承诺以后在工作上和职务晋升上为其提供帮助。

经查证王某5是王莉,现任信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支队长。

2012年9月,吕红星任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现并入浉河区)局长期间以涉嫌“敲诈勒索”将信阳维权人士郭海玲抓捕判二缓三,后上诉至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2014年8月,浉河区检察院撤诉。

2016年11月21日,维权律师江天勇被捕,其后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囚2年。2019年2月28日,江天勇律师刑满出狱,返回信阳市罗山县父母家中被信阳市公安局国保支队长王莉等人软禁,罗山县公安局局长周从贵配合了该非法行为。

2021年4月20日,信阳市维权人士邢望力夫妇前往罗山县看望维权律师江天勇,其后息县公安局局长刘洋等人指令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治安中队以涉嫌“寻衅滋事”将邢望力拘押在息县看守所并禁止家属了解案由。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推出“依法治国”的理念,根据以上事实,请您在大力推进“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过程中,严查信阳市公安队伍中这些通过行贿犯罪手段买官的害群之马,还信阳800多万乡亲父老一片青天。息县公安局局长刘洋为此次调查做出“巨大贡献”,小邢认为:”做人要有一颗‘感恩’的心,依然建议法院方面在量刑方面对刘洋免除百分之十的刑罚,以此为鉴,鼓励行贿买官者认罪自首,勉励后者为官清正。“以上受害者若被失踪、被精神病、被死亡等一切人身意外,皆由上述行贿买官者承担责任。同时督促上述买官者停止犯罪,立即释放河南信阳维权人士邢望力,还维权律师江天勇自由。

此致:
中国公安部长赵克志

邢鉴于新西兰
2021
年5月23日
相关报道:
邢鉴:致信公安部长赵克志——买官者荼毒八百万信阳乡亲
https://wqw2010.blogspot.com/2021/05/blog-post_20.html
本文来源:维权网

五起案件被指判决不公,德卡公司一并向吉林省高院申请重审再审

2021年5月24日,吉林省德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德卡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对于他们认为的五起审理不公的案件,重新审理。一个民营企业,如此胆肥?这,或许在全国民营企业中开了先河!

德卡公司在其申请材料中称:“我公司申请重审再审的案件要求审理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有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依据是伪造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在涉及到德卡公司的五起案件中,一二审法官不依据事实和法规,不按法条推测下判决。请省高院纠正一二审不依据事实、用推测和回避关键证据、没有法律依据的错误判决给予审查纠正或发回重审,还企业一个公道。”

德卡公司负责人说:2021年5月18日,吉林省高院对德卡公司、德卡扶余分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的范秋影(2021)吉民申1149号、范秋洋(2021)吉民申1148号、于晓艳、朱立朋(2021)吉民申1206号、王恩鹏(2021)吉民申1322号、刘金波(2021)吉民申1811号等五个案件举行了询问听证。听证过程中,尹春梅法官不让再审申请人对五起案件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错误事实和没有法律依据的判决提出质疑和意见,因此特提请院长给予关注过问。

对于涉及到此次听证的五个案件,德卡公司对一二审的判决提出以下质证和意见:

一、范秋影(【2021】吉民申1149号)和范秋洋(【2021】吉民申1148号)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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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法院(2019)吉0781民初3272号判决书第4页称:“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购买该商铺的客观目的在于取得所有权并用于投资,影响其以该价格购买商铺的主要因素是该商铺的具体位置,在实践中,房屋的具体方位往往作为购房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故其对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有重大影响,应视为合同的内容”。①一审法院以此为依据将德卡分公司的宣传彩页认定为要约是错误的。德卡分公司的宣传彩页只是要约邀请,对双方均没有法定约束力。宣传彩页并未对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说明和允诺。宣传彩页上明确注明“具体业态以开业为准,最终解释权归德卡公司所有”。②被申请人范秋影、范秋洋所购商铺的方位没有改变,其购买的商铺是真实存在的,且与购买的位置是相对应的,并没有被消防通道占用(见平面图)。消防门是商场必备的消防设施,依据消防法不符合消防规范商场是无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的,也是不能营业的。

2、《德卡城市广场认购协议书》第六条第4项明确约定:“2018年12月31日,乙方按照该产权商铺现状接收”,被申请人范秋影、范秋洋至今没有接收商铺。我们认为:被申请人看到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的实体商业都难以经营,德卡城市广场也避免不了受到冲击,达不到被申请人的预期收益,就以商铺被消防通道占用不存在了为由解除合同,这是其根本原因。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范秋影、范秋洋所购买的商铺随时具备交付条件,不具备法定解除合同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是错误的。

3、二审法院在没有查明事实了解消防法规的情况下,就认定“德卡分公司预交付的商铺因消防设计改造,导致商铺与主营业室隔离,严重影响商铺的商业价值和经营活动,应认定德卡分公司无法依约交付商铺,符合法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是错误的。德卡分公司严格按照消防审查合格的图纸施工,消防门是消防规范规定的必备消防设施,二审法院依据合法设置的消防门认定德卡分工司无法依约交付商铺,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是错误的,没有明确是哪个条款。二审法院适用法律是错误的,请省高院查明二审是依据那个条款给予解除合同的。

二、于晓艳、朱立朋所购买的商铺是真实存在的,重审依据推测下判决与法无据。

1、该案一审法院(2019)吉0781民初1794号判决已经认定事实:“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德卡城市广场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约定交纳购买商铺款,被告按合同约定使用该商铺三年后应在2018年12月31日将商铺交于原告。原告在交接日期至起诉前多次与被告沟通,无法接受商铺,经查原告提交的两份商场一层平面图均证明原告的商铺位置及商铺号存在,并且原告与被告当庭均陈述商铺在商场的位置并由茗草堂药店使用,故能够认定原告购买的商铺客观存在。原告认为其商铺已被被告出售给杜岩,并提供杜岩的房屋买卖合同和房产测绘成果报告。经查,杜岩购买的商铺是1040和1039,与原告的位置相邻,而1040商铺和1039商铺的面积与原告的1041商铺面积不符,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1040商铺就是原告的1041商铺,原告认为被告一房二卖的证据不充分,要求解除合同并双倍返还购房的意见不予支持”。

原告上诉至松原中院后被发回重审。一审法院(2019)吉0781民初4214民事判决则否定原审认定“第三人杜岩购买的商铺1040号与原告购买的1041号商铺相邻。2016年8月31日第三人杜岩办理该商铺扶房权证字第00079974号房屋所有权证,所有权证中记载1039号商铺面积、1040号商铺面积总建筑面积为160.04平方米。而被告德卡公司提供的德卡城市广场的CAD平面蓝图,证明1039号商铺面积为81.10平方米、1040号商铺面积为39.7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120.82平方米,以及长春伟业测绘有限公司与2015年10月28日出具的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可以认定原告于晓艳、朱立朋购买的1041号商铺面积中的39.22平方米(即160.04平方米-120.82平方米)已被德卡公司出售给杜岩”。于晓艳、朱立朋所购买的商铺是客观存在的,但发回重审后,重审一审法院用面积推测认定德卡公司“存在一房二卖的欺诈行为”,是背离事实的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重审到了二审法院,判决同样不依据于晓艳所购买的商铺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测绘报告,同样用计算推测做出错误判决。重审一二审法院对德卡公司提供的重要证据不予采信,我公司给杜岩提供的39和40商铺的测绘报告建筑面积是120.82平方米,我公司给杜长军、杜岩开的介绍信是37、38、39、40号商铺并没有41号商铺,杜岩39和40号商铺的介绍信是杜岩人为改成160.04平方米的,故其房照不能作为依据推测德卡公司一房二卖。德卡公司是否存在一房二卖,被申请人已经报案,经侦介入调查后已经查明:于晓艳、朱立朋所购买的商铺真实存在,没有证据证明德卡公司存在一房二卖,并且与41号于晓艳、朱立朋所购商铺背对着的杜长军回迁门市房已经办理完房屋产权,并不包括41号于晓艳、朱立朋的面积(见平面图),房产也没有办理41号商铺的证明。重审一二审法院对德卡公司的重要证据不予采信,推测性下判决是错误的,而仅凭人为篡改介绍信为依据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适用法律也是错误的,请省高院查明事实,纠正错误判决。

2、《德卡城市广场认购协议书》第六条第4项明确约定:“2018年12月31日,乙方按照该产权商铺现状接收”,被申请人于晓艳、朱立朋至今没有接收商铺,被申请人看到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全国的实体商业都难以经营,德卡城市广场也避免不了受到冲击,达不到被申请人的预期收益,就以商铺被消防通道占用不存在了为由解除合同,这是其根本原因。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三、王恩鹏(【2021】吉民申1322号)的行政诉讼已过时效,法院依据旧规否定两级政府的行政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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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10月11日,扶余县人民政府做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认定王恩鹏的案涉房屋是违法建筑。直到2018年5月2日,王恩鹏才向松原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足以证明王恩鹏起诉已经超过行政案件5年的诉讼时效。法院下达传票时没有将被申请人王恩鹏的起诉状、行政判决书及其证据材料送达我公司。我公司在开完庭之后才知道王恩鹏行政诉讼扶余、松原两级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已超过诉讼时效,松原法院应予以驳回,请省高院给予纠正。

2、松原市中级法院(2018)吉07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没有加盖法院公章,被申请人举证不能,没有提供判决书原件及判决生效证明,因此被申请人王恩鹏涉嫌伪造国家公文。松原中级法院在(2020)吉07民终1912号民事判决书中却说该判决已经于2018年9月20日发生法律效力,难道松原中院是在替被申请人答辩?而且对方也没有出示证据让我公司质证。其中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枉法裁判?请高院调查核实松原市中级法院(2018)吉07行初65号行政判决书的真伪。

3、对于王恩鹏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第十条手写部分我公司完全不知情,“协议书”签字盖章后,王恩鹏本人找耿秀君副市长签的字,之后将协议书交于我公司,我公司认为后填写内容显示公平,所以在后填写内容上没有签字盖章。作为招商引资企业,如果违法建筑和合法产权补偿是同一标准,我公司也不会对该政协棚户区块改造建设。我公司已经按照违法建筑予以补偿,房屋补偿差价款与我公司无关,应由政府和拆迁办负责补偿差价款。

4、扶余县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依据的是2012年3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和2001年8月15日实施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政府答辩状只说明根据废止的“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正确的,而对《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却只字未提,没有对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充分答辩。扶余县政府(扶政处字【2012】第00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是正确的、合法合规的,补偿差价款应由政府负责补偿。松原中院(2018)吉07行初65号行政判决仅以“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被废止为依据,否决扶余、松原两级政府行政处理决定,对是否符合新的“房屋登记办法”却不予审理核实,请省高院予以纠正。

5、王恩鹏于2018年4月19日行政起诉扶余市政府、松原市政府的行政起诉状身份证号为:220724196002130413,而2020年5月12日起诉我公司的身份证号为22072419660213141X。在没有证据证明二人为同一人的前提下,扶余市法院以与本案无关的松原市中级法院(2018)吉07行初65号判决书及该行政案件卷宗材料作为判决依据是非法的,做出的判决是不能成立的。被申请人王恩鹏在松原中院庭审中辩称,5、6年前注销了一个户口(220724196002130413该户口已经注销)。已经注销的户口身份证如何能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王恩鹏是否涉嫌虚假诉讼?扶余、松原两级法院以无效的与本案无关的判决作为证据,判决我公司支付近百万元拆迁补偿差价款,纯属针对企业制造矛盾,破坏营商环境。

四、刘金波(【2021】吉民申1811号)案法官公然罔顾事实和证据。

(1)一审法院(扶余市法院)的判决称:“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主张与被告429平方米面积商铺买卖关系,未就订立合同形式、合同内容、意思表示等构成要件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应确认双方未有效订立商铺买卖合同,商铺买卖合同关系未依法成立,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驳回德卡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的判决简单粗暴,对关键的要件却刻意回避审理。刘金波买的429平方米商铺2005年至今没有办理房照。在庭审过程中,德卡公司要求对方出示房照,对方只出具了一个20多平方米的商铺房照,是刘金龙的(刘金波侄子)。庭审中,刘金波一直说有房照,可直到2020年5月19日下一审法院判决时也没有提供房照。而一审法院对原告提出的关键证据却回避且不予审理,竟以没有合同举证不能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请高院针对被告不提供房照的关键证据给予查明或发回重审。

(2)二审法院的判决称:“就本案,口头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均不明确时,应按照双方递交的相关证据及交易习惯确定。第一,德卡房地产扶余分公司提供的刘金波签字的《贷款购房协议书》中载明“总价格300万元,刘金波向银行申请贷款额度为200万元”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德卡房地产扶余分公司虽未加盖公章,但事实上刘金波按此书面合同交纳的300万元房款,从证据上相互印证并证明双方进行过300万元的协商这一事实是存在的;第二,张雪、张华、刘金波购买的商铺虽同属一个区域,但张雪、张华均为小面积,而刘金波称429平方米为优惠一口价300万元的陈述亦符合交易习惯,具有合理性。且双方已经履行十五年之久,该行为具有补正合同形式瑕疵的作用。第三,德卡房地产扶余分公司如认为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重大误解或刘金波采取胁迫、强买强卖等手段,违背其真实意思等情形发生,在长达十五年左右的时间内未向刘金波主张欠款以及撤销、变更、解除合同等亦于理不合。”二审法院不审理德卡公司与刘金波有300万字样的合同不签字的原因,竟把德卡公司与刘金波的房屋买卖纠纷变成口头协议和长达十五年时间未向刘金波主张欠款!

关于刘金波2005年至今已长达16年之久没有签订合同及欠款的说明:①在2005年德卡公司开盘当天,刘金波带领五六个社会人员给售楼处茶几砸碎,强买手机大厅。这是此案的开始。对于此事,二审和高院开庭时,当时的销售经理刘艳和销售主管吴明昌已经出庭作证;②德卡公司起诉刘金波2005年至今只交了一年的商场管理费、供热费的案件(【2020】吉0781民初481号)③刘金波在购买429平方米以外的位置,强行占有并高价出租(详见【2020】吉0781民初2252号、【2020】吉0781民初2254号、【2020】吉07民终1977号、【2020】吉07民终1911号)。④刘金波是有特殊身份的,是联盟村大队书记,也被称为当地的土皇上。⑤在有300万字的《贷款购房协议书》上有刘金波的签字,为什么德卡公司至今没有签字盖章?⑥一楼内厅仅卖了三家,其余两家是张华、张雪,位置没有刘金波的好,价格在12000元每平方米以上(见张华、张雪买卖合同及平面位置图一二审已经举证,请法官给予核查)。⑦在一二审庭审时,我公司要求刘金波出示429平方米的房照,在庭审中其多次说可以提供房照,但只提供了429平方米其中的20多平方米的房照,其余都没有提供,直到一二审法院下判决时也没有出示。既然他花了300万元买的手机大厅,为什么至今办不了房照?德卡公司2005年至今已经多次到公安局报案,但警方都对刘金波不了了之。而法院也是没有合同不予立案,经过国家反腐和打黑的行动才给立案。以上事实足以证明,刘金波是个地痞无赖和有特殊的身份,有法院和政府人员为其充当其保护伞。一二审法院回避以上事实,请高院针对以上事实予以查明,做出裁定或发回重审。

综上所述,在扶余,类似范秋影、范秋洋、于晓艳的案件多达295户,与王恩鹏类似的案件达103户。这些案件,扶余、松原两级法院的判决,都对德卡公司不利,都是德卡公司败诉,都为其他业户翻案埋下了伏笔。

更为令人震惊的是,在吉林省高级法院和松原市中级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驳回112户的诉讼请求后,2021年4月21日,扶余法院又重新审理德卡城市广场二楼112户其中一户的代租合同纠纷案件,判决我公司败诉。扶余法院竟重复审理浪费法律资源,并且随意改判。现在德卡城市广场已经关停营业来应对官司。我们认为,这已经不仅仅是浪费司法资源和枉法裁判的问题了,简直就是对企业的围堵和谋杀!在如此恶劣的司法环境下,企业将如何生存?德卡公司为当地解决2000多人的就业难题,累计给当地创造了5000多万元的税收。但是,当地政府和法院却非要把企业赶尽杀绝!这是令人不能理解的。

德卡公司在其申请中最后说:我公司经历了省高院宋雨洛法官关键证据消失、模棱两可直接改判和省高院刘阳法官不按合同约定、不依据事实的枉法裁判,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真的应了那句话“法官的知法犯法,胜过一百次犯罪”。针对这两起案件和一二审的法官枉法裁判,我公司已向中央第五督导组实名反映了企业遭到司法不公、枉法裁判等问题,并递交了相关材料。为了切实改善民营企业共同的发展环境,为了振兴地方经济,请省高院切实重视我公司提出再审申请的上述五个案件,针对我公司提出的几点意见认真核实,纠正一二审法院认定的错误事实和判决,给企业一个公平、公正的判决,还企业一个公道。

对于德卡公司五个有争议案件今后的走向,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杨光 林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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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腾讯新闻:https://new.qq.com/rain/a/20210523A08JXD00

刘煊苗涉“传”被权威刑罚专家论证“无罪” 罪与非罪疑云再起 各界期待公正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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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江时报讯(记者 钟华 李静):刘煊苗是著名企业家!已经是浙商成功人士的他系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还身兼四川省、山东省浙江商会常务副会长,成都绍兴商会会长,也是四川省工商联、成都市工商联常务委员,成都市政协委员。在浙江,刘煊苗家族创办的企业已有百年历史,刘煊苗集团公司主打经营房地产、投资等,已经赚得盆满钵满的刘煊苗并不打算去浙江以外的地方发展,在时任四川省省长的盛情邀请下,才离开浙江积极参与到西部大开发的投资建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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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绍兴商会的感召下刘煊苗对四川庐山4.20地震受难者进行捐赠

2015年10月,刘煊苗为响应国务院“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互联网+”的政策号召,投资收购了蒋夕荣、杜泽荣创办的绵阳福天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并请浙江大学企业组织与战略研究所的专业团队对运营模式进行了认证,摈弃了原创办人刷单返利的弊端,福天下平台成为了一个以交易额的3.5%作为运营成本的撮合交易的场所。

绵阳市政府也把“福天下”电商平台作为重点创新企业扶持。随着商业模式的不断完善,形成良性发展的闭环,国家发改委认定福天下是一个创新的优秀电商平台,其商业模式被中国生产力学会创新推进委员会选入巜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路经与案例研究》,《中国战略新兴产业》“创新中国”栏目,《法制日报》等媒体也相继进行了报道。运营模式的创新改革,福天下电商平台迅速吸引了数万家商户入驻,直接间接解决了数十万人的就业问题。正当福天下发展得如火如荼的时候,模式的升级和规范伤及到原来靠钻平台漏洞刷单返利提现这些人的利益,就是这样一个探索创新的民营企业,惨遭个别别有用心之人裹挟举报,被绵阳市涪城区方面办成“传销案”。

刘煊苗:我不服!我要上诉!我坚决要上诉!

2020年12月31日,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川0703刑初65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刘煊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刚一公开,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一片哗然。特别是该案引发了新闻媒体和法律界的广泛关注,质疑声此起彼伏——国内众多新闻媒体在第一时间以《四川绵阳:创新企业被草办成“传销案”引社会各界质疑》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和转载。当事人刘煊苗对一审判决表示坚决不服,遂于2021年1月12日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二审能得到公正判决。

律师:将继续笃定为刘煊苗涉传案做无罪辩护。

一审律师认为,刘煊苗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客观行为。

为刘煊苗作辩护的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罗俊律师和四川子云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调阅卷宗,会见当事人,参与庭审的举证质证,参阅国家保护营商环境的一些政策,以及参考全国同类案件的处理案例,二位律师对刘煊苗经营福天下电商平台行为坚定的作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二位律师认为,主观上,刘煊苗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故意。刘煊苗本身是一名成功的浙商,属于财富阶层人士,其投资1000多万收购绵阳福天下,在平台运营近30亿的流水中,刘煊苗本人工资、差旅等开销总共才109万元,刘煊苗并没有私自占有为目的,在完善前面运营模式的同时,在浙江大学专业团队的指导下,实实在在的在做有数万家商戸入驻,有数十万消费会员的电商平台。在客观事实上,刘煊苗不存在指使或纵容做假单的行为,而他本人还在强烈阻止刷单行为,更不存在“拉人头”,按“层级”取酬获利、私自占有的行为,公司没欠消费会员一分钱,营运正常,股东没有跑路,都在为该平台运营出谋划策,还在投入,所以刘煊苗客观上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行为。

在一审中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指出了公诉机关对刘煊苗的多处指控不实,证据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没有鉴定资质的人进行鉴定;不是鉴定人出庭为鉴定人作证,且不具备鉴定人资质;又譬如,鉴定机构提前介入,在本案侦查阶段,就向警方预先提供了辅助服务,已丧失第三方独立、中立立场,应当回避,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应当被采信。再譬如,作为鉴定人的付正波出庭作证,竟然不能确定电子数据的原始储存位置,在鉴定过程中电脑不固定,不能确定电脑是否处于断网状态,鉴定地点也不能确定,且参与了提前介入侦查工作,其电子证据取证程序违法,取证过程与法定程序要求不符。而侦查机关调取、移送电子数据的活动严重违反法律规定,无法保障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侦查机关取证过程未按规定进行,对存储介质提取没有制作笔录、记载相关要求记载的事项。

不知什么原因,对一审辩护的几个关键证据,绵阳市涪城区法院根本没予采信。

消费者与代理商向有关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联名上书:
严重质疑福天下传销案的构成要件,质疑办案单位是否真正懂得该平台的商业模式,质疑是否存在办案不公、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

从一审判决书上看到,一审判决试图通过证明大量刷假单现象的存在,从而证明福天下的经营模式是不可持续的。但是,这些虚假交易的存在并不是刘煊苗及福天下平台的积极追求或听之任之所形成的,而是部分福天下公司高管、销售代理、不良商家及客户利用初期平台模式的设计漏洞和规则缺陷,违反“九大禁令”“六个统一”等规定,采取虚假订单的方式,大量欺诈套取平台返利所造成的恶果。
虚假交易的存在,并不是刘煊苗及福天下平台主观积极追求的结果,相反,还恰恰违背了刘煊苗运营平台的设计初衷与运行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平台恰恰成为了商业欺诈行为甚至诈骗罪/合同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而非传销犯罪的犯罪主体。在虚假交易下,消费者虚假刷单的套利行为被福天下电商平台遏制后,才引发了套利会员的闹访、围堵现象。

据福天下湖北区域经理介绍,湖北一个地级市,就有入住福天下电商平台740家商户,每个商户都在福天下平台上卖商品,得到了平台带来的真正实惠与方便快捷,同时各商户也赚到了相应的利润。平台只收取了3.5%营运成本。绵阳方面把福天下电商平台办成传销案,该公司涉及的账号资产均被查封,导致众多入驻该平台的商戸濒临破产,众多平台员工失业,这种及不负责任的逐利式的办案,掠夺社会财富,给社会造成不可估量的危害。

据江油入驻福天下平台的一位房产商介绍,他们入驻福天下卖房子,效果非常不错,短短半年,销售额就突破上亿元,消费者通过福天下平台购房也得到了实惠,入驻商户也提高了效益,平台也赚到了撮合中介费,平台和入驻商户还解决了不少就业,国家也收到了税,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创新模式,真真实实的消费平台,跟“拉人头”、按“层级”计酬纯粹是两码事,不知绵阳涪城区方面为啥要以“传销”弄垮这样好的平台?

据福天下电商平台的消费者王女士介绍,福天下最大的优势是,平台里没有假货,服务好。

当下,有一些地方执法者,抓住民营企业在创新中出现的一些小瑕疵给企业家扣帽子,借机侵吞民营企业财产,致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于死地,严重打击了民营企业家经营创新的积极性。

在习近平总书记专门召开民营经济座谈会,提出民营企业家是自己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专门作出指示,对民营企业家能不捕尽量不捕。对于滥用司法权利不法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惩不贷杀一儆百,对于涉企冤假错案要坚决纠正。

更让人疑惑的是,福天下同案的其余13个被告,在19年3月29日城北公安的通告中,除了7人执行逮捕,还有杜泽荣、李华等12人执行刑事强制措施,而宣判的共14人中,逮捕的是8人,还有6人是取保候审的,和29日公告比,少了5人,也就是说5个人已经没有起诉。其中李华没有起诉好理解,因为他任职时间短,早就辞职。杜泽荣同样是取保候审,但是没有审,却成为了检方证人就不能理解了。杜泽荣、蒋夕荣是平台始创元老,在福天下传销组织中比刘煊苗李松涛资格还要老,担任的是绵阳福天下的市场运营总监关键岗位,却因为做了检方证人,取了保没有审,而李松涛仅是技术总监却不能取保只能审。另外还有三人没有站上被告席不得而知,而王飞等6人仅仅是小小区域经理,业绩也不大却站上了被告席。那么全国应该还有数千区域经理也要站上被告席?

2020年12月30日,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以“传销”给福天下定罪后,社会民众和一些法学专家对此也疑惑重重。在公诉机关的指控里,作为原平台创建人杜泽荣(立案时在该公司任市场总监)的名字先是见诸于首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14人名单中,之后他被取保后,做了检方证人?他的名字就莫名其妙地不见了。杜泽荣不但不是主犯,甚至连从犯也不是,审也不用审了。他的名字“狸猫换太子”换成了换成了技术总监李松涛,于是,李松涛顺理成章地成了主犯。我们不竟要问,为什么办案单位刻意回避这些信息?为什么同样的罪,有些区域经理是逮捕,有些取保候审?为什么有些高管可以取保不审,有些不能取保只能候审?

据了解,一些真实消费的会员与以前那些只知闹事要钱的不同,他们自己知道也承认做假单不对,但一审法院如此给福天下平台定性,这是他们不能接受的,他们认为这严重损害了自己企业的商誉和个人的信誉。为反映他们的诉求,有近千名会员代表给绵阳市中院写联名公开信,除了严重质疑福天下传销案的构成要件外,他们还质疑办案单位是否真正懂得该平台的商业模式,质疑是否存在办案不公、选择性执法、趋利性执法等问题。另外,一些曾经报案的会员反映,公安在取证的时候提前就打印好《报案表》,通知他们去报案,在做笔录的时候,以“不签字,不许走”的方式制造证据。一些会员疑惑,办案单位在取证时,为什么只搜集少数报案人的证据,而不搜集大多数不报案者的证据?为什么只搜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而不搜集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多数会员对涉案的财产被全部扣押追缴,认为这是在造成传销打击扩大化,导致趋利性执法。

全国知名法学专家《论证意见》:指控刘煊苗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无据。

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张明楷;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张远煌;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尹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刑事审判第五庭原庭长,国家法官学院教授高贵君等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于2021年2月2日在北京对刘煊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进行了研究和论证,并出具了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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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煊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
高铭暄、张明楷、张远煌、尹田、高贵君等与会研讨的知名法律专家们在详细听取案情介绍并认真审读委托方所提交材料的基础上,以委托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真实、完整为前提,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就刘煊苗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充分、严谨的论证与论述。认为福天下的经营模式具有可持续性,刘煊苗在主观上追求经营模式的可持续性,以及刘煊苗不是虚假交易的获利者,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其具有“骗取财物”的目的事实。专家们一致认为,根据本案在案证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刑法理论,对于本案,可以明确得出如下结论性意见:

——现有的证据明显不能证明刘煊苗存在着“骗取财物”的目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刘煊苗存在着“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行为事实,因而刘煊苗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福天下电商平台的经营模式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宜作为犯罪处理。

此外,专家们还提出,新型网络营销模式在业务发展初期与业务推广阶段,大量培育用户、发展业务员往往是重要的“基础工程”和“必经阶段”,在此背景下,刑法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与应有的谦抑,司法机关也宜谨慎、严格地认定新类型经营模式的合法性,防止将具有创新探索内涵的经济模式当作犯罪处理。特别是,在当前国家高层反复强调保护民营经济、民营企业的政策背景下,也实有必要及时纠正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的错误,从而保障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国家已明令慎办涉传案,全国已纠正多起类似案例。

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律协副会长朱征夫,于2021年3月全国两会提案,建议刑事案件的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从根本上斩断逐利性执法的利益链条。国家已明令慎重办理涉传涉非集案,禁止涉传案、涉非集案等涉经案件还未经判决的案子就冻结涉事企业及负责人帐号资产,改为有效监管,尽量避免企业的生存发展陷入停产停业员工失业的险境。

今年在全国范围内已纠正了多起涉传涉非集的涉经案件。

譬如,云南的“云联惠”涉传电商平台,已不予起诉,查封的账号予以解冻,没收的资金予以返还。

又譬如,“云集品”电商平台全球销售副总裁陈某,其名下会员多达4314名,层级不清,涉金额上亿,全平台会员几十万,检察院认定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起诉,对涉案人员无罪释放,查封的账号予以解冻,没收的资金予以返还。

再譬如,同是“福天下”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的王某丁,在2015年通过帮助王某乙工作时了解到福天下平台可以通过虚假刷单的漏洞,给平台缴纳手续费换取福分转化为福元后提现,王某丁便开始进行个人投资刷单。后经白河县人民检察院认真审查证据,认为白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叶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是传销组织犯罪而继续提供技术支持证据存疑不能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截止目前,全国已有数十起涉传涉经案正责成重审。有待得到纠正。

绵阳中院回应:刘煊苗案定会依法公正审理!

据拟任刘煊苗二审律师介绍,受刘煊苗家属委托,律师已向二审法院绵阳市中院递交了上诉状。

高铭暄、张明楷、张远煌、尹田、高贵君等中国知名法学专家以自己的专业和个人的声誉出具了“没有证据证明刘煊苗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论证法律意见书》,近千名福天下广大商户和消费会员也向绵阳中院递交了反映真实交易会员的联名上书公开信,省人大代表提交了公开庭审的议案,国内外众多媒体也纷纷跟踪报道此案,该案业已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与热议。

绵阳中院回应:刘煊苗涉传案,一定会依法公正审理!

刘煊苗为响应政府双创号召,运用“互联网+”,推进线上线下融合,进行的商业模式的创新,该案是创新还是传销,是犯罪还是非罪,此案二审情况如何,是否能得到公正判决,社会各界正试目以待!

本网将继续关注刘煊苗“涉传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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