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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中被告知返还土地 三山五园文化项目遇阻

2017年3月,北京奇想飞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翠湖农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翠湖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利用金翠湖公司承租的海淀区上庄镇翠湖北路南侧、上庄路西侧的4.1864公顷用地,共同推动“三山五园文化创意园”的长期发展。“正当我公司与金翠湖公司积极履行合作协议时,却被告知法院判决解除金翠湖公司与魏某和上庄村委会的协议,由乔某明(实际为金翠湖公司)向魏某返还该块土地。”北京奇想飞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表示,该公司一向遵守法律,尊重司法,但金翠湖公司返还土地,必将严重影响该公司在该地块上正在顺利进行的三山五园文化项目,极大地损害其合法权益。

北京奇想飞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 年12 月29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文化艺术交流策划(演出中介除外)、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会务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等。2017年3月17日,我公司与金翠湖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由双方共同利用金翠湖公司承租的海淀区上庄镇翠湖北路南侧、上庄路西侧的4.1864公顷用地,共同推动“三山五园文化创意园”的长期发展。该项目所举办的活动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或拨款补贴。•
在签署上述合作协议书时,金翠湖公司向我公司出示了2010年4月8日上庄村委会与魏某和金翠湖公司(有加盖公章)共同签订的《流转协议(代合同)》。该协议约定,由金翠湖公司承包位于金翠湖小区东侧80亩土地,租期20年。金翠湖公司与我公司签约时说明,该合同签约时流转丙方为乔某明,2014年11月经上庄村委会、魏某同意,由金翠湖公司利用上述流转土地进行项目运作,同时上庄村委会、魏某、乔某明均同意将流转协议丙方变更为金翠湖公司,但各方不再另行签订转让协议,由上庄村委会、魏某和乔某明在各自持有的原流转协议丙方处加盖金翠湖公司公章。
当时,金翠湖公司向我公司出示了相关文件和资料。该等资料证明,金翠湖公司承租该土地后以自身的名义与在此承租范围内利用承租土地进行项目合作,并向上庄村委会递交了建设用地核审表等相关文件,上庄村委会对上述合作项目均表示同意并加盖公章。我公司在核实了上述文件和资料后正式与金翠湖公司签约。
然而,正当我公司与金翠湖公司积极履行合作协议时,却被告知法院判决解除金翠湖公司与魏某和上庄村委会的协议,由乔某明(实际为金翠湖公司)向魏某返还该块土地。详见(2016)京0108民初1237号、(2017)京0108民初22392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奇想飞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一向遵守法律,尊重司法,但金翠湖公司返还土地,必将严重影响我公司在该地块上正在顺利进行的三山五园文化项目,极大地损害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期盼上级领导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查清此事,公正裁判,切实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sfzh/20200616/12775.html

民企诉称遭遇虚假诉讼 巨额投资或“打水漂”

“为谋取个人私利,上庄村村民魏某恶意毁约并涉嫌虚假诉讼,侵害民营企业财产权益,导致我金翠湖民营公司严重的创伤,面临投资数千万元的损失。亦对客户单位北京菲特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北京金翠湖农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2014年11月,我公司与上庄村委会及该村村民魏某达成三方书面协议,我公司股东乔某明个人原于2010年与上述两方订立的上庄村80亩土地的承包使用主体变更为我公司。此后,合同的土地使用费缴款义务和实际履行均由我公司作为合同主体。

2017年,我公司发现合同约定使用的80亩土地面积有重大误差,严重达不到80亩。魏某听到风声后,就罔顾事实,以乔某明个人为被告,虚构乔欠款25万元土地使用费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
在一审期间,因乔某明在外地不能领取起诉书,法院以乔某明其它诉讼案件所留的地址确认书作为本案送达地址进行送达。乔某明的电话随时可以联络的上,法院并未询问乔某明本案可送达的地址,而是自己利用系统内的其它案件信息直接引用。在未正式依法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予以缺席开庭,使乔某明失去合法答辩举证机会。未查明事实真相,就判决要求乔某明个人支付土地使用费和腾退土地。这么会利用网上信息,却是本院自己判决的涉诉土地已认定为有金翠湖公司对外出租合法使用的已知事实(2016京0108民初1237号判决书明确认定金翠湖公司享有涉案土地使用出租权)于不顾,作出与其本院自相矛盾的事实认定,可见该案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具有严重错误。
得知该判决后,乔某明及时依法上诉。二审中乔某明充分举证,证实涉诉土地已经魏某村委会和自己及金翠湖公司依法进行了主体资格转让,并结合证据证实金翠湖公司已将涉诉土地和合作单位申办了新能源科技项目和与台商单位合作了山水文园文化产业项目,上述项目经区发改委审批备案,村委会盖章证实用地申请合法属实。
为充分查明事实真相,乔某明还依法申请向村委会调查核实。而二审中忽视一系列明确的证据,回避客观事实,且拒绝就案件焦点合同主体问题向上庄村委会进行调查取证,不考虑本案土地实际使用状态和为上述项目巨额投资打造的不动产建筑物及项目的严重经济损失,维持一审判决。
上述两审判决的作出,导致金翠湖公司在该土地上的全部建筑及与合作单位经区发改委批准的高新能源建设项目,以及与台商独资企业所合作的“三山五园文化创意园”项目的巨额投资将全部遭受损失。而让一个与项目主体已无关的个人乔某明承担腾退和给付租金的义务,更没有查证魏某实际租赁土地亩数的欺骗问题。
为纠正该错误的腾退判决导致的严重结果,我公司以第三人撤销权纠纷提起诉讼进行权利救济,起诉将要求将上述错误判决予以撤销。但是该案的审理法院以撤销权过期,原判决认定主体正确为由驳回了我司的起诉。但在该诉讼中魏某承认土地使用费并未欠缴25万元,其已经收取过我公司20万元。对此法院明知魏某和履约相对方主体是公司而非个人,也不予对此前判决书涉及魏某的虚假诉讼予以纠正。而新判决查明的此事实与原判决乔某明的欠款25万元责任和腾退义务完全矛盾。另2016京0108民初1237号判决书明确认定,金翠湖公司享有涉案土地使用权(出租权),该案认定金翠湖公司合法对外出租涉诉土地并依法支持被告给付原告租金。这又与上述两案系列判决完全矛盾。
综上所述,以上由魏某涉嫌虚假诉讼引发的一连串的几次审理的错误判决,背离依法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原则和精神,并导致我金翠湖民营公司严重的创伤,面临投资数千万元的损失。亦对客户单位北京菲特奥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公平正义是执法司法工作的生命线。要抓住关键环节,完善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制约体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办理、每一件事情处理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恳请上级领导依法对本案进行司法监督和纠错,以捍卫司法权威,维护司法公正,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0616/12774.html

四川新都:民营渔场遭村民哄抢古稀老人上告无门

东亚新闻网报道:一位下岗工人自筹资金在新都区斑竹园镇旃檀村8社承包改建一个占地35亩的南方大口鲶繁育基地——新都区袁家祠渔场。2010年元月下旬,渔场被当地村民和一些身份不明人员哄抢破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近百万。投资者拨打110报警,但赶到现场处警的新都区分局斑竹园镇派出所却不予立案。之后,投资者先后向中央及地方扫黑办举报, 2019年11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斑竹园镇派出所才对这起破坏生产经营案立案侦察。

吕德超,今年70岁,系成都市金牛区洞子口乡五福村8组的一名下岗工人。2006年2月8日,吕德超与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旃檀村8社鱼场承包人黄荣先签订《转包鱼塘协议书》。转包期为2006年2月8日至2023年9月30日。

2006年初,吕德超开始投资对自己承包的鱼塘进行改造。据不完全统计,吕德超建设改造鱼塘投资达847220元。2006年11月23日,吕德超将2007年度的鱼塘承包费5000元,交给旃檀村8社,旃檀村8社出具了《斑竹园农村财务结算统一收据》。2007年10月,吕德超再次缴纳承包费时,却被要求提高承包费,重新签承包协议。因协商未果,旃檀村8社拒收承包费。据吕德超称:他后来通过邮局转账的方式将2008年度和2009年度的承包费支付给旃檀村8社,但因将收款人误写作新都区斑竹园镇旃檀村8社王社长,导致款项被退回。

2010年元月14日,吕德超与新都区斑竹园镇旃檀村8社的王姓社长电话联系,准备将承包费送去。对方在电话中明确表示:《转包鱼塘协议书》无效。

2010年元月25日、26日、27日、28日,吕德超经营的新都区袁家祠鱼场连续遭到旃檀村8社村民的打、砸、抢,鱼场的鱼苗全部被抢光,房屋被砸烂,屋内的电视机、冰箱、锅碗、床及其它物品全部被砸烂,鱼场的设施用具、饲料等被全部抢光,吕德超多次拨打110报警,接警处警的新都区分局斑竹园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但警察在现场没有做任何笔录,也未控制事态,最终造成袁家祠渔场全部瘫痪,无法继续经营。

吕德超与黄荣先签订的《转包鱼塘协议书》是否有效?据四川省舟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解释称: 2006年吕德超与黄荣光签了转包协议后,吕德超向旃檀村8社支付2006年10月1日至2007年9月30日期间的承包费,旃檀村8社还出具《斑竹园农村财务结算统一收据》,由此可认定该转包协议真实有效。

村民以承包价格低为由对吕德超承包经营的渔场实施打砸抢,破坏其生产经营,属于典型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理应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遗憾的是,案发时,当地公安机关却未予立案。

之后,吕德超先后向全国扫黑办、四川省公安厅扫黑办、成都市公安局扫黑办举报,2019年11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斑竹园镇派出所才对袁家祠鱼塘被破坏生产经营案进行立案侦察。但因时过境迁,警方取证异常艰难,截止目前,案件仍无任何进展。

吕德超该何去何从?本网将继续关注!

转自:http://www.eastasianews.org/news/fazhi/1102.html

临汾市尧都区中德牧业老板欠款不还为哪般?

近期,接到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先生的求助,据郭先生介绍:他因一笔投资理财被人坑骗(落入投资公司理财的圈套,至今血本全无,而该公司的王老板避而不见,这笔款数额巨大且对方还是临汾市房产局一名公职人员,在临汾市房产局工作,只是王某本人并不正常在单位上班,主要是经营投资公司和中德牧业。

  近两年猪肉价格一路飙升行情大涨,看到养猪的大好前景时郭先生也曾一度欢喜。考虑到中德牧业算是尧都区养猪行业中的佼佼者,还打着要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的横幅,每年都享受着国家补贴和一些优惠待遇,现在每卖一批猪都是近二百多万的收入。郭先生心想自己的钱应该有了着落。

  郭先生想:对方的收益可观,自己的钱王老板应该还了吧?可是王老板不但不见面、不接电话,还玩起了失踪。做为一名公职人员违规搞经营不说,但是其用不正当手段圈来的钱款非法占有,这是什么样的性质?

做为中德牧业公司的老板,企业享受着各种补贴和优惠政策,干的却是让人不耻的欺骗勾当。作为临汾市尧都区养猪行业的“龙头企业”如此不讲“诚信”,到底该不该享受国家和畜牧部门的补贴和扶持?又是否会涉嫌骗取国家扶持资金呢?

下面是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郭鑫辉先生的反映材料。

尊敬的上级领导您好:

我叫郭鑫辉,身份证号142601198201272837妻子叫庞亮,身份证号142601198108211327,现居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东路输变电二工区4号楼562号。

  我们于2013年经朋友介绍,得知中德农牧公司需要资金周转,用于集资的中翔投资公司是中德农牧公司的子公司,资金全部用于中德农牧周转,老板名叫王中,当时告诉我们投资公司不开在街面就是为了通过理财公司形式照顾亲朋好友增加收入同时可以解决他公司的资金周转问题,所签合同中体现理财资金的利息为2%(一年支付11个月利息,剩余一个月为投资公司管理费),该投资公司设立在南机场某小区最深处的一座二层小楼。经过我和妻子的实地考察,中德农牧确实是实体企业,在临汾尧都区首屈一指,我们陆续给中德农牧放款55万元整,签署合同对象为中翔投资公司,并附有财务公章,合同为每半年到期后可以再续的形式签订,每当合同到期后继续接下来的合同时,该投资公司都会收回上一期签过的合同,并且打款账户和利息打款每次都是出纳王兵的个人账户,王兵是王中的亲姐姐,在该公司担任出纳工作,出于盲目信任且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当初并未追究该账户为何使用私人而不用公户的问题,放款一年半左右,2015年6月合同即将到期时,由于我们的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找到中翔投资公司出纳王兵,准备办理合同解除手续,却遭到各种推诿,迟迟无法正常办理,同年7月开始利息也已经不再入账。随即打电话联系接待客户的负责人遆红斌了解相关情况,被告知“因为各大投资公司都出现崩盘现象,社会大环境不好导致人心焦虑,并安抚我们不要担心,资金不会任何出问题。”同时我们听说了一个惊人的消息,该投资公司在经营期间已经换过几次法人了,总觉得心里打鼓,有些不对劲,几经周折,我们找到了中德农牧公司法人王中,他信誓旦旦说我们的资金绝对不会不还,公司绝对承认这笔钱,说他的公司既有固定收入又有国家贷款扶持,让我们放一百个心不会不认账,他正在办理亚投行的贷款,很快资金就要到位,一到位立马还清所有欠款,需要我们继续缓一缓,等一等。

  2015年9月,我因自己生意周转不灵且血汗钱无法要回而着急上火,得了脑出血住进了医院,此时更加需要救命钱,爱人联系出纳,出纳不接电话,联系王中,同样也是打爆不接,人更是无踪影,几经周折终于打通电话并录了音,经历万难要回了2万元钱,之后再无消息。后来我们想走法律程序,但经律师询问,我们跟中翔投资公司的合同完全没有法律效益,一下子不知所措。冷静之后,我和妻子几经周折,终于在2018年1月份找到了王中,将中翔投资公司的合同转为中德农牧的借条,同时交回了当时所签的合同原件,并且借条上不给体现所欠利息,没办法,我们只能选择接受。而后我们准备司法程序的时候,听闻一条消息,有人因中德农牧欠钱已经提起诉讼,但是由于中德农牧老板人际关系广,钻法律空子,即便胜诉后,原告方也面临着农业公司执行难弄的局面,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我们担心双方关系僵持,反而越是要不到钱,所以一直努力沟通,希望他不要再老赖下去,不要昧良心贪了我们的血汗钱。

  2020年猪价高涨,按理说他的资金周转问题在猪价暴涨的经济行情下应该得以解决,但当我们联系到了王中,还是一再推脱,就是不还钱。现在我们面临非常严峻的问题,这些钱是我们生存之本因此恳求领导在百忙之中抽空关注一下我们的事情,让中德牧业王中尽快归还我们的血汗钱!

此致

敬礼!

情况反映人:郭鑫辉

联系电话:16634441333

2020年6月2日

转自:http://www.zgqmjz.org/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221&id=28215

广东东莞:厚街镇罗特精密机械公司拼装假冒三无Kn95口罩机 监管部门形同虚设

提示:突如其来的疫情,让口罩一时间成了全球走俏的“硬通货”,口罩机也随之成了商家眼中的“印钞机”。
近日,河南省滑县的周先生向本报网反映称:2020年4月12日在东莞市罗特精密机械公司花费45万元购买了台Kn95半自动口罩机,因为口罩机质量不过关,属于三无产品,至今也未能生产出一片成品,经厂家多次沟通,现在厂家电话不接短信不回,买回来的口罩机无法正常生产,原先安排的三十多名工人也都停工了,家里还有一百多万的原材料,周先生对此心急如焚。
为了解实情,记者赶往广东东莞市,该公司位于东莞市厚街镇西环路131号两间门面房,房间里面摆放了好几台成品的口罩机,记者看到这些口罩机没有打生产地址及产品合格证,在与该企业韦老板聊天中,韦老板称:不是不打生产地址,我们都根据客户要求,让打什么地方打什么地方,可以冒用上海、北京牌子都行,在这一带属我拼装加工的销量最好,当记者问及冒用上海、北京的牌子,当地市场监管局不查吗?该老板笑着说道,我们这里有很多这样的厂家,根本就没有人管。
记者离开现场后,将现场了解情况反映给了东莞市厚街市场监管分局,该局一王姓局长称,“我稍后会安排执法人员过去查处,像反映人投诉这种情况属于经济纠纷,至于冒用牌子和有没有生产合格,我们需要安排人员过去查处,生产口罩机也不需要什么资质,据我们了解他们有营业执照,至于出现不合格的口罩机,我们会通知该公司积极与客户协商妥善处理,处理完了我们会给你们回复”。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记者不解,为何这家厂肆无忌惮的冒用其它厂家的牌子生产三无口罩机,却一直无人过问、无人监管?让购买商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投诉无门,主管部门明明知道却不闻不问,把职责抛之脑后,这些现象的背后是否隐藏了某些利益链条?难道真的像韦老板所说的与市场监管局的领导都有着深厚的人情关系?
记者希望东莞市主管领导及主管部门在其位谋其政,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该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截止发稿,东莞市场监管局回复本案已依法开展了调查处理,并已回复告知了举报人。对于双方的经营性纠纷问题,建议他们积极依法争取自身权益,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在当地相关部门申请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那么东莞市场监管局的职责何在?
关于此事进展,媒体将持续关注!








男子在三亚务工受伤 工头被指态度冷漠

“我在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南路的国寿嘉园工地务工时,不小心碰到第6根肋骨。到现在受伤都快两个月了,工头态度冷漠不管我。我没有文化,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在海南省三亚市务工的山东籍农民工吕景林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叫吕景林,男,汉族,1974年3月出生,是山东省宁津县保店镇某村的一位农民。今年4月14日,我来到位于三亚市海棠区林旺南路的国寿嘉园工地务工。我是小工,在工地上拉砖的,拉的是大七块。4月16日上午9点半,在装小车的时候,不小心碰到第6根肋骨了。到现在受伤都快两个月了,工头的态度冷漠,不管我。

在施工现场展示的一块《海南省建筑施工现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显示:该工程名称为国寿健康公园项目;工程地址为三亚市海棠湾F-3-1地块;建设单位为国寿(三亚)健康投资有限公司;总包施工单位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李某杰;劳务公司名称为海口李烈劳务有限公司。据了解,工头两口子是河南的。

国家反复强调,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精神,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我去起诉工头,因为没有他的身份证号,没有人接我这个案子。我没有文化,现在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希望能够引起领导的高度重视,督促用工单位负起责任,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海南省三亚市 吕景林)

原文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msrd/20200612/12709.html

男子被指故意隐瞒事实凭借“虚假诉讼”讹朋友

记者圣学 南雁 实习生肖微 高翔报道

被告苦不堪言:谁在隐瞒事实欺骗法庭?

“按照还款协定,本人所欠李某等人借款早已结清,没想到还吃官司,而且折腾得精疲力竭!”段德根满脸愁容,拿着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无奈地告诉记者。
这位段德根,就是一起民间借贷官司的被告人。按照他和律师提供给记者的材料,尤其是原告亲笔签名的承诺,以及还款协议,这位被告是冤枉的,有时感到苦不堪言。

段德根回顾了自己借款与还款经历,他的思路很清晰,过去的事,记忆犹新。早在2009年9月,段德根因投资广州市东毅摩托厂房建设项目,由于资金周转困难,先后向朋友李某借款130万元,并按照略高于银行利息,签订了合理合法的承诺还款。建设工程于2010年7月竣工,建设方将段德根工程项目的结算余款450万元,分别交给6张支票,每张70至73万元,按照约定时间提现或转账(2010年11月29日起每两个月兑现一张支票)。
段德根说,由于承包工程借贷了朋友李某等人的资金,所以把收到甲方(建设方)的6张支票其中4张,抵押给李某,作为还款。扫兴的是,建设方银行存款不足,竟然于2011年9月跑路了。
“拖欠工程款的老板跑路了,令我措手不及。朋友李某见到我说谎4张支票都没有收到钱,其实后来跑路公司财务证实,李某手头的2张支票已经提取了。也就是说,我已经还款143万元给债权人李某了。”段德根拿出李某后来承认已经收款的协议书出示给记者过目。
原来,2015年8月,段德根与承建项目(跑路企业)的诉讼中,从对方财务人员得知李某收到2张支票的款项后,与李某当面核实,并认可收到143万元借款。2015年8月12日在律师的见证下,李某写下承诺:至2015年8月11日止,段德根本人及其公司所欠债务已经结清,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来追诉段德根及其所属公司。


图为两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记者了解到,2015年8月的这份“承诺书”和协议,就是欠款人段德根还款终结的关键证据。可是,段德根由于过分相信朋友,疏忽大意了,没有及时收回11年前的借款借条。尽管段德根后来追讨过多次,但“用心”的李某总是找理由推托不给。由于业务工作繁忙,加上段德根以为有“承诺书”在手,忽略了继续追回借条的事情。
可是到了2018年3月,已经还清债务的段德根成了拖欠债务的被告人,被过去的朋友李某诉至湖南省涟源市基层人民法院。段德根如梦初醒,还是11年前的借条惹的祸。遗憾的是,欠款130万元,法院判决连本带息,要求被告段德根偿还750万元。这样的结局,究竟是谁在欺骗庄严而又神圣的法庭呢?

律师直言不讳:原告是个什么样的人?

提到原告,法院判决书上写得清清楚楚:李某,上个世纪70年代出生在湖南涟源,教育程度系法律专科,原供职于涟源市某镇委镇政府,后升任为该镇纪委副书记,基本进入镇委领导班子行列。现调任涟源市某某大队,一名地地道道的公务员。
“法庭上,李某对于债权构成的陈述及证据,总是前后矛盾,并未履行基本的举证义务,一审和二审判决认定的民间借贷的事实不清。”段德根的律师愤愤不平。


图为起诉状和上诉状。

何谓事实不清?记者了解到,作为原告的李某,在控诉被告段德根时,给法庭提交的证据三张借条和对账明细,尽管与其在一审法院(2015)涟民二初字第781号案件中的证据相同,但原告本人在2015年9月29日签署的《确认及承诺书》明确记载,关于债权本金数额、利息数额、利息计算方法都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已经还款的借据,怎么能再作为诉讼的证据呢?”代理律师感到纳闷,10多年前没有索回的三张借条,原告李某有预谋地拿了出来。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欠款已经还清了,债务已经了结,竟然不退还借据,反而陷害过去的好朋友。道义何在?底线何在?这是道德问题,还是法律问题?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律师告诉记者,诉讼过程中,一审阶段开庭三次,原告李某每次在法庭上提交的债权证据“数字”构成的陈述都不一样,而且前后矛盾。奇怪的是,湖南涟源一审法院到广东广州“公务”调取被告银行流水清单,竟然被原告李某私自“采用”,凭借法院调取的数据,来补充或拼凑“债权”金额。
原告李某之所以起诉被告,就是因为“借据在手”的所谓理由和证据,起诉状的主要内容还是“死死盯住”11年前的2009年9月期间的“借据”。可笑的是,一审和二审法院诉讼过程中的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14万余元,原告李某主张作为“债权金额”追诉被告人,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律师直言不讳地质问:原告是个什么样的人?是年轻有为的公职人员,还是缺乏法律常识和道德底线的拜金男神?事实胜于雄辩,做人做事,自有公论!

真诚呼吁:维护正义乃司法部门的神圣职责

“实话实说,一审二审的判决有失偏颇!”被告人段德根十分沮丧地联系记者,期待对湖南娄底和涟源两级法院的部分审判员的表现如实报道一下。
“启用了再审程序,还是令人大失所望!”代理律师告诉记者,法院对被告人的关键证据没有采纳,甚至对案件产生关键影响力的重要承诺和协议置之不理,导致判决结果有失偏颇。
所谓“公正司法”?记者认为,受到侵害的权利最终必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最终必定要受到制裁和惩罚。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这个武器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何在?没有公信力,没有公正的审判,只会导致冤假错案,损害的不仅仅是人民的合法权益,更是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图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

湖南娄底和涟源两级法院审理的段德根及其公司“欠款”民事案件,被告段德根作为欠款广东地区的浩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已经通过文字协议形式,与原告李某等人(债权人)达成了借款还款约定,而且被告段德根本人已想尽办法、通过合法途径支付了债权人的款项。原告与被告之间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双方提供的有效证据,法院应该依法调查核实采纳,而不能“厚此薄彼”。
知情人士透露,李某在《协议书》签订后的2015年9月29日,再次签字确认了一份《确认及承诺书》,重申了2015年8月12日《协议书》中记载的双方债权债务金额的真实性。如果李某真的觉得《协议书》记载的内容不属实的话,何必在一个多月以后再次签字确认双方按照《协议书》内容来承诺履行呢?在这种情况下,一审和二审法院却绕开《协议书》内容,另起炉灶地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令人感到不可思议。
“原告李某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具有拉拢审判法官的重大嫌疑,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书,完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反复强调合法证据才能确保审判公正公平,如果证据不足,依照法律条文有问题,那么审判的结果将会“百孔千疮”,谁会心服口服呢?
其实,法院通过审理具体案件,告诉人们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非法的,引领人们朝着合法的方向工作,引领全社会朝着合法的方向生活,进入法治的轨道。因此,公正司法既是深刻的法治课,又是生动的道德课,对普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道德风向起着重要作用,对建设现代文明是很好的示范。在此,记者呼吁:维护正义乃司法机关的神圣职责,审判活动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
作为无辜的被告,实实在在做生意的老实人,段德根对湖南娄底和涟源两级法院的判决是不满意的,他和他的律师团队将会坚持善意的立场,通过合法程序,寻求合法途径,维护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sczh/20200612/12704.html

江苏:北沿江高铁站北移至黄桥引发关注

据今日头条消息,北沿江高铁自2016年3月2日江苏省政府与铁路总公司近日就加快推进北沿江铁路形成基本公识,江苏省政府希望这条铁路可以在“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议以来,泰州段的走向就备受关注。由刚开始省政府、泰州及靖江一致的南线方案到后来冒出来的北线方案,直至北线方案失败后现在又冒出来的中线方案。
此举引发网友关注。江苏省靖江市的倪先生日前表示,原先规划的北沿江高铁在我们靖江设高铁靖江站,现在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更改原先规划,把北沿江高铁站北移至黄桥,忽视了靖江、泰兴两地200万人口的出行需要。
2020年6月7日,今日头条一篇题为《北沿江高铁设泰兴东,靖江北的合理性、必要性》的帖文引发热议,4天时间的评论达到300余条。以下为帖文内容,供大家一睹为快。

北沿江高铁自2016年3月2日江苏省政府与铁路总公司近日就加快推进北沿江铁路形成基本公识,江苏省政府希望这条铁路可以在“十三五”期间开工建议以来,泰州段的走向就备受关注。由刚开始省政府、泰州及靖江一致的南线方案到后来冒出来的北线方案,直至北线方案失败后现在又冒出来的中线方案。

原规划的泰州段南线方案

根据相关信息显示,目前全线线位及设站初步方案:全线拟设肥东、章辉、滁州、南京北、六合西、仪征北、扬州东、泰州南、黄桥、吴窑、南通、南通新机场、启东西、崇明、太仓、上海北等16个车站。经网友与泰州交通局及省发改委的咨询,北沿江泰州段走向并非最终方案,最终还要以国家发改委批复为准。

我们来分析下北沿江高铁设泰兴东,靖江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1、目前靖江、泰兴“地无寸铁”,北沿江就是由沪泰宁升级而来,“北沿江高铁”南线靖江设站是国家宏观规划,根据《江苏省“十三五”铁路发展规划》、《江苏省“十三五”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等规划文件及中国铁路经济规划研究院(鉴定中心)研究意见(《泰州市“十三五”高速铁路建设方案》),北沿江高铁南通至泰州段线位方案为沿长江布线,规划方案均明确表述为途径南通、靖江、泰兴、泰州。

中线“黄桥设站”方案,有违国家宏观规划初衷

2、北沿江高铁沿宁通高速布线,可填补靖江、泰兴的铁路客运“空白”,更利于接受上海、南京都市圈的辐射,助力靖江、泰兴在江苏中部率先崛起。沿宁通高速布线方案,更有利于跨江融合发展。北沿江高铁沿G40宁通高速布线。设靖江北站、泰兴东站,可以与盐宜、泰常等城际铁路互通,形成苏南、苏北与东西部高铁的交汇,结合江阴大桥、靖澄二、靖澄三、张靖、泰常等多个过江通道,实现长江经济带联动跨江融合发展,推动长三角一体化进程,意义重大。
3、“北沿江高铁”靖江设站遵循高铁必须靠近城区设站的规划理念,“北沿江高铁”南线方案,沿宁通高速布线,兼顾黄桥老区发展。沿宁通高速布线,泰兴东站距离黄桥大致11公里,靖江北站距离黄桥大致10.9公里,双高铁站近距离加持,黄桥老区向南、向西发展,形成泰兴城区、靖江城区(靖江同样是革命老区)、黄桥老区组团“铁三角”发展格局,是一举多得的共赢模式。

中线“黄桥设站”方案,有违高铁靠近城区设站初衷。

4、江苏靖江是战争时期的革命老区,靖江是革命老区,是兵家必争之地。靖江是红十四军的首战之地,也是新四军跨江作战的重要战场。靖江独立团威震华东(原成都军区政委万海峰上将曾任靖江独立团副团长)。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靖江始终是我党往来苏北、苏南和上海的重要交通线。国防部原部长张爱萍、“人民的喉舌”邹韬奋等革命志士从上海都途径靖江奔赴苏北战场。抗战时期,靖江长安区弯腰沟是敌后根据地,是靖江县委、县政府驻地,是闻名苏中的“靖江小延安”。
5、江苏靖江是渡江战役主要战场。1949年4月,粟裕将军率领三野指挥机关和20万大军,在靖江2000名船工支援下,冒着国民党军的密集炮火,飞渡长江,挺进苏南、上海。从靖江渡江的指战员中,建国后有6位升任党和国家领导人、有授衔将军100余位。
6、根据现有的扬州及南通的线路来看,这两个市的沿江县级市都设有北沿江站点,基本上按照城际铁路的标准沿途每个市都有站。而反观泰州境内,却避开沿江的两个经济强市的城区,设在黄桥东北角,这会彻底断了靖江泰兴东西向高铁的梦想。这股操作确实让老百姓看不懂想不通。靖江、泰兴均为GDP超千亿的百强县市,单个经济体量与中西部地级市相当,经济凝聚力强,经济活跃度高,人员出行频繁,交通需求旺盛。
7、将“北沿江高铁”原南线方案,移至宁通高速北侧,顺势以宁通高速沿途布线,选择于靖江市季市镇设立“靖江北站”、于S334泰兴市河失镇设立“泰兴东站”,北沿江、盐宜、泰常三线共站。该方案既大幅降低投资成本,也极大地方便靖江、泰兴城区与北沿江站点的快速衔接,实现区域发展、民生改善、交通出行的共赢,经济效益最大化。
8、为贯彻落实好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江苏省委书记娄勤俭特别强调做好三件事:一是格局要大;二是胸襟要宽;三是节奏要快。
苏州、南通等地级市“成大事、敞开大胸怀”,拥抱、携手县级市,带动县域经济飞速发展。“北沿江高铁”线路规划中,各个地级市千方百计带上县级市设站:南通带上启东、海门,扬州带上仪征,南京带上六合。有的领导为县级市设高铁站,言辞恳切、声泪俱下,这才是为民请命之清官,青史永载。一朝错过,千年等不来!渴盼江苏省委、省政府领导也能让泰州排除万难带上靖江、泰兴!(部分内容节选自《看靖江》及部分网友)

来源:今日头条  原文作者:子乐网络

原文链接:https://m.toutiaocdn.com/i6832535116556796430/?app=news_article_lite&timestamp=1591621851&req_id=202006082110510101310742005D19C968&group_id=6832535116556796430

立案登记制不能成摆设:阳谷法院不立案为哪般?

编者按:只要符合立案条件,就要有案必立,这是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法制文明的基本体现。
立案,是启动司法程序的总开关,是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第一个环节。最高人民法院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成为一句空话,更遑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自2015年5月1日起,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正式施行。《意见》提出“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但是群众反映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拖延立案,增设门槛”等立案难的问题依然在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
山东省阳谷县三山强茂天然气有限公司(下称强茂公司)反映,阳谷县人民法院对起诉时间达近两个月之久的一起行政诉讼案不立案、不裁定、不作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给强茂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
山东省阳谷县三山强茂天然气有限公司反映,该县法院对于公司起诉的一起行政案件一直拖延至今近两个月时间,远远超过立案时限,既不立案,也不裁定驳回,严重侵犯了强茂公司的合法诉权。该行政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应该在七日内立案。但是阳谷县法院却在近两个月的时间内,在严重超期立案的前提下,依然不立案,不裁定,不书面阐明不立案原因,故意拖延立案,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
据强茂公司提供行政起诉状材料。2020年4月9日,原告阳谷三山强茂天然气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阳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和阳谷县市政园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原、被告双方及第三人单位、法人明确,诉讼请求清楚,事实与理由充分,原告单位公章清晰醒目。行政诉讼所需要的一切要素和条件充分具体。强茂公司起诉之日起至今,阳谷县法院未要求公司及委托律师补充任何新的证据材料。但是阳谷县法院就是不立案,故意拖延、消磨诉讼意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我国法律登记立案程序,实行当场登记立案。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严格执行立案标准,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为了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切实加强立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
“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明确,2020年工作任务其中有一项是严格执行防止外部和内部人员干预过问司法“三个规定”,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
为了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维护执法公信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特别制定了“三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周强院长明确提出要求各级法院要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并自觉接受监督。
强茂公司明确质疑,关于本公司的两起行政案件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严重超期至今未能立案?难道有相关领导或司法人员违规干预立案?如果有干预,那么又是谁在干预?为什么干预?背后是否还有司法腐败行为?反之如果没有干预,那么又为什么阳谷县法院迟迟不予立案受理呢?
转载:http://www.eastasianews.org/news/shehui/1062.html

保障劳动权益,挽救年轻生命

“我儿子彭某胜因工作太累,诱发脑出血脑动脉瘤,目前单医疗费一项就已高达373200元,而企业老板从未主动站出来承担相应责任。现我家中实在无处可以再借到医疗费用,恳请相关部门重视此事,同时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湖南省涟源市杨市镇龙伏村立山组村民彭某卿致函有关部门反映说。

我儿子彭某胜,出生于1999年6月,于2019年8月份入职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的众乐集团名下盛世铭豪歌舞厅(鸿银KTV)。2020年4月16日晚23时50分左右下班,回家途中(出租房楼下)与房东聊天说感觉工作太累,头晕不适,就返回出租屋,于次日凌晨00时10分左右,在刚进入冲凉房准备冲凉过程中,突发头晕滑倒且磕伤头部。当时无太大明显感觉,房东帮忙处理小伤口并无大碍。
2020年4月17日晚21时开始,我儿子彭某胜出现高烧,意识有点模糊,说话乱语,后送往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于4月18日凌晨初步检查诊断为:脑出血脑动脉瘤。当日早上转入广东省珠海市人民医院,确证结果与广东省人民医院珠海市金湾中心医院一致。

经询问珠海市人民医院医生病源,医生口述:脑动脉瘤属于慢性病(不像急性脑出血血管直接爆裂发现得早,救治也早),在发病时一样能上班,聊天,吃饭,睡觉,比较难及时发现,经过长一段时间才开始昏迷。可能在上班时脑动脉瘤已经出血,或许是在晕倒时滑倒磕碰外力导致脑动脉瘤破裂(下班回来就已说过工作太累头晕)。
因珠海市众乐集团名下盛世铭豪歌舞厅(鸿银KTV)未给51名在职员工购买国家规定的强制性社保,未与员工签订有效劳动合同,导致我儿子入院治疗无法享受医保待遇。目前,所有费用全部由我们家属自己承担,单医疗费一项就已高达373200元。

现我家中实在无处可以再借到医疗费用,如再没钱交费的情况下医院会停止用药(2020年6月7日15:46分已欠医疗费620.28元),医院也只是少量用药,已经极大影响前期的治疗白费或病人应得不到及时治疗导致死亡。也许企业早主动一点承担部分费用就不会造成欠费,就不会影响到前期的治疗效果白费,也许企业能早主动一点点真能及时救回一条生命,企业造成的延误难道还让已到绝境的家属来负责?
在此期间,除该公司员工爱心筹款共9450元,另以我个人名义向该公司书写借条借到1万元外,企业老板从未主动站出来承担相应责任,直接让他们请的律师与我见面一次,其中缘由经历无法用语言表达。在此期间我两次向金湾区劳动监察部门反应,两次向税务部门反应,两次向法援求助,一次向劳动仲裁反应,一次向金湾区信访部门反应,一次向三灶司法所反应,一次向三灶劳动调解办反应,也向相关部门打去电话咨询,包括12345市民热线,但该企业老板股东至今从未露面,只有税务部门回电两次询问情况,一次市信访部门,一次三灶镇信访部门,一次三灶镇劳动保障所约见面,但该企业无人到场。
目前一些地方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国家高度关注,就此问题多次作出指示,要求各地劳动部门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了挽救一个年轻的生命,恳请相关部门重视此事,同时向我们伸出援助之手。

转自:http://www.peoplescck.com/msrd/20200610/1266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