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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再爆重大冤情:民营企业家王全红被人陷害入狱期待法律公正

尊敬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全国扫黑除恶办公室、中央督导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及新闻媒体:

我叫雷振云,现年53岁,汉族,是受害人王全红的妻子,现暂租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河北大街海港区白塔岭温精理小区5栋1单元三楼。

我要实名举报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四十几人涉案人员,采用套路贷等手段,收买银行相关人员,收买公、检、法办案人,抢夺、霸占、侵吞我公司巨额财产六千多万元;实名举报胡树海勾结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兆贻等人,利用关系,收买公、检、法办案人员,设计陷害,致我丈夫王全红含冤入狱,至今已有五年之久。我请求;中央纪委国家监察委、中央督导组、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跨省异地重新调查审理王全红案,还民营企业家、发明家王全红一个公正,挽回公安队伍形象和政府的公信力,给社会一个交代,让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严惩。

被举报人:

1,张杰,社会闲散人员,现住秦皇岛市;

2,胡树海,本公司总经理,现住秦皇岛市;

3,于治国,本公司副总经理、律师;

4,王满友,本公司总经理(伙同张杰虚开增值税发票);

5徐长军,本公司副总经理;

6,本公司职员赵丽娟、杨宝来、马瑞敏(本公司会计)、王敬丽(本公司会计现金员,被收买、做假证诬告陷害王全红)、毛晓琳(胡树海的姐夫);

7,刘兆贻,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

8,胡树海,总经理,申报补贴款主要涉案人;

9,袁霞,卢龙县法院立案庭庭长,充当张杰的保护伞,并在我公司参有暗股,该款项由其弟弟袁琳出面参与代为管理;

10,实名举报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分局、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办案人,卢龙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相关人员,河北省发改委负责申报补贴款相关涉案人员,卢龙县发改委负责申报补贴款的相关涉案人员。

我举报的具体事实如下:

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团伙用套路贷手段抢夺我公司财产

以张杰为首的勾结政府、司法官员形成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团伙,涉案人员四十多人,他们官商勾结,采用套路贷套中套等方式,勾结组织收买证人、律师、司法机关涉案人员,操纵司法部门做保护伞,伙同黑社会团伙陷害我丈夫,并采用暴力手段,霸占抢走我们夫妻苦心经营多年的企业和财产近亿元。张杰以先恐吓后收买的方法威逼王全红伪造印章,之后又栽赃陷害,其目的是把我丈夫王全红送进监狱。海港区公安分局,卢龙县公、检、法,违反司法程序,枉法错判我丈夫,替张杰洗白黑钱,一条龙接力式的判决,先是卢龙县法院,以伪造印章罪判我丈夫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接着卢龙县法院,又以诈骗240元科技补贴款罪,一审判决我丈夫王全红有期徒刑14年10个月。我丈夫不服,上诉至秦皇岛中院。秦皇岛中院经审理,于2020年2月7日撤销了卢龙县法院(2019)冀0324刑初29号一审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王全红犯诈骗罪事实不清,发回卢龙县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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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我通过新闻媒体,把我丈夫王全红遭人陷害含冤入狱的事件进行了报道,标题为《民营企业真的是唐僧肉?河北草根发明家王全红案引发巨大争议!》,可是仍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也没有引起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对此案件的重视。

2021年4月,我们又通过记者做了新闻报道《河北王全红案:240万元既然己被退还,却据此给人定罪?》,仍然没有引起社会关注,也没有引起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的重视。请问,秦皇岛市法院,卢龙县法院,难道秦皇岛市、卢龙县都是法外之地吗?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在这里为什么得不到保护?难道说我们这里也是一国两法吗?党中央习主席一再讲,民生无小事,老虎苍蝇一起打,在我们这里为什么只打苍蝇,而不打老虎?为什么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我们这里没有具体行动?2021年4月,我同记者一起来到河北省发改委询问此240万元,改委将环保科技补贴款240万发放给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环保科技补贴款的申请?所办理的手续是否合理合法合规?当时河北省发改委的一名处级调研员接待了我们,但是他当时也没有表态,只是推脱,让我们回去等,我们这一等,就是四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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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2021年5月18日,河北省发改委才给我们做出正式的书面答复。请问,河北省发改委,对此事件有什么隐瞒之处?为什么四年之后才给书面答复?其中隐藏着什么违法行为?河北省发改委做出的《关于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节能环保项目群众上访问题的答复》第二条称:2018年秦皇岛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报了关于该项目撤项的请示,委员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并原则同意对该项目做撤项处理(冀发改高技【2018】1475号文),同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及时收回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按原渠道退回省级财政。可是,秦皇岛市公安局海港分局,没有执行河北省发改委的批示要求,海港分局(办案人员赵大杳、孙建年)违法把公司总经理胡树海以公司名义上缴的240万元财政补贴款,在一年后又返还给胡树海个人(有海港分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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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闻媒体的监督下,通过两次跟踪报道,2022年3月17日,我丈夫的冤案,由青龙县法院异地重新审理,该院做出(2021)冀0321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将王全红判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诈骗罪将王全红改判为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1万元。试问;秦皇岛市法院、卢龙县法院、青龙县法院,我丈夫本无罪,三家法院却置无罪证据于不顾,强行判我丈夫王全红有罪,现我丈夫王全红含冤狱中已经五年多。请问,天理何在?法律何在?公正何在?谁来保护我们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006年,我和丈夫王全红先后成立了秦皇岛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王雷锅炉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卢龙县振云秸秆开发有限公司三家公司,主要从事环保锅炉制造、项目研发等,王全红发明的环保项目仅发明专利就有二十多项,在环保领域为国家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其企业也是河北省龙头企业,先后受到过各种表彰,他个人也被选为卢龙县政协委员。他的事迹曾多次被当地电视台等媒体广泛宣传,企业曾经受到各级政府领导的关怀,几年来公司销售额从原有的几十万猛增到几千万元,对环保事业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由于企业急需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资金周转不开,我夫妻决定向小额贷款公司的张杰借款。2016年4月23日,张杰和我们夫妻签订了借款合同,我们首次向张杰一伙借款1000万元,借款规定期限五年,之后又追加了200万元,总计向张杰一伙借款12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年息24%,张杰并要求再给他年薪20万,三家公司每年供给他60万,每年给他们发放一次,并且他们还在公司里重要岗位上安排他们自己的人,还得给高工资,同时还要求将三家公司的利润10%作为他们的奖励。当时我们就将借到的这1200万元直接投入到企业生产上。但是,他们明知道钱已用在生产和购买生产所需原材料时,6天后就向我们索要这笔借款,并对我们讲不借给我们这笔钱了,要求我们立即还他钱,如若不还这笔钱就得将公司的一半股权转让给张杰本人。没有办法,我们只好答应张杰,他又逼着我们拿出公司47%的股权给了他。四个月以后,张杰又以生产需要贷款为名,要求我们把股权转让给他,理由是,我们夫妻债务较多,银行不给贷款,我们不同意,他就派手下多名打手晚上多次到我家和我老家的厂子,用凶器砍坏我们家的大门窗户(有照片为证),又私下威胁恐吓我们。我们被逼的没有办法,多次报警也没有人管,被迫签了股权转让书后,他又逼着我们签了一个内部协议,以110万元转让余下股份的假协议书。可是签完了这个假协议书,这个假协议书就变成真协议书了。当张杰得到我公司全部股份后,他就翻脸了,把我丈夫王全红从总经理办公室赶了出来,要我丈夫永远不要回厂子了,并且说这个厂子是他的了,以后也不要在卢龙再看见我们夫妻二人,不然的话,就叫我们永远消失。我们夫妇都是农民,从小就胆儿小,没有办法我们一家人只能借住到山海关朋友家里,到现在也没有敢回家过过一个年。但是,张杰还不算完,因为前后两次向张杰他们借的1200万元,借款时是以我夫妻二人名义借的,张杰又拿此说事,并且买通法院立案庭长袁霞,买通办案法官,不断起诉我个人和亲属,先后把我名下一台价值20万的迈腾轿车判决给他执行走。我们公司司机王伟、我侄女王蕊个人所开公司银行账户里面的200多万元,也被张杰非法霸占抢走,并威胁恐吓不许他们去报案。鑫金河锅炉制造有限公司当时银行贷款评估3600多万,我们离开时还有2700多万元的产品库存,总资产近亿万元,这些全部落入了张杰犯罪团伙设计的连环骗局当中。当初借张杰他们一伙1200万元借款,张杰还逼迫我夫妻偿还给他,他的目的是不花一分钱,却抢走了我们企业全部资产。我家在石门镇还有一处厂房,天吊折弯机等各种生产所需机械设备,房产证和设备现已下落不明,也都被张杰抢走,我们多年经营的企业,也被张杰抵押给银行,贷款5500万,借贷的5500万也被张杰个人霸占。这时,我们夫妻才认识到张杰借钱给我们的真正用意,张杰露出了他那贪婪的阴谋和野心:借给我们钱他是别有用心的,意图利用套路贷利滚利抢劫我们的企业和资产。他还花钱收买律师、收买社会闲散人员、收买公检法办案人员参与抢夺并霸占我们的企业和资产。他事先设计好的圈套,把我们夫妻二人逼进了深渊,抢走了我们多年辛苦经营的企业和资产,使我丈夫王全红无罪含冤入狱,我本人也被逼的得了精神分裂症,我们的孩子在外面也不敢回家!这一桩桩一件件血淋淋的事实,都是张杰犯罪团伙买通公检法人员,共同犯下的滔天罪行。张杰犯罪团伙以惯用的套路手段,利滚利息加息,不知害了多少企业,多少人,我们的悲惨遭遇只是冰山一角。虽然,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已被捉拿归案29人,但是,苍蝇也没有拍完,大的老虎也没有打到,我认为以张杰为首的黑社会犯罪团伙,有组织的犯罪,不只有苍蝇,还有大的老虎在后面。我请求上级相关司法部门领导关注此事,救救我丈夫和被他们陷害的民营企业家和弱势百姓。习主席一再讲,民生无小事,特别要加大对中小型企业的保护,要依法治国、反腐倡廉、扫黑除恶,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的营商环境,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中小企业的财产不被侵犯。我们夫妇相信党相信政府会把我们的企业和财产讨要回来,我丈夫也能尽早的出狱,早日洗清冤情。

胡树海刘兆贻狼狈为奸,栽赃陷害我丈夫王全红

被举报人胡树海,2013年先是以投资入股为名骗取我丈夫王全红的信任,后又介绍他人入股,控制公司财务及各主要部门,并架空公司法人王全红。胡树海暗中操作公司,在公司各项问题上都是胡树海一个人说了算,公司的所有财务账目,进出往来账都是由胡树海一个人签字方可生效(有胡树海本人110多笔财务单据签字和全套录音为证)。2014年3月,我公司接到卢龙县发改委通知,我们企业节能环保符合国家补贴政策,可申请河北省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资金,此事是由胡树海负责申报的。2014年4月,发改委相关职能部门又重复下一个通知,企业符合中央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政策,说可以申请国家资金支持,两个项目的政策通知申报相隔时间近一个月。对此,我丈夫王全红也不知道,都是由胡树海和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兆贻他们填报的,其余的我丈夫也不知情。当时公司所有的职能权利都被胡树海和胡树海安排的人控制着,就连财务帐目都不让我们看,我只听说在申报表上有我丈夫王全红的签字,是怎么签的,在什么情况下签的字,请相关部门重新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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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至2015年,胡树海找刘兆贻副局长,该委通过联系申报国家节能减排项目,获得国家财政补贴资金440万元以及省财政补贴资金240万元。此款到帐后,都是由胡树海一个人支配使用,怎么用的我和我丈夫都不清楚。这两笔申请的补贴款,都是胡树海和刘兆贻两个人申报的,是否合理合法合规,至今我们也不清楚。2016年7月21日,公司接到卢龙县发展改革委下发的《行政处理通知书》(有通知书附件为证),7月29日就把大气污染补贴项目资金440万元退还给了财政部门。另外,对于战略性新型产业项目资金240万元,河北省发改委及审计部门并未提出其不符合国家补贴政策,至今我单位也没有接到或看到省发改委审计部门要求退还240万的通知。再者,在海港公安局立案之前,我公司就已经向卢龙财政局退还了440万元补贴款,只因为王全红是公司法人代表,才陪同胡树海两个人一起到海港公安局投案自首,该局同时给胡树海和王全红一起办理了取保候审,之后胡树海又以公司名义向海港公安局上缴了240万元补贴款。可是不知为什么,我丈夫王全红只负有法人责任,而海港检察院却只起诉王全红一个人,而作为当时实际控制公司、架空法人、操纵本案负责补贴款项目、私自拿走240万元补贴款的胡树海,在这次起诉中却只字不提。正是海港检察院这一草率和不负责任的起诉,才导致了卢龙检察院在没有补充侦查的情况下做出了一系列错判。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为什么王全红诈骗案这样一个争议巨大的案件,检察院没有通过检委会的一致通过,违反司法程序,就草率的把案件交到卢龙法院起诉?更可笑的是,卢龙县法院未审明事实,就对我丈夫王全红匆匆忙忙的下了判决。即便是实属重复申报,错也不在我丈夫王全红,应该由胡树海、刘兆贻和两次重复申报的相关部门人员负责,因为错不在我丈夫王全红,是他们发改委工作不负责任、工作失误而造成的重复申报。如果说别人的举报是别有用心,是谁举报的,就必须揪出幕后操纵者。在取保候审期间,2017年12月21日,王全红曾经给中央巡视组石组长写过举报信,举报信中的内容写的清清楚楚:胡树海行贿卢龙县发改局副局长刘兆贻,骗取国家补贴款,王敬丽做的伪证,海港分局作弊,致使我丈夫王全红含冤入狱。我个人认为240万即便实属重复申报,也不是故意的,而是有人在陷害我丈夫王全红,请公安机关跨省重新立案调查此事,请河北省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领导澄清此事,还我丈夫王全红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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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不解的是,所有的申报材料都是胡树海和刘兆贻所为,补贴款也是由胡树海一人支配使用,440万元已经还给财政,240万元已经上缴到海港分局。可是,不知什么原因,海港分局在2018年6月27日,又把胡树海以公司名义上缴的240万元退回给了胡树海,由胡树海以个人名义取走,此事尚在保密,海港分局至今也没有对外公开此事,现有海港分局2018年6月17日出具的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为证(附海港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份)。我们要追问:如果这240万属于赃款,公安机关为什么要返还?如果不是赃款,为什么要据此给我丈夫王全红定罪?请河北省发改委和办案的公检法机关认真回答!对此,我们强烈质疑!!!

综上所述,种种迹象表明,是有人在故意陷害我丈夫,想致我丈夫于死地,目的是夺走我们的企业和财产。张杰、胡树海买通证人、公检法人员、发改委人员,隐瞒事实,歪曲事实,企图霸占抢走我夫妻二人多年辛苦积累下的企业和资产,罪恶滔天,罄竹难书!如今,张杰团伙虽然已经受到法律的严惩,但是其保护伞并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一些涉案人员只不过是受到了一点轻微处分,我们的财产还没有被追回。对此,我们家属强烈不满,强烈要求彻查此案,彻底肃清张杰涉案团伙,还法律公正,还社会稳定,维护我们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期盼早日讨回我们的企业和资产,讨回人间的正义和公道。

我们的申诉请求

我作为王全红的家属,强烈要求:

一、保护我丈夫王全红的公民合法权益,保护我们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我们企业的合法财产。

二、请求国家相关部门成立跨省专案组,对我丈夫的案件进行重新调查审理,还我丈夫清白。

三、要求跨省异地重审所谓的王全红伪造公司印章案。

四、将张杰、胡树海等相关涉案人员列入犯罪嫌疑人,重新跨省异地调查审理此案。

五、要求对被举报人,相关涉案领导、公、检、法办案人涉案人,重新跨省异地立案调查理此案。

六、对张杰犯罪事实重新跨省异地审理,并讨要回被张杰霸占的企业和其抢走的财产。

七、要求公安机关对本公司经理胡树海跨省异地立案调查,追回被胡树海非法侵占的国家补贴款240万元 ,并追究胡树海的经济和刑事责任。

八、追究秦皇岛市海港区公安局办案人赵大杳、孙建年的刑事责任,追回240万元科技补贴款。

九、追究卢龙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报补贴款项目负责人刘兆贻的刑事责任。

十、追究河北省发改委申请补贴款项目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十一、我丈夫王全红小学都没有毕业,他不会写字,认识字也没几个,申报表都是谁填写的,要求追查出填写申报表格的人,重复申报幕后操纵人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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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人:雷振云

身份证号:130324196902230643 联系电话:15032330505

2022年6月21日

吉林长春惊现奇葩判决:合同真实有效检察院却被判无责!

本站讯 这真是一个奇葩的年代、奇葩的世界,什么稀奇古怪的奇葩事儿都能发生!就在吉林省长春市,2017 年11月份以来,发生了一桩令人感到既诡异又奇葩的离奇诈骗案:曾经是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的杨帆,利用其特殊的身份,与11家企业签订了供货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名章。企业按照合同履约后,却迟迟收不到货款,他们到检察院追讨货款,却被告知:与11家企业签订合同是杨帆的个人行为。随后,杨帆以诈骗罪被判刑入狱。11家企业将检察院起诉至长春市二道区法院,没想到这个法院竟然做出了令他们感到最最奇葩的判决:合同真实有效,合同和验收单上的公章都是真实的,检察院也收到了某公司提供的货并正在使用,但是法院却判决原告要求检察院支付本金和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也就是说检察院不需要承担任何支付和赔偿责任!该判决书一经宣判,立即在北国春城长春引发了巨大争议。

杨帆诈骗案简要回放

对于此案,2021年11月,多家网络媒体曾经以《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为标题进行过广泛报道。

据被害企业透露,朝阳区检察院的杨帆曾经是一位手眼通天、呼风唤雨的能人,别看他职位不高,只是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却掌控着该单位的设备采购大权,可以“代表”检察院对外签协议、签合同,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名章,在他那里,就像他自己家的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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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11位企业老板,被骗的经过几乎一摸一样。其中长春嘉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嘉诚公司)工作人员臧慧明记录在案的被骗经历是这样的:2017年11月份,我们公司去朝阳区检察院找到杨帆,杨帆称检察院可以将分保项目交给我公司,但有一个要求,检察院现在需要采购一批电子设备,需要我公司帮助给垫款,此笔垫款没有利润,杨帆还说我公司的垫款过一个月就能给回款,因为我公司想拿到检察院的分保项目,就同意了杨帆所称的为检察院垫款的要求。杨帆所说的让我公司帮助垫款是指让我公司出钱,帮助检察院到其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采购电子设备,之后由检察院给我公司结算货款。第三方供货商是一家叫做长春彦东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彦东公司)的企业。2017年11 月9日,我公司带着已经加盖好我公司合同专用章和法人签名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级保护风险评估项目合同书”来到朝阳区检察院,在杨帆的办公室内,与朝阳区检察院签订了合同,杨帆在合同上加盖了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忆农的法人章。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李忆农的法人章是杨帆将合同拿走,过了一会又拿了回来(盖上的)。我们按照杨帆的要求,向杨帆指定的第三方供货商彦东公司打款了共计2481100元。我公司交纳购货款后,彦东公司没有给我交货了。杨帆说是直接向检察院供货,我公司没有收到过货。2018年1月20日,我公司拿着验收单找杨帆验收,杨帆说我公司垫款采购的设备已经交付给检察院了,就在这份验收单上签字并加盖了检察院的公章。我公司实际被杨帆骗了2481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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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企业老板们说:合同上加盖了检察院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后,他们还是不放心,又到政府网站上查询一番。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上,他们查询到了“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计算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这份公告明确证明:朝阳区检察院的设备采购负责人就是杨帆!他们还查询到,长春盛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盛鼎公司)和彦东公司就是该院设备采购招标的中标单位!

有了这些政府公开的信息,还有啥不放心的?于是,众多企业纷纷与杨帆签订了合同,又与这两家公司签订合同,并将大笔款项打入盛鼎公司、彦东公司账号。

据(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2017年至2018年7月,杨帆以朝阳区检察院的名义,先后与吉林省中天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萱润商贸有限公司、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吉粮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省东信电器有限公司、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希凯公司)、吉林省仁正方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玛戈隆特科技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签订了设备采购合同,诈骗十家企业资金24589563.20元!

二道区检察院的奇葩判决

杨帆出事后,11家企业开始找朝阳区检察院要求兑现合同并赔偿损失,无果。他们又找到长春市检察院、长春市纪委和吉林省纪委反映问题,据称,有关领导也接待过他们并承诺会尽快解决问题,不能让企业吃亏,但最终也是一无所获。无奈,他们只好把朝阳区检察院送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则再次令他们失望。

最先做出民事判决的是希凯公司的起诉。长春市二道区法院(2021)吉0115民初1623号民事判决书是这样记载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长春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19)吉01刑初68号判决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被害单位(含本案原告)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各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从中可以看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高速电子扫描仪及图形工作站购销合同》系杨帆个人要求原告向自己实际控制的盛鼎公司支付货款,骗取了原告钱款,该合同没有经被告单位的同意,杨帆也没有被告单位的授权,在《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中也没有相关的规定,被告不是合同主体,原告依据该合同要求被告支付为履行合同所支付的本金及利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该院判决:驳回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611元,由长春希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这份民事判决书的重点在于其认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分保涉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书》系原告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杨帆签订的,并加盖了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印章,此合同应认定合法有效。但该判决又称:原告的钱打到了盛鼎公司的账号,检察院并未收到希凯公司的钱,原告向朝阳区检察院要钱没有依据!

在此期间,被害企业还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合同上加盖的朝阳区检察院公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是: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朝阳区检察院的公章是一枚公章。

杨帆曾经当庭翻供

如果说民事判决耐人寻味的话,那么杨帆的刑事判决就更加意味深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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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1.指控合同诈骗罪的前十起犯罪事实中,杨帆已就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的分级保护工程提出计划,并报上级检察院批准,该项工程可能存在,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

但法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被告人杨帆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帆没有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本案应属民事案件”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说明证实该院没有研究过分级保护涉密设备采购的计划,被告人杨帆侦查阶段多次供认虚构朝阳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杨帆虚构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有分级保护工程需要垫资的事实清楚。被告人杨帆伪造分级保密合同,冒用朝阳检察院名义,先后与各被害单位签订分级保密协议,骗取被害单位信任,杨帆又指定被害单位与自己实际控制的彦东公司、盛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要求被害单位向彦东公司、盛鼎公司或杨帆指定的其他账户支付货款,骗取被害单位钱款,用于偿还杨帆个人欠款或者其他支出,后携带余款出逃,其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合同诈骗罪。故对该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冒用他人名义与被害单位签订合同,骗取被害单位钱款共计人民币24589563.2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对于这个判决,杨帆不服,上诉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但已经被驳回。

法律界人士和企业均认为检察院责无旁贷

早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害企业就曾要求检察院承担民事赔偿,但刑事判决书却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是否应对被害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在本案的审理范畴,被害单位可依据民事审判的相关规定另案主张其民事权利。”而在民事诉讼中,首先被作出判决的希凯公司却已经败诉。该公司不服,已提出上诉。其在上诉书中称:本案一审判决及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理由是:

1,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骗取财物为目的,采取欺骗手段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骗取的财物被该单位占有、使用或处分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责令该单位返还骗取的财物外,如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条,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认定“合同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这个认定证明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该单位与上诉人签署的合同合法有效,该被上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杨帆作为被上诉人代表,上诉人有理由确信在被上诉人办公场所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上诉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存在错误。

2,被上诉人主张本案不构成表见代理也是错误的,理由是:杨帆为被上诉人的公职人员,主管设备采购多年,而非一审法院所表述的普通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代表杨帆与盛鼎公司、彦东公司,有多年频繁的设备采购业务往来,在中国政府招标网上可以查到,上诉人在打款前反复确认后,确信盛鼎公司为朝阳检察院设备采购合作单位,所以,上诉人认为本案完全构成表见代理,被上诉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引用长春市中级法院(2019)吉01刑初68号的判定结果为由驳回上诉人诉求,明显是在为被上诉人推卸责任,理由和证据不足。

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被上诉人公职人员杨帆代表被上诉人行使权力签订合同并加盖公章后,杨帆涉及刑事案件的一切行为都是骗取上诉人财物的手段,杨帆在本案中的所为完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构成要件,被上诉人理应对上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就在希凯公司上诉后,刑事案中认定的10家被害企业之外的吉林省鑫谷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鑫谷公司)也对朝阳区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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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二道区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5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称:“结合朝阳检察院在2021年1月27日出具的说明,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朝阳检察院已经收到的货物进行了核对,清单中载明所有产品被告均已收到,所有产品已经安装完毕交付被告使用,且经本院实地踏查、被告方现仍在使用。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部分工程款,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子支持。”但仍称“本案系基于杨帆实施诈骗行为导致原告财产损失的事实而引发的纠纷”。也就是说,此案仅仅是杨帆个人实施的诈骗案子,与检察院无关!

对于这个判决,鑫谷公司表示强烈不满,称这是明目张胆的枉法裁判:

我公司于2018年8月被告知正在承建的朝阳区检察院的涉密工程停工,至此,我公司已经在该院办公大楼中施工了四个半月。施工期间,检察院的领导、主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多次提出完善方案,并开具了阶段性节点款发票1860000元,此时该公司已经产生应付款项2059033.36元。如今,检察院和二道区法院一个鼻孔出气,竟然称此事仅仅是杨帆的个人行为,简直是在侮辱世人的智商!难道检察院那么多人参与其中,他们都是杨帆的托不成?

4年过去了,我公司多次去找朝阳区检察院,他们推诿,多次换领导,让我公司承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折磨,经多次上访,检察院同意走民事程序,并称法院判多少,我们马上赔钱,决不上诉。虽然我公司损失几百万元,但是法院仅仅是判决他们支付我公司19万的工程款,他们就提出了上诉,连这点钱都不想给,我们不知道朝阳区检察院领导们的脸皮到底有多厚!

我公司将设备送至朝阳区检察院,该院验收并加盖公章,检察院自己弄丢了,却不承认收到货,难道白纸黑字加盖公章附带收货照片还不是铁证吗?更荒唐的是,朝阳区检察院承认公章是真的合同有效。但是履行合同时,并没有经他们同意。朝阳区检察院因两届检察长工作漏洞,公章管理不善的事件在吉林省检察系统是轰动的,长达数年公章乱盖给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经济损失,到了庭审期间却说朝阳区检察院的审批流程是非常严格的,无论如何狡辩,铁证如山,合同在检察院大楼里签署,加盖公章及法人章,施工数日,完全符合商业流程。朝阳区检察院的公开耍赖,完全就是一副流氓无赖的形象,哪里还有一点点公信力!

更离奇的是,长春市朝阳分局在我公司多次报案不受理的情况下,在3年后居然给二道法院出了份证明,说我公司与朝阳区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杨帆诈骗案基本一致,并说杨帆案已经结案不能再提审。这离奇的配合真是让企业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经过了4年时间,我公司终于拿到了判决,法院只判决赔偿19万元,露在办公室里面的设备赔偿、埋在墙里的线路不陪、送到检察院的设备因该院丢失不陪!请大家评评理吧!哪有公平可言?哪有公正可言?

众多企业老板们气愤的说:我们只是一般公民,怎么可能识破这种所谓的骗局?加盖着检察院的公章和检察长的法人章,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谁能不相信这是真的?现在杨帆的资金链断了,出事了,就把一切责任推给他,这对杨帆、对我们被害企业都是十分不公的。二道区法院的判决更是太奇葩、太离奇了,简直颠覆了人们认知的底线!我们见过不要脸的,但是还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朝阳区检察院不要脸的程度已经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而二道区法院枉法裁判的能力,简直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记录了!

一些法律界资深人士也称:朝阳区检察院难逃干系,既然公章是真实的,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政府网站上还有公示,检察院也收到了货并正在使用,就必须承担责任,最起码应该追究有关领导的失职、渎职责任。

检察院曾经承诺帮助被害企业

也许是检察院一方感到理亏?据被害企业老板们介绍,题为《吉林长春:杨帆诈骗案背后的水真的很深?》的报道发出后,2021年11月29日,长春市检察院曾经召开了关于如何帮助杨帆案件受害企业走出困境的专项听证会,参会人员有吉林省检察院、长春市检察院和朝阳区检察院等机关的领导,11家被害企业老板参会。在这个会议上,检察院的几位领导表示:我们有一些工程,可以通过给企业工程的方式解决企业的困难。然而,被害企业老板们并不认可检察院一方的承诺,他们说:“盖着公章的东西他们都不认账呢,这种口头承诺还有什么公信力?真要是给我们工程了,我们干完了,还不是照样不给钱?我们现在只有一个想法,检察院履行合同,依据合同条款给付欠我们的钱!否则,我们一定要坚决维权到底!”

然而,据了解,被骗走大量资金后,一些企业老板连生存都成了问题,甚至有的已经无力交上诉费了,更没有能力维权了,等待着他们的不知会是什么结果。

对于文中各方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其观点并不代表记者和媒体的观点,其是否正确,相信读者会做出各自的判断。

我们期待着此案早日能有一个令各方心服的结局。对于本案的进展,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峻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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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558249720_121309811

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发生6.1级地震,震源深度17千米

传播网客户端 据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昨日(06月01日)17时00分在四川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7度,东经102.94度)发生6.1级地震,震源深度17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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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06月01日17时03分在四川雅安市宝兴县(北纬30.37度,东经102.92度)发生4.5级地震,震源深度18千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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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移动人口大数据分析,震中20公里范围内人口数约7万,50公里范围内约117万,100公里范围内约789万。震中距宝兴县12公里、距芦山县25公里、距天全县38公里,距雅安市41公里,距成都市113公里。

原文地址:http://app.icbw.com.cn/mag/circle/v1/forum/threadWapPage?tid=161046&themecolor=f30c5c&circle_id=111

河南洛阳市监察干部充当嵩县地产商保护伞

近日,本网不断接到河南省嵩县群众读者来信反映,嵩县司法局原小车司机靳智伟,在洛阳市纪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的关照、打招呼、操作下,前后几年时间,靳智伟及其妹妹靳智平名下的公司,在嵩县黄金地段成功拿地上百亩,其背后洛阳市纪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作为保护伞在其拿地、办理各种手续、融资等方面给予其进行大力保护、帮助、打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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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洛阳市纪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及嵩县纪监委常委贾新立、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黄水明等人做保护伞,靳智伟在嵩县有持无恐、飞扬跋扈,从不把嵩县各职能部门、县副职领导放在眼中,在靳智伟办理各种地产手续时,那个部门稍有怠慢,市纪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明里、暗里进行暗示,迫于对靳智伟背后保护伞职务特殊性的忌惮、害怕,他们敢怒不敢言。
靳智伟及其妹妹为明面代表,短短几年时间为背后的腐败官员利益团伙创造利润数亿元,嵩县山沟里的穷小子逆袭成为身价上亿元的富豪。

接到群众读者来信反映,本网工作人员迅速前往河南省嵩县进行调查了解。
嵩县,位于河南省西南部,地处伏牛山北麓及其支脉外方山和熊耳山之间,因处于嵩山起脉而得名。 总面积3009平方公里   ,为河南省第四大版图县,60余万人。
据群众读者反映:2009年,时任嵩县司法局局长的房孟林利用职务便利条件,组织一帮恶势力团伙抢占嵩县大章乡小章村柳树沟村的民营金矿,无业游民靳智伟作为恶势力团伙的打手、骨干分子、领头人,为房孟林冲锋陷阵,得到身为嵩县司法局局长房孟林的赏识。司法局局长房孟林利用职务便利条件,将靳智伟工作关系安排到司法局,成为自己的小车司机。
2011年前后,房孟林调任嵩县计生委任主任,又将靳智伟工作关系调到计生委,任某部门负责人。
2013年前后,房孟林开始进军房地产市场,因职务比较敏感,很多事情就委托靳智伟办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靳智伟熟悉了房地产业务,并在嵩县正骨医院附近开发的地产中捞到第一桶金。感到在房地产行业一定可以发财,渐渐不满于作为房孟林的小弟,终于因财务纠纷和房孟林闹翻。并继承了和房梦林等人一起寻找领导运作购得嵩县湖滨花园二期中的地皮一块。
没了房孟林作靠山,什么事情靳智伟就得亲历、亲为,深知没有官员做靠山什么事情也作不成!靳智伟极力寻找保护伞做庇护。

2017年前后,靳智伟经人介绍认识了洛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政委牛宏伟。牛宏伟是洛阳偃师人,热爱文学,河南作家协会会员,曾任教师、编辑记者、基层干部、洛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政委。认识这样一个靠山作保护伞,靳智伟出手十分大方,在金钱面前牛宏伟丧失了党性原则被靳智伟用“糖衣炮弹”砸中,建立了非同一般的利益输送关系,频频为靳智伟在房地产拿地等方面打招呼进行帮助。

2018年1月15日,洛阳市监察委员会挂牌成立,洛阳检察系统56人转隶进入市纪委监委,洛阳市检察院反贪局政委牛宏伟摇身一变,成为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一朝权力在手天下任我行,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长期负责嵩县、栾川等县的工作,为帮助靳智伟在嵩县房地产黄金地段拿地提供了方便。

靳智伟实际控制着的房地产公司有:洛阳景阔置业有限公司、洛阳拓赢置业有限公司、洛阳大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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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8日,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嵩县纪委监委常委贾新立等人明里、暗里操作权力置换下,靳智伟实际控制的洛阳拓赢置业有限公司在嵩县黄金地段以3740万元购得建设用地61.205745亩,该地块位于嵩县县城伊东新区两程路以北、陆浑大道以西,项目名称为“万象中央花园”。

“万象中央花园”建成后,靳智伟从该项目中分得4360余万元巨额利润,其背后的腐败官员保护伞都分得相应巨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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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8日,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嵩县纪委监委常委贾新立、以及嵩县其他领导等人的参与下,靳智伟控制的洛阳景阔置业有限公司再次拿下嵩县县城四期开发区加油站以西、渠东路以东、药厂南路以南、三桥北路以北地块34.66131亩,建设万象 嵩州府项目。
嵩县纪委监委常委贾新立为遮人耳目,从不和靳智伟直接发生关系,不管是违规为靳智伟办事还是拿好处,都由其连襟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所所长任书芳来完成,任书芳是靳智伟的好友,任书芳的妹夫为嵩县某县副职领导。这是骇人听闻的腐败窝案。
靳智伟背后的保护伞、腐败分子,害怕靳智伟控制的公司频繁拿地成功因过于显眼出现问题,在嵩县地产商中造成负面影响。他们采用掩耳盗铃的办法,在地块成交前三个月,靳智伟火线注册了洛阳景阔置业有限公司,由李磊担任法人,靳智伟占90%股份。2021年12月10日,法人李磊变更为靳智平,同时10%的股份也变更为靳智平,目前该项目正在施工中。

靳智伟依靠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的关系,在嵩县飞扬跋扈,经常口出狂言,嵩县一般党的干部,他根本不放在眼中!嵩县党委、政府部门官员都知道靳智伟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有关系,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又负责管理嵩县、栾川两个县的事务,个个都敢怒不敢言。

本网工作人员经深入群众中调查发现: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黄水明为了当上原嵩县技术监督局局长的职务,向洛阳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李冠甫行贿20万元。
2021年5月10日,李冠甫因利用职权为他人安排子女工作、职务提拔调整、调动工作中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等违纪、违法行为,被洛阳市监委查处。
黄水明因行贿受到牵连被组织调查,靳智伟出面利用和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的关系极力运作,在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的帮助下,黄水明平安无事,继续当买来的局长。黄水明平安无事助长了其日益膨胀的野心,为敛财和报答,黄水明利用职务便利条件频繁为靳智伟的企业违规行为开绿灯。靳智伟开发的嵩州府楼盘数十部电梯,安装公司河南康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按照特种设备安装要求进行办理报备手续,擅自开工安装,安装完毕后,黄水明利用职权要求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所所长任书芳违规进行开工手续的补办,河南康盛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嵩县每销售一部电梯就向黄水明提取5000元好处费。
当前,靳智伟及背后的保护伞正在运作、博弈嵩县消防队后面的黄金地块,究竟花落谁家,那就看谁背后的保护伞更大、更给力了!
靳智伟靠行贿腐蚀我党干部拿地运作房地产发家后,迅速膨胀,在没离婚的情况下又娶了党某丽做小老婆,并产下一女,其花费500万元在洛阳购买别墅两座,用于安置两个老婆。是否严重违反我国一夫一妻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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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象中央花园”建成后,为促进销售,靳智伟在背后保护伞的支持下向购房客户承诺:对购买顶层的购房户赠送一层,来吸引大众来购买;为兑现承诺,靳智伟等到“万象中央花园”建筑群验收后,开始进行大规模违法改建。擅自改变图纸设计结构,在七层顶部加盖一层,造成巨大居住安全隐患。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靳智伟控制的楼盘违法加层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在靳智伟背后保护伞的关照下,嵩县建设规划管理执法部门、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不敢进行处罚及执法拆除。
洛阳市纪委监委第四监督检查室主任牛宏伟、嵩县纪委监委常委贾新立等纪监干部,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一面反腐一面腐 败,他们丧失了党性原则,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权力寻租牟取非法利益,甘愿为商人站台、充当保护伞,利用工作的特殊性给基层政府职能部门造成影响力,用打招呼、暗示等隐晦方式达到既定目的,给当地政府造成巨大困扰。他们收受贿赂、暗中入股,大肆牟取利益,蔑视我党反腐决心,成为洛阳广大干群取得反腐成果的害群之马!他们鄙劣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必将被广大人民抛弃、必将被党纪国法严惩!
本网工作人员将持续对洛阳纪委监委四室主任牛宏伟、嵩县纪委监委常委贾新立、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黄水明、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二所所长任书芳及其妹夫等人拥有的房产、资产情况进行新闻调查,并将逐步公布与众。广大嵩县人民都在翘首期盼着腐败分子被绳之于法这一天早日到来!

对事情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继续进行关注!

山东聊城:东昌府区第二人民医院的优秀外科医师—柳高龙

山东聊城5月9日电(融媒特约记者/柳  钢)   一袭绿素衣,一双巧手,一颗炽热心。东昌府区第二人民医院的外科医师—柳高龙,他时常穿梭于手术室无影灯下,虽然没有斑斓的服饰,没有舒适的坐椅,但是他始终用一颗真心服务着患者,以青春之我,谱写着时代的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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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高龙,中共党员,主治医师,东昌府区第二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助理,山东省科学养生协会基层卫生专业委员会会员。柳高龙2004年7月毕业于山东省菏泽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后进入东昌府区第二人民医院一直从事外科工作;在2014年完成全科医师转岗培训,2017年被东昌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授予“优秀医师”称号,2018年我院创建山东省“一级甲等医院”和“全国优质服务基层行”工作中,作为医务科负责人,先后多次参加了省级创评能力培训、优质服务基层行专题培训、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和病历培训等,在单位年度考核中多次被评为“优秀工作者”。

柳大夫擅长阑尾炎、腹股沟疝、体表肿块以及肛肠疾病(肛裂、内、外痔、肛肠脓肿)等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断治疗,在腰腿痛治疗上,联合中医康复科创建了新的治疗方案,取得了显著的治疗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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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握着冰冷的手术刀,见证着病人的恐惧与痛苦;一针一线的缝合,见证着病人手术的结果。每一台手术,都意味着在与生命相较量。医路走来,柳高龙用高度的责任心和精湛的医术谱写着“患者至上”的心歌,用医术和情怀诠释着对医学的热爱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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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难,匹夫有责。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在疫情防控严峻时刻,柳高龙主动请缨而出,奔赴一线全民核酸采集工作。他不懈怠、不服输、不从众,他以青年的力量,展现着当代时代的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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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美工作之影既然选择医学,当不负青春,就要砥砺前行。柳高龙从踏入工作至今,他把最美好的青春献给了医学,废寝忘食、任劳任怨,已经成为柳大夫的常态化,他用自己的点点滴滴、一举一动,塑造着病人的健康,展现着医务工作者的时代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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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的前途命运都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国家好,民族好,大家才会好。“靡不有初,鲜克有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需要一代又一代人为之努力。作为青年一代的医务工作者,我们定将仰先辈精神,承先辈志向,立平凡岗位,担时代责任,让青春在不懈奋斗中绽放出绚丽之花。

来源:律政通

揭开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这些法官判决的面纱——护法人(二)

吴家虎一案

都匀市位于贵州省的南部偏东的剑江河畔。

中国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正在掀起反贪反腐、纠正党风党纪的运动,全国人民万众一心揪出了许多大大小小的老虎和苍蝇,社会正向着公平公正有序的方向发展。

这一桩案件是一桩拆迁安置纠纷案件,首先得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对照该案的判决书就看清楚了法官的真面目。

中国对于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颁布有规范性文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305  号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0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这两个令都是规定按产权证上的面积进行拆迁评估补偿,还需要结清新旧房的评估差价,相当于是低于拆一还一的规定。

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

严 格 拆 迁 管 理 的 通 知 国办发〔2004〕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三)、 严格拆迁程序,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要积极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章 受案范围

( 5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本次《行政诉讼法》修改,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统一了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诉讼性质的认识。2015年5月1日后,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又发生争议的,只能依法通过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 ,任何一方依据第二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理解与适用》,

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5〕9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 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其他渠道主张权利:

(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二)违反民事诉讼法专属管辖规定或者协议管辖约定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

(四)其他不宜一并审理的民事争议。

上面(一至二项 )国务院颁发的规范性的法律法规《305号令》和《590号令》相当于规定是在拆一还一以内, 第三项 国办发〔2004〕46号 十分明确有所有拆迁项目都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令305号)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申请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订立协议等程序;第四、 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拆迁纠纷,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成民事诉讼;第五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了(一)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先行处理的; (三)已经申请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不予准许一并审理民事争议的决定。

看懂了国务院对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颁发的规范性文件,再看看下面这桩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就明白了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是怎么避开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拆迁安置补偿规范性文件进行判决的! 一比较就揭开了法官判决的面纱。

案件2:

一审、 都匀市人民法院判决案号(2015)都民初民初字第1850号判决书,法官于黎;(2016)黔2701民初1034号判决书、法官 ;王福杰、(2018)黔2701民初405号判决书法官盖佳龙。

二审、(2016)黔27民終1320号判决书,法官莫玉魁;(2019)黔27民終2802号判决书,法官彭浩。

事由结果: 法院法官避开行政主管机关住建局直接把行政拆迁纠纷案当成民事案受理,同时删除当事人双方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判决。

判决法官:都匀市人民法院于黎、盖佳龙两位资深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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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宇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吴家虎签订的拆迁协议书首条约定有,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法规进行补偿,第一条约定有吴家虎有注册商业门面 71.7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第四条约定吴家虎必须提供具有相应性质的商业门面产权证 ,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面纱1 、 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以取得行政拆迁许可证后所行使的行为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为由,把城市拆迁安置补偿纠纷当成民事案受理,直接违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见行政诉讼法明确的规定:

《行政许可法》第二条对(行政许可)的定义,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可见,行政许可的定义包含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内涵之中、见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环宇房地产公司是依法取得住建局行政拆迁许可证的,是住建局授权后才能够进行城市房屋拆迁的。如果环宇公司在拆迁过程中有违规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 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起诉人应起诉的是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而不是直接起诉拆迁人。这么明确的法律法规难道都匀市人民法院这么多的法官都不知道吗?不可能的,就只是因为这些法官长期违反法律法规判决成了习惯,所以也才会出现直接避开拆迁行政主管机构住建局,把行政诉讼案件当成民事案受理和判决,以达到玩弄手中职权的目的。

该案中,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第一步判决的程序违反法律法规,致使判决的每一步都发生了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面纱2、 拆迁纠纷属于住建局监督和管理的, 可是都匀市人民法院于黎、盖佳龙两位法官却有意避开行政机关住建局早已经进入该案并且已经下五份红头文件裁定双方协议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事实,直接当民事案件受理和判决了。

面纱3、 该两位法官有意避开拆迁协议书首条约定的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补偿的法律法规,判决书中也不采信任何一条国家颁发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

面纱4、 该两位法官有意避开或者说是删除双方拆迁协议书中约定的“第一条吴家虎有注册商业门面 71.79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第四条约定吴家虎必须提供具有相应性质的商业门面产权证 ,否则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的条款判决。有哪一条法律法规允许法官可以删除当事人协议约定的条款判决的。

面纱5 、被拆迁人有一栋私房向住建局申请面积为200多平方米,而住建局经过测量认定产权证面积只有158.97平方米,其他竹子围的面积属于违章部分不能够计算产权证面积。该房土地证是住宅性质,房产证也是住宅性质。可是,这两位法官却采信被拆迁人提供过期的申请建筑面积的罚单依据,却把违章的部分都当成有产权证面积判决环宇房地产公司多倍补偿。

面纱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发的有关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以被拆迁人的产权证面积进行评估计算补偿价格 ,可是盖佳龙法官却要求评估公司评估还未成交的安置新房的价格。物权法规定有还未办理产权证的新建房,产权依然属于开发商的。法官依照的是哪一条法律证明还没有备案也还没有过户的新房就是被拆迁人的。法官不评估被拆迁人的旧房,明显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一意孤行。

面纱7、 原地新建的楼房销售价每平方米只是5000元,法官判决环宇房地产公司补偿吴家虎产权证面积158.97平方米得到346万人民币,相当于每平方米得到2万多元的补偿。

面纱8、 被拆迁人吴家虎诉讼保全环宇房地产公司的约1000平方米的新房,盖佳龙法官没有要吴家虎提供一分钱的诉前抵押,电话询问法官时,法官直接说是领导打的招呼特事特办。

2019年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面纱9、 法律有规定:渎职犯罪 司法解释: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环宇房地产公司向都匀市纪检委举报盖佳龙法官渎职犯罪,应当受到刑事追责,可是都匀市法院有人却帮助解释说盖佳龙没有要申请人提供抵押担保只是工作上的一个瑕疵。

信访到都匀市纪委监察委,要求都匀市人民法院解释对于拆迁安置协议纠纷案,有什么法律依据不由住建局监督和管理,住建局裁定的文件法院为什么不采信,判决书为什么也不采信国务院颁发的拆迁安置补偿的法律法规。可是都匀市纪委监察委多次督促都匀市法院文字回复,法院就是不予以回复。都匀市纪委监察委的有关人员说,法院不回复我们也管不了。

面纱10、 于黎、盖佳龙两位法官既然以合同法守信条款作为判决的依据,为何只要环宇公司履行合同条款,不要被拆迁人履行合同条款?是谁删除协议条款判决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面纱11、 环宇公司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级人民法院都不回答环宇公司提出的法律问题,就只是复制一审判决书的理由,直接维持原判,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高级人民法院也是复制一审的理由,裁定也不支持申诉。

面纱12、 本以为检察院是守卫法律的部门,环宇公司向黔南州检察院提起抗诉申请书,可是检察院有关人员也怕得罪法院的人,不见面给环宇公司解释的机会,不采信环宇公司提供所有的法律法规,为都匀市人民法院法官和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法官编找了许多的托词,说两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直接就下了不支持抗诉决定书。

黔南州人民检察院检察官所叙述的文字,从头到尾都与一审二审忽悠环宇公司的一样,实际就是在与法院法官沟通统一意见后再次用相同的托词忽悠环宇公司。

见下。都匀市盖佳龙法官依据协议中的多条条款,就是复制第一次一审的理由,也是避开或者说是删除协议第四条款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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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看判决书中的判决依据,多位法官都是删除了协议书中最主要的第四大条,所以从第三条直接跳到了第五条。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不采信环宇公司提供的任何法律依据和证据,判决书依然是复制了一审的判决依据判决的。

吉林大安:项目骗局背后被指有“保护伞”农民工被骗二千万

本站讯 吉林省白城市下辖的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一片盐碱地竟成为“项目掮客”的发财之地,大安市发改局的“红头文件”着实给这片“神奇”的土地套上了致富的“光环”,更成为了虚假公司实施诈骗的“尚方宝剑”。传说中的“土中生金”在这里变成了现实。

近年来,大安市实施国家重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投资18亿元。2021年大安市首次获批入选“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简称产业园)创建名单。然而,国家项目尚未通过审批,这片颇有争议的土地却动工建设,“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的大门矗立道路中间,大片土地用黄土高高垫起,该“示范园”与“6亿大棚项目”诈骗案用地重叠,涉案的110栋大棚烂尾多年,为了给“示范园”让路,涉案的部分大棚被强行拆除,钢架、棉被散落一地。案发5年之久,被害群众200多人,近2000万元涉案资金血本无归。而这起“团伙”诈骗案只有一人受到刑事处罚,其他涉案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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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头文件”与黑色“陷阱”

2016年9月9日,大安市友联农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友联公司)法人王勇与马营村党支部书记孙喜彬签定了“合作协议”。孙书记将240公顷盐碱地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提供给友联公司建设日光科技智能大棚。同年9月、10月,大安市发改局就印发了大发改(2016)272号、305号两份相同项目的文件《大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红岗子乡日光科技智能大棚建设项目备案的通知》。其中,一份建设地址为大岗子镇大岗子村,项目总投资6亿元;一份建设地址为红岗子乡马营村,项目总投资60000万元。这两份文件除了地址和数字写法不同外,其他内容完全一致。发改局的“红头文件”让友联公司法人王勇、实际操控人马财、辛成伟等人如获至宝,并对外发布虚假宣传称有6亿“政府项目”正在招标,继而拉开了连环诈骗案的大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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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王国厚告诉记者,2016年9月,他们在“政府项目”的吸引下,全国各地有11支工程队200多名农民工陆续被骗进驻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都是以个人的名义与友联公司签定了近7000栋温室大棚的建设合同,总额高达14亿元 。

王国厚说:“我是第一个和友联公司签定施工合同的,当时友联公司明确要求每个施工队全额垫付10栋大棚的材料款198万元,而且必须到他们指定的长春市耐尔双膜温室研发有限公司(简称耐而公司)进行采购建筑材料,不得讲价。我们10多家施工队将近2000多万元购货款打入了耐尔公司账户,耐而公司不给开发票,涉嫌偷逃税款。施工期间,红岗子乡人大主席于德生经常到大棚施工现场检查工作。我是第一个按合同约定完工验收的,当时于德生主席等领导参加了给付30万元农民工工资的仪式。说实话,现在看来,我们认为这个仪式就是‘演戏’给其他还没有完工的施工队看的,为继续实施诈骗‘挖坑’设的‘陷阱’。有关部门还让现场所有农民工签字承诺不准找政府讨要农民工工资等,当110栋大棚基本完工时,马财、王勇、辛成伟等人玩起了‘金蝉脱壳’,经过有关部门操作后,友联公司顺利转让给了陈俐彦。我们发现被骗后立即报案,大安市公安局不给立案,经过我们多次上访后,大安市公安局才以马财涉嫌合同诈骗立案,但是奇怪的是这个团伙诈骗案主要成员只有马财被抓。我们曾多次要求公安机关对涉嫌合同诈骗的王某、辛某、孙某以及耐而公司法人刘某等人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至今没有立案,也未依法做出不予立案通知书。我们无数次去大安市、白城市、吉林省有关部门投诉,五年过去涉案财物依旧没有返还被害人,其他涉嫌犯罪人员至今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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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宫玉福说:“2016年9月20日,我与友联公司法人王勇签定200栋大棚合同,然后就带领农民工开始施工。2017年春节前10栋大棚框架全部完工,当我要钱时却傻了眼,因为马财携款跑了,更见不到法人王勇,现场只有辛成伟还在应付施工人员。我发现被骗后,多次到有关部门投诉未果。为了减少损失,我于2019年8月将大棚自行拆除时,却遭到红岗子乡派出所出警阻拦,派出所警员说大棚涉案谁都无权拆除,后来我每栋交付9000元钱给王德金(土地租金),村支书孙喜彬就是幕后操控者,后来我又给王勇20000元、辛成伟10000元共计84000元,大棚被顺利拆除。这时派出所的警员也不阻拦拆除了,也不说大棚涉案了。由此可见,王勇、王德金、辛成伟等人和派出所的关系非同一般,说他们是‘保护伞’都不为过。按理说,涉案的财物任何人都不能自行处置,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返还给被害人,我是被逼无奈才给了他们钱财的,我知道他们有敲诈勒索嫌疑,当时确实没有别办法只能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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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周孝华告诉记者:他是最后一个来到大安市红岗子乡马营村建大棚遭遇连环诈骗的,当时友联公司已经由陈俐彦负责,陈俐彦与周孝华签定订施工合同后,收取周孝华50000元保证金,17000元施工现场彩钢房租金。然后,陈俐彦带周孝华去长春耐而公司签订购货合同,最后一笔32万元是耐而公司刘国兴董事长让周孝华打到辛成伟的舅舅张振军的私人账户的。转过年,友联公司合同诈骗案爆发,周孝华被卷入由马某、王某、辛某、孙某、陈某、刘某编织的“政府项目”连环诈骗案中。

2016年11月3日,在大安市政府召开的关于红岗子乡日光科技智能大棚项目调度会上,与会的工作人员表示“6亿项目”法定代表人存在诈骗嫌疑。

据被害人提供的证据,2018年春节前,大安市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接待了工程队代表,时任常务副市长郭庆生说这事他是知道的,先建100栋大棚也是他同意的,如果钱给不了工程队,100栋大棚就可以平衡经济纠纷了。在另一次信访协调会上,郭市长对信访局李局长说,下午衔接一下公安局,他的意见是该查谁就查谁,该抓就抓。

周孝华说:“一晃几年过去了,除了马财一人顶包外,其他涉嫌犯罪人员并没有依法被追究责任,被骗财物也没有依法返还给我们受害人。更离奇的是涉案的110栋大棚项目竟然在2019年9月24日公示在大安市安大牧业有限公司名下(简称安大公司)。2021年末,我建的10大棚因被骗案子未结,财物也未返还,我要自行拆除把钢材拉走,公安局却不让拉走,但是安大公司非法拆除我的大棚,公安机关却视而不见。红岗子乡派出所于所长作为涉案大棚的专案人员,负责被害人大棚的相关事宜,在于所长的协调下,安大公司每栋出3万元收购我的10栋大棚,并让我与陈俐彦签定协议,说明以后大棚的事儿与陈俐彦无关。由于我拖欠农民工工资,我被迫同意他们的不合理要求,这样一来我就损失100万多元,即使这样大安公司也没能兑现30万元的承诺。他们连环诈骗,组团套项,骗取国家补助,坑害百姓,真是欺人太甚,无法无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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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掮客”与“保护伞”

2022年2月11日,周孝华等人来到大安市发改局,了解红岗子乡马营村正在建设的“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项目情况,得到的答复是该项目目前并没有审批下来,关于未批先建等问题发改局工作人员表示不太清楚。随后,周孝华再次来到大安市公安局信访室要求返还被害人的财物,经侦大队林姓队长在电话中告诉周孝华说“案子已经结了,别再找我们了,你去派出所问问吧,你们要返还财物,我和主管局长汇报再联系你们”。可是至今,没有公安局人员联系过他。

友联公司法人陈俐彦说:“我接友联公司的经过是这样的,友联公司前法人王勇、马营村书记孙喜彬等人对我说,温室大棚项目前景非常好,该项目已经申报到政府各部门,马上就能批复下来,国家有补助,各级政府非常支持这个项目,孙喜彬承诺3000栋大棚建成后马营子村全部接收,租金可达到每年每栋3-5万元,同时承诺帮助我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我信以为真,于2016年12月4日与王勇签订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他们的手续存在造假等问题,我承接友联公司法人也是被他们骗了。2021年,安大公司起诉我要求拆除大棚,说这片土地卖给他们了,我说这是涉案大棚,案件还在处理中,我要求法院把案件移交公安局,目前当地法院已经驳回了安大公司的诉讼请求。就红岗子乡马营村6亿大棚诈骗案而言,这地方水太深,有黑恶势力,有后台,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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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大安市“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依旧未批先建,原涉案项目上再建项目,公然非法侵占受害人财物,监管部门却熟视无睹,项目“掮客”背后撑着“保护伞”。是谁在操控涉案2000多万元的大棚和240公顷土地,又是谁再次利用国家项目做招牌继续重蹈覆辙“6亿项目”的悲剧呢?(记者杨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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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搜狐:https://www.sohu.com/a/532666019_121309811

黑龙江兰西:村书记醉驾操控两委造假,低售草原举报人被行拘

本站讯 黑龙江绥化市兰西县北安乡长安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卢永义醉酒驾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免于起诉,继续“一肩挑”主持村“两委”工作的事儿在当地炸开了锅。八个多月过去了,卢书记岿然不动,全村党员和群众质疑有关部门“护短”、“撑伞”,致使涉罪书记逍遥法外。

2021年6月12日21时45分,长安村党总支书记卢永义在绥化肇东市饮酒后驾车被交警查获,其血液乙醇含量90.9641%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奇怪的是,卢书记却平安无事,正常出入村委会上下班,并在公共场合公开露面,让群众大跌眼镜。随后的操作更加离奇,关于“好书记卢永义”的政绩报道此起彼伏,以此淹没有关卢书记醉驾带来的负面影响,“洗白”书记的违法“污点”。此番神操作震惊了群众,在当地造成及其恶劣的影响。村民纷纷议论卢书记“手眼通天”,“关系网”强大,“保护伞”坚挺。书记涉罪不入刑堪称特例,“保护伞”下挑战法律底线。

权与法“游戏”自娱“玩火”

长安村村民说,卢永义醉驾已经过去八个多月了,兰西县有关部门并没有对卢书记做出党纪处分,罢免村主任的程序迟迟不启动。而早在2019年9月,卢永义就曾因漠视侵害群众利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被绥化市纪委监委通报。 如今他身背处分醉驾涉罪,依然书记主任“一肩挑”“带病”行使“两委”权力,“玩”权与法的“游戏”,顶风违法、违纪的低气来自哪里?

3月1日,肇东市检察院案件中心一位不透露姓名的女工作人员称:“卢永义醉驾案已经终结,检察机关做出情节轻微,不起诉的决定。”,之后,她便匆匆挂掉电话。

兰西县纪检委刘姓工作人员称:“我们知道卢永义的案件,已经受理了,正在查办中,详细情况我不能说,因为涉密,暂时还不能公开。”

记者几次拨打兰西县北安乡党委书记田东坤的电话均被挂断。随后,记者发短信给田书记了解情况,截止发稿时,田书记并未做出回应。

草原变“肥肉”尴尬了“政策”

北安乡长安村3000多亩草原对外发包,这片历史上的草原多年以来就因承包问题争议不断,但在有关部门的运作下,大部分已经变成了耕地,因此成为中央环保督察组交办的案件。把保护性草原变成耕地显然有悖于法,但是,却有不少人惦记着这块廉价的“肥肉”。奇怪的是,兰西县自然资源局以原发证机构发证错误为由,撤销了由兰西县人民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此举由于行政程序违法,遭到草原承包人和村民们的强烈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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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5日,卢永义主持村“两委”会议,就这片饱受争议土地对外发包,由于被认为会议存在造假等问题,遭到村民强烈反对和抵制。

村民朱加兴告诉记者:“我是长安村四队村民,常年在外地打工,去年9月份村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发包土地时我根本没在村里,我什么事儿都不知道。村两委会议纪要下面不是我本人签字,再说我也不是村民代表,究竟谁签的字我也不知道。”

日前,记者来到长安村了解情况,村民毛树芝、张春孝对去年村“两委”会议决定卖地的事儿三缄其口,说他们并没有参加村里的会议,其他的事儿均不知情。

村民乔树广说,“去年有一天我在家呢,村里来车把我拉到村上说开会研究事儿,意思是村里不少地方用钱,让来开会的人签字,当时村里有不少人,反正大伙都签字了。”

长安村发包土地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由一年一包变成了连包三年,在土地价格连续上涨的情况下降价出售,耕地由去年220元每亩降至160元每亩,滩涂塘坝由去年25元每亩降至10元每亩。这些都引发村民们得强烈质疑,他们表示涉罪书记主持会议并造假,属于无效会议。而多数参加“两委”会议的村民代表都顾虑重重不愿意面对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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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朱家义表示,他也要承包这片土地,等他知道时,村里已经把土地低价包给了外村人,村里并没有组织依法竞拍。朱家义认为,由于信息未在村民群里公开,又没有公示,兰西县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认定书中所谓的价格评估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他们根本没有评估资格,县农业经济服务站并没有盖章,评估结果没有经过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也没有向村民公开,所以本次土地承包竞拍就是暗箱操作,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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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能“醉官”权不可“戏法”

朱家义说“村书记醉驾涉罪没被处理,主持村‘两委’会议本身就是违法违规的,参加会议人员签名造假,人在外地没来开会都被签名了,名单中出现好几处笔体一致的签名,一眼就能看出来是人为造假。我和其他村民普遍认为此次会议无效,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分明是村、乡等部门串通,暗箱操作把3000多亩土地低价卖掉了,这样的行为严重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我去乡里查土地承包合同,村低保户等问题时,却遭到了乡书记田东坤、乡长赵宏军等人抢夺手机和殴打,我们老百姓上哪儿说理去。”

3月8日,村民郑文福描述了朱家义被打的经过:“3月1日,我和朱家义一同去乡里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低保户的事儿,农经站和民政部门都不让朱家义看,让他找乡长同意后才能看,在乡长办公室门口正好遇到乡长赵宏军并说明情况,赵乡长不同意朱家义查看土地承包合同和低保户的名单。朱家义便用手机开始录像,此举惹怒了赵乡长并大声与朱家义争吵,这时,乡党委书记田东坤上来就掐住朱家义的脖子和赵乡长等人把朱家义拖到乡长办公室并殴打,朱家义大喊乡领导打人同时报警。事后,北安乡派出所所长范化兵给我打电话,告诉我不要掺合这个事儿,说掺合这事儿对我没有什么好处和我也没什么关系,还问我管这事儿能得到啥?村民朱家义去乡里反映问题被乡书记、乡长等人殴打,反而被兰西县公安局给拘留了,这明明是官官相护,他们太欺负人了,我不怕他们威胁,不把我整死我就出来给朱家义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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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醉驾书记卢永义依然操控村“两委”工作,其违法、违纪问题尚未被追究。而举报人朱家义到乡里反映问题因在乡长办公室等部门录音、录像,反而遭到乡书记乡长等人殴打,却被兰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其举报村书记醉驾、村“两委”会议造假,暗箱操作,低价出售集体土地、农村低保户存在偏差等问题有关部门并未做出答复。(记者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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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来自今日头条:https://www.toutiao.com/i7074775507241435680/

中国政协委员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

对于长期在中国法学界和社会上具有争议的寻衅滋事罪,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应该适时取消。

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朱征夫说,“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流氓罪中分解出的罪名,在实践中,该罪名逐渐沦为类似于流氓罪的新的‘口袋罪’。”而旧罪名是否适应中国新时代的发展是法律界近年来讨论的焦点。

朱征夫认为,寻衅滋事罪罪名存在明显的缺陷与该罪名有关的概念过于模糊有关,这样的现状不仅对现实中的司法实践构成困扰,也极容易被滥用,造成社会过度刑法化。

他介绍说,“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但在现实情况中,寻衅滋事罪对具体犯罪行为的表述难以准确界定。

例如,在公共场合“追逐、拦截”中的行为到了什么程度才具备破坏社会秩序的程度?“随意”“任意”“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表述也具备极强的主观性,但这些又是构罪的关键要件。

他认为,在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即使明确了行为人要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等主观动机,但在具体案件中对行为人主观上的判断可能存在不同意见,所以“司法解释仍无法消除该罪在犯罪界限上的模糊性。”

朱征夫说,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的界定很容易做扩大解释。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事诉讼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彭逸轩同样认为寻衅滋事罪的入罪门槛过低,适用的时候虽有流氓动机作为前提,但“流氓动机”也是模棱两可的主观判定。

对于寻衅滋事罪的看法,彭逸轩也认为该罪在实际适用时弹性太大,缺乏刚性标准,从此前的流氓罪分离出来之后,是否适用当下社会有待考量。

朱征夫还说,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目前已有相应法律予以处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的空白;因此,对于不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仍可施加行政处罚,并非听之任之,对于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并非唯一打击手段。

对于应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的理由,朱征夫还认为该罪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且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

他指出,一方面,某些同样的行为达不到直接惩治该行为的法条的立案标准,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轻微伤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却有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造成财物损失2000元(人民币,下同,约425新元)达不到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标准(立案标准为5000元),却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立案标准为2000元)。

另一方面,寻衅滋事罪起刑点为五年以下,这也导致了一个不构成刑罚较轻的罪名的行为,却可能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正如前例,不构成刑罚均为三年以下的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却可以构成刑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这不仅是立法体系上的一个悖论,也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朱征夫建议,寻衅滋事罪的存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惩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但种种弊端也侵蚀着法律的根基,其模糊性不仅影响群众对权利义务的合理预期,也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减损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因此适时取消寻衅滋事罪势在必行。

来源:维权网

吉林双辽:田峰非法吸储案认罪后为何反悔要求再审?

在吉林省四平市下辖的双辽市王奔镇上,有一对夫妻,男的叫田峰,女的叫张立伟,今年都60多岁了,夫妻共同经营着一家建材商店,过着平静而富足的日子。2017年2月的一天,突然来了几名警察,说他们涉嫌犯罪了,将这对夫妻双双抓到公安局。同年9月10日,双辽市法院做出(2017)吉03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这对夫妻判处二年徒刑缓期二年执行。

令人感到离奇的是,对于这个罪名,夫妻双方起初都认罪,在法庭上也没有提出异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他们越来越感到不对劲儿了:我们是正常向亲戚朋友们借钱,没有以高息做诱饵,只有一分二利,而且我们还不断的还本付息,也没有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怎么能给我们定上这个罪名呢?但是,因为他们当初认罪了也没有上诉,维权的路走的异常艰难,再审的希望微乎其微。他们求助媒体将此案发到网上,让网友们讨论讨论,以引起更多的关注。

法院认定的基本案情

双辽市法院做出的(2017)吉0382刑初153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人田峰和张立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田峰、张立伟在双辽市王奔镇自己经营建材商店。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以经营扩建建材商店需要资金为由,以1分、1.2分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朱影、王立静、吴绍艳、宋立杰、王金娟、宋丽春、姜春发、初万福、闫景贺、李明亮、闫铁、姚亮、代春丽、刘艳华、贾纯、贾青、张景华、张宝贵、张玉梅等19人吸收资金人民币公众存款达944500元,归还利息100800元,造成存款人损失84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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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田峰、张立伟自愿赔偿了19名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后,得到了19名被害人的谅解,各被害人并自愿表示放弃民事、刑事权利,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向公众吸收存款,给存款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犯。鉴于田峰、张立伟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能部分返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已得到其谅解,故对被告人田峰、张立伟从轻处罚;并经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评估,依法可适用非监禁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十五条[共犯]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峰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一、被告人张立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伍万元(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次申诉均被驳回仍然不服

见到记者时,张立伟说:我们是从1993年的3月1日开始做建材商店这个生意的,因为货多没地方放,在2009年盖了一个大库房,因为盖房用了很多钱所以资金短缺,在2010年就从亲属借钱进货用。这些亲属相信我们为人,都愿意借给我们。我们一共从亲友手中借了94.15万,在2010至2016年间给他们利息共52.9万,判定书说100800元是不对的,是他们编造的。另外,还有两名亲属在法院起诉是民间借贷,借据在法院那边。公安抓我们时,我们在讯问笔录上已经说我们有货、办公房和库房,有能力偿还(我们借他们是94.15万元,还利息52.9万元元,还有收条和货物条7.36万元,经镇村干部调解还他们28.245万元)。

对于当初为什么认罪和没有上诉,看上去老实巴交的张立伟是这样解释的:我丈夫在看守所里蹲了6个月零17天,才被送到医院的,在医院里第三天,人都已经病危了。法院是在一个晚上去医院在床头上宣判的,当时,我气得犯了心脏病,也没有理解这个事情,就这样稀里糊涂的过去了。法院判完后,我每天看着丈夫田峰像植物人一样天天受罪,咽不下这口气,我感到已经被整的没有活路了,亲属朋友们见状都说我们冤枉让我告。从2017底开始,我就开始申诉。

据相关法律文书记载,他们先是向双辽市法院申请再审,要求法院改判其二人无罪。2018年年4月24日,双辽市法院做出(2018)吉0382刑申1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了他们的申诉。之后,其又向四平市法院提出申诉,理由是“属于民间借贷,不构成犯罪,即使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属于单位行为,本案数额达不到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但是,四平市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做出(2018)吉03刑申37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再次驳回了他们的申诉。2021年3月27日,他们又向吉林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2020年4月21日,吉林省检察院做出《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吉检十部刑申审通[2020]52号),认为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得当,申诉人田峰、张立伟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之后,他们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21年12月24日再次遭到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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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伟说,每次去申诉,接待的工作人员看了材料后都说的挺好,可是过后还是原封不动的驳回。她拿出大量的借据和收据,试图证明她和丈夫当初只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而且,我们每年都要还本、付息,有的本金都还完了,我们还有充足的能力还钱,根本就构不成非法吸储,怎么就能给我们定罪了呢?”她一脸迷惑的说。

律师认为田峰夫妇不构成犯罪

北京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一位陈姓律师在接受媒体咨询时说:法律不能欺负老实人和不懂法的人。我国目前的法律讲的是证据第一,不管当事人是否认罪,都要用证据说话,即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才能给人定罪。也就是说,即使是当事人认罪,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是不能给人定罪。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如黑龙江有个农民收购粮食被判非法经营罪一案,就是很好的案例,当事人认罪,也没有提出上诉,最终还是改判无罪了。根据这一基本原则,田峰夫妇的所谓非法吸储罪,显然缺乏最基本的证据链支持。

所谓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从而构成犯罪。

《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主文 [最高人民法院] [法释〔2010〕18号] [2010.12.13 发布] [2011.01.04 实施]规定: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该司法解释规定,构成非法吸储罪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而田峰、张立伟夫妇并没有向社会公开宣传,即不具有该解释的第二个要件,只是在亲友间借款,而且他们定期还本付息,也有能力还钱,并没有给所谓被害人造成什么损失,怎么能够认定其非法吸储呢?而且该罪侵害的是金融秩序,但双辽市的一审判决书从始至终也没有认定田峰、张立伟夫妇破坏了金融秩序,造成了金融秩序混乱,怎么能够认定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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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立伟还向媒体介绍:此案明显是受到了人为因素的干扰,她已经多次向上级纪检、监察、督察部门反映个别人操控司法打击报复的问题。其丈夫田峰进入看守所时还是个健康人,仅仅在里面呆了六个月多,出来后就成了植物人状态。我们有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头部CT影像图、扫描等为证。我丈夫至今没有任何好转的迹象,我作为他的妻子,一定要替他、也替自己伸冤到底!

对于文中各方的说法和观点,本文只是如实引述,并不代表本文和媒体的观点,读者自会明辨是非。关于本案是否存在人为因素干扰问题,我们期待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调查,是否存在黑幕,最终还是需要以纪检、监察或督察部门的调查为准。我们期待有关部门的公正调查结论,以便使真相能大白于天下。对于此案,媒体将继续关注。(记者梁欣 杨光)